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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婚前保证书【五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04 09:15:07 来源:晨阳文秘网

尊敬的亲戚长辈,各位亲朋好友,今天是我一辈中最开心的日子,因为我结婚了。为了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牢记党的教诲,建立我们幸福的家庭,本人谨以赤诚之心,在此立此宣言:遵循1条宗旨:结婚之后,工资奖金全交,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婚前保证书【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婚前保证书【五篇】

婚前保证书范文第1篇

男方婚前保证书(1)

本人(新郎名字)种种保证在婚后生活做到以下几点!

1. 婚后由本人(新郎名字)主动承担一切光荣的家务劳动!

2.本人所有财政来源统统交给(新娘名字)娘子保管!

3.当娘子大人心情不好的时候,要主动站出来充当出气筒的角色!

4.和娘子大人逛街或出行期间,目光不得在其他异性身上停留超过3秒钟!

5.无论娘子大人说的对,错的也是错了!

6.无论任何时刻,都要注意浪漫因素的存在!要经常搞点浪漫行动!

7.以后有了宝宝,绝对保证疼爱老婆笔疼爱宝宝多!

8.娘子大人发号的任何合法口令要积极响应!

9.本人就是洗衣机,干洗衣服,不吃饭。

10.本人就是提款机,娘子的任何动机坚决买账

11.本人就是存钱罐,干存钱。自己不花一分,除非娘子发话,才敢买个皇姑雪糕。

12.本人坚决不馋,只要有一斤咸菜。就是我半年的口粮。

保证人:

20xx年x月x日

男方婚前保证书(2)

尊敬的亲戚长辈,各位亲朋好友,今天是我一辈中最开心的日子,因为我结婚了。为了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牢记党的教诲,建立我们幸福的家庭,本人谨以赤诚之心,在此立此宣言:

遵循1条宗旨:结婚之后,工资奖金全交,剩菜剩饭全包,家务杂活全干,一切以太太的话为最高宗旨。

遵循2条原则:第一条,老婆永远是对的;第二条,如果老婆错了,请参照第一条。

在思想上,坚持拥护老婆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的走老婆指定的路线,家里老婆是第一位,我是第四位。

在举止上,爱护老婆,保证老婆开心时要陪她开心,不开心时要哄她开心;做文明丈夫,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打了左手送右手”。

在生活上,陪老婆逛街时不喊累,而且要主动用平时省下来的零用钱付帐。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早上按时起床,晚上按时睡觉。【男方婚前保证书三篇汇集】男方婚前保证书三篇汇集。锻炼身体,天天向上。节假日认真组织学习厨艺及推拿技术。虚心接受老婆监督,尤其不能跟陌生女人搭话,当然,问路的老太太和五岁以下的小朋友除外。

作为一名优秀的合格好丈夫,时时刻刻要严格的要求自己,必须认真贯彻老婆大人的方针政策,时刻要牢记“老婆永远是对的,如果老婆错了,请参照老婆永远是对的这一条执行”的方针。

此结婚保证书即日起立即生效,请老婆大人妥善保管。

保证人:

20xx年x月x日

男方婚前保证书(3)

为了做好一个称职的好老公,我xx向xx 郑重保证如下:

第一,坚决服从老婆的绝对领导,坚持走老婆指定路线,在家里,老婆永远是第一位,孩子第二位,我第三位。

第二,对老婆一定要爱护,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打了左手送右手”。

第三,每天遵守老婆安排的作息时间,早上按时起床,晚上准时睡觉。【男方婚前保证书三篇汇集】保证书。在节假日中要认真组织学习厨艺及推拿技术。

第四,虚心接受老婆大人的监督工作,绝不和陌生女人聊天搭话,除了问路的老太太和五岁以下的小朋友除外。

我承诺:家务活全包(包括丈母娘家的);收入全交(包括灰色的);老婆的话全听(包括发嗲的);Shopping全陪(包括男性止步的)

并附加承诺如下:

以爱老婆为荣,以背叛老婆为耻;

以关心老婆为荣,以忽略老婆为耻;

以为老婆做饭为荣,以让老婆做饭为耻;老婆如果洗锅,我必须站在旁边唱歌。

以真心疼老婆为荣,以故意气老婆为耻;

以服从老婆为荣,以违背老婆为耻;

认真贯彻“老婆永远是对的,如果老婆错了,请参照老婆永远是对的这一条执行”的方针。

以上承诺,本人保证身体力行,请各位监督,特此为据!!!

