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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申报材料【五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03 15:4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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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申报材料【五篇】

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保障水资源安全;

(三)保护水生态环境;

(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部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部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批与变更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当在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评审或听证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变更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实施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水利旅游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等是否按审批文件要求付诸实施;

(二)水利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否影响防汛、抗

旱、水质、水生态环境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及其影响程度;

(三)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条件是否具备,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四)水利旅游项目是否履行了水利风景资源开发利

用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做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做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程序做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给予批准的。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利旅游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的;

(三)未履行水利风景资源保护义务的;

(四)组织开展水利旅游活动不当,造成水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或影响防汛抗旱及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之一者。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旅游项目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直接责令停止水利旅游活动或限期整改。

第五章奖罚

第十七条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依法取缔;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审批实施机关及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予以赔偿;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批实施机关不按规定要求审批的;

(二)审批实施机关没有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三)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第六章附则

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强化神农溪旅游区资源环境保护,完善旅游设施,优化服务质量,全力打造环境优美、卫生整洁、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服务一流、安全文明的旅游目的地,进一步提升巴东旅游产业素质,壮大旅游产业块头,促进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

成立创建神农溪国家5A级旅游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指导、检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李洪敏同志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刘冰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久红、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太可、县政协副主席谭德明同志任副组长,旅游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保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信公司、邮政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旅游局办公,由徐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神农溪风景管理处主任李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创建目标及任务

根据《旅游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5A级景区必须达到如下条件: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一)标准分1000分,共8个大项,其中旅游交通140分,游览210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3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195分,资源和环境保护155分,5A级景区必须达到950分以上;
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细则二)分为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标准分100分,其中资源吸引力65分,市场吸引力35分,5A级景区必须达到90分以上;
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细则三)为游客意见评分,游客综合满意度为100分,5A级景区必须达到90分以上。神农溪景区从2006年6月起,立足从薄弱环节入手,强化软硬件建设,完善旅游服务设施,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争取各项指标都达到5A评定标准,计划在2007年12月底以前完成5A的评审工作。

四、创建工作重点

(一)旅游交通

1、完善景区交通,增强可进入性,进一步缩短与依托城市的距离。沪蓉高速公路已在神农溪景区设置互通,必须积极配合,尽早开通。

2、宜万铁路野三关火车站的建设使神农溪景区与全国各大中型城市实行链接,将县城至野三关公路改造成一级旅游公路;
将“双神”线改造成二级旅游专线,路面实行黑色化;
尽快将沿罗、沿楚公路改造成山丘三级公路。

3、加强长江旅游专用码头建设进度,满足一次性40艘旅游船的停靠能力,引导游船在码头靠泊过夜。

4、加强神农溪航道整治,禁止非旅游船舶在景区航行,疏通165-175米水位漂流河道。

5、在318、209国道设置通往神农溪景区的线路指示牌,夜光绿底白字,中英文对照。

6、完成罗坪停车场扩容,四周绿化。

7、做好景区165、172、175米水位旅游替代设施复建工作。

(二)游览

1、罗坪游客活动中心建筑物外墙刷漆,屋顶检修,各类装饰维护更新。

2、景区电脑触摸屏景点介绍软件资料制作及安装。

3、游客中心游览示意图布置。

4、景区200块标示牌维修更新,金属制作,咖啡色底白字,中英文对照,安置于175米水位线以上。

5、长江神农溪入口设立“欢迎游览国家AAAA级旅游区——神农溪”告示牌。

6、沿渡河大桥内外两边设置“世界纤夫在哪里,长江三峡神农溪”主题宣传口号广告牌。

(三)旅游安全

1、建立健全景区旅游安全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

2、完善景区旅游安全各种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旅游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和检测,落实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3、在罗坪游客中心设立医务室,配齐必备的器材和药品,配备专职医务人员1名。

(四)环境卫生

1、整治景区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禁止在景区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和进行有破坏景区形象的一切活动。

