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地质行业的发展,在传统的水工地质工作中做出创新改革,使得地质工作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充分体现出来。在岩土工程学科领域中,水工地质和岩土工程理论体系的形成,主要是从原有相对分散的水文地质和工程理论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地质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中国地质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工环地质;
岩土工程;
理论体系
中图分类号:F8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3-0335-01
随着我国地质行业的发展,在传统的水工地质工作中做出创新改革,使得地质工作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充分体现出来。在岩土工程学科领域中,水工地质和岩土工程理论体系的形成,主要是从原有相对分散的水文地质和工程理论中结合发展和延伸出来的。随着我国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相关技术理论知识体系越来越成熟和完善,在岩土工程施工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1]。在水工环地质工作中主要涉及到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三个方面,岩土工程则是主要对岩土和地质进行勘探。两者在岩土施工领域中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两门相关相同类的专业和学科。
1.当代水工环地质理论体系的概述
1.1 当代水工环地质工作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水工环地质工作主要运用商业性水工环地质工作的形式,这种新型的工作方式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有效的将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三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很好的解决了传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给我国经济带来了较好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现代化的水工环地质工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针对我国较干旱地区,解决了供水问题,另外在一些特殊的工程项目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目前的水工环地质发展状况分析,在未来的地质工作中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1.2 水文地质理论
19世纪五十年代达西定律的建立标志着水文地质理论的形成,我国水文地质理论起步较晚,上世纪使用的水文地质教材大都来自前苏联,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才开始有我国自己的水文地质教材。我国水文地质理论从科学技术找水理论到地下水开采再到生态环境水文地质中[2]。当代水文地质理论的应用全面进入到科学管理、科学调配、科学利用的水文地质理论中,形成了水文系统和生态环境、技术量化和以人为本的良性循环的协调发展的系统。
1.3 工程地质理论
工程地质理论首先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由前苏联形成的一门独立的学科。然而我国的工程地质学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形成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复杂地质工程建设的需求,工程地质理论在水利工程、铁路工程、电力工程、隧道工程等重大项目的工程勘探中发挥出前所未有的作用。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我国工程地质理论和实践水平已经走进世界先进的行列中。
1.4 环境地质理论
环境地质理论形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工程建设步伐加快,人口和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扩大,环境地质的工作任务转变为制定和治理地质灾害规划、措施,开展环境地质调查。
2.岩土工程理论体系的概述
岩土工程理论体系主要分为四次浪潮。岩土工程从人类开始穴居后就形成了岩土工程的第一次浪潮。19世纪60年代英国开始建设地铁,标志着岩土工程的第二次浪潮的来临。随之1925年,太沙基的土力学名著开始发表后,标志着岩土工程的第三次浪潮。29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标志着岩土工程的第四次浪潮的到来。我国的岩土工程自改革开放以来,岩土工程和工程地质环境、水文地质学、土力学、岩体力学、地质学等学科的相互渗透和发展,形成一门具有边缘性的独立学科[3]。
3.水工环地质理论体系的应用和发展趋势
其一,水文地质理论体系的应用和发展。我国水文地质理论的核心为找水打井应用技术,为农业、国防建设以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了巨大的贡献。水文地质理论体系发展进程要比应用技术快,我国相关研究者不断的对其理论体系进行改善和创新,使得水文地质学和环境地质、地震、地热等方面的研究相互渗透,成为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其理论体系在应用方面也有较大的创新,例如相关地质专家在对洞庭湖区的构造沉降等项目的综合研究中,就充分利用到水文地质理论和技术。这一工程项目的成功,开创了生态环境水文研究的新途径和新领域。水文地质理论体系的应用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多学科的交叉渗透中,随着《现代水文地质学》的问世,使得水文地质理论向现代化生态水文地质理论转变[4]。水文地质理论运用在农业中,有效的改善了农作物缺水的问题,另外还对生态农学、土囊学等领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其二,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理论体系的应用和发展。我国工程地质理论最早运用在环境地质当中。随着我国工程地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当代的工程地质强大的动力来源于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复杂环境地质的条件下,解决了众多地址问题,从而使得当代的工程地质学科内容多样化,主要有土体结构力学、地质灾害环境学、城市环境工学、土体水文环境地质学等。工程地质学与环境地质学理论广泛运用于土木工程的各个领域中,为国家土地规划、城乡一体化等各类工程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另外为地质灾害带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急救抢险以及灾后重建设等项目提供了理论和技术的支持。例如在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三峡水坝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
4.岩土工程理论体系的运用和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岩土工程逐渐融入到土木工程中的各个领域。岩土工程具有一定的边缘性的独立学科,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科学的一个分支,主要将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中的原理、方法、手段等运用到工程建设的多个项目环节中。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岩土工程又与其他类学科相互渗透,通过互补、综合应用,成为了当今的岩土工程。随着我国相关研究工作者的长期探索,对岩土工程进行不断的改善和创新,制定出岩土工程制度和相关标准。我国岩土工程应用理论逐渐步入到法规技术标准中,随之成立了相应的建筑工程技术质量审查机构,并制定出相应的施工图纸审查标准和方法。扩展了岩土行业有关技术人员的理论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我国岩土工程随之进入到第四次浪潮中。在第四浪潮中,岩土工程正朝着改造大自然、环境、利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发展。例如,我国三峡工程的建设,不仅改善了长江流域的洪灾现象,还为我国提供了巨大的电能。另外我国的南水北调、西气东运、青藏铁路、城际高速铁路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都运用到岩土工程理论体系,将我国当代的岩土工程技术充分的发挥出来。随着岩土工程理论体系不断的成熟,知识领域不断的扩充,我国当代的岩土工程内容还包括环境岩土工程、城市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防治技术、城市环境岩土工程监测技术和方法、风险评估等方面。
5.总结
水工环地质及岩土工程理论体系都是从地质学科理论中分离出来的,这两个理论知识体系的特点和目标相互统一,通过对环境和自然以及水文地质等进行改造,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合理的运用水文环地质和岩土工程理论体系,能够有效的确保建设施工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建设施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黄润秋.面向21世纪工程地质的发展[J].岩土工程,2010,12(05):23-24.
[2] 孙蓉琳.当代水文地质学发展趋势与对策[J].水文地质工程,2011,12(03):15-16.
[3] 高洪烈.对环境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取向的讨论[J].中国煤田地质,2011,24(02):26-27.
