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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五篇】

时间:2023-07-06 16:2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认知心理学家将知识分成宣告性(declarative)知识、程序性(procedural)知识和条件性(conditional)知识。简而言之,宣告性知识体现的是知道“什么”,程序性知识体现的是知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五篇】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范文第1篇

一、教育法律教学中的知识形态

认知心理学家将知识分成宣告性(declarative)知识、程序性(procedural)知识和条件性(conditional)知识。简而言之,宣告性知识体现的是知道“什么”,程序性知识体现的是知道“如何”去做,而条件性知识属于元认知知识,它决定了人们在何时、在何种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宣告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1]三种知识的分类突破了以“是什么”为主导的静态知识体系,强调了将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就教育法律而言,宣告性知识主要包括学生、教师、学校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例如,《教育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了在我国受教育者有在学业成绩或者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受教育者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有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业证书的权利;
与此同时,《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了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程序性知识体现在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知道按照什么样的步骤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对于违纪的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需要知道违纪处分要经过哪些程序。在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需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处分作出后,需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该处分决定书中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其申诉权及提起申诉的时限。如果对学生作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则应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①条件性知识反映在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根据问题情境适当地运用其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来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著名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999)为例,田永在大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一张写有公式的纸条从其口袋中掉了出来。北京科技大学依据其“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校规,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由于种种原因,田永并没有离校,但到其大四临近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毋庸置疑,学校对学生有奖励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上文中所提到的宣告性知识的内容。然而,具体到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凡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不区分具体的情节,又直接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侵犯了学生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和学业证书的权利,有滥用权力之嫌。同时从程序的角度来讲,北京科技大学没有将处理决定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这样的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2]针对田永案的这一系列推理体现的就是条件性知识。对于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而言,抽象的法条和法律原则是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基础,但是它们仅仅是书本上的教育法(law on the books),条件性知识所代表的实践中的教育法(law in action)才是最为相关、最为重要的。美国法律学者雷德菲尔德(Redfield)在其教学和研究工作中注意到,学校管理者可能具备法律知识,但是缺乏将法律知识运用到日常管理中的能力。[3]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事实上是当今国际教育管理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佩因特(Painter)就此提出,教育法律课程应当训练学生将知识运用于适当情境的能力,也就是说必须注重条件性知识的培养。[4]

二、基于三种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律课程设计

教育法律课程需要以宣告性知识为主线,穿插程序性知识,同时将条件性知识融入其中,并以条件性知识的培养为其最终目标。就宣告性知识而言,该课程搭建教育法律规范的脉络体系,剖析“受教育权”这一核心概念以及“公法-私法”的二元法律思维模式,并具体讨论学生伤害、学生处分、教师雇佣以及平等保护等重要的法律问题。着眼于程序性知识,课程介绍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以及现实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传授法律检索技巧,为学生介绍和提供翔实且丰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学术资源,并探讨正当程序和程序正义的法律原则。总之,课程在法条、法理和法律思维三个层面上帮助学生建立他们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教育法知识存量。对于条件性知识,课程通过多种形式创造和利用问题情境,使其与相关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紧密联系起来。为此,教育法律课程可以采用视频短片、案例教学、时事评论和模拟法庭等教学手段。鉴于条件性知识是教育法律培养的重心同时又是教育法律教学中的“短板”,本文将对这些教学手段和策略进行具体介绍和讨论。

1.视频短片

在教育法律课程教学中,每周可以使用2-5个视频短片。这些短片可以取材于我国近几年相关事件的新闻报道与评论或者世界范围内的热点事件。例如,在讲受教育权和姓名权的时候,可以播放2009年媒体热议的利用她人名字上大学的“罗彩霞事件”的新闻短片;
在讲处分程序时候,可以利用辛普森这一世界著名的刑事辩护案件的判决录像或者媒体报道来说明正当程序与程序正义的法学理念。视频一般在课程开始时播放,作为“引子”,将学生快速导入当日主题的问题情境。例如在“学生伤害与意外事故处理”这一讲开始的时候,可以播放近几年发生的若干校园血案的新闻报道视频,启发学生思考学校到底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学生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时视频也被放在课程结束时播放,使得同学们将当天所学的知识马上用于分析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并引发学生反思。

