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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论文【五篇】

时间:2023-07-06 09:45:07 来源:晨阳文秘网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资源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农业资源论文【五篇】

农业资源论文范文第1篇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
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
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
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
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
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之所以不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仅提“由企业控制”,是因为企业拥有,一般是指企业拥有该项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采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的公有资源产权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农业企业,如国有农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以获取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指出:在确定资产的存在时,所有权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控制了得自不动产的利益,则该项不动产就是一项资产。再者,“控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较宽广,在这里,可以涵盖了“拥有”,因此,《框架》在阐述资产的定义时,也是仅提“由企业控制的”。同时,明确必须“由企业控制”,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强调对其产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如果没有特定主体控制,比如太阳能、空气,是无人控制的共享品,显然,这样的自然资源也就不可能转化为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确认的第二个条件,是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确认共性的条件,不需赘述。至于第三个条件,由于国有农业企业使用的农用地,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因而其入账价格如何可靠地计量,既是资源转化为资源性资产必须解决的难题,也是探讨办法会计处理的难点,以下将在初始计量部分进行探讨。

2.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

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的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数学模型的方法对其价值计量;
此外,对于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段,认知程度较低,距离可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

我们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规。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权存在市场价格;
而法律规定不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应如何确定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农用地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呢?由于土地资源资产入账后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因此,在确定土地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时,就应该考虑到因国家建设(如国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能会被“征用”(即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国有农场历史上场队合并或以场带社并进来或带进来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则是指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此时须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显然,土地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论界对资源资产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但是,我们注意到,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用时,可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以适当补偿。依照上述法规,我们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用农业企业土地时应给以补偿的标准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可实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
而且,在理论界,这也是得到认同的。

至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可按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库建设的支出,滩涂开发修建挡潮闸等支出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成本;
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另按土地资源资产确认和计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为了与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1993年以前建设的水库、水渠,因其实际成本难以可靠地计量,宜仍按现行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资源性资产的后续支出

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因对低产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单位面积产量有实质性提高,或者因水库的扩建增大库容而改善了农业的水利条件、增加了旱涝保收的农田面积,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此外的任何后续支出都应该费用化,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里之所以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IAS16改进后对初始成本和后续支出运用单一确认原则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遵循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提法,同时这样规定也更适应资源性资产后续支出的特点。

4.资源性资产的折旧

理论界对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功能的补偿称为折补。“所谓资源性折补是指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姜文来等,2003)。对于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从其特性来看,虽然具有质量的可变性,但从其可永续利用的自然属性看,通常具有无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当,可以使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
从有关法律规定看,国有农业企业的农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资源资产可不计提折旧。

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由于其初始计量的入账价值是按其建设过程的实际成本,因此应当对其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固定资产准则所允许的年限平均法等折旧方法。

5.资源性资产的处置

资源性资产转让、报废、毁损,或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时,应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收入,包括企业获取的征地补偿费等补偿收入(在补偿成为应收款项的期间)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将与划出土地资源资产对应的土地资源资本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后续支出已资本化的农用地在被征用时,其资本化价值应体现在据以计算该幅农用地征用补偿费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增加值上。

6.资源性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问题

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准买卖土地等有关规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其他资源性资产,由于其可收回金额在现阶段难以可靠地计量,也拟不计提减值准备。

7.资源性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为了规范资源性资产的会计核算,拟增设“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旧”“资源性资本”三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各类资源性资产的原价、折旧和土地资源资产的资本来源。同时,在“资源性资产”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的原价;
在“资源性资本”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本”二级科目,专项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入账价值形成的国家权益,以明晰土地资源资产的国有产权。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入账时借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贷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
处置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其资本来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权益科目核算。

四、资源性资产的列报和披露

农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信息。

农业资源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1912—1949西北地区农业资源开发

近代中国西部农业资源的规模开发始于清末,但其高潮和显著成效则在民国时期,如众所周知的东北农业移民开发。

凯恩斯学派的著名经济学家汉森(Hansen)在上世纪30年代末,在详细考察和分析了美国和西欧的经济发展之后,认为,国土开发和人口增长所带来的资本形成,约占总资本形成的一半。由于半个世纪乃至一个世纪前中国西部生态环境所面临的威胁尚不象今天这样严重,因此在民国政府和各阶层人民中间所形成的开发西部的强烈要求和实践显然是生产力自身发展的强烈需求所造成的,因而它对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以往有关西部开发的历史学研究中,往往只专注于农地垦殖,水利开发研究很少,对林业开发几乎无人涉及,因而给人们造成了一种近代西部开发即是开辟农田的印象,然而用今天的观点来考察分析民国文献,我们发现,民国时期的政府还是比较注意生态环境的。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所形成的许多关于西部开发的法规以及人们所提出的很多西部实业开发计划,都是主张水利先行,农垦与造林同时跟进。这方面也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

由于西部耕地开发的研究成果已较多,如虞和平曾对民国时期全国耕地、电力、矿产资源开发作过较全面概述,①本文对耕地开发只作概要论及;
而西部水利、林业开发的关键在干旱的西北地区,因此本文即以西北地区的水利和林业开发为研究对象。

承续清末的西部开发实践,从北京政府、孙中山,到南京国民政府,对西部开发均比较重视。当时的西部开发,其核心就是包括水利和林业在内的农业资源开发。这当然可能是当时的中国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但这也是经济发展自身的规律所决定的,因为没有农业资源开发,任何经济开发计划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孙中山先生早在他建设新中国宏伟蓝图的《建国方略(实业计划)》(1919年)中就提出了大规模开发西北的计划,并详细讨论了各种方法,如贷放土地、裁兵屯垦、准私人签约租地开矿等等。至三四十年代,在日本侵华前夕和抗日战争中,在国民政府和各阶层人民中兴起了开发大西北的高潮,和政府通过了一系列决议案和计划。仅30年代国内公开发表的各种有关开发大西北的文章不下千余篇,张力曾对此作过详细总结。②

