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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地下管线管理【五篇】

时间:2023-07-06 11:0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附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基本相同,即作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的依据的城市法律规范体系。(一)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历史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地下管线管理【五篇】,供大家参考。

地下管线管理【五篇】

地下管线管理范文第1篇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附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基本相同,即作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的依据的城市法律规范体系。

(一)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历史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大致经历了以下的过程:上世纪50年代,我国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了《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法规体系

1、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国家法律,主要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调整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通过它,确立了城乡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
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
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
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运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及相应的行政行为。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
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
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运作机制的互动关系。如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用来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等。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
同时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其他所有行为密切相关,既受到规范这些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也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同时,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政府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6、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的技术依据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地下管线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行为。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同样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性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三)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及实施管理体制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运作与公共政策、公共干预密切相关,是一种政府的行为。根据现代行政法制的原则,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各项行为都要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施行管理。法国学者拉卡兹(Jean-PaulLacaze)说过,“人们可以对城市规划进行更深入的理论分析,但是为此必须同意将它作为权力行为来研究,以便理清政治管理的决策、意识形态和专业实践经验各个范畴之间的关系”。对城市及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城市政府的一项职能,其行政权力来源于立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的有关行政法律赋予了各级政府领导和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了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及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执法方面的种种必要权力。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相关法规和配套法规,已经使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体获得了相应的授权。《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虽然不长,与其配套的法规还有待完善,但已经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作为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权由被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的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规划行政主体的行为;
二是规划行政主体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进行管理的行为;
三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由于行政行为是一种依法行为,所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必然都是对权力和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行政行为对一定权力和义务或法律事实的影响。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实施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权力和义务;
二是撤消权力和免除义务;
三是变更法律地位;
四是确认法律事实。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就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有关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法制的、社会的、经济的、行政的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保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目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定依据,该法还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转变,城乡规划体系也在悄然变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尽管我国各地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的管理细节方面略有不同,但基本程序还是一致的,基本按如下程序实施:一是工程建立依据,主要有工程计划依据、规划依据、法规依据和经济技术依据。二是报建审批,这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的关键程序,是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超前服务,经受理审查、现场踏勘、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环节后,审批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最后,签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绝非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的终结。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必须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影响

《城乡规划法》通篇强调了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各阶段的职责,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我国现行的行政法领域的一次突破。一是在政府的规划职责、行政程序补偿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二是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在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等全过程的人大监督。上级行政部门监督以及全社会公众监督的法律权力和义务,为形成完善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新增内容,不仅有利于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减少规划随意调整,不按规划实施建设等行为,还可减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面临的各种压力,杜绝暗箱操作等现象。《城乡规划法》较《城市规划法》在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工作中存在的规划执行难,违法处罚标准等问题细化了不同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进而能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带来新的历史机遇。

二、我国大部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规划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2年成立了最早的国家规划管理机构,即建工部城市建设局。1955年,该局改为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6年,撤销城建总局,设立了城市建设部。“”期间建工部撤销。1979年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建设总局。1982年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国家建委、国家建工总局、国家建设总局等单位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3月,该部改名为建设部。199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
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等。目前,国家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及城市建设司,其职责分别为:城乡规划司: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
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
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
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
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拟定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城市建设司: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
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
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
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二)规划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可以简单地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种,而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的是一种介乎二者之间的混合型管理体制。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即既有规划系统上下级的垂直领导(纵向),又有规划管理部门所属地方政府的领导(横向),其中纵向为:中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省级(省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管理局)—地市级(独立规划局;
或与国土局合署(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城建局;
城市建设委员会等);
其横向则为所在地区政府的领导。

