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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税务预算管理【五篇】

时间:2023-07-09 10:2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营业税是从1994年起实施的,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服务,计税特征是价内税,征税范围为向下游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上游已征税款不能抵扣。而建筑施工企业成本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材料,其上游已经征收了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税务预算管理【五篇】,供大家参考。

税务预算管理【五篇】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施工;
影响;
措施

一、实施“营改增”政策的背景

营业税是从1994年起实施的,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服务,计税特征是价内税,征税范围为向下游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上游已征税款不能抵扣。而建筑施工企业成本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材料,其上游已经征收了增值税,但在建筑施工环节其增值税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负担,既不符合“税不重征”的原则,又阻碍了包括建筑业在内的服务业的发展。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全国实行增值税,增值税也过渡到消费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都可以抵扣,减税降负的红利惠及各行各业(特别是服务业)。但是在享受减税降负红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营改增”给行业和企业带来的影响。“营改增”不仅仅是从缴一种税变成缴另外一种税,更是国家税制设计、税收征收管理的变更,企业经营管理也应以变应对。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经营管理思维的影响

在营业税时期,预算收入一经确定,对应的营业税和相关附加税就确定了,在增值税时代,预算收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收入”,而是预计未来的现金流入,其中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金。因此,在进行项目的预算、采购、组织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有一个“增值税”的概念,对整个管理层也是一个思维的变革,而最终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不仅仅是由项目总产值影响决定的,而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多少进项税金。由于经营习惯是确定交易总额,因此“营改增”后的交易总额是未来预期的总现金流入,而收入不等于现金流入,收入是等于现金流入减去增值税流出后的余额。

(二)对预算管理的影响

项目预算是对项目预期成本的分析,“营改增”后,对项目的预算应该分为两个维度,即成本预算和现金流出预算。成本预算应按增值税不含税的口径确认,而现金流出预算包括成本和向上游支付的进项税。支付同样的现金,合作的上游企业不一样,对企业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举例:如果一项材料采购需要向上游支付113万元,会有三种可能:(1)如果上游企业是规范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那么实际支付113万元,但成本仅100万元(113/1.13),13万元为进项税(113/1.13*13%),此时成本<现金流出;
(2)如果上游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目前疫情税收优惠下按征收率1%征收,则成本为111.88万元(113/1.01),1.12万元(113/1.01*1%)为增值税进项税金,此时成本<现金流出;
(3)如果上游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只能提供普通发票,则成本为113万元,进项税为0,此时成本=现金流出。因此,在编制项目预算时,预算部门一定要与采购部门进行沟通,确定上游企业的合作方式,其中涉及的税务事项可以咨询财务部门。

(三)对财务核算和分析的影响

(1)财务核算按国家规定执行。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一般计税的情况下,增值税销项税金不列入收入,进项税金也不列入成本,因此财务提供的报告中的任何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数据,都是不含增值税的,而企业最后的利润,也是不含增值税的利润。(2)从财务核算和分析的角度,财务提交的报告符合国家规定,但在企业内部却引起广泛的讨论,其核心原因还是管理层和经营层对增值税的政策不理解造成的。(3)以某项目为例,施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项目的现金收支及税费如下(为简化描述,将现金流入简化到100万元,所有项目按比例简化,附加税等其他小税种并入间接费),结果如表1所示:项目结束后,项目的财务报告如下:财务报表之一:项目利润表一、收入:91.74万元。二、成本费用合计86.02万元,其中:1、材料费:36.43万元;
2、人工费:25.00万元;
3、机械:4.59万元;
4、间接费:20.00万元。三、利润:5.72万元。财务报告之二:项目现金流量表一、经营现金流入:100万元。二、经营现金流出:94.28万元,其中:1、材料费流出:40万元;
2、人工费流出:25万元;
3、机械费流出:5万元;
4、间接费流出:20万元;
5、增值税流出:4.28万元。三、经营净现金流量:5.72万元。该财务报告提交后,管理层、经营层以现金流入100万元作为收入,以实际成本流出90万元作为成本,认为公司实际利润应该是10万元,对最终经营成果的确认与财务部门产生严重分歧,并一度对财务部门的业务能力质疑,为此该公司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事务所项目组进场后,与整个管理层、经营层、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询了项目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财务记录,认为财务报告符合国家规定,如实反映了项目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该公司内部分歧的根本还是对增值税的不了解、对“营改增”片面理解为从缴纳一种税变成缴纳另外一种税,认为税务工作是财务部门的事。根本未从思想上、行动上迎接“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带来的企业经营管理思维、经营管理方式的变更,导致企业忽视对经营的税务管理,最终该企业未能享受到“营改增”带给企业的政策红利,出现税务负担上升的情况。为此,该企业应将税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咨询企业财务部门的专业意见,对项目预算、项目管理的工作进行改革,正确理解“营改增”政策的背景,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三、实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对策

