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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务员政审考察报告【五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7-05 13:20: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1、严禁公款旅游。各村党员干部要坚守岗位,把精力集中到攻坚克难促发展上,集中到抓好本村各项工作的落实上。要做到“三个不准”:不准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学习目的的外出考察活动;不准以外出考察之名,进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公务员政审考察报告【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务员政审考察报告【五篇】

公务员政审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一、外出考察的原则规定

1、严禁公款旅游。各村党员干部要坚守岗位,把精力集中到攻坚克难促发展上,集中到抓好本村各项工作的落实上。要做到“三个不准”:不准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学习目的的外出考察活动;
不准以外出考察之名,进行公款旅游;
不准接受与村集体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安排的变相公款旅游。

2、严格外出考察条件。各村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应坚持就近、省内为主,原则上每三年安排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天,考察经费原则上掌握在人均元以内,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

3、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上年度镇对村责任制考核位列鼓励奖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为不合格的行政村,一年内不得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

二、外出考察的报批程序

4、规范报批程序。外出考察前,各村必须提出书面考察申请,对考察时间、地点、内容、人员、经费来源、开支预算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填写《镇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审批表》(见附件1)、《镇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人员名单》(见附件2),经联村领导签字同意后提前7天报镇党委审批。

5、严把审批关口。各村《外出考察审批表》上报镇党委后,先由镇纪委审核把关,对考察内容、地点、人员进行详细核实,确保学习考察目的明确、地点清楚、无无关人员参加;
然后由镇村账镇中心对考察费用开支预算及经费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从严控制外出考察费用,防止不合理开支。对不符合外出考察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批准。经镇纪委及村账镇中心审核同意后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批,最后由镇综合办通知相关村。

6、完善销假报告制度。外出考察结束后,带队领导要将学习考察的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收获及相关工作建议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外出考察费用要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各村必须在天内填写《镇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见附件3),连同书面考察报告报镇党委审核、备案,并凭《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到镇村账镇中心报销相关费用。

三、外出考察的各项纪律

7、严肃组织纪律。

考察人员必须按照事前审批的考察计划合理组织,确保人员的安全与考察任务的圆满完成,带队领导必须每天向镇纪委汇报外出人员的安全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考察点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擅自外出或抛开审批线路绕道旅游或延期返回的,除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外,还要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带队领导的纪律责任。

8、严格财经纪律。

外出学习考察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得超出预算开支,确有特殊情况超出预算开支的要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严禁借外出学习考察之名乱发钱物;
考察结束后要严格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公务员政审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市管理局、商务办、国土局面向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2004年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辞职人员(含原乡镇劳动服务站、法律服务所、村镇建设所人员)自主招聘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原则及方式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招聘程序,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和条件

    本次共招聘110人,其中:县城市管理执法局50人、县商务局40人、县国土局20人。

    报名条件:

    1、本次招聘报名对象为太和县2004年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辞职 (含原乡镇劳动服务站、法律服务所、村镇建设所人员) 人员,其中已在政府安排的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报考;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服从组织分配;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 招聘程序

    1、招聘信息在太和县人民政府网和各乡镇,也可通过关注“太和人社”微信公众号查询。各乡镇要确保将招聘信息通知到本乡镇每位2004年乡镇机构改革辞职人员。

    2、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1月16 日至1月18日。

    (2)报名地点:由各招聘单位负责现场报名,报名地点设在县人社局会议室(县政府综合楼四楼)。

    (3)报名时须现场填写《太和县自主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退回)及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彩色同底版照片2张(背面署名)。

    (4)逾期不报名者,视为自愿放弃。

    3、资格初审

    初审由各招聘单位负责,经资格初审合格者可报名参加考试。凡弄虚作假或与应聘资格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和考试资格。

    4、笔试

    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内容包含:语文知识、政治、法律常识等。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2018年1月27日上午9:00—10:30

    考生于1月25日—1月26日到县人社局会议室(县政府综合楼四楼)领取《准考证》,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笔试。

    5、确定入围人员名单

    依笔试成绩高低分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入围人员名单并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人选缺额的,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递补。资格复审由招聘单位负责。

    6、考察与体检

    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参加考察和体检,考察和体检有招聘单位负责。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情况等。

    考察合格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

    7、公示和上岗

    经考察与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者,由招聘单位进行上岗前集中培训。本次招聘人员实行劳务派遣,聘用人员与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聘用单位工作,实行编制外管理。

