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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年中总结【五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03 17:10:08 来源:晨阳文秘网

197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库兹涅茨在其《各国的经济增长》一书中指出:考虑到人均的工作时间和物质资本投入增长有限,劳动力质量和资本质量的改进是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而劳动力和资本质量的改进与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纳年中总结【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出纳年中总结【五篇】

出纳年中总结范文第1篇

197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库兹涅茨在其《各国的经济增长》一书中指出:考虑到人均的工作时间和物质资本投入增长有限,劳动力质量和资本质量的改进是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而劳动力和资本质量的改进与知识、科技的快速增长相关联,现代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出现各种新的生产部门,这些新部门的产生和发展源于科技,以及与科技相关的各种工艺技术革新和创造发明。他认为:知识和科技大量应用与产业结构的转换以及与生产率提高之间的联系,可以分两步来讨论,一是新知识和技术革新的大规模应用虽然不是充足的条件,却是必要条件。因为只有新知识和技术革新才有可能带来更多的人均产值,并从而为生产新知识的投资提供额外的资源。二是现有的知识,不论其是否已在技术革新中被广泛应用,而科学本身的积累与经济增长之间也有联系。高等教育的主要功能在于知识传承和创新、发展科学技术文化,自然包括总结生产过程中新的知识和经验,这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知识传承与创新在产业结构转换、进而在经济增长中的能动作用。因此,西蒙•库兹涅茨的理论为研究大学生这一掌握知识的群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就业问题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已有的相关研究,不少沿着西蒙•库兹涅茨关于知识和科技应用与产业结构转换与生产率提高间的关系理论予以拓展。学者们多是从三次产业的角度分析产业结构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并基于产业层面进行总量分析,揭示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升大学生就业存在的障碍,并提出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等建议。但细化到产业中各行业的分析则较少。而三次产业中的各个行业均有很强的“异质性”和“动态性”,这对其就业吸纳能力具有重大影响,部分行业最终的就业状况甚至会与政策期望相悖(王孝成,于津平,2010)。田永坡(2007)认为,对处于转型期、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而言,劳动力市场结构、高等教育体系结构、就业偏好结构、劳动力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与产业结构的不均衡是一个显著特点。因此,从结构角度来研究中国的大学生就业总量失衡问题,得出更具说服力的结论,对中国的现实来说也更具指导意义。张晓旭(2007)则使用偏离—份额方法分析了中国1978~1992年和1993~2005年两个时间段经济增长与就业变化的动态,认为对于就业增长而言,产业结构因素起到了主导影响。李彬(2009)运用因素分析法,比较分析了行业构成变化与大学生就业的关系,指出大学生在不同行业中具有不同的就业特征,大学毕业生供给总量与结构受产业结构转换质量的制约。赵杨等(2010)从产业结构与行业结构两个层次,研究其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行业结构之间的关联性,认为就提高产(行)业的增加值总量来提升就业水平而言,第三产业优于第二产业;
建筑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行业具有很强的就业发展潜力;
而制造业、教育、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三个就业的支柱行业尽管就业潜力有限,但应巩固、维持其目前的就业规模。谭洁等(2012)通过对18个行业2003~2010年的增加值及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两个基础数据的变动趋势及相关性分析后,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此外,以往研究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多源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以下简称《年鉴》),以及由其衍生的《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等。但2011年9月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2011》(以下简称《年鉴2011》),对以往年度的增加值数据进行了修正,部分数据修正幅度较大。鉴于上述原因,本文把产业结构变动过程中各行业对大学生的就业吸纳能力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全面分析我国近年大学生行业就业结构,量化比较不同行业的就业吸纳能力,进而展开我国近年部分行业发展与对大学生就业吸纳能力的关联性分析,以期为制定更为可行的行业就业政策,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同时推动大学生充分就业,并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二、我国近年大学生行业就业结构分析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探究我国各行业在近年的结构变迁过程中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程度,更准确地说,是探究它们对大学生就业需求的变迁历程及当前状态,以确定出对大学生就业吸纳能力较强的行业。二是考察吸纳大学生人数较多行业的行业增加值变动与其对大学生就业需求变动之间的关联,以判定我国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对于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三是从提升相关行业对大学生就业吸纳能力的角度,探讨是否给予或给予什么样的行业发展扶持政策。2003起,我国制订了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其后,《年鉴》以及《劳动统计年鉴》据此将从业人员按照不同的行业划分为20个,并围绕行业展开的各类统计均采用该口径。此外,由于统计数据的延后性,部分行业2011年度的数据缺失②。鉴于此,为统一口径,本文将研究数据的时段界定为2003~2010年之间。研究我国近年大学生行业就业结构,首先要从就业需求的“吸纳总量”角度,找出那些对大学生需求量较多的行业,这部分将根据对2003~2010年我国不同学历层次的大学生就业比重的行业分布来展开。然后再从就业需求的“吸纳效率”角度,找出那些尽管总量方面对大学生需求相对较少,但从业人员中大学生所占比重较高的行业。三是进一步考察上述行业对大学生就业“吸纳总量”、“吸纳效率”两个指标的历年变动趋势,并综合三方面的研究结果,确定对大学生就业有重要意义的关键行业。

