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2008年5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民生银行小额贷款【五篇】,供大家参考。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机遇;
挑战
1小额贷款公司介绍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图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另辟蹊径,并试图将多年来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的轨道。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并且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2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机遇
研读《指导意见》并结合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机遇:
(1)将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轨道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良好基础。
在经济学的语境中,非正规金融对应的概念是“灰色经济”。一些经济学家喜欢用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整个经济体可以被比作为一座冰山,若不考虑黑色经济,那么灰色经济可以被设想为隐藏在水下的那一部分山体。可以想见,越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水上的山体比重会越大;
而越是转型经济,水下不明山体的占比就越高。隐在水下,意味着没有透明、明确和可遵循的市场交易规则,而这将导致的必是更高的交易成本、更大的风险和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从中央到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都是试图开辟一条以民间资本“输血”中小企业的合法渠道。因此试图将多年来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轨道的切实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并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发展条件。
(2)紧缩银根的政策背景提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契机。
货币政策的执行会出现一些结构性的偏差。政策着眼于全社会货币供应量、贷款额和利率等宏观指标,但在微观经济中,受政策冲击最大的很可能不是政策试图调控的对象,出现“能贷到钱的人不缺钱,缺钱的人贷不到钱”的怪圈。在紧缩银根政策的影响下,各大银行纷纷收紧银根,严格贷款审批手续,使原本融资就很艰难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显尴尬。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广大渴求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个福音!面对这一银行不屑却又有明显利润可寻的业务机遇,小额贷款公司大有作为可做。更多想贷款又贷不到款的微小企业成了他们的主要客户群。
(3)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升级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这也许是不少涉足贷款业务的投资人的初衷和目标。根据目前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贷款业务,不能经营存款业务。这对于业务不断成长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无疑是其发展壮大道路上的一个瓶颈:每年只能死卡着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正如小额信贷之父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尤努斯说的那样,只贷不存,等于“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挑战
但小额贷款较低的利率以及天生的诸多功能性缺陷,让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任道重远。
(1)“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极窄。
以目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资金来源只有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和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三个途径。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但是其条件成为障碍所在。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都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转成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就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从感情上讲,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所不能接受的。另外,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并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灵活的经营机制将推倒重来,按照银行的标准流程运作,但这种制度土壤并不适合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
(2)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待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什么机构,说它是银行,却没有纳入银行监管体系,说它不是银行,它又经营银行业务。从法律上讲,工商局不具备监管职能,人民银行也不适宜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具体的日常监管。可见,适时出台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法规,界定它的法律地位,明确对它的监管,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3)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其能否发展壮大的重要问题。金融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人才是金融的灵魂。由于业务的单调,无法从外界吸引有知识技能的人才,金融管理水平难以提高,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从整体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贷款风险管理的技术和人才。从发放的贷款看,农户贷款普遍缺乏担保品、抵押品,这些都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潜在的风险作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并且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4)竞争环境。
①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体,它的机构网点,存、贷款业务量都占据绝对优势,而小额贷款公司则处于弱势,从这些方面都难以同农村信用社开展竞争。但小额贷款公司也具有其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优势就在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相互了解,信息对称度高,贷款手续简便,抵押担保的形式多样,贷款的期限灵活,在满足农业生产小额贷款和微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上,农村信用社无法与之相比。因此尽管农村信用社也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但其贷款发放与银行的程序类似,注重财产抵押,致使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实际上难以得到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由于更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因而能够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更有利干创造一种适度竟争的农村金融环境。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认识发挥自己的这些优势,在业务经营上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在保证自己的收益的同时,在农村经济中发挥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②地下钱庄。
