当前位置:晨阳文秘网>范文大全 > 优秀范文 >

2023年投资市场论文【五篇】(2023年)

时间:2023-07-03 13:5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实体经济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FDI)问题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少有学者关注金融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FinancialSectorFor-eignDirectInvestm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投资市场论文【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投资市场论文【五篇】

投资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实体经济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FDI)问题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少有学者关注金融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FinancialSectorFor-eignDirectInvestment,简称FSFDI)。这主要是因为此前FSFDI的规模太小,因而一直未能引起重视。此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全球FSFDI的数量特别是流向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FDI的数量迅速增长,一些外国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如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CGFS)于2004年3月发表了一份题为《新兴市场经济体的金融部门外国直接投资》的报告,该报告探讨了此前10年新兴市场经济体FSFDI的有关问题。同年,该委员会在汉城、墨西哥城和华沙分别组织了三场专题研讨会,以深化对该问题的研究。此后,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FDI问题得到了国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导致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FDI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什么?FSFDI将对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部门产生哪些影响?新兴市场国家在吸收FSFDI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鉴于中国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都已经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因此,认真研究这些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FDI

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FSFDI在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较低,并且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之间的对流,而流向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FDI数量较少。此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全球FSFDI总额大幅增长,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吸收的FDI数量迅速增加。如中东欧转轨国家在银行体系改革过程中大量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流向中东欧国家金融部门的FDI迅速增加;
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之后,以西班牙为代表的西欧国家和美国开始大幅增加对拉丁美洲国家金融部门的FDI;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一些东亚新兴市场国家也开始在银行市场逐步引入境外投资者。从数量上看,在1990年至1996年这一时期,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吸引的FDI总额仅为60亿美元左右;
而在1997年至2001年这一时期,该数额增加到700亿美元,其中仅2001年一年便达到200亿美元。笔者认为,新兴市场国家FSFDI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

第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是导致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FDI迅速增长的直接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大大加快,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之间的经济依存度不断提高,导致新兴市场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数量大幅增长。发达国家的大银行由此也纷纷加大了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以便继续为本国的跨国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即所谓的“跟随客户”(followthecustomer)策略(Williams,2002)。这是早期的也是较有影响的对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理论解释。从实践上看,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部门FDI的迅速增长得益于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如欧盟东扩)的不断加快;
而拉丁美洲国家金融部门FDI的迅速增长则得益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组建和以美国为主导的构建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努力。

第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新兴市场国家纷纷放松金融管制,加快金融自由化进程,进而解除了境外金融资本进入其金融部门的政策,使FSFDI的大规模增长成为可能。90年代初期,中东欧转轨国家普遍进行大规模的银行不良资产清理、注资以及面向国内的私有化,但这种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成本高昂却收效甚微。90年代中期以后,这些国家逐渐开始放松金融管制,在银行改革过程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并最终选择了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拉丁美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进程在90年代中期之后也大大加快,主要表现为放松金融管制和开放资本账户;
东亚新兴市场国家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也逐渐开始向外资银行开放本国银行市场。这些举措消除了国际金融资本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政策,提高了大型跨国银行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积极性。

第三,发达国家的大银行对利润的追求和在全球范围内拓展业务的需要是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FDI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市场的内部整合,使其国内金融市场日趋饱和,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逐步缩减。为了寻求更大的资产规模(避免被其他金融机构并购)和开拓更广阔的市场以增加盈利能力,发达国家的大银行加大了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GeorgeClarke等(2001)指出,(新兴市场国家)非饱和的、欠发达的以及低效率的金融市场能够为外资银行带来较高的收益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此外,这也是其获取规模经济收益和在全球范围内分散经营风险的需要。虽然有学者(Amihud等,2002)认为,FSFDI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分散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其潜在的收益可能被新的经营风险抵消,以及FSFDI是否能够提高外资银行的效率也值得怀疑(Berger等,2000),但一般认为,FS-FDI能够提高外资银行的资产多样性并有利于其在全球范围内分散经营风险,同时可以获取规模经济的收益并提高经营效率。

第四,通讯技术的进步、信息网络的普及与跨国交通的便利降低了FSFDI的信息成本,从而更加有利于跨国金融机构的组织和管理。Farouk(2004)指出,信息成本是影响FSFDI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地理距离和文化差异对信息成本的影响最大。Buch(2001)的研究也表明,地理距离一直是外资银行在进行跨国投资决策时考虑的重要因素。9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通讯技术的突飞猛进和跨国交通的便利大大降低了由地理距离带来的信息成本,而且信息网络在新兴市场国家的日益普及,也有利于外资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行(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和信息分享,从而使其母行更容易提高组织和管理的效率并获得规模经济收益。