(一)我国近年大学生就业行业吸纳总量分析③

鉴于历年《统计年鉴》均无各行业每年新吸纳的大学生就业人数这个“增量指标”,而只有某一学历层次的大学生在某行业中的就业人数占同年该学历层次就业总人数的比重的统计,所以本文采用这个指标来衡量各行业对大学生的吸纳总量。为了更好地加以区分,本文将20个行业按照其吸纳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④总量的高低将占有全部某学历层次5%以上的行业定义为“吸纳大学生较多的行业”;
将占有全部某学历层次2%~5%(含)的行业定义为“吸纳大学生一般的行业”;
2%以下的定义为“吸纳大学生较少的行业”。根据历年《统计年鉴》数据,我国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大学生2003~2010年在各行业中的城镇单位⑤⑥就业比重的分布状况整理如表1所示。鉴于吸纳大学生总量很少,本文剔除了农林牧渔业,采矿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住宿和餐饮业,国际组织等7个行业。从大学生就业的“吸纳总量”角度而言,确定了教育,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制造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6个行业为“吸纳大学生较多的行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业,建筑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个行业为“吸纳大学生一般的行业”,共计13个行业参与后续分析。

(二)我国近年大学生就业行业吸纳效率分析⑦

考虑到各行业吸纳大学生的数量与行业的发展规模关系紧密,但并不是每个行业的人才需求都与大学生的能力素质结构契合,如果除了以“吸纳总量”来衡量行业对大学生的就业吸纳能力,还需要考虑13个主要行业中,那些总体就业人数较少、但行业内就业的大学生所占该行业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较高,具备更高“吸纳效率”的行业。因为,在同等增加行业就业人员总量的情况下,这些行业比那些大学生就业的存量高但吸纳效率低的行业能吸纳更多的大学生。因此,研究某行业对大学生的吸纳能力,不仅要注重“总量分析”,也要注重“效率分析”。同样,根据历年《统计年鉴》数据,我国大学生2003~2010年在上述13个行业中的平均就业比重整理如表2所示。由表2可见,教育,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金融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个行业不仅在吸纳总量方面排在各行业前列,同时对大学生具备较高的就业吸纳效率。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个行业尽管在吸纳总量方面为“吸纳大学生一般行业”,但具备较高的就业吸纳效率,因而也属于对大学生就业较有贡献的行业。制造业尽管仅具备较低的就业吸纳效率,但考虑到其在大学生就业的吸纳总量方面平均位居第3位,故在后继的研究中予以保留。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3个行业尽管在大学生就业吸纳总量方面为“吸纳大学生一般的行业”,同时仅具备较低的就业吸纳效率,其是否属于对大学生就业较有贡献的行业,还需进一步的验证。而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业,建筑业3个行业在大学生就业吸纳总量方面尚可,但就业吸纳效率很低,因此在后继的研究中予以剔除。

