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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费责任书【五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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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费责任书【五篇】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范文第1篇

为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经开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改造主体在经开区范围内的开发项目,可享受以下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一)一年内参与城中村改造已达到两个村的企业,在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期限为1年。

“一年内”是指两个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二)享受上述缓缴政策的企业在缓缴期限内管委会规划局仅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后再行发放原件。同时,享受上述缓缴政策的企业应对管委会做出书面承诺,报规划局、财政局、城改办备案。

(三)对逾期未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缓缴期起始时间以规划局核发城建费用征收交费通知单标注时间为准)。

二、改造主体按照城中村改造进度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管委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见《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方案》(附件1)。

各阶段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为:

(一)自《城中村改造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旧村整体拆除,没有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或重大伤亡事故,给予一定的奖励;
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
虽按上述期限完成,但是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奖励费:

1、出现一次重大上访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5%;

2、出现一次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15%;

3、发生安全事故,出现死亡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死亡2人以上,取消奖励;
无死亡前提下,重伤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30%,重伤2-3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重伤3人以上,取消本阶段奖励。

(二)按时完成整村拆除后,自整村拆除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安置楼建设,符合安置楼建设标准要求,村民正常回迁,没有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或重大伤亡事故,给予一定的奖励;
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
虽按上述期限完成,但是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奖励费:

1、出现一次重大上访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5%;

2、出现一次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15%;

3、发生安全事故,出现死亡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死亡2人以上,取消奖励;
无死亡前提下,重伤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30%,重伤2-3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重伤3人以上,取消本阶段奖励。

(三)自《城中村改造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无形改造工作,实现“农转居”、“清产核资与经济体制改革”、“撤村建社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

(四)自《城中村改造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满30个月未完成安置楼建设,造成村(居)民不能正常回迁,由改造主体按照《__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全部逾期过渡补助费。

(五)专业术语

1、“重大上访事件”是指以下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1)单次上访人数超过30人的;

(2)单次5人以上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单位上访的。

2、“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是指以下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3)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4)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或者以为名借机敛财的。

三、本奖励办法中所涉及的“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由__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 “重大伤亡事故”由__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四、本奖励办法中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

__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支出。具体细则见《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附件2)。

五、本奖励办法适用经开区范围内31个城中村(自然村)改造项目。

六、本奖励办法解释权归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七、本奖励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所有城中村(自然村)改造工作全部按要求结束后,自动废止。

附件1

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方案

村庄户数范围

村庄数量及名称

奖励费标准

(万元/村)

奖励金额合计

200户以下

(含200户)

19个

(包括:盐西村、南李村、北康村、全家村、杨家村、三九村、郭家庙村、郑王村、施家庄村、池西村、河东村、高铁寨南村、高铁寨北村、王前村、翁家庄村、郭家村、朱宏堡村、刘家村、青东村)

200万元/村

分项为:

1、旧村整体拆除奖励80万元;

2、完成安置楼建设奖励80万元;

3、完成无形改造奖励40万元。

3800万元

(19个×200万=3800万)

200户以上

400户以下

(含400户)

9个

(包括:盐东村、南党村、北李村、池东村、尤家庄村、贾村、蔡家村、河止西村、十里铺村)

300万/村

分项为:

1、旧村整体拆除奖励120万元;

2、完成安置楼建设奖励120万元;

3、完成无形改造奖励60万元。

2700万

(9个×300万=2700万)

400户以上

3个

(董家村、南康村、刚家寨村)

500万/村

分项为:

1、旧村整体拆除奖励200万元;

2、完成安置楼建设奖励200万元;

3、完成无形改造奖励100万元。

1500万

(3个×500万=1500万)

合 计

31个

8000万

附件2

__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中村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保证《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扶持奖励办法》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改造主体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作流程

(一)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改造主体应持以下资料一式四份到经开区城改办、经开区规划局、经开区财政局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1、经开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审批表(见附表1);

2、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书面申请;

3、两个以上村庄《城中村改造目标责任书》;

4、缓缴期满按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书面承诺。

(二)经开区城改办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改造主体是否符合一年内实施2个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经开区规划局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缓缴事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经开区财政局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缓缴签署意见。

(五)审核完毕后,改造主体持经批准的资料到经开区规划局办理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并报经开区城改办和经开区财政局备案。