2.案例教学

如教育法律课程可以提供一系列中文和英文教育法经典案例供学生分析。为了保证这些案例的“原汁原味”以及逻辑的严谨性,最好直接使用法院判决原文作为教学材料。在案例的使用上,可以将学生的课下学习与课堂讨论结合起来。在课下,每位同学需要按照“案件索引信息-事实-争议点-判决结果-判决理由-分析与评论”的思路②分别完成一定数量的中文案例和英文案例的小结;
在课上,案例讨论与相关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紧密结合在一起,在课程进行到相关知识点时,由完成案例小结的同学向全班汇报案例并进行点评,继而引发全班对相关法律要点或推理的讨论。

3.时事评论

为了培养学生对实践中教育法律问题的敏感度并激发其主动思考的能力,教育法课程还可以加入时事评论的教学环节,要求同学们以法律的视角分析当下社会中和他们身边正在发生的教育事件与争议。时事讨论是同学们条件性知识的直接训练和应用平台,该教学环节可以训练学生养成关注现实问题并从法律视角对其进行审视的习惯,对培养学生在未来实践工作中的反思能力也有一定帮助。如果课堂教学时间允许,可以在每次课上请2-3名学生分别讲述一个与课程所讨论法律问题有关的热点或焦点事件,然后引导班上学生对此进行简单讨论。另外一种模式是将实体课堂与虚拟课堂结合在一起。国内很多大学现在也开始使用教学网,教师可以利用教学网中的讨论版功能,让同学们在课程讨论版上分享时事热点并进行法律分析。使用教学网将带来三个好处。其一,扩大同学的参与面,所有同学都是新闻的“者”和“评论员”;
其二,同学们可以持续关注和交流,不仅限于课堂上的有限时间;
其三,一个话题可能激起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多轮互动,多个话题的讨论可以平行进行,从而突破了课堂内时间的线性结构,形成多层次的、反复的交流。同时,为了提高网上讨论的质量,还可以将班上的同学分为若干组,每组历时2-3周,负责在教学网上激发班上同学讨论,并于该轮讨论结束后在课堂上简要总结该轮讨论中的主要关注点。

4.模拟法庭

作为教学活动,模拟法庭绝不是最后法庭上一个多小时的“表演”,而是包含诸多精心设计和组织的教学环节。模拟法庭活动是否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前期准备是关键。准备工作可以包括如下几个环节:(1)选题。所选案例最好在法律上没有定论,从而使得原被告双方都有足够的理由来论辩。(2)分组。分组中要考虑学生的学术背景,三组之间要势均力敌。(3)小组讨论与协作。(4)小组成员在搜集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撰写法律文书草稿。(5)教师针对三份法律文书分别提出反馈意见,各小组进行修改,为庭审作出充分准备。在经过两周左右的准备工作后,在法官组的主持下,原被告两组进行辩论。教师需要事先拟定庭审基本程序。考虑到三个小组的角色均衡化,有必要在庭审过程中加入法庭调查环节,该环节由法官主导,可以考察法官组对该案的思考和准备情况。辩论终结后,法官组经过10-15分钟的合议后进行宣判。最后,教师进行点评,该点评既包括对案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讲解和评论,也包括对三方庭审表现的评价。课后,法官小组修改其案件分析意见,形成判决书终稿。模拟法庭活动可以全方位地训练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在模拟法庭的准备阶段,同学们需要集思广益,搜索相关的法律文件,分析案情,尝试撰写法律文书,设计辩论策略,并锻炼小组协作能力。在法律文书写作和现场辩论中,他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运用与教育法律有关的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并结合案情,锻炼其条件性知识。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知识社会学可以在分析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和创新机制、法律知识传统、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它社会知识的整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知识社会学在上述领域的渗入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健全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知识社会学兴起于20世纪初的欧洲,主要分为以卡尔·马克思、卡尔·曼海姆、马克斯·舍勒为代表的德国学派和以米尔·杜尔凯姆、马塞尔·莫斯为代表的法国学派。德国学派主要遵循宏观分析,研究知识的社会决定、社会功能问题;法国学派主要遵循微观分析,研究知识分子问题。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形成了涂尔干学派(主要强调知识生产过程的历史因素)、库恩的科学知识社会学派(主要研究学术共同体中的内在秩序和固有体制)、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福柯的知识生产中的权力理论等。此外,斯威德勒的新知识社会学致力于探讨“权威、权力和实践如何形成知识”这类中观问题。法学这门古老的学科,面对知识社会学的冲撞,衍生出很多新鲜话题,‘法律知识”问题的浮现就是其重要的标志。

