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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制度【五篇】

时间:2023-07-04 17:1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在建设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员管理制度【五篇】,供大家参考。

党员管理制度【五篇】

党员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党员管理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

1.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2.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

3.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

4.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度规范的原则;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四、党员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只有把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保证基层党组织有坚强的战斗力。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既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

二是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通常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应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这项制度是加强党员管理,对党员进行批评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组织保证。

三是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这项制度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途径,是我们党内生活的优良传统之一。

四是党日制度。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的规定。这一制度,对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增强党员党的观念,增进党的团结,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党员交纳党费制度。是指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党组织交纳用于开展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交纳党费,不仅仅是在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是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根据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融为一体,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

七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党组织在党员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由一个单位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

八是党籍管理制度。党籍指的是党员资格。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申请入党的人被党组织批准后,就算取得了党籍。预备党员也有党籍。党组织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

九是流动党员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五、党员管理的方法途径

党员管理工作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广泛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和途径:

(1)“3会1课”。“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3会1课”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认真坚持“3会1课”,对于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都有重要作用。

(2)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会。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增进思想交流,加强民主监督,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创先争优”活动。“创先争优”主要是指党内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的活动。这是近几年来在广大基层党组织中广泛开展而又行之有效的一种组织活动形式。这项活动要制定出既有先进性,又切实可行的评选条件,努力在“争创”上下功夫,定期评选表彰,以激励党员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4)党员目标管理。党员目标管理是近年来各地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方法。这种管理方法要求党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党员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和议定党员在一个时期内在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方面的具体目标,通过定期检查、考核,来督促和激发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应不断总结和完善。

(5)党员联系户。这是农村党员联系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种形式。具体内容是,党的基层组织分配每个党员经常联系一户或几户非党群众,向他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了解他们的思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带动他们勤劳致富,及时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6)党员责任区。所谓党员责任区,主要是企业党组织根据党员的不同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实际能力和活动范围,把需要党员承担和完成的各种生产指标、行政事务、社会工作以及基层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每个党员,从而形成以一个或几个党员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群众为对象,以一定的区域为活动范围的党员责任区。从而密切党员与群众的联系,以发挥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7)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是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管理中,有目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而开展的一系列旨在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经济发展的党内活动。这类活动把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和方法融为一体,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和经济建设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为党员发挥模范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受到党员和群众的普遍欢迎。

(8)谈心活动。同志之间比较深入地相互交谈,是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的一种有效方式。谈心活动有集体谈心和个别谈心两种形式。谈心的目的在于沟通思想,统一认识,解决矛盾,互相帮助,增强团结,做好工作。谈心一定要以诚相见,以心换心,还要有搞好团结、解决问题的愿望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流动党员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申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组织部门要制定有效管理流动党员的措施。中央组织部在1994年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流动党员管理的基本规范。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人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 (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组织部于1994年12月下发了《关于试行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兀 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一些地方采用外出党员管理证、管理手册等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仅靠个别地方发放有关流动党员管理的证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客观要求。试行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党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登记发放,作力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一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发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末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 (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 (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或党/组进行管理。

党员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保障流动党员权利,规范流动党员行为,发挥流动党员作用,根据中办发[**]21号、**办发[**]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因投亲靠友、外出学习、外派工作、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离开正式组织关系所在乡镇或县直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参加流出地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要从有利于党组织加强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网络

第四条县委设立流动党员管理中心,挂靠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督促检查和具体协调。县公安、民政、计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县委流动党员管理中心的工作。

县委流动党员管理中心在**先锋网上开办流动党员管理专栏,在办公室设立流动党员咨询服务专用电话,为流动党员提供学习交流平台,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就业、维权等方面的援助。

第五条各乡镇党委和县直牵头联络单位党组织分别设立流动党员管理站,其中乡镇由组织干事、民政助理、计生专干、户籍民警组成,县直由牵头联络单位政工股长、计生专干和综治专干组成,负责牵头抓好本辖区、本系统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配备一名流动党员管理联络员,由村党支部(社区党总支)组织委员担任,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党组织职责

第七条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分别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动态管理台帐和分工联系、走访帮带、目标管理、学习教育、民主评议等制度,整合力量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流出地党组织要按规定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发放和年度审查工作,及时掌握外出流动党员的流向及变动情况,向他们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并通知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第九条流出地党组织要采取设立驻外机构、联系当地组织、借助互联网络、开通服务热线等方式,支持和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加强流动党员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党员驻外管理机构应接受驻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党员处置处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报批准设立它的党组织审查同意。

第十条流出地党组织要定期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每季度全面了解流出党员的现实表现一次,随时为流入地党组织提供党员流出前参加组织生活、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一条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认真做好外来流动党员的身份确认和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为外来流动党员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二条流入地党组织要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其参加组织生活、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并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通报。