二、申请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工作流程

(一)申请旧村整体拆除阶段奖励资金工作流程

1、申请旧村整体拆除阶段奖励资金的改造主体,应在旧村整体拆除工作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经验收确认旧村整体拆除结束后,持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到经开区城改办、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经开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开区财政局办理报批手续。

(1)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审批(申请)表(见附表2);

(2)申请整村拆除阶段奖励资金的书面资料;

(3)城中村改造目标责任书;

(4)旧村整体拆除工作书面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

2、经开区城改办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在验收审批表中就旧村整体拆除完成情况和完成时间签署意见。

3、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旧村拆除阶段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发生情况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

4、经开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旧村拆除阶段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情况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

5、审批完成后,财政局和城改办按照《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扶持奖励办法》的规定计算该阶段奖励资金的金额,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阶段奖励资金审批支付手续。

(二)申请安置楼建设及村民回迁阶段奖励资金工作流程

1、申请安置楼建设及村民回迁阶段奖励资金的改造主体应在村民回迁工作完成后,持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到经开区城改办、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经开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开区财政局办理报批手续。

(1)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审批(申请)表(见附表2);

(2)申请安置楼建设及村民回迁阶段奖励资金的书面资料;

(3)城中村改造目标责任书;

(4)村民回迁工作书面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

2、经开区城改办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在验收审批表中就村民是否正常回迁和完成时间签署意见。

3、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安置楼建设和村民回迁阶段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发生情况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

4、经开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安置楼建设和村民回迁阶段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情况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

5、审批完成后,财政局和城改办按照《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扶持奖励办法》的规定计算该阶段奖励资金的金额,并在改造主体提供安置楼建设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阶段奖励资金审批支付手续。

(三)申请无形改造阶段奖励资金工作流程

1、申请无形改造阶段奖励资金的改造主体,应在无形改造工作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经验收确认无形改造工作结束后,持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到经开区城改办、经开区财政局办理报批手续。

(1)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审批(申请)表(见附表2);

(2)申请无形改造阶段奖励资金的书面资料;

(3)城中村改造目标责任书;

(4)无形改造工作书面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

2、经开区城改办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在验收审批表中就无形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和完成时间签署意见。

3、审批完成后,财政局和城改办按照《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扶持奖励办法》的规定计算该阶段奖励资金的金额,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阶段奖励资金审批支付手续。

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开区范围内31个城中村(自然村)

改造项目。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我市各级政府投资(范围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第38号)为准)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外币折合)或企业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提高环境质量、协调区域发展、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优化经济结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建设项目。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已列为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续建项目和投产项目。

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中长期规划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但尚未完成前期报批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与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工作方案,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三)组织申报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工作,参与市特大建设项目的报批和筹办工作;

(四)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项目领导责任制,落实挂钩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明确工作目标。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分管行业的重点项目,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各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其一把手为责任人,负责抓好挂钩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市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和配合;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供电供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

第八条申请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书;

(二)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第九条申请列入市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书;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

第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和确定:

(一)市有关部门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建设项目进行收集、初审,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申请。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有关要求的项目组织调研、论证和筛选,并根据我市当前发展需要,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入选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选择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规范报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用事业、交通、环保、消防、电力、通信、燃气等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形象进度、工作措施等,并将材料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各项目筹备办公室,应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协调指导,设立联络员,建立月报制度,按月份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进展情况,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建立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将未来5年的拟建重点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属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80%缴纳;
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
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60%缴纳。

(二)属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80%缴纳;
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
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60%缴纳。

(三)我市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单列上报省政府解决,不占用项目所在地用地指标;
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后上报市政府解决。供水、供电部门优先安排解决项目用水、用电问题。

(四)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优先安排建设资金;
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幅度,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享受优惠。

项目投资额以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的项目投资总额为依据。

第二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办妥相关手续正式动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表》;

(二)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文件。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优惠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书》,在项目单位申办规划建设相关手续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向项目单位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办理其他审批事项。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责任单位考核内容:组织领导、配套保障、协调服务、建设进度等四个方面;
项目单位考核内容:工程进度、规范管理、工程质量、投资控制、资金管理、自主创新、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八个方面。

第二十四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奖励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任和个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或奖励。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范文第3篇