一、“法律知识”何以成为问题

‘法律知识”是什么?这恐怕不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已经弄懂的问题。而中国法学日益卷人‘法律知识,的纷争,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一个显而易见但最容易为人忽略的规范现象是:‘法律知识”是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法官法》第9条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检察官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是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的象征,但对祛律知,法学界并无定义。现实是,尽管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包含了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伦理、文化素质、身心素质、法律素养、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法律诊所、毕业设计等课程,但按照“法律文凭仁〔作经验+司法考试=法官职业”的录用法律职业人员的通常做法没有引起社会多少质疑。法律知识被等同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被等同于法学学位。培育、选拔法律人才需要鉴别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学文凭。

一个日益凸显但极具争议的理论现象是:牡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当今司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然而,学术界也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更多的政治理念,并对此提出诸多质疑。这迫使我们要弄清中国语境下‘祛律知识”与“政治知识”之间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的儒家"“法知识”、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败法知识”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法治知识”,这些来自中国古代的、近现代革命的、大陆法系的、英美法系的以及前苏联的法律知识交织在一起,不断争夺话语权力,缠绕着法学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系和内容面临诸多的知识困境。

一个常抓不懈但问题不断的法治现象是:普法活动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知识传播活动。从1985年起,中国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法制宣传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际禁毒日”等纷纷设立。大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小到普通单位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均使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同程度地沁人人心。但与此同时,中国法律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日益卷人激烈的知识争论。例如,“司法行政化”、“司法民主化”.“司法职业化”、司法“亲民主义”等词语不断在法学界出现并引起争议,法学界产生了法官究竟应该“客观中立”还是“为民亲民”的知识分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讨论对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构成了法律知识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提出以及围绕能动司法的含义、渊源展开的讨论引发了法治与政治、司法能动与克制、司法权与裁判权的反思和对司法一一包括司法的定义、性质、模式、技术等的重新定位。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如何面对和适应迅速变迁的社会和司法,需要从“法律知识一法治社会”互动的角度予以回答。

一个发展延续与断裂脱节并存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在知识领域,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知识引进运动”。在法学界,学者们在译介外国法文献、传播西方法律信条与教义、移植外国法和国际规范的同时,亦不自觉地把“西方中心主义”移植到中国。法学院讨论的知识与法律问题主要是西方语境中的知识和法律问题,如司法独立、沉默权、同性恋权利、婚内等。与中国本土法律实务相关的诸如党的政法委员会、法院审判委员会、政治协商、群众司法、法律工作者、证据规则、司法的群众路线等习惯做法和制度创新,往往不仅无法从学院派理论家那里获得理论支撑,甚至受到贬斥,中国法律实务界对法学知识的贡献很难被法学院认同。学院派法律专家在“刘涌案”、“彭宇案”乃至“李庄案”中站在国家政法机关乃至社会大众的对立面,提出了与常识性判断相左的“法律意见”、“专家论证”,这导致了法学院传播的“法律知识”与本土法律实务脱节、断裂日益严重。这种断裂背后隐含着的知识生产、检验、传播、消费等知识社会学问题凸显。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创新机制和能力、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法律知识效用的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都需要认真梳理、研究和反思。

