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人均水资源十分缺乏的国家,尤其是华北、西北的水资源危机十分严重,已成为我国人与水、地与水矛盾的焦点。北方地区当地水资源的节约利用,虽可解决部分水源问题,但终究不能满足21世纪上半叶北方社会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水权交易市场【五篇】,供大家参考。
水权交易市场范文第1篇
关键词:南水北调 水权 交易市场
前 言
我国是一个人均水资源十分缺乏的国家,尤其是华北、西北的水资源危机十分严重,已成为我国人与水、地与水矛盾的焦点。北方地区当地水资源的节约利用,虽可解决部分水源问题,但终究不能满足21世纪上半叶北方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解决北方天然缺水的百年大计是南水北调。随着南水北调工程的加紧实施,接下来摆在人们面前的将是如何使北调的南水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水资源如何得到最优配置并产生巨大的综合效益已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2000年11月24日,浙江东阳和义乌之间就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有偿转让进行了民间自发的水权交易,而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将根据每个城市的需水量按比例确定相应的股权进行投资,这说明我国在加强水资源经济管理上加大了力度,向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鉴于目前我国的水权交易正处于探索阶段,本文提出建立一种以合约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市场模式,并加以分析,以期能够为我国南水北调中的水资源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1. 水权交易是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与水资源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水的产权,通常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与水有关的其它权益。依照法律规定,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客观上存在着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加之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唯一而水资源使用权主体多元化造了水资源管理责、权、利界定的复杂性,使得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着“多龙管水”和“多龙治水”现象,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
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各用水单位之间水资源的使用权模糊,水事纠纷不断;
由于水资源管理的责、权、利界定不清,造成“公地悲剧”,水资源过度开发和企业超标排污,水资源短缺和水资源浪费并存,使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利益大大受损,所有权虚置,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形成经济发展中的“水资源空心化”现象[1]。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具有根本的影响,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而水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与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有利于人们考虑长远利益,使用和节省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因为水资源产权界定明确,产权所有者和经转让后的财产持有者权益都得到保护,有利于使经济行为长期化。其二,有利于促进水资源收益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激励水资源有效利用和防治水污染恶化,杜绝“搭便车”现象。其三,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灾防治过程中,明晰的水资源产权制度有利于调解纠纷,化解利害冲突[2]。此外,市场经济的实践也已经证明,生产要素产权没有流动性,其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就极难形成,资源也难充分合理利用。我国已实施了不少的调水工程,如引滦入津、引黄入津、引黄济青等,它们在发挥较好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不合理的、高度集中的、过度的经济发展没有得到调控,加之气候的年际和年内变化,使水的供求变化没有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产权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宏观调控、统筹规划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水资源产权的流转范围。水权交易的出现既是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加剧,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3]。它是水权供求双方在水市场上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买卖活动。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也应进入水市场来运作。水权交易的结果,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流向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用户。落后和欠发达的地区或部门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或部门可以通过在水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4]。
2. 南水北调中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华北地区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先期实施的中东线南水北调工程主要是解决华北地区的水资源不足问题,但华北地区缺水问题的最终解决,应立足于全面节水,控制需水量的盲目增长,还应立足于经济结构调整,使调水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力相适应。由于水量的调入区多为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承受能力强,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服务(如气象信息、水文情势及水质监测等计算机网络通讯)畅通,因此,结合国情和水情,在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中,国家宜在此范围内建立以水资源所有权管理为中心,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效的统一管理机构[5],即成立水权交易市场,实现跨流域、跨省市的水资源管理。
2.1 水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结构
在构建水权交易市场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一方面,改革供水结构,打破行业垄断,在国家对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其经营权可分离出来,实行有偿转让,如以国家参股经营,或以招标的方式承包给竞标者营运,民间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股份制的水务集团(公司),实行有偿服务,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这种产权清晰,责、权、利明确的供水结构,既解决了供水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脱节问题,又能有效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变过去城市供水系统由政府包揽、国家财政投资无力的局面,实现供水系统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供水系统运行的市场化。