为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政发〔**〕4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当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把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努力建设全方位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危旧房屋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力争到**期末,基本建成满足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买得到、买得起或租得到、租得起合适的住房,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

二、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三)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市、县(市,含**区,下同)均应于**年底在城区和县城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到**年应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货币补贴主要面向一般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五)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市、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实物配租比例。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亦可在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直管公房住户中试行实物配租的转换工作。新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原则上2人以下家庭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六)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坚持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市、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
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各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
社会捐赠资金等。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资金筹集规模,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发放、新建或回购廉租住房、维修及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七)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等工作程序,应严格按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保障对象经过一定时期后不具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采用虚假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停发货币补贴,限期退回已发放的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期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到130万平方米,其中城区100万平方米,各县(市)共计30万平方米。城区应按不低于当年度商品房开发建设总量的20%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于上年12月中旬前报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委备案,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一般情况下按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标准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
已购租公有住房的缺房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规定退回已购租的公有住房;
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回购。已经享受房改福利分房且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建筑套型限定为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其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并由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503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及上市交易管理。各地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按照“个人如实申请、房产部门审核、社区评议公示、公开摇号售房”的程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销售办法,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拥有有限产权,在办理权属证书时,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成员姓名。购房人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房人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满5年上市交易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优先回购。交易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价格、财政部门拟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交纳土地收益后的购房人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十二)从严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交易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出售,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有多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按照“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抓紧制定城区1.5万平方米直管公房危房和5000户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各县(市)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屋较集中的片区,亦应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

(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109号)提出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要求,切实将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科学确定改造内容及标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实现旧住宅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全、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十五)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较集中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及“城中村”改造,均应考虑农民工居住需要,按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要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鼓励中介机构积极为住房困难居民和农民工提供租房服务。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十六)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市、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千方百计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确保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督促所有企事业单位为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缴存公积金。

(十七)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积极鼓励中低收入家庭通过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商品房销售均价和职工收入变化,合理确定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安排资金,办理贷款。要优化办贷程序,提高效率。清理公积金贷款收费,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收费标准。

(十八)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职工,要适当放宽条件,允许他们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等住房消费支出。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十九)严格防范风险,努力增加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降低运营费用,努力增加增值收益。要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规定范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应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二十)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并保障供应。市、县(市)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十一)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37号),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十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把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行县(市)长负责制。将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纳入对县(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在每年年初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基础上,由市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专班进行考核。住房保障的完成情况,政府每年应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报告。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立与取得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居民住宅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建设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省和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

开发企业包括专营开发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

第九条  设立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五百万元;

(二)有八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条  设立单项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条例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开发项目完成后,单项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应当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开发企业,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重新审查。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保留;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压价购买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也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立与取得

第十四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开发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开发项目的用地方式一般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商品房用地通过出让方式供应;

(二)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七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的价款底价和开发企业的确定方式,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商品房成片开发项目价款底价由下列各项费用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综合开发费,包括开发区片内的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成本和有关非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综合开发管理费;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五)地段差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零星开发项目价款底价的构成,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大中城市按当地住宅平均造价的百分之四十至五十计收,其他城市按当地住宅平均造价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计收;
综合开发管理费按综合开发费的百分之一至二计收。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收;
没有规定的,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收。

第二十条  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开发项目价款底价构成及计收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按规定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由开发主管部门收取和代收,其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向开发企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再向开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参加开发项目的招标、拍卖活动。

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但开发者确定后,开发主管部门必须将开发者名称、开发项目及价款等予以公布。

非开发企业被确定为开发者后,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单项开发企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许可证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到计划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而取得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二十四条  开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要求;

(二)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

(三)建设质量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开发主管部门应对开发项目提供的配套条件;

(七)开发项目价款及其交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视同协议方式取得开发项目,并应当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地段差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后,方可办理其他基本建设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的开发项目,应当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也可以委托取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自行完成。

开发区片内的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实行有偿转让。

开发区片内的大型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和开发区片外的配套基础设施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投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自行完成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应当将项目的详细规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报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三十条  开发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也可以由开发企业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开发。

第三十一条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开发合同规定的开工期限和进度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发进度未达到开发合同要求的,除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其项目开发经营权。但因不可抗力等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因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不当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合同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第三十三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指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

