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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合同【五篇】

时间:2023-07-07 10:50: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范围甲方委托的_________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结算合同【五篇】,供大家参考。

工程结算合同【五篇】

工程结算合同范文第1篇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业务范围

甲方委托的_________工程项目,具体项目以甲方委托的资料为准。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执业经历中无不良记录。

(二)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必须为乙方在册人员,不得临时招聘人员。乙方结算审计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师或省级二级以上的造价员任职资格,精通造价知识,且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年。

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主要审计人员:

(三)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以及结算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检查乙方结算审计工作的进度安排及落实情况。

2、对结算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向乙方通报,提出意见要求。

3、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审计人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对工程总造价或部分单项工程进行复核,如复核审减金额超过乙方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二次结算审计,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承担甲方二次审计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有关约定时,如甲方在结算审计前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
如甲方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可单方解除合同;
如甲方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发现可全额拒付审计费用,已支付部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返还,否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方此部分的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资料、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单及其他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为乙方派驻的审计人员提供食宿、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与结算审计工作相关的必要的配合和协调。

2、有权对甲方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4、乙方在审核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发现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认质认价等资料不齐全(签收资料清单以外)影响审计工作的,或施工方不前来配合核对的,乙方有权书面(需盖公章)通知施工单位在5日之内(自通知之日起计算)将缺失资料补齐或前来核对,所补资料必须是原始资料且必须为原件,并且签章齐全。

(二)乙方的义务:

1、委派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精通工程造价业务且有较高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对本工程进行审计。

2、审计过程中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3、自签收委托人移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提供该部分结算审计报告。全部单项工程出具审计报告后_________天内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时间每超一天,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顺延。

4、按照不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审计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一式六份,且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
按照各单项工程出具的书面审计报告要求符合甲方要求,审计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两种形式的审计报告必须提供相应书面报告同内容电子版各1份。

5、乙方有随时向甲方就审计报告内容进行解释的义务。

五、结算审计费用

结算审计费用=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审减额_________×_________%,若乙方审减额低于:甲方送审额_________×_________‰,则按照审减额支付审计费用。

甲方送审额是指针对本项目甲方进行初审后的额度,具体数据以甲方确认为准。

六、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若甲方发现乙方造价人员有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审计行为(如吃、拿、卡、要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四)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工程结算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合同 结算 管理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经济形势不断下滑,建筑业竞争愈演愈烈,工程承接难度不断加大,不但工程利润越来越小,而且工程款的催要难度也在加大。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缓解资金压力,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潜在风险。其中较为重要的就是合同与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1 工程合同管理方面

1.1 工程合同的重要性:进行建筑施工,合同是第一关,合同签订的好坏,不仅仅关系着企业的盈亏和兴衰,还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生存和发展能够更好地进行。一份合同的签订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是否能顺利进行,况且由于建筑市场的相对不规范,资金到位率偏低,个别项目的工程款几年都难于追回,更甚的建设方项目缓建、停建,甚至倒闭破产。对于出现的这些问题,合同成了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条款是如何约定的便成了关键问题。所以,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一定要做好合同签订与履行等相关的管理工作。如何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1.2 工程合同应包括的内容: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附件;
④合同专用条款;
⑤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3 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在合同签订前,需要了解建设方的履约情况、资金情况,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合同标的经营权,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避免盲目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就是合同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一份合格合同主体,首先条件就是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检查合同主体资格也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入手。

②在合同签订时,应尽量采用国家的制式文本,一定要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清楚,合同条款中不要有模糊的词句。合同文字的不严谨即不准确,很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甚至引起争议。尤其是在付款方式方面,合同一般规定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但有的条款规定模糊,如“每月支付不超过80%”就太不明确;
有的支付比例过低,每月至少应达到85%;
有的条款明显不合理,甲方给我方付款不应以发包方对其付款到位为前提。付款方式的约定制约了我方工程款的催要情况,因此为避免造成资金回收的困难,在合同洽谈过程中要尽可能的降低工程款支付的风险。

