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坚持市场理念,把城市作为一种资源、一种产业,认真策划,科学规划,整体运作,引领城市快速发展。(一)找准城市定位。县城依江而建,位于、yy、zz三市交界的腹心,是一座具有1400多年历史的文化古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作经验总结【五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
一、依托优势,科学规划,坚持把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的龙头
我们坚持市场理念,把城市作为一种资源、一种产业,认真策划,科学规划,整体运作,引领城市快速发展。
(一)找准城市定位。县城依江而建,位于、yy、zz三市交界的腹心,是一座具有1400多年历史的文化古城,在ss区域中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当前老城日益拥挤,不堪重负,3.8平方公里的老城区容纳近10万城市人口,急需拓展新城来升级城市功能。在新的形势下,城市建设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四川省委提出打造川南城市群和川南经济区,yy市委提出打造川滇黔结合部经济强市和百万人口的区域性中心城市,特别是随着cc快速通道、vv渝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将从根本上影响到的发展命运,使得将从yy城市的远郊变成yy百万人口大城市的东部核心,从中心城市区的“后卫”变成城市新战略浪潮中的“前锋”。作为川南腹心区域,将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基础条件,在城市建设和城市功能上承担着重要的承载平台,在yy甚至川南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城市确定为具有行政、商务、商业和居住等综合功能的“宜居、宜业、宜游”滨江生态园林城市,响亮提出要尽快融入yy百万人口大市,努力打造yy后花园。
(二)科学规划城市。我们牢固树立“规划出效益、规划是财富”的理念,并根据城市发展定位,高起点、新理念、大手笔开展城市规划、策划和设计工作。从以来共投入资金近3000多万元,邀请国内外知名设计团队高起点完成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完成西城4.76平方公里、东城0.3平方公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城城市绿地系统、电网、地下管网等规划,确定到2015年,城市面积达成12平方公里,人口12万人。西城用地沿长江平行分布,总体布局按照“一心、两片”的紧凑型带状结构布置(“一心”是指规划区中部集合商业、商贸等的公共服务中心;
“两片”是指桂溪河东西两片的居住用地形成的两块片区),将打造集生态公园、商务楼宇、高档住宅、休闲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亲水性城市核心区。在完成控规的基础上,从重庆、上海、深圳、海南、香港等全国大城市中的甲级景观设计单位采取带方案公开遴选方式,公开遴选出重庆景观设计院开展景观设计;
遴选出设计成都锦里等大型景观的四川奥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四川美术学院实施西城桂溪河商业步行古街商业形态及风貌打造规划;
聘请美国hhcp国际设计公司对桂溪河主题公园进行设计。同时,近期将公开遴选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进行城市设计。在规划设计过程上,充分考虑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整个城市经营和西城新区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三)打造城市品牌。城市品牌是良好城市形象的缩影,是一个城市综合竞争实力的标志。近年来,我们坚持以经营城市的战略眼光,积极打造城市品牌,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城市实际,我们聘请知名城市专业策划团队,编制完成《城市发展战略策划》、《新城业态策划》,确立了“仙源福地,上善水城”的城市品牌定位,并提出“仙源长街——万里长江第一街”、“仙源外滩——湿地与滨江公园”、“城市商业——yy商业的明珠”、“城市地产——理想舒居”等四张名片,着力体现千年的城市古韵和长江首善的水城风韵。根据这品牌定位,我们提出建设“宜居、宜游、宜业”城市发展目标,把宜游作为塑造城市名片的载体,吸引川南、省内、全国乃至全世界关注;
把宜业作为增强城市张力的手段,积极打造优质优良的投资环境,吸纳投资者投资,加速形成产业聚集和产业支撑,创造出更多创业空间和就业机会;
把宜居作为培育城市人文精神的支撑,承接川南及yy人口的涌入,进而塑造城市的品牌和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使城市增值,置换出更大的功能效应和环境效益。
二、抢占先机,抢抓速度,坚持把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抓手
推进城市建设,必须以项目为载体。我们把城市建设作为一个总体项目和系列子项目进行运作,以项目的理念推进整个城市建设。
(一)把握时序,梯次运作项目。在新城开发时序上,一期:核心突破——以对新城整体的环境改造为基础,以沿江休闲、核心商业区和五星级酒店为突破重点,造环境聚能量促发展;
二期:拉开骨架——重点对东西两大区域引擎的打造,通过古城、体育馆、职中、湿地公园、中医院全面启动,依靠引擎的拉动,使周边土地价值得到释放和提升;
三期:全面开发——当土地价值峰值释放后,有计划的进行商业地产和住宅地产的全面开发。目前,已完成县妇幼保健院、消防站等项目的迁建工作;
启动长江国际五星级大酒店项目建设,该项目总投资约1.5亿元,占地约20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已于今年1月7日开工建设;
启动部级职中职中的搬迁工作, 该项目投资1亿元,占地约184亩,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已于12月开工建设;
计划投资2亿元桂溪河商业古街建设已完成前期工作,在二季度启动建设;
开展文化体育中心前期工作,金融机构等逐步往新城转移,新城公共服务平台逐步推进。
(二)把握时差,加快项目包装。为有力推进项目实施,我们高度重视项目前期工作,把城市战略举措包装成一个个重点项目,抓紧完成评估、可研、初设、地勘等前期工作,做到包装成熟一个,推向市场一个,着力实施一个。为缩短项目前期工作的时间,不按照常规的“完成一个环节,进入下一个环节”的做法,根据拟定的项目提前开工时间,倒排时间,在一个环节未完成的同时,紧接着进行下一个环节,甚至同步推进。比如3.5公里的长江防洪护岸三期工程和1.75公里的桂溪河改道工程,我们通过优化方案、将需长江委审批的八个评估报告,分成了8个县领导挂帅的工作组,严格把握流程,超前做好工作,高效率完成了防洪规划、行洪论证、水保、环保、通航论证、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并争取到长江委、省水利厅等机构在“5.12”地震期间超常批复,于12月9日正式开工建设,于4月30日主体工程顺利竣工,从项目提出到项目竣工,仅用1年零7个月时间,相比其他地方同样的工程缩短时间三年以上。