(三)我国部分行业近年大学生就业吸纳总量与效率的趋势分析⑧

通过各行业对大学生就业在“吸纳总量”与“吸纳效率”两方面的分析,找出了就业吸纳能力较强的10个目标行业,主要是基于其2003~2010年8年间的相关数据的均值,并未考虑8年间(尤其是近年)上述行业大学生就业吸纳能力的变动规律,而该因素对确定未来大学生就业的关键行业也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继续考察上述目标行业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3个行业对大学生就业吸纳总量与效率两方面的变化趋势,以进一步验证上文的结论。(1)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由图1可见,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从就业吸纳总量角度而言,专、本、研三个学历层次8年间整体呈不规则的波动下降态势,尤其是专科层面,2007年以来的下降趋势比较明显。从就业吸纳效率角度而言,专、本、研三个学历层次合计比重8年间总体呈稳中有升态势,其中,专科层面所占比重持续下降,本科层面稳中有升,已逐步接近专科所占比重;
研究生层面自2007年以来有持续上升趋势,呈现出学历的“高端化”。(2)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由图2可见,在租赁与商务服务业中,从就业吸纳总量角度而言,本、研两个学历层次8年间总体是呈不规则的波动上升态势,而专科层面在2004年出现一个高峰后2005年之后基本呈现稳定态势。从就业吸纳效率角度而言,专、本、研三个学历层次合计比重8年间总体呈稳中有升态势,其中,专科层面所占比重比较稳定,本科层面稳中有升,已逐步接近专科所占比重;
研究生层面呈不规律波动。(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行业在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中,从就业吸纳总量角度而言,专科层面呈比较明显的持续下降态势,而本科层面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
研究生层面波动比较剧烈,但自2007年起呈比较明显的持续下降态势。从就业吸纳效率角度而言,专、本两个学历层次及合计比重8年间总体呈稳中有升态势,其中,研究生自2006年开始逐渐下降。(4)小结根据上述趋势分析结论,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八年来对大学生各学历层次就业无论是从吸纳总量还是从吸纳效率指标都呈不同形态的上升趋势,即意味着其对大学生的就业吸纳能力总体不断增强,因而,可将其保留在“关键行业”之列。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2个行业对大学生就业最重要的吸纳总量指标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就业吸纳效率指标也未出现一致的、明显的上升趋势,因而在后继研究中予以剔除。

三、近年8个关键行业发展与大学生就业吸纳能力的关联性分析⑨

在确定了对大学生就业具有较强吸纳能力的8个关键行业后,着重考察在我国产业结构变动过程中,各行业整体增加值的绝对数量与所占比重来衡量各行业的发展状况与大学生就业的关联。为此,先探究前者的变化对后者是否产生影响,进而揭示这种影响的程度,最终从提升关键行业对大学生就业吸纳能力的角度,探讨这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因此,首先应确定行业的增加值数量与该行业大学生就业数量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考虑到某个行业无论在增加值规模还是在就业人员总量方面均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张,均存在投入的边际效用递减问题,故从增加值角度出发,要分析某个行业的就业吸纳能力,实际上应该分析其就业的“存量吸纳能力”与“增量(边际)吸纳能力”两部分构成。前者指某年度该行业创造单位增加值所需要的就业人数,可用“单位增加值就业人数”指标来反映。该指标实质上是一个以绝对数量反映行业大学生就业密集程度的指标,与所属行业的自身特性(如生产方式,技术、资本、人力的密集程度)密切相关。后者指该行业某年度新增增加值比例所引致的就业比重变化,也就是“就业弹性”的概念。最终,在对重点行业从增加值角度出发的“就业存量吸纳能力”与“就业增量(边际)吸纳能力”进行考察之后,就可以确定哪些行业的发展会有效吸纳大学生的就业,从而找出二者之间的关联。但出于数据可得性、适用性的限制,本文仅讨论“就业存量吸纳能力”。