2 工程结算工作的几点注意事项

2.1 签证结算的几种方式

①按月结算,即先预付工程预付款,在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竣工后进行竣工结算。

②对于工程规模小,周期短的工程,可规定竣工后一次结算。

③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同时要保证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性。

2.2 注意做好工程中的签证工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双方来往的信函、文件等书面证据,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时办理合同变更、签证、工程结算等,并做好交接过程中的签字手续。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出现变更是很常见的事情,合同变更包括其内容变更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况,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原合同进行修改,以此保障合同能够更好地进行履行,而作为承包方,通过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合同变更,签证也是履约过程中的常见行为,但有些现场管理人员忽视这方面,在发生纠纷时就会无法举证,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变更增加费用一般采取签证的形式进行工程结算。且在工程施工中,要与甲方做好工作量的签证工作,这可成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2.3 做好现场的索赔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一般都会出现一些合同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工程事故或者出现拖延工期等现象,因此我们在施工的过程中要根据施工合同做好工程项目的索赔工作。其中,工程索赔工作应该是工程结算的内容之一,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工程索赔工作。我们要及时收集文字依据,认真进行分析,在适当的时机提出索赔报告,追补损失。索赔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签证认可行为。因此,加强管理,加强合同意识,提高索赔的管理水平,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2.4 做好竣工结算工作:一个项目完工后,我们需要及时与业主方做好工程结算工作。为了整理好全套资料,组织好熟悉施工现场的技术力量,就需要做好对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工作的配合。为下一步工程尾款的催要做好准备。

综上所述,作为工程项目的头儿,合同签订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展与工程款的支付。作为工程项目的尾,工程结算工作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催要工程款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要尤为重视合同与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百度文库.

[2]李占芹.浅谈如何做好工程结算工作[J].经济研究导刊.

[3]鲍志法,沈红军.论工程建设过程总的合同管理与控制[J].浙江建筑.

工程结算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合同结算条款制定 执行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工程结算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大部分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大等特点,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其中以竣工结算尤为重要,因为竣工结算书是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及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总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针对合同价款的确定及结算办理的原则进行约定,形成工程合同结算条款。在甲乙双方进行竣工结算办理及第三方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结算条款,以该条款约定的结算原则为依据编制结算书和结算审核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制定和执行应该是两个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实施过程。制定结算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和分析本工程的招投标过程、施工特点、工程特性,使制定的结算条款具备可操作性、完备性、规范性,尽量减少相关条款的遗漏和疏忽,避免模棱两可的措词和前后矛盾的约定,以免引起结算办理时较大的争议。执行结算条款时应严格遵循合理合法的合同约定,不应随意否定或更改合同结算条款,保持结算条款的严肃性、制约性。如结算办理过程中发现结算条款的重大缺陷和遗漏,引起较大争议时,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更正和调整结算条款,维护结算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

对于结算条款的制定和执行,在本人参与过的实际工作中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与大家共勉。

一、结算方式的多样性。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制定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一般会涉及到以下几种结算方式:

1、固定承包总价结算方式

工程承包合同为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即为包干价合同。除合同约定的可调整的主要材料价差、超过合同施工范围的工程量、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内容外,合同包干价不作任何调整。一般大型工业建筑系统工程或高层住宅、办公楼等民用建筑,具备工艺变化小,结构形式固定等特点,适宜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2、暂定价按实结算方式

工程承包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即为可调总价合同。承包人根据监理和发包人审定的竣工图(或施工图)及签证等结算资料计量,按合同约定的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或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套价并进行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及下浮,计算出合同实际结算价。一般护坡挡墙、环境景观及绿化、市政道路及管网等工程,具有地质情况不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调整因素较多的特点,适宜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3、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

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为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不但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也适用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综合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实现与国际接轨,现在很多不同类型的工程都普遍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4、平方米造价包干结算方式

