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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公司税务筹划总结【五篇】

时间:2023-07-08 11:2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税务筹划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中日益重要。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有很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公司税务筹划总结【五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税务筹划总结【五篇】

公司税务筹划总结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税务筹划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中日益重要。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本文以辉煌公司为例,对新税法下企业在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环节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希望能为类似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借鉴。

一、进行新税法下税务筹划研究的意义?

企业税务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税务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企业就必须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5日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也于2007年12月11日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体现了许多重要变化,主要是做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2]。新税法实施后,将对企业的纳税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注意新税法的变化。因此研究新税法下企业的税务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辉煌公司税务筹划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辉煌公司始创于1996年,主营汽车零件铸造。现拥有总资产9 000万元,占地9万平方米,职工780余人。该公司财务管理的透明性和真实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反映在税务筹划方面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公司缺少专门的税务筹划部门。税务筹划需要企业上下全盘互动才能达到应有效果。但辉煌公司组织结构中缺乏相应的税务筹划部门,未统筹规划全公司的税务筹划。

(2)税务筹划缺乏战略性。目前,公司税务筹划的设计分散于各个分公司和项目部,且重点关注个案,缺乏整体逻辑考虑。

(3)公司税务筹划技术有待提高。公司对税务筹划的手段:一是通过改变开票方式、开票时间来做高存货,做低应收账款,减少坏账准备等;二是主要运用税收优惠中关于地域和技术优惠。公司对于税率差异技术、分割技术、延期纳税技术、退税技术和免抵技术等运用不灵活,远未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在操作平台的选择上,辉煌公司主要利用商品内部定价的选择、价格转让的调整,税收优惠地域和优惠条件的选择。但在操作平台的技术深化上,未能就税收临界点的设计、租赁业务的调整组合、无形资产的税务筹划等内容规划出可行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如何通过漏洞平台进行税务筹划设计方面则是完全的空白。

三、新税法下辉煌公司税务筹划对策分析

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可以划分为筹资环节、投资环节和生产经营环节。下面分别就这3个环节来对辉煌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一)筹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筹集不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财活动,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下面就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和负债,税法规定,负债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税前扣除,属于税前扣减项目;自有资金的成本具有股息性质,属于利润分配。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效果越明显,这就是负债融资的杠杆效应。尤其是在税率较高时,借入资金的利息抵税功能更明显[3]。?

【案例1】辉煌公司投资1 500万元于一新规格活塞的生产,有A,B,C三个方案。公司的资本结构(负债 ∶自有资金)如下,3个方案的负债成本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新产品每年为公司带来450万元的利润,其投资收益率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到,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税呈递减趋势,显示了负债融资的节税功能。我们可以得到一条基本定律:当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自有资本越有利,也越有利于减轻税负。但这必须在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否则虽节税效果很好,但自有资本的利润率下降,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另外,过多的负债会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企业在选择资本结构时并无定规,必须就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税收和收益后,权衡确定。

(二)投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1?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税务筹划

现代公司提升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应当以高科技作为支撑,为此,我们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科研公司作为税务筹划的突破点,可以选择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在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中,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合并纳税;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独立纳税。因此企业在设置组织形式时,要综合考虑、权衡利弊。

【案例2】辉煌公司2008年初投资1 000万元,设立一个名为“明科”(该机构性质待讨论)的分支机构,该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科技公司,但辉煌公司不属于高科技公司。由于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和研究开发费用,预计该机构前3年分别亏损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第4、5、6年分别盈利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

方案一:设立分公司。新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而且该企业属于高技术企业,因此明科6年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0+400+600-500-200-100)×15%=60(万元)。

方案二:先设立分公司后组建为子公司。假设该公司预计到分支机构在设立前3年会发生较大亏损,则可以先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费用相对设立子公司要低一些。无论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企业在设立初期所需要的投资和开发费用是大体相当的,在生产经营方面也不会有大的差异。因此可假设,该分公司前3年的状况同前。但从第四年盈利起,将这一分公司组建为子公司,组建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由于这一分支机构在科研生产等方面是连续的,因此,可以假设这一变更不会对这一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即该公司3年的盈利仍分别为200万元、400万元和600万元。通过这一税务筹划,我们可以计算该分支机构所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额。前3年,该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其亏损可以抵免总公司的应税所得,我们假设总公司的盈利远远高于分公司的亏损,那么,3年期间,分支机构为总公司节约企业所得税额为(500+200+100)×25% =200 (万元)。后3年,组建为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00+400+600)×15%=180(万元)。如果把分支机构和总公司视为一个整体的话,方案二比方案一为企业整体节约所得税额为60-(180-200)=80(万元)。虽然方案二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费用,但只要这些费用低于80万元,税务筹划就是有利的。