(一)相关性分析

由于数据采集所限,本文只能选取8个行业按当年价格计算⑩的2004~2010年7年间的增加值与其城镇单位大学生就业人数輯訛輥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了Pearso“n双变量”相关性分析,得出的结论如表3。由表3可见,本文所确定的8个关键行业的增加值与城镇单位大学生的就业人数七年来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并均通过了检验輰訛輥,这说明这些行业增加值的变化将会对大学生就业有着较明显的影响,但具体的影响程度尚需进一步分析。

(二)行业单位增加值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分析

金碚等(2010)、周伟(2010)在研究中使用了劳动生产率的倒数—单位增加值就业人数来衡量不同产(行)业的就业吸纳能力的大小。本文也采用该指标来计算某行业创造每亿元增加值所需要的城镇单位大学生就业人数。该指标并非像就业弹性系数那样是两个“增量”比率指标之间的比值,而是某一年度增加值与就业人数两个“存量”数量指标之间的比值,能更直观、全面地反映其就业的“存量吸纳能力”。从该指标各行业自身的纵向变化来看,2004~2010年七年来,8个行业单位增加值就业人数均呈下降趋势,除了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005年、2006年,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009年、2010年该指标上升外,其余6个行业及这两个行业的其余阶段,均呈持续下降态势。这充分说明近年来科技与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了各行业的劳动效率与生产力水平;
同时,资本深化对于劳动力的“挤出效应”大于“补偿效应”,对于大学生就业而言也是如此。从该指标各行业的同年度的横向对比来看,2004年~2010年七年来,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个行业创造单位增加值需要吸纳较高数量的大学生就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个行业创造单位增加值需要吸纳就业的大学生数量就相对少很多;
而制造业创造单位增加值所需吸纳的大学生则稳定在较低的水平上。

四、基本结论与研究局限

出纳年中总结范文第2篇

一、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例1]某居民企业(下同)境外有一个营业机构,2009年境外应税所得为100万元,境内亏损50万元;
2010年境外亏损100万元,境内盈利15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下同)。

企业2009年境外应税所得100万元可弥补境内亏损50万元;
2010年境内盈利150万元不得抵减境外亏损100万元。

二、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三、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项目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例2]某企业2010年应取得免税收入50万元,当期符合减免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项目亏损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亏损10万元。

该企业2010年减免所得项目亏损30万元可用免税收入弥补,但剩余的20万元免税收入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用应税所得弥补。

[例3]假设上例中技术转让所得项目亏损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50万元。

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免征所得项目亏损,因此,企业应税所得5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纳税,而技术转让所得形成的亏损30万元,只能用以后年度减免收入或所得额来弥补。

四、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某企业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可弥补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1年对其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50=50(万元),可弥补亏损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20(万元)。

注意:新老政策规定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五、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例5]某企业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0万元,当年发生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100万元,残疾人工资支出60万元。

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100×50%-60×100%=-130(万元)。

注意:新老政策规定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行-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的余额为负数。

六、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七、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例6]某企业2009年度实际资产损失100万元未扣除。2009年度、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2011年3月,企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追补扣除损失,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100=-20(万元),2010年度应纳税额为(60-20)×25%=10(万元)。

八、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九、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十、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

[例7]某企业2010年10月停止经营,其申报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2005年度~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申报清算所得1000万元。

税法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2005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250-30-50-80=90(万元)不能在清算期弥补。但可弥补2006年度的亏损,清算期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出纳年中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 纳税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法》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八十条规定如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慈善法》对现行税收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一大亮点,对于希望进行一次性大额捐赠的企业捐赠者是利好消息。慈善法税收优惠政策落地,企业大额捐赠免税额度有望倍增!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熟悉该法的同志们都知晓,本法的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两法之间就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问题给予了不一致的规定。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慈善法》中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2017年2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当月24日,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修正案草案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与《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允许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超过年度标准的情况下结转以后三年扣除,实际上相当于减少了公益性捐赠支出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税基,减轻了税负,在立法上释放了对公益性捐赠最大的善意和诚意,也是对慈善法的正确呼应,共同发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制度目标。 