承发包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经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汇总结算价款。一般的室内装修工程,因主体结构无变化,装修档次已确定,适宜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在实际制定工程合同结算条款时,并不仅限于使用以上列举的某一种结算方式,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综合使用两种或以上的结算方式。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在结算条款中清楚明晰的界定几种不同结算方式的使用条件,并应尽可能详细的分别描述每种结算方式的计价程序及计价原则。

二、结算编制原则的适用性。

结算编制原则主要是指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对计量和计价应执行的清单规范及预算定额的规定,人工单价、材料单价的价差调整依据,以及对费用的下浮比例及下浮基数的规定等。制定结算条款时应注意结算编制原则的适用性,根据不同的施工期间、不同的施工地点和不同的工程特点制定不同的结算编制原则。

1、工程量计算依据的规定

工程量计算依据一般有:①经监理和业主审定并签字盖章的竣工图;
②经监理和业主认可的设计施工图;
③经监理和业主审定并签字盖章的签证资料及设计变更单;
④经监理和业主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对于预计完全按设计施工图施工,无较大设计变更的工程可在结算原则中规定按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计量。但对于某些设计施工图出图滞后,不能于施工招投标期间提供给施工方,且预计会有较大设计变更的工程,应在结算原则中规定按竣工图及签证资料计量。

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可能采用的一些大型特殊措施,施工图和竣工图均无法反映该措施的实施情况,可在结算原则中规定,按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和业主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量。

2、对清单规范及预算定额的规定

在制定合同结算原则时一般应根据合同签订时间,遵循工程承包合同的时效性,选用最新版本的清单计价规范和预算定额(包括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也可结合建设单位企业特点,选用最近年份均适用的清单和定额版本。

预算定额按管理权限和执行范围分:全国统一预算定额、行业统一预算定额、地区统一预算定额,按专业性质分:建筑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等。制定合同结算原则时,应按工程所在地域和所属行业选用适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的行业和地区预算定额,并根据本工程涉及的专业范围选用各专业工程定额。

结算条款中对清单规范及预算定额的规定要求清楚、明晰、完整、齐全,以免引起甲乙双方在结算办理时对执行何种规范和定额有争议。

3、对人工及材料单价价差调整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当前各地区和行业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基价和材料基价与市场采购价有较大出入。通常结算原则为定额计价的工程承包合同,结算条款中都会对人工单价、材料单价的价差调整进行规定。

人工费价差调整一般有两种方式:①由甲乙双方合同谈判后约定,按某一固定数值调整单价差,如 “人工费价差按15元/工日调整”。或者直接在结算条款中规定人工单价数值,如“各专业人工单价均按50元/工日计算”;
②由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人工费单价执行工程项目所在地某时某期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人工单价。

材料费价差调整(包括未计价材料的进价)一般也有两种方式:①由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可调价材料和未计价材料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核定价格调整;
②由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可调价材料和未计价材料执行工程项目所在地某时某期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

4、对下浮比例及下浮基数的规定

定额计价的工程承包合同一般会在结算条款中约定各专业工程造价的下浮比例以及下浮基数,如某合同约定“土建、安装均扣除材料价差及人工费调差后下浮10%进行结算”。下浮比例的确定应以施工方投标报价时所报数值或甲乙双方合同谈判时约定的数值为准。而对于不同的专业工程下浮比例和下浮基数也各有不同,例如大型平基机械土石方工程的下浮比例会远大于土建、安装及人工土石方的下浮比例,且其下浮基数通常为总造价,即用不扣除材料及人工价差的金额进行下浮。制定结算条款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适合本工程特点的下浮比例和下浮基数,办理结算时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下浮比例和下浮基数进行计算。

三、结算条款执行中的争议问题。

甲乙双方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以及第三方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往往会对某些结算条款的执行产生较大分歧,争执不下,从而对结算的办理及审核工作造成延误。现举例说明结算办理工作中常见的一些对结算条款的争议问题:

1、工程量计算依据的争议

某开发区高层办公楼外墙装饰工程的业主单位委托某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其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用施工设计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按国标GB50500-2008规定的计算规则确定的工程量计算”。审核单位依据该结算条款,按业主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和设计变更单计算了工程量,但在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时,施工单位表示他们的结算书是按竣工图计算的工程量。

审核单位认为应该严格执行合同结算条款;
施工单位认为据以往与业主单位的合作惯例,都是按竣工图办理结算,施工图与竣工图有较大差异,且设计变更单并不能完全反映两者的差异,按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单计算出的工程量会比他们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少很多。双方计算依据不同造成核对工作的困难,只能多次与业主沟通,希望业主能进一步落实结算原则。

2、执行预算定额的争议

在某厂区边坡工程的结算审核过程中,咨询单位与施工单位对该工程中的格构混凝土的定额子目套取存在争议。该边坡工程长为3公里,坡度为35度,高差为37米,斜长为75米,在该斜坡上施工格构混凝土护坡。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为:“土建工作内容执行1999年《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及相配套费用定额和有关文件规定”,但这两套预算定额均没有格构混凝土及模板的定额子目。

咨询单位认为应该借用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的格构混凝土及模板定额子目,将定额中的人工、材料基价换算为99定额中的人工、材料基价。而施工单位认为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不是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不同意采用这种定额套取方式,他们认为应该借用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基价表》中的基础梁混凝土及模板定额。由于按这两种不同的定额套取方式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差异很大,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意见,认为对方的计算不符合结算条款及定额说明的规定。

工程结算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价款调整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由于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便于发包商控制投资的优势,在工程建设中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首次明确指出总价合同有两种形成方式,即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和以施工图预算发包形成,同时又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选择单价合同,对此形式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问题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在结算过程中较容易产生纠纷。基于以上事实,本文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总价合同结算纠纷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总价合同特征分析

通过对以往学者的观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描述进行综合分析后,可得到如下结论: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对而言较为固定的价格,以用来完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发承包双方在签署总价合同后,可在专业条款中约定风险幅度范围,即在此风险幅度范围内价格固定不调整,但超出风险幅度范围可以进行价款调整。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和2013版《合同范本》的规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或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在约定合同范围内或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不作调整。虽然总价合同在表面上对合同状态不予补偿,但实际上业主在总价的基础上已进行事先补偿,量与价的风险已经包含在总价中。发包方倾向于选择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合同,可见对发包方而言签订总价合同的优势要大于其它合同形式。

二、总价合同工程结算纠纷现状透视及分析

2.1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工程项目建设通常是一个长期性的活动,一般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复杂性的因素,因此工程变更就成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项难以避免的工作。在发承包双方签订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当发生变更类因素时,承包商认为变更内容属于自己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故向业主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而对于业主方而言,变更将不利于控制项目的投资,因此,双方产生纠纷[1]。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提出14个价款调整因素。本文中所提到的变更类因素是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项目特征不符四个因素。通常,变更类因素的内容均可以表示为增减工程量、施工工艺的改变、施工内容的增减、施工内容的改变等。其中,引起工程量偏差的因素尤为多,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对计量计价规则的了解深度不足等问题,造成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情况,都将引起工程量偏差。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问题,也将引起工程量偏差。而对于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只要发生上述变更类因素,其价款都是可以调整的。

2.2 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由于承包商缺乏对无限风险的认识,往往毫无顾虑的与业主签订了约定无限风险的总价合同。而在实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突然上涨,超出了正常预估,承包方将利润与风险费全部用于建材上涨导致的损失。这样就造成了承包商零利润的局面,更有甚者利润达到负值。承包商不愿单独承担价的风险向业主提出调整工程价款,以弥补经济损失。但业主以签订总价合同为由,拒绝调整合同价款。进而引起发承包双方对价款调整的纠纷问题。