中国地质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如同历史上经典理论起源都具有相应的学理基础和实践背景一样,新民主主义理论的起源也有其必要的前提,这个前提大体上可分为三个层面:其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提供的基本原则;
其二,中国革命所提供的实践经验;
其三,对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的"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有益成果的吸收。在专门论及新民主主义理论形成的研究成果中,大都关注前两个层面,而对第三个层面的讨论,则较为鲜见。探究新民主主义理论起源,"论战"是不应绕过去的,因为"论战"有关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争论在基本理论分析、理论研究方法、最终争论结果等方面,都为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最后形成,提供了宝贵的学理资源。
【摘要题】共和国史研究
【英文摘要】TheoriginsoftheNewDemocracyTheorycouldbetrncedbackfromthreeaspects:first,thebasicprinciplesofMarxist-Leninisttheory;second,thepracticalexperiencesoftheChineserevolufion;third,theassimilationofthepositiveresultsfromthedebateaboutthecharacteroftheChinesesocietyfromthe1920stothe1930s.ThispapermainlydiscussesthethirdoneandindicatesthatthedebateprovidedvaluableintellectualresourcesfortheNewDemocracyTheory.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理论/学理起源/"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
【正文】
新民主主义理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民主革命并取得胜利的基本革命理论,其形成经历了较长的历史过程。新民主主义理论最终能形成为一套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筹完整的革命理论体系,就其思想着础而言,有其必备的学理起源。20世纪20年代末兴起、炽盛于30年代上半叶、学术思想界展开的"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以下简称"论战")为其提供了宝贵的源泉。当然,仅就学理起源而言,构成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基础是多方面的,但考虑到问题研究的针对性,本文仅以"论战"为讨论中心,而不及其他。
一、思想论战与学理争论双重并行
按学术界大致认同的说法,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讨论,可分为三个方面,即起于1927年至1928年的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起于1932年至1933年的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起于1934年至1935年的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总称"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何干之曾说:"社会史,社会性质,农村社会性质的论战,可说是关于一个问题的多方面的探讨。""农村社会性质的论战,是总的论争的核心。"这三方面的"论战"期,分别代表着三个连续的思想学术论争的流程,而这又与中国革命进程相衔接。因此,这场"论战"的政治背景就很值得关注了,如何干之所说:"革命的实践,引起了革命的论争,论争所得的结果,又纠正了民族集团中的偏向,帮助了实践的开展。"(注:何干之:《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何干之文集》第1卷,北京出版社,1994年,第186、183页。)正是这场"论战"的政治诉求所在。
显然,20世纪20至30年代,中国社会急剧动荡,政抬格局不断变化。由此引起思想界的争论,对"中国向何处去"的不同解答,就是这种"论战"典型的表现形式。因主编《读书杂志》而知名的王礼锡,在为其所编《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1辑所作的前言中就称;
"关于中国经济性质问题,现在已经逼着任何阶级的学者要求答复。任何阶级的学者为着要确定或辩护他自己的阶级的前途,也非解答这问题不可。"(注:王礼锡:《中国社会史论战序幕》,《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1辑,神州国光社,1931年,第1页。)1937年初何干之在总结这次"论战"时,也强调说:"在分析研究中国社会性质时,各党各派就展开了各自的政治主张。在民族战线内,各党各派对革命所抱的态度,所采的策略,是有各种各样的。有人主张资产阶级所领导的民主革命,有人主张反帝的民主革命,有人主张工人阶级革命。这种不同的政治观点,是由社会性质的分析不同而来的。"(注:《何干之文集》第1卷,第209页。)可见"论战"是有明确目的的。
对于"论战"起因,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论战"是由大革命失败后所逐步形成的中国"托派"挑起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陶希圣于1928年10月在《新生命》上发表《中国社会到底是什么社会?》一文引起的。就中共内部的争论而言,"论战"是在大革命失败,并由此导致共产国际关于中国革命问题争论的背景下发生的。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从中国革命实践的经验而上升为总结中国革命理论的问题。具体而言,"论战"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中国社会的性质和中国革命的性质,检讨中国大革命失败在理论上或政治上的原因。因此,"论战"是以理论争论为手段、以政治斗争的形式表现的。1929年12月,李立三发表《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以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观点,对中国"托派"在中国社会性质和革命性质问题上的观点展开批判。随后"新思潮派"(因1929年11月创办的《新思潮》而得名)的王学文、潘东周、吴黎平等人也发表文章,分析中国社会经济的性质,反驳"托派"的观点。1930年5月中共领导成立的"中国社会科学家联盟",在其纲领中也明确提出理论争论对于革命的马克思主义者"决不能限于理论的研究,无疑地应该努力参加中国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实际斗争"(注:《中国社会科学家联盟纲领》,《世界文化》创刊号,1930年9月10日。)。显然,"论战"对于中共党内的理论争论、对于中共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与中国"托派"理论的争论,都呈现出"实际斗争"需要的政治诉求色彩。
但是从这场"论战"的深度与广度看,不仅仅局限在政治范围内,而且引起当时学界的广泛关注,这恰恰对新民主主义理论建构产生影响。从整个论战过程看,从事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的学者们,均对中国历史与社会问题产生浓厚兴趣。因而,使得争论有了深刻的学术思想背景,即便是以"提倡经济学精深之研究"为宗旨的中国经济学社,也在1931年9月召开的第九届年会上关注"论战"。《申报》对会议的召开连续发表时评,其中提出关于中国社会经济问题研究课题的就有4项,即"中国经济在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中之地位及其关系";
"中国经济之变迁与现状";
"中国经济之特质";
"中国往何处去"(注:《中国经济学当前之巨责(一)》,《申报》1931年9月3日。)。这几点所讨论的实际就是中国社会经济的性质问题。
如果说"论战"第一阶段主要围绕政治思想问题而展开,那么第二阶段有关中国社会史的论争,第三阶段有关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论争,则较多地带有学理之争了。
中国社会史的讨论,按何干之的概括不外乎三点:"(一)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什么?中国曾否出现过这样的时代?(二)中国有没有奴隶社会,中国奴隶社会与希腊罗马社会是否完全相同?(三)中国封建社会有什么特性,封建社会的发生发展及其没落是怎样?"(注:何干之:《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何干之文集》第1卷,第265页。)何干之甚至认为这三方面的研究,构成了"新史学"的基本思路。"新史学"对中国社会史问题的研究,解决了许多中国历史难题,初步建立起中国史研究的学术范式,这是中国社会史研究的最初学术成就,也成为判定中国社会史性质的学术基础。
顾颉刚在1947年出版的《当代中国史学》中认为,在中国社会史方面取得较大学术成就的应以郭沫若、陶希圣为代表,他们是"研究社会经济史最早的大师"(注:顾颉刚:《当代中国史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91页。)。陶氏在史观上反对"中国封建社会说",与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持相反立场,此处姑且不论。郭沫若则因1930年出版《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使得他成为"论战"期间中国马克思主义"新史学"的最初代表。郭氏对"论战"学术价值的最大贡献,在于以扎实的古代文献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社会演化阶段在中国同样存在,并对不同阶段作出年代划分。对此顾颉刚有相当高的评价,认为郭氏的研究"富有精深独到的见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真相,自有此书后,我们才摸着一些边际"(注:顾颉刚:《当代中国史学》,第91页。)。郭氏之后的史学家吕振羽,在1934年6月出版的《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中,同样证实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说在中国适用的历史根据,只不过吕氏与郭氏在年代划分上存在差异罢了。
中国社会史论战之后的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继续将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扩展到农村社会,但这巳不是简单地在政治意识形态层面上的论争,而是在更为精确的社会学基础上展开论证,其中以各种统计数据作为实证分析可以说明这一点。
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是因王宜昌于1935年1月26日在天津《益世报》上发表《农村经济统计应有的方向转换》一文引起的,赞同王氏观点的文章常发表于邓飞黄主编的《中国经济》杂志上,故被称为"中国经济派"。此派基本观点是认为中国农村的中心问题不是土地问题,而是资本问题,中国农村社会巳不是封建性的社会,而是帝国主义殖民体系下的资本主义社会。对这种观点进行反驳的,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的一批社会经济学家,如陈翰笙、钱俊瑞、薛暮桥、孙冶方等人。他们因以1934年创办的《中国农村》月刊为论战阵地,故被称为"中国农村派"。该派虽然宣称"对于中国农村社会性质问题的讨论,目的不在学院式的争辩,而在根据具体的事实跟经验,决定目前中国农业改遣运动或农民运动的任务与性质"(注:陶直夫(即钱俊瑞):《中国农村社会性质与农业改造问题》,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编:《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新知书店,1936年第3版,第3页。)。这种为"现实真理而战"并不影响他们在"论战"中的学术成就,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农村社会的调查结果经过统计数据而实证的结论,都是经由严格学术规范写成的专业性极强的论著而体现出来的。可以说,"中国农村派"是在学术层面上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中国化"了,由此在客观上为中共所领导的农村土地革命提供了学理依据。