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学领域就必须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也必然要区分政治知识、道德知识、历史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社会知识。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因此,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正确的法律知识是健全的公民意识的前提与基础。

二、知识社会学如何研究“法律知识”

在国外,知识社会学研究肇始于欧洲。自1924年德国社会学家舍勒在《知识社会学的尝试》中首次提出‘知识社会学”的概念以来,西方知识社会学研究至今不衰。在法学界,德国的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美国的比克斯的语言与法律确定性理论、波斯纳对法官如何思考的研究、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研究、沃尔夫的法律能动主义研究等,均不同程度地运用了知识社会学原理分析法律知识。美国学者斯蒂文·M·特里斯在其新著《保守主义法律运动的兴起》 the Rise of the Conservative Legal Movement)一书中提出:法律知识生产可能并不是“思想市场”相互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而其中可能裹挟着结构上的强制;社会改革的实现不仅仅是政权的更替,更重要的是社会成 见的消除;知识分子应有实干的勇气和魄力,而不仅仅是固守书斋,思想的传播需要渠道和网络。这些观点极具洞见。目前,国外对‘法律知识”的研究并无专著或专论,主要是大量的散见在不同法学论著中的观点,对于中国的研究者而言,需要细心撮要、归纳和评判。

在国内,学术界对‘法律知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知识”方面,且为数甚少。苏力在1996年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提出了法律的“地方性知识”问题,但没有展开知识社会学方面的梳理。随后,他在2003年发表的《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启》中描述了“司法知识”,提出了法官如何才能成为司法知识的生产主体的问题;在2006年发表的《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发展》中反思了中国法律知识的评价指标和体制问题;在2007年出版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提到了‘法学知识的分类”问题。艾佳慧在2006年写成《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侯猛在2004年以后陆续发表《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流动分析》(2006年),分析了司法知识的特征、形态等问题。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沉2006年)中首次提出了‘法学一知识”的研究路径,区别于苏力的‘法学一政治”、梁治平的‘祛学一文化”的研究路径。以此为契机,法学界开始自觉运用知识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知识。刘星在继2004年发表《法学“科学主义”的知识困境—法学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一文提出‘科学式法学知识”的范式之后,又在《民国时期的‘法律权威”—个知识社会学的微观分析》(2006年)中表明了反对有关中国近代法学的特征是“西学东渐”的主导观点,并研究了中国近代法学家的知识立场。常安在《从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看法学研究状况》( 2006年)、徐听在其主编的《司法的知识社会学》(2008年)、方乐在《法官判决的知识基础》(2009年)、李雅琴在《传统社会法官的司法知识结构》(2009年)、张生在王宠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灰2009年)等论文、著作中运用知识社会学的理论从不同侧面研究了我国司法知识、法学知识的生产、流动和冲突等问题,但研究特点是分散、零碎,没有人运用知识社会学对法律知识进行集中研究。因此,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培育公民法律意识,就必须总结和把握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个人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社会接受模式以及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效用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反思法学研究本身的逻辑预设、理论建构和服务功能等。换言之,需要对法学研究本身展开研究。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知识研究领域,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领域需要重点关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问题