另一方面,用水结构也应出相应的调整。尽管华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但由于调水成本高,北调之水基本上没有发展粮食生产的可能(粮食生产用水矛盾的缓解可通过节水技术的提高,种植结构的调整以及在国际市场上以粮食进口的方式加以解决)[6]。事实上,中东线南水北调,其调水量也正是根据城市用水情况确定的,基本上满足缺水城市的城乡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比较效益高的设施农业用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用水。这些城市用水具有地域集中、用水强度高、90%以上的高保证率等特殊要求,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加,城市用水的供求矛盾会更加严重,这也正是南水北调中水资源配置的焦点所在。对此,应视城市用水的不同用途,以不同的渠道进行水量调配。对于城市生活用水,国家应统筹规划,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依据“收益者负担”的原则,按水资源的获取成本与运营成本之和后征收水费,超额加价,同时还要随着水资源的年内、年际变化调整水价。对于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特点,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而对于受益于南水北调工程的不同城市、不同规模的工业企业及设施农业来讲,它们的用水将进入水权交易市场,按市场化的规律运营。由于这种供水是跨地区的,各地在产业结构、市场、气象水文等方面都有差别,对水的短期、长期需求都是可变的,从而水的分配结构也应适时调整,以实现水供求的基本平衡。对于那些从社会的角度看,用水得不偿失的部门或企业,应通过水权交易的价格机制使其停止用水或向水资源丰沛的地区转移,尽可能地减少水资源的浪费。现代经济是货币经济,通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水权交易,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优化用水量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份额,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可以促进用水向科学、良性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7]。
2.2 水权交易合约的设定
水权交易市场是国家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组成成分,应具有其固定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通过买卖水权交易合约来完成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合约包括年度内的短期水权交易合约和年际间的长期水权交易合约两种形式。它是指在水权交易市场内达成的标准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内交收一定数量及质量的水资源商品的合约。水权交易合约的内容一般包括:交易单位、成交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日内价格波动限度、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合约到期日、交割地点等。其中,成交价格也叫敲定价格,它是水权供需双方在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讨价还价的激烈竞争形成的。这种合约是一个标准化的合约,除了水权交易的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定的以外,水资源商品的水量、水质、成交方式、结算方式、对冲及交货期等都在水权交易合约中有严格规定,而且一切都要以服从法律、法规为前提。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根据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作出经营决策,其所接收到的价格信号的真实、准确程度直接影响经营决策的正确性,进而影响经营成效。而在水权交易市场中引入合约进行竞价,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是水权交易合约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合约在水权交易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此外,在进行合约化的水权交易时,要预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交易双方不能如期履约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清算部门对受损方给予保障和补偿,这样可以实现对水权交易市场的风险管理,确保水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8]。
2.3 合约在水权交易市场中的作用
2.3.1 水权交易合约化利于形成供求平衡机制
水权交易合约化的操作方式具有先期性,它既为后来的水资源配置奠定了基础,也有利于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而且买卖双方都是按照合约对未来交割的水资源数量、质量规定进行交易,不容易存在供求双方的缺口,有利于形成供求平衡机制。此外,由于水权交易市场中的买卖行为都是公开的,供求总量也是公开的,随着多买方、多卖方介入的不断深化,在水权交易市场上形成了供求之间、供给者之间、需求者之间的多重竞争,由于它们的存在,将会加速供求平衡的形成。
2.3.2 水权交易合约化利于稳定价格
由于水资源具有年内变化、年际变化的周期性与随机性并存的特点,因而水权交易合约无论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交易双方在敲定未来价格时,都要认真考虑未来供求变化,如未来一定时期可供应水资源量的增减幅度、消费需求的变化趋势、节水技术水平的变动、污水处理的规模大小、经济增长的势头等等。因此水权交易价格真正反映了买卖双方的意见,能更真实的反映未来市场的状况,使买卖双方在一个水资源再生产周期之前就大体了解未来的供求及收益状况,供水企业也可以决定其供应量,保证未来供求的大体平衡,不致于产生大的波动,使得价格水平也随之趋于稳定。从这一意义上说,水权交易合约化对于未来时期的价格变动有一个自发调节的作用,尤其对于由周期性供求变动引起的价格波动更有明显的抑制作用,这样可使供水企业和需水的用户基于市场和自身经营状况进行有效的分析和预测,避免为追求短期利益产生短期行为。
3. 南水北调中国家对水权交易市场的管理
当前,市场空缺、政府越位的现状为水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必然性,这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考虑到水资源商品比较特殊,且按“准市场化”运营等特点,水权交易市场应以合约化为宜。但目前我国水市场发育不完善,相关市场不配套,市场内部结构与市场间结构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对水资源的管理一味地强调市场的主导作用是与水资源产业的基础地位相悖的。因此,南水北调中国家对水权交易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在宏观上,通过国家对水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协调,既可以使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相一致,进行水资源的统一规划、调配,各地区不得干涉,也有利于对整个水量调配区的水利工程和环境治理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又克服了国家计划的强制性与僵化性;
另一方面,在微观上,通过水权交易市场的具体运作,调整各水资源产权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公平竞争和发挥价格机制作用,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又克服了各水资源产权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有悖于公平原则及无法约束人们对公共资源利用的不合理行为。具体来讲,在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中,实行所谓的“官督商办”。官督,是因为公用事业关系国计民生,不可任由商家妄提价格,一味追求利润;
商办,则是注重效率与竞争。而政府职能应转变到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监督事业、企业单位的运行上来,对水事活动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针对水权交易市场,国家可行使其管理协调的功能。
首先,国家对水权交易市场行使管理权职责,可对其职能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调查其是否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发生越权行为和违法行为。一旦发生这些行为,则对其机构进行管制和惩罚。
其次,水权交易涉及到水政治、水安全、水科学、水环境、水经济等多个方面,不单单是水资源的调剂问题,同时还是权利和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因此,必须贯彻执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与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国家应在水问题上高度协调,完善组织、法规、经济各方面的配套措施,扮演最后的仲裁者。国家可以通过制定、颁布和实施各类水权交易法案、法律和条例,规范水权交易市场行为,调节水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例如,国家可以制定水权交易组织大纲、章程和条例,防止水权交易市场发生混乱而破坏水权交易;