由上观之,"论战"的参与者有的是以不同政见的理论家姿态出现,有的是以政治宣传家的姿态出现,而更多的则是以学者的身分参与论争,这批学者大都经过现代学术的严格训练,在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等方面,都有相当的造诣。因此"论战"不完全像顾颉刚所说的那样:"大部分只是革命的宣传家,而缺少真正的学者。"(注:顾颉刚:《当代中国史学》,第91页。)不可否认,"论战"存在"宣传"的意味,这是当时政治现实所要求的。但同时"论战"之所以能够在诸学科上展开,则在于它有相应的深厚学术底蕴作基础,而这点恰恰是它对新民主主义理论建构有所贡献的地方。也就是说,"论战"的政治诉求,对新民主主义理论提供了思想的"合理内核",而"论战"在学术上产生的有益成果,则在学理上为新民主主义理论提供了一个"知识库"。新民主主义理论对中国历史及社会性质、社会形态的分析与年代划分、帝国主义入侵与近代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状况与作用、农村社会的土地问题与阶级关系等方面,都从这一"知识库"中得到必要的学理根据。
二、"论战"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科学定位
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经过思想界的论战,使得持不同政见的党派及其代表不能无视这个问题对于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
而经过一批学者的深入讨论,使得它在一些重要的概念上得到科学界定,主要体现在对"半殖民地半封建"这一概念作包括政治学的、经济学的、历史学的、社会学的等学科在内的现代社会科学论证。
"论战"中使用的概念可谓繁多,其中最重要者是关于中国近代社会性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分析与界定。"论战"中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或倾向于这一立场的学者,大体赞同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性质属于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当时主编大型理论刊物《理论与现实》而主张"学术中国化"的学者沈志远就说:"现在你随便拉住一个稍稍留心中国经济问题的人,问他中国经济性质如何,他就毫不犹豫地答复你:中国经济是半殖民地性半封建性经济。"(注:《新中华》第3卷第13期,转引自《何干之文集》第1卷,第187页。)至少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半殖民地半封建"这一概括中国社会性质的概念,经由一批持马克思主义观点的学者的深入研究,基本已成为一个阐释中国社会诸问题的科学概念。
中共早期对中国社会性质的核心概念"半殖民地半封建"并没有作出系统的分析,仅在有关文件或文章中有过个别的提及,这点在等中共领导人早期的文章中都有体现。作为中共的正式文件,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中已有"半殖民地"的提法。较明确地将中国社会性质作出定性的,是中共六大。六大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中认为:"现在的中国经济政治制度,的确应当规定为半封建制度……土地关系底特点,很明显地是半封建制度。""农村的封建关系之余孽,还有帝国主义压迫半殖民地的制度维持它。"(注:《六大以来--党内秘密文件》(上),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1、32页。)首次使用"半殖民地半封建"这一完整提法的,是1929年2月3日的《中央通告第二十八号--农民运动的策略(一)》(注:见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第17页。)。所有的这些涉及中国社会性质的概念,在学理上都缺乏充分的论证,只是到了"论战"时期,这个概念才以学术理论形式被较为充分地论证。
"半殖民地半封建"最终成为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在抗日战争前期发表《战争和战略问题》、《〈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著名文章中明确而科学地界定的。那么,新民主主义理论对中国社会性质的阐释与"论战"之间存在什么关联呢?这就需要将"半殖民地半封建"这一概念的演变加以历史地考察。
第一,从"论战"的演进过程看,对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作过较全面的学术研究的,首推"新思潮派"。1930年4月,《新思潮》月刊在第5期推出"中国经济研究专号",发表王学文、吴黎平、潘东周、李一氓等中共理论家论证中国社会性质的文章,其中王学文的《中国资本主义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其发展及其前途》与潘东周的《中国经济的性质》两文对"半殖民地半封建"概念的分析最具代表性。尽管他们在论证"中国主要的经济是封建的半封建的经济",资本主义"并不是代表中国经济的主要特征"(注:高军编:《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90、192页。);
"中国是半殖民地的国家"时(注:高军编:《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上),第203页。),是从"全面地分析中国社会的生产关系",而不是从生产力着手,但他们研究的积极意义,正如何干之在总结这场"论战"时所肯定的那样,是"在中国思想界最先规定中国社会为半殖民地性半封建性的",而"所谓帝国主义支配下的半殖民性半封建性社会的定义,在此已有了一个雏形"(注:《何干之文集》第1卷,第210、211页。)。
第二,中国社会史的讨论,将中国社会性质的分析从学术层面上升华了一步。也就是说,通过中国社会史的讨论,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判断,已有可能建立在严格的历史学基础上,从而使得中国有史以来的社会形态划分及其相应社会性质的确定有了竖实的史学基础。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史研究》依据中国历史文献与考古文献,第一次证明中国也曾经历过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所强调的社会形态有规律地递替阶段,不但反驳了"新生命派"与中国"托派"的"空白奴隶制"说与中国"国情不同"说,而且为新民主主义理论在划分中国社会发展阶段提供了必要的史学依据。与此同时,吕振羽的史学论著也明确提出"由鸦片战争到现在,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代"的论点(注:吕振羽:《中国社会史纲》(本书为原《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的增订本),"原版李序"(即李达序),耕耘出版社(上海),1949年,第2页。),这也体现了它在新民主主义理论形成中的重要性。
第三,"中国农村派"对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探讨,基本上与前期两次"论战"同时起步"""",而且在研究方法上更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中国农村》上刊载的大量研究中国农村社会问题的学术论文,表明"中国农村派"已建立起分析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基本学术框架。1935年间,钱俊瑞发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研究的任务》,孙冶方发表《农村经济学底对象》,陶直夫(即钱俊瑞)发表《中国农村社会性质与农业改造问题》,薛暮桥发表《研究中国农村经济的方法问题》,等等(注:这些专业性极强的论文,1935年9月收入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编、上海新知书店出版的《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一书中。)。通过对中国农村生产关系、土地问题、帝国主义入侵与中国农村资本主义关系问题等方面的实证性研究,令人信服地得出中国农村社会性质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结论。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经过几番,"论战",到1937年已有了一个基本的结论,这体现在前述的何干之的总结性评述之中。1937年,何干之的《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两书的相继出版向人们表明,经过"论战",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已被当时进步的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史学家所接受,可以说他们在思想学术上已形成了一个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共识。他们当中有些学人后来奔赴延安,这对于中国共产党人建立起完整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体系,无疑有着重要作用。
有论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革命的理论表述、理论建构,在1935年实际已经成熟、完成。"(注:雷颐:《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与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形成》,《雷颐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05页。)这一观点值得讨论。因为作为政党最高意识形态的理论体系的成熟,必须以其政党的政治纲领或该政党领袖人物的理论观点的正式发表为标志。因而,作为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的理论体系,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成熟,当以等中共领袖人物关于该理论基本观点的系统阐述和正式完整发表为标志。仅就关于新民主主义理论中有关"半殖民地半封建"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加以表述的,则是1938年11月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报告。1939年10月4日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明确地称"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注:《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04页。)。而体现这一概念经典表述的,则是1939年12月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和1940年1月的《新民主主义论》。
