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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协议书【五篇】

时间:2023-07-03 18:20:03 来源:晨阳文秘网

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承担经济责任,提供经济帮助。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城市赡养老人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城市赡养老人协议书1父母年事已高,身边需要有人日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赡养老人协议书【五篇】,供大家参考。

赡养老人协议书【五篇】

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第1篇

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承担经济责任,提供经济帮助。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城市赡养老人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市赡养老人协议书1父母年事已高,身边需要有人日常照顾,为使父母亨有一个幸福生活,本着公平合理,互帮互助的原则,特制定本

1养老协议设立父母养老金专用帐户,一切收支全部入帐。(父母收入包括政府针对父母的各种补助,工资收入,单位福利金,慰问金以及各子女所兑养老金等;父母支出指:父母生病支出,日常生活支出,日常照顾费以及因为父母而出现的各种意外花费等项目的支出。)父母收支要专人管理,并负责父母日常生活用品采购及供应,要有帐可查,定期公布(用短信一月一公布)。帐目管理人采取推举的方法产生。当帐户资金短缺时,由子女按比例分摊。帐户资金节余时,按比例分配。任何子女不得私自挪用帐户资金。

2因父母已需要专人负责照顾日常生活,本着有人出人,无人出钱的原则,按以下方法执行,原则上按长幼顺序轮流照顾,一家轮流照顾一个月。四女儿不参与轮换。父母有选择照顾人的优先权利,即父母征得相关子女同意后,有权选择照顾周到者延长照顾时间的权利。若有子女照顾不周现象时,父母和子女有权协议取消照顾不周者的照顾权。若需接送时,由轮到方月末最后一天主动接回老人。

为了灵活方便互利易操作,采取以下办法:子女按比例一次性兑出一年日常生活照顾费纳入养老金帐户。每照顾一个月,负责照顾的人可从养老金帐户中领回一个月的日常照顾费,轮到某子女时,该子女若无时间,可委托他人代为照顾,照顾费归被委托人所有,即照顾权可转让,可调换照顾时间,但转让和调换不得出现空缺。若父母因病住院,照顾费增加50%。

补充1,生活费或因生病等原因造成帐户资金不足时,本着互助原则,子女按如下比例兑出,大儿、二儿、小儿、三女儿各负担20%,大女儿、二女儿各负担10%,四女儿负担自愿。若子女因照顾不周被取消照顾权者,按应负的负担费双倍兑出,作为处罚。

补充2,参考目前物价及生活条件,父母日常照顾费暂定为1500元/月,子女按比例每月兑出生活费1000元纳入养老金帐户。如果物价及用工上涨,照顾费和生活费也应相应上涨,上涨幅度由父母子女协商解决。生活费节余时放在帐户中应急使用,任何子女不得私自使用。

补充3,财产分割:父母当家时留有三处宅基地,原则上宅基地及附属物东院归大儿所有,西院归二儿所有,北院归三儿所有。土地分割,父母土地父母预留菜地一块,其余由承担20%的子女平分。(可另行协商解决)

补充4,每年1月1号到15号为本年度全年养老金支付时期,各子女应按时把资金打入养老金帐户中,若出现拖欠甚至不交养老金的现象,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拒不执行者将以不赡养父母为依据诉于法庭。

补充5,在养老中出现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议解决。

补充6,本协议自20__年1月1号起执行我同意以上条款,并同意负责管理帐目,自愿遵守以上约定。

同意人(签字)

公证人(签字)

年月日

城市赡养老人协议书2被赡养人:

程荣清,男,68岁,住址:宜秀区罗岭镇花元村新农村民组

何凤英,女,68岁,住址:户口属怀宁县凉亭乡董祠村,现住花元村新农组 赡 养 人:

程华荣,男,45岁,住址:宜秀区罗岭镇花元村新农村民组

程江明,男,39岁,住址:宜秀区罗岭镇花元村新农村民组

董福安,男,44岁,住址:怀宁县凉亭乡董祠村

董建军,男,38岁,住址:怀宁县凉亭乡董祠村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

一、赡养内容

1、被赡养人何凤英自愿与被赡养人程荣清在罗岭镇花园村新农组共同生活。

2、被赡养人程荣清的生活等一切费用由其俩儿子程华荣和程江明共同承担,与董福安、董建军无关。

3、被赡养人何凤英的生活费由其子董福安、董建军共同负担,每人每年各付人民币为3000元,共计6000元。

此赡养费分正月和腊月两次付清。

4、如果被赡养人何凤英生病需住院治疗,其费用均由其俩儿子董福安和董建军共同承担。

与被赡养人程荣清的俩子程华荣、程江明无关。

5、被赡养人何凤英终老的所需一切费用也全部由其子董福安、董建军承担,与被赡养人程荣清的俩子程华荣、程江明无关。

二、附则

1、本协议为永久性契约,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为自然终止日。

2、赡养人不执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3、本协议由村(居)委会监督执行。

4、本协议可经司法公证。

5、本协议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本协议一式三份,赡养人、被赡养人、村(居)委会各执一份。

赡养人(签字):

被赡养人(签字):

城市赡养老人协议书3赡养人:____

被赡养人:__x,女,现年74岁,为被赡养人,被赡养人__x为权利人,要求赡养人儿子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折不扣的必须执行,否则我有权进入法律程序,提起诉讼。

一、从本协议履行起,5家轮流每月一次从老大一家起顺序排列,每一家对我好与坏我有权陈述。

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现金100元整。公历5号前付现金到位,超出一天另加10元(另加部门10元不在其内)。

三、每年新春佳节每人500元,农历11月初10前必须到位,超一天另加100元(另加100元不在其内)。

四、关于责任田地半亩权属归我__x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去世后归5家所有。

五、刘福祥地对面有荒地一片,以上附属物杨树25棵归我所有。

六、我百年去世后,所办后事在老大__x家办理,其余4家每人支付500元给__x为占地皮钱。

七、以上本协议生效后必须遵照履行,不得违约,谁违约本协议应罚款30000元(叁万元)。

赡养义务人:__x

20__年__月__日

城市赡养老人协议书4家庭赡养协议书

被赡养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赡 养 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

1、被赡养人与赡养人共同生活,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生活水平,赡养人每月付给被赡养人适当零用钱。

2、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3、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护理。

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或送养老机构,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4、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赡养人为无经济收的被赡养人交付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

5、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

6、在做好物质赡养(衣、食、住、医等)的同时,赡养人应尽力满足被赡养人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老年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给予被赡养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7、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发行赡养义务,也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

8、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丧葬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9、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

10、赡养人的配偶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11、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

12、本协议为永久性契约,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为自然终止日,赡养人不发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13、本协议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4、本协议一式三份,赡养人、被赡养人、村(居)委会各执一份。

赡养人:

被赡养人:

见证人:

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第2篇

老人还活着,如何“放弃”遗产?

上海市民顾老伯与老伴丁阿婆共育有三子一女,大儿子一家在国外定居,其他子女均居住在上海。二儿子顾青曾在东北插过队,同沪成家后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考虑到顾青一家三口的经济状况不如其他兄弟姐妹,且常年照料二老生活,顾老伯遂召集子女协商今后自己的遗产分配。经多次商议后,全家人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书,约定老夫妻俩的遗产由顾青继承,其他子女自愿放弃遗产继承。

2014年4月,丁阿婆去世,小儿子拒绝履行家庭协议书的约定,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顾青无奈,寻求律师帮助,律师却告知,该协议书中的遗产继承部分无法律效力,小儿子的要求合法。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指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产生遗产,也才会产生继承关系。老人既然还在世,就没有遗产一说,子女又怎么能放弃遗产?”律师表示,子女即使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很多家庭协议书中会写明对老人将来的遗产的分配,其实都是无效的。

赡养协议“说废就废”?