国家还可以颁布法令,要求水权交易市场设立条例,制定进入水权交易市场的规则,以调整市场结构;
国家还可以制定交易规则,以规范和制约水权交易市场职能部门所制定的具体规则,抵制和取缔市场上的不法行为。
此外,国家还可以对水权交易价格进行一些必要的调节。如实行“价格上限制”,在国家限定的空间内,企业可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具体的价格水平,无论是短期合约还是长期合约,都可以以最高限价形式在年度内和年度间进行调节。针对我国旱涝灾害多发、市场机制不健全、水市场容易波动等特点,国家应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调节基金,并以指定人的形式积极参与水权交易,在市场里低买高卖,以市场运作的方式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起到市场“微调”的作用。受水资源年际、年内变化的影响,当水价达到价格下限,继续降低会造成水资源浪费时,水权交易市场调节基金即可入市购买,引导水价回升,并可收到部分赢利,以补偿其在灾年时低价抛售所带来的资金亏损,最终起到平衡水价的作用,避免了市场交易的的盲目性导致的水价过低等水资源浪费现象以及水价过高给人们带来的心理恐慌。这项水权交易市场调节基金的来源,一部分靠政府的财政支持,还有一部分通过社会募集的方式筹措。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对水权交易市场实际运行的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使宏观调控更加科学、有效。
[1] Qi Jiayin, Li Huaizu.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of China’s water resources and their countermeasures.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0,4:63~66 (In Chinese) [齐佳音,李怀祖.中国水资源管理问题及对策.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0,4: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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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市场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权交易;水权分配市场;水权交易市场;水权交易合约
我国是一个贫水国家,水资源危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水资源如何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得到最优配置并产生出巨大的综合效益,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2000年11月24日,浙江东阳和义乌之间进行了水权交易,南水北调工程也即将进入水市场进行水权交易,这些都表明我国在水资源经济管理上加大了力度,并向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然而,目前我国的水权交易正处于探索阶段,为此,本文从发展水权市场的必然性及其重大意义、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以及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这四个方面对我国水权交易的发展作了初步探讨。
一、发展水权市场的必然性
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农业时代,由于人口少,水资源的用途局限于饮用、农业灌溉,对水的需求不大。而与不大的需求相对照,由于农业时代生态环境比较好,水资源的供给相对要多。因此较小的对水的需求与较大的自然水的供给,使得花费其余稀缺资源保护水的努力是不经济的。工业时代,水资源的用途越来越多,对水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自然水的供给能力越来越弱化,水资源的绝对稀缺度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则由于存在的“囚徒困境”:一方面将导致资源的滥用,并使当前和长期的资源最优利用成为不可能。另一方面会加剧个人或群体在使用资源上的摩擦和对抗,并出现用暴力手段占有资源以及设置、维护某种排他性的产权。因此,当稀缺资源一旦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水平,产权的出现便不可避免,尽管产权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水资源越来越稀缺,加之水资源需求弹性小和不存在替代效应,这样不同利益单位的经济组织就有了界定水资源产权的冲动。
西方产权经济理论曾指出:在资源稀缺、同时又缺乏滥用资源的有效约束条件下,要创造资源的最大财富产出,就必须进行资源保护的投资,也就是建立资源的排他性所有权,在明确所有权后,受利已利益的驱动,创造资源的有效使用动力。马克思认为资源稀缺决定了资源配置的经济意义和经济学基础,这是一种机会成本的选择。康芒斯则把所有权看作是资源稀缺的制度反映,而产权的交易和转让正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和基础环节。在资源财产权得到明确而清晰界定的条件下,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作为市场层面(即外部性)的生产者或消费者就能通过交换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中国目前的水资源现状可以概括为几对矛盾:区域矛盾,即上游与下游、南方与北方之间由于地理位置差异引起的矛盾;时间矛盾,即丰水期与枯水期、用水高峰与用水低谷之间由于降水和用水的时间差异引起的矛盾;用途途径,即农业用水与城市用水、经济用水与生态用水之间由于使用水的用途差异引起的矛盾;利用矛盾,即淡水与咸水、洁净水与污染水之间由于水资源利用率的差异引起的矛盾。诸如此类的矛盾还有很多,各对矛盾之间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构织成一张纷繁复杂的矛盾网,而每对矛盾在某个层面上都表现为一种水资源的稀缺。因此,要理顺并解开这张矛盾网,改善我国目前的水资源管理现状的一个有效解决办法就是明确水资源财产权,通过水权交易市场重新配置现有的供给,以期达到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是历史发展做出的选择。
二、发展水权市场的重大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的水资源分配体制是一种指令配置模式的延续,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配置水资源。在这种模式下,水价不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浪费严重,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在水资源日益稀缺、市场转型的新形势下,旧的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协调地方利益矛盾,必须进行改革。发展水权交易市场,通过水权转让可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资源总是由利用效率低向利用效率高、收益低向收益高的方向调整,以实现局部和全社会最大利益。在大部分可开发的水资源已被分配占用的情况下,人们关注通过销售和转让来重新配置那些已经被分配的资源,多数水权转让是从较低收益的经济活动向较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转让,如从农业用水向城镇供水和工业用水转让。通过市场交换,双方的利益同时增加,水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在科学配置的前提下,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优化,这是市场效率的体现。
通过水权交易,全社会节水意识增强。通过水权的划定,上下游用水成本相应增加,上游多用水就意味着丧失潜在收益,即用水要付出机会成本,而下游多用水要付出直接成本,这就为上下游都创造了节水激励,全社会的节水意识都会大大增强。
此外,由于市场具有动态性,能够反映总水量的变化和用水需求的变化,部分消除了指令分配各地区水量的不合理性。通过发展水权市场还可以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过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加可利用的资源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市场方式实现水权在不同行业部门间的转让。
三、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
水权分配市场主要由水权批售市场构成,所进行的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国家或水资源管理部门)和用水户之间的初次水权交易,通过分配,水资源的使用权由政府向市场主体转移。对于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主要侧重于水权分配制度的确定、水权分配方式的选择以及水权登记制度的设立等一些行政、政策性管理。