三、FSFDI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影响

1.FSFDI对资本分配效率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一般认为,FSFDI会强化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体系的竞争,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大量的经验研究证明,外资银行的进入能够有效地降低东道国(HostCoun-try,在本文中指吸收FSFDI的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业的运营成本并提高其效率(Claessens等,2001;
ClaessensandLaeven,2003;
MartinezandMody,2003)。虽然如此,但外资银行的进入并不一定带来利润的增长。一种解释是外资银行较国内银行更为保守,提取更高的不良贷款准备并执行严格的贷款风险评估方案;
另一种解释是,竞争的加剧使贷款的价格(利率)更为低廉,向银行申请贷款变得更加容易,银行成本降低和运营效率提升所带来的利益更多地被转移至客户身上。东道国金融体系效率的提升使信贷分配状况得以改善,关系型融资得以控制。这主要是由于外资银行在作贷款决策时,会依据其标准化的贷款条件和风险加权价格,排除那些不符合贷款标准、道德风险较高的申请者,进而降低产生不良贷款的可能性。在新兴市场国家,一个普遍的担心是外资银行采用较为严格的贷款条件会增加一些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如中小企业将难以获得外资银行的贷款支持。如Berger等(2001)指出,由外资控股的大银行在向信息透明度不高的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存在缺陷。但也有相反的观点,如PeekandRosengren(1998)以及DeYoung等(1999)的研究证明,外资银行倾向于将贷款份额的一小部分分配给中小企业,但中小企业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并不高;
MarcFarnoux等(2004)的研究也证明,外资银行在信贷分配上并不歧视东道国的中小企业。

外资银行的进入能够促进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市场如基金市场、证券市场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发展。这是因为,在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新兴市场国家,外资银行拓展业务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金融创新来占领市场份额(如为客户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现必然要求在这些国家发展相应的金融市场。此外,外资银行出于避险和对冲风险的需要,会通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构建法律框架的建议等方式协助东道国的金融当局发展相关的金融市场。

2.FSFDI对宏观经济金融稳定性的影响研究表明,外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成为新兴市场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催化剂。其金融创新会促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与监管方法,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从而加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此外,为了规避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外资银行本身具有很强的维护和保持东道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内在驱动力。因此,从中长期来看,FSFDI能够增强东道国的金融体系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进而使东道国的宏观经济金融更加稳定。如Demirguc等(1998)的研究发现,外资银行的数量与东道国爆发银行危机的可能性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因此外资银行具有稳定东道国金融体系的作用。Bonin等(2003)认为,在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和中东欧转轨国家,与私有化改革之初的混乱情况相比,外资银行起到了增加东道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作用。具体而言,外资银行作为跨国银行,其资本实力雄厚,资产多样化程度较高,信贷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因而对东道国商业周期波动的敏感度较低,能够为东道国的客户提供相对稳定的贷款。而对东道国商业周期敏感度较高的跨境贷款以及本地银行贷款则难以做到这一点。此外,在金融危机时期,外资银行可能会起到“稳定锚”的作用。因为外资银行资本实力雄厚,而且在必要时会得到母银行的资金支持,这使其在东道国金融危机期间能够保持经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破产概率相对较低,因而有利于东道国的金融稳定。此外,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危机期间往往伴随着大规模的资本外逃,这主要由于投资者对其金融机构失去信心,而外资银行可以在危机时期充当东道国国内资金的“避风港”,从而使资本外逃变成东道国金融体系内部的资金转移(即资金由内资银行转向外资银行),减少由于资本外逃对汇率和利率形成的压力以及对实体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

3.FSFDI产生的问题与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挑战首先,外资银行的重大决策,如风险管理和信贷评估策略,往往由其所属国的总部决定,而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仅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运营。因此FSFDI使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融入其总部的全球经营战略而丧失了独立性。这一方面使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会更加专注于境内业务,进而导致其国际化程度下降并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
另一方面,使东道国更容易遭受来自外资银行总部所在国的外部冲击。如在特殊情况下,当外资银行的总部陷入困境时,由此带来的全面收缩可能对东道国产生负面影响。这可以看作是传染效应。此外,外资银行总部的经营战略和风险偏好的变化也可能对东道国产生影响。如出于调整经营战略的考虑,外资银行总部可能缩减其在东道国的金融产品种类,而这可能与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目标函数相左。其次,FSFDI可能导致信息缺失进而加剧信息不对称。当外资银行的总部决定将其在东道国境内的子银行摘牌停止上市时,会造成市场信息的缺失。一方面,股票市场所具有的价格信号功能消失了;
另一方面,由于子公司不再需要公司的财务状况、营业状况等信息,市场透明度将会因此下降,市场分析人员也无法评估和分析银行的经营状况,从而加重了信息不对称,并削弱了市场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也将变得困难。因为监管部门难以准确衡量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这要求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由于信息缺失带来的信息不对称。

