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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读工作方案【五篇】(完整)

时间:2023-07-07 20:1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举证和质证是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读工作方案【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审读工作方案【五篇】

审读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举证和质证是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的意见。”这一规定,明确并强化了公诉人在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为了巩固案件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成果,增强示证的全面、形象、生动的效果,提高法官对公诉方证据的采信度,我院配置并尝试用多媒体系统进行示证。

一、多媒体示证的组成和使用

多媒体示证工作由二部分组成,即制作工作和现场示证工作。出庭前,公诉人确定示证思路,依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将物证照片、书证、讯问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通过扫描仪、数码相机及视频采集等设备输入电脑数据库储存,并且根据庭审需要进行有目的的编辑。现场示证配备的是便携式电脑、投影大屏幕和投影机。在法庭上根据示证的节奏逐一在大屏幕上出示事先储存、编辑的证据;
刑诉法规定的新的证据类型——视听资料,则可以由播放设备接驳投影机直接播映(也可以事先编辑后由计算机示证),这样,七种形式的证据都可以通过多媒体设备的切换展示在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及旁听群众的眼前。POWERPOINT软件还提供了批注等功能,如画直线、斜线、文字说明、色块、方框、箭头、着重标记以及对证据局部放大、缩小、旋转等。示证时既可以按生成示证文档时的顺序进行出示,也可以随时通过证据清单改变示证顺序或有选择地进行出示,适应庭审的变化。

二、多媒体示证的作用

1、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以及其证明力的审查。法庭示证的关键点在于把各种类型的证据通过投影机投影到大屏幕上,变原来的公诉人读证据为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被告人、旁听群众听证据、看证据,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特别是程序合法性。对于每一份在众目睽睽下示证的证据,公诉人在审查时将更加严格,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
笔录上是否有被告人签名或捺印;
证人笔录是否经本人核对;
鉴定是否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等等,甚至笔录字迹是否清晰都会在公诉人的考虑之列。我们知道,有时候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如虽然二人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证人,但笔录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或是在一些非关键的地方(如错别字)的改动无被告人捺印,这些情况原来公诉人在法庭上读证据,光凭听是不易发觉的,但使用多媒体示证听看结合,就会成为显而易见的瑕疵。因此,刑事案件法庭示证系统的投入使用会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案件证据及证明力的审查,也将推动侦查机关证据意识的深化。

2、法庭多媒体示证的使用,可以防止被告人的翻供;
对于被告已经翻供的,可以更有力的揭露事实真相,支持起诉书的指控。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被告人都有畏罪、害怕受刑罚处罚的心理和侥幸心理,希望通过不实的供述逃避审判。有的被告人在庭审之前已经翻供,而有的被告人在庭审时会突然改变原供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是如果制止被告人翻供则可以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多媒体示证利用大屏幕展示真实、详尽的证据,把被告人以前的签字、捺印的笔录让大家包括其本人一览无余,对其施加巨大的心理压力,使被告人感到铁证如山,抑制其侥幸心理,彻底熄灭其企图翻供的苗头。对于已经翻供,推脱罪责,避重就轻的被告人,公诉人则可以利用多媒体具有的方便灵活、随时调取的特点,在质证过程中,将反驳的证据及时展示,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3、多媒体示证的使用,使公诉人对有些长篇的证据,可以通篇出示、重点宣读。有的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较长,而公诉人能够为我所用证实犯罪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对于此类证据的宣读,公诉人以往只有二种方法,要么通篇宣读,虽然全面、公正,但听的人无法象读的人一样,知道哪一部分是重点、与本案有关,以致说者有意,听者却无心,审判长也不易把握公诉人的思路;
另一种办法是只读与本案有关的部分,其余一概不读,重点突出,听者感到明确清晰,但同时也会觉得公诉人是否有断章取义之嫌,割裂前后因果关系或公诉人有否遗漏可以认定被告无罪、罪轻的情节。多媒体示证的使用,结合了二种方法的优点,以听为主,听看结合,通篇出示,部分选读。例如“李权非法经营案”的具体做法是把整篇的证言笔录录入电脑编辑,在大屏幕上放映,公诉人有选择地宣读,操作计算机的人员提前批注,审判长、陪审员、旁听群众可以在看全貌的基础上,听取重点。该案24本卷,其中大量的证人证言我们采用的通篇出示,部分选读的方法,大量节约了庭审时间,整个庭审过程(不包括宣判)只用不到两小时。