这一领域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法律知识的生产、分工体制,包括生产主体(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如媒体、基金会、个人)的法律知识生产能力、审查体制、评价体系和创新机制。比如,通过对包括政治领袖、法官、检察官、法学教育工作者和媒体人士等在内的法律知识生产者的类型研究,区分竞争性的知识生产体制与垄断型的知识生产体制,研究如何通过舆论宣传、学术分工、案件审判达到法律知识的分化,形成知识的竞争和交流,保证法律知识的传承与更新,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法律知识体系与技能。再比如,法律知识分子是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主体,法学家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和法律职业训练过程中形成的知识权力并由此形成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法学家的知识立场问题日益显现。我们完全可以以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生平和学术思想、学术活动为研究对象,考察法律知识系统的内在养成、法律知识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按照‘祛理学知识分子一法理学知识一国家和社会’逐级扩展,研究法律知识与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的交互作用,即新中国不同社会时期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对法律知识的生产导向、评价和法律知识分子介人法律事件、法学争鸣形成的法律知识成果与国家、社会的供需关系,从而弄清法律知识分子应有的牡会人格,(社会角色)、法律知识创新、法律知识分子的社会评价与阶层分化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包含着丰富的传统。中国古代的“伦理法知识”是以律学、经学为主体,地方性公共知识和风俗习惯为辅助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生活道德化是标志。晚清以来的“败法知识”以政策、法律结合为特征,政治体制主导司法体制和控制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过程,法律生活政治化是标志。改革开放至今逐步形成的‘法治知识,以西方法治理论为要素,以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为特征,法律生活独立化是标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进行研究,基本框架是“中央/地方”、“东方洒方”、“国家肚会’,重点是政法知识。通过对法律知识“三传统”的研究,在历史、国情和社会结构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自我更新和复制、生产与再生产机制,把握法律知识生产、传播、运用的多样来源、多元意义和多重可能。尤其是需要关注政法知识传统。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识的重要特征。这种知识传统强调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服务于、服从于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强调国家权力的相互配合和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权在各种国家权力之间的主导、协调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政治领导法治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常识,即常态知识。政法知识围绕着党和国家领导的合法性、正当性展开,强调政治知识与法律知识的结合、法律知识的政治功能。通过对政法知识的研究,可以解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合理性问题和社会主义法律实践如何形成法律知识等知识社会学问题。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问题

我国法律知识的传播途径与接受方法十分复杂,包括由政府主导的普法和司法考试、由法院主导的司法解释、由法学教育机构推动的学历教育、由新闻媒体推动的舆论乃至个人博客、微博等。传播工具有报纸、学术期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乃至司法文书、广播电视、个人博客等。法律知识传播过程中充满不确定性和不断地试错,存在巨大的效率、成本问题,需要选择有效途径,通过不同主体间的竞争与交流形成相对确定的法律知识,使法律知识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为社会接受。具体而言,中国式的“普法”历经二十余年而不衰,由最初的宣传普及、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和法律咨询发展成大学必修的“两课,之一的‘法律基础”,经验十分宝贵。互联网的兴起赋予了法律知识传播、普及的新形式。有的学者将互联网时代的重大案件称之为“共法律案件”。共法律案件不但使司法活动成为了公共话题,推动司法改革,产生新的法律知识,而且公众、法律专家、媒体通过对“共法律案件”的聚焦、讨论、争论直接参与司法进程,也塑造、更新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以“普法”为研究对象,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律知识传播途径,是研究中国式的法律知识生产方式的重点和特色。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播的又一重要途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于2002年,由最初每年近30万人参加发展到现在的近40万人。司法资格考试使法学院一法务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与运用过程中形成角色互动,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内容、设置方式、知识比例、评分标准等直接关系到法律知识的社会效用和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学制、形式和法律职业的选拔标准,还形成了法学院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知识权力,以及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学科竞争。这是研究知识如何形成为权力的绝好样本。此外,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和“司法干警在职法硕”教育过程中也面临“司法场域”与“学术场域”的知识霸权问题。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口腔医学专业;
学生;
法律意识;
法律教育