(一)水权的分配制度
水权的初始分配制度规定(简称水权分配制度)一般有三种:一是“自由取用”水权制,即把水资源看作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纯自然物而自由取用的水权分配方式;二是按照“先来先用”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制度,简称“优先专用水权制度”,又称“等候式”水权制度;三是竞争性水权制度,是指在水资源短缺的前提下,对现有的水资源进行竞争性分配。其分配制度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即行政性分配和市场分配。行政性分配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模式对现有的水资源进行指令性分配的过程。市场分配即是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进行水权初始分配的过程,实践中主要采用拍卖模式。不同的水资源禀赋决定不同的水资源分配体制。在我国,由于地域面积广大,各地水资源的短缺程度不同,因而水权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在我国南方一些地区,由于水资源充裕,其分配体制多采用前两种方式。而在北方地区,由于水资源的短缺,多采用竞争性水权分配制度。如在黄河流域,由于水资源的极度缺乏,自1987年开始执行“分水方案”,即在扣除输沙等生态用水210亿立方米的前提下,将剩余的370亿立方米黄河水按一定比例分配到了沿黄各省、自治区(胡鞍钢,王亚华,2000)。一般而言,水权市场的建立只有在水资源短缺地区才有意义,因此,我们讨论的水权分配市场中的分配制度
主要是指竞争性水权制度。
(二) 水权的分配模式
不同的分配模式将产生不同的效益与成本,对经济影响的程度亦将有所差异。在竞争性水权制度下,水资源的条件不同,水权分配的模式可能不同;在同一水资源条件下,对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水权分配的模式也不同。实践中,主要有如下水权分配模式:1、人口分配模式。在进行水权初始分配时,将可分配水量按人口分解到各用水户,使人人享受同等的用水权。这种模式体现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但忽略了不同行业从业人员对水资源的需求差异。2、面积分配模式。按照水源地周围地区面积进行分配,用水业户所辖的区域面积越大,所分配的水资源越多。3、产值分配模式。即按照GDP产值指标分配水权,产值越高,所分配的水权量越大。因此产值分配原则是一种效率遵循原则。4、混合分配模式。即依据人口、地域面积和GDP产值进行加权平均的一种折衷的分配模式。5、现状分配模式。现状分配模式是在承认用水户用水现状的基础上,以现有的用水量(上一年或近几年的加权平均值)为标准,依据“溯往原则”进行水权分配。6、市场分配模式。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对水权进行分配。一般而言,这部分水权的拍卖价格高于上述分配的水权价格,参与竞买者一般是水资源边际产出较高的行业,由于有较高的效益预期,往往会对这部分水资源产权支付较高的价格。
(三) 水权的登记制度
水权登记制度的作用是对用水进行统筹安排和管理,以规范用水,保护水权人的利益。其管理内容是:规定需要进行水权登记的取水范围,授权地方政府,制订各地具体的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取水量和取水顺序。在进行水权登记时,水权人应当提交水权登记申请书和水权登记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在该水权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还要提供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水权登记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提出水权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即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3、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4、申请理由;5、水源及取水地点;6、取水方式;7、节水措施;8、退水地点和退水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等。对于水源流经两县(市)以上或水权影响到两县(市)以上者,其水权登记应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水源流经两省(市)以上或水权利害关系影响到两省(市)以上者,其水权登记应由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对于由中央政府主办的水利事业,应由中央政府主管机关负责办理水权登记。对于登记的水权,因水源水量不足而发生争执时,用水目的顺序在先者有优先权;顺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权者有优先权;顺序相同而同时取得水权者,可按水权登记额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轮流使用。
四、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成熟的水权交易市场,但个别地方水权交易活动已经出现。因此,亟待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权交易市场。据此本文特提出建立一种合约化的水权交易市场。
(一)水权交易市场的布设
由于我国各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匀、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建立适宜全国范围的水权交易市场是比较困难的;加之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要从流域和大区域做起。所以,目前国家设立水权交易市场应以大河流域为单元,首先在水资源比较紧缺并且经济比较发达的北方大中城市建立试点,然后针对各地区实际情况加以推广。在流域范围内建立以水资源所有权管理为中心,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效的统一管理,这是当前国际水资源政策的核心。在大区域上进行的水资源统一规划、调配,各地方不得干涉,从而打破地方行政区划的界限,可以对整个流域的水利工程和环境治理进行统筹安排。
(二)水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结构
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水权交易市场。一方面,供水部门的结构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行业垄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此,在国家对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其经营权可分离出来,实行有偿转让。这样,既解决了建设与管理脱节的问题,又能有效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变过去城市供水系统由政府包揽、国家财政投资无力的局面,实现供水系统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供水系统运行的市场化。另一方面,用水结构也要发生变化。近年来,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国家一再强调要开源节流。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涉及到用水观念、经济、技术、法规和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涉及社会用水结构的重新配置。现代经济是货币经济,通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水权交易,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优化用水量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份额,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用水向科学、良性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三)水权交易合约的设定