新民主主义理论固然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但无疑是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他在阐述新民主主义理论中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观点时,其学理资源可以说是来源于"论战"的积极成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并非忽视在此之前所作的艰苦理论探索)。这可以从当时参与"论战"的学者在延安的学术活动,以及关注他们的学术活动的史实中得到印证。
其一,新民主主义理论中以历史学角度论证中国社会性质的,主要体现在1939年12月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第一章中,而这一章是他人撰述经由修改而成的,无疑认同了其中的基本观点。参与这一章撰述的有、李等(注:参见张静如主编《中国共产党思想史》,青岛出版社,1991年,第230页。),而则直接参与了"论战"。1931年6月,用刘梦云的笔名写成《中国经济之性质问题的研究》的长文,刊登在《读书杂志》第1卷第4、5期合刊上,以评"托派"理论家任曙的《中国经济研究》一书为主要内容。在驳论中,从帝国主义入侵后中国社会经济变化的两重性、社会经济中的商品关系与剥削关系、对外贸易所表明的中国经济性质、中国农村经济中的土地问题等方面,论证了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并没有资本主义化,而是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之中。此文的基本观点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第一章中得到相当程度的反映。
其二,何干之关于中国社会经济性质的观点,以及前面提到的两本对"论战"的总结性著作,在延安学术界及对本人都产生过积极影响。何干之1937年8月赴延安(10月初到达),任陕北公学理论教员及陕北公学下设的"中国问题"研究室主任。何干之因将准备撰写的中国民族文化史的计划函告,毛回函给予肯定(注::《致何干之》,《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36~137页。),并在函中向何干之索要他即将出版的两本新书,其中一本就是《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书中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金融财政等方面论证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经济的特点"(注:《何干之文集》第2卷,北京出版社,1994年,第169页。)。何干之关于中国社会经济问题的分析,对不久之后全面阐述新民主主义理论,应有诸多帮助。
其三,"论战"期间在"新思潮派"中起重要作用的王学文,在:"论战"中从学术理论的高度论证中国社会性质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是出于"根据党的指示"(注:王义为:《王学文传略》,晋阳学刊编辑部编:《中国现代社会科学家传略》第3辑,山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56页。)进行的。王学文1927年春由上海到延安后,相继任中央党校教员、马列学院副院长兼教务主任,继续从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与教学。、刘少奇、、陈云等都到马列学院作过报告。在该院任教的吴亮平也直接参与过"论战"。1930年他在《新思潮》第5期上发表《中国土地问题》,文中论证的结论是:"现在中国农村租佃制度下的剥削关系,是封建式的剥削关系。"并且在注文中进一步辩证地指出:"我们并不否认中国农村中也存在着资本主义的剥削。不过这种剥削的范围和封建剥削比较起来,真是微乎其微。"(注:高军编:《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上),第245页。)王学文、吴亮平等中共党内理论家对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学术研究,是延安时期理论界有关这方面的基础性研究。
其四,史学家吕振羽的研究工作,同样受到的关注。吕振羽关于"西周封建论"、中国社会形态发展规律、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近代社会性质问题等观点,都与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有吻合之处。他的《中国政治思想史》一书尤其受到的重视。该著的学术批判性主要是针对"新生命派"和"托派"的历史观,尤其是对陶希圣同名著作《中国政治思想史》的批判。曾询问过这部著作的撰写情况(注:朱振惠:《论吕振羽史学》,《历史研究》1989年第4期,第160页。),可见对吕振羽的学术活动始终是关注的。
总之,上述有关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思想论战与学理争论双重并行,以及参与论战的一些主要的进步学者纷纷奔赴延安,他们将"论战"的积极成果潜移默化地传播给共产党人,成为建构新民主主义理论体系的学理源泉之一。
三、新民主主义理论对"论战"积极成果的吸收
新民主主义理论无疑是中国革命实践的理论总结,是实践经验的理论升华。新民主主义理论作为一种较为完备的革命理论形态,是建立在对已有知识积累基础上的学说。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学理来源,既有域外的,如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也有本土的,如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果、"五四"以来新文化的积极成果。通过以上论述,可以证明于新民主主义理论也吸收了"论战"的积极成果,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定位。
"论战"中被讨论得最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一词,在延安时期的学术理论界,成为一种被较为普遍采用的概念,在的文章中也多次使用。然而,就新民主主义理论体系而言,一个概念的使用并不足以支持该理论的体系结构框架,因而新民主主义理论作为一种指导中国革命的理论形态,它的建构完成是充分吸收了各种学科各方面知识的精华的。"论战"的积极成果是构成新民主主义理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这并不表明后者的理论内在知识因素完全移植于前者,只有在有助于构建分析中国社会经济的历史与现实基本特征的层面上,前者才有可能成为后者的学理起源。近代以采中国社会史基本性质的论定,是构成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历史基石,"论战"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学者们,为此作出了极有价值的理论贡献。
第一,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内部政治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
导致对其基本性质的确定显得相当困难,表现在:帝国主义的入侵所带来的资本主义因素是否改变了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基本性质,也就是说,中国是否已资本主义化了,抑或是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30年4月,"新思潮派"的王学文从"全面地分析中国社会的生产关系"入手,论证中国的"交换经济"在"广大的自给自足经济中,只不过是较小的萌芽形态,并不能占主要的支配的地位"。农村中只有"稀有罕见"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城镇手工业中有着无控制的"劳动剥削",农村中地主对农民的地租形式的剥削,都是"封建的半封建的经济关系存在于中国的具体的表现"。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中国仅是"小小萌芽",在中国广大经济区域中,"只不过(是)发展初期的萌芽状态,并不能占得主要的地位"。因此中国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实在是封建的半封建的经济"。(注:高军编:《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上),第180、187、189、191、190页。)
"新思潮派"的潘东周,在批评中国社会是所谓"商业资本主义"社会,"封建残余"已实际不存在的观点时,强调说,"商业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阶段,他并不代表一个经济制度","所以商业资本的长期发展,并不能中国社会的封建关系",而帝国主义与封建制度的勾结,则造成了"中国是半殖民地的国家"。(注:高军编:《中曙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上),第199、201、203页。)
"新思渐派"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分析,正如何干之所评价的"确有了划时代的贡献,有极大的历史价值"(注:《何干之文集》第1卷,第214页。)。后来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也同样强调了这种观点,指出:"自从一八四零年的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一步一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注:《选集》第2卷,第626页。)
第二,如何正确看待帝国主义入侵中国后所带来社会变化二重性,是"论战"所争论的另一个问题,新民主主义理论对此问题也有较全面的分析。
"论战"中"动力派"学者大都持中国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观点,否认中共领导的民主革命的必要性,其中在"帝国主义"问题上作文章是一个典型。严灵峰以"生产技术"作为"测验社会经济结构"的方法,用1913年至1921年中国进口工农业机器数量的增长数字,"证明中国社会之如何迅速地采取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而中国虽然"受帝国主义束缚日益坚固……然而,中国社会经济资本主义化的过程,还是有蒸蒸日上之势"。(注:高军编:《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上),第348~350页。)任曙则将对外贸易当成中国经济的"中心问题",认为"近代资本主义在中国农村经济中取得支配的地位,以及在全部中国经济生活中取了决定意义……是因为帝国主义向中国输入商品的关系"(注:高军编:《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22页。)。"动力派"完全否认了帝国主义使中国社会经济殖民地化、半殖民地化的事实。
对于"动力派"的观点,专门发表《中国经济之性质问题的研究》予以驳斥,文中指出,任曙"只看见商品关系,而不看见剥削关系",是"做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辩护士的工作!"文章以许多实证数据,如海关进出口数据、国外投资数据等,论证了帝国主义将中国变成其附庸,"不但不能帮助中国资本主义的独立发展,而且阻止中国资本主义的独立发展;
他不但不消灭乡村中间的封建式的剥削,而且加紧了这种剥削。"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只能使中国的经济殖民地化,而不能使中国的经济独立发展。"指出,正确理解中国经济性质,是正确理解中国革命性质的前提。"土地革命的主要内容,是在打倒帝国主义与消灭封建剥削。"而"目前中国的革命还是民主资产阶级性的"。(注:《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1辑,第3、14、44-45、70、72页。)
据曾参与中国社会史论战的朱伯康回忆,刘梦云(即)文章发表后,"读者反映良好,都认为这是解决中国革命理论问题的佳作"(注:朱伯康:《往事回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44页。)。况且作者后来直接参与对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建构,其这一观点在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与《新民主主义论》中进一步被完善地表述。