(三)把握时机,加快推进项目。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我们始终认为,项目建成越早,越能抢占发展先机,越能聚集人气。因此在项目建设上,克服惯性思维,创新思路,倒排工期,制定各合同段阶段性目标和保证关键工序、设备投入、材料储备等重点环节的措施,确保各标段工程平行作业有序进行。同时,不分节假日、不分白天晚上,加快推进。比如,计划用2年完成的滨江堤建设,5个月时间主体工程完成。计划8个月完成的桂溪河1、2号桥,93天实现竣工通车,3、4、5号桥已完成地勘、施工图设计和招标。计划12个月实施长3.5公里宽50米滨江景观带绿化亮化工程建设,3个月内已完成乔木栽植、生态回填、部分下河梯步建设,完成投资5000万元。按照西城4.76平方公里的“三横五纵”骨干道路建设的规划,滨江路主干道在1个月内完成水稳层建设;
“两横五纵”道路地勘、施工图设计、预算等前期工作,近期将开工建设。同时,充实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检察等单位人员进入工程指挥部,进一步规范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城市建设项目质量过硬。
三、多元投入,多头并举,坚持把市场作为城市建设的手段
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市场化运作,把城市当作资本来经营,走以城建城、以城养城、以城兴城之路。
(一)市场“筹”资。采用“政府+总运营商+项目开发商”的三级开发模式,在单纯的政府主导的基础上进行角色转换,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引入运营商,捆绑企业、政府两者的利益,权责分明,走民办官督的区域发展路线,目前已筹资5.2亿元投入城市建设。如采取bt的方式,遴选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1.2亿元建设滨江景观带工程;
采取博正公司滨江堤打捆项目延伸投资的方式,投资5500万元建设滨江大道和nn河1、2号桥;
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由县金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竞得滨江三期农贸市场项目土地40亩,用bt模式出资5330万元代建滨江三期安置房工程建设项目。
(二)市场“融”资。县政府将城镇国有土地划转到县财源公司,使公司资产总额达到15.8亿元,增强了公司融资能力,为工业和城市的融资奠定基础。去年,融集发展资金4亿多元,其中,为工业集中区建设融资1.5亿元,城市建设融资2.5亿元。认真做好城市土地开发计划,科学规划调整西城区商业地块,为整体开发打下基础。目前我县土地价格达到合理水平,仅去年出让土地筹集资金就达2亿多元。依法公开处置城市闲置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政府收益最大化,将36宗经营性用房进行公开拍卖,成交29宗,成交金额为2100万元。
(三)市场“引”资。把城市建设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阵地,加强与北京成都同乡会、广东四川商会、重庆四川商会等的联系和战略合作,积极开展上海、广州、南宁、成都、重庆等招商引资活动,城市招商工作成效显著,成功引进广东通友物流投资1.5亿元迁建县客运中心和四通物流项目、广东惠东工程公司投资1.5亿元投资西城农贸市场等项目,特别是成功引进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商开发南山一品、江临天下、聚豪园等小区加快建设,有力提升了房地产水平和档次。城市招商引资5.2亿元,同比增长278%,有力地助推城市建设。
(四)自身“节”资。城市建设的每一分资金都必须用在刀刃上,能节约,尽量节约,整合好建设资金。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本着保证质量控制及减少投资浪费的原则,优化各类施工方案,如nn河自身土石方平衡、桂溪河护底、桂溪河与长江堤基础换填处理等方案,至少为工程投资节约6000万元以上,并且缩短了工程工期。强化对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监管,节约财政资金1609万元;
组建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投资审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审减项目资金4727.7万元,投资审计中心审减项目金额1421万元。
四、以人为本,广泛发动,坚持把群众作为城市建设的主体
城市建设是个宏伟的工程,必须有力调动全县老百姓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时时处处集中群众的力量,体现群众的利益,增强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广泛发动,集中群众力量。县委、县政府把城市建设作为一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举措,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多次召开大会,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步调一致,整体联动,全力以赴打好工程建设总体战。无论是块上部门,还是条上部门;
无论是经济部门,还是执法部门,都要牢固确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自觉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 畅通,确保工程建设顺利,确保社会稳定。同时,通过电视台、展板、标语等形式,积极宣传新城建设的重要意义,展示新城的各项规划,使全县老百姓主动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城的建设。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各单位齐心协力,广大群众大力拥护,新城各项建设运转协调,形成了城市建设的浓厚氛围。
(二)有情操作,体现群众根本利益。滨江三期工程涉及的征地区域较其他征地区域,人口密度更大,人员较复杂。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做细、做实群众工作,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完成,有力支持了工程建设。一方面,补偿到位。两年来,我们在新城共征收集体土地928.49亩、收回国有河滩地812.65亩、堤外河滩地1223.72亩,共计2964.86亩;