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单项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成片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零星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由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三十六条  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成片开发项目,其有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等,由城市人民政府移交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开发企业与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处理意见记录在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开发主管部门验核。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开发企业转让其开发的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开发合同规定已经支付全部开发项目价款,并取得开发经营许可证;

(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合同应当报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十条  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必须专款用于开发项目建设,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为预购者提供商品房。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预购者有权追回预购款和索赔损失。

第四十三条  开发企业向境外预售、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手续。

第四十四条  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开发企业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但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的价格,由开发企业与购买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
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的价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预购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转让和抵押。

第四十八条  预售、销售的商品房,购买者应当依法纳税和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对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房地产,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将其减免部分折算为国家的投入,并依此确定国家所应占有的房地产权益。购买者转让该房地产时,应当向国家补缴减免的税费及其增值收益。

第四十九条  购买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已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由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投资建设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开发企业收费的,开发企业有权拒绝,并由物价、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
对收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执法部门在实施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原则,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以合理布局公园绿地、加快城市园林绿化为重点,提高建管水平,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文化品位,优化居住环境,力争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二、绿化指标及任务

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净增一个百分点,新增绿化覆盖面积238公顷;
绿地率净增一个百分点,新增绿地面积238公顷;
人均公园绿地净增0.5平方米,新增公园绿地116.08公顷。新增居住区绿地15.5公顷;
新增单位附属绿地17.5公顷,新增道路绿地88.92公顷;
培养各类园林化单位34个(其中园林化标兵单位6个,园林化单位13个,绿化先进单位15个),完成义务植树31万株,垂直绿化2.6万延长米,积极推进屋顶绿化试点工作。各县、市新增绿化面积31.54公顷,确保城市建成区(建制镇)绿地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三、市属重点项目

(一)续建工程

1.*公园。建设规模9.7公顷,力争5月1日建成向游人开放。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

2.*公园。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0.4公顷,净用地面积为19公顷,力争5月1日建成向游人开放。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

3.*西大街绿化。包括*园改造,建设规模4公顷,力争7月底完工;
*西大街晋阳八景园建设工程,建设规模2.12公顷,力争于7月底完工;
完成*西大街微循环绿化工程、三晋名人园建设工程。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

4.*会馆建设。建筑面积7800平方米,今年交付使用。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

5.*路绿化。建设规模26.97公顷,*立交至榆次交界处*路段外侧50米范围实施高标准绿化,工期1年,力争4月底前完成拆迁征地工作,9月底完成绿化任务。拆迁征地工作由小店区政府负责,绿化工程由市园林局实施。

6.*东路南延绿化。建设规模33公顷,北起南中环、南至小店高速路口,全长约6公里,力争5月底完成。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

7.环城高速互通环岛绿化(*互通、*互通、*互通等11项)提质改造。建设规模109.98公顷。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

8.*公园南北延伸二期绿化美化。建设规模400公顷,*公园向南延伸至祥云桥南500米,长7.6公里;
向北延伸至柴村桥,长500米。全长共计8.1公里。力争年底完成。由市建管委组织实施。

9.晋祠公园整治。建设规模70公顷,力争年底完工。由市文物局组织实施。

(二)新建公园工程

1.*植物园。位于*脚下,建设规模313公顷,工期5年。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

2.动物园周边环境整治及馆舍建设。建设规模3.55公顷,工期1年。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

3.*路缓洪池公园。拆迁缓洪池周围建筑建设公园,建设规模9.25公顷,工期1年。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

(三)道路配套绿化工程

23项道路绿化工程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西路南延绿化工程、*东路北延绿化工程、大同路拓宽绿化工程、祥云桥互通绿化工程、南中环桥互通绿化工程、桥互通绿化工程、晋阳街配套绿化工程、*路配套绿化工程、南中环街配套绿化工程、长风街西延配套绿化工程、旧晋祠路改造配套绿化工程、钢园路改造配套绿化工程、长治路南延配套绿化工程、平阳路改造配套绿化工程、府东街东延配套绿化工程、东峰路配套绿化工程、桃园南北路改造配套绿化工程、金刚堰路改造配套绿化工程、双塔东西街改造配套绿化工程、五龙口街改造配套绿化工程、双塔南北路改造配套绿化工程、并州东西街改造配套绿化工程、*县出口绿化工程等。