第十三条流入地党组织要在外来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村(社区)、住宅小区、项目工地和集贸市场等设立流动党员临时党支部,专门接收和管理外来流动党员。

第四章党员的权利责任

第十四条流动党员享有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任何党组织不得给予歧视性待遇。

第十五条党员流出前应到所属党支部报告登记,告知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抵达流入地后应及时到当地党组织报到,告知所在单位、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流动期间个人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向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流动党员应根据流动时间长短,主动到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身份证明材料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并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在流出地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第十七条流动党员应服从安排,接受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教育管理,定期向双方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按要求将《流动党员活动证》送交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履行党员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章党员的学习教育

第十八条流动党员教育工作应坚持行前教育、在外教育与返乡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使流动党员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

第十九条流动党员应自觉坚持个人自学制度,认真阅读流入地或流出地发放的学习资料,按时参加流入地或流出地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流动党员的学习教育内容应体现针对性和有效性,着重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常用法律法规、外出务工技能和各类先进典型。

第二十一条流动党员的学习教育形式要突出灵活性,坚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

(一)对外地流入、外出返乡及接受驻外机构统一管理的党员,利用其工余或休假时间集中办班培训;

(二)对流出本地、流向集中且不便回乡的党员,托人带去或专人送去各类资料供其自学,或结合一年一次的走访慰问派人上门辅导;

(三)对流出本地、零星分散且不便回乡的党员,通过邮寄学习资料、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上网学习等方式进行远程函授教育;

(四)对流动性大、地点不固定或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教育培训的党员,由流出地组织专人补课。

第二十二条流动党员要认真做好自学笔记和培训记录,按要求送交组织学习教育活动的一方党组织查验,及时完成党组织规定的学习测试或技能考核任务。

第六章党员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流动党员要在流出地党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原则上一年一次。经批准请假或一时联系不上的党员,可由流出地党支部作出缺席评议或在事后补评。

第二十四条流动党员民主评议工作以流出地党支部为主组织,流入地党支部应予积极配合。具体分六步进行:

(一)动员准备。流出地党支部向外出流动党员告知民主评议工作的安排及要求,组织搞好评议前的学习教育、思想发动工作,并将评议工作所需表册资料提前送达党员本人及相关单位党组织。

(二)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优秀党员的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全面剖析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找出存在差距,提出努力方向。

(三)征求意见。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分别深入流动党员的工作圈、生活圈和交际圈,征求群众对该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由流出地党组织进行综合。

(四)党内评议。流出地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外出流动党员逐一进行民主评议,并分别加以综合。

(五)组织鉴定。流出地党支部根据对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的综合意见,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流动党员名单,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查。

(六)处置处理。流出地党组织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对不合格的外出流动党员作出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流动党员,在民主评议中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带头学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支持各项改革、发展和稳定措施;

(二)始终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按时参加党的活动,积极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履行义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强,能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在群众中有良好口碑;

(四)积极参与流入地的经济建设或社会管理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带头回报家乡,为家乡发展献计出力。

第二十六条流动党员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表现的,在民主评议中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态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坚持原则,拒不执行组织决议,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不满情绪,或以各种方式消极应付甚至提出退党要求;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或不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

(三)为人不讲诚信、不讲道德,不履行依法签定的各类合同,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恶意侵占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组织、参与或支持各种非组织活动,在群众中挑起派性斗争,制造各种不团结、不稳定因素;

(五)违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参与盗窃、、流氓滋事活动,或严重影响务工单位、服务场所、居住社区的正常秩序;

(六)不关心家乡建设,与家乡党组织和群众关系紧张,或经常向党组织提过分要求,甚至威胁党组织。

(七)有其他违纪政纪、社会公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明显丧失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第二十七条流动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应把握政策界限,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与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区别开来,把党组织软弱涣散、工作制度不健全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与党员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把党员合理申诉与拒绝帮教区别开来,做好思想政治和教育转化工作。

对纯属个人原因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严肃处置到位;
对因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未跟上所致的,应适当延长考察期限;
对接到评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党组织联系的,应视为自行脱党。

第二十八条流动党员的民主评议结论、组织处置或处分决定应同党员本人见面并由流出地党组织向群众公示,党员本人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公示机关反映、申诉,由公示机关负责调查处理。评议工作结束后,流出地党组织应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章党员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比较优秀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可以进行表彰,但表彰前应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对一方党组织提出的反对意见,另一方党组织应给予充分尊重。

第三十条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对受表彰的流动党员应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号召其他党员和群众向他们学习。

第八章附则

党员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为了加强乡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思想觉悟,特制定和完善本制度。