拆迁房屋370户,总面积59968.5平方米;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构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应兑付的费用已经全部补偿到位。另一方面,安置到位。我们已完成县城西拓安置小区、镇九龙复兴安置小区和罗龙工业集中区安置小区建设23.8万平方米安置住房、廉租房3.02万平方米,正在实施15万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建设。在土地供应上,选择城区较好地段作为安置房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小区各项建设规划指标,确保小区环境优美;
完善小区内道路、水、电、气、绿地等配套设施;
最终达到使入住群众得到实惠,让群众居住满意。
建设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2篇
2020年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总结经验做法特亮点解说词(精简)
管模式创新
初冬时节,走在x市滨湖东路东侧绿化带景观公园里,红绿相间的步行道让人感受不到北方冬季色彩的单调。我们叫它‘海绵公园’,路面能‘透水’,绿地是下沉式的,夏天下雨也不会有积水,来这儿遛弯特别舒坦。海绵城市的建设让x人感受到了城市品位的提升。
自2015年4月入选全国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以来,x市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促进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投资近25亿元,累计实施了189项工程,完成了21.5平方公里试点区建设任务,实现了“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对x而言,海绵城市不仅是一种发展理念的转变,更是一种城市建管模式的创新。我们是全国16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中唯一一个县级市,也是我省唯一一个全国海绵城市试点城市,既无同类城市参照,也无现成经验可循。建设过程中,他们不断创新建设模式、投融资模式、监管运营模式,探索出一条北方县级海绵城市建设的“x模式”。
作为x城建史上投资规模最大、建设周期最长、涉及面最广的城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综合工程、民生工程。他们创造性地提出了“海绵+”理念,把海绵城市建设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结合起来。同时,针对老城区雨污合流、新城区雨水管径标准低、道路绿化景观效果差等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新建项目严格按照海绵标准建设实施,避免“拉链式”施工;
在老旧小区重点实施雨污管网分流改造、雨水花园改造提升、排水设施疏通修复等工程;
对公共建筑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重点提升景观美化度。
为保证充裕的建设资金,x市合理搭配海绵城市民生公益项目和经营收益项目,采用设计、融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以PPP项目整体打包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建立起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投融资体制机制。同时,该市拓展了PPP项目实施模式,将189个项目分解,76个项目由政府自营,113个项目由社会资本运营,以撬动民间资本参与。在该模式下,通过分类确认建设,政府全额投入老旧小区、绿地广场改造;
政府对新建、在建小区改造,生态停车场、绿化成本投入等实行差额补贴;
针对未开发建设地块,通过规划管控,让开发商、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建设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3篇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
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
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
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
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
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四、问题及建议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本身不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而将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
建设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董必武;
经济建设;
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4-0229-03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遵循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必然要求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努力做到法治建设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董必武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在他的法治建设实践中,始终积极倡导和践行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
一、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思想的历史回顾
董必武关于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由来已久。早在中央苏区时,为了粉碎策划的对苏区经济上的封锁,保障经济供给,在董必武等人的领导下,制定了维护经济建设的法规、条例,依法严厉打击经济建设领域的贪腐行为。1934年3月25日,时任中央苏区最高法院院长的董必武担任特别法庭主审,审判了渎职贪污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根据犯罪事实,判决熊仙璧监禁一年、期满后剥夺公民权一年、没收其投机生意所得充缴国库。此案件的判决,有力地打击了中央苏区的贪腐行为,巩固了苏区政权,调动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同时还利用报纸、控告箱等多种方式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贪腐行为。1934年5月26日,董必武在党的刊物《斗争》上,专门就通过群众的检举来打击贪腐行为发表了《把检举运动更广大的开展起来》的文章,阐明了检举运动的初步成绩、经验和如何进一步开展检举运动等问题。由于加强了中央苏区的法治建设,逐步健全了地方政权机关,提高了工作效能,改进了工作作风,最大限度地保卫了经济建设的健康运行,保证了经济供给,粉碎了的经济封锁。