(四)棚户区改造小区游园建设项目

由市房地局负责督导,开发单位按照入住人均1平米标准完成片区游园、片区游园、片区游园、东院平房简易筒子楼游园、大众机械厂街1号片区游园、大众机械厂街32号片区游园、区游园、片区配套游园建设工程。建设规模共计1.55公顷,工期1年。

(五)景区建设工程

1.崛围山景区建设工程。*,规划占地面积0.94平方公里。由市文物局和*区政府组织实施。

2.双塔景区综合整治工程。北起、南至、西到、东临,规划面积12.1公顷(包括烈士陵园搬迁、景区建设绿化等工程)。由市文物局组织实施。

四、县(市、区)园林绿化主要任务〖ht〗

组织完成新建小游园、公园20个,续建游园、公园3个,绿地新工程10块,道路绿化新工程8条,续建道路绿化工程4条,道路充实改造工程2条,绿地充实改造工程2块,游园充实改造3个。各区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单位的绿化达标工作负总责。园林化单位、园林化居住区分别达到60%以上。

(一)*区:完成*游园建设任务,新增绿化面积8.08公顷。完成南内环东街续建道路绿化任务、辖区公共道路绿地补栽补种工程,打造2条花卉盆景示范街和1条垂直绿化示范街。完成小街小巷绿化整治任务。

(二)小店区:完成人民公园、*游园建设任务,新增绿化面积12.18公顷。完成真武路和体育南路续建道路绿化任务,打造2条花卉盆景示范街和1条垂直绿化示范街。完成小街小巷绿化整治任务。

(三)*林区:完成*游园续建任务、*南路*村游园和*南路桥头游园建设任务,新增绿化面积3.64公顷;
完成千峰南路道路绿化建设任务,栽植行道树1000株,打造2条花卉盆景示范街和1条垂直绿化示范街。完成小街小巷绿化整治任务。

(四)杏花岭区:完成五龙口街北游园、关地庙游园、北河湾游园、北沙河游园(五一路-建设路)建设任务,新增绿化面积7.89公顷;
完成丈子头高速出口匝道绿化任务,新增绿化面积0.2公顷;
完成三墙路道路绿化建设任务,栽植行道树100株;
完成胜利东街续建道路绿化任务。打造2条花卉盆景示范街和1条垂直绿化示范街。完成小街小巷绿化整治任务。

(五)尖草坪区:完成老龙头公园续建任务、新村赵庄片区游园、新城游园、柴村文体中心游园建设任务,新增绿化面积12.38公顷。完成迎宾南路绿地、兴华街绿地改造任务,改造面积0.7公顷。打造2条花卉盆景示范街和1条垂直绿化示范街。完成小街小巷绿化整治任务。

(六)晋源区:完成南堰游园建设任务,新增绿化面积2公顷。完成龙山大街绿化建设任务,栽植行道树320株;
完成晋祠镇停车场绿地新工程建设任务,新增绿化面积4000平方米;
完成龙山大街南北侧绿地建设任务,新增绿地面积0.16公顷;
完成新晋祠路防护林带补栽工程、太汾路绿化改造工程。打造2条花卉盆景示范街。完成小街小巷绿化整治任务。

(七)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高新区完成佳华街道路绿化任务,新增绿化面积0.6公顷;
完成平十一街两侧绿地建设任务,新增绿化面积0.07公顷;
完成创新创业园发展路两侧绿化任务,新增绿化面积0.3公顷;
完成创意街绿地改造任务,改造面积0.2公顷;
完成高新游园改造任务,改造面积0.6公顷。经济区完成太小线道路绿化任务。民营区完成五龙花园建设任务,新增绿化面积2公顷。

(八)*市、*县、*县、*县:按照“县县有”三个一工程建设目标,确保县城建制镇绿地率提高一个百分点。

*市启动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活动,制定创建方案并开展相应工作,抓好*公园续建工程,完成兴园路、*南路古钢段、太克线三岔口改线段道路绿化建设任务,新增绿化面积0.82公顷;
完成水泉寨公园扩建规划及维修改建任务。

*县启动创建省级园林县城活动,完善东湖生态文化特色公园,完成葡萄公园门口两侧、仁义广场、高速口绿地、清泉湖沿岸绿地建设任务,新增绿化面积7.97公顷;
完成文源路道路改造任务,改造面积1.92公顷。

