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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作合同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合同;
管理;
工程款项;
中标合同;
条款
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es the proble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summarizes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better.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project; contract terms;
中图分类号:TU723.1
前言
合同条件既是投标者投标报价的基础,更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最重要的依据。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使用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有标准格式,如美国建筑师学会制订的“AIA系列合同条件”、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编制的“ICE合同条件”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随着我公司在国际建筑市场业务的不断拓展,我公司从事此类项目的专业人员应对国际工程合同有深入地了解,尤其是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下面就针对最常采用的国际工程合同文本——FIDIC施工合同文本中的费用管理条款予以解析,希望能对有关人员有所帮助。
FIDIC施工合同合同文本中的费用管理条款主要涉及中标合同金额、雇主资金安排、费用估价、工程预付款、履约担保、期中支付、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最终支付和结清单等八个方面。下面就此八个方面进行简述。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以及已将中标合同金额建立在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视察、检查和满意的基础上。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为正确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
雇主资金安排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请求支付工程款申请后的28天内提出合理的证据,表明雇主已做好了资金安排,有能力按合同要求支付合同价格的款额。如果雇主打算对其资金安排作实质性变动,则要向承包商发出详细通知。如果在此28日内没有收到雇主资金安排证明,承包商可以减缓施工进度。如果在发出通知后42日内仍未收到雇主的合理证明,承包商拥有暂停工作的权利。本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雇主任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增强了承包商履行合同的信心,这对于解决我国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问题无疑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费用估价
估价。对于每一项工作,用通过测量得到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费率或价格即得到该项工作的估价。工程师根据所有各项工作的总和来决定合同价格。对于每项工作所适用的费率或价格,应该取合同中对该工作所规定的值或对类似工作规定的值。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应对费率或价格做出合理调整,若无可参照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考虑有关事项的基础上,将实施工作的合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相加以规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① 对于不是合同中的“固定费率”项目,且全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工作:其实际测量得到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增多或减少了10%以上;
该项工作工作量的变化与相应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
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成本的变动超过1%。
② 此项工作是根据变更指示进行,合同中对此项工作未规定费率或价格,也没有适用的可参照的费率或价格,或者由于该项工作的性质不同,实施条件不同,合同中没有适合的费率。
由此可知,对于工作的估价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正常情况下,估价依据测得的工程量和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或价格得出;
2.如果某项工作的数量与工程量表中的数量出入太大,其单价或价格应予以调整;
3.如果是按变更命令实施的工作,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也应采用新单价或价格。
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预付款是由雇主在项目启动阶段支付给承包商用于工程启动和动员的无息贷款。预付款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一般为合同额的10%~15%,特殊情况下(如工程设备订货采购数量大量时)可为20%,甚至更高,这取决于雇主的资金情况。工程师应在具备以下条件时签发第一笔预付款:收到承包商提交的期中支付申请;
已提交了了履约保证;
已由雇主同意的银行按指定格式开出了无条件预付款保函,此保函一直有效,但其中担保金额随承包商的逐步偿还而持续递减。
预付款的回收的原则是从开工后一定期限后开始到工程竣工期前的一定期限,从每月向承包商的支付款中扣回,不计利息。具体的回收方式有多种,FIDIC99版“施工合同条件”采用第三种做法,即当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款额(不包括预付款和保留金的扣减与退还)超过中标合同款额与暂定金额差的10%时,开始从期中支付证书中扣还预付款,每次扣还数额为该次证书的25%,扣还货币比例与支付预付款的货币比例相同,直到全部归还为止。
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和币种应符合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如投标书附录中没有提出保证金额,本款应不适用。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内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工程师送一份副本。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承包商应确保履约保函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日期前28日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和提出索赔。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日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支付
承包商的每个月末之后要向工程师提交报表,详细的说明他认为自己到该月末有权得到的款额(以应付合同价格的各类货币表示),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包括月进度报表),作为对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此报表中应包括:截止到该月末已实施的工程及完成的承包商的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变更);
由于法规变化和费用涨落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作为保留金减扣的金额;
作为预支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根据合同规定,作为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预支款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项;
根据合同规定或其他规定(包括对索赔的规定),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对以前所有的支付证书中已经证明的款额的扣除。
当为永久工程配套的设备和材料已运至现场且符合合同具体规定时,当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加入一笔预支款;
当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已构成永久工程时,则应在期中支付证书中将此预支款扣除。预支款为该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包括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的80%。
只有在雇主收到并批准了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证之后,工程师才能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付款才能得到支付。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日内,工程师应向雇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为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并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若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工作或提供的货物不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可以从应付款项中扣留用于修理或替换的费用,直到修理或替换完毕。但不得因此而扣发期中支付证书。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以前的证书做出修改。支付证书不代表工程师对工程的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
首次分期预付款应在中标函颁发之日起42日之内,或雇主收到履约保证及预付款保函之日起的21日之内,取二者中较晚者。对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工程师收到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日之内。对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应在雇主收到最终支付证书之日起的56日之内。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首期预付款、期中支付证书或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则承包商有权对雇主拖欠的款额每月按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无论期中支付证书何时颁发,延误期都从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日期算起。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此融资费应以年利率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3%,以复利方式计算。
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
保留金一般按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比从每月支付证书中扣除,一直扣到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一般为中标的合同金额的5%。如果工程没有进行区段划分,则所有保留金分两次退还,签发接收证书后先退还一半,另一半在缺陷通知期结束后退还。如果涉及的工程区段或部分,则分三次退还,区段接收证书签发之后返还40%,该区段缺陷通知期到期之后返还40%,剩余20%待最后的缺陷通知期结束后退还。但是,如果某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是最迟的一个,那么该区段保留金归还应为:接收证书签发后返还40%,缺陷通知期结束之后返还剩余的60%。
最终支付和结清单
在颁发履约证书后56日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及证明文件,以详细说明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还应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如索赔款等)。如果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达成了一致,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提交正式的最终报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单,以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的总额是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全部款额和最终的结算额,并说明只有当承包商收到履约担保合同款余额时,结清单才生效。在收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之后的28日之内,工程师应向雇主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以说明雇主最终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以及雇主和承包商之间所有应支付的和应得到的款额的差额(如有时)。
工程合作合同书范文第2篇
定义
第一条(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释合同时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二条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在业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业主特殊同意,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定。
以下情况如此办理:
(1)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决定折除相应的建筑。
(2)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