二、《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对納税影响 

(一)计算公式 

1.当年允许税前扣除数额A=当年利润总额×12% 

2.如果当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额B≤A,B可全额税前扣除 

3.如果当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额B>A,A可以全额税前扣除,ΔB(即B-A的差额)可在以后连续三年内优先税前抵扣。 

(二)案例解析 

案例一: 

甲企业2016年-2019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别为100万元、8万、16万、10万,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400万、500万,试解析每年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抵扣的应纳税所得数额和纳税调整额。 

解析: 

1. 2016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300万元×12%=36万元 、实际扣除额=36万、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64万元(100万-36万)、纳税调增额为64万(100万-36万)。2016年不能扣除的捐赠支出=100万元-36万元=64万元,即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64万、可在2017-2019年三年间税前扣除。 

2.2017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200万元×12%=24万元 、实际扣除额24万(包括当年实际支出额8万和2016年留抵的16万),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48万元﹝64-(24-8)﹞、纳税调减额为16万(24万-8万)。 

3.2018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400万元×12%=48万元 、实际扣除额48万(包括当年实际支出额16万和2016年留抵的32万),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16万元﹝48-(48-16)﹞、纳税调减额为32万(48万-16万)。 

4.2019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500万元×12%=60万元 、实际扣除额26万(包括当年实际支出额10万和2016年留抵的16万),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0万元﹝16-(26-10)﹞、纳税调减额为16万(26万-10万)。 

上述计算可用图标概括如下(单位:万元): 

案例二: 

乙企业2016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50万元,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假定该企业获利能力稳定,即每年利润总额都是1000万元),如果乙企业2017年捐赠130万元、2018年捐赠160万元、2019年捐赠110万元、2020年捐赠100万元,试解析每年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的应纳税所得数额。 

解析: 

乙企业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1000万元×12%=120万元 

出纳年中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主体;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筹划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批批企业乘着改革的浪潮切实的获取了利润并壮大了自身,机遇总是伴随着挑战,各大企业在喜获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众多的挑战,企业只有合法的获得最大的利润,才是保持经久不衰的诀窍。

一、以纳税主体为筹划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由于不同的纳税主体根据其投资者或是企业性质的不同,所适用的税收实体法也不同,其所对应的税负也不相同。所以纳税主体是重要的税费筹划着眼点和筹划平台,对纳税主体进行适当的筹划是节约税费支出的重要方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论是设立分公司或是子公司,其所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某企业2011年盈利100万元,其选择了设立子公司,子公司2011年亏损了40万元。按照现有的组织结构模式,该企业及其子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应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其子公司亏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则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如果该企业选择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则其分公司不再是独立法人公司,不再单独纳税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那么2011年该企业及其分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40)*25%=15(万元)。这样,企业减少了10万元的应纳税额。可见,如果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设立分公司形式,通过汇总纳税,使总公司和其他分公司的盈亏相抵减,可以减少整个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二、以应纳税所得额为筹划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的多少取决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费用项目计算所得。

(一)以收入为筹划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1.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纳税筹划。收入作为企业收益的体现,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重要依据。企业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及结算方式,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会不同,从而会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不同影响。

如某企业2011年取得收入为100万元,准予扣除的费用为60万元。所取得的100万元收中,有一笔30万元的销售业务为2011年12月份发生,尚未收到货款。

方案一如果该企业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该企业2011年应纳所得税=(100 - 60)*0.25=15万元

方案二如果该企业对30万元的销售业务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期为2012年,则该企业2011年应纳所得税=(70 - 60)*0.25=2.5万元。

可见,由于收入确认方法不同,2011年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所得税12.5。因此,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从而可以避免垫付税款,调节企业资金的周转。

2.利用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某企业拥有50万元的闲置资金,计划用于获得利息的投资理财方式。假设五年期国债及银行五年定期存款年利率皆为5%。

