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申报、采购、配置与预算挂购的监管机制,推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在政府采购管理上,按程序、规定由政府来采购,凡预算安排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直接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财政资金监管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财政资金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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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申报、采购、配置与预算挂购的监管机制,推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在政府采购管理上,按程序、规定由政府来采购,凡预算安排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直接划入采购专户,一律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结余资金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在监督内容上要全面,注重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实现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财政运行安全性、规范性的监督和财政运行绩效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监督体系上要完善,财政系统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大监督”格局;在监督成果运用上,着力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解决发现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整章建制,强化内控,将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等管理工作挂钩,着力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加大力度投入“三农”。重点针对农村教育、饮水安全、沼气、道路建设、卫生健康、农民就业等问题进行整合财政支农资金,集中财力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带动引领作用,支持现代特色农业发展。严格按照区局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和资金发放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和足额发放,并坚持张榜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涉农资金实行“一折通”发放,重点突出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五保供养等惠民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更加提高,来推动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实现区乡同步发展。
加大力度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在支出上纠正平时疏于管理、疏于调度,年底突击花钱的做法,做到支出进度每月都超过均衡进度,确保财政支出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有一个大的转变和提升。在民生改善上,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推进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工程、高度关注和重视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就业状况,努力促进社会建设进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民生问题,确保各级政府确定的各项惠民实事落到实处,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的实效性和安全性。
财政资金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摘要:2009年2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国家新闻办举行的新闻会中指出: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工具,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本文在免疫系统论的理论框架下,对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指导思想进行总结,并从六个方面系统论述了在目前经济环境背景下,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政府审计 国家经济安全 财政审计 金融风险 可持续发展
研究背景
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在开放条件下国家的经济发展、经济利益不受内部或外部威胁和侵害而保持稳定、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和能力(郭秀琴,2006)。其中国家财政安全、金融安全和国有企业安全是目前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内容。我国在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审计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公共受托理论和“免疫系统论”的观点,政府审计在促进国家经济安全运行中具有重要的保障、监控、预警和保护的作用。因此,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日益成为政府审计内容的重中之重。
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指导思想
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社会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是国家内生的时弊揭露、政策预警、提前预防的“免疫系统”。随着审计功能外延的不断拓展,我们发现,审计要更好的发挥其“免疫功能”,需要改变传统的审计理念,树立宏观意识。调整审计视角,力求“站的更高,看的更远”,成为国家宏观决策的参谋和助手。因此,政府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应大力倡导“宏观着眼、微观入手”的理念,从微观审计和调查项目总结出带规律性、普遍性、政策性的东西,从宏观层面提出符合国家政策、具有操作性的审计建议,实现审计结果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化,提升审计成果的层次,将政策层面的完善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首道“防火墙”。这也是实现政府审计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
政府审计维护经济安全的具体内容
(一)通过财政审计促进公共财政框架体系形成并进入良性运行状态
作为一种分配关系,财政本身就是经济体系的一部分,财政安全问题往往是社会经济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同时也是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财政审计监督范围应当覆盖政府财政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在目前工作的基础上,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财政审计内容的全面化、纵深化发展。参考国外的发展经验,财政审计的内容往往经历了从国家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到综合财政收支的动态审计,再到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共行为和公共服务审计的变化历程。反观我国目前财政审计的实务正处于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时期。因此我们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开展全面预算审计,将政府财政部门、税务、海关、国库、接受补助的下级政府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财政资金活动都作为审计的对象;