转让和分包
第三条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四条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一样,由承包人
承担责任。为某部分工程提供劳力将不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条(一)在第二部分将写明下列条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解释;
如果文件用一种以上语言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解释,就在第二部分中将其定为以这种语言为准。
(二)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一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出解释。
如果工程师对歧义进行解释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额,
第六条(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两份副本。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则自已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归还工程师。
(二)承包人将在工程现场保留一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
(三)如果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承包人将得到补偿。
第七条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第八条(一)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等。
(二)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不负责任。
第九条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并执行的一个合同协议,协议由业主人准备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为了执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诺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业主共同同意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它保障机构开出的保函。保函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者提供经过考察获得的有关工程的水文及地层资料。标书正是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但承包人对自己的理解负责。
承包人被视作在提交标书前,已检查了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掌握了关于工程性质的信息,包括地层情况,水文、气候状况,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达现场的交通和食宿问题等。总之,承包人被认为已掌握了可能影响投标的一切必要信息,包括风险,偶发事件。
第十二条承包人被认为在其标书的工程量表和价目表中已规定好价格。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这一价格已被认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义务,正确执行合同的全部所需。如果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的情况或人为障碍(天气状况除外),他将向
工程师代表提交书面通知。如果工程师确认其不可预见性,将要求业主支付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包括:
(1)为执行工程师相应指示的合理费用;
(2)在没有工程师特别指示时,采取工程师同意的恰当措施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工程,要得到工程师满意的肯定。无论合同中是否有规定,工程师有关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在第二条的情况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条(一)承包人中标后,应在第二部分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执行合同的顺序计划,待工程师肯定。承包人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详细叙述他进行工程安排的书面报告。
(二)一旦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上述计划不符,将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修改的计划,保证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这样的计划,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责任。
第十五条承包人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或在工程师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供监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监督管理。工程师可随时撤销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承包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撤销对其的授权,不再录用他,并
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按第二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条(一)承包人在工程进行中,需在现场雇用如下人选:
(1)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人,工人领班和带头人。
(2)为及时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二)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来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工程师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雇的人员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再被雇用。被解雇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工程师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第十七条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正确地开始工程,保证工程位置、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设备和劳力。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在这些方面发生错误,承包人应负担改正的费用,直到令工程师或其代表满意,除非这些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其
提供的不准确的书面资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改正费用由业主承担。工程师或其代表对开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线的检查并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确的义务,承包人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中使用的水准基点、观测轨道、测标等。
第十八条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挖深坑,应书面提出要求。除非这一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则这一要求将被视作根据第五十一条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条承包人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工程师或及代表的要求,或应权威机构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等来保卫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十条(一)从工程开始到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如果工程师发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证书,则承包人从证书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这部分工程负责,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至业主。承包人要对尚未完成将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
任,除了“意外风险”以外任何原因造成的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承包人要负责负担费用修理好,以确保永久性工程完工时状态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则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在完成
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条合同义务时,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负责任。
(二)“意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反叛、革命、骚乱或军事内战,或在工程进行中,由承包商的雇员、分包人制造的动乱、混乱,或业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由核燃料燃烧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以及
爆炸引起的各种后果,以音速、超音速飞行的飞行物的声波压力,和其他有经验的承包不能预见的事件,所有这些被称作“免除风险”。
第二十一条不限制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任义务,承包人要以业主和承包人的联合名义,对按合同条款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除免除风险以外的任何损失投保,同时还要对维护期前产生的原因在维护期内造成的损失和承包人为履行第四十九、五十条义务而采取行动引起的损失投保,
应保险:
(1)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或加上第二部分相应条款规定的款额;
(2)承包商购买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金收据。
第二十二条(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对建设和维护工程中人员伤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和索赔进行补偿,及对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进行补偿,以下补偿和损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业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设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权利;
(3)为按合同规定建设和维护工程造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4)由业主其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为或失职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承包人认为由业主的人造成的损失,且可公正的认为是业主的责任,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
(二)业主应对按(一)款规定导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和开支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一)在开始建筑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应对非第二十二条原因造成的,而由执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财产(包括业主的)损失或人员(包括业主的雇员)伤害,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投保。
(二)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业主的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的不同意。保险金额不少于标书附件的规定。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
(三)应有这样一个条款,即发生承包人应得到补偿的损失时,而该保险受益人为业主,则保险人就这一损失造成的开支、费用对业主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一)业主不对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伤或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或其人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承包人应补偿业主,补偿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费用、开支等。
(二)承包人应对发生这样的事故为自己所负的责任投保。保险人应经业主同意,但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过程中继续保险,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如果再承包人已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且以业主为补偿对象
,则承包人的投保义务被视作已履行。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