方案一,选择购买国债。年利息为:50*5%=2.5(万元),税后利息为2.5(万元)

方案二,选择将款存入银行。年利息为:50*5%=2.5(万元),税后利息为:2.5 - 2.5*0.25%=1.875(万元)

从以上两个方案可以看出,由于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所以购买国债的税后利息高于储蓄,在利率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购买国债比存入银行可获得更多的收益。

(二)以准予扣除项目为筹划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是影响其应纳所得税额的另一重要因素,因此,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前提下,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

1.利用对折旧的计算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由于折旧都要计入成本,因此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纳税额的多少。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如内地某企业2011年购进一台新设备,该设备原值500万元,预计残值率为4%,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折旧为10年。根据税法规定,该项设备在折旧方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效应,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抵税效益最大,其次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最后是直线法。因此,企业在具备采用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或是加速折旧的条件情况下,应当尽量选择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或是加速折旧的方法。2.利用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存货的计价法是指企业在计算存货、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有较大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也对存货计价作出同样的规定。以上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以税率为筹划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非工业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某商业企业的资产总额为800万元,有职工78人,该企业在2011年12月前预计全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2万元。企业不做任何调整时,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2*25%=7.55(万元)。

如果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合理安排支出一笔0.25万元费用,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2-0.25)*20%=5.99(万元)

由此可见,如果该企业选择后一种方案,企业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适用20%税率,比前种方案少缴企业所得税1.56万元(7.55万-5.99万)。

参考文献:

出纳年中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幼儿园教师;
全纳教育素养;
全纳教育观念;
全纳教育知识

[中图分类号]G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8)07/08-0052-04

一、问题的提出

全纳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又称融合教育,是本世纪国际教育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和全新研究领域。它不仅是特殊教育的一种重要思潮,更是世界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理念和趋势。对于全纳教育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理解。美国全纳教育重建中心(National Center on InclusiveEducation and Restructuring)将全纳教育定义为:给所有学生(包括严重残疾的学生)提供均等的接受有效教育的机会;
为培养学生作为社会正式成员来面对未来生活,在就近学校中的相适年龄的班级中,给予他们充分的帮助和支持。英国全纳教育专家托尼・布什(Tony Booth)则认为,全纳教育就是要促进学生参与就近学校的文化、课程、社区的活动并减少他们被排斥现象的发生。在我国,学术界对全纳教育的界定也不完全一致。一般认为,全纳教育是指教育应当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每一所普通学校必须接受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儿童入学,并为这些儿童能受到自身所需要的教育提供条件。全纳教育不是简单地把特殊教育体系中的儿童放人普通教育体系的教育,而是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它追求的是建立全纳社会和实现全民教育。

从1994年“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发表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提出的五条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全纳教育的核心理念是反对社会排斥,促进社会融合。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纳教育所倡导的全新的人性观、教育价值观和教育公平观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成为指导当今世界各国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理念,可以说,世界教育已经进入全纳教育时代。

学前全纳教育是全纳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前教育阶段实施全纳教育能够降低整个全纳教育的难度,提高全纳教育的功效,从而构建一个完善的、有效的全纳教育体系,进而把建设全纳社会、实现全民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在这一过程中,教师是关键。实施和推广学前全纳教育,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全纳教育素养。

学前全纳教育的有效性已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普遍认可。目前,我国也已经基本具备实施和推广学前全纳教育的条件,但由于当前学前教育的非义务性,相对于其他教育阶段来说,人们对学前教育重视不够,教师队伍总体素质偏低,学前全纳教育的发展明显落后。因此,研究幼儿园教师全纳教育素养的现状,对于我们采取有效策略提升教师的全纳教育素养,促进我国学前全纳教育的实施和推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方法

(一)被试

本研究随机抽取重庆市有关区县37所幼儿园的教师,共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35份。样本构成如下:25岁以下167人,26-35岁49人,36岁以上19人;
初中及以下学历26人,高中(含职高)和中专学历98人,专科学历64人,本科及以上学历47人;
一级幼儿园84人,二级幼儿园26人,三级幼儿园125人;
公办幼儿园93人,民办幼儿园142人;
主城区幼儿园115人,县镇幼儿园120人。