一、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一)法律意识淡薄目前越来越多的九五后青少年开始步入医学院校,这个年龄段的大学生大多属于独生子女,依赖性较强,在刚刚结束紧张的高三学习生活后,又来到一个学习生活更为紧张忙碌的医学院校,往往需要度过一个较长的心理适应期。而在这样一种延续性的忙碌学习过程中,法律知识的学习很容易被忽视,更谈不上应用,导致普遍性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二)医学院校法学教育充斥着应试色彩医学院校课程设置中医学基础课和专业课占了绝对的比重,人文社科类课程比重较轻。大多数医学院校的法学教育是通过《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这一门课进行的,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加上考核方式,难以让学生真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而针对职业能力的实用性法律知识讲授更是很少,学生很难做到通过学习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更谈不上在执业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知识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等复杂法律事务。(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口腔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课。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通常注重法律条文的讲解,忽视法条背后的原理、方法,学生较少确切理解某个法律条文的真正要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不同于其他临床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就需要在相对独立的空间独自面对病人,是医学生中较早直接接触临床的一类学生,面对日益纷繁的医患关系,尚未走出校园的学生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二、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应有的教学内容

(一)基础法律知识教育根据医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和目标,应该确定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教学规范大纲。包括法律原理的学习,主要指的是为法律规定提供基础性、准则性、规范性指引的理论;
法律基本知识,主要包括宪法和一些大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
医学生专业法知识教育,即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历书写要求、处方质量要求、医疗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运用卫生法学实践知识,医学生能够将所学医学和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形成合理的知识架构,在医疗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法律知识规避风险,解决问题。(二)实习前医用法律知识教育口腔医学是实践操作较多的一个学科,实习生要从课本的学习中迅速转到临床操作上来,即便是有带教老师的指导,但也需要面对病人独立操作,即使是一开始最简单的“牙拔除术”、“根管治疗术”也具有不可逆性,学生通常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自信,加上患者的不信任以及对新出台的医疗法规的不确切理解,都会带来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实习困难。因此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前,除打牢专业基础课知识外,还应强化医事法律学习,需要通过讨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专题教学法等四大教学法对学生进行:1.语言交流培训,学会聆听患者的述求,从中准确把握患者表达的信息,同时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医疗行为中会采取的相应措施,又不至于让病人感到害怕;
2.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学习,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书写病历;
3.初步具备一定的法律能力,包括法治思维、法言法语表达、对法律事实的辨析能力。以便学生更好掌握与病人沟通交流的方法。(三)贯穿始终的法律教育要让学生真正遵纪守法,灵活运用法律,就要在学校营造依法治校的良好人文氛围。1.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藩篱,将法学教育成为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案例教学、PBL讨论、模拟法庭、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完善法学教育。2.充分发挥学校文化的积极效应,通过宣传栏、校园网、校刊以及一些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适时传播法律知识,使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进入医学生的大脑。3.发挥学校团委、学工部门、心理辅导站的作用,通过职业规划大赛、心理讲座等形式引导学生专业认同感,养成良好心理素质。4.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举办专家讲座论坛介绍卫生法律实际运用案例,组织以法律为主题的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主题班会等,还可结合专业在雕牙比赛、科普大赛作品征集、临床实践技能操作和病历书写知识讲座和比赛中宣传法律知识,使医学生在此活动中逐渐增强法律意识。

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的建立

根据上述内容,即基础教学部分、临床实习前教育、日常法律意识养成教育三部分,通过理论课教学、实践教学、校园文化活动三个部分,形成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见图1。教学体系形成后,各教学内容应分别占什么权重呢?为进一步明确各项教学内容所占权重,笔者从法律知识、法律道德、法律观念、法制能力、法律心理等5个部分设计《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问卷》。本次调查共向600名口腔医学专业的学生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528份,男女比例为1:1.25,其中,一年级学生113人,二年级学生125人,三年级学生146人,四年级学生112人,五年级学生104人。通过调查发现: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观念普遍形成,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较差,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产生的法律道德情况良好,但法律能力几乎都未形成,更谈不上上升为法律心理,不习惯于通过法律的思维模式去面对解决问题。因此按如下权重设置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内容权重划分。随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制度的规范化,医学生的法学素养成为一名合格医学生不可或缺的素养之一,该系统可以及时调整教学大纲,在课程设置上不但覆盖该大纲要求,且在深度和广度上更上一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将医学和法学融为一体,较之以往传统授课方式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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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鹏.论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西北医学教育.2009(10).