在担任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和主政华北人民政府时期,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得到体现。董必武指出,因为“做财经工作的人犯贪污腐化罪过是比别的工作人员容易些。他们经营的不是财就是物,又与复杂的社会相接触,这些都富于诱惑性,诱惑人们作恶与犯罪是有很大的可能”[1]。所以,为了依法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开展,“在中有些干部贪污,我在土地会议中提议政府公布一道惩治贪污的法令,规定贪污的要判罪,起码是若干时期的苦工,其贪污的赃私要追缴。犯罪的如果是党员,除按党纪处分外,同样应按国法处理。我们做财经工作的同志必须知道,仅仅自己省察,仅仅训导被领导人还不够,国家应当有法律制裁,党应当有纪律制裁,才能使贪污减少,直至根绝。否则,防止贪污将成为纸上空谈。” [1] 在董必武的领导下,组织制定了一大批涉及到农业、工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交通等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为经济建设奠定了法制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内局势的稳定,董必武更加关注法治建设对经济建设的功能。1950年7月,董必武指出:“现在人民最迫切需要的就是恢复和发展生产。这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我们司法工作要对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给以适当的配合。” [1] 董必武在这里不仅明确地提出了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而且把恢复和发展生产作为一个真理来坚持,这就充分说明董必武在对法治建设关注的同时,也非常关注经济建设,而且更加关注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问题。1953年10月31日,他在全国民政会议上提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必须有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来领导和保障。” [1]1954年3月,他专门为《人民日报》写了题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时期的政法工作》的社论,社论指出,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因为政法工作的每一项都对经济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政法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推进和保护经济建设事业,使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迅速发展。做得不好,就会使经济建设遭到破坏。
二、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是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前提
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前提是树立正确的观念。因为,只有正确的思想认识才会有正确的实践行动,如果思想认识上不清醒,就不可能有正确的行动。尽管法治建设对经济建设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政法工作者都有清醒的认识,还有一些干部存在着糊涂认识。特别是随着社会改造运动的基本完成,有人认为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国的中心任务,政法工作就没有从前那么重要,就产生了轻视政法工作的倾向,不安心工作。对此,董必武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指出:“有些同志以为:既然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已经基本完成,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国中心任务,那么政法工作就没有从前那么重要,可以不必用从前那么大的力量去做了。有些政法工作干部甚至发生了不安心的现象。这是完全错误的。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国中心任务,这并不意味着要削弱政法工作,相反地,而是要更加加强政法工作。”[2]1955年,董必武再次指出:“对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并不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都有深刻的认识。”[2] 董必武号召政法工作者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政法工作对经济建设的重要性。
当然,如果我们完全埋头于经济工作,迷醉于经济建设的胜利,而忘记当时复杂的政治局势,简单地以为经济工作就是一切,那就要在政治上犯极大的错误。因此,“我们要完成新的历史时期所赋予政法工作的新任务的重要前提之一,就必须要彻底肃清那些认为政法工作可以稍为放松一些或稍为削弱一些的错误思想。” [2]董必武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重视经济建设工作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没有政治法律工作的加强和发展,就不能保障我们的经济建设,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 [2] 这就纠正了一些干部不了解政治法律工作和经济建设的正确关系、忽视政治法律工作对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决定作用、错误地认为国家只搞经济而用不着加强政治法律工作的错误认识。
三、围绕中心任务、突出重点是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