水权交易市场是国家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组成成分,应具有其固定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通过买卖水权交易合约来完成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合约是指在水权交易市场内达成的标准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内交收一定数量及质量的水资源商品的合约。它包括年度内的短期水权交易合约和年际间的长期水权交易合约两种形式。水权交易合约的内容一般包括:交易单位、成交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日内价格波动限度、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合约到期日、交割地点等。其中,成交价格也叫敲定价格,它是水权供需双方在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讨价还价形成的。这种合约是一个标准化的合约,除了水权交易的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定的以外,水资源商品的水量、水质、成交方式、结算方式、对冲及交货期等都在水权交易合约中有严格规定,而且一切都要以服从法律、法规为前提。在进行合约化的水权交易时,要预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交易双方不能如期履约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清算部门对受损方给予保障和补偿,这样可以实现对水权交易市场的风险管理,确保水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总之,市场经济实践已经证明,生产要素产权没有流动性,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就极难形成,产业结构的调整就十分困难,资源就难以充分合理利用。因此,水资源产权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管理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水资源产权的流转范围。水权交易的出现既是水资源 供需矛盾加剧后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水权交易是水权供求双方在水市场上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买卖活动。水权交易的结果是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流向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用户。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或部门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或部门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因此,我们应加强对水权交易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为我国水权交易的广泛实施创造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董浩:“关于发展水权市场的思考”,《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1年第11期。
2、张岳:《中国水资源与可持续发展》,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
水权交易市场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东江;
水资源;
水权交易市场。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水资源短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水资源如何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得到最优配置并产生出巨大的综合效益,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东江是珠江流域的三大河流之一,荫及华南经济最发达、最具活力的地区,在全国经济、社会、政治综合实力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力。随着流域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东江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东江水资源总量有限,另一方面沿岸城市用水需求日益增长,水的供给赶不上用水需求的变化,东江流域正面临越来越严峻的供水形势。如何合理配置和利用东江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使东江有限的水资源满足流域经济的发展需要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对发展东江水权市场,利用水权交易合理配置和利用东江水资源进行了探讨,并对发展东江水权市场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提出了初步构想。
一、东江流域水资源状况。
东江发源于江西省寻乌县境内,自东北向西南流入广东省境,经龙川、河源、紫金、惠阳、博罗、东莞等县市注入狮子洋,经虎门出海。干流全长562km,其中广东省境435km 。流域总面积35,340km2 , 其中广东省境内31,840km2,占流域总面积的90%。东江流域南部与深圳和香港地区相连,东江水除供本流域用水外,还通过跨流域调水工程,供应流域外的深圳和香港地区。
东江流域内国民经济持续超常规急速增长,城市化发展和人口增长迅速。至2009 年,东江流域五市人口约占广东省总人口的5 成,地区生产总值约2.14 万亿,约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64%,在全省政治、社会、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东江流域受水人口超过4,000 万,流域人均水资源量为1,100m3,低于国际公认的每人1,750m3 的用水紧张线,按国际评价标准是严重缺水的地区。随着流域资源开发不断加强,用水需求还在不断增长,各种矛盾日渐明显,同时由于河床下切、咸潮上溯、中下游水污染等问题,东江流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供水形势。
以东莞市为例。改革开放以来,用水需求增长迅速,水资源的有限性与用水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一是供水需求增长快,耗水量大。据统计东莞市2010 年用水量达到21.07 亿m3,是1980 年全市用水量的2 倍多。然而全社会对水资源严峻形势及节水的紧迫性却认识不足,水浪费现象比较普遍。二是供水保证率低。东莞位于东江下游地区,对东江水资源依赖度达90%,境内可用水资源有限,东莞城市供水保证率仅为85%左右,相比规模城市供水安全需要95%以上的保证率相差甚远。
目前东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经接近水资源的承载极限,东江沿岸城市可以无限制从东江取水的日子不可能继续下去。2008 年8 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对东江流域实施总量控制前提下的分水方案,规定东江流域的年最大取水量为106.64 亿m3,其中分配给东莞的年取水量是20.95 亿m3。而2010 年东莞市的全年用水量已达到21.07 亿m3,而且用水总量仍呈继续增长之势,预计到2020 年东莞市每年缺水总量将达到4.32 亿m3,客观上存在非常突出的水源性缺水现状[1,2]。
一方面东江缺水,另一方面东江沿线城市节水意识淡薄,粗放式用水现象普遍。如何让有限的水资源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得到最优配置并产生出巨大的综合效益,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长期以来主要通过行政手段配置和管理水资源,其模式是国家养水、计划配水。水往往被认为是属于“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资源,需要多少就取多少。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用水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的稀缺性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2007 年广东省成立东江流域管理局,政府加大了对东江水资源的管理力度和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对东江流域实施了总量控制的分水计划,政府对水资源的宏观控制得到加强。但惜未引入水资源利益机制和市场机制,仍难解决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和上下游水权利益不平等等问题。
东江是一条跨省境的河流。位于东江源头地区的江西寻乌、安远、定南三县,水资源丰富,其中年均输入广东珠江三角洲约29.2 亿立方米。为了保护东江饮用水源,源头地区的产业布局受到很大限制,当地丰富的矿产及林木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失去了很多发展的机会。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东江中上游地区的河源市,河源水资源丰富,其中新丰江水库是东江流域最大的调蓄水库,蓄水量达139 亿m3,水库水质一直保持在国家地表水1-2 类水平,是国内罕见的优质淡水资源。为了保护东江水源,河源市在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上受到很大制约,做出很大牺牲。而另一方面,东江中下游取水城市在享用廉价水资源的同时并不需对东江上游县市的水源保护成本支付对价,从而形成了东江上下游地区在水权利益上的不平等。近年来东江上游县市要求下游经济发达地区在经济上“反哺”上游地区的呼声不断,河源市可以说是东江流域最迫切呼唤水权改革的城市。这些都反映了单纯依靠行政手段配置和管理水资源的模式正在受到挑战。在东江上下游之间建立水权交易市场正是解决上下游水权利益不平等的有效办法之一。