婚前保证书范文第2篇

韩某和丈夫结婚十年。婚后与丈夫父母、丈夫之弟同

韩某和丈夫结婚十年。婚后与丈夫父母、丈夫之弟同住。三年后,夫妻双方购买了徐汇区的一处房屋,该房首付20万元,贷款60万元。之后,丈夫执意将其父母的户口迁入新居。

丈夫平日应酬颇多,丝毫不顾家,为此,双方经常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去年夏天,丈夫向韩某提出离婚。为了得以顺利离婚,丈夫书写了保证书一份,承诺将婚后共同购买的徐汇区房屋归韩某所有,由丈夫归还贷款。事已至此,韩某便同意离婚,今年年初,双方签署民政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取得了离婚证。

离婚后,前夫反悔离婚前所作的保证,明确表示:“当时,为达离婚目的,我才同意此房归你。其实,并非我本意,保证书是无效的,而且,这套房屋内有我父母的户籍,是大家庭共同财产,不能归你所有。”韩某觉得婚姻非儿戏,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包括对房屋归属的处理,都要对彼此负责,不能出尔反尔。因而,为了维权,韩某将前夫告上了法庭。在此提出了她所担忧的几点问题:
(1) 韩某和前夫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前夫所称的“大家庭共同财产”? (2) 协议离婚前,前夫亲笔写的保证书,承诺将徐汇区的一套房屋归韩某所有,是否有效? 律师讲堂 房产归属问题在婚姻案件中十分敏感,困扰着很多不幸的家庭。今天,在此先根据韩某咨询的案例,提供法律释疑。以后会陆续和广大读者探讨一些婚姻案件中所引发的房产纠纷,供大家参考。

韩某担忧的第一个问题,是有关婚姻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至于,您前夫所称的“大家庭共同财产”,在法律上无此概念,更无法律依据。也不能仅以其父母户口在内为由,主张大家庭共同共有该套房屋,这种说法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

韩某所担忧的第二个问题,会成为这场诉讼案件审理的焦点。

其前夫离婚前亲笔承诺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归妻子所有的保证书,是合法有效的。显然,其前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他写的保证书及其作出的承诺,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况且,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之后,其前夫拒绝履行承诺,显属不当。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其前夫反悔承诺的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韩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对上述条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显然,其前夫以合法的形式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韩某,就不能再反悔了。

婚前保证书范文第3篇

写保证书的男人出轨

2008年,张敏和王斌通过婚恋网站相识。比张敏大12岁的王斌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因为感情原因,他还曾被一个已婚女子。但通过接触,张敏发现王斌比较有才气,人也精明能干。但只要一想到王斌复杂的情感经历,想找一个可靠男子托付一生的张敏便拿不定主意。

为了证明自己的真心,王斌写了一份“爱情保证书”:为了我们美满幸福的未来生活,我作出以下保证和承诺:一、保证今生只爱你一人。无论在感情上还是身体上都做到不背叛你,若找情人的话,本人的婚前和婚后财产归你所有……

拿到保证书后张敏心里踏实了许多,二人也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张敏还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积蔷让丈夫做生意。她自己每天上班,做家务,生活有条不紊。2010年,他们的女儿降生后,这个家庭洋溢着更多的笑声。

2010年8月的一天,一次不经意的QQ登录,把张敏精心呵护的幸福生活击得粉碎。

这天,闲着无事的张敏登陆王斌的QQ,发现其中竟有他约女网友看电影、吃饭、开房的聊天记录,还发现王斌经常用化名给女网友留联系方式。张敏惊呆了。

在张敏的追问下,王斌见自己的婚外情已经败露,就和盘托出,期望获得张敏的原谅。原来,从2003年开始,王斌就开始在本地聊天室里找各种女网友聊天、见面,并以散文、小说等形式对这些不正当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张敏怀孕5个月后,王斌干脆称自己是单身、没有孩子,在网站发帖征婚。

获知实情后,张敏决定和王斌分居,她把女儿也送回了老家。

面对王斌的背叛,张敏想了很多。女儿尚小,她也有过再原谅王斌一次的念头,但一想到王斌那么多年来不断劈腿,她就感到恶心。

法院判决支持女方

2011年年底,张敏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离婚。

她把书、王斌写的“爱情保证书”和王斌在网上写的记录以及其他证据交到法官手中。在离婚诉状中,张敏请求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据对方出具的保证书内容,判决双方的房屋和汽车归自己所有。

手持“爱情保证书”来离婚和主张权利,这不但在惠济区法院是第一次,在整个河南省也是先例,即使在全国也鲜见。因其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庭的法官非常重视,经过认真审核后,准予立案。

在庭审中,“爱情保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成为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