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的重要方针是围绕中心任务、突出重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济建设工作的关注点是不一样的,因此,法治建设在保障经济工作问题上也要适应当时的状况,突出重点。
董必武在中央苏区负责司法工作时,由于对中央苏区实行经济封锁,妄图困死饿死红军,所以,保证以粮食为主的生活必需品的安全成为法治工作的中心任务。董必武主持制定的法规和条例、开展的司法活动,基本上是以保证经济供给、反对涉及粮食的贪腐行为而展开。
1947年9月,董必武在晋察冀边区财经会议上指出,发展生产必须解决生活上最基本、最大量的需要问题,“我们生活最基本、最大量的需要是什么呢?很明显的,那就是吃的和穿的,就是粮食和衣服。” [1] 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发展农业生产,使解放区达到经济上的独立自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集中力量,为保证战争供给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政法工作的中心任务依然是制定相关的法规,组织制定了《关于农业税土地亩数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等一大批经济法规;
同时为了反对贪污、浪费现象,为此,华北财经办事处发出了《关于反贪污反浪费的指示》,加大了依法惩处贪污浪费的现象。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各个分散的解放区必须要从基本政策制定到具体执行统一起来,董必武指出了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重要性,他说:“现在情况完全变了。各战略区内部都连成一片了,各战略区相互间也连接起来了。地区没有人为的阻隔,政治上一向是统一,军事上亦是在统一指挥下作战,我们的财经工作怎能不统一呢?” [1]只有实现财经工作的统一,才能更好地发展生产,保证全国范围内战争的最后胜利。为了实现财经工作的统一,在董必武领导下,华北人民政府制定了统一交通、金融、贸易等方面的各种经济法规,从法律层面维护了统一财经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健全法制、完备机制是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保障
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制度机制保障是健全的法制和完备的机制。随着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大规模开展,要求政法工作也要有计划性,实现制度化建设。董必武说:“因为政法工作主要任务是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经济建设有计划,政法工作没计划不行。过去搞运动,现在要计划。” [2] 那么,如何有计划地开展法治建设以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呢?
董必武指出了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在立法方面,因为“立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相应落后于客观需要,今后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 [2]。所以,“要着手起草或研究各种必要的法规,特别是有关经济建设的法规,比如保障基本建设的法规,违反劳动保护和技术保安规程的制裁条例,保护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法规等等。” [2]在司法方面,要加强有关经济建设的案件如工矿生产、基本建设、铁路运输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违法案件的检察和审判工作。在董必武的大力倡导下,设立了专门法院,如铁路运输、水上运输专门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铁路、水上运输审判庭;
在各省市法院中设立经济建设保护庭或组,建立了公证处,对经济合同进行公证;
在城市街道、农村广泛设立调解委员会;
为了解决各企业单位间发生的财产争议,设立了公断处,政府各部门和较大的企业设立法律室等等。在公安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敌隐蔽斗争中的侦察工作,有力地保卫经济建设,特别是保卫重要的厂矿、交通、财经、贸易部门。董必武提出必须使政法工作深入到工厂矿山中去,深入到农村的互助合作社中去,深入到其他各种经济工作部门中去,建立自己的业务。通过这些措施,就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建设的依法有序运行。
董必武还特别指出,国家财产能否受到很好的保护,对经济建设事业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应该特别教育国家全体工作人员和全体人民尽力保护国家财产,并努力积累国家财产。应该继续反对一切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罪行,并依法严厉制裁一切贪污和盗窃分子,应该不断地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并给严重的浪费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应该反对国家机关和生产事业中的任何消极怠工、的现象。对于重大的责任事故必须严格查究。” [2]
五、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是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关键
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关键所在是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因为“总结工作,无论是法院,或者是公安、检察机关,都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总结工作的过程,就是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就是认识和掌握事物客观规律的过程。总结工作不仅是为了解决当前工作中的问题,对今后工作也有帮助。我想,如果每个同志都懂得总结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且学会总结工作,就可以把我们的政法工作提到更高的水平” [2] 。