2、加强神农溪垃圾清理,组建专班,实行日产日清。

3、打造环保垃圾打捞船。

4、启动神农溪流域环保治理项目。

5、增设旅游码头环保型垃圾厢40个。

6、罗坪旅游厕所提档改造达5星级厕所标准,水池扩容增压,配设母婴厕位和影视设备。

7、小河口、姚家滩旅游码头购置生化环保厕所2个。

(五)邮电服务

1、在罗坪接待中心设置邮政信箱一个,间隔2天收发一次。

2、维修罗坪接待中心公用电话,增设小河口、姚家滩码头公用电话,开通国际长途直拨业务。

3、制作发行神农溪旅游纪念邮票一套和集邮册。

(六)旅游购物

1、规范罗坪接待中心、小河口和姚家滩旅游码头商品市场秩序,强化宣传教育,杜绝尾随兜售和强买强卖现象。

2、开发神农溪系列旅游产品,突出神农溪品牌特色。

(七)综合管理

1、打造独特的企业形象,包括独特的产品形象,鲜明的视角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塑造神农溪土家文化和纤夫文化。

2、打造神农溪独特的产品形象,突出“纤夫”灵魂品牌。

3、进一步执行神农溪旅游规划,编制《神农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神农溪风景名胜区详规》,申报部级风景名胜区。

4、全力打造罗坪古郡。

5、加强员工的各类培训,特别是导游业务培训,增加语种,培养高素质的导游队伍。

6、完善游客投诉处理机制。

7、强化景区网络信息建设,依托知名综合网站,做好网站宣传促销工作。

8、强化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组建宣传队伍,完善宣传机制,鼓励员工向各级报刊投稿。

9、建立景区电子商务,推行网上旅游业务。

0、实施旅游“百镇千村”工程,增强景区辐射功能,带动地方经济迅猛发展。打造旅游百镇——沿渡河镇,旅游千村——高岩村、罗坪村。

(八)资源和环境保护

1、加强植被保护,禁止乱砍滥伐,严防火灾。

2、实施景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建立10万亩柑桔生态观光农业基地。

3、申报金丝猴自然保护区。

4、搞好景区绿化工程,力争绿化覆盖率达80%以上。

5、保护景区水质,杜绝向景区排放废气、废水及固体废弃物。

6、景区悬棺整体搬迁至175米水位线上。

7、龙王庙整体搬迁,恢复原貌。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3月1日—3月10日)。召开创建神农溪5A级旅游区工作动员大会,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部署创建工作;
组建创建工作专班;
培训学习《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评定管理办法》和《旅游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通过各种形式宣传5A创建工作,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二)自评(3月11日—3月20日)。对照《旅游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中5A级景区评定标准进行逐项自评打分,找出景区薄弱环节,逐一整改。

(三)申报(3月21日—3月25日)。准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向州旅游局申报审核推荐,报送省旅游局审核推荐,再向国家旅游局申报。

(四)分解任务(3月26日—3月30日)。按照创建工作重点,实行差什么、补什么“一对一”地抓落实,将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创5A级景区任务分解情况见附表),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分解的任务,建专班、定专人、明责任,必须在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任务并收集好档案材料、图片资料、音像资料等,2007年10月10日前报送创建5A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整理资料(3月10日—9月30日)。相关部门和旅游企业要按照任务分解要求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资料收集工作,报送到创建5A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神农溪风景管理处要将景区近两年以来的各种资料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待创建工作任务结束后统一汇总,分项建档。必须做到内容完整,图文清晰,卷册整洁,美观大方。

(六)自查(10月1日—10月10日)。对照《旅游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中5A景区的标准及要求,结合本景区创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评分,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游客意见评分。自评合格后,向省、国家旅游局申请审核评定,自评尚不达标的,立即进行整改,待整改达标后再向省、国家旅游局申请审核评定。

(七)申请审核评定(10月11日—10月20日)。景区软硬件完全完善达标,各种资料备齐后向省、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请求对创建5A工作进行实地审核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创建神农溪国家5A级旅游区工作,是我县旅游产业提档升级和神农溪景区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重点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旅游企业要站在发展旅游产业、壮大县域经济实力的高度参与创建工作,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全面发动社会广泛参与,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二)从相关单位抽调的创建专班人员必须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和集中办公,确保创建工作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协调配合有力。