4、对于一些扣押凭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用多媒体示证更加有利。如交通肇事案、故意伤害案运用多媒体示证支持公诉,把难以用语言说清的现场勘验图清楚地打到大屏幕上,去繁就简。通过多媒体的局部放大等功能,将肇事车辆的照片、伤害部位伤情等细微之处清晰再现,取得较好的效果。另外,对于案件中的一些清单、暂扣凭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以往的做法是由法警一一传递给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看。示证系统的使用,避免了庭审程序的松散、缩短时间,提高了效率。

5、深化检务公开,强化法制教育。新形势下,立法思想倡导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在刑事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提出“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多媒体示证在庭审中使用,适应了上述要求。传统的庭审方式中,除了公诉人宣读的内容外,一些当庭出示的证据,只有审判人员、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能够看到。通过多媒体示证,旁听群众也可以看到,增加了庭审的公开性。另一方面,证据的展示贴近公众,牵引旁听者随庭审步骤深入了解案件内容,思考案件发生、发展的结果,从中吸取教训、获得启示。采取多媒体示证,由于举证方式新颖,吸引力强,是一种较好的法制教育形式,教育程度深,社会效果好。

三、充分发挥出多媒体示证的优越性

1、多媒体示证的使用,丰富了我们在法庭上举证的手段,它和案件证据本身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但是不可能仅仅依靠科技的示证方式弥补案件证据存在的不足之处。要想更好发挥多媒体示证的作用,首先要使案件的证据真正做到“确实充分”。其次对案件和证据也要有所选择,书证、物证照片或实物较多的案件,选择多媒体示证较直观;
而主要以言词证据定案且证言直接、明确、单一的案件,选用多媒体示证的意义不明显;
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使用多媒体示证也应当谨慎;
有些案件虽然公开审理,但部分证据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有一些现场照片如交通肇事中被害人照片等,会引起听庭的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另外还有一些照片或书证可能有引起旁观群众反感的内容,以及字迹过于潦草的笔录,应尽量不选择在示证之列。

2、示证软件在证据的编辑上提供了较强的功能,可以修改、粘贴等等,但是对于录入的证据在编辑时应该做到尽量不要改动。众所周知,电脑世界是一个无所不能的世界,轻而易举可以把白的变成黑的,把少的变成多的。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应该保持证据的“原汁原味”,使屏幕上大家看到的,是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上的翻版。辩护人、被告人如有异议,公诉人随时能够拿出卷宗以供核对。当然我们也并不是说放弃电脑的这些功能,而是说不要在幕后编辑时改动证据本身的内容实质。我们可以在现场示证时对证据的重要部分作适当处理如放大、划线、批注等,充分发挥电脑的科技作用。

3、公诉人和多媒体示证操作人员应当加强配合,取得最好的效果。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案件情况,对哪些内容通过多媒体示证,哪些内容仅通过公诉人宣读或出示,应当十分清楚,对公诉人举证的先后顺序也要了解。每一份证据都应当在公诉人征得审判长允许以后,才能投影到大屏幕上。公诉人也应该在宣读证据的速度上和操作人员相统一,方便批注、换页。如根据现场情况临时改变举证顺序,也要与操作人员进行协调,以取得整齐划一的最好效果。

四、目前仍存在的问题:

1、更新观念,加深认识。虽然多媒体示证已在多个院开展,但有的公诉人仍习惯于传统的办案方式。主要表现为:一是怕麻烦,对新型技术、新知识不愿学习,甚至存在抵触情绪。二是技术部门主动性不强,介入不深、配合不够。因此,多媒体示证的运作需要公诉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改变传统的出庭模式。