三、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属性

(一)公共政策、公共管理及公共产品的概念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了解决和处理公共问题,达成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经过政治过程所发展出来的原则、方针、策略、措施和办法。在现代社会,公共问题层出不穷,且问题愈加复杂,性质越来越严重,对其解决和处理亦更加趋于艰难。政府如何及时发现公共问题,提出行动方案,从而化解问题,以保证国泰民安,社会和谐,应该说是当今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责所在。公共政策的定义,可谓是多种多样,不胜枚举。有学者从广义的角度去界定公共政策,戴伊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选择去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
也有学者从狭义的角度去界定公共政策,认为公共政策是“执行公共计划以实现社会目标的政治决定”(CochranandMalone);
政治学家伊斯顿则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上的价值所做的权威性的分配;
也有的认为公共政策是指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规范、措施和方法。我国权威教材《公共管理学》对它的定义为: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威当局,为解决某项公共问题或满足某项公众需要,所选择的行动方案或不行动。所谓公共管理,它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资源,广泛运用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等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从而达到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品质的目的。公共管理具有以下特点:公共管理承认政府部门治理的正当性;
强调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
强调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的互动以及在处理社会及经济问题中共同承担的责任;
强调多元价值;
强调政府绩效的重要性;
既重视法律及制度建设,又关注管理战略及方法;
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能则主要包括: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和控制职能。公共产品则是相对那些可以划分为企业或个人消费单元的基本生活或生产资料等私人产品而言的共享性物资产品和服务项目。随着社会文明与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公共产品日益丰富,如公路、桥梁、排水管线、城市绿地、广播电视、国家安全、基础教育、自然科学与公共技术成果以及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等。可见公共产品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物质产品,更严格地说它是一种公共服务。西方经济学者一般将企业消耗的物质生产资料和个人消费的物质生活资料称为私人产品,而将那些非物质形态的、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服务型项目以及公共生活环境条件称为公共产品。

(二)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经济性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之间总是存在差别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可替代性;
另一方面,一些交易成本也会阻碍资源的自由转移。这些因素都会增强个别生产厂家影响市场的能力,削弱市场的竞争性。在城市地下管线系统中,一些行业如通讯、电力、供水、燃气等,可以通过大规模生产来降低单位成本,提高收益,一旦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实现了规模经济,就会阻碍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在城市地下管线中,既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这类产品必须由政府投资,如雨排水管线、污排水管线等;
也有所谓的“准公共产品”,如供水管线、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道等;
还有“竞争性产品”,如存在竞争者的供热管线、通讯光缆等。

1、城市地下管线的双重性和效益特性

城市地下管线大部分是介于非经营性和纯经营性之间的城市基础设施。既有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公益性成分,也有可以通过运营获得经济效益,甚至是可以竞争的一面,既有公共性的一面,又有盈利性的一面。城市地下管线产品竞争性与公用性、盈利性与非盈利性之间,以公用性和非赢利性为主。其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任何一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都不仅仅是为某个部门、企业或个人而特设的,而是为城市的整体功能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二是城市地下管线的服务对象既有企业也有居民。据资料显示,城市自来水的30%,燃气的50%用于居民生活服务,而其余的均为企业物质生产服务。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性决定了其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间接效益大于直接效益,整体效益先于局部效益,长期效益重于短期效益,不可计量效益多于可计量效益。

2、城市地下管线运行的协调性与系统性

城市地下管线是一个有机的综合系统,也是城市内部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作为一个子系统,其本身又是由分类次子系统组成的。城市地下管线的自身系统性决定了其运行的系统性,又决定了其必须具有协调性,才能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其协调性表现为城市地下管线必须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等保持协调发展,各分类次子系统的功能要相互匹配。

3、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超前性与形成的同步性

首先,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在时间上具有超前性,作为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必须先行。其次,是容量上的超前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各类地下管线的需求会越来越高,但地下管线的建设由于工期长、涉及面广等原因,不可能随意地变动和实施。因此,其规划和建设必须具有前瞻性和超前性。“马路拉链”是大家比较熟悉的现象,其根源就是在修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没有按照规划超前性原则一次建成。重复施工,既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又影响了市容。城市地下管线形成的同步性是指城市地下管线是要与其他相关设施相配套的,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服务合力。地下管线建设过分超前于其他相关设施会造成无谓的投资闲置和浪费,而滞后又会影响服务合力和整体效能的发挥,因此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在时间和计划安排上具备形成同步性。

4、资金回收的长期性与间接性

城市地下管线的运行和管理,主要是为了提高城市的发展条件和满足城市的正常运转,增进城市的总体效能。除个别项目外,大多数地下管线的投资费用不可能从其运行中直接收回。根据国际调查资料显示,通信事业的总效益中,直接效益仅占5%-10%,间接效益却能高达90%-95%。一次性投入大,使用期限长,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短期内难以得到反映,只有通过一段长期的使用和运营才能表现出来。