[6]向泽敏.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思考.新课程.2009(10).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理论理性 理论思维 法律教育 “经典”文本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4-0001-03

[作者简介]朱祥海,石家庄学院政治与法律系副教授(河北石家庄050035)

现代的法律教育,在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愈发凸显其价值的同时,也逐步坠人单向度的技术理性训练的窠臼,学院式教育日益被市场主义和操作主义支配。在概念主义法律教育观宰制下,法律条文的生硬识记成为常规内容,甚至是唯一目标。理论思维、学术想象力和创造力,将被导致逐步地丧失、萎缩。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多是卖弄法律语词的、拙劣的“刀笔吏”,或者异变为弃置正义理念的法律“工匠”。越来越丧失了对社会生活的健康发展所必需的想象力和批判力,更缺乏对生活本身意义的理解。如何变革?应当回复于对理论思维能力、想象能力与批判精神的培育道路。因此,对“经典”文本的批判性阅读和研习就成为必要路径。

一、理性的力量:世界是用理论来表达的

对处于我们身外的自然世界和生活世界,人类如何去实现思想上的把握和理解?又如何在这种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来实现人类自身的设想和想象,使外在世界成为内聚着人类的存在意义的属人的世界?外在的世界惟有在人类能够予以理解的前提下,才具有其价值和意义。在文化知识史上,人类创造了多种多样的理解和把握外部世界的方式。神话与宗教、常识、科学与哲学,都是人类用以解释和试图赋予外部世界以意义的方式①。每一种理解的方式,又都在不同的文化体系中成为或仍然是主导性的基本解释形式。其中,不同的解释形式之间又存在着基于解释力的强弱、解说的合理性与真理性方面的竞争。并且,在人类还无法达致对外部世界完全理性的把握之前,每一种解释方式就都有其存在的空间和相对的存在意义与解说的价值。因为,人类自身的理性能力存在着一个物种学意义上的限度。正如康德所言,理性是人类拥有的一种限度的能力。但是,随着知识的增长与进步,科学和哲学的理性思维逐步取代了神话、宗教和经验常识,成为支配性的用来表述外部世界的、理论化了的知识形态。罗素指出了这种知识发展的趋向,“神学带来了一种武断的信念,对于宇宙产生了一种狂妄的傲慢”。科学理性每前进一步,宗教就退后一步。这就是思想与理性的力量!

哲学和科学的理论形式取得解释和表述世界的支配性地位,源于其特有的概念、概念框架和分析解释模式。世界是通过理论得到系统的表述和表达的。黑格尔曾言,世界是思想中把握的实在。每一种理论体系,都由作为基点和原点意义的概念构成,由此来构成解释世界的解说框架结构层次。不同的框架层次之间又以逻辑来连接,作为解释力量的根基和保障。思想的力量,来源于理性和逻辑的力量,这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的特质。有了理性和逻辑作为基石,人类才能够形成对外部世界以及人类自身的有效、合理的解释。从而,人类才能够在合理解释世界的同时,更有能力去实现和创造属人的意义世界。对此,马克思豪迈地宣告,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并且在批判此前的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时指出,理论的指向在于改变世界③。阐明了理论和思想具有的实践功能和变革现实世界的力量的道理。

二、法律教育中理论思维与批判精神的培育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学生;
法律意识;
法治教育

高职学生自觉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的热情虽不甚高,但他们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接受较快,且比较重视参与校园技能文化活动,动手能力较强,社会能力成长较快,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但新形势下,社会意识形态繁杂,对年青人的诱惑很多,相当一部分高职学生缺乏坚定的拼搏精神,沉迷于物质享受和感观刺激,甚至法纪观念、法律意识淡泊,以致违纪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他们急待正确的教育和引导。