围绕公共财政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三大重点环节开展审计。通过财政审计对财政资金的流向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保证财政政策的有效落实。尤其是针对财政管理中的法制性不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不规范,预算的透明性、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公共性等问题进行重点关注。
2.财政监督的关口前移至财政政策的制定环节。目前审计工作重点是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对国家财政政策的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督和评价,侧重的是事后审计。但是在大量的审计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当部分财政政策本身存在不合理或者低效益的问题时,事后监督对经济安全产生的维护作用是相当有限的。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起到直接的影响作用。因此政府审计应当从预算执行结果的审计出发,逆向追溯至预算执行和预算编制过程,将对财政收支和预算的审计扩展到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决算等环节,从源头上遏制低效能的财政行为。
3.关注财政风险,增强政府审计预警功能。基于传统认识,人们认为政府是不会破产的,因此也不存在财政风险。然而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却使冰岛面临“破产危机”,这使财政风险得到广泛关注。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各种经济领域的风险在财政方面集中体现,政府不仅要承担公共财政的职能,还要负担市场的风险,如失业问题。各种经济风险外推至财政领域,而由于财政风险隐蔽性特征,往往不能及时被识别。由其引发的连锁反应,不仅会带来经济损失,还会给国家政治和整个社会带来影响。因此政府审计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必须把审计视点追溯到对财政风险的评估环节,通过对各种财政风险影响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对财政政策的经济后果进行预测,防止重大损失的发生,维护国家财政安全。
4.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是政府审计发挥建设性作用的必由之路。绩效审计是目前国外政府审计发展的重要趋势,结合我国政府审计发展的规律和经济环境的现状,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也是提高政府效率,有效利用政府资金,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通过绩效审计,不仅关注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性,还要进一步关注财政政策及其执行结果的效率效果性。不仅要通过审计监督挖掘财政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要指出决策不当、损失浪费等低效益现象。尤其是针对重要支出和项目,需要对其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客观评价。通过开展绩效审计,促使政府有计划对待资金使用问题,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充分关注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政府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二)通过政府审计关注金融领域的“风险、管理、效益”
无论是亚洲金融风暴和南美金融危机,还是2008年美国爆发的波及全球的次贷危机都充分证明,金融安全是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防火墙”,金融环境的不稳定性将会对国家的经济产生剧烈的震荡。因此,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督,揭露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效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证宏观经济政策正常发挥作用和保障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1.有效发挥政府审计对金融风险的“减震”功能。基于金融风险的敏感性和特殊性,政府审计对金融风险一直持关注态度。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国际金融环境的巨大变化,使得金融风险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例如,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连带性”增强。由于央行放贷资金的财政化倾向,部分金融风险向财政风险转移;
由于债务依存度和国债偿债率偏高,部分地区财政出现吃紧,存在大量隐性债务。这些风险一旦触及,则将会给国家经济带来巨大的震荡。因此,为了适应金融风险的新的动向,政府审计工作应当把对风险的关注和评价作为审计的重点之一,紧扣国家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热点和风险聚集点深化审计工作,通过事先科学预警和有效防范减少金融风险对国家经济安全带来的冲击。
2.完善金融监管系统,建立高效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目前的金融审计重点是对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审计,审计结果侧重于对微观层面的问题发现。但是,国际社会的金融市场失灵的现象提示了金融监管问题的重要性。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限制和消除金融市场的不利于市场运行的因素,维持市场的相对稳定,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可以从宏观经济角度保证金融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进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通过金融审计,不仅要揭露出金融机构或者监管机构的财务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其监管方式、监管理念等问题,从制度层面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参考性意见。通过监管体系的健全,从宏观管理层面加强对金融领域的调控和管理,充分高效发挥其监管职能,有效维护金融安全乃至经济安全。
3.加强金融机构监管绩效审计,建全完善监管绩效的评价体系。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的同时也面临着监管绩效的问题,监管目标的错位、监管成本过高、监管评价缺失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果。目前政府审计对监管机构的审查主要侧重于资产真实性、业务合法合规性的判断,对其监管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少有触及。现行的监管体制存在着机构臃肿、人员众多等导致直接成本增加的问题,很容易形成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直接影响到监管力度。各监管机构之间政策与利益的协调成本较高,尤其在涉及责任追究环节存在纠纷。分业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渗透,限制了金融机构规模经济发展,而造成了间接损失。因此政府审计应当关注监管绩效问题,通过监管资源投入、监管机构的运作和监管实施结果的评价对监管绩效问题进行系统评定,为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能,实现对金融安全的保障功能。
(三)突出企业审计“质量、责任、绩效”主题
在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国家通过“软预算”实行对企业的控制和管理。加强企业尤其是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是政府审计应负的职责,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1.关注国企改革中的机制,为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献计。伴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我国解决了改革中很多现实问题,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仍面临许多深层次的矛盾。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作为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政府审计应当逐渐从对企业微观的、具体的问题查处中摆脱出来,通过审计结果从深层次上探索阻碍国有企业科学发展进程中的各种机制性问题,针对问题的成因和影响因素思考完善国企改革的措施,为科学建立国有企业宏观调控体系出谋划策。