第二十五条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的保险义务,或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险义务,业主将进行相应投保,支付保险金,随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认作承包人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一)承包人应注意所有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利机构的规章细则,以及财产和权利将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承包人将遵守以上法规、制度,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业主受惩罚,将保证业主得到补偿。
(三)如果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应付这样的费用,则业主应再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均属业主的财产。承包人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示处理这些物品,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方面受保护权利和专利权,设计、商标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除另有规定外,如果要为工程建设需取得石头、沙子、砂砾、泥土和其他材料,承
包人负责支付吨位费、使用费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凡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但不应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的便利,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业主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承包人负责的这类事件,承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
、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其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
(一)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应选择路线、车辆,限制分散卸货,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运送货物经过部分公路、桥梁,包括建筑设备、机械,建成的部分工程,而这种运送极有可能损坏公路、桥梁,除非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措施。承包人在运送货物前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货物的重量及其他特殊事项,还要告知他打算采取的保护、加固方法。除非
工程师在接到通知14天内指示不必要采取这样的方法,承包人将采取行动或按工程师的要求实施修改后的方案。除非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护加固公路、桥梁的任务,保护加固费用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以后的时间里,承包人因工程损坏公路、桥梁而被要求索赔,应立即告知工程师。业主将商洽解决办法并支付索赔款,并对承包人因此受到的索赔、诉讼、损害、费用、开支进行补偿。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索赔或部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
)(二)的义务,则经工程师确认的由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补偿给业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上述条款中的“公路”应包括船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应包括船只,上述条款同样有效。
第三十一条对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业主签订的其他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辅助合同项目,承包人按业主的要求,为其他业主雇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业主雇用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现场可雇用的机构进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机会。如果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
其他机构使用他负责维护的路段提供便利,或使用他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其他设备,或提供类似的服务,则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在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程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储存、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从现场清理走残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第三十三条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把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从现场清理走,使其整洁,令工程师满意。
第三十四条(一)承包人自己安排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劳工,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
(二)只要按当地情况可行,承包人应向工程现场的人员、工人提供适当饮用水和其他用水,并令工程师代表满意。
(三)除非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承包人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处置任何烈性酒和,也不得允许再承包人、人或雇员进口、销售、赠予和易货及处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许向他人给予、易货,处置任何武器、弹药。
(五)承包人在处理与雇用工人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公认的节假日及导致和其他习俗因素。
(六)一旦爆发了传染病,承包人将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治疗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对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条款负责。
(九)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条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按要求的格式和时间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其在工程现场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工人的情况。如工程师代表要求,还应报告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第三十六条(一)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示,且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装配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地点。承包人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需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如果工
程师要求,承包人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提供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否则费用由业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确要求的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对于那些货载检验和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在合同中均有列举,承包人可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
(四)如果是工程师要求的检验,而
(1)合同中没有规定,或
(2)合同中未列举,或
(3)虽有规定,但工程师指示由独立的第三人在现场、制造、装配地以外的地点进行检验,当检验表明工艺、材料不符合合同条款或工程师指示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三十七条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可以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承包人应为他们获得这种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一)未经工程师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承包人要为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并在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检验。工程师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
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应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要随时打开已覆盖的工程部分,并负责再次施工至工程师满意。如果被覆盖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满足(一)的条件,则开盖和再施工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三十九条(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师认为不合适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理走;
(2)用合适的材料替换;
(3)无论先前是否检验过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要换掉,不合格的工艺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执行工程师的上述命令,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杂费业主可从承包人处取得,或由业主从该支付给承包商的钱款中扣除。
第四十条(一)承包人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内,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间要负责保证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工程师指示这样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合同中规定的停工;
或
(2)由承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必要停工;
或
(3)由工程现场天气引起的必要停工;
或
(4)非由工程师或业主的错误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条“免除风险”引起的,为正确施工或保证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师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其要求,则无权获得额外的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则由他来决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和停工时间。
(二)如果按工程师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重新开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况外,承包人将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天内决定重新开工。如果在此期间仍未得到开工的决定,承包人可书面通
知(但不一定这样做),视只影响部分工程的停工为对这部分工程的省略,视影响整个工程的停工为业主放弃合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第四十一条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师命令或认可,或承包人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开始工程施工,且迅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条(一)业主在工程师书面命令开工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部分现场,使承包人能开工和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此后业主按施工计划的要求,在书面通知工程师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现场部分。如果业主不能按本条规定授权承包人使用现场,而导
致承包人误工或增加费用,由工程师决定延长完工期,并确定应由业主承担的补偿承包人的合理费用开支。
(二)承包人将承担通向施工现场的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费用。承包人将支付为进行工程而在现场外膳宿供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按合同要求,在整个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个工程应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期限从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可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期。