二、水权分配法理基础与政策依据。
水权,即水资源产权。一般来说,水权包含水资源的所有权和水资源的使用权[3]。在我国,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属于公有财产,产权由国家代表代为行使。在实际生活中,真正直接利用水资源的是大量非水资源所有权人既用水户,用水户在向国家支付一定费用后,可获得水资源的使用权。
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是实行水权转让和开放搞活水资源市场的基础性原则。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但已有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原则的规定可供参考。《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都规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2005 年1 月,水利部了《水权制度建设框架》,成为水权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按照该框架的设想,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水资源的使用权则被分配到用水户,用水户可以用分配到的水权进行交易。国务院2006 年通过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的使用权可以转让的原则,这为我国水权交易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
三、初始水权的合理分配是构建水权交易市场的基础。
流域管理机构将水资源使用权依据法定程序出让给用水户,是一种初始水权的分配行为。初始水权的合理分配是成功构建水权交易市场的关键因素。
水资源的初始分配应应遵从公平性原则和效率原则,应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地区的人口、土地、经济、结构、产水条件、用水现状、生态等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分配水资源。
水权初始分配应充分考虑流域上游地区对流域水量的贡献和对水源保护所做的牺牲,将上游各县市产水量和对下游地区的输出水量以及水源保护成本作为分配水量的重要参考指标。向流域输送水量多的县市或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大的县市的水权理应得到充分重视,在分配水量时应使流域上游县市具备除满足自用之外的富余水权,可供出售。而流域下游城市特别是流域外城市对流域产水量和流域水源保护的贡献小,在分配水量时应使分配水量小于实际用水量,从而促使下游用水城市一方面节约用水,另一方面形成向上游城市购买水权的实际需求。形成上游有供给,下游有需求的市场化基础。这样做,可以鼓励落后和欠发达的上游地区通过采用农业节水等措施调剂出更多富余水权,并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用于水源保护和促进本地经济发展;
而下游发达地区可以通过水权市场购买水权以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从而形成上游生态环境有保护,下游水量水质有保障的良性循环。
四、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完善东江流域水权制度。
1.国内外水权市场的发展状况。
国外水权制度始于上世纪70 年代末和80 年代初,目前开展水权交易的国家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智利、墨西哥、秘鲁、日本等,其中美国、澳大利亚和智利水权交易制度完善,交易量较大。以澳大利亚为例,政府自1980 年代起开始实行水权交易,水权转让的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不进行干涉。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基本的法律和法规框架,建立有效的水权制度,规定环境流量,制定用水和环境技术标准,规定严格的监测制度并向社会信息,保证水交易不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等。水权交易既有州内交易,也有州际交易,既有临时性交易,也有永久性交易。而美国在水权较易方式上有自己的特色,在西部出现了水银行交易体系,每年按来水量将水权分成诺干份,由银行按用户需求进行发放,不但简化了管理,而且便于政府调控,很值得我国借鉴。
在我国,业界对水权分配和水权交易市场已进行过多年探讨[3-5],建立水权交易市场的呼声不断。2000 年11 月24日,我国首例水权交易在浙江完成。东阳、义乌两市政府经过多轮协商签署了用水权转让协议,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 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每年4,999.9 万m3 水的使用权。这是我国水资源分配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创新和实践,证明市场机制是配制水资源的有效手段。市场化配制水权的实践同样出现在我国缺水地区甘肃省,张掖市农户在人畜用水以及每亩地的用水定额确定后,可根据每户人畜量和承包地面积分到水权,而节约下来的水就可以通过水票有价转让。实施水权制后,张掖全社会用水量大幅减少,2000~2006 年共向黑河下游输送水量52.8 亿m3,干涸达十年之久的黑河尾东居延海重新通水。这是以水权制引领节水型社会建设,解决流域水资源短缺问题的例证。
2.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市场管理模式初探。
东江流域辖寻乌、定南、安远、龙川、河源、紫金、惠阳、博罗、东莞、广州以及流域外的深圳、香港共12 个县市。除香港由于历史原因需特事特办外,流域间及流域外的城镇在政府流域管理机构完成初始水权分配后,如何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水权交易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位于东江中上游的河源市由于受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的约束,许多产业发展受到限制,用水量有限,因此将有富余的水权可供转让;
而位于东江下游的东莞等市和流域外的深圳市,由于工业的高速发展,分配到的初始水权可能无法满足今后发展的需要。这就产生了东莞、深圳等市需要在二级市场上向河源等县市购买水权的问题。
如何进行这类水权交易呢?笔者认为水权转让在交易方式上,可以借鉴美国的交易模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东江流域水银行交易体系,东江中上游县城将土地休耕而减少的水、采用农业节水技术而节省的水以及政府分配水量的余额等放入水银行,方便交易。水资源的充足储备是水银行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东江中下游经济发达地区作为需水方,可以通过水权银行快捷方便地获得上游城市出让的水权,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应致力于积极培育水市场、做好宏观调控、引导扶持、监管、信息等工作。水权的交易价格可由市场和政府两方面调控,首先水资源的转让价格要考虑到水的资源价格、节水工程的投入、土地休耕的补偿、水在东江输送的损耗等;
其次要考虑水的供求关系,供大于求时水价低、求大于供时水价高,水价视供求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为了防止出现哄抬水价和价格垄断,政府对水价的调控必不可少,政府应以何种方式何种深度介入调控,可以在实践中摸索完善。水权银行作为中间人,只收取服务费用。
五、结论。
在东江流域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可以使有限的东江水资源能够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实现高效利用,不但有利于促进沿岸城市节约用水,有利于东江的水源保护,有利于低成本解决东江下游经济发达地区对水资源的迫切需求,而且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上下游水权利益不平等的难题,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首先应从国家的法律体系上对水权及其交易规则进行界定;
其次在注重初始水权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手段和水权交易,实现东江水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效益最大化,解决东江下游经济发达地区的水资源短缺困局,使流域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阳光大道。
参考文献。
[1] 东莞市水利局。东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R].东莞:东莞市水利局,2008.
[2] 陶谨。东江水资源状况及对策[J].广东水利水电,2005,(8):53-54.
[3] 汪恕诚。水权和水市场-谈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J].中国水利,2000,(11):6-9.