第三,从生产关系入手剖析中国农村社会的性质,是"论战"在方法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为新民主主义理论关于中国农村社会阶级关系的分析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借鉴。
中国农村经济在20世纪30年代几乎濒于破产,因而有1933年开始的所谓"复兴农村、救济农村"的社会改良运动,但"中国近来流行的""""复兴农村改良技术""""的口号,宣传得怪好听,实际上未见有若何改进之处"(注:褚汇宗:《国际经济战争与中国》,上海黎明书局,1936年,第257页。)。农村社会经济的变革,显然不是一个生产技术的问题。对于这一点,在"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中,"中国经济派"的王宜昌、张志澄等人犯了一个基本理论错误,即认为"技术即生产力",而忽视了生产力中劳动对象--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对此,"中国农村派"的钱俊瑞、薛暮桥、孙冶方等作出了有力的辩驳。钱俊瑞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研究的任务》的文章中,开宗明义地称:"研究中国农村经济者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农村的生产关系,或是在农业生产、交换和分配过程之中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别的。"。而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因为"(一)土地是农业生产最主要的生产手段",而据统计"占全部人口百分之九十的中农贫农和雇农,却只有百分之三十的土地";
"(二)中国目下农村资金的累积与剥夺,主要以,土地所有""""这一种财产关系为根据";
"(三)农村劳动力的荒废起因于农民的失地"(注:《中国农村社会性质问题论战》,第73页。)。薛暮桥也认为,尽管不能否认农业生产力中的技术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还有社会的一面",即"人和人的社会关系"。以研究农村生产关系为重点的方法,可以避免"离开了社会生产关系,而把""""机器生产当做决定资本主义社会的直接因素"""""的错误。薛暮桥还指出,不能夸大资本主义生产技术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因为从农村生产关系上看,"在中国农村中间,一方面可以看到农民底向两极分化,另一方面又可看到整个农村经济底衰落、崩坏;
在这情形之下,贫农底增加,远比资本主义经营底发展来得迅速。"(注:《中国农村社会性质问题论战》,第50、54、56页。)由此证明,虽然有资本主义生产因素的生成,但中国农村社会并没有资本主义化,而仍然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
总之,"中国农村派"主张"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上之特定的生产关系中来把握生产力"(注:《中国农村社会性质问题论战》,第90页。),才能科学地确定中国农村社会的性质。这种研究中国社会性质的方法,在新民主主义理论中同样体现着,如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书中,关于"农民阶级"的分析,以农村土地占有及使用、农村中阶级关系、农村经济剥削形式等方面入手,确定不同阶层的农民在中国农村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农民对中国革命的态度与作用等等就是例证。
中国地质论文范文第3篇
比较文学在自然科学的影响下得到命名,进而在进化论与科学实证主义的指导下不断将比较文学学科规范化精确化。学科理论与方法得到奠定后,法国学派将比较文学的研究范围圈定在了欧洲文化中心之内。然而在成熟的“欧洲文化中心的历时性范式”内存在着大量的异常现象,由此导致了美国学派所声称的“比较文学的危机”。正如巴登斯贝格所言,“生物学方面的‘比较’科学,在十九世界前三分之一时期内形成了专门的学科,文学史自然会效法它的方法。”后来韦勒克在考证“比较文学”这一名称的时候也谈到这一问题:“这个词的产生显然受到了居维叶(Cuvier)的名著《比较解剖学》(1800)或德热朗多(Degerando)的《哲学体系的比较史》的启发。”自然科学的影响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借用问题,而是一种范式的借鉴。因此韦勒克先生才说:“浪漫主义思想丧失了信誉,从自然科学引进的思想大获全胜,连在文学史上的撰写工作中也是如此。”其实事实远不像韦勒克想象的那样简单,科学作为一种进步的神话,也作为一种范式的霸权几乎支配了当时乃至现在的所有人文学科。正如伽达默尔所言:“科学的方法论精神渗透到一切领域。”然而当时的文学研究不仅没有做出任何反叛科学范式的姿态,反倒主动迎合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其中影响最大的除了进化论之外就是实证主义哲学。
进化论的观念让当时的研究者将文学史看作不断进化的历史。比如法国学者布吕纳介耶就非常熟练地运用了这种理论分析法国的文学史。后来比较文学第一本教材波斯奈特的《比较文学论》便是具体运用进化论的观念将整个文学史的演绎分成了氏族、城邦与国家三个阶段。这些文学史研究者基本上按照进化论的观念奠定起了文学史研究的历时性范式,打开了文学研究的国际视野,也为法国学派的比较文学研究奠定了基本方向。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法国学派在科学实证主义的指导下确定了相应的领域,即欧洲范围内的文学交往历史事实。这在梵•第根的规定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比较文学的对象是本质地研究各国文学作品的相互关系。在那么广泛的定义之下,如果只就欧洲而论,它便包含希腊、罗马文学之间的关系,以及从中世纪以来近代文学对于古代文学所负的债,最后是近代各国文学之间的关系。”后来的伽列与基亚都在力图圈定比较文学研究的领域。无论是伽列为比较文学所作的定义所包含的研究领域,还是基亚在《比较文学》教科书中指定的研究书目,他们都明确地将“国际文学关系史”定格在了欧洲。由此法国学派在“欧洲文化中心的历时性”范式之内确定了比较文学的基本理论、研究模式、基本方法及研究领域,比较文学的发展似乎步入了一个常规时期。然而“常规科学不会产生目标之外的任何新现象,事实上这些与盒子不合的现象根本就不会被发现。”这些与盒子不合的,范式之外的现象便是库恩先生所说的“反常”(Anomaly)。所谓“反常”就是现象与范式的预期不相符合。比较文学也是如此。在法国学派的范式之内,大致出现了这样几种反常现象,这是他们无法在范式内解决的,也是引起美国学派诟病的地方。即文学历时性之外的共时性问题,即没有事实联系的相似性问题;科学实证主义之外的美学价值问题,即以文本为中心的文学性问题;欧洲文化范围外的文学现象问题,即西方国家之间的平行文学现象问题。
二、美国学派的“西方文化中心的共时性范式”
美国学派的出场首先是在危机的呐喊声中掀开比较文学新范式的序幕的。最先发出洪钟般呐喊的是捷克裔学者韦勒克。他在《比较文学的危机》一文中首先便挑明了比较文学所面临的危机状态:“我们学科的处境岌岌可危,其严重标志是,未能确定明确的研究内容和专门的方法论。”接着在后文中以严密的逻辑性与火药味十足的论战历数了法国学派的各种罪状,诸如事实主义、唯科学主义、历史相对主义、文化贸易主义与沙文主义等等。这场论战虽已过去六十多年,理智地客观地运用范式理论的分析我们发现,法国学派的这些“罪状”其实是他们在建构比较文学学科的初始阶段不可避免的,也是其范式必然导致的问题。祛除美国学派的意识形态背景,我们关注的是比较文学到了美国学派的手中会走向何方?这便是我们要论述的以美国学派为代表的“西方文化中心的共时性范式”。通过前面的分析,法国学派从科学实证主义范式视域将比较文学定性为“国际性的文学关系史”,其实就是从时间性维度来分析文学现象。也正因为如此,法国拒绝或放弃了对文学本身的美学价值分析。而共时性范式则主要从横向对比分析出文学之所以为文学的要素,也即是俄国形式主义所提出的“文学性”。文学性问题成为自新批评以来整个西方文艺理论所关注的焦点,它将文学研究导致了关注文本的“内部问题”,着重从文学本身的形式要素去研究文学的本质性问题。(具体请参见朱立元在《当代西方文艺理论》的前言)美国学派的第一背景是新批评。正是以韦勒克为代表的新批评理论家首先强调文学的文学性问题,然后以此为契机在雷马克、韦斯坦因等人的共同努力下才建构起了一个共同的美国学派。
国际性的文学现象是法美学派的一致的研究领域。然而之所以有论战,主要在于他们持有不同的范式视域。法国学派秉承的是历时性范式,以科学实证主义眼光将比较文学的国际性文学交流事实进行了追根溯源式的汇总,以达到一种“文化的清算”。而到了美国学派认为“必须正视‘文学性’这个问题,它是美学的中心问题,是文学艺术的本质。根据这样的文学学术观,文学艺术作品本身便成了必要的研究中心。”在韦勒克开创的共时性范式下,雷马克及韦斯坦因等美国学派学者建构起了一整套平行研究体系,主要来讲包括了这两大研究体系:本学科研究与跨学科研究。在本学科研究体系中包括了比较诗学、主题学、文类学与类型学;在跨学科体系中主要包括了文学与艺术,文学与宗教、历史、哲学,文学与社会科学,文学与自然科学。与法国学派一样,确定了学科理论与方法也开始圈定研究范围,继而形成西方文化中心范式。韦勒克声称:“关于赞成提‘比较文学’,还是‘总体文学’……至少西方文学是统一的,它形成一个整体。……我们必须承认一个包括整个欧洲、俄国、美国以及拉丁美洲文学的紧密整体。”科修斯也认为:“文学运动和文学评论也证实了西方文学这个基本的统一体。比较文学建立在对西方文学的这一看法上。”当然,韦斯坦因也不例外,他在肯定比较文学研究西方文学的同时否定了东方研究比较文学的可能性,固执地将比较文学研究领域圈定在西方文化版图。通过归化吸纳或排斥拒绝,美国学派的“西方文化中心的共时性范式”最终确立起来。然而范式的确立最终让美国学派与法国学派一样陷入了不可挣脱的范式悖论之网。在美国学派所持的范式内同样出现了这样几类反常现象:比较文学与文艺理论、与文化研究的问题;西方文化中心之外的东方文学问题。其实美国学派将比较文学从历时性的追求国际文学关系史拉回到文学本身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然而在规定比较文学的定义时则完全不同于前者,前者是人为收缩而后者则无限放大,导致后来比较文学研究大有被文艺理论大潮、文化大潮吞噬的危险,由此导致了比较文学的另一次危机。因此才有了苏珊巴斯奈特的“死亡论”:“比较文学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走向死亡”,“比较文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过时。”为什么会如此呢?共时性的研究范式一方面要求打破时间界限,从横向研究跨越性的国际文学现象,另一方面也混淆了比较文学与文艺理论、文化研究的界限。雷马克的定义所涵盖的内容大概只有“文化”一词才能包含。从1994年加拿大埃德蒙顿召开的国际比较文学协会第14次大会到后来伯恩海默的《跨世纪的比较文学》学科现状报告,比较文学还是比较文化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比较文学的学术身份到底是什么?比较文学学科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即使存在又该怎么处理这种文学与文化的问题?很多学者都表示出了焦急的心态,甚至自愿放弃。美国著名学者乔纳森卡勒认为,如果将比较文学扩大为全球文化研究,比较文学学术身份必然走向消失,因为“照此发展下去,比较文学的学科范围将会大得无所不包。”卡勒还只是有点焦心而已,而勃洛克面对这种纷然杂陈危机四伏的比较文学干脆表示放弃:“如果我们想给比较文学下一个严密的定义,或者把它归纳在一种科学或一种文学研究体系里面,我们必然得不偿失。”最后他决定将比较文学学科取消!
不仅如此,当美国学派的共时性范式遭遇学科身份泯灭的危机之时,由西方文化中心范式所带来的反常现象也困扰着美国比较文学文学学者。当韦勒克、雷马克与韦斯坦因将比较文学研究局限在西方同一性文化中心的时候,各种文化研究的热潮打破了这一范式,使其完全不能处理由于文明所带来的异质性与变异性现象。因此伯恩海默才在报告中审慎地提出了“放弃欧洲中心论,将目光转向全球”的号召。即便如此,旧范式已经失衡,新范式尚未出世,全球化的比较文学研究也显得有些苍白无力,伯恩海默只是在范式内看到了反常现象而已,因其无法打破原有的“西方文化中心的共时性范式”,全球化的号召最终就蜕变成一种口号!