(二)研究方法

在实施问卷调查前,笔者参考有关文献,就学前全纳教育的有关问题对重庆市主城区近15位教师进行了深度访谈,根据收集的资料,筛选出27个项目,形成“幼儿园教师全纳教育素养”问卷。该问卷包含三个维度,即全纳教育观念(共15个题目),如“我很难接受特殊儿童尤其是残障儿童”:全纳教育知识(包括5个题目),如“我从未听说过全纳教育这一术语”;
全纳教育能力(共7个题目),如“我完全不会手语、盲文等特殊沟通技能和技巧”。采用Likert 5点计分法,“非常符合”“比较符合”“一般”“比较不符合”“非常不符合”分别记1-5分,其中有5道题目反向计分。各维度得分为本维度所有项目的平均分,得分越高,该教师的全纳教育素养就越高。

在本次测量中,整个全纳教育素养问卷的克伦巴赫Alpha系数为0.8794,全纳教育观念维度为0.8378,全纳教育知识维度为0.8845,全纳教育能力维度为0.7787,这表明问卷的内部一致性信度较高。问卷的效度采用结构效度指标来说明,全纳教育观念与全纳教育知识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321,全纳教育观念与全纳教育能力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283,全纳教育知识与全纳教育能力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680,符合量表法对于各个次级因子之间中低相关的要求,表明问卷具有良好的效度。

(三)统计处理

对回收的有效问卷进行编码录入和统计分析,工具为SPSS11.0 for windows。

三、调查结果

(一)幼儿园教师全纳教育素养基本状况

由表1可见,在幼儿园教师全纳教育素养三个维度中,观念维度得分最高,知识和能力维度的得分均在3分以下。因此,从总体上看,幼儿园教师全纳教育素养较低。

(二)不同年龄幼儿园教师全纳教育素养比较

以年龄为自变量,以全纳教育素养得分为因变量进行方差分析,数据显示,各年龄段教师在全纳教育素养的三个维度及总问卷的得分上均无显著差异。从总问卷的得分来看,各年龄段教师均处于明显的全纳教育素养缺失状态(见表2)。

(三)不同学历幼儿园教师全纳教育素养比较

以学历为自变量,以全纳教育素养得分为因变量进行方差分析,数据表明,不同学历的教师在全纳教育素养的三个维度及总问卷的得分上均呈现出极其显著差异。总的趋势是学历越高,得分也越高,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表现出相对较高的全纳教育素养(得分均在3分以上),其他学历层次的教师则处于明显的全纳教育素养缺失状态(见表3)。

(四)其他方面比较

以幼儿园级别为自变量,以全纳教育素养得分为因变量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级别幼儿园的教师在全纳教育素养三个维度及总问卷的得分上均呈现出极其显著差异。幼儿园级别越高,教师得分也越高。一级幼儿园的教师表现出相对较高的全纳教育素养(总问卷平均分为3.26),二级幼儿园和

三级幼儿园的教师则处于全纳教育素养缺失状态(总问卷平均分分别为2.73和2.36)。

以幼儿园所在地域为自变量,全纳教育素养得分为因变量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主城区幼儿园教师在全纳教育素养三个维度及总问卷的得分上均显著高于县镇幼儿园教师。主城区幼儿园教师全纳教育素养相对较高(总问卷平均得分为3.17),县镇幼儿园教师则明显缺失全纳教育素养(总问卷平均得分为2.30)。

以幼儿园性质为自变量,以全纳教育素养得分为因变量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公办幼儿园教师在全纳教育素养的三个维度及总问卷的得分上均显著高于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教师表现出相对较高的全纳教育素养(总问卷平均得分为3.23),民办幼儿园教师则处于明显的全纳教育素养缺失状态(总问卷平均得分为2.40)。