2、增强技术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多媒体示证工作的引入,不同于借鉴一般的工作经验,它包括硬件配置、软件使用、实战技巧等诸方面内容。对于计算机应用水平一般的公诉人员而言,听取介绍、观看演示和阅读材料只能获得一些感性上的初步认识,真正理解和掌握必须经过一个综合操作技能培训的过程;
而技术干部对庭审工作又缺少了解与认识,制约了多媒体示证的工作发展。真正有效的办法是多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多媒体应用技能学习,培训一批兼具操作和指导能力的骨干,由点及面,带动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3、与技术部门分工协作问题。多媒体制作需要技术部门的指导、帮助和配合。为使多媒体示证工作有序开展,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起诉和技术部门之间的分工很有必要。视听资料证据采集和转换、法庭示证硬件设备安装调试由技术部门完成,涉及大量的案卷材料扫描工作,可以考虑由书记员来完成。公诉人和技术人员的主要精力集中于证据的组织和运用环节,以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4、依据直接证据材料制作的三维动画或平面示意图,在法庭上形象地说明作案过程、人物关系或危害结果,在庭审中用于辅助说明和帮助理解,但是,这些图画不是证据本身,而只是证据的反映形式,所以在运用过程中应注意说明,以免有创造证据之嫌。

5、数字化证据材料法律效力问题。如利用数字化技术采集的图像证据,需要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审读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根据会议要求,下面,我将**县纪委监委2020年以来审查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简要汇报如下:

一、审查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以来,**县纪委监委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共受理检控类信访举报**件(次),处置问题线索***件,立案**件,党纪政务处分**,采取留置措施**人,移交审查起诉**人,始终保持了反腐败高压态势。工作中,创新执纪方式,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人次,其中,第一、二种形态分别占比**%、**%,切实做到“未病先防”“小病防变”。始终注重强化案件办理规范化、制度化,严格问题线索管理,严格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程序规定,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加强对纪律审查工作的全程监管。规范乡镇(街道)纪委案件办理程序,实行领导班子、纪检监察室联系帮包乡镇(街道)纪工委制度,实行办案区域协作一体化,对重要案件线索挂牌督办,今年来,乡镇(街道)纪委共办案**件,占全县办案总数的**

%。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历史原因,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60后、80后的多,70后少,年龄结构断层,“传帮带”功能发挥不好,且年轻干部缺少专业、系统的业务培训,办案经验不足,业务能力跟不上形势需要。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调整频繁,业务不够熟悉,干起工作来往往是一知半解,甚至边看书边办案、边请教边办案,致使办案效率低、质量差,查办的案件也大多是计生案件和失职渎职案件。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违纪人员涉案领域越来越广,纪检干部的金融、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相对缺乏,致使办案工作难度较大。特别是面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新形势、新要求,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方式方法和能力素质上还有不少差距。强化考核问效力度。把审查调查工作任务量化,纳入委“绩效考核”重点内容,倒逼办案室组、乡镇(街道)纪(工)委提升审查调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一些信访案件线索可查性不强,息诉罢诉难。

目前,案件线索来源多为信访举报,有的举报者不掌握具体问题,仅凭直觉推测,举报内容没有针对性;
有的举报动机不纯,故意夸大违纪违法事实,其真实性、可信度较低,相应的经过初核调查后的成案率也很低,存在高核查低成案的现象。同时,由于缺少有效的息诉罢诉手段,一些信访案件即使已处理完结,但反映人不满意,虽然没有新的问题和证据,仍不断到各级纪委反映。

(三)统管派驻机构案件查办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客观上,统管派驻机构工作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存在体制不理顺、定位不明确等问题,

影响了职能的发挥。主观上看,派驻机构对部门的监督还存在畏难情绪,深不进去;
派驻机构人员少、办案能力欠缺问题等等。

三、完善机制,强化审查调查安全责任

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审查调查行为,先后制定完善了《***市纪委监委保密纪律》、《***市纪委监委谈话室使用管理规定》、《***市纪委监委谈话室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谈话期间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市纪委监委办案安全检查规定》等制度规定,完善相关记录和工作台账,为审查调查安全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软件”支持。制定安全文明审查调查目标责任书,一案一签,明确分管领导、案件负责人和审查人员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负有的安全责任,审查安全责任明确