1948年9月,董必武在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大会上就提出:“大家过去工作都有很多经验,把经验总结一下,好的保留,坏的去掉,工作便会做得更好。” [1] 经验是对大胆的开创性工作的总结。1954年3月,董必武加明确提出:“今年政法部门要在若干重要城市、厂矿铁路、水运沿线进行政法工作的重点实验,并在若干县份实验政法工作如何保障和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这是创造经验、推进工作的重要措施。” [1] 董必武1955年4月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作了题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报告,指出了对司法工作怎样为经济建设服务,还缺乏系统的经验。比如,在城市如何对不法资本家的斗争和在乡村怎样从司法方面保障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
法院如何处理有关工矿生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院系统如何纠正司法部门存在的错捕、错押、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主观臆断、草率结案、曲解审判独立等不良作风。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必然会成为贯彻为经济建设服务方针的障碍,因此,必须系统总结经验、清除司法工作中残存的恶劣作风。为此,董必武建议中央司法部门派出大批干部去视察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以图解决上述问题。
那么,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具体工作中,政法部门怎样才能总结好经验呢?董必武提出:一是实事求是地向群众学习。因为,经验是群众创造的,总结经验也是群众的事情,不是少数人闭门造车想出来的,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实事求是地向群众学习。他说:“全体政法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头学起。首先是深入到群众中和基层组织中去,深入到工厂、矿山和各种经济部门以及农村中去,虚心地向群众学习,细心地调查研究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在实际生活中创造了什么,否定了什么,需要什么,反对什么,哪些是推动工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因素,哪些是前进的障碍,及时地发现和总结各地政法工作中的实际经验,推广先进的经验,纠正错误倾向。” [1] 二是结合中国国情向苏联学习保卫经济建设的经验。董必武指出,我们当前对有关政法的各种具体业务经验的学习,还十分不够,现在必须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系统地学习苏联关于保卫经济建设的经验。三是必须认真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以此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克服具体工作中的盲目性,提高工作能力。
从中央苏区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即便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董必武领导法治建设所处的时代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很多人忽视、轻视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时代认识的必然反映。但是,无论是在硝烟弥漫时期还是在社会急剧变革年代,董必武始终强调和践行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实属难能可贵,这一思想对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依然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参考文献:
建设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5篇
自2019年5月省委部署开展“组织体系建设三年行动”以来,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党组织认真践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对照6个方面21项重点任务,着力加强公立医院和高校、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持续深化模范机关创建,推动基层党建从要素建设向功能建设转变、从局部发力到整体提升转变,取得明显成效。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做好“组织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委系统做好“组织体系三年行动”总结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总结开展“组织体系建设三年行动”以来采取得的主要举措、取得成效、经验启示,存在不足和下步思路,同时,挖掘具有特色、可推广借鉴的经验做法形成典型案例,使总结评估与案例选编的过程成为盘点收获、查漏补缺的过程,成为深化认识、总结规律的过程,成为凝心聚力、推动发展的过程。
二、主要内容
(一)总结评价报告(5个部分)
1.总体评价。对开展“组织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情况,以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方式进行自评,形成总结评价意见。
2.主要做法。开展工作的特色亮点、创新做法等,用真实数据、具体事例和图表等展示工作亮点和实际效果。
3.经验启示。总结提炼工作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重要启示。
4.存在问题。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困难和问题不足,详细分析原因。
5.下步打算。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改进,如何巩固提升三年行动成果,以及下一步推进组织体系建设的思路打算。
(二)典型案例(3个部分)
1.背景情况。结合基层党组织实际,从面临的困难、探索的路径、做法的提炼等方面交代背景情况。
2.主要做法。总结工作中的推进措施和工作成效,有数据、有事例、有分析,防止假大空。
3.经验启示。通过纵向比、横向看,总结务实管用的经验和启示。
委系统各党委(总支)单位至少报1个典型案例,支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典型案例整体篇幅控制在3000字以内,并附3张图片进行说明(图片分辨率不低于1024×768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