查阅文献可知,大多学者认为总价合同下的物价大幅波动时结算价款可以调整,这为总价合同可调性提供了必要的文献依据,也为本文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价款调整奠定了基础。在签定总价合同前,承发包双方需充分考虑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价波动的调整幅度范围,减少由于价格波动引起的纠纷,同时有利于合理分担价格风险,使得合同具有公平性。避免承包方因风险过大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减少承发包双方的纠纷[2]。

2.3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是长期性活动,故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会引起结算纠纷。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定如下:若由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首先将此变化发生日期与基准日期作比较,若在基准日期之后,则发包方应予以合同价款调整,反之不调整;
由于此变化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予以顺延。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是因为承包人原因使得工期得以延误,若在此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变化,则承包方应承担所有因此增加费用、延误工期的带来的损失。

在总价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关于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一直是一个难题,姜秀珍认为总价合同是承包方报总价,继而发承包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并且最终以总价结算的合同。一般情况只有设计变更,或者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因素发生(譬如法律法规变化),方才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3] 。

3各类产生纠纷的因素对价款的影响及调整建议

3.1变更类因素对价款影响

多名学者对变更类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研究,其中艾光鲜、尹贻林、刘一格、潘妙哲等指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进行价款调整[4][5],价款调整公式如下:

变更价款总额=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用(公式3.1)

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公式3.2)

此公式表示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用,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额为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与对应综合单价的乘积。本文重点研究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调整,故要确定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值,首先要确定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及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

因此故本章将研究变更类因素出现后,具体工程量的确定及对应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进而参照公式3.2具体分别确定每个变更类因素出现引起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

3.2物价波动对价款影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物价波动,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合同价款调整,但发包方更多地选择不调整合同约定中的工程价款,因此导致大量的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事件发生[6]。

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即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无限风险的承担范围,受益乙方仍然可以依据以上的流程向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只要达到上文中论述物价异常波动幅度界定的两个必要条件,则可以认定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则发承包双方中受益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另一方应对该要求进行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超出物价波动幅度范围部分的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发承包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则可选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或造价信息价格调整等公式,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调整。

3.3法律法规变化对价款影响

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费费率、税率等的调整,规费费率、税率的调整将引起规费、税金的改变。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4.总结

本文针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原因为入手点,通过结算纠纷的原因研究,进而确定各原因下结算纠纷的具体解决办法,以下为本文研究结论: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原因众多,其中主要原因是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以及法律法规变化。

(2)总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日益合理,由19世纪的价格包含原则到现今的风险状态补偿原则,风险分担更为合理,而我国风险分担原则也与国际接轨,日趋完善。

(3)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其中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双方共担,其他变更类因素由发包方承担。

(4)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其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若物价未达到异常波动幅度,则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否则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5)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6)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并非固定不变,当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法律法规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窦凌蛟.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处理[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杨景欣.浅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J].北京仲裁,2010(04):35-48.

[3]姜秀珍.浅析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计量与计价[J].华章,2013(31):81-82.

[4]艾光鲜.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D].沈阳:东北财经大学,2007.

工程结算合同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结算: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合同、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文件,为项目造价及付款提供确定的数据。

第二条

目的

规范结算工作流程,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所有地产开发的项目凡需签订合同的,均需进行结算,包括固定总价合同。

第四条

职责

部门(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完成后按建设单位要求提报结算资料及填写《工程结算申请单》;

项目部

1.确认施工单位结算前需移交建设单位的资料是否按要求完全移交;

2.审核结算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3.审核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是否相符;

4.审核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相关扣款,包括罚款;

5.收集、审核结算资料及《工程结算审批单》,填写《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将所有结算资料移交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

审核项目公司申报资料

财务管理部

审核是否存在建设单位代缴等相关扣款;

成本管理部

1、编制项目《工程类型合同年度结算计划》及《工程类型合同季度结算计划》;

2、根据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对结算申请的审核意见、施工单位提报的结算资料、按结算计划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第五条