①虞和平:《民国时期的资源勘查和开发》,《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3期。②张力:《近代国人开发西北观》,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8期(台北)。

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农垦、水利和林业的法令和政策,其中很多内容对西部地区农业资源开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并有很多是专为西部地区制定的。东北沦陷后,西部开发的高潮在西北,抗战爆发后,尤重西南地区。曾提出:“西南是抗日根据地,西北是建设根据地”。由于西北地区属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因此西北地区的农林水利开发尤显重要。

在农垦方面,民国政府有两个最重要的文件,一是1914年颁布的《国有荒地承垦条例》(附《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施行细则》),二是1930年制定并宣布于1936年正式施行的《土地法》。鼓励垦荒是民国时期的一贯政策,但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北京政府与国民政府似有所区别。民国元年颁布的《农政纲要》宣称要“使北部无旷土,南部无饥民”,“将仿古代井田制度及美洲田舍授与规则……凡民人领垦荒地,即以此项田方授与之。”①从中似可看出,北京政府已受到美国西部开发模式的影响,愿将全部土地所有权授予开发者。这是否可以解释北京政府时期在东北、察哈尔、热河等地所出现的大规模明码标价出售土地的热潮?但到30年代,《土地法》只规定(第196条):“承垦人自垦竣之日起,无偿取得土地耕作权”,并规定(第197条),“除本法有规定外,准用民法关于永佃权各条之规定”。这就是说,开发者只有部分产权即永佃权,而不是全部产权,或者说,开发者真正成了国家的“佃户”。但垦荒仍具有很大吸引力,其第198条规定:已取得耕作权之土地所纳地租,“其租额以不超过该土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百分之十五为限”。比照一般情况,这比内地租额低一倍还多,且可以免纳五年,当然具有吸引力。②

由于西北地区属干旱与半干旱地区,无水则无农业,遑论其它,因此西北水利成为民国政府与民间有识之士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民国政府的第一任水利局总裁张謇(1914—1915年任职)就曾聘请河套地区的著名农民水利专家、开渠大王王同春为高级水利顾问,并同他共同组设西通垦牧公司,计划继续开发河套。1919年北京政府派冯际隆等勘查河套,历时数月,归后编成数十万言的《调查河套报告书》,为西北水利建设留下了宝贵文献。但北京政府只是为西北水利做了一些前期工作,法规建设更是鲜见。至30年代,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西北开发形成高潮,中枢对此深为关注。1930年3月3日,中央通过了张人杰等四委员提出的:“由中央与地方建设机关合资开发黄洮泾渭汾洛颖等河水利以救济西北民食案”;
1932年12月19日,四届三中全会又通过了褚民谊等六委员提出的“开发西北案”,其所指西北范围包括绥远、宁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及内蒙西部等地。还专门为甘肃省通过了“提倡甘肃造林兴修水利案”。30年代中期,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还先后制定了“开发西北计划”、“西北建设实施计划及进行程序”。③所有这些议案都表明了高层和国民政府对西北水利的关注。1942年7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的《水利法》和1945年5月30日通过的水利建设纲领中均有重视西北水利的内容,后者第10项规定“以西北各省之黄河流域,及内海流域为经营之重心”。④为西北水利事业出力献策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团体亦颇不少,如“开发西北协会”30年代曾公开发表“西北水利计划”。在西北水利事业中作出了不朽贡献的要数著名水利专家、时任国民政府黄河水利委员会委员长李仪祉和农民水利专家王同春。李氏为中国现代水利科学先驱,一生贡献颇多,而于西北水利建设最为突出,他曾发表《西北水利问题》、《陕西水利工程十年计划纲要》等专门擘划西北农业水利建设的论著,直接设计、领导了陕西水利工程建设,并因此积劳成疾,未竟全功而逝。王同春本为河北邢台一农民、经过数十年的刻苦钻研与奋斗,在清末后套干渠(此即30年代十大干渠中的八个)中,他自开五大干渠,最盛时可灌农田270多万亩,数万移民依赖他的水渠为生。王同春及其他地商的开渠事业后虽受阻于清末官僚,但却为国民政府时期的绥远水利中兴奠定了基础。

①1924年编《中国年鉴》第一回,第1103页。②周长宪(帮式)编:《最新六法全书》,湖南新中国书局1944年版。③以上议案均见于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S9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1年版。④沈百克、章光彩等编著:《中华水利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57页。