总之,外资银行的经营战略和金融创新可能会产生新的金融脆弱性,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成为新兴市场国家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大挑战。1998年,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委员会举办的联合论坛上,与会各方深入研究和探讨了如何加强对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其中着重强调了应当加强外资银行所属国与东道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分享与合作,构建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以便最大限度地避免危机,确保双方金融监管的审慎有效。

四、新兴市场国家吸收FSFDI应注意的问题

1.加强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努力消除监管信息的不对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资银行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直接投资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单独开设分行逐渐变为通过并购本土银行建立控股子公司。例如在中东欧国家,到2003年末,有超过85%的外资银行以控股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业务;
在1994至1998年间,外资银行在拉丁美洲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数量也由6家增加到56家。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大量投资,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而控股子公司则可以利用杠杆效应,以等量资金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更为重要的原因则是分支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能以总行的名义开展各种业务,因而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
而子公司则是独立于总行的法人实体,既有利于其总行实现多元化发展,也能有效应对新兴市场国家不同程度的中央集权,规避各种针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条例。FSFDI形式的变化增加了新兴市场国家金融监管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监管信息的不对称。为此,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改革陈旧的金融监管框架,提高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与其外资银行所属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加强沟通,分享监管信息,以此努力消除监管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监管无效。

2.合理控制FSFDI的数量,鼓励本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程度虽然FSFDI能够为新兴市场国家带来一系列的正面效应,但FSFDI并不是越多越好,合理控制FSFDI的数量至关重要。一方面,过高的FSFDI比率可能会使新兴市场国家更容易遭受来自外资银行所在国的外部冲击;
另一方面,FSFDI对东道国的金融机构存在较强的正向激励,因此在理论上,一国存在一个FSFDI的合理比率。一般而言,小型开放型经济体更容易获得金融自由化的收益,因而可以保持相对较高的FSFDI比率,而规模较大的国家在吸收FSFDI问题上则须谨慎。此外,新兴市场国家在合理吸收FSFDI的同时,应当鼓励本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程度。如前文所述,FSFDI使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融入大型跨国银行的全球经营战略中而丧失了独立性,其国际化程度下降并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因此,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当局应当鼓励本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程度,积极融入金融全球化的进程,面对和接受外资银行的竞争与挑战。同时,提高国际化程度也是实现多元化发展,分散经营风险的客观要求。

3.统筹规划FSFDI的格局,避免来源国过于集中东道国的金融资产过于集中在某个国家,无疑会对东道国的经济产生较为复杂的影响。如果东道国与该国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较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一致性较强,社会、历史以及文化之间的差异较低,那么东道国可能会从这种集中的FSFDI格局中获益。但现实中,新兴市场国家很难找到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FSFDI来源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FSFDI过于集中在某个国家,不仅会削弱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并加深对该国经济的依赖,而且还会增加遭受来自该国外部冲击的风险。此外,新兴市场国家往往只是被动地接受来自发达国家的FSFDI,很难与发达国家形成互动,即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机构很难向发达国家进行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为此,统筹规划FSFDI来源国的格局,避免本国的FSFDI过于集中在某个国家就显得十分必要。从目前来看,拉丁美洲国家FSFDI的来源国集中程度较高,如在智利、阿根廷和巴西,每年分别有约91%、65%和58%的FSFDI来自西班牙;
墨西哥每年约有66%的FS-FDI来自美国;
中东欧转轨国家FSFDI来源国的格局则较为合理,如波兰每年吸收的FSFDI分别来自德国(22%)、美国(21%)、意大利(18%)、爱尔兰(14%)与荷兰(8%);
捷克FSFDI的主要来源国则为奥地利(39%)、比利时(24%)、法国(22%)和美国(12%);
东亚新兴市场国家由于FSFDI数量较低,尚未表现出明显的集中趋势。