三、中国学派的“东西文明对话的异质性道路”
范式作为一种悖论话语,不仅建构着学科也解构着学科。法美学派之所以一次又一次地在拯救中将比较文学推向危机,究其原因在于法美学派都以西方为代表的科学主义“元范式”影响下以追求“同质性”为旨归。而这一点却是范式理论本身也无法看到的。因为范式理论本身便建立在科学主义的话语体系之中。因此库恩先生一方面声称所有人文科学根本还未进入一个成熟范式的阶段,另一方面在他看来,自然科学成就属于西方。因为“只有从古希腊时期发展而来的文明才拥有最基础的科学。”鉴于范式理论本身的唯科学主义倾向,我们根据李凯尔特有关文化科学的异质性理论来进一步描述法美学派范式的局限与中国学派的合理性。德国著名的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李凯尔特认为,科学有两种分类方法即质料的与形式的分类法,由此形成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二者的对立主要源于形式的分类原则即“现实的连续性和异质性原理”。“每一个占有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的形成物,都具有这种连续性。我们可以简要地把这一点称为关于一切现实之物的连续性原理。”通俗地讲,所谓连续性原理就是说自然的万事万物都是流动的连续体。然而另一方面“至少任何人都不能说,他在现实中曾经看到某种绝对同质的东西。一切都是互不相同的。我们可以把这一点表达为关于一切现实之物的异质性原理。”连续性与异质性构成了现实的非理性。然而自然科学“只有通过在概念上把差异性和连续性分开,现实才能成为‘理性的’。(科学)我们把每个现实中的异质的连续性,或者改造为同质的连续性,或者改造为异质的间断性。……数学采用的是头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从排除异质性开始的。”自然科学的形成是通过对异质性的同质化或排除异质性而达到,而文化科学则直接关注异质性。然而比较文学要实现真正的“世界文学”,要走向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摆脱自然科学的同质化范式而强调异质性。从现实而言,东西文明的异质性也是全球化的时代里必须认识到的文化现象。当比较文学在美国学派那里遭遇到各种文艺理论思潮,尤其是自德里达以来的各种带有解构性理论流派(如解构主义、女权主义、新历史主义、后殖民主义及族群主义等)之时,就应该发现他们用人文主义反抗科学主义,用边缘解构中心,实际上是在追求一种“异质性”。因为现实的东西方世界的发展正在面临这一问题。亨廷顿在《文明与冲突》一书里从学理方面探究了东西方在今后发展中所面临的文明异质性冲突。虽然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特征,但他指出现在世界文化发展必须要关注的东西方文明的异质性问题。然而因为法美学派所持有的西方中心的科学同质性范式长期地遮蔽了这种异质性,当然也就解决不了比较文学在面对文化大潮与东方文明的时候所带来的危机。
当比较文学传播到中国的时候,因其东西方文明的异质性的强烈冲突,因此中国学派从一开始就有很强烈的自觉意识。然而中国学术长期以来也笼罩在西方的科学同质化范式的阴影下,企求通过“求同”来缩短与西方学术的距离,最终导致中国学界的“失语”。比较文学的研究也是如此,从最初台港学者提出的中国学派到大陆积极响应,一直都以“求同”心态在进行着理论与方法、研究与实践的探索,其结果是不仅理论特色与立场缺失,甚至学科学派也常常遭到学界诟病。后来在学界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之后开始了论争与探讨,以期总结出比较文学中国学派的可持续化发展道路。曹顺庆先生率先在总结中国学派的理论与方法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长期以来在西方的科学同质化范式下所遮蔽的“异质性”问题。根据中国文学实际与东方文明独特性,结合当今世界政治文化及学术的走向,曹顺庆先生具体地论述了“异质性”作为比较文学的可比性问题,并且于2005年在比较文学第八届年会上正式提出了“文学变异学”理论。正是通过异质性的变革,不仅在跨文明的立场上运用文学变异学的方法理清了法美学派的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形成了一套比较文学中国模式以互补对话交流沟通为宗旨的理论体系,从而避免了法美学派范式所遭遇的范式悖论性。
中国地质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佛经翻译;
体系;
传统译论
一、引言
我国的佛教翻译,始于东汉末年,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发展,到唐朝臻于极盛,北宋逐渐式微,元朝以后则已经接近尾声了。千年的译经活动不仅产生了大量的译著,还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观点,奠定了我国传统译论的基石。从翻译的主体看,佛经翻译主要有两部分人:西域前往中国的僧侣和西行求法的中国僧侣。他们当中大都精通梵汉两种语言,对佛经要义理解较深,且对中国文化背景较为熟悉。从翻译的历史看,佛经翻译可分为四个阶段:草创时期——东汉末到西晋,发展时期——东晋到隋,全盛时期——唐代,结束时期——北宋。佛经翻译声势浩大,成就斐然,其间的思想光芒,虽点点滴滴,但历经数百年渐渐汇聚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系统。我国传统译论中的“文、质”之争便始于此。“文质”说是我国翻译理论的基础,它孕育于大量的实践活动,根植于我国传统哲学思想,吸取了传统文论的精华。本文拟摘取著名译家的论点,剖析其间的相异与相似之处,以求建立一个完整的理论结构。
二、“文”与“质”之争
我国的翻译活动历史悠久,有史可证的翻译可以追溯到西周时候。但零星散乱的翻译活动并未对我国文化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也未形成理论论述。因此,系统完备地考察翻译还需从佛经翻译开始,它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次翻译高潮,对促进古代中印文化交流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佛经翻译的首篇确凿可考的应是东汉时期安世高所译《明度五十校计经》。起始阶段未见论述,直到三国时支謙的《法句经序》才首开中国译论之先河。不过,早期译者所遵循的方法和原则已见端倪,为支謙的论述提供了理据并奠定了基础。安世高来自西域,但精通华语,所译经本措辞恰当,较好地传达了原文本义,“义理明晰,文字允正,辩而不华,质而不野”。但总体还是偏于直译,顺从原文结构而有损于译文。支谶同样来自西域,所译经本全属大乘佛教经典,他仍采取直译,“贵尚实中,不存文饰”,以“弃文存质,深得经义”为旨意。随后的数位译者同样遵循直译之路,“言直理旨,不加润饰”。由此可见,直译为肇始阶段的译者所遵从,但过分求实求质必然导致结构僵硬,义理隐晦,滞于理解。这样,也就为“文”提供了契机。“文、质”之争始于支謙的《法句经序》,他斥直译文本“为辞不雅”,提倡译文适应读者的口味。支謙译经较多,译作“曲得圣义,辞旨文雅”,他批评直译者“虽善天竺语,未备晓汉。其所传言,或得胡语,或以义出音,近于质直”(《法句经序》)。他在翻译或改译经文时,改“胡音”为汉意,用意译取代音译,这种译风从三国到西晋,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然而其过分追求美巧,难免偏离原著本义,因此也遭到来自直译派对反驳。质派坚持“佛言依其意不用饰,取其法不以严。其传经者,当令易晓,勿失厥义,是则为善”的原则,并以老子和孔子的名言为其佐证,所以翻译时,应“因顺本旨,不加文饰”。文质论争由此而起,偏于质,文义有所不尽;
偏于文,结构无以传达。质者居先,是因为对佛教经典的虔诚,唯恐违背经旨,所以“朴则近本”。文者随后,是想修正直译的不足之处,所以“颇从文义”,但其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删削过多而不能尽表原意。因此,译文常常无法两全其美,达致二者满意的程度,这样,争论还得继续下去。
前秦时期开始有组织地翻译佛经了,道安(314—385)是其中的重要人物。译场主张直译,但要求译文必须符合汉语习惯,不至于令人费解。道安不赞成支謙在文字上求“巧”,也不赞成多删削。在处理“文、质”问题上,方法更加灵活,译大乘经可以“文”,译戒律非“质”不可,即文质由经文本身来决定。道安不懂梵文,他对翻译的研究是通过对同本异译的比较而进行的,译场的实践经验与总结使他对翻译的认识日渐成熟,提出了著名的“五失本”、“三不易”理论,这一理论在后世的译经中深受推崇。鸠摩罗什(350—409)开创的新译“文约而诣,旨婉而彰”,质量实属上乘。罗什倾向于意译,但处理手法非常纯熟,赞宁评价其译文“有天然西域之语趣”。罗什之前的译经人员往往以中国玄学唯心主义的立场去理解佛经,常借用玄学名词来译佛学概念,道安反对这种“格义”的方法,认为“先旧格义,于理多乖”。罗什则完全摒弃格义,创立佛教专用名词。不过,罗什的翻译仍有不足之处,如僧睿所言“未备秦言名实之变”,对汉语的含蕴处不甚了解而致表达不够确切。彦琮(557—610)精通梵文,批评从胡本转译过来的经典中谬误重重,认为译经必须依据梵文原本,他甚至倡言“废译”,要求在中国佛教徒中普及梵文,这种过激思想在佛经翻译史上尚属首次出现。彦琮在其《辨证论》中,总结了翻译经验,十分推崇道安的“五失本、三不易”之说,认为“洞入幽微,能究深隐”。并评论了历代译人的得失,提出了“十条”、“八备”,总结了佛经翻译通常遵循的方法以及做好翻译的八项具体条件。这一时期对“文、质”的论述更为深入,罗什提倡意译,主张在存真的原则指导下“依实出华”。慧远认为“以文应质则疑者众,以质应文则悦者寡”。僧祐认为译经的要旨是“尊经妙理,湛然常照”,“文过则伤艳,质甚则患野,野艳为弊,同失经体”。