比较起来,民国政府似更重视林业,西北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对植林工作作出一定努力。孙中山先生提出:要“于中国北部及中部建造森林(《建国方略》实业计划章)”。民国三十多年间,先后三次公布《森林法》;
中央政府和西北各省政府还制定了众多的具体林业政策,1943年3月26日,国民政府农林部甚至公布了《强制造林办法》,要求全国各地普遍造林、保林。从1914年10月3日、1932年9月16日和1945年2月6日三部民国《森林法》和修正的《森林法》来看,与西北地区林业资源开发关系较大者,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预防水患、涵养水源,防蔽风沙的森林编为保安林,严加保护;
二是个人和团体均可承领官荒山地植林,由政府提供种苗。1917年,北京政府曾计划在穿越察哈尔、绥远的京绥铁路和穿越河北、辽宁的京奉铁路沿线两侧每年植树1200万株,并计划10年后共可在京绥、京奉、京汉、津浦路沿线植树3亿株。1945年,国民政府开始筹备实施营造西北防砂林,目的是防止西北(包括陕西、甘肃、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和辽宁等七省)沙漠南侵,设计沿沙漠内陆边缘营造平均宽约10里,长约万里之防砂林带,作为屏蔽,全线为自辽宁辽通经热河赤峰、察哈尔多伦及新明、绥远陶林、包头及东胜、陕西榆林及定边、宁夏磴口、紫湖及中卫、甘肃景泰、永昌、山丹、鼎湖及张掖,而达于酒泉及青海之都兰。其走向与今天的三北防护林大致相同。初期先在榆林、景泰、磴口、东胜及都兰五处着手实施,先治沙漠边缘,觅定防沙基地、固定沙丘、设立苗圃,栽植草木,再将各基点连贯成线,逐渐扩大为面,成为防沙林带,预定第一期5年内完成初步基础,30年内全部完成,然后再向沙漠区逐步推进,改变西北自然环境。①西北各省地方政府亦均表示重视植林事业,如绥远省曾公布《人民造林简章》、《督劝人民种树简章》,规定荒山荒地造林,30年内不纳一切费用,并计划于五原,临河、安北之地沿黄河北岸营造长300里,宽半里的保安林,总计约81000亩、1944:厅株。②40年代,青海、宁夏等省政府还将植树造林成绩列为县、乡地方官吏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专家学者和民间人士也广泛宣传西北植林之重要,他们多主张“官民协办”或移民“自行经营”:认为“必使人人知造林之利,群策群力,公私并进也”;
“自行经营乃最适合于移民目的之法,每户(约3—5人)有资本七八百元,即可经营20—30之晌地(林地)”。③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民国时期西部地区农业资源开发的实际情况。

章有义估计:1914年中国耕地面积为125926.9万亩,1949年耕地面积为144440万亩。④吴承明估计:1913年中国耕地面积为126790万亩,1949年耕地面积为148130万亩。⑤而帕金斯则估计:1913年中国耕地为13.6亿亩,1933年耕地为14.7亿亩,1957年耕地为16.78亿亩,⑥帕金斯的估计虽无1949年数字,但似乎认为中国学者对中国耕地的估计数字偏低。但无论何种估计,民国时期中国耕地面积都有很大增加,按章有义估计,1914至1949年,中国耕地净增了18513万亩,按吴承明估计,1913至1949,中国耕地净增21340万亩。而这些增加面积的绝大部分都是在这一期间东北与西北地区所新辟的耕田。

①陈嵘:《中国森林史科》,中华农学会发行,1950年,第155—l90页。②绥远省政府编:《绥远省经济建设》,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0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2年版,第31页.③张范村、赵松森:《蒙古农林事业之研究》,《建设》第12期(1931)。④章有义:《近代中国人口和耕地的再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⑤吴承明:《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力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⑥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25页。

西部各主要垦区在不同年代也都曾作过一些具体统计:新编的新疆地方志记载,1905年新疆农地面积为1174.07万亩,1949年为1814.55万亩,则民国时期,新疆新垦辟农田大约为600万亩左右。①绥远截止1932年共丈放垦地20788129.9亩,其中1915—1930年间丈放11715000亩。②热河1929年调查:绥东县及新设的林东、天山和鲁北三个设治局共放垦11474500亩;
另外,1917年东扎鲁特放垦旗地180万亩,1921年放垦阿鲁科尔沁旗地180万亩,1922年放垦巴林旗地162万亩,上述总计为16694500亩。这还不包括1914年标卖的承德、滦平、丰宁、隆化、平泉各县之旗地、庄头地、围场之地。③东北三省农地开发规模最大,据虞和平所征引的数字:仅从1914年至1930年,东北三省(已剔除热河数字)已增加耕地面积至少4003万亩。

总之,民国时期西部农地的大规模开发,使中国耕地面积增加了1/6或更多,这对提高中国农业生产力,满足人口增长的需求起了重要作用。

本文以西北水利作为一个重点研究,这不仅是因为广大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环境最能检验先民们水利活动的成效,而且在事实上,民国时期西北农业水利的开发在近代中国水利史上确占有重要位置。

民国时期西北水利以官办民办并举为特点,小型水利以农民自办为主,政府补助为辅。中大型水利仍以政府投资为主。李仪祉先生曾在上世纪30年代初对西北水利作了广泛的调查,对整个西北地区水渠的数目、长度、灌田面积以及一些主要干渠的情况,均有所说明和评价。据他统计,这些已有的水渠共可灌田1000多万亩。可能他是侧重技术性调查,未说明这些水渠的成竣年代,但绝大多数农民自建的土渠几乎每年都必须维修、疏竣,否则更会逐渐淤废。

①《新疆通志·农业志》编篡委员会编:《新疆通志·农业志》,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页。②《绥远概况》第4编垦务.第40页。③洪涛编译:《热河概况》,内外通讯社印行,1934年,第37页。

民国时期西北水利以陕西和绥远最为著名。李仪祉先生于1935年初为陕西编制了《陕西水利工程十年计划纲要》,按这一计划纲要,十年内将完成泾惠、洛惠、渭惠、郿惠、龙惠、澧惠、渭惠、灞惠、滹惠、汫惠、定惠等12道水渠工程,工程全部峻工后,将增加农田灌溉面积330多万亩,加上各渠旧渠原灌面积约57万亩,总计灌溉面积可达390余万亩。泾惠渠早于1934年即已峻工,当年灌溉农田453061亩,此后每年可灌礼泉、泾阳、三原、高陵、临潼等县田地60多万亩。泾惠渠全部采用现代工业原料和水利工程技术修建,现仍为陕西最大水利工程之一,有效灌溉面积已达130多万亩。洛惠渠和渭惠渠亦先后于1937年和1938年峻工。其它各惠渠在以后十余年间次第修成(名称和工程规模均有所变迁),并增修了涝惠渠、黑惠渠等。各渠效益如表1。