五、结论

投资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1.1资本市场的概念与分类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概念,资本市场着眼于从长期限上对融资活动进行划分,它通常指的是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是提供一种有效地将资金从储蓄者(同时又是证券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即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们同时又是证券发行者)手中的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易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金融市场。

我们可以将资本市场进行分类。从宏观上来分,资本市场可以分为储蓄市场、证券市场(又可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长期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债券市场、其他金融衍生品种市场等。其中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又形成了资本市场的核心。

1.2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1资本市场能够有效地行使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首要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由四个部门组成,即企业、政府、家庭和国外部门。家庭部门一般来说是收支盈余部门,企业和政府一般是收支差额部门。盈余部门一般要将其剩余资金进行储蓄,而收支差额部门要对盈余部门举债,收支盈余部门将其剩余资金转移到收支差额部门之中去(雷蒙得·W·戈德史密斯,1994)。在现代社会中,要完成这种转化,曾经有过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即由计划经济性质决定的中央计划配置方式和由市场经济决定的资本市场配置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中,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主要配置形式,并且实践证明效率是比较高的。

1.2.2资本市场还起到资本资产风险定价的功能

资本资产风险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资本市场也正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来指导增量资本资源的积累与存量资本资源的调整。风险定价具体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一种函数关系,这正是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的核心问题。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2.3资本市场还为资本资产的流动提供服务

资本市场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提供资本资产的流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购买了金融工具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出售所持有的金融工具,这种出售的可能性或便利性,称为资本市场的流动。流动性越高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就越高。流动性的高低,往往成为检验资本市场效率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

1.3资本市场的主体

资本市场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市场参与者,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行和购买金融工具的市场参与者一般包括居民家庭、企业、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以及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一般包括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投资者。

参与资本市场的服务企业分为金融中介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其中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般主要提供以下传统金融服务:

1.金融中介功能。发行各种金融工具;

2.客户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

3.自身进行金融资产交易,为其客户设计新类型的金融资产并将其销售给其他资本参与者;

4.投资咨询服务;

5.资产管理服务。

1.4中国的资本市场

1.4.1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资本市场形成经历了不太长的时间,作为其标志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的。后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证券交易体系开始走向规范。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委员会,相继颁布了一批证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至此,中国资本市场才初具框架。

中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经过了10年的风雨,在这10年中,中国的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为中国的改革和开放起到的关键的作用。从证券市场来看,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仅有上市公司14家,市价总值109.19亿元。而到了2000年12月,投资者开户数目已经达到5800多万户,境内上市公司有1200多家,累计筹集资金将近5000亿元。另外,中国证券市场股票市值已达到4.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1991年的0.5%上升到51%。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亚洲甚至世界新兴市场中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1.4.2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足

与国际上先期工业化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相比较,中国现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与问题。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本市场总量规模偏小,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大约1/10,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家的银行偿贷间接融资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大约为1:1。

另外,资本市场内在结构不尽合理。例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部分市值是被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而占据,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的比例大约为50%、30%、20%。流动性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大量的非流通股的存在,大大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第三,中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运行秩序不很规范。由于法律环境、制度、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发展一直处于不很规范的状态,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诸如虚假财务报表,虚假上市、基金黑幕、大户操纵股价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出现;
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只注重筹资而淡化经营、出现了一批垃圾股。由于市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致使市场投机气氛强烈,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公司股票价值的情况比比皆是。

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以上缺陷,但是这些问题总的来讲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其他国家在发展初期或多或少都曾经出现过这些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发展中的资本市场,是新兴的资本市场,其中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充满着活力和生机。

二投资银行理论概述

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当中,投资银行应当是最活跃、发展最迅速的。可以这样讲,没有投资银行的努力和创新就没有国际资本市场今日的繁荣。

2.1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这个名字其实名不副实,它主要从事同证券相关的业务但并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曾经对投资银行下过如下四个定义:

(1)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最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

(2)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第二广义的定义。因此,证券包销、公司资本金筹措、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及证券私募发行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不动产经纪、保险、抵押等则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

(3)更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例如证券包销,兼并收购等,另外的资本市场业务,例如基金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创新等则应该排除在外。

(4)最狭义也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的定义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募集资本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当作是投资银行。这一定义排除了当前世界各国投资银行所现实经营着的许多业务,因而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国际投资银行界普遍认为,以上第二个观点最符合美国和现代世界投资银行的现实状况,目前是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

2.2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简史

在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史当中,英国和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历程是最具特点的,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和模仿了它们模式,以下是欧美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简单回顾。