小额贷款公司与地下钱庄相比,在以下三点存在弱势:
首先,小额信贷利率无法与地下钱庄相比。我们知道,地下钱庄之所以火爆,与其高得咋舌的贷款利息有关。而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是受到限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这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竞争力降低。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吸纳存款相当于一条腿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就受到严格制约。而地下钱庄却可以集中大量资金,这种具有金融机构功能的钱庄,比小额贷款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当然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吸引力降低。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受到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4结论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需要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防范风险。二是针对其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如放松资本金来源限制、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限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让民间信贷真正走向合法、健康发展的道路,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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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小额贷款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自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身份定位的尴尬,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从事金融业务却不能取得金融许可证,该困惑给其生存发展带来诸多问题: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运用渠道;
另一方面无缘享受财税优惠政策。[1]
1 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不明引发系列问题
1.1 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7年中央一号文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这些文件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从法律渊源上讲,位次比较低。
《指导意见》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直接依据,也只有一些粗线条的硬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与现行法律精神相左,如小额贷款公司须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则,只提供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贷款业务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但又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
1.2 监管主体虚化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不是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是中国银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未赋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应的监管职能。从全国各地的试点实践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阶段的监管,主要由当地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
但各试点地区成立的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运营后,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将监管任务交给县级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定时向县级人行报送资料,人民银行只是承担着贷款利率和资金投向的简单监测工作,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业专业监管部门均被排除在金融监管之外,而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因此出现监管盲区。
所以,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金融办都可以介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若各部门一起严格监管,会把小额贷款公司“管死”;
多头监管往往是“每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其结果是“没人管”,从而造成监管主体虚化,给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1.3 后续资金匮乏
为避免吸储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确立了一个铁的纪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在我国经济环境和不完善的金融市场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匮乏,主要是由于制度设计带来的“后遗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但是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的批发贷款也无缘享受,所以只有增资扩股和商业银行拆借。增资扩股无非是新增股东或原有股东增资,但受入股人数限制,实际融资效果并不会太明显。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统计表明,截至2009年12月31号,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是1334家,注册资本金是821.98亿元,实收资本817.20亿元,实收资本占资金来源的86.85%,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余额63.2亿元,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71%,远远没达到50%的水平。如此低的融资比例,并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给其贷款,而是小额贷款公司达不到其放款要求,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难题:一是,这部分从银行融入资金的定性及由此产生利率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工商企业,凭贷款卡从银行融入的资金,在银行看来是对一般工商企业的普通贷款,当然要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息;
但在小额贷款公司看来是同业“拆入资金”,应该享受同业拆借利率计息,因此二者之间找不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银行融资就无从谈起。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要求有价值稳定的不动产抵押,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缺乏流动性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这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看来属于“次级贷款”,不能用于抵押融资。
2 专家学者探讨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目前我国理论界、实践运作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视角,笔者将逐一评析。
2.1 专业贷款公司
有学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可朝专业贷款公司的方向发展,即贷款零售公司,在我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贷款发放业务,依据自身条件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并具有自身的市场定位于目标客户群,商业化可持续经营的现代公司。论文大全,小额贷款公司。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定位为专业贷款公司并不现实:专业贷款公司须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资控股,而“草根金融”出身的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基本上是当地民营企业,如温州小额贷款的主要发起人为当地骨干民营企业(见表1),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前的股东身份受到目前法律法规的限制。