一般来说,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其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应该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4]。

2?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对设备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租赁的方式,租赁又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指的是经营租赁,承租方租入设备后对资产及未来应付的租金无须作账务处理,仅在租入设备登记簿上予以登记,所以因此产生的负债并没有反映在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承租方只需将租赁费反映在每期的损益表中。对于融资租赁,由于其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会给承租人带来不利的影响[5]。因此,为了使辉煌公司最大限度享受到税务筹划的收益,尽量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问题,或将租赁期设定为比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年限的75%稍短一些,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案例3】辉煌公司东西子公司某浇铸生产线价值?2 0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24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即年应纳税额为60万元(240×25%)。现进行税务筹划后,将该生产线出租给辉煌公司,每年租金收入150万元(该设备年折旧额为150万元,租金为市场价格,与独立核算原则一致)。则东西子公司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7?5万元(150×5%);而辉煌公司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减少额为150万元,适用税率25%,年减少所得税额为37.5万元。因此租赁后,辉煌公司的总体税负降低了30万元(375-75)。

(三)生产经营环节的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1)折旧方法的选择。当企业在比例税制条件下且未享受税收优惠时,企业可使用加速折旧法节税,因为它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从而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延迟了纳税时间,取得其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纳税。?

(2)折旧年限的选择。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但未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是新办企业,特别是创办初期就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则企业可延长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节税[6]。?

辉煌公司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可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按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2?职工薪酬的税务筹划

新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职工薪酬的筹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1)企业内部,即企业通过招募符合条件的员工参与生产来获得税收优惠;

(2)企业间,即两个有关联的企业通过相互委派职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

【案例4】辉煌公司对公司岗位经过细致分析,认为有16个岗位工作时不需要身体大范围移动,可以雇佣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这些人员每年工资总额为30?72万元,抵税作用金额为30?72×25%=7?68(万元)。将这些岗位换成符合国家加计扣除标准的员工后,职工薪酬总额保持不变,但是抵税作用金额上升至30?72×(1+100%)×25%=15?36(万元),相比之下,节税金额达7?68万元。

【案例5】辉煌公司设立明科子公司为母公司的生产提供科技支撑,鉴于明科公司刚刚成立,辉煌母公司决定委派相关人员进行督导以促使该公司尽快步入正常经营轨道。为此母公司派出人员10名常驻明科公司。这10名职工的薪酬由母公司发放,年薪总额19?2万元,这种情况下这些职工薪酬的抵税作用为19?2×25%=4?8(万元)。如果这10名职工的薪酬由明科子公司发放,抵税作用只有19?2×15%=2?88(万元)。二者相差1?92万元。如果辉煌母公司派出的是符合国家要求的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抵税作用更加明显。

四、结 论

辉煌公司在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环节的税务筹划方案也同样适合类似的公司,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整体权衡利弊,站在战略的高度上来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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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英?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J].会计之友,2007(9,上):54-55

[3]李曼?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2):66-67

[4]张凌燕?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探讨[J].会计之友,2008(12):53-54??

公司税务筹划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 税务筹划 社会责任

一、国有企业与社会责任

(一)国有企业性质与目标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国有企业指政府拥有的或以某种方式和途径控制的经济实体。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通常可以用做政府达成经济干预目标的手段,包括提供公共产品、控制关键产业、平衡经济结构、稳定经济运行等。我国受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国有企业被赋予特殊属性,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还是政府参与经济的手段。作为我国企业组织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制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广泛分布在竞争性、盈利性领域,它们在培育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就业岗位、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有性”和“公司性”的双重属性下,我国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同时具有非经济目标和经济目标,即一方面代表政府关注公众利益,影响社会经济活动;
另一方面努力提高经营所得,为政府获取稳定的财政收入。由国家控股或参股的国有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途径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向政府(股东)上缴红利,而非经济目标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来实现(沈志渔等,2008)。国有企业的非经济目标和经济目标总是盘根错节地交织在一起(黄速建、余菁,2006),但“国有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的实现是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服务,因此刘玲(2007)、朱林兴(2007)、沈志渔等(2008)等学者均认为国有企业应当承担比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或义务。