到岗、落实到人。规范谈话室使用,特别是针对“走读式”谈话增多的情况,加大安全监控,对谈话审批、接送、回访进行规范,严格落实“走读式”谈话安全保障措施,今年以来,采取走读式谈话***多人,无安全事故发生。

四、强化措施,落实审查调查安全管理

积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走读式”谈话作为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提醒教育的重要手段。开展审查调查谈话时,围绕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和谈话等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环节,制定谈话方案,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谈话。使用及离开谈话室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待医生对审查调查对象体检完毕后方可开展谈话,谈话期间全程录音录像,谈话结束时对被调查人做

15-20

分钟心理辅导,谈话结束后由单位或家人接送离开,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确保无缝对接。设立医疗保障工作站,医生、护士长期驻点,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应急车辆,建立日常诊治制度和紧急救治预案。谈话期间,密切关注谈话对象身体和情绪变化,中断谈话时,确保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陪护,谈话对象为女性时,两名陪护工作人员至少有一名女性陪护工作人员,确保对突发情

况。

五、完善机制,强化审查调查安全责任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审查调查行为,先后制定完善了《***市纪委监委保密纪律》《***市纪委监委谈话室使用管理规定》《***市纪委监委谈话室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谈话期间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市纪委监委办案安全检查规定》等制度规定,完善相关记录和工作台账,为审查调查安全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软件”支持。

制定安全文明审查调查目标责任书,一案一签,明确分管领导、案件负责人和审查人员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负有的安全责任,审查安全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规范谈话室使用,特别是针对“走读式”谈话增多的情况,加大安全监控法言次,对谈话审批、接送、回访进行规范,严格落实“走读式”谈话安全保障措施,今年以来,采取走读式谈话***多人,无安全事故发生。

六、强化措施,落实审查调查安全管理积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走读式”谈话作为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提醒教育的重要手段。

审读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重庆市审计局,重庆 404100)

摘要:国家审计机关代政府起草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简称审计工作报告)是国家审计机关最重要的报告之一。审计工作报告是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结果的综合反映,随着审计结果公开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如何引导社会公众解读好审计工作报告,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本文就如何解读审计工作报告进行了探讨。笔者提出要解读和利用好审计工作报告,要充分了解审计工作报告的形成和特点,并应注意对人大审点事项的审计情况和结果、报告反映问题的全面性和趋势性、特殊性和典型性以及时效性、审计意见建议与反映问题的关联度和针对性作重点关注。

关键词 :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
解读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141-02

一、引言

预算执行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作为服务财政经济工作的重要载体,已成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成为人大监督财政收支的重要依据。1995年审计法实施以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开展了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在审计过程中,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中心,依法履行职责,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审计工作报告是各级政府关于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全面总结,其目的是为了让人大了解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的真实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了解政府在预算管理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和采取的措施,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提供客观依据。其读者主要是高层领导和人大常委会,随着审计公告制度的深入推进,审计工作报告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本身内容、结构、重点、形式等在不断探索和完善,报告质量也不断提高。

二、审计工作报告简介

(一)审计工作报告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上简称《监督法》)第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由此看出审计工作报告是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审计工作报告是在审计机关向政府报送的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基础上,代政府草拟并经过本级政府反复审议、把关同意后形成的,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并向社会公开的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二)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结构

综合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情况,虽然在报告表述形式、结构方面有所差异,但基本框架总体相同,报告结构相对完整严谨,层次分明,有助于从微观和宏观层面把握预算管理情况。

一是综合概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总体情况。简要介绍实施审计的主要依据和审计的主要目标、重点审计内容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介绍审计总体结果和审计结论。

二是分类报告预算执行相关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对当年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重点、发现的问题、审计整改情况等,逐一进行介绍。

三是报告移送违法违纪问题查处情况。

四是汇总反映审计整改情况。包括:审计机关采取的审计处理处罚措施;
政府对审计结果整改采取的措施;
汇总表述相关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以及下一步将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五是加强预算管理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的意见。

(三)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特点

一是注重内容高度概括。审计工作报告是审计机关一年来工作成效的全面反映,既要全面反映审计情况,又要反映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提出审计建议,必要时还有原因分析,报告内容和质量综合体现了审计工作水平。因此要求审计工作报告高度概括,内容精炼、文字精准。做到肯定成绩客观、揭示问题准确、分析原因深透、建议针对性强。