表1: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信贷流程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况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分别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 号),银监会先后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和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除了这些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央行2008年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只贷不存”的半金融机构,这是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本次共同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是国内在开放民间融资的政策方面走出的重要一步。
(三)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原因
正如前面所讲到的,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在我国,农村经济主要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规模较小,分散经营,因此要求有额度比较小,直接为农户服务的金融产品来满足农户的需求。另外,我国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权,所以对于农民来说,不能用土地和房屋来进行抵押。这样的客观现状就需要有一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机制来弥补。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就是破解这一瓶颈行之有效的方法。
对于高收入的人群来说,借贷是由于生产性投资的需要,而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借贷主要是为了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由此可见,农民借贷具有额度小、期限短、次数多、无抵押的特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面临同样如此的困境。传统银行贷“大”不贷“小”,贷“强“不贷“弱”,贷“富”不贷“贫”,嫌贫爱富是银行的本性,没有财产作抵押,没有第三者做担保,一般的企业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因此,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财务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融资帮助。这也迫切需要一种新的信贷机制来弥补中小企业融资途径。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于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身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沿海发达地区积累了大量的产业资本,据有关数据统计,仅浙江省活跃的民间资本就超过1 万亿元,这些规模庞大的资本正在四处寻找出路。小额贷款公司为产业资本转型打开了出路。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产业调整,很多传统产业的企业无奈关门歇业,小额贷款公司刚好为产业资本转型提供了机会。政策规定,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获得推荐发展成为村镇银行。这一诱人前景为众多民间资本设定了转变为合法金融资本的路径,进一步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及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集团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建议首期注册资本1-2 亿元,并引入商业银行作为股东。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对象选择
从经营的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选择客户来支撑其发展,要认真分析和选择客户,控制风险,既要多放款,又要稳放款。
三、结论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范文第4篇
寺内。
2008年,永济市人均GDP为13145元。这是一个典型的内陆城市,有着和其他内地城市一样的街景和民风。正因为这样,在见面之前,我很难想象,身为两个孩子母亲的谢彩丽,作为山西省永济市富平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民信贷员,其放贷业务已经达到五十多笔,总额在八十多万元。而更令我难以置信的是,完成这一切,她只花费了7个月的时间,这7个月包括了1个月的培训时间和3个月的见习期。
富平小额贷款公司集聚了二十几位像谢彩丽这样的农民信贷员,包括实习和见习信贷员在内。这二十余位信贷员均为附近的农民,此前他们大多在城里打工,富平公司的成立改变了这些农民的生活。来富平之前,谢彩丽曾是永济市一家卤水厂的农民工。
每天一早,这些农民信贷员便从公司总部所在地蒲州镇寨子村的聚才胡同10号院出发,或骑摩托车或电动车或步行,穿行于乡间田野。他们主要在蒲州和韩阳两个乡镇活动,81个自然村,1.3万户,现在每位信贷员手上都有一百余个客户。
这是中国第一家将总部和办公地点设在村庄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其试验被业界称为“草根银行”的“富平模式”。自2005年山西、陕西、四川和贵州四省试点民间小额贷款公司以来,截止到2009年末,全国已有小额贷款公司1334家。
不过,试点5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迅猛增加,并未给这个行业带来太多的希望,政策的不明朗,让更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困境中苦苦挣扎。我在接触山西永济、山西平遥和浙江温州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时发现,故事不同,困境却大同小异。
政策性尴尬
永济富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经济学家茅于轼和汤敏创办的公益组织北京富平学校联合一些社会投资资本所成立。这家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0年5月末,共发放农户小额贷款2017笔,总额3105.25万元,贷款余额2509.63万元。
永济富平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沈东曙称,公司今年的经营目标是实现税前利润100万元。但中国农业大学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何广文的调研发现,尽管富平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受到了认可,风险贷款率为零,但直到2010年5月初,公司还不能完全实现经营上和财务上的自我可持续发展。
富平小额贷款公司正遭遇政策性尴尬。
与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一样,尴尬首先来自身份和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工商企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根据了解,目前银监会并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监管范围,而当年极力推动小额贷款试点的央行也只将它们定义为“非正规的金融机构”。
这种身份带来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非国民待遇。
不久前国务院下发的被称为“新36条”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8条中明确表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但尽管如此,几乎同时出台的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有关“对金融机构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却将民间资本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排除在外。这让小额贷款公司原本的期望再次破灭。
另外,这种身份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局限于贷款,而不能吸收存款。尽管永济市富平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沈东曙称,即便允许,他们也不想开展吸储业务,但一个只放贷不吸储的所谓“草根银行”必然导致资金链的问题。沈东曙坦承,目前公司资本金仅剩四百多万元,以目前的放贷速度,资本金很快就会放光。
融资成为富平公司的当务之急。据透露,富平今年的融资目标是1500万元,但这些钱从何而来?