(三)有创建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所承担的创建任务必须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如因工作不落实影响了创建工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月对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并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一、举办旅游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班1期

1、培训对象:各星级酒店、旅行社、风景区;
各区(市、县)旅游局、各大、中专院校旅游专业主要负责人;
每单位2—3人。

2、培训内容:旅游经营理念、旅游市场营销策略,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业各要素的整合。

3、培训时间:年3月15日—18日

4、培训地点:市金龙宾馆多功能厅

5、收费标准:培训费600元,教材资料费100元,午餐费、加餐费120元,合计820元。

6、学员食宿:学员住宿自理,解决培训期间午餐四次,晚餐一次。

7、结业总结:参训学员写出书面总结材料800—XX字。

打印一式二份。交书面总结材料后颁布发培训结业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

省级:西南民大李如嘉康辉集团

省旅游局四川大学:待落实。

市级:市旅游局

二、举办中层管理人员专业培训班2期

第1期:

1、培训对象:各旅行社部门经理、业务骨干,各单位3—5人。

2、培训内容:国内旅游业发展概况、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旅游市场的开发、旅游法、旅行社经营与管理。

3、培训时间:年3月29日—31日。

4、培训地点:市金龙宾馆多功能厅。

5、收费标准:培训费300元,教材资料费50元,合计250元。

6、学员食宿:学员食宿自理。

7、结业:参训学员写出书面总结材料800—XX字,打印一式二份,交书面总结材料后颁布发培训结业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

省级:待落实(2人)

市级:4人

第2期:

1、培训对象:星级饭店、星级宾馆部门经理,各单位5—7人。

2、培训内容:现代饭店业的发展、旅游饭店管理法规、餐饮业的经营与管理、前厅部运行与管理、客房部的运行与管理。

3、培训时间:年4月10日——12日看范文版权所有

4、培训地点:市金龙宾馆多功能厅

5、收费标准:培训费300元,教材资料费50元,合计350元。

6、学员食宿自理。

7、结业:参训学员写出书面总结材料800—XX字,打印一式二份,交书面总结材料后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

省级:待落实(2人)

市级:4人

三、举办景区讲解员培训班1期

1、培训对象:各旅游景区、纪念馆(堂)、科技馆、活动中心涉及旅游业的各单位全体讲解员。

2、培训内容:旅游法规、旅游资源保护法规、演讲技匚、宗教文化民族民俗、自然旅游景观。

3、培训时间:年4月20日~23日

4、培训地点:市广播电视大学。

5、收费标准:培训费250元,教材资料费50元,合计300元。

6、学员食宿自理。

7、结业:参训学员写出书面总结材料800~XX字,打印一式二份,交书面总结材料后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8、拟聘援课教师:

省级:1—2人

市级:4—5人

四、常年举办宾、饭店岗位技能培训班

1、培训对象:未上岗的各类社会青年。

2、培训内容:

重点内容:对客服务、客房整理与清洁保养、客房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前厅服务与质量管理、餐饮服务及服务人员素质要求、餐厅整理与清洁保养。

入职培训内容:

(1)、职业道德、仪容仪表、礼节礼貌、从业素质;

团体精神;

(2)、餐厅的基本概念、专业知识、本餐厅须知;

(3)、服务技能、行为规范的训练;

(4)、员工守则、岗位职责、操作规则;

(5)、餐饮工作所需的知识:卫生知识、安全知识、推销知识、酒品知识、政策法规知识、菜肴知识以及有关的经济、地理、历史和民族风俗习惯知识等;

(6)、宾客投诉的处理,各种工作情况的应付,人际沟通、案例分析;

(7)、设备、器具、工具的使用与保养;

(8)、实践运用知识的能力。

3、培训时间:年4月底~5月底1期

年8月底~9月底2期

4、培训地点:广播电视大学、金龙宾馆

5、收费标准:培训费350元,教材资料费50元。

6、食宿学员自理。

7、结业:学完每门课程,经考核记录成绩,各科均及格者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

8、推荐就业:联系市内外各大、中型饭店茶坊、康乐中心择优使用。

9、拟聘授课教师:

(1)、市内各有关中专校旅游饭店专业教师。1~2名。

(2)、市内星级酒店中层干部2—4名。

(3)、市内星级宾馆总经理1名。

10、招生工作:广告宣传、下基层组织生源。

五、导游年审培训班:

1、培训对象:已获得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

2、培训内容:卫生救护知识,现代旅游业发展趋势旅游营销策划,导游解说技巧,宗教文化(道德文化在)旅游案例分析。

3、培训时间:年12月至年1月。

4、培训地点:广播电视大学

5、收费标准:培训费150元/人,卫生救护证30元/人,资料费20元;
合计200元。

6、学员食宿自理。

7、结业:听课考勤达标、写出书面总结1500字,交总结后签发《学习纪录证书》;
卫生救护知识考试合格颁发《急救员》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待定。

六、导游资格证笔试教前培训班

1、培训对象: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青年。

2、培训内容: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法。

3、培训时间:年11月

4、培训地点:广播电视大学

5、收费标准:培训费350元,教材资料费、报考费按实收。

6、学员食宿自理。

7、进行模拟检测,提高笔记成绩。

8、拟聘授课教师:待定

9、招生工作:广泛宣传、深入各大、中专、高职中学、外地市州。

七、导游资格证口试面试考前实战培训班。

1、培训对象:导游资格考试笔试过关人员。

2、培训内容:导游资格考试口试、面试模拟训练。

3、培训时间:年12月。

4、培训地点:待定

5、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模拟训练费150元。

6、学员食宿自理。

7、学员模拟口试、面式基本过关。

8、拟聘授课教师:待定。

八、全国旅行社中高层经理培训班

1、培训对象:全国旅行社中高层经理。

2、培训内容:待定。

3、培训时间:年10月20日~11月24日5天

4、培训地点:市金龙宾馆。

5、收费标准:待定。

6、学员食宿统一安排。

7、结业:联合颁发:培训结业证。

8、拟聘援课教师:整体承包给北京。

9、招生宣传工作:与市上有关单位联合组织。

10、利益与责任:盈利共享、风险共担。

九、旅游车队驾驶员培训班(与市运管处联合举办)

1、培训对象:各旅行社、旅游车队的驾驶员。

2、培训内容:旅游礼仪、旅游交通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卫生救护知识。

3、培训时间:年5月13日~15日。

4、培训地点:电大。

5、收费标准:培训费250元、资料费50元,合计300元。

6、学员食宿自理;

7、结业;
参训驾驶员听课考勤达标,交通法规检测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市职中礼仪教师。

市交管处负责人。

市旅游局。

市红十字会:

十、星级酒店岗位职业技能竞赛。

1、参赛对象:各星级酒店一线员工。

2、竞赛项目:①前厅服务与管理。

②客房服务与管理③餐饮服务质量。

3、竞赛步骤:①各单位进行初赛,每项选拨5名优胜选手。②预赛:各单位选送人员进行预赛,每项选出前10名选手。

③决赛:按评分细则,由评委评分,决出前三名。

4、竞赛时间:初赛:年5月21~25日。

预赛:年6月3~5日。

决赛:年7月15、16、17日。看范文版权所有

5、竞赛地点:预赛地点待定

决赛地点待定

6、收费标准:初赛由单位自定。

预赛每人交报名费100元。

决赛每人交报名费200元。

7、颁奖:每项前1—3名颁发技能竞赛优胜一至三等奖。奖金第一名500元,第二名300元,第三名200元。

8、评委组成:待定。

9、评方细则:待定。

十一、新的星级酒店申报评审培训。

1、培训对象:升星酒店全体员工。

2、培训内容:星级酒店新标准。

3、培训时间:根据升星单位要求。

4、培训地点:本酒店。

5、收费标准;
培训费、资料费、办证费初级250元、四级375元、高级480元,厨师另外。

6、模拟检查验收,按新标准。

7、颁证:全国通用职业上岗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①三星级以上酒店经理,2人。

②市旅游局。

③省级:1—2人。

十二、景区升级培训班。

1、培训对象:景区全体员工。

2、培训内容:9001国际质量认证,14000国际环保。

3、培训时间:根据景区要求。

4、收费标准:培训费300元/人。

5、模拟检查验收;