二是注重突出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审计法》 第四条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集中全面地反映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预算审查职责和监督职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三是注重反映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注重在把握总体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逐步改变了简单摆列清单或个别反映问题的方式,每一部分都更加注重从全局的高度和系统的角度,反映该领域的全貌和总体,揭示和反映整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的审计工作报告,基本上均用较大的篇幅、较为全面地表述预算执行的基本概况,完整反映预算执行及每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貌。在反映各部门单位、各专项资金审计情况时,也注意首先反映基本情况,而不简单化地直接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同时注意把审计发现的问题放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情况中进行审视。由点及面和由面及点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而把握资金管理、使用的总体状况。

四是注重全面客观地评价审计对象。审计工作报告坚持既如实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又用一定篇幅肯定各部门单位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和进步,避免仅仅列示问题所容易使人产生的“以偏概全”的误区。同时坚持既揭露存在的问题,又注重及时、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体现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人大和社会公众全面如实地提供被审计事项的实际情况和更为全面的信息。

五是注重揭露深层次问题和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体现宏观性、整体性、建设性。

1、注重归纳分析,反映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突出问题。相比个别案例,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影响更大、辐射面更广,更需要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2、注重揭露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反映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的审计情况,揭示和反映问题,更好地为加强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3、注重揭露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近年来,审计机关不断加大了效益审计的力度,揭示效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

三、解读审计工作报告应把握的关注点

解读审计工作报告时应结合报告结构及内容特点,重点把握以下关注点:

(一)关注人大审点事项的审计情况和结果。

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也是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监督法》第十八条规定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等8方面内容。近年来审计工作报告均把上述审查内容作为审计监督重点。通过阅读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人大审计重点事项的情况和结果情况,有利于让阅读者从总体上了解、掌握和认识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把握经济发展脉络。

(二)关注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全面性和趋势性。

审计工作报告立足于宏观层面,不仅要反映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财政责任的履行情况,反映财政、税收、重大投资、民生等各领域的基本情况和取得成效,也关注制度建设、过程控制和结果评价,揭示反映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一些制度体制机制性问题。同时,审计工作报告不仅反映了某领域某一时点的“静态”情况,更反映了一定时期相关领域改革进程的“动态”发展和改革趋势。因此在阅读和利用审计工作报告时,要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全面性和及其揭示的趋势性上加以关注和理解。

(三)关注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特殊性和典型性。

审计工作报告既反映预算执行及管理的总体情况,同时也通过对具体问题、典型事例,集中反映审计监督成果。在阅读和利用审计工作报告时要注意把握反映问题的特殊性和典型性。

一是关注对国家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的审计情况。审计监督始终把促进政策落实作为重中之重。在阅读审计工作报告时,在关注了解审计所揭露和查处的政策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同时,还应对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作重点解读,关注审计建议是否在促进政令畅通,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上发挥作用。

二是关注对焦点问题的审计情况。政府债务一直是政府关切、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审计机关在近年来多次开展了对政府债务的审计,跟踪监督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变化情况,揭示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债务管理和完善举债制度建设的审计建议。审计工作报告通过对这类焦点问题的审计情况的反映,既让社会公众对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有所了解,又为人大监督规范管理提供了依据。

三是关注对民生热点的审计情况。近年来,随着政府民生投入逐年加大,审计工作报告更加注重对保障改善民生资金的审计情况反映,揭示和客观反映有关惠民富民政策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在促进改进和完善涉及民生的制度安排,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在阅读审计工作报告时除关注民生热点审计情况外,更多的应关注审计报告中所发出的政策导向信息,体会国家解决民生问题的坚定决心。

四是关注重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近年来,国家审计机关始终把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注重认真研究和分析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及规律,突出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揭露和查处,并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加以反映。同时,还通过深入分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其背后隐藏的制度性原因,追溯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源头,促进标本兼治和源头反腐。审计署在2011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对审计发现和移送的112起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腐败案件与权力滥用之间的本质联系出发,对案件的多发领域、新型手段和客观条件进行了逐一梳理,并有典型案例佐证,对于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有积极作用。通过阅读审计工作报告可以对审计机关一年来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证处理情况做全面了解。