有一种方式是变身成为村镇银行。但根据相关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这相当于变身为大金融机构的附属。沈东曙称,他们并不想成为这些大股东的分支机构。
另一个方式是从商业银行获得批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商业银行获得最多不超过资本金0.5倍的批发贷款。但沈东曙的实践告诉他,这条路也不易。因为身份问题,商业银行无法按照同业拆借等方式批发资金;如果按正常贷款走,资金成本过高;若以创新金融产品形式融资,又要从地方分行上报到总行和监管部门,流程相当复杂。
资金链困境
平遥县位于黄河中游、太原盆地西南,历史上以票号著称。县城东北距首都北京616公里,北至省城太原90公里。平遥古城与四川阆中、云南丽江、安徽歙县并称为“保存最为完好的四大古城”。昔日晋商票号闻名天下,但今日民间信贷步履维艰。
“投资民间信贷领域,是一次尝试。”韩士恭说。他体态微胖,是平遥县四贡煤化公司董事长。2005年年底,作为当时全国最早的小额信贷试点,他与平遥县第二煤矿共同出资1600万元组建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
在平遥,试点以来,目前仍只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除韩士恭的晋源泰之外,另一家是鑫盛煤焦有限公司与平遥县煤炭运销公司、平遥兴华焦化厂等四家企业共同出资1700万元组建的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为雷锦魁。
煤焦行业是平遥的一个支柱性产业,经过2001年至2004年的黄金岁月后,已经进入饱和下降期,煤焦企业急需转型。而作为历史上中国第一家私人银行日升昌票号的诞生地,当地政府为了争取全国第一个小额贷款试点,抢在2005年年底之前游说急需转型的煤老板参与试点。
“信贷公司的风险虽然大,但不像工业企业那样涉及场地、土地、环保等问题,只要流动资金多、有信用就可以做大。”韩士恭在解释当初进军小额贷款试点的原因时说,政策提供了一个机遇,更大的梦想是,他们希望日后能成为金融系统的一员。
但五年过去了,在我重回平遥采访时发现,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正苦苦支撑,与当初的梦想渐行渐远。
只能放贷而不能吸存的限制让试点因资金链困境而难以为继。晋源泰在2009年下半年,先是找了本地的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想拆借资金,但被一句“上面没政策”给拒绝了。晋源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理侯正强说,后来去找大银行,也被“鄙视”了一番,“人家压根看不起我们这点业务,说要给就给1亿、2亿,我们还不敢要。”
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的遭遇如出一辙。在国内银行体系屡屡碰壁之后,日升隆把融资希望寄托在了国外银行和基金的身上。据日升隆副总经理陈文庆介绍,2009年开始,国外资本派了好几拨人考察,也开始正式注资谈判,但在政策方面依然难以得到解决。
引进国外资本的程序很是繁杂。“政府主管部门、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我们全都打报告了,但他们也不知道能不能批,也要一层层向上面请示。”陈文庆说。
晋源泰董事长韩士恭回忆说,他们曾有变身为村镇银行的机会。2008年上半年,当地银监会的负责人问他愿不愿意改成村镇银行,他写了一个申请。但韩士恭说,自己其实并不愿意变身村镇银行。“因为变成村镇银行,我就只剩10%的股份,辛辛苦苦打下的江山就不是我的了。”不过,申请报告递交之后,却一直杳无音信,这倒也让韩士恭萌生一丝庆幸。
日升隆是信贷员风险共担机制,让信贷员交保证金,出现坏账就跟公司分担风险。这种模式在防控风险的同时也在放大信贷员的权力,“这跟银行的模式越离越远,规模越大,风险越高,银行也看到了,也就没人再找我们谈转型村镇银行的事了。”
转正途径难
虽然地处浙江东南一隅,但是作为中国民营经济最早活跃起来的地区 ,温州的民间资本规模一向很惊人。坊间传言,目前温州“地下资本”、“私人钱庄”占了民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至40%。今年五十多岁的温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培林,是新中国第一家私人钱庄的主人。但他却在2008年民间金融“转正”的最佳契机时无奈放弃了。
他忍痛放弃的原因,在于各级政府关于小额贷款试点意见,与方培林的想法大不相同。在注册资金层层加码的准入门槛之外,又将自然人排除在申请者范围之外,而且小额贷款主要服务“三农”,但方培林认为,民营骨干企业对投资回报的预期要远高于自然人,他们对“三农”和广大小企业高风险、低收益的金融业务兴趣并不大。
浙江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在2008年5月,当初吸引了大批民营企业家的兴趣,“比如乐清市有一个名额,申报的企业却有三十多家,据说最后市里还要开常委会来决定,这是前所未有的。”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回忆说。
但是,据周德文说,申报的人太多了,反而让政府变得紧张,因为国家的政策是谁审批谁负责,政府担心风险,只能层层加码,一级一级地把门槛抬高。最终的结果是,当年7月出台的《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该是工商信用管理AAA级企业,而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
于是,除部分优质的民营企业成功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企业之外,众多的民营企业往往只能铩羽而归。目前温州市只有16家小额贷款公司。
据称,目前温州流动的民间资本已超过6000亿元,而且以每年14%的速度递增。对此方培林说,相对上万亿元的浙江民间资本来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总金额占比不到1%,绝大部分民间资本仍没有受惠于国家金融
政策。
在温州建小额贷款公司无望后,方培林开始到其他省市寻找机会。但很快,他失望地发现,尽管各地存在一些不同―比如温州要求主发起人任董事长,股东人数不限;天津好一些,由股东选举产生,人数上有一定限制等―但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都很高。
小额贷款公司转身村镇银行在温州也曾吸引大批民间资本,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村镇银行目前经营情况普遍不容乐观。据悉,由于村镇银行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其单项贷款盈利本身无法同小额贷款公司相比。尽管村镇银行理论上占有能吸储的优势,但吸储却并不是件易事。
不少人以为村镇银行是个人钱庄或担保公司,对存款没有安全感。另一方面,由于村镇银行网点单一,没有银行号与入网通行证,许多业务不能展开。温州一位村镇银行营业点的人士说:“钱进不来,出不去,只能在自己体内循环,因而成了孤岛。”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范文第5篇
小额贷款公司的兴起:朝气蓬勃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运行,是对多元所有制资本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一次审慎尝试,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次具体实践,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创新与突破,对于改变农村金融机构布局、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开始设立便是以一种积极的态势出现的,自设立之初就以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为己任,发挥了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有效缓解了“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了“三农”、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从而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弥补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的不足问题,为“三农”和微小企业增添了一条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借贷由“地下”转到“地上”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现实途径,平抑了民间借贷的冲动,使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民间资本借贷能够很方便的得到监管和监测,从而使民间资本能够自觉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行运作,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货币信贷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