2.2.1欧洲商人银行的发展

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

欧洲的工业革命,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投资顾问等。20世纪以后,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而商人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业务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在欧洲的商人银行业务中,英国是最发达的,它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另外德国、瑞士等国的商人银行也比较发达。

2.2.2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研究全球的投资银行业,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美国的投资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连贯的历史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

(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前的投资银行。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而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来进行。这一时期,所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从事证券(主要是公司债券)业务,这一阶段投资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混业经营,投资银行大多由商业银行所控制。由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投机,当时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例如:虚售(WashSales)、垄断(Corners)、大进大出(Churning)、联手操纵(Pools)等。这一切都为1929---1933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

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世界历史上空前的经济危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下跌了82.5%,从892亿美元下跌到156亿美元。美国的银行界也受到了巨大冲击,1930-1933年美国共有7763家银行倒闭。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被用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分业经营。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onBrother)、美里尔·林奇(MerrillLynch)和高盛(Gold-man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

(2)70年资银行业务的拓宽。

在《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颁布以后,美国的投资银行业走上了平稳发展的道路。到1975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固定佣金制,各投资银行为竞争需要纷纷向客户提供佣金低廉的经纪人服务,并且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利率期货与期权交易。这些交易工具为投资银行抵御市场不确定性冲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投资银行掌握了回避市场风险的新工具后,将其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如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业务使得抵押保证证券市场迅速崛起。

(3)80年代以后美国投资银行发展

80年代美国为了放松对市场和机构的管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机构法》以及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重组、复兴和强化法》,1983年实施了"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SECRule415),这些对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使美国投资银行业在80--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生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8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结束后,美国的利率开始从历史最高水平回落,大量的新发行股票与债券充斥市场,出现了不够投资级的垃圾债券(JunkBond)。大量垃圾债券的发行给投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并影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历程。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80年代以后,尤其是到了90年代,国际上投资银行业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是国际型大型投资银行机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银行重组大量出现、高科技发展带来投资银行业务的革命、创新业务大量涌现等等。

2.3投资银行的内部环境

2.3.1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从组织形态上来看,国际投资银行一般由两种形态:一种是合伙人制;
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制。其中绝大多数国际投资银行采用的是后者。

投资银行的合伙人制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承兑贸易商号。这些家族经营的企业一代一代的继承,慢慢的由开始的独资性质变为数个继承人按份共有,成为合伙企业形式。早期的投资银行都采用了合伙人制。在世界上,比利时、丹麦等国的投资银行仅限于合伙人制,德国、荷兰的法律虽允许股份制,但其投资银行也只采用合伙人制。在美国的六大投资银行中,只有高盛仍采用合伙人制。到现在高盛已经有将近200个合伙人。

19世纪50年代,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开始兴起,到20世纪50年代趋于完善。投资银行以合伙人制向股份公司制组织形态过度。现代国际投资银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美林于1971年完成了全部改制过程,1986年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也由合伙人制改为股份制。在新加坡、巴西等国现在只允许投资银行采用股份只形态,合伙制则被禁止。

2.3.2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各国对两者的处理也各不相同。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是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则采用混业经营模式。

1933年通过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在法律上确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管理。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二战后,美国将其经济与金融体制移植到了日本,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和信托机构不得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类业务应该由证券公司从事,日本的证券公司其实就是专业投资银行。由于美国投资银行业在全球的霸主地位,许多国家在制定投资银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上都沿用了美国模式。

混业经营在欧洲国家是比较多的,除德国以外,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都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又称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能够便利地进入各种金融市场,在这一点上混业有着分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较大,需要更加健全的银行体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支持。

2.4投资银行业务

2.4.1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

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就是投资银行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就来自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它不仅承销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甚至还承销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证券的承销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投资银行承销证券由四种方式:(1)包销。(2)投标方式。(3)尽力推销。(4)赞助推销。投资银行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Grossspreed)和佣金(Commission)。

(2).证券交易

投资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原因,同样,他们在二级市场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

第一,在完成证券承销以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以保持该种证券的流动性和价格稳定。一般在证券上市以后,承销商总是尽量使其市价稳定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就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做市商业务。

另外,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促成客户所希望的交易,并据此收取一定的佣金,这就是投资银行的经纪收入。

第三,投资银行本身拥有大量的资产,并接受客户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只有通过选择、买入和管理证券组合,投资银行才能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另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进行风险套利、无风险套利等业务活动。

(3).兼并收购业务

投资银行所支持的收购兼并活动,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是最富有戏剧性,最引人入胜的。投资银行在收购和兼并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它不仅为猎手公司服务,也在为猎物公司服务:

首先,投资银行替猎手公司服务。替其物色收购对象,并加以分析。并且提出收购建议.提出令猎物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满意的收购条款和一个令人信服的收购财务计划,帮助猎手公司进行财务安排,以促成交易的完成。

投资银行同样也为猎物公司服务:判断猎手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果对方是敌意收购,则与猎物公司制定出防范被收购的策略,如果判断对方是非敌意收购,那么投资银行便以猎物公司的立场向猎手公司提出收购建议,并向猎物公司提出收购建议是否公平与合理及应否接纳对方建议的意见。

2.4.2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与延伸业务

随着投资银行竞争的逐渐加大,仅靠传统业务已经很难维持投资银行迅猛发展的需要,投资银行作为最活跃的金融部门,从70年代以来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既活跃了资本市场,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为自己赚了巨额收益。

(1).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就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提供咨询,策划或运作,一般可分为三类:其一是按照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产品、某种证券或某个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参考资料。其二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突变,使某些公司、企业遇到困难时,投资银行往往主动地或被邀请向有关公司、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重新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化解这些公司、企业在突变事件中带来的压力与困难。其三是在公司兼并和收购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帮助咨询,策划直到参与实际运作。从目前情况看,投资银行在第三类业务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财产权益作借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主要看融资项目有无偿债能力,评估和保证的范围以项目为限。因此,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方只能以项目的财产或收益作为追索的对象,不涉及其他财产和收益即要求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政府机构等)做出某种保证或承诺,但这种保证和承诺仅仅停留在投资者将不会放弃投资项目,承诺某种支持或保证项目的收益的层次上。贷款方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款保证,更无须出具政府担保。借款方将项目资产和收益均抵押给贷款方。

由于项目融资无金融机构担保,也无政府担保,全靠项目投资者的信用和项目本身的前景,这样,仅从市场角度看起来不错的项目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投资银行的介入将有利于增加项目的可靠性,有利于争取到信用级别较高的投资者参加。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要订立一套严谨的合同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投资银行有各种专业人才,通晓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惯例,能够尽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投资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各种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的贷款人,也能为贷款方找到好项目。

(3).基金管理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集资的主要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券,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较大的基金,然后加以投资运作。投资基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制度。它强调分权,制衡。由于认购和赎回机制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大类。投资基金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基金经理人活跃在此领域。

(4).资产证券化

1970年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担保发行的第一批公开交易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可视为资产证券化的先驱。进入9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向世界扩张,从国内资金市场向国际资金市场延伸,由在岸市场向离岸市场扩展。所谓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步同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票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取证券的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不是以公司财产为基础,而是仅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者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5).证券网上交易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线经纪和网上交易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证券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与挑战.有报告预测网上证券交易商的资产从1999到2003年将增长7倍以上,从4150亿美元到30000亿美元。许多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进入证券网上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网上交易的经纪商。

(6)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是由职业投资人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
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注入资本,并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增加风险资本的附加值。

风险投资公司曾为诸如微软、英特尔、康柏、戴尔、思科、太阳系统、联邦速递等公司提供了最初启动资本,这些公司都已在各自的行业中成为领先者。虽然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只有20年的时间,但国外的投资银行已经把它培育成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因为创业投资的大力帮助,全球的高科技产业以迅猛的速度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

以上简单介绍了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和部分的创新业务,其实在现代国际资本市场当中,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已经是日新月异,新的业务品种在不断的涌现,创新业务已经成为投资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投资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资者保护是全球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问题,一直为各国官员和学者所关注,作为一个近二十年历史的新兴市场,中国目前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从投资者保护的概念,探讨投资者保护的两个理论:契约论和法律论,以及投资者保护的意义,借此为如何维护中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供参考。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理论;契约论;法律论;证券市场

投资者保护是全球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直为国内外学者、监管部门、政府所关注,也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点。大量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一国或地区投资者保护越好,资本市场也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另一方面,投资者保护也是证券市场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投资者保护越好,证券市场就越健全,投资者就越有信心,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就越有利。相对于具有数百年历史的国外成熟市场而言,中国证券市场只能说仍处于成长的初期,因此,投资者保护问题在中国也就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如存在大股东不规范运作、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不实信息披露、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等。也正因为如此,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们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任务就显得格外重,格外紧迫。