(四)关注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时效性。

近年来,国家审计机关十分注重通过审计监督,及时反映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最新进展和实际状况,反映国家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揭示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审计工作时效性逐年加强。审计工作报告中多项审计项目情况都截止到当年。审计工作时效性的增强,使审计工作报告反映情况有利于推动及时堵塞漏洞、妥善处置和避免损失,同时也为人大监督、相关部门进行决策提供了及时和可靠的参考和依据。

(五)关注审计意见建议与反映问题的关联度和针对性。

审读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一、领导重视与参与是强化审稿业务的前提

编校质量是出版物各项质量指标中的核心指标,也是出版社提升整体质量的关键环节。审稿工作是编辑的基本功,也是确保出版物编校质量的根本环节。我社领导班子一直非常重视质量管理,社长担任质量领导小组组长,总编辑担任常务副组长,配备有专人负责日常质量管理。日常工作中,重视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与完善,建立有科学严谨的编校工作流程与全面细致的编校工作规则,通过严密的组织、严格的机制和称职的队伍在图书出版的各环节严把质量关。每年新编辑入社,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都要担任新编辑导师,新编辑入社培训中,总编辑要亲自授课;总编辑牵头组织质量领导小组定期开会,研究质量问题,通报质量事故;年度编校质量抽查时,班子成员中副高职称以上的同志会至少亲自审读1本图书。

二、建章立制是强化审稿业务的基础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我社出版物的整体质量水平,我社围绕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其中与强化审稿资质、业务指标、流程、奖惩等相关的制度有《编辑系统管理办法》《选题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办法》《编辑发稿和复审、终审管理办法》《精品图书、重点图书管理办法》《关于执行国家出版行业相关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责任落实方案》《编校差错率分类认定细则》《版权管理办法》《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加工及其费用标准管理办法》《出版物评奖办法》《获奖出版物及论文奖励办法》《出版物封扉版以及相关标识格式》等近20项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编辑人员的质量意识,规范了编校工作的业务流程,提升了对审稿工作的质量要求。

三、规范审稿流程是提高编校质量的重要保障

1.严格落实“三审制”,规范审稿流程

作为全国优秀出版社,我社一贯严格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并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制定有本社的《编辑管理办法》和《图书质量管理办法》。在这两个办法中,对于初审、复审、终审、加工整理、外审等环节的任务、标准和流程有具体的规定,并且在《质量管理办法》设定了三审逐级检查、印前质检、社内专项抽检、社外专家编校质量抽检等质量控制措施。

2.细化初审要求,有效提高初审质量

为提高编辑初审质量,避免初审人员疏忽重大事项的审查,规范编辑初审工作,我社设计有格式的“初审报告表”,要求编辑发稿时在稿档中要附此表,这份格式表中详列了初审人员需要明确注明的15类问题,如“书稿内容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书稿是否符合选题列选时确定的书稿编写提纲及组稿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的详细编写要求,包括读者对象、编写内容、书稿特点和篇幅等”“书稿内容在取材、论述详略和论述深度等方面,是否从既定的读者对象出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书稿结构、层次是否合理,条理是否清晰”“书稿的插图、表格是否符合要求”“书稿的索引、参考文献等是否缺漏”“书稿是否在技术规范、名词术语、物理量符号和计量单位等方面体现了新标准、新规定”“书稿是否根据读者对象和选题意图确定取舍标准,写出鲜明特色”,等等。

3.规范审读工作重点,提升编辑审读技能

在收到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组织的第一届全国优秀审读报告评选活动通知后,我们感觉,主办方抓审读报告评选抓到了编辑业务的核心,审读报告不仅是编辑能力的外在表现,也是三审工作落实程度的标尺,我社高度重视,积极动员编辑参加。编辑撰写的审读报告初稿成稿后,总编辑安排分管总编办工作的副总编专门给编辑讲解了审读工作的业务要求和审读报告的撰写结构与要点,经过两次修改后附详细三审记录成稿上报。这份审读报告不仅全面评价了书稿的思想性、科学性,详细阐述了书稿的出版价值和文化价值,分析论述了出版的意义和理由,还就修改书稿的要求分别给作者提出了大量建设性建议(如书名问题、语言风格问题、署名问题、篇章结构问题、体例问题、图表问题、量和单位问题等),所附的三审记录更是详尽全面地记录了三审编辑在三审过程中所做的细致的加工整理工作。该稿在第一届评选中脱颖而出,获得了一等奖。此事大大激励了我社的年轻编辑,在其后的工作中,大家相互学习,对编辑加工整理工作和审读报告的撰写更加重视,有效提升了我社青年编辑的审读技能。