四、政府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中的角色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经营与计划经济时代有很大的不同:

(一)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权力主体

政府始终是城市地下管线合理规划及建设的协调者。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功能定位等问题不仅关系城市自身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区域的发展和稳定,乃至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隶属于公共权力的范畴,必须由政府代表人民群众行使这一权力。

(二)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之一

由于城市地下管线的公益性和非排他性,政府就成为提供其建设资金的主体和中介。从国际经验来看,大约90%的基础设施基金来自政府。政府介入城市地下管线类设施建设与经营的方式无外乎有两种,即政府直接投资并控制运营企业生产和政府投资但间接调控运营企业生产。政府应该对非经营性和社会效益大的项目完全纳入政府预算。

五、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体制环境与社会功能分析

所谓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社会功能,是指其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考察,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而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必须将其放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制度环境下研究,在这里着重分析一下行政体制环境的影响。根据我国政府中城市规划职能的设置情况,可以将建立新中国50多年的历史划分为四个阶段:统一规划时期(恢复初期)、规划与计划走向分离的时期(“一五”计划期间)、规划扰时期(“”至“”期间)和规划职能分置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基本上是从统一的政府城市规划职能,向城市规划职能分置的分化过程。这样一种分化的局面,虽然有政府按行业管理部门的需要的好处,但是忽视了政府规划的整体性,忽视了城市规划的综合性,不可避免地冲击到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地下管线管理范文第2篇

一、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线档案管理状况

为彻底查清城市地下管线状况,1995年开始中山市政府用两年的时间对中心城区及其公路干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进行了普查,建立了地下管线数据库。为了巩固普查成果,市政府了一系列文件,如《关于加强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动态管理的通知》等,对规范全市的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竣工测量、信息动态管理以及工程档案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不足等原因还是有很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造成了地下管线数据的缺失,致使建立起来的数据库不能准确反映地下管线的现状。

二、依靠制度和机制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1、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开展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保障

《办法》颁布实施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得到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仅在2005年6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发出了三个针对地下管线工程管理的文件,如《贯彻建设部通知》等,重申了严格执行全市管线工程报建审批、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工程档案归档等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

(1)所有地下管线工程(供水、燃气、电力、路灯、通信等)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在施工现场挂牌施工,接受城管执法局的监督检查,

(2)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成果须经过市规划局验收,同时建设单位须按要求办理管线工程的规划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3)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4)加强对地下管线违章行为的查处。地下管线工程部办理规划报建、不进行竣工测量、不办理规划验收、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提供违章管线建设单位名单同时报规划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理;

(5)加强管线数据信息动态管理。各管线专业单位限期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本专业管网综合图(包括电子文件),同时每年要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专业管线图,用于修改补充地下管线数据库信息。

2、长效的协调管理机制是完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基础

《办法》的颁布实施虽然使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有了法规保障和依据,但是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理分属不同的单位和权属部门,在管理上有一定难度。《办法》的贯彻落实不只是城建档案馆一个部门的事,而是涉及地下管线工程报建、验线、规划验收、档案归档、管线数据库数据采集更新等多项规划管理的业务工作,涉及规划管理的各个部门和环节,只有将地下管线工作纳入规划管理环节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共同配合,才能彻底管好地下管线工程。

市城建档案馆积极配合,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整理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通知》的文件并下发,除重申落实已的文件精神的事项和时限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力度,完善了地下管线工程的验线、竣工测量和规划验收工作,并规定所有建设工程在办理规划验收前,必须先办理相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和规划验收工作,地下管线规划验收是工程规划验收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之一。

由于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较多,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建立长效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理机制,市城建档案馆建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两个部门建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联动机制,通过共同协作,完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积极响应,多次与规划管理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协作衔接和沟通,全力支持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措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专门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执法分局加大地下管线工程的巡查执法力度,还特别强调施工现场凡未能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管线工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实情况后将进行处罚。地下管线工程不办理规划报建、逾期不进行竣工测量、不办理规划验收、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则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罚,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的监督和执法。