*县完成新阳生态公园续建任务,新增绿化面积1.07公顷;
完成大运路县城段绿化任务,新增绿化面积2.73公顷。

*县南山公园建成并交付使用,完成市民文化广场建设任务,新增绿化面积0.8公顷;
完成涧河公园改造任务,建设1处2000平方米游乐场。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是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宜居城市、打造绿色gdp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完成创建任务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细化工作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创建领导组办公室要建立情况反馈制度、督促检查例会制度,对各单位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定期督查通报。不能如期完成任务、影响创建目标实现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广开思路,积极筹集建设资金

今年园林工程项目多、投资大,相关部门要克服困难,保障各项重点园林工程投入。按照经营城市理念,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大投融资力度。凡是新建建筑项目,绿化投资要占建设总投资的2%以上;
新建道路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计划部门在安排道路建设项目时要一并将绿化经费纳入初设中。单位附属绿地建设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居住区绿地建设资金由所有权单位或开发商负责解决,今年市明确的重点工程由市筹资建设,其它绿化任务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自筹资金建设。县(市、区)要将公益绿化养护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标准按量核定,建立绿化养管经费良性增长机制,巩固现有绿化成果。

(三)拓宽渠道,落实绿化建设用地

认真贯彻规划造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垂直挂绿、挖潜补绿方针,解决绿化用地。规划部门要积极完成今年园林用地选址工作,国土部门要积极办理各项用地手续。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公共绿地,土地原则上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租用农用地建设城市绿地严格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每亩租金500元~1000元执行。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按照《*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比例,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实施。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按国家要求规划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开发项目受益相邻公共绿地采取代征办法解决。

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在旧城区审批新的建筑项目。棚户区改造原则上以降低建筑容积率,增加绿地、休闲场所为主,原用地单位或居民能异地安置的尽量异地安置。已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尚未开工的,要修改规划,按国家规定增加社区游园。要严格路口、河渠,水体、湿地、山体规划控制,保留生态通道。

(四)严格执法,提高依法治绿水平

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5月前完成《*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任务,并将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修编中要做到远近期相结合,大中小综合考虑,点线面合理布局。结合现状,今年先期实施20个游园绿地。重点地区规划一定规模的集中绿地。在建城区范围内规划一批建设功能完备、生态效应突出的综合性市级公园。旧城改造要严格实施“拆三建一”拆违建绿政策。结合我市“南移西进”发展战略,加强城市南部地区公园绿地规划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环城林带、东西山绿化地带规划控制,增强城市绿地布局的系统性。使修编后的绿地系统规划符合国家颁布标准,具有专业性、操作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市园林局要尽快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制定详细的植物多样性实施计划、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市、*县、*县、*县所在地务于年内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

市规划与园林部门要协同尽快完成绿线规划工作,明确城市建设的红线、绿线、紫线、蓝线,增强绿地规划和绿线透明度。严格执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确保城市绿化用地不被占用和变更。建立并严格执行《*市绿色图章审批制度》,绿化设计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市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实行绿化设计专项审查,竣工时实行绿化专项验收;
凡绿地率不达标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能交付使用,并足额收取缺建绿地补偿费。加大绿地规划和绿线监督监管力量,组建专门机构,强化绿线巡查制度,使绿线成为城市建设的“高压线”。建立城市绿地证和树权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绿化成果档案。建立绿色盾牌制度,执法部门、园林警务站要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各种砍伐、毁坏绿地和花草树木行为。充分发挥12319城建服务热线园林平台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建立绿色证书制度,严把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养护招投标工作准入门槛。(五)科学管理,打造园林精品工程

抓重点出精品与城市整体绿化相结合。各项绿化工程要按照一流设计、一流队伍、一流质量要求组织实施。开放园林市场,力争打造一批公园、道路、出入口、立体、屋顶绿化、防护绿带精品工程,提高我市景观、生物、生态多样性水平。按服务半径抓好建成区(含城中村)范围内公园、游园建设,切实解决公共绿地布局不合理、中心区公共绿地不足和城区间绿化指标差别大问题。新建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进行绿化设计和绿化建设,实现城市主次干道林荫化。林业部门要重点抓好出入城市主干道防护绿带建设,对已成型的道路继续提档升绿,栽植各种落叶乔木,努力提高现有成型道路绿化覆盖率和生态景观效应。