唐朝时期,佛经翻译达到顶峰,译者以本国僧人为主,他们兼通梵汉,深晓佛理,译场制度更加完备,译经的计划性更强,极少选译、节译,往往翻译全集,因此,所译佛经大大超过了前代。玄奘(600—664)是这个时期的杰出代表,在我国翻译史上占据了十分突出的地位。玄奘组织的译场分工细密,对翻译的各个环节都做到了细致入微把关,这种个人才华与集体智慧的结合使译本达到了近乎完美的水准。从玄奘的译文形式来看,“比较起罗什那样修饰自由的文体来觉得太质,比较法护、义净所译那样朴拙的作品又觉得很文”(马祖毅 1999:149)。在“文、质”方面,玄奘做到了圆满的调和,所译经文“览文如己,转音犹响”。他对以前的旧译文,凡是“中间增损,多坠全言”者,一一予以重译。玄奘翻译技艺高超,善于运用多种翻译技巧,但他对翻译的理论论述较少,仅见于其制定的“五不翻”原则,这一原则至今仍对名称翻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唐代以后,佛经翻译声势渐微,由大规模的译场转为零星的散译,论述也已销声匿迹。围绕佛经翻译而进行的“文、质”之争,开创了我国传统译论的先河,尤其在方法论上对翻译进行了深入探讨,尽管各派论家的观点稍显独立甚至零星,但统而观之,却有着理论雏形。下面将对其理论结构进行探讨。
三、佛经译论的理论结构
佛经翻译历经千年,从支謙的开篇译论,到宋末赞宁总结译论,佛经译家围绕翻译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讨论。尽管佛经译论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学科性质,但其理论价值和思想光芒对于当今译学的建设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译经论家都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的论述不仅是有感而发,而且引经据典,深植于中国古代文论的沃土之中。对于这些散见于各个时期的论述,综观其旨,可以发现其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对翻译进行的阐述,这些论述不仅涉及翻译本身,还对译者也进行了论述,因此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系统。
翻译的本体论在于回答翻译是什么?本源何在?对翻译的本体认识源于周朝,《周礼义疏》中解释为“译即易,谓换易言语使相解也”。赞宁在《宋高僧传》中再次对其定义,“译之言易也,谓以所有易所无也”。虽似仿效,然其更好地反映了翻译的功能。他认为佛经翻译是“有缘则遇,无道则违”,译者为“察异俗、达远情者”,并以生动的比喻言之——‘翻’也者,如翻锦绮,背面俱花,但其花有左右不同耳。
翻译的认识论在于明析翻译的运作过程,探寻其中的规律。维袛难认为“佛言依其意不用饰,取其法不以严。其传经者,当令易晓,勿失厥义”(参见马祖毅 1999:106)。他认识到佛经的文本特征,指出译者应该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传达意义,即翻译要做到现代意义上的“信”与“达”。道安提出了翻译的“难易”观,即“五失本”、“三不易”理论,他认为翻译梵文佛经,有五种情况容易使译文失去原文的面目,有三种情况不易处理好。这一观点对其后的翻译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钱钟书甚至认为“吾国翻译术开宗明义,首推此篇”(《管锥编》)。鸠摩罗什对西方辞体的论述论及到传达原文的文体风格问题。慧远对文体的看法是“以文应质则疑者众,以质应文则悦者寡”,僧祐认为译经的要旨是“尊经妙理,湛然常照”。彦琮的“八备”说提出了做好翻译的八项条件,“八者备矣,方是得人”,对译者本身修养的论述至今仍有参考价值。
佛经译者在方法论上建树最丰,围绕“文、质”之争,各家都对翻译的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质”者对佛家经典态度虔敬,唯恐背经离义,认为“朴则近本”,于是翻译时便“审得本旨,了不加饰”。“文”者注重译文词藻文雅,“曲得圣义”,力图适应译语文化。“质”派以维袛难为代表,认为翻译应“因顺本旨,不加文饰”,佛言神圣而庄严,追求美巧,难免离开原著,导致译文偏离旨意。“文”派以支謙为代表,主张改“胡音”为汉意,不死扣原文,传义并求雅。“文、质”之争论及了翻译中的矛盾观,偏于质,文义有所不尽,偏于文,原质有所丢失。于是,执中者平衡于二者之间,道安主张经文的文质,应由其本身来决定,译大乘经可以“文”一些,译戒律就非“质”不可了。玄奘的译经做到了文质的最佳平衡,从形式上看,比较自由的文体来显得太质,比较朴拙的作品来又觉得很文。翻译中,他运用了多种技巧,并制定了“五不翻”原则,再加之完整的译场制度,使得佛经翻译达到了顶峰。
四、结束语
我国译论始于佛经翻译,尽管译者众,论者寡,但丰富的经验形成的论点开启了我国翻译理论的历史序幕。大规模的翻译活动促进了佛教文化与本土文化的融合,佛经译论也深植于我国传统文论的沃土之中,从开篇译论到渐近尾声的论述,虽间隔数百年,但综观其旨,确然自成体系,理论结构分明,是现代译论的发展根基。
【参考文献】
[1]陈福康.《中国译学理论史稿》[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2]马祖毅.《中国翻译史》[m].湖北教育出版社,1999.
中国地质论文范文第5篇
在此,笔者试图通过引入本体哲学思想,从本体论的角度加强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并实现创新。新的世纪是中华民族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中国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国际环境,也希望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确实希望能够和平地崛起。新世纪的国际法应该为这种正义的、善意的诉求提供充分的支持。另一方面,国际法在本体论上至今很大程度仍然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的参与主要限于具体实践层面。过去一百五十多年尤其是近二十多年以来,中国国际法学界主要是学习与运用国际法,在国际法的发展上面,尤其是法哲学意义的发展上贡献不多。然而,若要真正担当起一个负责任大国角色的话,中国就应该在国际法理论,尤其是本体论上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应该把延绵不断的中华文明的优秀理念介绍给国际社会,实现与西方文明的交流与结合,促进国际法本体论的再次质变。
一、本体哲学思想简介
本体,西文的对应词为Noumenon,复数形式为Noumena。在西方哲学史上,本体一词一般用来指世界本质、实体或存在体。古往今来,有诸多哲人都涉足了这类本体论域的、纯粹关于世界本质的思考,只是他们各自使用的术语长期以来并不是一致的。“本体”的词源最早可追溯到希腊文noein(思维)一词,该词的意思是“被思想的事物”或“理智的事物”,是指相对于现象的可理解对象或终极实在的事物。由此可见,现象与本体的区别古已有之[1]。古希腊哲学家以自然界的感性事物为世界本体,如水、火、气等;米利都学派首先提出世界本原问题,开创了本体论研究;柏拉图的“灵魂回忆”、“纯粹理念”等理论实际上也属于本体论域的纯粹思考,他还在其“形式论”中充分讨论了本体与现象的区别问题。巴门尼德最早以抽象的“存在”为本体。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本体范畴,并以本体(或曰实体)为其第一哲学的最高对象,这些观点见诸他在《形而上学》、《范畴篇》等著作中提出的“普遍形式”、“本质定义”等理论之中。亚里士多德的本体概念影响了近代的一些哲学家的本体观,如斯宾诺莎的实体论等。
“本体”这一概念的明确归功于康德,或者我们可以干脆地说,“本体”(Noumenon)这个词就是康德造出来的。德语中本来有一个表示本体的词:Ding-an-sich,但是康德在采用这个词的同时,又对应于“现象”一词的词根(menon),使用了一个新的词:Noumenon,显然有其特殊的含义。在其所著的《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指出:“表现物,只要依据范畴的统一性作为对象被思维,称之为现象。但如果我设想某物,它仅是知性的对象,而却作为这样的,尽管不是感性的直观,而能将(作为)智性的直观给予;则这样的一类某物当名为本体(只能用智力了解)。”“本体之概念———它关涉于不应被思考作是感性对象,而是只通过纯理智认作是物自身的东西———是绝无矛盾的概念。”可见,康德创造这个术语,是为了把现象与本质区分开来,把探讨现象的认识论与探讨本质的形而上学区分开来。根据康德的界定,“本体”这一概念主要有以下几个意思:第一,它是超感觉、超经验、超现象的对象,是离开意识而独立存在的不可知的自在之物,是感性的来源;第二,它是认识的界限,防止感性直观超出现象界而扩大到物自身;第三,它是理性的理念。
本体论,英文的对应词为Ontology,德文与法文的对应词均为Ontologie。该词最初的源头是希腊文logos(理论)和ont(是,或存在),后来又有拉丁文Ontos作为其词源,意指存在物或存在者。德国学者郭克兰纽最早使用了“本体论”一词以指代形而上学。法国学者笛卡尔把研究本体论的哲学称作“形而上学本体论”。克劳伯把本体论称为“第一科学”,沃尔弗则叫它作“第一哲学”。应该指出的是,在西文中,“本体”与“本体论”两个概念之间并不像中文表述那样具有一目了然的、严格对应的联系。西文中的“本体论”不仅包括关于本体的理论,还包括形而上学的一般性或理论性部分,甚至有时被用来指整个形而上学。无怪乎有的学者会认为,严格地说ontology应译为“是论”或“存在论”。但就本文的讨论范围而言,“本体论”仅需取其最狭义的含义。因此,本体论是关于存在及其本质的抽象性质,或曰最终本性的学说,简言之,它就是关于本体的学说。
二、本体哲学思想之扬弃