一、新形势下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及成因简析

(一)高职院校的法治教育、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都存在不足。作为日后步入社会的生存本领,高职学生往往都非常重视专业课和专业技术的学习与能力培养,而相对的一些基础课,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却抱着“及格就行”的态度,丝毫未引起重视,学习法律的态度也不主动。再者教材本身也存在问题,为了压缩课时,将法制教育并入了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没有一套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和相关方案,法律教育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其课程学时设置也很有限,想在一到两个学期之内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并且提高他们的知法懂法用法水平,是很困难的。想要延长学时,又会占用高职学生的顶岗实习时间,这也决定了授课内容上的不足,种种原因,造成了校园法制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的缺失。

(二)部分高职学生内心缺少或没有法治信念。近年来,丰富多样的新媒体不断涌现,尤其是占据了手机这一移动网络平台,而频繁被曝光的司法腐败、政治腐败、社会不良风气等负面消息,不知不觉间就让高职学生对法律的公正、公平产生了怀疑。不断侵蚀我国优良传统的部分西方不良思想,也导致部分学生的法治信仰缺失,甚至连带纪律意识缺失,如旷课、夜不归宿;
在宿舍藏匿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
偷窃、毁坏财物;
观看色情、音像制品、读物等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现,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的也仍有人在。如果学校能够培养学生坚定正确的法制观念,他们即会用法律准则和法律精神来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

(三)高职学生的法律观点有偏差。部分学生对法律和相关条例条令内容的了解和把握,一是程度偏低,二是观念认知有偏差。对法律知识的认知,是与法律意识紧密联系的。从理性的角度来讲,对法律的认知是必然产物,对于法律意识的形成可说是知识基础。法律认知,是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的先决条件,对其形成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高职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就是以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把握和理解作为基石的。

二、关于培养和加强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建议

关于依法治校,教育部近年来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其中的文本也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一)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要认真组织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教师的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教师全员培训。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组织教师深入学习有关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法律规定,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职责,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员工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

(二)加强和改善学生法制教育。认真落实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开展好“法律进课堂”活动。要将学生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体现。要深入开展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内容,使学生通过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要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平等自由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理念,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教学要求当中,凝练到学校校训或者办学传统、教育理念当中,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要适当加大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签署加入的重要国际公约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建立对多元文化、少数人群和弱势人群权利的尊重与平等意识。

(三)不断丰富相关课程的教学方法。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当中,加大法律教学的课时数,用大量真实的案例进行讲解,把单调、抽象的法律基本原理用生动的案例展现出来,既规避了单纯的理论讲解,又能体现法律极强的实践性。将社会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同时可运用案例分析、实践教学、分组讨论、法庭辩论、情境再现等方法,把我国的“民主法治、自山平等、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程序公正、法律至上”等语境和相对枯燥的理论讲解得生动活泼,引人入胜,最终达到让学生了解基础法律知识、法治的基本原理,形成对法律的整体观念并做到真正理解。

(四)构建法律意识培养提高的“大格局”。新形势下,高职学生如何培养其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律素质,就应当构建一个多元化的“法治教育大格局”,即涵盖了学生本人、其监护人及其亲族家庭、高职院校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相关层面,这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的工程,须要各基层的密切关注和无间的配合。“依法治校”首当其冲,高职院校是学生法治教育的主要阵地,必须要把学生的法治教育放在首位,同时不断强化依法执教、依法管理的力度,形成依法治校的校园氛围,为学生营造安定有序的校园环境。社会有关部门、党政机关则须依法行政,主流媒体和各种社会舆论力量则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通过社会大环境的渲染来树立并强化学生的法律信仰。监护人,尤其是父母,更应注重家庭教育,通过言传身教,让孩子知法、懂法、守法,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和联系,配合学校实现法治教育互动。学生自己也该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能力,不断进行自我教育。如此才能形成多元化的法治教育“大格局”。

参考文献:

[1]张先梅.刍议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J].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