2.强化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价,助其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企业发展到现阶段,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强化管理、推进创新、国际化竞争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在主业不清、自主创新能力弱、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等方面仍然存在隐患。这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效益的提高和长远发展,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在新的时期企业审计加强风险管理,更多关注企业发展的目标和战略,从经营风险、治理结构、投资状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系统、全面地检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中,尤其要引入企业价值观,更多关注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对会计信息的绩效分析水平,查找影响绩效的关键性因素,评价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经济绩效和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张莹,200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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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一、现行财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
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五)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建国以未,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
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三是事后评价。建立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财政资金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 资金管理
一、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政专项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并指定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是国家集中财政资金进行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投入的重要方式。现今,金融危机的影响应十分明显,为了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国家在需要扶持的许多方面都拨付了专项财政资金,比如不断加大惠农补贴力度,重视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工作,社会各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越来越关注,对资金项目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县级领导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比较重视,基本做到了专款专用,提高了使用效益。但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项概念界定模糊,预算编制不规范
目前理论界对专项财政资金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现行制度也只是将专项资金解释为财政或上级拨入用于专项工程或专项事业的财政资金,究竟什么范围的资金属于专项仍十分模糊,给实务操作以极大的变通性,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异。财政预算编制也因此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存在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具体的落实计划也难以实施,效果预测和财政或其他监督部门对其使用情况的控制、监督也具有极大的难度。
2、挤占挪用明显,专款不能专用
专项资金具有专门用途、专门的项目和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在非指定项目上。但很多部门和单位部分甚至全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改变了资金用途,比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房屋维修经费部分列支其他办公经费;基建部门不经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虚报预算款项,截留资金用于招待和请客送礼;救灾专项资金被用于探访困难群众的慰问金;也有的领导“拿国家钱不当钱”,随意使用,浪费现象极其严重……专项财政资金失去了其应该发挥的作用。
3、专项资金监管不力
监管不力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种专项资金不单独核算,不设置专门账户,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专项资金被批准下达后,由实施单位具体操作,完工验收流于形式,只是表面工程上进行观测,并不涉及到资金的验收,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更是不闻不问,无法有效的对专项资金予以管理与监督。二是民主、科学理财制度不健全,财政资源分配中内部人控制和寻租现象普遍存在,公共财政原则没能得到全面贯彻。县级领导干部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重投入、轻管理,对一些大的支出项目,领导除了签字盖章之外,事后事项一概不管,各业务科室成了只负责拨钱的出纳,整个管理层缺乏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意识,风险控制措施落后。
4、管理财政资金缺乏大财政意识
财政资金被分为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理论上来说两者应该统筹安排,共同管理,实现最高的财政资金总体使用效率。但县级财政部门往往对两者实行分块单独管理,财政部门在核定预算时,只关注于预算内资金科目,采用增量预算法,按往年基数给予核拨;对预算外资金规模、资金投向、使用情况缺乏了解,未将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和规模相结合……内外管理不协调、不统一,极易导致在同一项目的资金安排上,同时给予预算内、外资金安排,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资源配置无效率。而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大财政意识,各部门、各单位仅从眼前局部利益出发,先保证自己有饭吃,对其他部门的死活毫不关心,不切实际的向上级领导请求追加财政资金投入,过多的无价值投入,严重挤占了有限的预算内财力,其他部门的发展受到牵制,利益冲突比较明显。
二、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义和原则
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性使其成为各级政府发展社会事业的有力保证。今年4月份以来,针对全球暴发甲型H1N1流感疫情,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安排5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甲感防控工作,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也要拨出专款。甲感防控专项资金的设立,为各项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财力保障。对于县级地方政府来说,财政资金可以保证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攻坚、植树造林等公共事业,对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有限财政资金的配置,有利于缓解县级地方发展资金供求矛盾,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发展社会事业,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新农村建设,带动乡镇企业的发展。