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屡见尴尬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屡见尴尬,陷入进一步发展的困境。
尴尬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之议
银监会2008年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一是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二是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三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四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尴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之议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根据这一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定位应主要为“三农”及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且放贷数额相对要小,但在实际发放贷款中小额贷款公司却出现了与这一规定相悖的现象,有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主要以非农企业为主,贷款额也随之变得“较大”,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设计的初衷有了一定的出入,定位比较模糊。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模式比较单一,仅发放贷款,不能经营如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的业务,也使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起点较低。
尴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之议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另外,既然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一般工商企业,但却要受银监会及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的“指挥”,颇让人费解。
尴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控之议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还很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风险控制重视还不够,并没有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不能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度量、监测、分析、检查和控制,风险管理职能零散在各业务部门,难以形成风险管理合力,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人员数量不足,造成人员兼岗现象较为普遍,也不利于风险防范和控制。三是贷款审批出现“一人说了算”的现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增加了贷款的风险。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户和微小企业,而很多微小企业和农户根本没有征信记录。虽然人民银行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近几年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县市地区却不能进行信息查询,即使能查询小额贷款公司也因没有“合法资格”不能进行查询,再加上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很落后,信用评级还不科学,也不能为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提供信用参考,从而造成贷款对象征信记录缺失,也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还有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自有资金较少,若按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取提足损失准备金,这在实际操作中几乎得不到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资金损失后的补充风险。
尴尬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补充之议
目前已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只贷不存”模式的限制,要继续发放贷款已经是“囊中羞涩”了,资金流动出现了“捉襟见肘”的窘迫局势。尽管根据《指导意见》的政策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进行经营,但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以及客户群体都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有高度的同质性,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很少能从当地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即使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资金成本较高,其本身利用这部分资金再发放贷款盈利能力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的积极性。
尴尬六: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之议
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只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即可,这样低的准入门槛,使大量企业老板、农民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从业人员。由于这些人缺乏金融从业经验,对金融法律法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小额贷款经营等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较弱,资金实力不强,单位“牌子”不硬,无力高薪聘请有丰富银行从业经验的人才,而有经验的银行从业人才也不愿意来小额贷款公司就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改制:遭遇瓶颈
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受到一定的挫折后,小额贷款公司就有了“要吸收存款”的强烈愿望,银监会为此也制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但小额贷款公司对此却颇感失望,使小额贷款公司改制遭遇了瓶颈,一时陷入了僵局。