为遏制地下管线工程的违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市城建档案馆根据相关文件的精神提供信息,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不按规定要求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规划验收、档案归档的管线建设单位违规材料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要求违规单位限期整改。这一举措对管线建设单位触动很大,如一家燃气管道公司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在一个月的限期内完成了22项管线工程的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

三、积极协助工作,贯彻落实《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是城建档案馆的职责。工作中我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协助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1、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办

法》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市城建档案馆掌握时机,主动协助规划主管部门起草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管理文件,并认真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由于地下管线管理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市城建档案馆建议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联动机制;
为及时解决历史遗留管线工程的建设、验收、档案移交等问题,市城建档案馆还连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一起走访管线建设单位,以座谈的形式向他们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了解他们实际工作中的困难,指导工程档案的整理,现场解决一些问题。本着为管线单位服务、顺利完成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的双赢理念,我们的工作得到了管线建设单位的响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建立地下管线工程的跟踪管理机制

为保证《办法》及相关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城建档案馆建立了地下管线工程实时跟踪机制,主动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跟踪任务。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对在建的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等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同时也参加大型管线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并将管线工程规划报建、验线、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工程档案移交等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每月定期在规划网站上进行公布更新。同时,督促管线建设单位完善工程的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及工程档案移交工作。

3、实施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实时管理

地下管线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济南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的“血管”和“生命线”。因此,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关系到城市的安全运行,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现状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的重要生命线,是现代化城市高效率、高质量运转的根本保证。近年来,国内各城市结合道路改建扩建,不断加大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力度,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大提升。以济南市为例,目前济南市共建有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讯、排污、消防、照明、宽带等20多种地下管线,管网遍布整个城区,总长度约1万公里,其中城区供排水、供暖、供气管线的长度就达5,000多公里。这些管线涉及城建、电力、信息、广电、铁路、公安、军事等多个部门,基本上由各权属单位和各行业部门进行铺设和管理。

济南市和国内大多数城市一样,都没有建设像欧美城市那样先进的地下综合管廊(共同沟),各种管线都是平铺直埋,密密匝匝像“蜘蛛网”一样遍布整个城市,由于在地下管线建设方面缺乏统一规划管理,因而导致道路随意刨掘和“拉链工程”屡见不鲜,特别是野蛮施工造成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济南市仅供水和燃气管线受损事故就近600起,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间接损失高达数千万元。如清河北路工程施工中,曾造成一直径1,200mm的供水主管线“下折漏水”,致使周围10km2范围内停水或降压,近1.2万用户停水。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威望,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很大。更为严重的是,地下管线受损还将给城市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由于地下各种管线相互邻近,其中一种管线受损,极有可能影响到另一种管线的安全,特别是电力、燃气等高危性管线一旦发生事故,势必出现连锁反应,不仅财产损失巨大,而且还会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09年3月27日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一根直径300mm的中压天然气管道被施工单位挖断,直接影响了城市东部城区5,200多户居民用气,离事故泄漏点约30m处就有一个加油站,如果燃气着火,其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条管线在一个月内被同一家施工单位先后两次挖断。

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地下管线受损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大城市无一例外地都发生过此类事故。但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则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从实际情况看,造成城市地下管线受损的主要原因,除了部分施工企业野蛮施工外,更深层的原因是城市管理问题,凸显了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上还存在着“重地上、轻地下”的观念。

1、地下管线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按照相关规定,在道路或管线施工前,其他管线产权单位都派专门监护人员到场,同时提供管线具体图纸,但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十分突出,有的施工单位擅自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有的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规划定点和图纸设计进行挖掘铺设,变更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有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管线覆土深度远远低于规划要求和施工标准,为其他管线的施工埋下安全隐患;还有部分施工单位为抢工期,采取“歇人不歇马”的做法,轮班操作挖掘机的施工人员对管线铺设情况不相互告知,导致地下管线受损事故频繁发生。

2、对野蛮施工事故的赔偿处罚机制不健全。从目前情况看,野蛮施工造成的地下管线受损,虽然影响范围大、造成的损失重,但在处理中却缺乏相关适用的具体法规和措施。现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也仅仅只是规定了施工企业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却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机制。目前,因施工造成的管线受损事故,通常都是由管线产权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协商处理解决,但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2008年济南市燃气管线受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但赔偿数额不足10%,至于间接损失和相应处罚往往是不了了之。正是由于这种对事故处理手段不强的做法,导致野蛮施工屡禁不止。