第四十四条非由于承包人的错误行为,而由于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误或特别恶劣的天气原因,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延期。延长时间由工程师决定,并分别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额外工程开始后或特殊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代表提交详细
情况,说明其有权获得延期,工程师不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况列入考虑。承包人提供的情况要准备接受调查是否属实。
第四十五条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久性工程不得在确认的休息时间一夜间或星期天进行,也不得在其他当地的假日进行。但为挽救生命或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需要采取不可避免的行动时,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传统轮作或倒班进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如果因承包人无权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太慢,不能确保按规定时间或在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将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将同意加速工程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时间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
无权要求他人为采取这样的措施多付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师这样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许在休息日一夜间或星期日或当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十七条(一)如果承包人未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将向业主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罚款,此罚款不作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时间与实际确认完工时间之差的罚款。在不损害其他补救措施的同时,业主可从他手中任何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罚款。而这一
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和合同规定的他的其他义务。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经工程师确认完成,业主已开始使用,且合同中没有其他条款作相应规定,则应支付的违约罚款按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削减。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奖励,可在第二部分的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一)当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承包人将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被视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师提供工程竣工证书。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
后的21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
或给承包人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师在书面指示后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后的
21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二)同样,按(一)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师发出竣工证书:
(1)在合同中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工程师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发出,承包人即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并不视作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责任
第四十九条(一)“缺陷责任期”一词指标书附录中定义的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师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师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则分别从其完工日开始计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作相应规定。
(二)为了按合同的条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尽可能快地将工程转给业主且令工程师满意(合理损耗除外),承包人应尽快完成按48条的规定在完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或其代表如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
人应负责修理、修正、再建、调整、改正缺陷和其他错误。
(三)如果工程师认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因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义务,则修理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师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费用将得到评估,算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师要求的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做此工作。如果工程师认为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费用完成,则产生的费用业主可向承包人索取,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钱款中扣除。
第五十条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施工过程中或缺陷责任期出现的缺陷、瑕疵和错误进行检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确应由承包人负责,则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且他应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自负费用进行修理和改进。
变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条(一)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他可对工程的形式、质量、工程量作变更,他有权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变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
(4)改变部分工程的地层、路线、位置和面积;
(5)为完成工程增加必须的工程量。
但这样的变更不会使合同失效,变更所需费用将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二)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变动。如果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是由于本款规定的要求,而是因为与工程量的规定相比或多或少,则不要求书面命令。如果工程师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可以口头命令,则承包人应按命令去做。不论在承包人开始执行命令前后,工程师提出的对
口头命令的书面确认,都被视作本款意义上的书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确认其口头命令,工程师14天内未与驳回,则被认为是工程师所作书面命令。
第五十二条(一)所有按工程师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应按合同价格表中工程师认为适用的项目进行估算。如果工程师认为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供选用,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二)如果工程师认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使合同中规定的某项工程的价格不再合理,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则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除非书面命令给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在工作开始之前,尽快给出以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变价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打算要求额外付款或改变价格,或
(2)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
(三)如果在确认工程完工后,发现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量的10%(除去临时费用和工作补助),是由于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变动命令累计的结果,和
(2)对工程量表中估计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临时费用,工作补助和按条款七十所作价格调整,
则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商量修正。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由工程师在考虑使用材料,相关因素及承包人执行合同总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价格。
(四)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换工程采用加班形式完成。承包人将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关规定,以其标书中附录的价格表为基础得到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凭证,在订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表,待其批准。
针对所有加班进行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其进行中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单,注明所有加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加班时间,一式两份,还应提供说明书,标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所使用的设备),一式两份。清单和说明书
经工程师代表确认后,将在其中一份上签字,退还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标价的说明书,说明使用的劳力、材料和设备。如未及时完整地提供清单,将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师认为要求承包人按上述规定提交清单和说明书是不现实的,则工程师有权决定对加班工时及使用的材料、设备支付合理的款额。
(五)每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详细、全面的报告,说明他认为自己应得的增加款额,和前一个月他应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对未包括在清单内的工程量和费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终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先书面告知工程师他将对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则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师有权要求对这样的工程量和费用进行支付。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到施工现场后,均视作完全用于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们从现场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则在没有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移动。而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即时从现场把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及剩余的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时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损坏不负责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进口某些建筑设备,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时从政府部门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现场时再出口这些建筑设备。
(五)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时候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通关。
(六)其他影响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条件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五十三条中作出规定。
第五十四条执行第五十三条并非暗示工程师同意选择这样的材料或其他与工程相关的事项,也不妨碍工程师拒绝使用某种材料。
计量
第五十五条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计数字,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进行的实际工程量。