水权交易市场范文第4篇
摘 要 面对日益严峻的用水局面,水资源优化利用、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水权交易制度便是因对这一问题的制度选择。水权交易制度在运行中需要通过水权初始分配明确水权人的权利义务,通过水价的确定和水市场的形成,运用市场的导向与政府调控的双向结合实现水权交易的良好运行。本文试分析水权交易的各个运行环节,以梳理水权交易制度的合理运行。
关键词 水权交易 水权 水市场 水价
一、水权的初始分配
目前我们国家水权的初始分配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导,流域管辖为基础,由管辖全流域的一级政府水行政部门来界定,跨流域、跨省的由水利部来确定,跨市(地)的,就由省政府水行政部门来确定。这种初始分配方式显然已经无法适应水权交易的要求,无法实现公平优化的分配方式。
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在我国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为了实现水权交易,国家要通过行政手段对水权进行初始分配,这亦被称为广义的水权交易――水权交易的一级市场。水资源具有公共信托财产的属性,政府有义务为了社会整体利益来管理这种财产,如果水权的初始分配无法明晰,水权人在行使其权利的初始便难以明确其权利的边界,又或这种初始权利的分配具有不确定性,那么公权力将无法避免地对可交易水权的界定产生影响,当权利边界无法明晰,那么水权市场的形成便成为一纸空谈。所以我们可以把水权初始分配理解为水权交易的起点,亦为水权交易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水权初始分配的原则应该包括以下部分:
(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这一原则不但是水权初始分配的原则,更应该是我们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的终极原则,我们确立水权制度、建立完善的水市场都是为了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联合政府的调控之力合理调配有限的水资源,使其最大化的实现优化利用达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可以说,可持续发展不但是众多制度设计的初始目的,更为环境资源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关键,虽然随着经济发展中对环境保护的逐步重视,我国的立法很多均开始探索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很多法律在制定之时就有了“绿”化的趋势,然而其他法律最多是以不损害自然资源为要义,而环境资源法中,我们强调的首要主旨便是可持续发展。
(二)尊重历史习惯原则
长期以来,人们在生产作业中已经形成了既定的用水取水习惯,而这种历史习惯理应被尊重,对水资源进行初始分配时,理应按照当地人们的生活习惯对水权进行划分,然而其中的不利用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的部分,应该予以修改或废除,在维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指导之下对历史习惯予以保留。
(三)确立水权人的优先顺序
我国现行立法中,依据《水法》第14条中对水权人的排序,生活用水权为第一位,农业、工业、航运用水权排第二位,耗水量大的工、农业用水权排第三位。按照《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10条,生活、重要工业用水权排第一位,农业、工业、其他用水权排第二位,冲沙、环境用水权出现了,但是优先位置不明确。而依据现任水利部长的说法,水权优先顺序应该“适时而变”,也就是坚持用水效益优先原则。
二、水价
(一)水价的构成
在我国,对水价的构成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分为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还有在此基础上加上服务价格。资源水价是水资源稀缺性的反映,亦是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权益体现,其具体表现就是由卖方缴纳的水资源税或费;工程价格是供水设施的运行成本、费用和产权收益,这部分属于水资源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共同权益,由水商品的卖方收取与政府之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分成;环境水价又称水资源环境保护基金,这是对水资源环境保护、治理形成投入的补偿,由卖方收取,存入政府管理下的专门基金。而服务价格是对水资源管理经营者管理经营投入成本的补偿及服务活动的回报。
笔者认为这种对水价组成的分析,不利于水权交易的市场管理,并且有相关部分可能重合而区分不明确的可能,我们设计水权交易市场,是为了运用市场规律对水权进行优化配置,而市场规律告诉我们,价格要以市场的需求而变化,从这一角度说,水价,即水权的价格,与市场上任何其他交易制度中的商品价格应该是可以类比而推知的,我们可以把水价简化为成本和利润的组成,并且这种组成是受到市场主导而生成的变量。
水价的成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自然成本
自然成本体现了水资源的稀缺性和取用水将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随着水资源短缺日益加剧,取用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断得到重视,自然成本有逐渐增长的趋势。自然成本的适度增长有利于促使人们保护和节约水。在我国,水价中的自然成本(尤其是外部性成本)还很低,在水价格确定的时候,这一部分成本应当得到科学反映。
2.人为成本
人为成本产生于取水、储水、处理水以及水权交易等过程。由于水权交易尚未大规模开展,现在的人为成本主要是取水、储水、处理水的设备、设施、人工等费用。随着水权交易的规模增大,频率增加,水权交易成本也会越来越明显。
水价的利润是水权出让人的收入,有合理利润与超额利润之分。合理利润只可能产生于竞争充分的市场,超额利润往往产生于垄断。在我国,目前水权出让人主要是水务公司,基本上是一个垄断市场。因此,水价中往往包括了超额利润。如何在保证水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水权交易的竞争性市场,使超额利润向合理利润转化,是水权交易制度设计中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
(二)计价方式
水价的计价方式主要有流量计价和累进计价两种。
1.流量计价
流量计价实际上是按照容积计价,这种计价方式简单,容易实现自动化操作,应用十分广泛。
2.累进计价
累进计价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计价方式,而是在流量计价基础上进行的修改。累进计价的特点是用水量达到一定数额之后,水价在基准水价的基础上上浮一定的幅度,即用水越多,水价越高,旨在倡导节约用水①。
综上所述,通过对水价进行简化的分解,把水价推向市场,通过市场的需求进行调节,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参照澳大利亚的做法,因为水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国家对其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对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和利用,对水价变化的合理引导,都应该是水权交易市场良好运行的前提。所以,当市场通过调节所得到的水价,应该申请政府予以批准、公示。这样,水权人在水权交易时,才能避免市场调节所导致的对水权交易的不利因素。
三、水市场的形成
水权交易市场,也被称为水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是在水权初始分配明确的前提下,水权人在水市场内,依据水权交易合同对水权进行流转,从而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这一市场是水权交易的重要部分,如果说水权的初始分配是水权交易市场的起点,那么水市场便是水权交易制度最为重要的部分,其承载了水权交易中所有因素的整合,是水权交易制度是否完善的试金石。
水权交易是通过制度合理的水价形成措施,清晰界定水权,对水资源市场进行合理调配和管理,制定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健全水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建设,使得在政府和市场的有效结合下,形成以政府宏观调控管理,市场为导向良性运转的制度。从法学上看,水权交易制度的作用在于实现水资源使用价值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通过明确界定产权间的价值交换关系来达到资源的最佳效益,而只有这种情况才是交易成本最低、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情况②。
可以说这一制度的建设依赖所有水权相关理论的明确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形成,可以说,水权交易市场的形成是水资源能否运用市场和政府的双向调节达到可持续利用的最终标准。
注释:
①徐丰果.论水权、水价与水市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8.10.16~19•南京)论文集:423.