四、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是优化审稿质量的有效途径

1.把业务经验积淀内化为业务指南

“万丈高楼平地起”,2016年1月1日,我社将迎来60岁生日,建社60年来,我社几代出版人一贯重视编校质量,长期以来形成了许多优秀的历史传统,在审稿具体业务中积累了大量独具特色的业务经验。比如,1985年组织内部资深人员编写的《作译者须知》,经过多次改版及内容扩充与创新,目前已形成了所有编辑的案头工作指南,其中对审稿人员需掌握的各类出版物内容特点、出版物各构件技术要求、审稿工作流程和要点等各项具体业务细节进行了分类讲解,并编制有具体示例和工作模板。

2.充分发挥“传、帮、带”及业务培训的作用

我社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新编辑“导师制”,每位新编辑到社后都要选择一位副编审以上的老编辑担任导师,负责在选题策划、组稿、审稿、加工整理等方面进行一对一的培养。师徒签订一年的代培协议,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从事加工整理及初审等工作。

为了提高编辑人员各项业务水平,社人力资源部和总编办每年均要制定详细的编辑业务培训计划,针对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政治性问题、审稿实务、出版标准等专题开展业务培训,针对教材、图集、工具书、画册等不同类型的出版物的审稿细节开展专题业务研讨。同时,积极选派新编辑参加编辑学会和版协组织的编辑业务培训,新编辑入社经过导师一年培养后,都要参加社外的专业培训。

五、落实行业法规标准是提升审稿质量的关键环节

为提升出版质量,加强规范管理,我社制定了《关于执行国家出版行业相关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责任落实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下发的同时,我们为所有编辑部门配备了相应的标准及文件汇编作为案头工具书。“方案”中分别明确了与内容质量、编校质量、设计质量、印制质量、环保质量5项指标相关的58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责任落实人员和部门,要求我社全体从业人员切实担负起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责任与义务,要求第一责任环节和相关责任环节的业务人员必须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学习,并负责在业务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这些内容中与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控制直接有关的有37项。

六、完善奖惩机制是强化审稿业务的有效手段

为提升编校质量,强化审稿业务,我社在《图书质量管理办法》中制定了详细的奖惩细则。如:差错率小于等于0.25/10000的出版物,会分别奖励责任编辑、三审人员和责任校对较为丰厚的奖金;差错率大于1/10000且小于等于5/10000,以及差错率大于5/10000时,责任编辑、三审人员均要按程度不同接受不同金额的处罚,除接受本条处罚外,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处罚按照质量事故成本考核及处罚制度执行;一年内出现抽检品不合格率大于等于50%的部门,处以部门负责人较高金额的罚款。一年内抽检品差错率小于等于0.25/10000的品种数超过总抽查品种数50%且无不合格品的部门,给予部门负责人较高金额的奖励;等等。这些措施,对提升编校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审读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在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的同时,明确了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派员出席法庭制度。该制度对公诉部门的工作量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在有关部门就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作出规范之前,每个公诉人都有必要对简易程序出庭制度进行探索以期不断完善。

[论文关键词]公诉案件;
简易程序;
出庭

公诉案件简易程序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部分庭审程序加以简化或省略,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其自1996年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开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对节约诉讼资源、有效惩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因此造成了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的出庭情况基本为零,致使检察机关无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不能有效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效统一。也正是如此,学界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正当性一直质疑不断。