第五十六条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师应计量并决定按合同进行的工程量的价值。如果工程师要对某部分工程进行计量,应通知承包人授权的人或代表。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有资格的人帮助工程师或其代表进行计量,并提供所有工程师或其代表要求的详细情况。如
果承包人未参加或未派人参加,则工程师进行的计量或他同意的计量被视作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如果计量永久性工程时需要记录和图纸,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如果承包人被书面要求,应在14天内参与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代表准备的记录和图
纸,如果同意应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检查,记录和图纸则被视作是正确的。检查完毕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哪一部分记录和图纸他认为不正确,由工程师作出决定,否则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签字,记录和图纸也被视作是正确的。
第五十七条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计量应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怎样。
暂定金总额
第五十八条(一)暂定金总额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规定的,按工程师的指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或用于偶发事件款额。合同价格应包括工程师可同意使用的与暂定金总额有关的工程、供货或服务费用。
(二)对每一笔暂定金总额,工程师有权命令:
(1)进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货物、材料、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第五十二条确定的工程、货物、材料和服务的价值。
(2)由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和支付。
(3)承包人采购货物和材料,将对给承包人的款项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和支付。
(三)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应提供临时费用支出的所有有关报价、发票、凭证、帐目和收据。
指定分包人
第五十九条(一)所有在合同暂定金总额项下进行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服务的专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由业主或工程师同意,选择或指定,还有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分包完成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的人,均被视作由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分
包人”。
(二)在承包人有合理原因拒绝时,可不因业主或工程师的要求,或出于某种义务雇用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也不雇用那些在下列条件下拒绝参加分包的人:
(1)针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货物、材料、服务,指定分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按合同对业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并保证承包人不受因为履行义务、责任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行赔偿;
(2)指定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受因指定分包人、其人、工人的疏忽或错误使用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合同的建筑设备、临时工程而引起的索赔的损害,并负责赔偿。
(三)如果暂定金总额项下的服务包括设计任何一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确定与工程一体的设备机械的规格,这样的要求应在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指定分包合同应说明,负责提供此种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受因未履行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
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行赔偿。
(四)由指定分包人负责进行的工程,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中,以下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1)按分包合同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支付的和已实际支付的款项;
(2)工程量表中由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款项,或由工程师按第五十八条(二)命令,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款项,按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价格;
(3)对其他费用和收益,若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已规定了该项目对暂定金总额相应的比率,则以此比率乘以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款项;
若没有这样的条款,承包人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比率视作在工程量表中的如此规定。
(五)在按第六十条发出证书前,若其中包括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应得到的支付,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的证明,证明除先前证书已包括的保留物外,指定分包人的所有工作已得到支付。除非下列情况,承包人将被视作拖欠:
(1)书面通知工程师其有充足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
和
(2)向工程师提供充足证据,其已书面通知指定分包人。
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在工程师颁发证书后,向指定分包人直接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再从业主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抵销。
如果工程师证明业主已直接向指定分包人作出支付,则其在颁发证书给承包人的同时应把业主已支付的款项扣除,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不延误颁发证书。
(六)如果指定分包人在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中对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超过维修期,则在维修期结束后,承包人应把由这种未结束义务带来的利益应业主的要求转给业主,费用由业主承担。
证书和支付
第六十条(一)除非另有规定,将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条的规定,每月支付一次。
(二)如果业主向承包人预付款,用于建筑设备、材料的费用,应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作出支付和偿付的相应规定。
(三)如果为工程施工,需从国外进口材料、设备,或从国外输入劳务,或因某种特定情况,合同项下的一部分支付需按第七十二条规定使用某种外币,则此情况下的支付应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只有第六十二条提及的缺陷责任证书,可视作对工程的接受。
第六十二条(一)只有当工程师签发了缺陷责任证书并把它交给业主,说明工程已完工并接受保修,情况令他满意,合同才能视作执行完毕。工程师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28天内颁发证书。如果工程的不同部分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则以最近到期的为准。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按
第四十九和五十条的规定,命令承包人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令工程师满意,则不管先前业主是否已进入、拥有或使用这部分工程,工程师都应尽快颁发证书。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不构成将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第二笔保留金的前提。
(二)除非承包人在颁发本条款规定的缺陷责任证书前,就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或与进行工程的有关事务提出书面索赔,业主将不再对其承担任何义务。
(三)尽管颁发了缺陷责任证书,承包人和业主仍应负责合同规定发生在颁发证书前而在颁布证书之时尚未履行的义务。合同将被视作对双方继续有效,以便决定义务的性质和多少。
补救措施
第六十三条(一)如果承包人破产,或收到被接收指令,或提出破产申请,或作出有利其债权人的安排,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组织的委员会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公司将进行清算(非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未事先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而转让合同,或其货物严重受损,或工
程师书面向业主证明,他认为承包人:
(1)已放弃合同;
或
(2)不开始进行工程且缺乏正当理由,或在收到工程师书面通知要求继续进行工程后,停工28天;
或
(3)在收到工程师书面通知拒绝接受某些材料和工程后28天内未从现场清理走这些材料,或未推倒工程重建;
或
(4)尽管工程师已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按合同进行工程,或持续故意不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
或
(5)不顾损害良好的工艺技术,或公然对抗工程师的指示,把部分合同分包出去,业主可在给出书面通知14天后,进驻工程现场,驱逐承包人,但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不予免除,也不影响合同规定的业主及工程师的权利和权力。业主可自行完成工程或
另雇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按合同条款,业主和其他承包人可使用他们认为合适的,为进行工程而专门保留的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业主可随时出售上述设备、工程和未用的材料,出售收入用于支付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支付给他的款项。
(二)在业主进驻工程和驱逐承包人之后,工程师应尽快通过询问双方或调查单方面决定,到进驻时为止,对承包人按合同已进行的工程部分应支付多少款额,以及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的材料和建筑设备、临时工程的价值。
(三)如果业主进驻工程,驱逐承包人,他将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且待施工、保修费用、延迟完工损失和发生的其他费用确定并被工程师确认后履行对承包人的支付义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款额为,工程师确认若承包人妥善完成工程应接受的款额减去上述各项费用的差。如果上述费
用超过承包人若妥善完工应接受的款额,承包人应要求应向业主支付超过的部分。超过部分视作承包人对业主的负债,业主可相应收回。
第六十四条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缺陷责任期内,因全部或部分工程发生事故或其他事件,工程师或其代表认为补救或修理工作需马上进行以确保工程的安全,而承包人无法或不愿马上进行工作,业主可雇用他人完成工程师或其代表认为必要的工作,并作出支付,如果工程师认为业主
进行的上述工作,承包人按合同有义务自负费用完成,则业主发生的所有费用可向承包人要求支付,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上述紧急事件发生后,尽快书面告知承包人。
特殊风险
第六十五条
(一)除了对在特殊风险发生前已按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视作不适用的工程,承包人对由以下定义的特殊风险导致的工程损坏,业主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事件不负补偿或其他责任。业主要保证承包人不受上述情况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
行补偿。
(二)如果工程或在现场、现场附近及运输经过现场的材料,或承包人其他用于或将用于工程的财产将遭受由特殊风险导致的损害,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用以:
(1)工程师要求的或工程完工所需的,但已被破坏或损坏的永久性工程或材料,将以费用加上工程师认可的合理利润为基数;
(2)修整工程被破坏、损坏部分;
(3)修整材料和承包人其他用于或将用于工程的材料。
(三)由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导弹、弹药爆炸或冲击导致的,或由战争爆发引起的受伤或死亡被视为特殊风险的结果。
(四)除以下关于爆发战争的规定外,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因特殊风险导致的进行工程所增加的费用和杂费,但不包括在特殊风险发生前按第三十九条规定视作不适用的工程的重建。业主一旦知道费用将增加,应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
(五)特殊风险指战争、敌对状态(宣战或未宣战)、侵略、外国敌对行动、第二十条规定的核及压力波风险,即将进行工程或工程施工、保修所在国发生反叛、革命、暴动、军事、篡权、内战,只限于承包人和分包人雇工进行工程中发生的骚乱、动乱、混乱。
(六)如果在合同进行中,世界上爆发战争,无论是否宣战,且战争在财政或其他方面对工程造成了实质影响,在合同按本条款规定终止前,承包人应继续尽力完成工程。业主在战争爆发后可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这样的通知发出后,合同将终止,但双方在本条款下的权利和
第六十七条的操作不终止,且不损害任何一方因以前发生的违约而获得的权利。
(七)如果合同按本条款规定终止,承包人应迅速从现场移走所有建筑设备,并提供便利使其分包人同样去做。