②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99:252.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准物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3]崔建远.水权•物权法典的制定•民法理论的反思.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4]裴丽萍.可交易水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一版.
水权交易市场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
水权交易;
角色定位;
水资源;
水权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4-0121-05
水权交易就是水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行为。目前关于水权交易问题的研究分别涉及到了水权交易机制、水权交易制度及水权交易效应等方面的内容,水权交易问题的研究正向市场化、制度化的方向深入,这与我国改革的市场化取向是相一致的,因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已经证明:离开市场机制的经济不可能有效运作,然而市场机制也不是万能的,离开政府的适度调控,市场机制同样不能使经济有效运作,因此,政府在水权交易中的地位和角色问题同样值得研究,而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却相对比较薄弱,鉴于此,文章拟对政府在水权交易中的角色定位问题加以研究。
一、政府介入水权交易的必要性
(一)水权客体的特殊性使得政府介入水权交易成为必要。
尽管目前理论界对水权概念的界定尚不统一,但各种定义中有关水权指向的客体基本上是一致的——水权的客体即水资源①。水资源既是一种生产资源,也是一种生活资源,同时还是一种生态资源。基于这样一种视角,水资源可有以下三个基本分类:生活用水资源——为满足人类生存和基本生活所必须的水资源;
生态用水资源——为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水环境的良性发展所必须的水资源;
生产用水资源——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进行生产活动所必须的水资源。其中,生活用水资源和生态用水资源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生产用水资源则具有竞争性、排他性、收益性等私人物品特征。市场机制追求的是效率和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生活用水资源、生态用水资源完全由市场配置,必将损害其使用的公平性、公益性,因此,必须对于水权交易进行适当的前提性限制——水权交易必须以满足人类基本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的需求为前提,而这种为实现水权交易的公平性和公益性而实施的限制性调控,只有通过政府才能有效地进行。另外,水资源还具有区域分布的不均衡性,例如,由于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复杂多变,我国水资源的区域分布表现出南方多、北方少,山区多、平原少的特点:北方地区水资源总量占全国的19%,南方地区占81%;
山丘区占90%,平原区占10%,各地水资源条件差别很大[1],这种空间分布上的不均衡性使得水资源富余方客观上拥有更大的水资源支配权,水资源自然禀赋上的优势会使水资源富余一方在水权的市场化交易中获得更多的地方利益,这是水权交易中的级差收益,只有通过政府对这种级差收益进行合理的调节才能实现水权交易的公平性。可见,水权交易市场并非纯市场而是“准市场”,这使得政府在水权交易中的适当介入成为必要。
(二)水权自身的特殊性使得政府介入水权交易成为必要
水权具有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水权交易制度的均衡点就是其公权与私权属性之间的最优契合点。水权的私权性决定了水权交易的必要性,水权的公权性则是政府国家充当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和有效介入水权交易的客观依据。例如,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下同)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水法》第44条规定:“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水法》第46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所有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是政府介入水权交易的依据,也使得政府在水权交易中的适当介入成为必要。
(三)水权交易的外部性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使得政府介入成为必要
外部性也称外部效应,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有益或有害影响,而这种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体现出来,外部性有两种: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水权交易不仅会产生正外部性,而且也导致负外部性,水权交易中的负外部性是指交易主体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或其它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以及对其它利益主体或共同权益造成的损害,水权交易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水资源在不同用户之间转移带来的负外部性。水资源经过使用后往往以污水的形式排出使用区,从物质形态上看,水权交易是水资源在不同用水户之间的转移,这种转移必将会引起污水水质和排污方式的改变,从而导致负外部性的产生。例如,水权交易有助于节约农业用水资源并且能够刺激水资源从低效益的农业向高效益的工业转移,但在这种转移过程中,农药、化肥经过灌溉冲刷进入地表水和渗入地表水而形成农业污染,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工业污水的排放必将导致工业污染,所有这些都将对水资源系统、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活系统造成损害。
2. 水量变化带来的负外部性。水量变化是由取水变化和排水变化引起的,例如,上游用水户购买了下游用水户的水权则会导致处于交易双方中间流域段河流的水量减少,从而带来负外部性;
又如,工业用水户购买了农业用水户的水权,排水方式也会改变,农业用水经灌溉后通过土壤的渗透汇入地下径流或地表径流,而工业用水通常由排水设施直接排入地表径流,农业排水和工业排水方式的不同会对地下水的水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2],因此,水权交易中因外部性存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使得政府的适当介入成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