这些灌渠,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建成的关中四大惠渠,为使陕西农业摆脱困境,推动陕西农业在抗战中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表1陕西已完成各渠农作物种植面积及产量

渠名/年度灌溉面积(亩)种棉面积(亩)产量(担)种粮面积(亩)产量(石)

1942泾惠渠662015302299129889600235570302

1渭惠渠39953346290296266424711341748

9黑惠渠1295371597437119088709

4汉惠渠6003060030136863(稻米)

2褒惠渠14400384008243623(稻)93000(杂粮)

l937洛惠渠500000

1941梅惠渠99333163727297548

资料来源:陕西省政府统计室1944年所编:《陕西统计手册》。

30年代绥远水利以十大干渠闻名于世,这十大干渠实即以王同春等人在清末所修的干渠为主体。1924年又有杨氏(杨茂林)四兄弟所修的杨家河子渠问世,主干渠全长160余里,“于后套各渠中,称最长焉”,加上四大支渠,渠道总长达400余里,可灌田20万亩,3000家农产租此渠灌田,赖以为生。此时,杨家河子渠为绥远唯一的所有权全部归私人所有的大干渠,该“渠因系私人经营,责专利均,向来成绩良好。”①原干渠(丰济、永济、刚目、沙河、义和、长济、塔布和通济渠)自清末贻谷收归官有后,很长一段时间,因管理不善,险遭淤废。1928年后,绥远当局改革水利制度,力倡“官督民修”,即官督民办,将渠道租给渠户使用,农户“永久认租”,即农户有永久租用灌渠的权利,水渠分段划分给农民承包,大干渠和支渠均由租户修浚管理,每大渠一道,成立一个水利公社,公选社长一人(经理)负水渠总责,每租户之水渠,均按规定测量其深浅、宽窄、长短,并绘图说明,附在其承包执照(认领执照)上,定期更换,如所租渠段有淤塞情形发生,则责令租户赔修。改革后,绥远水利出现中兴局面。据李仪祉调查,30年代初,后套十大干渠,加上30道私渠,灌阳面积亦可达131.5万亩。②

1928年冬始,绥远省政府向华洋义赈会贷借巨款,费时三年,建成干渠长达195华里的民生渠,并计划续修支渠14道,全部建成后灌田面积共可达250万亩,为当时西北最大水利工程之一,但该渠设计有诸多问题,以致后来远未达到计划效果。

绥远各县农民自办的小水利亦较普遍,据统计:1929年至1934年间,修建水渠共达130条,可灌田55万亩,另外农民还采取地下水灌田,如仅1929年一年就掘土井513H。③另据李仪祉在《西北水利问题》中统计,绥远其它县农民自建水渠共可灌田887448亩。新疆的农业水利也较有特色。1915年,新疆成立水利委员会,制定水利章程,规划全疆水利建设方案,在布局上“先从北路人手,渐及南路”,北路以迪化、昌吉、绥来、孚远、奇台等县为重点。主要是开渠筑坝和开挖坎儿井。水利兴修有官办、民办、官民合办等形式。到1949年,全疆主要灌溉渠道共l657条,长约3.3万公里,灌溉面积达1651.67万亩。民国时期兴修的渠道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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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铁路部编:《包宁线包临段经济调查》E21页。

②李仪祉:《西北水利问题》第190页。

③张国淦:《归绥县志》,北平文岚簃印,1934年版,卷土建置志,第11页。

表21949年全疆各地灌溉渠道统计表

原地区名称灌溉面积(万亩)渠道数(条)渠道长(公里)

迪化区206.502084130.0

伊犁区213.402124244268.0

阿山区12.3113246.2

塔域区131.301312626.0

哈密区30.5631611.2

焉耆区50.6051l012.0

阿克苏区339.73406794.0

喀什区228.02294562.0

莎东区250.002505000.0

和田区189.201903784.0

合计l651.67l65732973.4

资料来源:《新疆通志·水利志》编辑委员会编:《新疆通志·水利志》,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8页。

坎儿井,是新疆水利的一大特色。所谓坎儿井实即暗渠。民国以前,坎儿井在新疆并未普遍。民国期间,坎儿井在新疆发展很快。据1951年调查:吐鲁番、鄯善、托克逊、哈密4县共坎儿井1.472道,一般上等坎每年夏秋两季可浇地l680—2100亩;
中等坎儿可浇地588—672亩:下等坎可浇地294—378亩。民国期间,新疆还修建水库3座,即红雁池、天池和红海子水库,总库容3000多万立方米。①

甘肃省农业水利以临洮县较为显著。30年代初临洮、皋兰等33县开渠225道,加上254辆水车,共可灌田2710609亩。②1941年8月至1944年10月,又修成洮惠、湟惠、溥济、内丰等4条较大水渠,总计渠长326.2公里,共可灌田40.5万亩。③以后又建成鸳鸯池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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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坎几井资料均见《新疆通志·水利志》,第154—172页:

②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1辑,第137页。

③《甘肃省统计年鉴》1946年第一回,表82。

青海省由于地处高寒,人口稀少,一般都是小水渠,以农民自办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如30年代初,各县修成小水渠18道,总长300多华里,省政府多则补助千元,少则补助数十元。40年代初,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贷款5000元,修成曹家堡渠,全长23公里,可灌田1.3万亩。