(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2007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保障生产安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尽管《指导意见》仅涉及中央企业,但由于中央企业在国有企业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如直接由中央企业控股的国有上市公司就接近300家,《指导意见》的对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条款中,《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及时足额纳税。将“依法纳税”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之一的观点,同样出现在许多学者的研究中。如李玉平、吴晓娟和纪元(2009)、乔明哲(2010)等认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国有企业对政府的责任,属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范畴。彭建国(2010)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纳税贡献,包括纳税意识、纳税行为、纳税数量等,不能偷税漏税。强调国有企业的纳税责任是与国有企业的性质相吻合的,“国有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属性是公益性(,2010),而税收是政府社会公益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一般认为,国有企业在纳税义务履行上要起表率带头作用,实务中许多国有企业所缴纳的税费远高于一般企业(闫敬,2007),部分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意识淡薄。

二、国有企业税务筹划与社会责任关系

(一)税务筹划的经济学解释 企业税务筹划无论在微观还是在宏观层面都有着重要的经济后果。就微观而言,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的目的而制定的科学的节税规划,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而获得的节税收益(徐信艳,2008)。企业因税务筹划减轻税负,不仅能够改变成本函数,增加税后利润,而且能够促使供求曲线右移,在需求曲线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降低均衡价格和扩大均衡产量,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由于税务筹划带来的均衡价格的下降,降低了因政府征税带来的消费者剩余损失,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从中得益。就宏观而言,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政府通过给予企业不同的税务筹划权力使宏观调控发生效力。在竞争性市场上,政府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从而产生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一方面,税收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削弱了其支付能力,从而改变其经济决策;
另一方面,纳税人用非征税活动或低征税活动代替征税或高征税活动,政府借此实现经济的宏观调控(李嘉明,2001)。例如,政府对技术成熟、市场稳定的产品征税,对新技术、市场待培育的产品免税,企业税务筹划的结果是以新产品代替老产品,推进产品结构的更新换代。如政府对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实行差异税率,税务筹划带来的地区替代效应将经济资源引向开发落后地区,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

(二)国有企业税务筹划与社会责任关系 虽然作为一种既能促进微观企业价值增长,又能实现政府宏观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税务筹划在市场经济中被广泛使用,但国有企业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筹划,在学界仍存在相大当的争议。反对税务筹划的观点主要基于国有企业的“国有性”,不少人认为国有企业的红利和税收均上缴国家,税务筹划不会影响最终结果,且国有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之一是及时足额纳税,税务筹划行为可能会与其相悖。笔者支持国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认为这与国有企业目标的实现、责任的履行不矛盾。从经济责任的角度而言,税务筹划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成本,加强了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了企业价值,进而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上缴红利的增加;
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尽管税务筹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当期税额,但有利于国有企业未来的生存发展,只要企业发展了,税源自然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会相应增加(剪继志,2009),税务筹划在涵养税源、培育税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随着公司制改革及改制上市工作的加快推进,国有股东主营业务和资产日益向所控股的上市公司集中,由国家控股和参股的上市公司占了上市公司数量上的相当大的部分。在这些公司中,国家作为控股股东(包括作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当承担起对中小股东的社会责任。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社会责任被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许多中国企业所忽略。徐尚昆、杨汝岱(2007)对来自12个省市的630位企业管理者进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开放式调查,发现管理者主要关注社会责任的九个维度,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客户导向、以人为本和公益事业等中西方共有的维度,但没有“股东权益”和“平等”这两个西方普遍认同的维度。在上市公司每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对股东的责任”大多仅限于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股利政策的合理公平性,很少提及在股东财富最大化上的举措。以税务筹划为例,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合法、合理的规范,能够提高税后利润和资本市场对企业股票的估价,由于红利多少和股价高低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关,税务筹划行为实际上体现了国有企业对中小股东履行的社会责任。