公务员政审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出国(境)活动的管理,规范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程序,严格审核、审批条件

(一)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程序

1、实行因公出国(境)计划预报、预审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市里统一组团的领导干部出国(境)考察和招商活动,由市外经贸局统一制定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单独组团出访的,须将出访计划于每年l2月1日和次年6月1日之前,分两次向市政府上报,在上报出访计划前,应根据出访任务的性质征得市分管领导同意。各单位的出访计划由市政府统一审批后,纳入全市出国(境)组团计划管理。原则上不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出国(境),对确因工作需要,报名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只限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预先报市政府审批,经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

2、规范申报、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事先已办妥上述第一款因公出国(境)预审手续的领导干部,可持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政审,再报分管书记签批。济宁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按程序逐级办理报批手续。对未按程序报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擅自报名参加有关部门组团的,组织部门不予办理政审手续。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须经主管部门党组织或镇(街道)党委审查同意后,按正常程序报市委组织部政审。

3、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
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
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
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
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等有关部门;
团组回国10天内,应将考察报告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二)严格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条件

1、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考察、访问,一般两年不超过一次,且不应把出国(境)当作一种待遇,搞照顾、轮流出国(境)。因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涉外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放宽。

2、同一单位的正、副职领导一般不得同团出访,没有工作特别需要,不得在短期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地区)。

3、出国(境)人员的专业、职级一般应与出访任务相符。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参加由企业单位单独组织的出访团组。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是执行主管范围的工作和业务,与职级身份相符,但不得由企业承担出访费用。

4、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参加以各种“学会”“协会”“中心”等名义组织的考察、培训;
严格控制参加国际组织的各种例会、研讨会、招商会等出访活动。

5、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旅游渠道或办理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坚决杜绝公费出国(境)旅游等不正之风。

6、退(离)休人员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即将退(离)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二、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

(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县(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济组通[**]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党员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二)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机密等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公务员政审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为什么说《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6个途径,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能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的监督情况包括“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

《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作了详细规定,《监督法》在此基础上重点规范了哪些新的内容?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通常称为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如何行使监督职权?

根据《监督法》第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哪些方面的问题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哪些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根据《监督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哪些人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根据《监督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哪些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根据《监督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针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应当作哪些工作?

根据《监督法》第11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哪些部门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什么期限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根据《监督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专项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监督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13条的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处理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整个工作中的哪些材料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监督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什么时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什么科目编制?按什么数字列出?是否作出说明?

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的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什么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根据《监督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部分调整的,如何处理?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为什么必须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哪个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征求意见?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根据《监督法》第1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处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限期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务员政审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一、招用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用司法协警。

二、招用岗位

检务保障协警1名,计算机专业

司法保障协警3名,法律专业

三、招用条件

(一)应聘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检察工作,团结同事,吃苦耐劳,工作能力强;

2、思想品德优,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或不良纪录;

3、本科以上学历,法律专业、计算机专业;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6年2月22日及以后出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解除党政纪处分的;

3、有违法违纪在接受审查或在禁考期内的;

4、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

四、招用程序

(一)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6年2月22日至2月24日,上午8:30-1:30,下午15:00-17:30。

2、报名地点: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新楼4楼政治处405办公室(龙陵县龙山镇汇源路)。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须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携带近期免冠彩色5分照片3张,现场填写报名表(所提供的证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4、报名要求:因需进行现场目测,报名时必须由本人到现场报名,不得代办报名。

(二)资格审查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招用领导小组对报考人员的身份、年龄、学历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应聘条件者,准予进行后续程序。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用规定的,取消其应聘资格。

五、考试方法、时间和地点

(一)体能素质测试项目

100米跑、3000米跑、俯卧撑、仰卧起坐、引体向上。

体能测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素质测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

(二)面试

面试由招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面试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进行,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七、考察政审

(一)考察原则

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二)考察程序及要求

体检合格者列入考察政审对象。考察工作由招用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察政审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情况。主要由当地村社、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到有关部门查阅本人人事档案。

(三)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应聘人员的拟聘用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犯罪记录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3、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4、不符合招用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或其它不能聘用的情况。

八、公示和聘用

(一)确定拟聘人员和用工形式

招用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根据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政审情况综合考虑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

(二)录用及工资待遇

1、应聘通知下发后,应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2、录用后,签订用工合同,凡被聘用人员每人每月工资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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