6、拟聘师资:省级待定。

市级待定。

十三、各类旅游、餐饮在岗人员考级。

1、培训对象:考级、考证人员。

2、培训内容:考级大纲。

3、培训时间:每年三次。

4、收费标准:初级150元、中级200元、高级300元,厨师除外。

5、考试考核:按等级证标准。

6、颁证:由省、市劳动部门颁证。

十四星级餐馆申报评审培训班

1、培训对象:普通餐馆升星级单位的全体员工。(根据申报情况暂定200人)

2、培训内容:星级餐馆新标准。

3、培训时间:根据升星单位的要求。

4、培训地点:本单位。

5、收费标准:培训费、资料费、办证费(初级250元、中级375元、高级480元、厨师另外)。

6、模拟检查验收:按新标准。

7、颁证:全国通用职业资格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①三星级以上酒店经理,2人。

②市旅游局2人。

③市职评人员:1—2人

十五星级农家乐申报评审培训班

1、培训对象:(根据申报情况暂定200人)

2、培训内容:星级农家乐新标准。

3、培训时间:根据升星单位的要求。

4、培训地点:本农家乐。

5、收费标准:培训费、资料费、办证费180元。

6、模拟检查验收:按星级农家乐新标准。

7、颁证:全国通用职业培训上岗资格证。

8、拟聘授课教师:①三星级以上酒店经理,2人。

②市旅游局2人。

③市职评人员:2人。

十三、行业员工培训、考核、定级培训班

1、餐厅服务员300人。

2、客房服务员100人。

3、康乐服务员100人。

4、前厅服务员100人。

5、厨师考核定级班200人。

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业许可)

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六条(导游等级评定)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

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导游社团组织)

本市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导游社团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导游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业务培训的组织。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质

第九条(导游人员分类)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导游和景区(点)导游三类。

旅行社导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导游服务公司导游,是指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景区(点)导游,是指接受景区(点)单位委派,在景区(点)内从事向导和讲解的人员。

第十条(考试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旅游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时间公告)

市旅游委应当将每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报名及提交材料)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名。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

(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证书证明;

(四)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考试)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形式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

具有高等院校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除笔试。

第十五条(培训与考试分离)

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

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应当由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委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取得)

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人员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执业申请)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登记的导游服务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执业申请。

取得景区(点)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签约的景区(点)单位,向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第十八条(执业审批)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执业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对不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发证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二十条(证件印制和期限)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由市旅游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一条(证件换发)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景区(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

(三)《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

(四)《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满的。

导游人员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证件挂失和补办)

导游人员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应当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
导游人员可自挂失之日起3个月后,凭登报声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导游人员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遗失和申请补发期间,需要从事执业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三条(《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取得)

旅行社、景区(点)单位因旅游任务需要临时导游人员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从事临时导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特定、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

(二)中等、高等院校旅游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或者毕业学生;

(三)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人员。

申请《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
多次申领的,一年内有效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亮证上岗)

导游执业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五条(一般执业要求)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委派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及其接待计划,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因变更合同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六条(景区(点)导游执业要求)

景区(点)导游应当在《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内执业。

景区(点)导游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服务单据。

景区(点)导游应当根据景(区)点单位要求提供向导和讲解服务。

第二十七条(保障旅游者安全)

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导游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索要小费;

(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三)超出合同约定且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权拒绝的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权)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专职导游人员的基本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对兼职导游人员按照其劳动支付合理报酬。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为签约或者登记的导游人员支付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违章记分管理)

本市对导游人员实行导游违章记分制度,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人员予以记分。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一定分值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市导游社团组织组织的教育培训。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视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违章记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无导游证、景区(点)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景区(点)导游人员超出《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赔偿)

因导游人员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组团的旅行社或者委派的景区(点)单位承担赔偿,其中导游人员是由第三人委派的,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

对在旅游专线车(船)等交通工具上从事导游的人员执业管理,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景区(点)导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主要工作及措施

上半年,我们立足以下六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围绕“大旅游”工作机制,推进发展格局一体化