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单位庭院绿化建设。中心区内绿地较大的单位要拆墙透绿,实现绿地资源共享。加强古树名木管理和文物、旅游景点周边环境治理,为美化我市增添新景观。

建立绿化应急机制,提高处置园林绿化突发事件能力。强化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在重点地段设置隔离措施,并栽植各种藤本植物,减少人为践踏。对现有绿化进行督查整改,做到乔灌木、绿篱无死株、枯枝、缺株,草坪无斑秃。继续严格实施城市道路绿化分级管理、千分制考核办法和星级公园评比活动,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加强绿地树木管养。推行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代管、托管制度,加强对社会绿化的事前监督和事中服务,努力提高社会绿化水平。

加强园林科研工作,引导园林设计、施工单位将经过科学实验后选取的新植物材料逐步应用于我市园林建设,园林植物配置中做到乔木当家,乔、灌、草合理搭配,重点地段推广栽植大规格苗木,带冠、带土球栽植技术,提高移栽技术含量,提高大苗移栽成活率。积极推广使用绿化节水技术,采用渗水材料、建设雨水回收和中水利用设施,降低城市绿化养护成本,改善微生态环境。

(六)对照标准,抓好单位和小区绿化达标工作

单位和居住小区是我市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高度重视。市园林局、市执法局、各区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绿化状况进行普查。对绿地率不达35%的企业、院校等单位,由园林部门在媒体予以公布,各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其在本单位范围内补足;
本单位范围内无法补足的,按照地段分类收取缺建绿地补偿费,由园林部门负责异地绿化弥补。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厂矿企业、大专院校要服从大局,按标准搞好各自范围内的绿化美化,环境整治。园林部门要引深“园林化居住区”、“园林化单位”评比活动,2009年对园林化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已达不到标准或违反城市绿化法规的,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整改仍未达标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七)广泛动员,推进社会绿化工作

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和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氛围,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共同参与植绿、养绿、护绿竞赛活动。

广大市民要树立绿化美化人人有责、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理念,积极投身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高潮中来,认真履行义务植树职责,为美化我们的家园献计出力。各区要落实相应规模基地,开展城市义务植树,力争使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0%以上;
园林、林业部门加强基地所植树木后期养管监督工作,落实养管责任,提高苗木成活率,巩固义务植树成果。2009年全年义务植树总量不少于31万株。条件允许的要引导农民植树,树权归农民所有,调动农民植树造林积极性。

各区开展“盆景花卉一条街”创建活动,通过门前三包责任制,充分调动沿街单位绿化积极性,使街道能绿则绿,没有绿化条件的,摆放盆景花卉进行美化。凡具备垂直绿化条件的栏杆、墙面、桥梁、坡面,按属地原则由各区负责,于5月底绿化完毕。临街单位采取拆墙建绿、垂直挂绿、见缝插绿方式提升绿量,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纳入城市绿化考核范围,并在各区开展试点工作。

继续开展“认建认养”等主题活动,吸引社会力量和广大市民投身绿化事业。园林部门要通过专题节目、倡议书等宣传形式,发动社会各界捐建园林项目;
深入开展群众性“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和种植各类“公益林”、“纪念林”活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开发商对代征代建公共绿地。(八)夯实基础,提高城市生态承载能力

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增强城市总体功能和承载水平。加大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加快集中供热、管道天燃气、城市道路、公共厕所、公共交通以及停车场建设。加强东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继续完善环城林带建设和河流两岸生态环境修复;
推广节能建筑和绿色生态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立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生产模式;
加强工业废水防治,保护水环境;
提高集中供热比率;
加强空气污染源监管,保障大气环境质量达标。2009年市区燃气普及率达到80%以上,人均拥有城市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城市道路亮灯率达98%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辆10辆(标台)以上,公交出行比率不低于20%;
用水普及率达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达100%;
道路机械清扫率为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8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3类以上。

六、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2009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副市长)

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

(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文明办主任)

(市发改委主任)

(市建管委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市国土局局长)

(市水务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市规划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文物局局长)

(市市政局局长)

(市园林局局长)

(市房地局局长)

(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市市容环卫局局长)

(小店区区长)

(民营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3个工作组。

办公室:主任由薛维柱兼任,副主任由(市园林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为

建设组:组长由兼任,成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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