宁夏水利较著名的有云亭渠,全长90公里,可灌田20万亩。

关于西北林业资源开发,应该是包括植林、林业资源保护等多项内容,但林业保护资料难于考察,特别是评价问题涉及到很多专业性标准问题,所以本文仗考察了人工植林一项。

从对民国时期西北人工植林问题的历史资料考察中,笔者发现当时人们对植树问题还是很重视的,几与今天人们的观念并无二致。不少地方文献都有植树造林的记录,有的详细到逐年逐县甚至到村镇。青海和宁夏省政府都把植树造林当作他们乐于称道的突出“政绩”,甚至颁布强制植林措施。从留存资料来看,青海、宁夏、陕西、绥远以及山西省(该省虽不属西北地区,但从地理上同属黄土高原半干旱地区),均有较详实的统计数据见表3。

表3青海省1929—1946年人工植树统计简表

年度地区别株数

1929贵德等4县40765

1930循化等7县29111

1931太通等6县33782

1932西宁等12县39700

1933西宁等12县16961

1934互助等12县35714

1935互助等11县67520

1936化隆等1l县77557

1937化隆等2县116705

1938同仁等13县331822

1939同仁等13县1658000

1940同仁等13县453200

1941同仁等13县407760

19429县1000000

194310县3114020

19447县506923

1945全省共植8418870其中省垣西宁植5526164

1946全省960142总计历年共植32737143

注:①历年数字中均包括了省垣西宁的植树数目,只是未将其单独列为一个地方单位。

②所植树种几乎均为杨树、柳树、榆树。

③成活率多未见说明,少数有说明,如1945年度称“本年人民自行植树,为数最多,完全成活”。由于其所植树地点主要集中在西宁等湟水流域,故也有此可能。

资料来源:青海省政府建设厅编:《青海省建设概况》(1946年),系省政府文档(铅印本)。

按《宁夏农政七年》所记载:1940—1946年宁夏共计植树33548173株(育苗l992万株)。主要有沿公路造林、军队和农民工分工造林和贺兰山小滚钟口山地造林三部分。上述数字中未包括固原地区,该地区当时属甘肃省。仅就数字上看,以宁夏百余万人口的干旱小省,7年中植树3000多万株,应当是不算少,不过成活率似可大打折扣。据1949年估算,从历史上接收的人工林494.2公顷,正是40年代前期军队和民工分区所造2100公顷人工林的遗存,则成活率不过1/4,不过,如真能成活1/4,已属不少。①

按1948年民国统计年鉴:截止1946年,陕西省累积造林100301059株,这个数字似乎包括了民国期间的所有年分,因为该数字是民国31年、32年、33年、34年和35年五个年度和民国“30年以前”这一大时间段的总计数。②。据笔者所搜集到陕西省二三十年代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来看,陕西省的人工林绝大部分为私有林并大多集中在陕南和渭水一带,由于私有林受到林主的有力保护,较少受到损害,加以气候适宜,成活率高。例如,据陕西省政府1928年统计:29个县共植树4905341株,占地192042亩。①所统计的人工林主要集中在陕南和关中一带,且只有部分县。其中只有8个县有部分公有林(指村有),其余均为私有。由于是私有林,经济林占了很大一部分,所植树种涵盖了花栎、棕、杉、栎、柿、柳、核桃、柏、松、杏、杨、椿、栗、桑、漆、构、橡、桐、槐、李、榆、枇杷、麻柳、楸、枣、东瓜等27种之多,而不象青海、宁夏几乎均为杨、柳、榆(宁夏40年代初也建立了4处果园试验场,但面积仅30多公顷)。气候之差异自然是其所植树种多寡的主要原因之一。

①转引自《宁夏森林》编辑委员会编:《宁夏森林》,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63页。

②国民政府主计部统计局编:《中华民国统计年鉴》(民国三十七年),表51。

有的关于绥远的调查资料载有植树的详细记录,显见时人对此问题是重视的,现辑录部分资料(见表4),以窥一斑。

表4绥远省各县植林调查情况简表

县别数量(株)面积(亩)树种所有权

陶林32500杨、柳、榆

归绥240000010000杨、柳、榆

包头170000

托克托2237183杨、柳、榆公有4500株,余皆私有

和林306640杨、柳、榆公有32270,余皆私有

五原11200杨、柳、榆

临河35100杨、柳、榆

安北2l600桦、松、柏

丰镇17273杨、柳、榆

固阳2000杨、榆天主教堂所有

资料来源:杨增工、郭维藩等编:《绥远省分县调查概要》,绥远省民众教育馆,1934年。

农业资源论文范文第3篇

在美国开发中西部进程中,有两个大规模集中开发的时期:一是1860-1890年,这一时期开发西部的主要动力来源于皮货贸易、土地投机以及奴隶主庄园的扩张。二是1930-1970年,在大规模开发时期内,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中、西部开发的法律和政策,极大地加快了美国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开发的速度。