1.中小投资者概念。投资者是证券投资的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证券交易,行使证券权利、承担证券投资风险和市场收益的主体。而在中国《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案件赔偿若干规定》中,投资者被定义为“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投资人以货币资本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凭证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证券的衍生工具,以期获得收益或者卖出证券及衍生工具以赚取市场差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鉴于本文主要探讨中小投资者的问题,因此需要特别解释其概念,即对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中小股东。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中国中小投资者具有结构层次较低,分散性、投机性、弱势性等特点。

2.投资者保护概述。LaPortaetal(1998)首次从法律角度提出投资者保护的定义,即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投资者保护主要是抑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持投资者信心,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促进资本积累、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其核心是通过一系列正式、非正式规则,建立一套利益相关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协调各方利益一致。

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只要契约是完备的,监督执行契约的司法体系是有效的,则投资者与公司签订的契约就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政府只需保证契约的执行。RonaldCoasc(1960)分析了个人和私人公司合意地制订契约的条件。发现只要执行这些契约的成本为零,个人就不需要法律或可找到规避法律而签订契约的方法。Easterbrook,Fischel(1984)以此为基础开展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他们认为证券法律法规是无关紧要的,甚至有时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会造成障碍。

契约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首先有政府干预观点:Berglof和Thadden(1999)认为,即使没有法律的要求,政府也可以对公司施加压力,要求公司善待投资者,如果公司的内部人持续对外部投资者权益进行侵占,政府可能会剥夺该公司享有的某种优惠政策。接着是集中的所有权结构观点: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集中的所有权结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手段。高度集中的外部投资者所有权可以构成对管理层的强有力约束,从而保护投资者。其次也包括市场声誉机制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持续经营的公司不敢滥用股东的投资,“滥用”一经查处,公司失去信誉,失去再次融资的机会,管理层也可能会被解雇。如果管理者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信用记录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项目的融资机会,从而提升企业价值。另一观点是交叉挂牌上市的制度这种观点:如果允许公司去投资者保护水平高的市场上市,那么这种交叉挂牌上市的竞争可以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Reese和Weisbach(2001)认为,大多数海外公司选择在美国上市,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要提升投资者保护的程度,进而获得更多的融资。还有包括产品市场竞争观点:产品市场竞争是解决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问题的有效途径。Holmstrom(1982)以及Nalebuf和Stiglitz(1983)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对投资者而言,所有的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产品市场的竞争将使管理层以利润最大化目标经营公司。Hart(1983)也曾经指出,竞争将会减少管理者的偷懒行为,从而实现投资者的收益目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
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
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
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
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
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
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
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
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
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
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
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
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
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
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
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国良:《基金投资》[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王韬光:《共同基金理论运作设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王勇:《投资基金新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投资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
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
证券市场风险;
独立客观相似机制;
模仿从众传染机制。

1.引言

证券投资决策的核心问题是证券本来的收益和风险。证券未来的收益充满不确定性。投资证券的风险可以界定为,在给定情况和特定时间内,证券本来可能的收益间的差异。如果证券未来收益仅有一种结果是可能的,则其收益的差异为0,从而风险为0.如果证券本来收益有多种结果是可能的,则风险不为0,这种差异越大,证券的风险也越大。

产生和影响证券投资风险有经济、政治、道德与法律诸因素。就经济方面而言又可以分成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以及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对证券市场来说,上述风险大致可分成内生风险和外生风险两类。市场风险就是内生风险,它仅仅由证券市场内在机制引起证券本来可能的收益间的差异。其余风险可归入外生风险类,它由市场以外的因素引起证券本来可能的收益间的差异。

本文试图从证券投资主体处理信息的角度研究证券投资市场风险形成的市场内在机制。

2.预期和决策

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证券市场价格的调节对所有新的、公开的信息能作出迅速反应,其信息集合除包括市场本身的客观信息外,还包括公开的证券市场相关的场外客观信息。简而言之,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所有场内外相关客观信息都能在上市证券的价格中得到充分迅速的反映。因此,通过证券市场价格计算的证券收益同样能够充分迅速地反映所有证券市场场内外相关的客观信息。

投资主体处理信息的过程通常总是通过证券收益客观信息的识别,获得证券未来收益的预期信息,提取证券投资的决策信息,然后选择证券投资行为。

根据证券投资主体预期形成模式的差异,可以将预期分成理性预期和有限理性预期两大类型。

理性预期是利用最好的经济模型和现已掌握的信息所得出有关证券未来收益水平明确的预测。其中包括不直接研究证券市场价格涨落,而直接研究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通过博弈模型进行证券本来收益的预期。