(八)如果合同终止,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尚未得到支付的部分,款项将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再加上:
(1)对已提供工作、服务完成的预备项目应支付的款项,和对经工程师确认已完成项目部分应支付的款项;
(2)为工程所需而订的材料、货物的费用,包括已运交承包人的和承包人按法律有义务接收的。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后,这些材料、货物成为业主的财产;
(3)经工程师确认的,承包人期望完成全部工程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且此费用未被以上述及支付所包括;
(4)按本条款(一)(二)(四)规定应追加的支付;
(5)按本条款(七)规定清理建筑设备的合理费用,如果承包人要求,包括将设备运回其注册国的主要工厂的费用或运至其他地点的费用(不超过运回注册国费用);
(6)在合同终止时,遣送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和与工程有关的雇用工人的合理费用。
对本条款下业主应支付的款额,业主有权从承包人应付款中抵销,包括对建筑设备、材料的预付款和所有在合同终止日根据合同业主有权从承包人收回的款额。
失效
第六十六条如果因为战争或其他双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根据合同适用法律,双方不必继续履约,则业主针对已进行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等于按第六十五条规定合同终止情况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七条如果业主与承包人或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就合同本身或工程施工发生争议或分歧,无论是在工程进行中,还是完工后,无论是在合同终止、放弃前后,无论是在违约前后,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应一方要求后90天内,将其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此决定将是
最终的,对业主和承包人有约束力的,对业主和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应继续尽力执行工程合同,无论业主或承包人是否要求仲裁。如果工程师书面通知他的决定九十天后,业主或承包人未提出仲裁的要求,则此决定将仍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如果工程师未在规定的90天内通知他的
决定,或业主或承包人对其决定不满意,则业主或承包人可在收到决定通知或九十天限期结束后的九十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工程师的决定不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争议和分歧将由按《国际商会仲裁条款》的规定由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裁定。仲裁员有权检查并改正工程师的决
定意见、指示、证书或价格评估。在仲裁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提供当时供工程师作决定的证据、争论。即便工程师曾作出决定,仍不妨碍他作为证人在仲裁员面前就提交仲裁的争议分歧作证。尽管工程尚未完成,仲裁仍可进行,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承包人的义务不因仲裁
而改变。
通知
第六十八条(一)业主或工程师按合同条款发出的证书、通知、书面命令均应邮寄至承包人的主要经营场所,或承包人指定的其他通讯地址。
(二)所有给业主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寄至第二部分条款分别指定的地址。
(三)任何一方可把指定地址改为工程所在国的另一地址,但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工程师需书面通知双方。
业主违约
第六十九条(一)如果业主
(1)除去业主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中扣除的部分,根据工程师颁发的证书,业主在应付款项到期30天内未向承包人支付;
或
(2)干涉、阻碍或拒绝应要求同意颁发这样的证书;
(3)破产、公司进行清算(并非为了重组或合并的目的);
或
(4)书面通知承包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或经济状况混乱,无法再履行其合同业务。承包人如果提前14天书面通知业主,有权终止合同雇佣关系,并向工程师提交通知副本。
(二)当14天到期后,尽管有第五十三条(一)的规定,承包人应迅速从现场移走他带来的所有建筑设备。
(三)如果合同如此终止,业主应象合同按第六十五条规定终止时一样对承包人承担同样的支付义务,但除了第六十五条(八)规定的款项,业主还应向承包人支付由于如此终止合同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第七十条(一)有关合同价格的调整,应在第二部分第七十条中就劳工、材料费用的增减,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进行的费用作出规定。
(二)如果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30天之后,在工程进行国,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以及地方和其他权力机构的法规有所变化,或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将使承包人在进行工程中的费用发生增减(非本条款(一)所述增减),费用的变化经工程师确认后,由业主支付增加的费用,收
回减少的费用,合同价格作相应调整。
货币和汇率
第七十一条如果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30天之后,工程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合同价格计价货币实行货币管制或货币流动管制。业主应补偿由此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且不损害承包人行使此种情况下可行使的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一)如果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支付全部或部分使用外币,则支付不受特定外币和工程所在国货币间汇率变化的影响。
(二)如果业主要求标书中只使用一种货币表示,而支付将用多种货币,且承包人已声明他要求用其他货币支付的比例和数额,则由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决定的,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30天当日的汇率将用于换算外币支付部分款额。这一点应由业主在提交标书前告知承包人或在投标文
工程合作合同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国际工程;
FIDIC;
合同;
咨询工程师
在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中,工程师在合同执行的不同阶段、不同条件下担任着不同的角色并被赋予不同的责任和权力,有些角色甚至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鉴于目前国际工程项目中基本是采用FIDIC红皮书第四版(1987),本文以此为基础结合在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咨询工程师的角色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不同FIDIC版本中工程师角色的变化
在FIDIC红皮书第三版(1977)中,咨询工程师还被明确表明是介于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独立的一方;
同时尽管我们在目前仍普遍采用FIDIC红皮书第四版(1987)合同条件作为通用条款,即国际工程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仍会习惯性地要求工程师保持其独立的(Independent)第三方的位置,以便作出所谓公平的决定,但是实际上我们已经无法从合同条款中找到相关的字眼来要求工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做出决定了。在FIDIC红皮书第四版(1987)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Engineer and Engineer’s Representative)部分的2.6款工程师要行为公正(Engineer to Act Impartially)中规定,工程师应该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内外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
在FIDIC红皮书第四版中(1987)定义和解释(1.1 Definition and Interpretation)明确定义:“工程师”指雇主为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条件第二部分保持这一称谓的人员。
在FIDIC最新版红皮书(1999)定义(1.1 Definition)中第1.1.2.4款和第1.1.2.6款分别从“工程师”和“雇主的人员”两条进行了定义:
1.1.2.4“工程师”指雇主为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1.1.2.6“雇主的人员”指工程师,第3.2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
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的人员。
通过该定义上我们不难理解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越来越贴切地反映出工程师作为雇主在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的具体执行者所表现出来的实际情况,不再唐而皇之地将之描述为“独立的第三方”,而明确表明它“受雇于雇主,作为雇主的雇员来管理项目、执行合同”。
二、FIDIC第四版(1987)中的工程师角色
在采用FIDIC红皮书第四版(1987)作为合同通用条款的工程项目中,工程师扮演着一个核心的角色,他受雇主的委托在工程项目合同执行的不同阶段、不同条件下担任不同的角色并被赋予不同的责任和权力,由于实际情况的不同,这些角色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基于对FIDIC红皮书第四版(1987)合同条件的理解,结合笔者在国际工程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中的实践,笔者将工程师归结为以下几种角色:设计者、雇主代表、监督者、证明人、裁定人或者准仲裁员。
工程项目投资人雇佣任何咨询工程师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投资一个自己并不是很熟悉的行业时,为自己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我们可以将工程师能够提供的服务简单概括如下:
(a) 提供全面而完整的设计。包括但又不限于,项目的施工细节、详细设计、使用的材料、技术规范起草、详细工艺流程、工程量清单;
(b) 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投资人成功遴选有资格的承包商;
(c)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监督职能;
(d)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作为合同管理的执行者,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保证合同执行的正确性,并作为裁定人来对产生的相关争议进行裁决。
在上述(a)(b)阶段中履行职责时,工程师作为投资人的咨询工程师来提供服务。一旦合同授予某个承包商,投资人的角色在FIDIC红皮书中就转变成为了雇主,而咨询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代表为了履行(c)(d)阶段的职责也自然而然转变成为工程师。
许多人可能对于FIDIC红皮书以及实际执行情况不是很熟悉,从而感觉到对工程师的角色不甚理解。因为他们发现一方面工程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担任雇主代表的角色来监督承包商,另一方面又需要在雇主和承包商出现争议的时候担任争议裁决者的角色,尤其是在争议来源于工程师自己的设计、规定或者指令的时候。这种角色的交叉或者重合就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的情况。
在实际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上述(a)、(b)和(c)三个阶段提到的工程师的角色大家都比较熟悉并得到了相当的认可,但是(d)阶段工程师的角色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一)工程师作为设计者的角色
设计者应该是工程师首要并且是最重要的角色,随着投资人发起一个项目的同时就开始了,在合同文件进入执行阶段就应该基本结束。一般情况下雇主会同咨询工程师签订专门的咨询合同来要求和限制工程师应该提供的设计服务内容。
在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要对所有的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安全负责。永久性工程的设计和规范一般是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在合同中有所规定或者单独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例外,例如工程设备的特别项目的详细设计,或者由承包商或指定分包商设计或制造的预制构件。临时工程一般由承包商设计和确定规格。但是如果部分永久工程在施工中将被用作临时工程,此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不一定由承包商承担。这时,承包商不应对该设计负有责任。凡出现此类例外,均应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或规范中详细说明。
在FIDIC红皮书第四版(1987)中一般义务(General Obligations)中第8.1款、8.2款分别进行了相关定义:
“8.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承包商应该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范围之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8.2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但除本文下述规定或可能另有协议者,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