效率来自科学的管理,对于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也需要切实、高效的科学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各种最适合的方法、流程,在此本文提供以下几条基本原则:第一,科学决策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来之不易,包含了群众的血和汗,必须慎重使用。在申报和使用决策时要制定必要的决策和管理程序,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集体决策,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避免一把手拍板子定资金终身的现象,确保财政资金投向和重点符合省中央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不辜负群众的厚望。第二,综合预算原则。必须树立大财政的管理理念,开展综合预算,统筹预算内外财政资金安排,各部门破除局部利益的狭隘思想,加强信息沟通与协作,使财政专项资金在保证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率。第三,重点倾斜原则。全面但有重点是保证财政专项资金效率的前提,县级政府在安排有限的财政资金拨付时,必须分清发展主次,确保资金向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倾斜,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及思路
1、实施财政专户管理,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财政改革要求全面推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树立国库集中支付意识,并结合财政资金专户管理,规范部门资金使用行为。可以建立财政专户专人管理制度,组建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团队,专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配置、使用和效果管理,保证专款专户,明确划分专项业务费和项目经费,核算清晰真实;专款专用,所需财政资金拨付及时、到位。
2、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全程监控
专项资金拨付后,要想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加紧对其使用的全部监督控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有条件的应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配备专项审计人员,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结合财政专项资金专户、专人管理制度,加快已确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到位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予以严肃处理,保证项目资金的完整、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资金流失。
3、加强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
县级财政管理部门应突破人力资源的限制,在岗位设置上尽量根据部门发展需要安排,选拔人才时严进严出,杜绝走后门、托关系的现象,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为避免资金缺位和重复浪费现象的同时存在,应创造条件改革增量预算编制方式,采用更为科学、规范的零基预算编制方法,针对不同发展项目的轻重缓急,有重点的分配财政资金,比如作为县镇层次的政府首先应该保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重视农垦地区的开发和粮食安全的建设;工业强镇则应保证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到位,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并为其制定合理的收支方案。之后加强预算管理,完善支出预算的控制监督,坚持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民主建设,增强预算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硬化预算约束。
4、树立大财政意识,减少利益冲突
县级政府应该做好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工作,要求全部相关人员从领导层到基层操作人员树立大财政意识,跳出预算内外资金绝对区分观念的束缚,突破部门之间的利益界限,综合使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四、湖南省娄底地区新化县治理财政资金流失经验借鉴
在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各地县级政府都在努力,也取得了不同的成效。湖南省娄底地区新化县为克服社会经济、政府机构运转的财政资金捉襟见肘、靠举债度日的困境,采取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治理了财政资金流失的现象。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借鉴:首先,建立乡级金库,完善财政体制,注意培养财源,充分调动乡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然后,加强资金管理,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成立财务结算中心,对纳入统管的财政专项资金收付业务和投资项目活动情况进行分类详细的记录、反映,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此外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各项工作有规可依,具有操作性;邀请群众对本县财政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虚心接受并处理群众的反馈意见,不断完善调整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实践,降低了监管成本的同时达到了预期的管理目标。同时还注意专业团队的打造,不惜花费较大的人才培养支出,提高财政管理部门人员素质和道德修养,在此基础上能够根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及内涵,结合本县的发展实情,对专项资金进行分类,明确哪些项目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给予具体操作单位以明确的指示,规范化程度高,执行难度低。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也能够坚持对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督、开展综合评价,不断调整政府调整政策,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不同地区发展情况不同,实力基础不同,各地县级政府应该相互交流、借鉴学习,借此次扩大内需的机会,积极争取国家拨付的大量财政专项资金,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发展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保证国家资产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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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央银行;
国库管理;
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3(3)-0023-03
一、国库独立保管人的信托法理基础——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
信托是财产所有者出于增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美国信托法权威鲍吉特(Bogert)将信托的定义为:“信托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为另一人之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义务。” 一般认为,近代信托法律制度,源于13世纪中期英国的土地“用益”(Use)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在于信托财产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等。耶鲁大学的John H. Langbein 教授指出,把信托作为规范世代间家族赠与工具早已落伍。现代信托法律理念和制度早已从传统遗嘱管理等民事领域扩展到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近些年来更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和制度支撑。因而梅兰特认为,起源于英美衡平法的信托制度被看作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对独特的成就。”传统的信托运作模式包括了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但在现代金融信托业务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当事人: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参见图1)。