三、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比较分析

(一)国有企业适用税率分析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上市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共1657家,其中国有上市公司(含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公司)为658家。尽管国有上市公司的数量只占上市公司总数量的39.7%,但总收入和总资产分别占上市公司总量的54.9%和48.2%,国有上市公司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为了和实际税率进行比较,本文删除了净利润为负值,或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或在2008年和2009年间股票停牌不交易,或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最终获得1530个非平衡面板数据样本,其中2008年有726家,2009年有804家。根据“是否拥有国有股权”的标准,笔者将1530个样本划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两个大类,再根据“实际控制人是否政府(或政府机关)”将国有上市公司划分为国有控制和国有非控制两个类别,同时按“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曾经在政府部门任职或以人大、政协代表身份参政”的标准将非国有上市公司划分为非国有有政治联系和非国有无政治联系两个类别。样本公司的适用税率指样本公司在样本期内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有别于子公司税率),该指标数据由笔者从上市公司2008年和2009年年度报告的附注中手工收集得到。表(1)显示了不同类别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的均值差异的T检验结果。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最高法定税率是25%,适用税率与最高法定税率的差异体现了公司的税率优惠程度,适用税率越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由表(1)可见,国有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比非国有上市公司要高,且差异显著,这种差异主要来自于与非国有且无政治联系公司的均值对比。该结果反映非国有上市公司较国有上市公司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且这种税收优惠程度差异在国有上市公司和非国有无政治联系公司间最为明显。换言之,国有企业可能因其“国有性”,在争取税率优惠上的积极性低于其它非国有企业。此外,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非控股公司的适用税率无明显差异,说明政府拥有控制权并没有给国有企业带来更多的税率优惠。

(二)国有企业实际税率比较分析 实际税率不同于适用税率,它不仅考虑了税率优惠,还包括税前扣除项目(税基)和税额的优惠,综合反映了企业真正的所得税税负(吴文锋等,2009)。由于不同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不同,实际税率偏离适用税率的程度也不同,从实际税率偏离适用税率的大小,可以判断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根据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本文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税率:ETR=(TE-DTE)/(PTI+DV-PBD-FTIP-FV

P)……(1)。其中:ETR表示实际税率,TE表示所得税费用,DTE表示递延所得税费用,PTI为税前利润总额,DV为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PBD为可抵扣的坏账准备,FTIP为可免(扣)税的投资收益项目,FVP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由表(2)可见,实际税率最高的是国有控股公司,为21.04%;
实际税率最低的是非国有且无政治联系的上市公司,为18.62%。从整体上看,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为20.84%,显著高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18.89%,而且在五个组别中,国有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无政治联系公司的实际税率的差异最大,但国有控制和非控制公司的实际税率差异不显著。表(3)显示了同一类别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均值比较结果。在所有类别中,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都比适用税率高,这是因为样本公司的适用税率一般指母公司的主营业务税率,而实际税率指上市公司整体(含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实际所得税负担。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区政府给予母公司主营业务税率上的优惠,但母公司其它业务税率可能高于主营业务税率,子公司税率也可能高于母公司税率,从实际税率高于适用税率的程度和显著性,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通过业务和组织整合进行税务筹划的能力。在六个类别中,只有国有上市公司和国有控制公司的实际税率显著高于适用税率,说明国有公司和国有控制公司可能忽略了使用经营策略来进行合理节税。综合而言,表(2)和表(3)的结果反映了国有上市公司的税务筹划水平普遍较非国有上市公司低,特别较非国有无政治联系的公司低,但政府控股与否不影响国有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

四、结论

国有企业的“国有性”决定了它的“经济目标的实现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服务”,在纳税义务履行上起表率作用成为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从本文的上市公司适用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性分析结果来看,国有企业争取税收优惠的积极性明显较非国有企业低,其税务筹划水平也较非国有企业低,且这种差异在国有控制公司和非国有无政治联系的公司间最为显著。可见,尽管从理论上而言,纳税筹划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上有着积极的经济后果,但国有企业在重大改革和经营决策上往往不考虑税收的影响(支文,2003),普遍较少地使用税务筹划手段来进行节税。然而,国有企业的税务筹划与其目标的实现、责任的履行不矛盾。从经济责任的角度而言,税务筹划不但在涵养税源、培育税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能够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和留存收益,有利于在竞争市场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上缴红利的增加;
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而言,税务筹划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而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对股票的估价,由于公司股票价值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关,税务筹划行为实际也反映了国有企业对中小股东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本文建议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经营观念,积极对筹资、投资、营运、分配等活动进行合理、合规的事前筹划和安排,能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强化资本市场的筹资能力,这对转制中的我国国有企业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资助项目“社会责任,资本权衡和企业价值”(项目编号:GD10YGL08)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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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务筹划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 投资 筹资 税收筹划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及意义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着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3: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元生产一种高新技术的产品,制定了下面三个筹资方案。三个方案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下,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都为25%,债务成本利润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知,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所得税从62.5万元减为55万元,再减为45万元,呈递减势,显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功能,同时,当投资利润大于负债成本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以方案二为例,全部资金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25%,债务资本占总资本的30%即300万元,债务资本所创造的利润为75万元,扣除利息30万元,加上利息费用抵扣利润可节约所得税7.5万元(30×25%)剩余利润为52.5万元,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其税后投资收益率达到23.57%;同理,方案三计算的税后投资收益率为45%,两者都大于无债务资本的方案一的税后投资收益率18.75%。