本体哲学思想对中国当代法哲学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然而,欲将“本体”、“本体论”这一组概念引入法哲学的领域中,必须对这一组概念做出适应于时代的扬弃。这其中的关键又在于对“本体”的扬弃,因为本体论就是关于本体的学说,一旦恰当地界定了本体,本体论的界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对于康德的本体概念,可以吸收以下精华部分:第一,本体是独立于意识的、关于事物本质的抽象存在,它是对事物的具体认识(既可以是理性的又可以是感性的)的来源,我们只有透过现象、超越具体理性才能认识它。第二,本体划出了对事物的本质认识与非本质认识的界限,后者不能够取代本体成为所谓的“基本理论”。第三,本体是根本的、纯粹的理性理念,它可以指导具体认识和行为。
当然,康德本体观的以下方面是应该予以否定的:第一,本体不可知。列宁曾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讲康德是唯心主义者。的确,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一切存在,包括关于事物本质的存在,都是可以认识的。当时康德提出本体不可知,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论证作为绝对实体的上帝的不可知,将宗教势力排斥在认识论之外,保持自然科学的独立性。但是,如今时过境迁也就没有这个必要了。第二,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绝对对立。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映物质,不存在不可知的事物,只是可知的程度与方式不同。正因为如此,作为对先前哲学(包括康德哲学)的扬弃的唯物辩证法没有采取本体论与认识论绝对对立的立场。本体,在我们看来,一方面是一种抽象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是可以被认识并用来指导实践的。因此,我们这里引入的本体及本体论概念,是一个经过唯物辩证法批判的概念,是一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概念。本体,是指独立于意识的、关于事物本质的抽象存在,它是对事物的具体认识的来源,它可以被认识并被用来指导实践。本体论就是关于本体的学说和理论。
三、本体哲学思想在中国国际法哲学中的运用
在法学领域中引入本体概念,并非笔者的独创。近年来,很多学者都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
首先,来看法理学领域的情况。张文显先生在法理学中引入并界定了“法的本体”概念。他认为,任何一门科学的出发点都是它的研究对象的本体性质。法律本体就是法这一社会存在物及其本质、关系和规律。关于这些问题的理论研究就是法的本体论。法的本体论涉及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法律内部的构成要素和结构如何、法律的存在形式是怎样的、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等重要问题。关于法律本体问题的回答历来是划分各种不同流派的主要依据[2]。葛洪义先生指出,法的本体论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的学说和观点,只有弄清本体论与认识论的关系,才能正确把握方法论问题的要害和关键[3]。上述界定都是具有合理性的对本体概念的解释。但值得注意的是,它们并没有批判性地回溯本体概念的哲学来源,而仅仅着重于在现代法理学的语境中赋予本体概念以某种重要意义,因而与本文所界定的法的本体概念有一定区别。相比之下,本文的法律本体概念范围更为狭窄一些,只有直接关乎本质的关系与规律(而不是所有基本关系与规律)才能进入本文视野。丁以升先生强调,法律的本体问题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理论范畴。他介绍并采纳了古希腊米利都学派的观点,认为本体是指本原物,一方面,它是所有其他事物的出发点与范型;另一方面,其他事物的存在的合理性必须以它为基础,并向它复归[4]。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在一般意义上使用了本体概念,他们没有专门解释这一概念,而仅以之说明某些关于“法本原”、“法自身”的基本范畴。
其次,来看部门法哲学领域的情况。陈兴良先生在刑法中使用了本体概念。他认为,所谓“本体刑法学”,是一种自在于法条、超然于法条的法理,它不以法条为本位而以法理为本位。法理的逻辑演绎取代了法条的规范诠释[5]。不难发现,这个“本体刑法学”概念虽然也具有偏理论、重思辨、超实在法的特征,但它实际上不过是借“本体”来谈理论,将刑法法理在一种广义的本体论的语境下单独拿出来讨论而已。直言之,“本体刑法学”就是理论刑法学。应该说,这种做法代表了目前在部门法学中较为常见的对“本体”一词的使用模式,即直观地“借用”。
再次,来看国际法学领域的情况。李家善先生在介绍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关系时,曾经称Noumena为“本体论”[6]。显然,他无意于仔细探究与严格区分“本体”(Noumena)和“本体论”(Ontology)概念。王铁崖先生在讨论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一般原则的关系时,使用了“国际法本体”的概念,他倾向于认为国际法的原则就是国际法的本体,国际法本体是对应于国际法渊源的范畴[7]。这也是一种对本体概念的直观借用。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在论述国际法的理论问题时,都没有使用“本体”概念;而少数有意或无意使用了这一概念的学者,也并未注意去推敲“本体”概念的真正内涵。
最后应该指出,即使是国外的学者,也鲜有使用带有浓厚哲学气息的本体(Noumena)概念来讨论国际法乃至法学问题的,他们至多在有限的场合使用了广义上的本体论(Ontology)概念。总的来说,目前在中国法哲学领域内对本体概念的使用,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同时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是直观性地借用,即不去界定本体的范畴,而是利用“本体”这个词带给人的直观印象(偏理论、重本原、超实在等),阐述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另一种是解释性借用,即先在某一法学领域内对本体做出自己的界定,然后再加以使用;最后一种则是引用旧有的哲学(包括法哲学)的本体观,这多半是出于介绍的需要。与前人的做法不同的是,本文所要从事的,是对本体概念的批判性、系统性使用。笔者认为,法的本体,是关于法的本质的抽象存在,是一切关于法的现象与意识的来源。法的本体论,是探讨法的本质的抽象理论,简言之,它就是关于法的本体的理论。法的本体论是法哲学的最基本组成部门,它绝对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所说的“法的基本理论”,后者是一个更为宽泛而常用的概念。法的本体论只回答“法是什么”、“法的基本架构如何”、“法如何作用于社会关系”等最为本质的问题。人们可以通过研究法的本体论来更好地认识法的本体,并由此更好地指导自己的社会实践。
相应的,国际法的本体,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抽象存在,主要由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分类、效力依据、渊源、运作模式等最为本质、抽象的范畴构成,是一切关于国际法的现象与意识的来源。国际法本体论,就是关于国际法本体的理论。国际法本体论绝不等同于一般所说的“国际法基本理论”或“国际法原理”,后两者是更为宽泛而常用的概念。国际法本体论只回答“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架构如何”以及“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等最为本质的问题。国际法本体论是国际法法哲学的最基本组成部分。人们可以通过研究国际法本体论来更好地认识国际法的本体,并由此指导国际社会实践。
四、在国际法哲学中引入本体哲学思想的意义
在国际法哲学研究中引入本体与本体论概念,笔者认为至少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凸显构建国际法理论的两大基本元素。实际上,关于国际法的性质,只有两种学说: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古往今来,无出其右。其他的理论总是在这两者之一或两者结合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比如,格劳秀斯(Grotius)提出“国际法是自然国际法与意志国际法的结合”,普芬道夫坚信国际法就是自然法,而特里派尔则认为国际法是实在法。再如,凯尔森(Kelsen)尽管指出国际法是实在法,自然法是“非科学的”;但他在建构所谓“纯粹的”法律体系时还是以明显带有自在性的“基本规范”———“约定必须遵守”为体系基础,可见其理论在本体上仍然跳不出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结合的范示。由此,劳特派特仅承认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具有“方法论”上的巨大意义也就不足为奇了。可见,这两种学说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认识的基本分类,是国际法本体论的基本元素,构建完整的国际法理论就要从这两大学说入手(当然,这种构建是一个扬弃性的进程,笔者提出的新的自然法概念不同于旧的自然法概念)[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