简单地讲,信托财产独立保管制度是指为确保受益人利益和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实现,并防止受托人背离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在证券业务、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中,将受托人的权利和责任加以适当分离,特设专门保管人负责信托财产保管和日常出纳业务的一种新型信托运作法律模式。在金融业务实践中,特设专门保管机构--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通常由商业银行担任,并通过其对信托财产账户的管理,实现监督受托人、保护受益人的任务。
现代资产管理的第三方独立保管和监督是普遍的潮流,也是对信托法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等均已建立了第三方独立保管人制度。其中尤以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为典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对其资格、条件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等十一项职责,其中包括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3月1颁布实行)也规定了信托财产银行保管制。保管银行负有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的义务,同时,负有监督信托财产管理人及信托公司的职责,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
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二、国库独立保管人的制度构建
(一)国库独立保管人的法律地位
建构国库独立保管人制度,必须以实行委托国库制度为前提。我国现行的国家金库制度就属于委托金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受托经理国库。而关于国库的“经理”与“”之争,并非是金库制与存款制的争执,而是由谁来代表国家委托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名分”之争,也是关于中央银行如何经理国库的权力之争。有鉴于此,无论“经理”与“”之争的最终结果如何,都不会改变我国实行委托金库制的基本制度架构,这也为建立国库独立保管人制度准备好了制度前提。
建构国库独立保管人制度应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库独立保管人。也有学者主张可以设立国库银行来解决“经理”与“”之争。本文认为,与其另设国库银行,不若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独立保管人法律地位更为便捷、有效和稳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库独立保管人参加国库运作的基本模式如下:(参见图2)。
在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模式下,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可将国库资金委托财政部具体管理,财政部在行政上隶属于国务院,同时在财产权利关系上属于受托人,从而形成公法与信托法上的两重约束,以确保其正确履行国库管理的职责。财政部作为国库资金的受托管理人,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权,负责国库资金的收支拨付的指令下达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库独立保管人,首先负有安全保管国库资金的义务,并受理国库管理人财政部门的收支拨付的指令。但作为独立保管人,人民银行并不是被动的执行指令,而是依据法律、法规和预算及项目计划等对财政部门的拨付指令进行身审查核对。对拨付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预算和项目资金计划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在这里,国库管理人和保管人向委托人即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国库独立保管人的职责
依据人民银行的国库独立保管人的定位和职能,其职责主要保障国库资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主要应是:(1)安全保管国库资金;
(2)依法国库账户;
(3)保存国库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4)根据财政部门的收支拨付指令,及时办理;
(5)依法监督财政部门的收支拨付等。同时,人民银行发现财政部门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预算和资金计划的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应当注意的是,现代信托法中已不再将受托人责任仅(Fiduciary Duty)限于信托合同范围之内,波士顿大学Tamar Frankel教授甚至主张,受托人关系 (Fiduciary Relationship) 是现代资本社会私法关系 (Constitution of Private Power)的宪法。
由此可知受托人责任在英美信托法中的核心地位。一般认为,受托人责任主要包括注意责任(Duty of Care) 和忠实责任 (Duty of Loyalty)两项。那么,在中国人民银行担任国库独立保管人时,是否也要承担上述两项义务,又该如何承担上述两项义务呢?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的国库独立保管人派生于受托人,因而自然应当承担受托人责任,当然包括了注意责任和忠实责任;
其次,作为国库独立财产保管人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注意责任,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要正确履行自己作为国库资金独立保管人的所有法定责任、遵守有关业务规则,并承担责任。第三,作为国库独立财产保管人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忠实责任,则要求其对一切有损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加以监督制止,这也是其作为国库独立保管人的监督职责所在。
三、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删去现行《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有欠妥当,同时新增“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款又显得模糊。为此我们建议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经理国库。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委托担任国库独立保管人,负责保管国库资金收支并履行国库监督职责。(参见图1对比)
四、结语
运用现代信托观念和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的理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理国库所蕴含的丰富法学理论和制度智慧。预算法修改中涉及的国库运作与监督实际上涉及三个层面的制度设计选择与相应的社会影响:第一,财政收支技术层面,主要涉及国库在财政资金收支中的效率与准确性;
第二,行政权力或者行政权力资源配置,主要涉及包括财政部门和各级中央银行机构之间的行政权力分配和冲突;
第三,国库运作监督权力与社会正义判断。从表面上看,无论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负责国库运作都是在行政体系内部进行的一种职责划分,但从行政隶属关系而言,同级政府部门之间业务上的隶属必将强化或者削弱其中个别部门的行政权力或者资源影响力,也会为将来埋下行政效率低下甚至权力寻租的机会。引入现代信托的独立第三人保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库资金的独立保管人,履行国库收支拨付的监督职责,加强过程监督,与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相配合,有利于形成科学严谨的国库运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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