    由此可见,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债务资本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到期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财务风险,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从税收上考虑,而且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三)特殊筹资方式——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已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同时,其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例支,起到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案例4:某集团公司2007年4月对集团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发现a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比上年增长50%;而集团内部的b企业却遇到困境,2007年预计利润总额亏损5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a、b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33%。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如下税收筹划:2007年5月,将a企业生产产品与b企业相似的生产线租赁给b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假设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400万元(则b企业07年预计利润=-500+400-50=-150万元),那么,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营业税额=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收入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33%=16.5万元,原该条生产线生产产品的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筹划后b企业仍亏损,不用缴),通过税收筹划后,集团公司获得的筹划收益=165-2.5—0.25-16.5=145.75万元,租赁筹划后,该集团公司的总体筹划收益为145.75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很明显,但由于a、b企业的产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赁后经营变化的波动不大,对外影响也不明显。

    四、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所有税收筹划的项目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政府政策导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分析有关税务及税务以外的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达到税收筹划的效益要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具有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以至得不偿失。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税法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判断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该方案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是符合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中秀,汪昊.纳税筹划宝典.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584.

    [2]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386.

    [3]刘东明.企业纳税筹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83.

公司税务筹划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税收筹划;
营业税;
营改增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建立在对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安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合法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与目的性三种特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本身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如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降低税负不属于税收筹划。事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正式纳税申报前所开展的节税行为,通过企业账目调整而进行节税明显是违规且不符合税收筹划定义的行为。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动因。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总体建议

(一)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

税收筹划应当是站在企业全局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仅仅站在财务部门的角度考虑。根据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可以得知,税收筹划应当站在企业全部的业务流程进行考虑。因此,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公司与子分公司的设置、合同的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使用、人员设置等角度来采取综合性的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二)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规则的行为。故缺乏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的理解无法帮助企业有效的规划税收筹划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购置税。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施工企业税负的主要来源。施工企业适用税种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施工企业的“营改增”问题。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施工企业虽然目前尚未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内。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动,“营改增”将成为施工企业税收缴纳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营改增”虽然可以从抵扣减税的角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购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大型设备难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存在,故在“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有可能造成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状况,施工企业仍需要通过系统完善的税收筹划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有效实现税收筹划的保证。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一方面导致企业票据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的混乱;
另一方面,由于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税收规则体系,缺乏对税种税率、缺乏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会计核算调整的了解,导致无法有效利用税收规则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建议

(一)在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中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可以体现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中缴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如当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采用设置子公司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够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异地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的形式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

合同的签订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内容。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对相关合同内容及条款的设置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当按照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施工企业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则应当按照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的税率要明显低于不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过相关合同签订适用税率的区别,帮助企业合理适用税率,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此外,总包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譬如分包方将分包部分开具发票时可以带出总包方给建设方的营业税发票,“一税双票”避免同一劳务重复纳税。这就要求总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分包款项的会计核算,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设备使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等相关工料费应当计入营业额。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原材料采购应当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与长期合伙伙伴进行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原材料价值,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折旧政策,增加折旧摊销费用,这样增加企业成本,进行降低企业收入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在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相关事宜的岗位适当安置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进行就业,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时,在劳务公共方面,通过与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方面相关工程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另一方面,避免了劳务用工本身所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与纳税风险,起到了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结语

税收筹划可以在低纳税风险的环境下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必须完善。在此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规划、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设备使用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市场营销,2014.7.

[2]王俊兰.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浅谈[J].科学之友,2010,10.