工作程序与方式

1.根据合同规定,竣工项目满足结算条件后,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好结算资料后,申请工程结算,根据《工程结算申请单》要求,报建设单位审核;

2.工程管理部收到结算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需审核内容逐项进行确认、对结算申请做出审核意见;

3.成本管理部收到经上述部门(单位)审核完毕的结算申请及资料后,对结算资料对应造价进行审核,负责编制结算,与施工单位核对并确认造价;
填报《工程结算审批单》、《工程结算审定表》进行审批,施工单位签字盖单,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结算文件。

4.工程结算完成后成本管理部将施工单位最终确认的结算文件分至相关各部门(单位)进行存档,最终结算文件存档单位包括但不少于以下部门:施工单位、成本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及档案室。

第六条

工程结算计划管理

1.结算计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成本管理部应于项目开发计划执行书下达之日起20日内编制《项目工程类型合同年度结算计划》;
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编制下季度《项目工程类型合同季度结算计划》

2.结算审核参考时限表:

结算项目

审核时间

工程总包施工合同

100天

工程指定分包施工合同

60天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5天

工程咨询服务及其它合同

20天

第七条

工程结算的质量控制

1.结算计划的可行性

结算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结算的复杂性,制订切实、合理的审核完成时间。

2.结算资料的及时、完整、准确性

结算资料应力求及时、完整、准确,如因合作单位提交的审核资料不够完整、准确,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3.合同结算报告的组成部分

合同结算报告是合同签署、履行和结算全过程的完整回顾和总结,应当包括合同标的概况、合同签订与结算金额、合同结算审核过程、合同相对方履约情况评估、合同遗留事项及待付款项说明等内容。合同结算报告应成为以后类型似标的招标或直接委托确定标底和选择投标单位的依据。

第八条

结算资料管理

合同结算审核的所有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并附结算资料清单,对于非原件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资料清单中说明。全部结算文件审核批准加盖结算单位公章后,由成本管理部专人经办移交档案室、财务管理部等存档。

第九条

工程结算审查内容

成本管理部对结算所需资料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的对清标文件确认和澄清;

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档案移交的建设单位确认文件。

6.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7.竣工图纸。

8.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

9.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

10.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

11.建设单位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

12.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施工单位的结算书。

第十条

工程结算的审查要点

1.审查结算书编制说明是否完整、详细,其内容应包括:图纸名称、计费标准、人工补差、材料价格、未含项目等。

2.审查编制结算书的各种原始资料是否正确有效,以及其它办理结算手续的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3.结算工程量的审查,要求审查人员逐项审查工程量计算书,发现差错立即与对方核对认可签字。

4.结算的工程量以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为准,竣工图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但结算时可以参考。

5.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表达不清之处,结算工程师应到工地现场实地测算。

6.严格按合同单价逐一对照审核结算单价和计算方法。

7.单价审查

(1)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2)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定额和市场合理低价进行确定。

8.总价审查

按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计算结算总价。由造价工程师负责审核结算书并与施工单位核对,并参照合同进行甲供材、工期奖罚、质量奖罚、安全奖罚、水电费、扣款项目、配合管理费、总包服务费、保修金等费用的计算和扣除。

9.审查工程价款调整(增加或减少)是否严格执行了合同条件。如合同规定“唯有设计变更才能调整工程价款”,则凡不是设计变更的调整均不能计价。

10.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包括工期索赔要求和费用索赔要求)是否成立,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反索赔工作:

(1)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分析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如未按规定提供设计文件、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下达错误指令、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索赔范围和索赔条件。

(2)分析合同条款的法律基础,寻找对方是否有在法律上不能立足的漏洞。

(3)索赔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

(4)索赔的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是否符合规定,有否重复计算。

(5)索赔的书面证据是否是有效文件。

(6)通过合同状态分析,进行索赔责任的界定,剔除对方应当负责任的索赔额。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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