19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鼓励西部农业开发者,除制定了灵活多样的土地开发政策外,还陆续颁发了《沙漠土地法》、《鼓励西部植树法》等法律。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明确了只要在西部地区植树、种草或修筑灌溉沟渠达到一定面积和一定时间,就可以免费或低价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美国西部的土地开垦和农业的发展。从1836年到1985年,美国中西部新开垦的耕地面积为2.45亿英亩,相当于原有耕地面积(1.6亿英亩)的1.53倍。随着耕地的增加,粮食产量倍增;
玉米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1061.3万t,增加到1989年的1亿9120万t,增加了约17倍;
小麦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389.5万t,增加到1989年的5540.7万t,增加了14.2倍;
大豆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23.3万t,增加到1989年的5244万t,增加了224倍。使美国成为世界主要的粮食出口国;
美国主要畜产品的平均年产量:1961~1965年期间,肉类335.28万t,牛奶1139.9万t,鸡蛋78.4万t。到了1989年,肉类(不含鸡肉)、牛奶、鸡蛋的平均年产量,分别增加到1818.9万t、6543.2万t、397.4万t,分别比1961~1965年期间增加4.43倍、4.74倍、4.07倍。

但是,大规模的垦荒活动,在中、西部开发初期,一些农场主为了获得更加丰厚的农牧业利润,对那里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使该地区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土地荒漠化加剧,生态失去平衡。

2农业生产与资源、生态环境问题

在美国,由于农业的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生态系统失衡,等等。

下面讨论在美国由于农业开发引起的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4个方面的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

2.1土壤侵蚀

美国联邦农业部的最新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引起农业生产力低下的土壤侵蚀面积达6900万英亩,约占耕地总面积3亿4500万英亩的20%。土壤侵蚀主要发生在:长期不断地种植较单一的农作物的耕地,即不实行轮作、不实行休耕的农地,机械化大农场。此外,美国政府以往的农产品价格扶持政策、增加农户收入的各项优惠政策,导致农户以垦荒的途径扩大种植面积,增加农产品产量,维持较高水平的收入。

由于对土地、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由于受风和水的侵蚀,美国全国的农地每年土壤流失量高达27亿-31亿t;
造成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面积达1亿1800万英亩。

2.2一些主要农业生产地区水资源枯竭

根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统计资料:1949年美国可灌溉耕地面积为2500万英亩,到了1978年则增加到了5000万英亩,稍后减少到了现在的4500万英亩,其中包括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1200万英亩可灌溉耕地和1340万英亩地下水位下降的耕地,分布在北部平原、南部平原、丘陵地区、太平洋沿岸的17个州;
例如,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中央的溪谷地区,地下水位的降低,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另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1980-1984年,有1400万英亩的可灌溉耕地的地下水位每年下降0.5~5.0英尺。

2.3盐害

美国西部的干旱地区,是“灌溉农业区”,引起盐害的危险性极高。在这里不但有钠盐,还有钙盐、镁盐等各种盐类。加利福尼亚州受盐害最严重,加州的中部及南部帝国峡谷等主要农业区,降水极少,在那里若不进行灌溉,进行农业生产是不可能的。那里灌溉用水的水源是:地下水、圣礼河水、科罗拉多河水。因为科罗拉多河水含盐,加州中部、南部地区的土壤也含盐,所以,用含盐的水灌溉农田导致了耕地表面盐分过度积累,农作物因受盐害而枯死,耕地也逐渐变成了荒漠。现在,对此采取的对策是:用自动撒水器撒大量的水来希释盐分,使盐分流入地下。但是,这样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时间一长,地下水盐分含量增高,当盐分含量高的地下水位上升到农作物的根系部位时,就会导致农作物枯死;
或用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灌溉农田使农作物枯死。为解决这些问题,也曾采用抽水机抽取地下水的方法,来降低地下水位。但是,盐分较高的水,向何处排放?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例如,为降低地下水位,曾将盐分较高的地下水排放到Gustafson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发生了水鸟和水生植物受害事件,如水生动、植物生长畸形,以水生动物为食的水鸟因吃了这里的畸形动物也生长畸形,水鸟不下蛋,或生了蛋也孵不出小鸟。由于发生了这类事件,排水处于被禁止状态。如果在今后的10年中,这里仍禁止排放地下水,随着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位的上升,将有100万英亩的耕作,因盐害而充耕,变为荒漠。到目前为止,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的排放问题仍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2.4水质污染

由于农业开发、生产活动而引起的水质污染,是众多损害大而且涉及范围广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之一。水质污染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地表土流失,这些流失的地表土沉积在湖底或河底,恶化有关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此外,美国的农民为扩大耕作面积,将湿地转化为农田,也使那里的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就农业生产而言,大量使用氮和磷随地表水流失到河流及湖泊中,使河水及湖水产生富营养化问题,给动植物的生存带来负面影响;
杀虫剂会使水生动、植物产生畸形,乃至死亡。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资料显示:在美国,流入河流湖泊地表水的水质污染物约有50%来自农业生产活动,主要是由土壤侵蚀、水土流失造成的。其中有50%-70%为氮和磷,主要来源于耕地上的化肥与围栏育肥方式所聚集的家畜粪便。水质污染不仅使地表水质恶化,而且对地下水资源的水质也有重大影响。如果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化学物质一旦污染了地下水,就会污染整个地下水水脉。地下水质污染,危及着农业生产地区人口总数的97%,占美国总人口50%的居民健康。因为,这些居民要饮用地下水,所以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3美国的农业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面对农业生产、开发资源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美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注重与农业生产、开发相关的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耕地、水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法规和长期计划,特别是联邦政府1985年制定的“农地保护计划”,大规模地实施退耕还草、退耕植树、或休耕;
到1990年共将1亿1800万英亩的农地纳入,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3.1农业立法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美国联邦政府于1985年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主要内容是:①为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出口,政府对农民支付农产品出口补助金;
②为减少农产品库存积压,扩大农户对农产品市场的选择权(交易条件、方式等);
③通过实施农地保护计划(CRP),贯彻对农地进行保护的方针。此外,该法还包含了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草地保护、沼泽地保护等条款,制定这些条款的目标是:持续地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保护土地和水等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为实现该目标,政府制定了长期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即与该法相辅相成。