四、分析及讨论

(一)幼儿园教师全纳教育素养现状不容乐观

前文数据表明,教师在全纳教育素养三个维度上的发展是不均衡的,虽然全纳教育观念得分相对较高,但全纳教育知识、全纳教育能力以及总问卷得分均较低,这表明总体上幼儿园教师全纳教育素养现状不容乐观。

全纳教育观念集中体现为教师接纳所有儿童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尤其是身心发展有缺陷的残障儿童的意识和观念、态度和情感。虽然本调查结果显示教师全纳教育观念得分相对较高,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教师的全纳教育观念确实良好,因为目前重庆市真正实施全纳教育的幼教机构并不多,大多数教师缺乏全纳教育的实际体验,所以他们对全纳教育观念有关问题的回答可能更多地从“应然”的角度出发,其结果也许难以反映他们“实然”的全纳教育观念。已有的针对北京、上海等学前全纳教育比较发达地区的一些调查研究也表明,幼儿园教师的全纳教育观念并不令人满意。如周念丽的研究显示,大多数教师对学前全纳教育的必要性和有益性持认同态度,但难以接纳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高达94%的教师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都可在普通园所就读”给予了否定回答,65%的教师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还有53%的教师认为实施全纳教育会“降低教育教学质量”,76%的教师认为实施全纳教育会“减少生源”。张燕在北京所作的相关调查、张莉在上海所作的相关调查也得出与此比较一致的结论。

全纳教育知识包括全纳教育的含义、有关全纳教育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求等,具备这些知识是幼儿园教师拥有良好全纳教育素养的基础和前提。全纳教育能力包括早期发现和诊断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能力、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能力、与特殊儿童沟通和交流的能力(包括手语、盲文等特殊沟通技能和技巧)以及基本的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教育技能,这些能力构成了教师全纳教育素养的核心。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教师在全纳教育知识、能力方面得分较低,这恰恰反映了教师全纳教育素养缺失的“实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即便幼儿园教师具备正确的全纳教育观念,也必然是“有心无力”,因为教师缺乏操作层面上的全纳教育知识与能力,就不可能开展有效的全纳教育教学活动。周念丽的调查表明,94%的教师认为自己无法胜任全纳教育,张莉在上海所作的相关调查也显示,幼儿园教师对实施全纳教育能力的自我评价普遍消极。可见,在本次调查中,全纳教育观念得分较高并不能掩盖教师全纳教育素养普遍缺失的事实。

从教师专业发展的角度分析,导致幼儿园教师全纳教育素养缺失的根源在于幼儿园教师教育体系缺乏培养全纳性教师的视野和机制。鉴于特殊儿童、残障儿童是学前全纳教育关注的主要对象,理想的全纳性教师应该经过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双重专业培训,是精通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双师型教师,而本次调查结果显示,90.6%的教师在职前教育中没有学过有关特殊教育的课程,86.8%的教师在职后教育中没有接受过有关特殊教育的专业培训。这导致多数幼儿园教师不了解特殊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需求,从而非常欠缺特殊儿童的早期发现和诊断、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以及与特殊儿童沟通和交流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根本不可能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尤其是残障儿童提供合适的教育。

因此,提升幼儿园教师的全纳教育素养,必须在全纳教育视野下推动幼儿园教师教育的变革,通过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帮助幼儿园教师树立全纳教育观念,夯实全纳教育知识,提高全纳教育能力。

(二)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幼儿园教师的全纳教育素养

调查显示,不同年龄幼儿园教师的全纳教育素养无显著差异,全纳教育素养并未呈现出随年龄增长而逐步提高的趋势。这一方面进一步证实了幼儿园教师职后教育中全纳教育相关培训的缺乏,另一方面也可能与本次调查的教师普遍比较年轻、年龄差异不大有很大关系。本研究中71.1%的教师年龄在25岁以下,25~35岁的占20.9%,36岁以上的仅占8.1%,可见幼儿园教师年龄比较集中,年轻化趋势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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