尽管通常认为在招标邀请阶段项目全部的设计,包括图纸、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都应该全部准备完毕,但是FIDIC第四版(1987)还是允许这种设计没有达到完善的情况存在的,在第7.1款(Supplementary Drawings and Instructions)中规定,在合同执行的同时,工程师有权不断地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根据FIDIC红皮书第四版(1987)第51款的规定: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者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为此目的或出于任何其他理由,工程师认为上述变更适当时,他应有权指示承包商进行而承包商也应进行“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第51.1(d)款)”。
(二)工程师作为雇主代表的角色
既然雇主选择了一个合格的承包商进行工程施工,那么对于雇主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工程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限定的金额、设计和规定的质量要求下完成。
而在这个时候,工程师的角色就是作为雇主的代表按照合同要求来完成雇主分配的使命,通常包括下述几种职责:
――设计;
――质量控制;
――工期控制;
――项目组织管理;
――成本控制。
按照FIDIC红皮书第四版(1987)第2.6款规定:作为雇主的代表,工程师被要求“公正的做出自己的处理”,在他履行下述职责:
――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确定价值,或
――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
(三)工程师作为监督者的角色
如前所述,承包商作为施工合同的实施者和执行者,他首先并且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方法来达到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
相对而言,在承包商执行施工合同来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时候,工程师就开始了自己作为监督者的角色。而在扮演监督者角色的时候,工程师必须意识到这一角色的重要性,并且在承包商力图实现质量目标的努力过程中发挥积极支持和推动性作用。
那么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督者的角色应不应该有一定的限度要求呢?在FIDIC红皮书第四版(1987)第37.1款,37.2款,工程师作为监督者,应该通过“检查”(Checking)(Examining)(Inspection)、计量(Measuring)、“检验”(Testing)等手段来保证项目的施工满足下面几个方面的要求:
――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
――按照进度计划规定的进度要求以及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
――按照成本计划规定的费用要求;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工期要求
――按照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例如: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四)工程师作为证明人的角色
在FIDIC红皮书第四版(1987)第2.6款(工程师要行为公正)中明确规定:工程师应该在“确定价值”或者“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公正地作出处理;
同时第60.2款“工程师应该在收到上述报表28天内向雇主证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有关付款金额”;
第60.10款:“雇主应该在工程师将临时证书被送交雇主后28天内,或在第60.8款提及的最终证书送交雇主后56天内,支付承包商相关付款。”由此可知工程师作为证明人的权利的重要性:直接关系着承包商在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现金流。与此同时,如果雇主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承包商相关应得款项,工程师作为证明人也担负着计算、确认和证明相关延期支付利息的重任。
除了按照第60款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之外,工程师作为证明人的角色在合同的以下几个方面也有所体现,主要包括:
――按照第48款签发移交证书;
――按照第49款证明工程竣工的日期;
――按照第59款证明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按照第60.8款签发最终证书;
――按照第62.1款颁发并送交缺陷责任证书;
――按照第63.2款在雇主终止对承包商的雇佣之后,决定承包商已完工程的应收款项,以及未曾使用或部分使用了的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以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尽管工程师在作为证明人的角色时涉及许多方面,但是在合同执行和工程的实施中,最重要的还是工程师作为证明人为承包商证明应得付款而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这一角色。这些期中付款是保证合同顺利执行和工程圆满实施的关键,因为在施工合同执行期间,毕竟是雇主在为承包商支付相关的费用来担负几乎整个施工运行的所有成本的。
(五)工程师作为裁定人或者准仲裁员
如上所述,在FIDIC红皮书第四版(1987)合同条件下,工程师还被赋予了另外一个角色,那就是作为裁定人,或者有些时候作为准仲裁员角色。当雇主和承包商出现争议的时候,工程师这一被包含在第67款中的裁定人的角色就会给出自己的决定,并且该决定会成为争议是否进入仲裁的先决条件。
在FIDIC红皮书第四版(1987)合同条件第67款中,提供了双方解决争端的途径,同时也包括了把提交仲裁作为最后解决争端的方法。与此同时本条还包含了一个双方的协议,协议规定在进行仲裁之前,双方应首先将争端事宜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由工程师做出相关的决定,然后如果决定不被接受,双方应尽量自行友好的解决。这一协议规定的加入使得双方都注意到避免既耗时又费力的昂贵的仲裁诉讼方法。
在合同条件第67.4款中,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没有遵守工程师做出的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决定,那么另一方可以将此违约提交仲裁。这样做的意图是根据国际惯例使工程师的决定成为仲裁判决,从而使该判决得到强行实施。
可以由此推断出,如果双方遵守工程师做出的决定,那么该规定以及工程师的决定也就具有了相当的约束力。并且从很大程度上而言,双方遵守与否也取决于工程师的决定的公平性。
有部分人对于工程师这一角色的担当有相当的争论,因为一则工程师是由雇主聘请并付费的;
二则是某些争议本身就是由于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代表或者其他的角色给出的、某些承包商认为不正确的决定而引起的。这也是工程师在被赋予不同的角色时候相互矛盾的一种体现。所以,工程师在行使这一角色的时候就需要全面考虑事情发生的背景,并最好由工程师公司中资深者来处理,最好由一位未参与合同日常管理的人来处理。尤其是在工程师处理具有法律性质的有关争端时更要小心谨慎,最好是在工程师对有关争端听取法律咨询后再作决定。而在实际的项目执行过程中,工程师可以对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争议进行有效的协助,以自己比较公平的态度和决定来促成争端的友好解决。
当然,雇主和承包商中任何一方根据第67款规定的程序对工程师的决定表示反对都将造成该决定无约束力,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仲裁了。但是在影响仲裁结果的诸多因素中,咨询工程师的意见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咨询工程师的这一准仲裁角色对于承包商,或更广泛地说对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是相当关键的。
三、结论
通过上面的描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工程师在FIDIC红皮书中扮演的不同的并且相当复杂的角色以及各个角色中的相关责任的体现。工程师如何在日常工作中遵循相关的合同规定,在各种角色下公平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恰到好处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协调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相互利益,保障合同顺利执行以及工程可以按期按质的实现目标是工程师角色履行的精髓和关键。
(本文作者:程建 ,中国河南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大学1996届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
李志永,在中国水电集团总公司埃塞俄比亚分公司工作;
葛若 , 在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工作)
参考文献:
张水波、何伯森:
FIDIC新版合同条件导读与解析,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1988年修订版),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1998。
FIDIC(1999),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工程合作合同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石油化工;项目;EPC;合同管理;变更管理
1引言
随着我国石油化工事业的高速发展,项目建设参与各方的项目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不断提高,多种项目管理模式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实践。其中,在国际石油化工建设领域占据主流地位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模式,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国内项目所采用,国内石化工程公司(承包商)通过拓展国内外市场的探索和实践,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EPC项目执行经验。石油化工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管理界面多,设计、采购和施工深度交叉、管理难度大等特点,采用EPC合同模式,可充分发挥承包商在设计、采购、施工以及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集成优势,有效地调动承包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实现项目各项建设目标,并且减轻业主的项目管理强度和负担。与此同时,无论业主还是承包商均面临较大风险:承包商面临项目执行过程中难以预料的未知因素的影响,以及自身水平和能力短板所带来的合同履约风险;
业主则面临项目整体驾驭和管理能力不足,承包商对输入条件缺陷、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发生变化提出索赔的风险。因此,EPC合同模式下,业主和承包商都需要重视的一个重要风险管理环节是合同管理,特别是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如何提升合同意识和履约意识、公平、高效地处理合同变更,保障项目顺利执行、维护自身利益并实现“共赢”的目标,是业主和承包商都需要认真研究和时刻面对的重要课题。
2石油化工项目EPC合同的特点
在国际石油化工建设市场,项目业主或者其人委托承包商提供设计、采购、施工集成式一体化服务的总承包合同模式,也就是EPC合同模式,是广泛被接受并普遍采用的项目建设模式。如果进一步扩展承包商的服务范围,包括试车(到具备投料条件)、试运行(到装置性能考核通过)等内容,也称EPCC(最后一个C指Commissioning,即试运行)项目或交钥匙工程。国内石油化工项目EPC合同模式始于2090年代,经过近30年的发展,目前已逐步成熟并且被越来越多的项目业主接受和采纳。综合国内外不同项目的情况和特点,石油化工项目EPC合同普遍具有以下特点:1)EPC合同模式下,业主普遍采用招投标的形式来选择承包商,国内外大型石油化工公司通常具有自己的招投标体系和标准的合同文本。承包商由于面临被选择和激烈的竞争,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也就是说合同的天平并不是完全平衡的。在招投标阶段,承包商往往需要投入本公司最精锐的力量参与竞标,在争取胜出的同时,充分认知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并且尽可能采取化解或缓解风险的措施,是招投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2)EPC项目启动工作的前提是,项目已完成定义阶段或基础工程设计工作,业主管理层或项目股东方已批准项目的实施。EPC合同所约定输入条件通常包括批准后的前端设计文件(FEED)或基础工程设计文件以及业主组织编制的各类工程规定,并且场地和有关的临时设施满足承包商入场施工的需求。3)EPC合同模式下,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负责开展设计、采购和施工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并承担项目进度、质量、HSE等方面的责任,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承担责任与风险的同时,承包商凭借自身的资源、经验和能力,通过高效的组织实施,统筹优化开展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项工作,在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和项目目标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利润收益。4)鉴于石油化工项目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业主除了承担法定和合同约定职责和义务之外,倾向于对承包商项目工作的若干中间环节设置检查和批准点;
只有在业主检查或审批通过后,承包商才能进入下一个工作环节,从而增加业主对项目执行的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和业主的权益。由于立场、角度和理解的差异,业主的审查、批准以及承包商的反馈往往需要多个回合、消耗大量时间,安排项目进度计划时需要给予充分的考虑,5)由于石化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管理界面多,设计、采购和施工深度交叉、管理难度大等特点,EPC合同签署之时,仅完成了定义阶段工作或基础工程设计,不可能对项目执行过程的所有事项和情况做出完整和准确的判断并加以约定,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偏离合同约定的内容或发生变化无法避免,制定公平、高效的合同变更程序并严格执行,是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综上所述,EPC合同模式下,项目执行的风险基本在承包商一方,但承包商可以凭借自身能力和优势,将风险转化为机遇,从而获取受益。业主将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以及相应责任整体上交付给承包商,实际上也就是将项目实施的成败寄托在承包商身上,在履行合同规定职责、加强过程管理的同时,业主需要摆正心态,以公平合理为原则,积极给予承包商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以实现项目成功和共赢的目标。