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再次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农地、水等资源的保护及水质改善、湿地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食品安全性保障对策,以保证农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保证向消费者供给“绿色”的农产品。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农业法中还增添了关于“持续农业”和推行新的耕作方法的条款。

修订后的《农业法》,沿袭了食品安全保障法的方针,增加了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该法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市场理论的应用;
提高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农地、水资源)。该法由9项条款组成,有关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是第2项和第7项。

3.2农地保护计划

就其内容来看,可以说是荒漠化防治计划。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农业生产给土地、水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在容易发生荒漠化的地区,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及休耕(如种植以改良土壤为目的的豆科植物等),即在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监督下,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行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同时,作为补偿,由联邦农业部每年向该计划的参加者(农户),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助金(按每英亩一定的单价乘以退耕、休耕地面积的方法计算,并被称为地租,下同):联邦农业部退耕还草或退耕还林的农民支付树木和草的种植费用总额一半的补助金(一次性的补助)。

农地保护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农地土壤侵蚀量,防止荒漠化蔓延。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五个较具体的目的:①通过农地保护计划的实施,长期保持美国农业的食品及天然纤维的生产能力;
②减少由农业生产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质的数量;
③改善水资源质量;
④保护野生动、植物;
⑤通过减少农作物种植面积的方法,抑制农产品生产过剩,通过总量控制来保证农户增加收入(稳定和提高农产品价格)。

根据联邦政府统计,1989年联邦农业部对大约6300万英亩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每年减少土壤侵蚀量达8亿t;
到1990年,联邦农业部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1亿1800万英亩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

在美国,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常常会遇到阻力。例如,是参加会减少收入的农地保护计划(CRP)、还是维持以前那种较大耕作面积的农业生产活动之间进行选择时,农民更偏好后者。

在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区域内,如果农户不参加农地保护计划,则取消该农户享受政府扶持及参加联邦农业部“农产品计划”的资格。

到了1996年,最初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耕地(休耕、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已经过了10年的保护期,也就是说已经失去了向农业部领取地租的资格,一部分休耕的农地可以从新进行农作物种植了。但是,拥有这些耕地的主人,必须严格遵守1985年及1990年修改后的农业法中有关农地保护的条款来耕作。否则,他们将不得不同农业部的“农产品计划”说“再见”了。那些退耕还草、退耕还林的农地,则永久地退出农作物的生产。

3.3防止水质污染对策

1987年美国颁布并实施的《水质法》、《水质净化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各地方(州)政府有义务每年向联邦政府报告关于缓解农业水源水质污染问题的对策及成果。1988年美国联邦农业部公布了“土壤、水资源保护全国计划”及“区域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并通过该计划的落实,管理着全国22个区域性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的实施。现在看来,全国各地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上述各项法律和计划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4耕作方法的资源、环境保护对策

3.4.1可持续农业

所谓“可持续农业”,一般是指“能够持续地利用资源进行农业再生产或能够进行资源的再利用,把农药、化学废料的投入量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在实现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农产品(食品)的同时,保持较高水平的农业生产力和收益性的耕作方式及其农业管理体系。”

实现可持续农业的手段是:①改革现行的农业种植、养殖体系中不利于农地、水等资源保护的部分;
②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方式;
③促进家畜粪尿等农家有机肥料及豆科植物等绿肥的利用;
④实施保护农地、水资源的保护性耕作方式;
⑤采用种植业和畜牧业相结合的复合经营模式。

通过上述手段来防止土壤侵蚀、荒漠化蔓延、水资源水质污染的目的,并且在保护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农业生产,提供安全的(卫生的)农产品。

3.4.2关于“保护性耕作方法”

集约型持续单作经营方式农业,容易发生土壤侵蚀,导致农药使用量的不断增加、水质污染。

农业资源论文范文第4篇

1.1分析思维模式的转变。从当前我国农业经济分析现状来看,还依然坚持传统的分析思维模式,即以当前农业经济的现状为出发点,反向推论出问题出现的最终原因后,随后再分析问题造成的后果,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虽然将这种传统思维模式运用在农业经济分析中,可以确保开展理论研究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能收获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农业经济分析中,数据分析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传统的分析思维模式则具备较差的数据实效性。而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对维护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尤为注重,可以促进信息资源使用价值的有效提高。因此,在网络信息资源管理视角下开展农业经济分析,一定要积极转变传统的分析思维模式,坚持与时俱进,增强农业经济分析的实效性,从而有效提高农业分析的运用价值。

1.2分析立场的转变。农业经济发展人员在运用传统模式对农业经济进行分析时,往往会忽视客观因素的重要性,他们常常是凭个人的主观经验及已有知识储备来分析当前的农业经济状况,再用这种片面的理解和认知去分析当前的农业经济问题并做出结论给出相应的建意。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往往是农业经济发展人员对各方面问题的片面认知,由于农业经济发展人员自身的知识水平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对相关问题的分析和总结也具有一定的区别,这样分析立场下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往往缺乏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当前的网络信息资源管理运用中,不能以管理人员的主观性判断作为事物定论的依据,一定要注意定论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惟有采用有效真实的信息,才能对农业经济的分析运用产生真正的效用。因此,我们在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视阈下开展农业经济分析,一定要积极转变传统的分析立场,以真实信息为基本出发点,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从而提高农业经济分析的有效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2.基于网络信息资源管理视角开展农业经济分析的手法