3、对地下管线建设缺乏统一管理。由于地下管线投资主体不同,产权单位隶属关系复杂,而城市又缺乏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地下管线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因而往往是各管线产权单位各行其是,管线建设随意性较大,“随建随报”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了同一条道路在较短时间内被多次挖掘,给城市管网的安全运行埋下巨大隐患;还有不少建设单位以所谓重点工程为由,自行简化报建手续,施工前对地下管线不查询、不勘测、不办理规划定点和建设工程许可,甚至“建而不报”,因而出现了“今天你挖断我的电缆、明天他刨漏你的水管”的问题。

4、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滞后。目前,由于缺乏对管线产权单位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的强制措施,加之这些单位隶属关系复杂难以协调,致使城市地下管线资料归档率低,许多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残缺不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无法做到共享利用,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发展。部分管线产权单位管理粗放,许多“竣工图”实际只是一种“示意图”,仅能反映管线大致走向和方位,缺少垂直定位,甚至有的管线产权单位连自己的管线具置都不知道,给后续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三、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制

1、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立法。为确保城市建设和城市安全,必须依法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进行管理。进一步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法规的立法进程,明确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体系和执法主体,进一步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审批程序、建设要求和管理内容,特别是要对管线竣工测量和报送城建部门备案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法律责任和保障措施,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同时,研究制定地下管线共同沟的具体实施规范、技术标准、使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试点建设,为共同沟技术推广积累经验。

2、逐步形成城市地下管线统一管理机制。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实际上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一种管理,是一项政府行为。针对各种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问题,各城市应成立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行使协调职能,负责制定全市地下管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地下管线的开挖施工进行协调管理,承办管线工程的申请、查勘、初审、发证及挖掘回填作业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地下管线事故的监察处理和仲裁。今后,凡是没有管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管线项目,一律不再给予审批,坚决杜绝“随建随报”行为。

3、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环节管理。将各类地下管线发展规划统一到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在规划中要明确各类管线的建设时序,使各类管线的建设时序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相一致。同时,要对各类管线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不按既定规划要求进行管线建设与管理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纠正。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综合规划工作,指导各管线权属单位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避免各类管线之间及与相关建(构)筑物之间的矛盾,为各类管线的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条件和依据。

4、强化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环节管理。严格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进一步加强对管线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报批手续、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随意改变管线方位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把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单位信用档案,并视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分别予以通报、经济处罚、评标扣分、限制市场准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对因野蛮施工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共安全事故的,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严格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和归档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如不进行竣工测量、编制管线工程竣工图,将严重影响今后新建改建管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也会给城市安全留下事故隐患。今后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管线工程竣工图,报城建部门归档管理,有关部门必须强化监督、加强管理。对于不按规定查询地下管线的,规划部门不得对其管线工程进行规划定点审批;对于不办理规划定点和建设工程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6、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地下管线资料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性信息资料。地下管线普查的直接目的是查清地下管线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市统一的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平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奠定基础。鉴于国内各城市地下管线基础资料欠账太大,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新一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各城市应成立专门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开展全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工作,并依据普查数据资料,建立起综合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唐世平,徐飞.浅议城市地下管线管理[J].市政技术,2009.6.

地下管线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下管线,探测,信息化,动态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importance of urban underground pipelin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and processes, and on this basis, efforts to explore the basic idea of the urban underground pipeline construction, as well as the dynamic management of underground pipeline.Key words: underground pipeline; detection; information; dynamic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99.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既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城市设计规划、建设施工的重要基础资料。随着城市建设与功能调整的日新月异,要求对地下管线有一个精确、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科学依据。城市地下管线的探测与信息化管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和信息动态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研究

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测量资料和良好的基础设施,是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和基本保障。