瓶颈之一: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门槛太高,小额贷款公司达标难
按照《暂行规定》第二章准入条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三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这些准入条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并且也是在近期内无法实现的,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积极性大减。
瓶颈之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股权让渡规定过硬,小额贷款公司让权难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样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制成村镇银行就必须让出控股权,这已经触及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者,尤其是最大股东的利益,“把孩子养大了给别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另外银行金融机构要入股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村镇银行,这样就要拿出一定的资本金另设机构,影响其资本充足率,同时还要为小额贷款公司以前发放的贷款承担责任,还不如自己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对此也表现不积极。
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尚需政策扶持
小额贷款公司“破茧”而出后,要得到持续发展,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共同扶持,使其健康发展。
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和定位
目前银监会出台的《指导意见》法律级次较低,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约束力不强,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出台法律级次较高的管理办法或条例,以此提高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督的权威性。这些办法或条例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问题。既然小额贷款公司是发放贷款经营货币的机构,符合金融机构的构成要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属金融机构的范畴,应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为解决“三农”及微小企业融资难而设计的普惠型金融体系,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填补农村金融“空白”而设立的,从这个角度讲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属于金融机构。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定位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既然是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设,其定位就应立足“三农”,面向微小企业,促进县域经济服务,其经营特点为“小额、分散”,除发放贷款外,也可办理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业务,其“三农”贷款比例不能低于贷款总额的60%,切实体现其农业、农村的特征。
三是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处置,以强化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
四是规定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利率、支付结算、征信、现金及监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分清监管责任,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指导、规范运作。
五是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到像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的各项优惠政策,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助推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补充机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模式,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作用就必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补充机制。因此,一是由政府财政、县域龙头企业等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达到发展要求后给予基金支持,当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熟到一定的阶段后,再向小额贷款公司收回,支持另外达到申请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由人民银行监督其支农再贷款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的发展。三是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机构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比例的限制,允许其和银行机构进行自主协商办理贷款事项。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指引,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一是小额贷款自身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监事会的内部监督防控。同时要严格按制度操作,尤其要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避免“一人说了算”现象的出现,减少贷款损失,并要按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降低风险。二是银监会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突出各自的监管重点实施高频率的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同时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力度,帮助小额贷款公司科学规范经营管理。三是积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由协会行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自律管理,真正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四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允许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息,从而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降低信贷风险。
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并要建立人才吸引机制,让小额贷款公司吸引更多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