2.1均衡分析法。均衡分析法是指以农业经济发展中会出现的所有变量作为分析的基本依据,当其中的变量出现相应的变动时,农业经济发展的数据也会随之变化,直到相应变量数据与农业经济发展数据保持一致的经济现象进行有针对性分析的一种方法。在农业经济分析中运用均衡分析法时,一定要提前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尤其是市场调研,了解和统计农业经济发展数据,尤其是当某一种变量对地方农业经济发展产生控制,并且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与这一变量满足均衡条件后,对农业经济发展条件作出改变,同时,不能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状况时,才能在农业经济分析中,将这一变量作为主要研究因素,总结农业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从而提出更加有效用的发展方略。

2.2动态分析法。动态分析法是指在一个固定的时间区域内,对农业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分析整体发展活动中的农业经济发展的总量和出现的变量间的制约和影响关系,以及分析在某一个具体的时间节点上变量对总量的农业发展情况产生的影响。在农业经济分析中运用这一方法时,要符合相应的客观条件:在市场调研中,我们通过融合分析相关的农业经济发展数据,弄明白总体农业经济发展相应规律性变化特点的前提下,就可以在固定的某一个时间段内,将代表性较强的因素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在农业经济发展中,通过综合分析不同时间段的影响因素,找到农业经济受到相关因素影响的规律,将当前农业经济的发展现状作为基本出发点,以对农业经济发展数据状态造成影响的因素为依据,判断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从而实现农业经济分析的有效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3.结束语

农业资源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涉农信息资源 开发服务 理论基础

自2004年以来,我国就解决“三农”问题连续颁布了九个“中央一号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强调了要“强农惠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些文件的颁布具有明显的现实性、时代性和前瞻性,它直接指导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涉农信息资源开发服务的主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业进步,农村发展,农民富裕,我们首先必须明确涉农信息资源开发服务的基本内容,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农业科技信息:包括提供科技创新和转化应用信息,良种良法推广信息,疫病虫害防控信息,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等信息,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信息等;
[1]

1.2农产品市场信息:包括农资和主要农产品的供求、价格、贸易、加工、监测预警等信息;

1.3农业标准化信息:包含农业标准的制订、实施、检验方法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安全标准、农业生产经营标准、农业信息系统建设的软硬件技术标准、数据标准等;

1.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主要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质量检测、检测、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质量监管、生产技术规范、市场准入、市场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信息;

1.5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包括农村“三废”资源化处理、测土配方施肥等信息,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外来农业有害生物治理等信息以及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等;

1.6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信息:包括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农村集体财务、农民负担等信息;

1.7农村公共事业发展信息:主要包括农民生活信息、农村文化信息、农村环境信息、农村管理信息、农村教育培训信息等;

1.8社区信息:主要包括社区公民服务体系信息,医疗卫生信息,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社区人口信息,社会基础设施信息,电子政务信息等。[2]

2.涉农信息资源开发服务的理论基础

涉农信息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在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开发涉农信息资源有着充分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

2.1不完全信息与市场均衡理论

所谓不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与者不拥有某种经济环境状态的全部知识。信息不完全不仅是指那种绝对意义上的不完全,即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人们不可能知道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发生任何情况,而且还指“相对“意义上的不完全,即市场经济本身不能够生产出足够的信息并有效地配置它们。[3]

在农业领域,两种意义上的涉农信息不完全的情况皆存在,即由于人们认识能力有限,对涉农信息了解得并不周到以及市场经济本身的配置作用并不能生产出足够的涉农信息供涉农主体有效地利用。

在新凯恩斯学派的理论中,市场均衡只能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均衡,并且由于存在信息成本,达到均衡的主要调节机制只能是实物形式,而不是价格形式。这样,一般均衡所要求的市场参与者之间信息无差别条件就被差别信息普遍存在于市场参与者之中的条件所取代。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中,仅依赖于“看不见的手”来规范市场秩序,使其达到均衡状态是很困难的,因此,在涉农信息领域,使用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来有效开发涉农信息资源必不可少。

2.2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
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4]

在涉农信息资源领域,无论是对涉农知识进行配置的教育、科研、文化产业,还是对特定时间和地点的涉农信息进行配置的广播、电信、传媒(包括互联网)产业,抑或是对涉农信息资源进行配置的工具产业以及对涉农信息资源本身的开发服务这些方面,在整个经济系统运行中一直处于最为薄弱的环节。而农业作为一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要使其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成为最有力的支撑,就必须改变当前涉农信息在整个经济系统中的分配状况。

2.3有效需求不足理论

182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发表《政治经济学原理》,提出由于社会有效需求不足,资本主义存在产生经济危机的可能。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及货币通论》,重提有效需求不足,并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该理论认为:总就业量决定于总需求;
失业是由于总需求不足造成的。由于总需求不足,商品滞销;
存货充实,引起生产缩减;
解雇工人,造成失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当就业增加时,收入也增加。社会实际收入增加时,消费也增加。但后者增加不如前者增加那么多,这就使两者之间出现一个差额。因此,在消费需求一定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增加投资人为地增加社会需求,才能扩大就业。[5]

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要求,要“坚持扩大内需战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由此表明: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重点是扩大内需。扩大内需,即增加国民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我国是一个有着6.7i亿农村人口的人口大国,提高农民的消费需求与扩大对涉农领域的投资力度必然能在很大程度上扩大内需,而依据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的增长也必将提高就业率,就业增加,农民的收入也相应增加,收入增加又将更大力度的刺激消费需求,从而为我国整个经济体的良性运行提供了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

[2]曾文武.新农村建设中的信息服务及其特征[J].情报科学,2010(5):662-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