我们通过一系列措施强化了全县上下狠抓生态文化旅游业的合力。一是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生态文化旅游主导产业创建中国旅游强县的决定》,进一步细化了工作目标。二是高规格筹划召开全县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对旅游发展突出贡献企业、旅游发展先进单位、旅游企业先进单位、旅游发展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对“十二五”期间全县旅游业发展进行了先期部署,进一步增强了全县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及全县人民大力发展旅游业的信心和决心。三是倡导成立自治县旅游协会,并召开旅游协会首届会员大会,吸纳会员60余名,全县旅游行业有了合作、交流和资源共享的新平台。

(二)围绕打造百里清江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带,推进规划编制科学化

我们通过持续的大手笔、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了全县旅游规划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并编制完成了《自治县“十二五”旅游发展规划》;
二是聘请云南师范大学、云南财经大学等知名高校专家团队来指导编制《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12—2015)》。

(三)围绕承接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推进项目建设高端化

我们采用内引外联的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全县掀起旅游项目建设的高潮。一是旅游景点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核心景区清江画廊旅游度假区完成了武落钟离山及旅游码头绿化工程,土家风情街改造工程基本完工,完成了清江画廊游客中心建设招投标工作并顺利开工,完成了佷山度假村外部改造和巴土祭祀区基础建设;
清江古城全面启动了酒店室内装修,完成了综合办公楼的装修装饰施工,核心子项目文化街、吊脚楼全线动工,管网、景观绿化、水电等市政配套建设相继启动,巴国剧场主体工程全部竣工;
北纬30度岛、巴国故都、丹水等景区景点的建设也正在有序实施之中。二是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上半年,清江画廊公司共打造豪华仿古游船3艘,其中,“盐水女神号”已于4月28日投入营运,“清江画廊八号”已进入内部装潢阶段。三是项目策划、储备迈出新步伐。引进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旅游取得实质性进展,企业方已表示出合作意向;
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酒店业发展,隆重举行星级酒店产业集群暨企业总部基地签约仪式,6月29日,有10家知名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总投资额达18.5亿元,未来几年,将引巨资打造星级酒店产业集群,新建10家星级酒店,包括2家五星级、7家四星级和1家3星级酒店,旅游要素将得到更大程度地丰富。

(四)围绕“清江水·土家源”主题,推进宣传营销市场化

我们围绕“清江水·土家源”主题,坚持文旅融合的理念,在宣传营销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制定印发了《2012年全县旅游宣传营销工作方案》,提出了针对全国十大城市开展针对性营销的新型战略。二是新闻宣传力度不断强化。组织召开了全县旅游新闻宣传信息工作座谈会,对年度新闻宣传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和奖励;
元至六月,共向国内各级媒体报送旅游新闻及各类信息150余篇(条)。三是积极参与大型宣传营销推广活动,先后组织专班赴粤港澳、西安、重庆等地参加主题宣传活动,赴武汉、石家庄、洛阳、岳阳等重要客源市场开展针对性的市场营销。四是举办了各种形式的节庆活动。先后成功举办了巴国故都景区开园庆典、天柱山景区中武当旅游度假区揭牌暨创建国家4A景区启动仪式、丹水漂流重新启动仪式、“湖北名歌大家唱唱响”、第二届中国长江三峡国际旅游节百强旅行社宜昌行考察清江画廊等一系列活动,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完成了《清江画廊土家妹》等土家民歌MTV项目的摄制工作。

(五)围绕大力培育旅游市场主体,推进行业管理规范化

我们以服务为先导,创造性地开展了行业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一是大力整治旅游市场秩序。起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告》,提出了组建全县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执法大队的建议方案,协调公安、交运、海事等部门开展了常态化的综合执法,严厉打击了农用船只非法载客、无证导游非法组团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旅游安全工作得到加强。在旅游旺季到来之前与全县涉旅企业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在节假日期间派出工作专班到重要景区点和涉旅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共排查出隐患30余处,整改到位率达到100%;
扎实开展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宣传车巡回宣传、电视宣传、开展旅游安全咨询日活动和悬挂横幅、制作站牌等形式营造良好的旅游安全氛围;
三是深入开展春季导游培训和景区导游从业资格证书考核发放工作,参训人数达到80人,并将《自治县旅游条例》纳入培训内容,组织导游赴天柱山景区进行了实地考试考核。四是认真组织农家乐星级评定,对11个乡镇120户农家乐申报户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和星级审定。