1.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的重要性

在城市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中,地下管线信息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甚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因此,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是城市规划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信息。城市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电信、电视、电力、燃气及工业管道等几大类,是城市实现供给能量、传输信息等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1]。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地下管线测量和数据信息管理滞后于城市的发展,导致了城市规划管理操作上的盲目性,不仅给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障碍,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掌握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转,保证人们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非常重要,地下管线探测以及信息化管理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1.2城市地下管线的探测方法及流程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工作需要围绕切实可行的技术工作方案开展,在现状调绘图的基础上,探测单位以仪器探测和开井调查相结合,探查管线点,建立控制测量网,管线点连测,带状图测绘,采用机助成图一体化作业获取地下管线数据成果和数字化地形图,对探测过程实行工程监理,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并同步建立管线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管线数据信息共享,实现管线信息现代化管理[2]。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流程如图1所示。

(1)数据采集与探测

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协调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对已埋设的地下管线进行资料搜集,分类整理,调绘编制现状调绘图。在现状调绘资料的基础上,以实地开井调查和仪器探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3]。探测前,选用不同仪器和工作方式,通过有代表性的开挖点验证校核,以确定仪器的精准性和方法的有效性,从而求得相应的探测最佳工作方式和修正方法。

(2)数据处理与成图

对野外采集的导线数据进行平差计算,进行控制测量以保证城市地下管线测量精度一致。控制测量精度达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再对地下管线点、附属物、带状地形细部点等进行控测,利用坐标计算为地下管线数据库提供管线数据,地下管线图的编绘可用采集数据以数字化机助成图。

(3)检查验收

地下管线普查检查验收包括技术总结,精度统计,质量评定,成果资料组卷等。先由作业单位自检、互检和全面质量检查。再由上级主管部门实地以5%的比例抽样检查[4]。分别对明显管线点重复测量,对隐蔽点重复探测。并对各检查点进行精度统计,统计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质量优劣的依据。

(4)竣工测量

要解决好普查成果的应用,就得及时对新管线的资料数据进行规划管理和更新。管线工程复土前,由市规划局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持测量成果资料向市规划局办理规划验收。竣工测量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核并与规划审批图复核无误后将测量成果及时添加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及时的对地下管线资料进行修正,动态的跟踪城市管线的变化,实现城市地下管线现势性的动态管理。

2.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对充分发挥地下管线资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以及城市信息化和数字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主要分三个阶段[5]来完成:

第一阶段:通过普查城市地下管线,完成地下管线数据采集建库,实现地下管线资料信息化管理,为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提供数据库。

第二阶段:建立有法规约束的地下管线数据更新机制和档案归档制度,实现地下管线动态管理。

第三阶段:建立地下管线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为城市建设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管理、检索、查询和图形输出,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多元化的应用。

3.城市地下管线动态管理及维护

保持好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长久生命力,必须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和数据的动态更新等工作,以确保管线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管线竣工测量和档案移交制度也是确保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建立建全地下管线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范化管理,加强专业技术和人才的支持成为了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的重点。

(1)建立建全地下管线管理规章制度

以城市的发展理念和城市建设规章制度为准则,制定城市管线普查技术规程和管线动态管理、权属单位材料程序报建等机制,以确保城市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

(2)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范化管理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范化管理,需要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可由地下管线审批部门将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情况进行公示;
管线建设单位按要求委托具有测量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工程竣工测量;
管线建设单位将整理装订后的管线档案资料和管线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报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由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数据更新入库。

(3)加强专业技术和人才的支持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为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提供了专业技术基础。在城市地下管线动态管理中还需要积极作好技术支持工作,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和竣工测绘单位学习相关技术规程,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加强计算机专业、GIS专业以及管线专业人员的配备以实现地下管线的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和可视化管理。

4.结语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和数据的采集以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是城市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实现地下管线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只有保持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实时更新,才能切实发挥其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建立建全地下管线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范化管理,加强专业技术和人才的支持成为了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1]郝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研究与应用[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2]庄一兵.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建设[J]西部探矿工程,2006(3):247-249.

[3]林广元.厦门市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建设[J].地下管线管理,2006(5):62-66.

[4]黄炳强,杨君,陈明.南宁市地下管线普查实践与体会[J].城市勘测,2007(3):6-8.

地下管线管理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电信、电力、燃气、热力、人防、输油、广播电视、公安和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管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申请书中附有在城建档案馆取得的施工地段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地段现状地下管线、管位地形图。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八条经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的放线定位,并在地下管线覆土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部门报告

市规划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地下管线工程验收所形成的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抢修,需要改变原设计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

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绘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并输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