3石油化工项目EPC合同管理的要点
项目工作以合同签署生效为起点,以合同关闭为终点,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所有项目工作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前已述及,石油化工项目EPC合同的执行是一个动态过程,相对于初始签署的合同,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变化是必然的。因此,合同管理特别是变更管理,直接涉及业主和总承包商双方的切身利益,是项目管理的关键与核心环节,也是最高层次的项目管理,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关注: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以及公司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拟定合同管理程序,并在项目组织机构中设置专职合同经理及合同管理人员。根据合同与项目的复杂程度,必要时建议聘用外部有经验的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管理或者提供咨询服务。2)招投标阶段即做好合同执行的分析和策划。由于石油化工项目的复杂性,招投标过程往往设有多轮的澄清环节,承包商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或问题,招标人或业主予以回答,澄清问答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招投标文件一起将作为EPC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业主和承包商都需要利用好招投标的澄清环节,尽可能明确合同的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承包商对于招标文件中难以实现或含混不清的要求,可以依据规则在报价文件中列出偏差或明确承包商的主张,以规避风险。3)做好EPC输入文件的验证工作。EPC工作启动或合同生效后,业主将向承包商提供FEED或基础工程设计等输入文件,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是EPC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通常约定1-3个月的验证期。收到输入文件后,承包商应立即组织开展验证工作,对于疏漏、矛盾或者违背合同条款的内容及时向业主提出,业主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对合同进行变更。这也是确保EPC工作顺利启动和承包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4)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所有项目工作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EPC合同作为固定总价的总承包合同,项目的每一项工作或者活动均直接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和责任。因此,EPC合同管理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全员性,合同双方的每名项目成员都是合同的执行者和管理者,在仔细研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和内容的基础上,每项工作、活动以及交付物都应做到有据可依、有案可循。如果发生偏离,需要及时采取纠偏或变更措施。5)鉴于EPC项目具有较大风险,在招投标、合同签署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开展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等风险管理工作。由于业主和承包商所面临的风险不同,风险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对于承包商而言,合同中的违约和赔偿条款通常具有较大风险,需要特别留意。此外,在合同签署之时,如果识别出的某个风险在后续执行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那么双方在合同中可将其暂列为风险项,再根据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际选择的解决方案,按约定据实结算。
4EPC合同变更的典型工作流程
国内石油化工项目EPC合同的条款中,通常包含以下有关合同变更的条款和说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业主向承包商做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承包商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承包商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业主决定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业主应向承包商发出变更指示。此外,合同中一般还有关于索赔的条款,由于索赔的处理更接近于争议的解决,目前业主和承包商普遍倾向于将索赔事件纳入合同变更管理的范畴。国际或合资石油化工项目,通常在EPC合同中设有合同变更导则或程序,业主和承包商均可以按照程序发起合同变更,包括后续变更处理流程。相对而言,国际或合资石油化工项目对于合同变更的处理更加客观和公平,国内EPC项目应该更多地借鉴和采纳。
4.1变更意向书
合同变更程序的第一步工作是发起变更意向书。在项目执行的全过程,业主和承包商均可以发起变更意向书。业主发起变更意向书通常由3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需要业主填写变更说明,包括: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内容和范围说明、参考文件等内容。业主变更的原因,通常是随着项目EPC工作的进展,专利商对工艺设计方案进行了局部调整,装置生产、操作和运行增加的需求,以及项目质量和HSE等方面更新要求所带来的详细工程设计方案修改、项目工程规定的调整以及承包商工作范围和内容的增加。承包商收到业主发起的变更意向书后,应立即开展相关影响的评估工作,填写第二部分,内容包括编制下一步变更建议书所需要的人工时及费用、需要的工作时间以及是否对项目工期带来影响。通常约定承包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返回业主。业主在收到承包商对变更意向书的反馈后,对承包商填报的变更影响内容进行评估并进行决策,在变更意向书第三步部分向承包商说明是否开展下一步变更建议书的工作。承包商同样可以向业主发起变更意向书,名称可能有所不同。承包商提出的变更意向书通常包括两部分,承包商填写造成变更的事件或原因,变更的依据、变更内容说明,以及编制下一步变更建议书所需的费用、时间以及是否对项目工期造成影响。业主在收到承包商变更建议书后,进行评估和决策,填写说明是否要求承包商开展下一步变更建议书的工作。通常约定业主的答复期限是10个工作日。承包商发起变更的原因,通常包括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的合理化建议,对项目工作带来实质影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变化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承包商难以预料但可归结于业主原因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通常对于变更或索赔有时效性的规定,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事件28天内提交变更意向书,承包商对此需要特别留意。
4.2变更建议书
根据变更意向书的工作流程,如业主否定,则此项工作关闭;
如得到业主批准,则承包商继续开展编制变更建议书的工作。承包商编制变更建议书的内容通常包括:变更的详细说明,变更的依据,对项目工期是否造成影响及详细的影响说明,对合同费用的影响及相应的付款计划,还应包括变更的工作是否对项目其他工作以及装置的性能保证和质量保证等方面带来影响。根据需要,承包商应附上其他详细的支持材料,包括文件、图纸、信函、会议纪要、厂商报价资料,等等。其中,费用影响需要按人工、材料和设备进行逐项分解及说明,以便业主评估和决策。如果费用影响与承包商的分包商相关,承包商还需要提供分包合同中费用或费率的证明文件。如果合同有相关约定,承包商还可以在变更建议书中单独计列利润和不可预见费。收到承包商的变更建议书后,业主应进行审查并将有关决定返回给承包商,一般包括以下情况:1)直接批准变更建议书2)与承包商就工期和费用影响进行谈判3)通过承包商,就第三方报价进行谈判4)撤回变更建议书根据业主对于变更建议书出具的意见,承包商和业主分别或共同开展后续工作,而最终的结果是业主批准或者撤回变更建议书。
4.3合同变更单
如果业主批准了承包商提交的变更建议书,则下一步工作是业主向承包商出具合同变更单。一旦承包商签署接受,合同变更单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业主否决了承包商的变更建议书,则业主应基于有关过程文件的准备情况,合理考虑承包商编制变更建议书的费用补偿,向承包商出具专项合同变更单。在收到业主批准的变更单之前,承包商不应实施任何变更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或其他影响有承包商承担。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或出于紧急需要,在批准正式合同变更单之前,业主可以直接书面指令承包商先行开展变更工作。收到业主上述书面通知后,承包商应严格积极实施有关的变更工作。除非业主另有指令,在对变更内容进行评估和谈判期间,承包商不得中止合同执行。
工程合作合同书范文第5篇
合同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
赋予它们的涵义:
(a) (1) “业主”指____(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机构,如果已经指定,
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3栏中指明采购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
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
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
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
让人。
(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__
__ ____(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
职权的当事人。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
全权的个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包括设备操作
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的人
员。
(b)(l)“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
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
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
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
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6)“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据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
部分工程完工井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d)(1)”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定,
并对应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区段或部分在业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试验。
(2)“接收证书”指根据48款发出的证书 。
(e)(l)“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
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2)“保留金”指根据60.4款由业主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 (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设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
(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4)“设备”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战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5)“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
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
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g)“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2)“日”指日历日。
(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
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
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
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 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称)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除
下列(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
业主明确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
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处
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
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人
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监理工程师应根踞第52款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抄报业主;
(Ⅱ)如果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5%,或不超过某一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