2012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在第210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毋庸置疑,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对保障实体公正以及程序公正,加强诉讼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增加等问题。如何平衡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是对制定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制度的一个重大挑战。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在基层检察院所占比率较大,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为例,2012年至今,简易程序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率高达57.5%,而随着新刑诉法中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这一比例将大幅度上升,而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人均办案近百件,由此不难发现简易程序中硬性要求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规定对基层公诉工作所带来的巨大影响。因此如何有效提高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效率成了基层检察院所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这就要求立法部门或者司法部门要对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如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下发业务指导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使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出席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庭前,准确把握哪些程序应该如何简化、简化到何种程度;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再出台一系列审理简易程序案件相关的规定,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联合下发具体规定,如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审前确认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便于人民检察院明确是否按简易程序审理做出庭准备等内容。也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就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自上而下地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实践。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统一执行该简易程序的执行规范,使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案件法庭支持公诉之前如何准备和出庭时如何应对,是否宣读起诉书、是否逐一宣读证据,或是简要说明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及卷宗装订需要哪些内容、可以简化哪些内容等问题,有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可循。

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了大半年的时间,关于简易程序出庭制度,目前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模本,甚至连上级院的指导文件都少之又少,可以说,各级检察院仍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自2012年10月份以来全面推行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制度,也就如何有效提高简易程序案件办案效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通过同公安、法院等部门沟通、配合,形成了一套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笔者认为在不违背简易程序出庭的法律初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制度:

一、建立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办理制度

通过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要求公安机关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集中移送,检察机关集中受理、集中起诉,法院集中开庭制度。同时建议法院对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尽量安排在同一时间段开庭,这样不仅可以发挥规模效应,提高工作效率,而且量刑更加公平、均衡,同时法院也可以相对集中安排同一承办人的案件,有效减少承办人在两院之间的奔波劳累,大大节约开庭时间,发挥简易程序快速高效的优势,减少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简化法律文书制作

主要是指简化审查报告及各种书面文书的制作。对此,笔者认为成都市检察院的模式可以被广泛的采用(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该市检察院公诉部门通过制作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模板,让案件承办人员能够通过“填空”的方式,填制事先成型的简易程序案件审结报告模板,减少重复劳动,大大减少制作各种繁琐文书的时间,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当然,这些仅限于尚未实行网上办公的检察院。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为例,目前办案采用的是全省统一的网上办公系统,要求承办人员在网上办公系统做到实时录入,并将实时录入情况作为案管中心案件评查及基层院评比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此情况下,显然无法采用“成都模式”。但仍可通过简化摘录内容,将审查报告中的摘录做到“全面而不繁杂”,以此来达到减少阅卷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

三、对简易程序实行专人办理、有选择性的专人出庭制度

在案件受理后,实行同类案件专人办理,以达到熟能生巧,大大提高办案效率。通过在公诉部门内部成立简易程序专门办理小组,做到简易程序类案专人办理,定期轮换,实现案件办理的集中化、效率化、科学化。

关于有选择性的专人出庭的问题。在目前新刑诉法修订后扩大了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然会大幅度增加,而经过简化处理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时间将会大大减少,这时如果公诉部门还是按照“谁承办,谁出庭”的原始制度的话,就有可能出现承办人在去法院路上花费的时间比各自庭审的时间还要多,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此时,专人出庭制度就可以有效化解这个矛盾。尤其是对于某些类似的、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由承办人通过委托专门人员出庭的方式来解决;
当然,这种委托仅限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还是应该坚持“谁承办、谁出庭”的原则,以期达到有的放矢,取得最好的出庭效果。因为公诉工作毕竟不同于工厂作业,公诉人员除了要有丰富的经验,办案更讲究亲历性,需要对案情有深入了解,如不加区分地实行专人出庭制度,势必影响出庭效果。而有选择性的专人出庭既保障了诉讼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案件复杂可能出现的因专人不明案情导致不能应付突发状况的情形。目前,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也即是采用这种出庭办法,即当天谁开庭的案件比较复杂,该办案人员就要亲自出席法庭,并承担当天所有的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工作,而其他人员只需将需要注意的问题简单交代就可以了,无需再在去法院的路上奔波。通过这半年多的运行,承办人普遍认为这是既稳妥又方便的办法,对此反应良好。

四、在庭审过程中简化庭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