公司税务筹划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
总公司;
纳税筹划;
差异;
风险管理

新的发展环境下,伴随着税制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变得越发精细化,企业需要借助有效的纳税筹划,提高内部管理水平,降低自身税收负担,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对于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税法在相关政策上有着不同要求,例如,集团公司和总公司在纳税筹划方面就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需要有关人员做好分析和研究。

一、集团公司与总公司概述

集团公司通常会建立多个子公司,每个子公司都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也需要独立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子公司在需要设置独属于自身的组织机构以及管理制度体系,自主承担经营范围内的债务,财产相对独立。总公司设置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必须由总公司承担。相比较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总公司名下的分公司设立流程简单,只需要进行登记,办理营业手续即可,并不需要如同普通公司成立时一样进行层层审批,也不用设置复杂繁琐的决策机构,成本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不过与子公司不同,分公司通常无法享受所处区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集团公司与总公司的纳税筹划差异

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同的法律地位会对集团公司和总公司的税负产生直接影响,集团公司设置的子公司本身属于独立个体,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债务,除了与母公司的归属关系,基本可以看作是一个完整独立的公司,因此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自身的税收特点出发,实施纳税申报工作;
分公司则不同,其本身与总公司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也适用统一的税收政策。集团公司与总公司在纳税筹划方面有着各自的优势,这里分别对其进行分析。

(一)集团公司纳税筹划优势一是所得税筹划的优势。第一,子公司在税收法律方面具备独立性,不同子公司适用不同的税率政策,当其税率低于母公司时,子公司可以享受自身所在区域的优惠政策,降低自身的纳税税率,减轻税负;第二,集团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属于独立企业法人,纳税义务分离,可以借助转移定价、转移管理费用以及转移利息支付等方式来降低税负;第三,集团公司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各不相同,公司盈亏状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且不能进行合并纳税。针对这样的状况,集团公司在推动子公司之间盈亏抵补的过程中,应该在集团内部做好引导工作,鼓励盈利的子公司对亏损的子公司进行并购,这样一方面能够增加公司的资产规模,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能够通过利润来抵减亏损,降低所得税应纳税额。二是消费税筹划的优势。集团公司模式下,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可以通过调整内部交易价格来降低公司整体需要缴纳的消费税。实际操作中,可以将产品销售服务单独出来,建立相应的销售子公司,这样当母公司将产品转移给子公司时,可以提前缴纳消费税,子公司如果将转移产品放入市场进行销售,不再需要缴纳消费税。集团内部的产品转移价格必然低于市场价,消费税税基小,需要缴纳的税额少,总公司与分公司之前的产品转移不用缴纳消费税,但是当分公司将产品对外销售时,需要以产品市场售价作为消费税税基,需要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更大。

(二)总公司纳税筹划优势一是所得税筹划优势。总公司模式下,企业可对纳税进行合并申报,可以实现盈亏互抵,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额,以新成立的公司为例,若经过市场调研和预测评估,设置新的公司可能出现亏损,则应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因为对于总公司模式下的分公司而言,即便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状况出现亏损,也可以借此冲减总公司的所得税,对比子公司,分公司在亏损抵补方面更具优势。二是增值税筹划优势。总公司组织形式下,增值税筹划的优势比较明显,当总分公司处于同一地区时,可以对分公司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总分公司内部的产品采购转移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得纳税筹划工作变得更加方便,更具优势。

三、集团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筹划风险管理

集团公司和总公司两种模式在纳税筹划方面可以说各有利弊,从企业的角度,应该将两种模式的税收优势进行综合考量,将公司建设成本、建设手续、利润分配、管理需要及行业状况等全部考虑在内。集团公司和总公司模式不存在优劣之分,当企业面对的外部环境不同时,适用的组织形式也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对组织形式进行选择时,应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强化风险意识以政策风险的防范为例,纳税人在开展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风险管理意识,良好的风险意识能够使得纳税人充分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内容,同时也能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分析,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强化沟通交流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呈现出了新的特点,要求纳税人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知识,确保自身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基础上开展,避免涉税风险。同时,纳税人应该加强与所在区域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把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提升纳税筹划工作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以此来实现对于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有效规避。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纳税人能够树立起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及时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来对纳税筹划工作进行调整,降低政策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关注税务税务机构专业素质高,能够帮助企业集团公司和总公司更好的控制纳税筹划风险,为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税务信息,使得企业最大限度的获取节税收益。通过税务,公司能够将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通过风险规避、风险防控和风险转移等手段,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