据张敏陈述,保证书是王斌自愿写的,因为婚前自己发现他曾有过婚姻史,并且有过出轨的状况,不愿和他结婚,王斌自愿写下了保证书,来保证婚后对自己感情专一。而王斌辩称,因为第二天要结婚,被逼无奈才写下了保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王斌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网恋,并在网上征婚,有伤夫妻感情。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同意,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婚前王斌作出的关于“如果不忠则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女方”的书面承诺,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婚前和婚后财产作出的约定,是王斌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承诺内容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承诺,依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的婚前财产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5月28日,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
双方的房屋、汽车归女方所有,房屋按揭由女方偿还;
为有利于子女成长,女儿南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由“爱情保证书”引发的官司

现在,写“爱情保证书”的人越来越多。“爱情保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值得参考。

小丽经朋友介绍与小马恋爱并同居。同居期间,小马为小丽写了一张保证书,内容是:“我永远爱小丽,若有背叛,赔偿10万元。”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时,小丽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损失费遭拒。

2008年,小丽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讼,法院不予受理。法院的依据是,该协议发生在同居期间,这种爱情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当事人之间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当一方出现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没有法律上的扶助义务。该案中,诉求不属于实质意义卜的欠款纠纷,不属于欠款纠纷范畴。

另一个与此相似的案例是,2008年,河北的王某与张某在相识两年后同居,张某还特意写下了保证书: “在以后的日子里,只爱王某一个女人,如有背叛和离弃,将以15万元作为赔偿,特此为证。”不久,王某怀孕,但张某却始终不同意结婚,怀孕4个月的王某只好做了引产手术,随后两人分手。王某以“爱情保证书”为依据,向法院提讼,要求张某支付“保证金”。法院认为,“爱情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判决驳回。

虽然手持“爱情保证书”,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的小宋也难逃“人财两空”的噩运。

2009年,小宋与小李热恋时曾向小李借款5万元用于经商,为自己的将来着想,小宋让小李出具一张“爱情保证书”,表明日后如果小李提出分手,就不得要求归还那5万元,小李爽快地答应了。2010年4月,小李因与小宋多次发生争执,提出分手,并要求小宋归还借款。小宋拿出保证书,拒不归还。昔日的恋人因此走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这张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小李有权要求小宋归还借款,判令小宋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偿还借款和利息。

相关的典型案例

婚前保证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单位的责任)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必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限制。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员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专职的婚姻登记管理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

婚姻登记管理员应当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不得承办婚姻登记。

第九条  (工作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三)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或者证明;

(四)不得承办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婚姻登记;

(五)持证上岗。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条  (结婚登记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由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已回境内定居的原因私出境人员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条前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提交由申请人作出的并经公证的其在境外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时,除了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的离婚证明(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

超期服役战士在本市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无部队出具的证明的,可提供本市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三条  (因私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私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并在港、澳地区公证的其在港、澳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因私出境人员出境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在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经本市公证机关公证的其在出境前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第十四条  (因公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公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因公出境人员出境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教、缓刑、假释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前款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证件和证明。

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程序)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系离婚的,应当在其离婚证书上注明再次结婚的登记日期和现配偶的姓名,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七条  (审查发证的特定程序)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结婚登记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第十八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双方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九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暂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可以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但复婚一方当事人要求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除外。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四章  离婚登记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记离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合法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夫妻关系公证书,下同);

(五)自愿离婚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因公、因私出境人员的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系因公、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离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受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市一方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出境人员的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当事人双方均系出境人员的,在本市取得的合法夫妻关系证明;

(三)自愿离婚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

自愿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及分居住房落实等协议事项。

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违法婚姻行为的离婚登记申请)

1981年1月1日《婚姻法》施行以前未履行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先办理公证手续,取得夫妻关系公证书。

1981年1月1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自行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

第二十六条  (调解)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经过调解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取离婚证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同时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离婚证。离婚证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逾期未领取离婚证的,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即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当事人取得离婚证的同时,注销合法夫妻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双方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后,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及分居住房落实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无合法夫妻关系证明的。

第三十条  (离婚协议的履行)

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一条  (离婚协议的变更)

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变更,并在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章。

变更协议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变更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婚姻登记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出证申请)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向原受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申请出证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三十四条  (委托出证申请)

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本市一方当事人或者亲友。

委托申请时,人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委托人亲笔签名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五条  (审查出证程序)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出具有关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有正当申请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其已离异或者已死亡父母的婚姻登记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无效婚姻)

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婚姻登记的撤销)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时,应当在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的10天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撤销婚姻登记通知书,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  (执法程序)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重婚检举)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第四十二条  (行政建议)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内容虚假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向该单位或者组织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执法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由区、县民政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市民政局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因婚姻登记管理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办理婚姻登记但目前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在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的10天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撤销婚姻登记通知书,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证书印制)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五条  (收费规定)

当事人领取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

婚前保证书范文第5篇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