一、学习培训内容

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学习和党的基础知识;
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
学习时事政治。

二、学习培训时间

除每周二的集中学习外,各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要安排时间组织业务学习1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

三、学习培训方式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提倡个人自学,个人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研究探索,积极撰写论文和心得体会,提高理论水平。

四、学习要求

1、按时参加学习培训教育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更不得以工作为借口不参加学习培训,要确保人员齐全。

2、要坚持记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2篇以上。乡党政办将采取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和抽查,随时掌握全体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情况。

党员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企业党组织的调整、设置原则和依据

坚持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同步进行的原则,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规定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党员人数、工作需要等进行设置。

1、股份制或公司化改造企业原则上保留原有党组织,但要随企业名称的改变更改企业党组织名称,并作出相应调整。

2、破产重组、并购新建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原企业党组织撤销,在新建企业同步建立新的党组织。

3、破产关闭企业,在宣告终结、职工安置到位后,原企业党组织撤销。

二、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1、企业党组织一般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党员人数较多的破产关闭企业留守处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的党组织,由所在地县(市、区)委管理。党员人数较少的,由所在地基层党组织管理。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企业党组织申请、市委批准,由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直接管理。

(1)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党组织。

(2)公益型企业、特种行业企业党组织。

(3)大型企业或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党组织。

三、企业党组织领导成员的产生办法

1、股份制或公司化改造企业,党组织领导成员可暂时维持不变,并负责筹备召开新一届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业新的企业党组织领导成员。

2、破产重组企业。在同步设置新的党组织时,应及时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成员。与企业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则企业党组织领导成员,一般情况下应作为新企业党组织领导成员候选人。对情况比较特殊、一时又难以组建党组织的破产重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可在企业内部指定素质较高的党员作为党组织临时负责人;
也可选派工作经验较丰富的党员作为党建工作联络员,联系或进驻企业,协助企业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建立党组织,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成员。

四、党员管理方法

坚持属地管理、分步实施、统筹有序的原则,及时明确和接转下岗、离退休和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党员的组织关系。

1、与企业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党员,其组织关系由所在企业党组织管理;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该党员居住地党组织或新的就业单位党组织管理。

2、企业离休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随行政关系,由单位党组织管理。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负责管理其行政关系的部门进行管理。对于不便参加单位组织生活的离休人员中的党员,经本人申请和单位党组织与该党员居住地党组织协商后,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3、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可由企业留守处或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党组织管理,也可转入该党员居住地党组织。

五、企业党组织调整、设置和变更隶属关系的程序

1、党组织的调整、撤销,党组织、党员隶属关系的变更,由企业党组织提出具体方案。个别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按有关规定办理。

2、企业党组织的接转事宜,应由企业党组织与接待地的街道、社区党组织进行初步协商,或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与接转地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进行初步协商后,上报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如协商难以达成一致,可请市委组织部参与共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党委提出调整方案,并由市委组织部代市委拟文批复。

3、组织设置调整后仍由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党组织,按照有关批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业新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和党员组织关系移交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管理的,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党委组织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企业党组织与街道衔接,组织拟转出的党员统一到街道或社区报到,通过如开座谈会、见面会等形式进行交接。

六、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经费的补贴办法

除个别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外,凡破产关闭企业的党员组织关系集中移交社区的,要根据原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市委组织部或市直机关工委从党费中按人平5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给社区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经费。

企业向社区转出党员数量较多的,应尽可能地为接转地社区提供办公活动场地和其他必要的支持,并就有关事宜签定局面接转协议。

七、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

1、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党员组织关系移交管理工作,组织(政工人事)部门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

2、企业党组织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要认真制订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工作方案,并明确专人负责。要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向接收方党组织提供全面、准确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情况,包括党员花名册、党员档案材料,以及党员的详细住址、联系方式、个人简历、现实表现情况和党费交纳情况等。各企业所在地或党员居住地党组织要做好党员的接转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加强教育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转和放弃管理。

党员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党员管理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党员管理监督工作要落实好10项制度。

一、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必须把每个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各项活动。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受管理和监督的特殊党员。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费收缴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定期向党员公布,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和小组活动,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时,应主动向支部书记或小组长请假。党支部应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支部应组织党员依据对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应当承担和完成的责任、任务等目标,提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坚持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建立奖惩约束机制。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五、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每个党员都应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党员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或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党日活动制度。党支部应结合生产和业务工作实际,每隔一定时间安排一次党日活动时间,用以召开党的会议,研究党的工作,进行党的教育,过组织生活,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组织参观学习以及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工作等。

七、党员交纳党费制度。党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不仅是从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八、转移组织关系制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变更工作单位、居住地点或临时外出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开具党员证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