(六)围绕清江画廊创5A,推进景区创建标准化

我们高度重视清江画廊创5A这一“头号工程”,凝聚多方力量完成了资料申报工作。聘请三峡大学经管学院旅游系专家对申报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分阶段部署资料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数次修改。目前,申报资料已上报省旅游局转报国家旅游局,天柱山风景区申报国家4A景区资料同时上报省旅游局。

上半年,全县旅游产业发展形势喜人,旅游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工作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景区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景区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缓慢;
二是旅游接待能力有限;
三是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四是旅游宣传营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一)创优发展环境,努力形成旅游发展的整体合力

一是进一步加大政府主导发展旅游业的力度。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形成政府主导发展、行业自律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发展机制。二是抢抓利用各类历史发展机遇。把握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和武广、汉宜高铁建成通车等机遇,加快旅游资源开发与整合,努力把清江画廊打造成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的支撑性项目;
抓住宜昌构建“省域副中心城市”、“半小时经济圈”等战略机遇,主动融入宜昌都市圈,全力推进宜昌一体化建设,提升旅游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三是围绕清江画廊旅游度假区争创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工作,强化统筹协调,在组织领导、机制建设、政策支持、人才队伍和环境改善等方面切实采取有力举措,提供坚强保障。

(二)突出工作重点,大力推进景区景点提档升级

一是加快清江画廊创5A景区步伐。着力推进武落钟离山二期、游船建造、游客中心建设等各个子项目的建设进度,大力拓展客源市场,大幅提高游客接待量,并积极向上做好申报验收工作。二是狠抓旅游项目建设。在突出清江画廊核心景区和龙头品牌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生态文化旅游精品景区建设,打造一系列新的亮点景区;
加强对天柱山、清江古城、巴国故都、丹水风景区、麻池古寨争创国家4A级景区的指导,加快北纬三十度岛、愚人岛等旅游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三是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市场化运作为基础、投资多元化的旅游业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国资公司在旅游投融资中的“杠杆”、“种子”作用,鼓励国有旅游资源依法进入市场流转。推进旅游经营者完善公司化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壮大企业实力。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四是大力开发旅游商品。大力开发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和清江奇石、根艺盆景等特色旅游产品,加快推进旅游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建设,激活旅游购物市场。引导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旅游商品的标准开发产品,鼓励旅游商品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营销,建立与旅游营销网络相适应的运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推介,奋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一是创新文化旅游营销方式。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市场运作的旅游营销机制,构建政府营销形象、企业营销景区、旅行社营销线路的新格局。继续推进与知名媒体和大旅行社的合作,实现景区、旅行社、媒体三方联动,共同开发大市场。积极参加鄂西圈及海内外各种旅游宣传、推介、交易活动,让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充分挖掘巴土文化,继续在知名城市举办“土家文化周”,让更多的朋友了解神秘,走进秀丽清江;
继续加强与“世界横渡之王”张健的合作,通过举办国际赛事,让各国选手走进,畅游清江。加大媒体广告、道路广告和车站码头机场广告宣传力度,让“·中国摇篮”和“八百里清江美如画,三百里画廊在”尽人皆知。二是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加大旅游资源整合力度,策划、包装并推出系列两日游、三日游等旅游线路和产品,构建完善的旅游产业链,扩大旅游消费。积极应对沪渝高速、宜万铁路、武广高铁、汉宜城际铁路开通带来的交通区位变化,着力开拓新兴旅游客源市场。重点开发以华中地区为重点的周边省市旅游市场,积极拓展北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旅游市场,逐步推进港澳台等入境旅游市场开发。加强与旅行社的交流合作,鼓励景区在主要客源地城市设立营销机构和商。加强与张家界、三峡大坝和清江沿线地区的旅游合作,推动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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