上海市民张老伯多年前与小儿子因房屋拆迁闹了点矛盾,后一直随大儿子一家生活。两年前,张老伯就赡养问题和两个儿子签订了家庭协议,将名下的一套产权房过户给了大孙子,今后自己的晚年生活由大儿子及孙子照料,不需要小儿子赡养。

2014年年初,张老伯骨折后需要装支架,他以无力承担医药费及后续康复费为南,要求小儿子承担赡养义务,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小儿子拿着家庭协议书气愤地来到社区调委会:“三个人白纸黑字都签了名,上面写明了我不拿分文也不养老人,现在这张协议说废就废了?”

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第3篇

一、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别需要。

二、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三、赡养人不得强求老年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
不得岐视、侮辱和虐待老年人。

四、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后的生活;
不得阻拦老年人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
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五、赡养人对老年人必须尊敬、孝顺、保证老年人精神愉快,主持老年人的生日及过年、过节的问候和特殊照顾。

六、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由老年人自己选定,可以同子女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单独生活,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待遇从优、生活资料由子女保障。供应标准由村支部、村委和老龄委研究决定,如每人每年白面_______斤,小米(大米)______斤,豆类杂粮_____斤,油__斤,必须保证质量或生活费用________元/年;
必须保证老年人用电、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七、具体说明

以上各条经村两委批准,由老龄委监督实施。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按《老年法》予以处理。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赡养人:____________

党支部:____________

村村委会:__________

老龄委:____________

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第4篇

回放:30刀砍死继父

前日下午4时许,双流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去给蒋建明送执行通知书。蒋建明在离家300米左右的一家茶馆里打麻将。死者的幺儿媳妇宋盛华说,大约过了10分钟公公就回家了。他回家后就坐在厨房靠他的卧室的一把竹椅上喝茶。宋盛华准备起床询问法官怎么处理蒋建明与公公的纠纷。这时,她从窗子上看见蒋建明急匆匆地跑回家了。

“救命呀,杀死人了!……”这时,突然听见老人公的惨叫声。声音刚开始还有些高,接着就低了下去,厨房里传出桌椅板凳碰撞声。她连忙穿上衣服冲出去,看见蒋云成睡在厨房的地上已经不动了,蒋建明双腿跪在他的胸膛上正用一把尖刀乱刺。宋盛华说:“有话好说,不要动手!”“不关你的事!”蒋建明朝她吼了一声,顺手给了她一刀。

吓了一跳,转身跑出去找人。

宋盛华和几个邻居跑回家的时候,蒋建明坐在屋檐下抽烟,他说:“我已经打110报警了。”宋盛华到厨房里一看,蒋云成浑身是血躺在地上,已经气绝身亡。后据法医检查,死者蒋云成身上的刀伤多达30余处。

原因:敢告我不赡养

据宋盛华说,蒋云成1969年与蒋建明的母亲结婚。当时蒋建明已经4岁。蒋建明虽是继子,但公公对他还是不错,不仅将他抚育成人,还给他操办婚事。不料,公公老了后,蒋建明不愿赡养,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

今年4月12日,蒋家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分家协议,蒋云成一个人分开生活,每个养子女每月给他50元钱、15斤大米和一斤菜油。但蒋建明不愿意赡养老人,虽然在协议上签字,却从没有给蒋云成拿过钱和粮。蒋云成多次讨要不成,6月2日,他向双流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蒋建明按照分家协议履行赡养义务。不久法院判决,蒋每年给继父180斤大米,15斤油。但蒋建明仍然没有尽赡养义务。于是,蒋云成向法院申请执行。

宋盛华说,这就是蒋建明杀继父的起因。

反思:民俗与法的冲突

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第5篇

    本案所涉及的是如何理解养子女对养父母的后赡养义务的问题。依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判决被告李甲每年给付李某、贾某生活费。理由如下:

    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据此,后赡养义务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根据后赡养义务理论,生活费的支付应当符合“必要性”、“可能性”和“连续性”三个条件。所谓必要性,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为要件,不宜提过高的生活要求;
所谓可能性,即支付生活费数额的确定,不致造成义务人生活困难为原则;
所谓连续性,即不宜搞一次性支持,一次性支付有影响义务人正常生活的可能,而且使一段时间后养父母的生活缺乏保障,背离后赡养义务制度设立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