有限理性预期指证券投资主体不采用经济模型,凭借各自证券投资的经验或者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对证券未来收益的经济预测。

类似的,根据证券投资主体决策形成途径的差异,将决策也分成理性决策和有限理性决策两类。

理性决策是证券投资主体通过合适的证券投资决策模型或者通过证券的技术分析,然后选择投资行为的证券投资决策。

有限理性决策是证券投资主体不采用证券投资决策模型,也不采用技术分析,仅凭借各自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所进行的证券投资决策。

证券市场中,完全不考虑证券未来收益水平和变动趋势的完全非理性证券投资主体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本文研究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的预期和决策两个环节中都具有理性或者有限理性。

3.两类证券投资主体

具有理性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两个主要环节上是通过经济模型或者技术分析独立获得理性预期信息和理性决策信息,然后独立选择证券投资行为。故称他们是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

具有有限理性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如果在两个主要环节上都是凭借自身证券投资经验获得有限理性预期信息和有限理性决策信息,然后,独立选择证券投资行为,他们也是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如果,至少在一个环节上,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获得有限理性预期信息或者有限理性决策信息,模仿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选择自身投资行为,称他们是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

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可能采用相同的经济模型或者相同的技术分析,也可能凭借各自相似的证券投资经验,导致其证券投资行为产生客观相似的效应。

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基于自身认知的内涵、认知的结构和认知的层次以及投资的经验。投资的偏好和投资的心理的局限,不足以从客观信息中独立获取证券未来足够的预期信息和独立提取选择投资行为足够的决策信息,或者对各自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的置信程度不足以独立选择投资行为。他们不得不通过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以便获取各自足够的预期信息,提取各自足够的决策信息,或者达到选择投资行为足够的置信程度,客观上模仿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进行证券投资。因此,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产生模仿的效应。

模仿型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比独立型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客观上非理性含量更高一些。通过社会心理和认知心理分析,特别是证券投资博奕分析可以得到,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模仿选择的投资策略是随大流的从众策略。

综上所述,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可能存在客观相似性,而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必定存在模仿从众性。

4.形成风险的市场内在机制

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上市证券的价格能充分迅速地反映证券市场所有场内外相关信息。所有证券投资主体都能任意地、不断地获取有关上市证券价格、涨跌幅度和交易量的客观信息。因此,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所有证券投资主体的客观信息是对称的,证券市场的竞争对所有证券投资主体是公平的。

面对客观对称的信息,两类证券投资主体预期形成的模式和决策形成的途径具有较大差异,导致其证券投资行为对未来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产生不同的作用,从而对投资证券未来收益的波动也产生不同的作用。因此,两类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对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产生不同的作用。如引言所述,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就是投资证券的风险,两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对证券市场风险产生不同的作用,他们就是形成风险的市场内在机制。

若两个具有限理性的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通过相同的经济模型或者相同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独立获得各自的理性预期信息和理性决策信息通常是大致相同的。

若两个具有限理性的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凭借各自的投资经验大体相同,他们独立获得的有限理性预期信息和有限理性决策信息也大体相同。

上述情况下,两个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间便具有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的对称性,通常其证券投资行为对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形成产生客观相似的作用。否则,两个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是非对称的,其证券投资行为也不尽相同,对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形成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桑塔弗研究所(SFI,SantaFeInstitute)通过计算机模拟完全由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组成的股票市场发现,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股票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即证券投资风险和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客观相似程度及其变化速度有关。

综上所述,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客观相似性是证券市场风险形成的一种内在机制。不妨称为独立客观相似机制。其客观相似程度以及所持资本资产结构的变化速度达到一定水平时,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会被成倍地放大,导致证券市场出现复杂现象,价格大幅波动,交易量增加,泡沫形成,甚至累积成危机。正如桑塔弗研究所模拟的股市一样。说明形成市场风险的独立客观相似机制是证券市场内在的非线性机制。

面对客观对称的信息,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各自独立获取的预期信息和独立提取的决策信息,通常是非对称的。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需要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以便选择各自的证券投资行为,他们的投资行为就会或多或少地模仿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也就是从众选择各自证券投资行为。这种模仿从众行为会在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间传染蔓延,他们个体的有限理性投资行为演化成证券市场整体的非理性投资行为,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被成倍地放大,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极度剧烈地波动,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大幅度增加,证券市场风险增大,甚至风险累积成为危机。

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模仿从众性是证券市场风险形成的另一种内在非线性机制。不妨称为模仿从众传染机制。

5.结束语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