(一)管理层和经营层应改变思维方式,多一道增值税的思考

(1)企业管理层和经营层必须摒弃原有的思维方式。在营业税时期,营业税是企业的一项支出列入成本,因此在收入-成本=利润的思维方式中,营业税是作为一项成本项目来思考的,而该项目与产值直接相关,与项目有关的其他任何成本项目都不再有税收的因素。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税收高低,不仅与产值相关,也与经营中取得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金相关。(2)管理层和经营层的思维方式,直接决定经营的过程和结果。税作为经营结果在财务部门的报告中呈现,财务部门必须如实记录并真实反映经营结果,并不能改变任何经营结果,也不能改变税的结果,在思维模式未改变的情况下会误以为是企业财务人员把企业利润算错了,算少了,把盈利项目变成了亏损项目。(3)实施“营改增”后,管理层和经营层必须改变思维方式,在经营管理的决策中,多一道增值税的思考,其经营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所带来的增值税结果。只有管理层和经营层思维方式的改变和思考内容的改变,才能引起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本质改变。

(二)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成本分析时应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1)预算部门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考虑其成本费用项目的增值税因素,而不仅仅是成本费用的支出。在营业税下,把营业税作为一项成本支出来编制预算成本是准确的也是合适的,但现在增值税下再按原来的编制方法把应交增值税作为一项成本支出来编制预算成本已经不合适了。因为不同的合作上游方、不同的采购方式下,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完全不同,直接影响到应缴增值税税额,同时影响附加税税额。因此,预算部门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充分与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协作配合,在项目预算中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区分收入、成本费用的现金流和财务收入、成本。现金流口径以实际支付的现金为准,财务收入、成本费用口径以财务和税务规定为准。(2)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成本分析时,预算收入应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金,预算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应按不含进项税的金额来编制,才能指导企业正确预算预期利润、指导投标工作,实现利润可期的经营目标。这样编制的理由是:如果按含税价编制各项成本费用容易因成本计算不准确而导致预算利润的不准确。举例如下:假设建筑公司向一般纳税人购入一项材料需向对方支付1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金13万元;
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同种材料需向对方支付105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按含税价编制预算材料采购成本的情况下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该材料比向一般纳税人购入该材料节约8万元(113-105),如果按不含税价编制预算材料采购成本的情况下向一般纳税人购入该材料比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该材料节约5万元(105-100)。如果再考虑附加税影响的话,向一般纳税人购入该材料比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节约6.3万元(105-100+13*10%)(假定附加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按总价法来编制预算成本的话可能会错误地选择向小规模企业购入材料,最终会因错误决策造成企业利润流失6.3万元。(3)目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还停留在营业税模式下编制预算成本分析,用总价法作为成本费用项目的成本支出,未考虑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金。成本费用项目总额相同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取得进项税金,取得多少进项税金得到的预算利润都是相同的,这样是很不科学的。举例:如企业发生100万元的成本费用总额,在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5万元的情况下,企业按总价法计算会使企业预算利润被低估5万元,在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10万元的情况下,企业按总价法计算会使企业预算利润被低估10万元。所以企业不考虑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的因素编制项目预算是不准确的、不科学的。(4)按材料成本总价来编制成本预算,不利用项目管理人员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来,不利于培养他们在增值税下的成本意识,他们也不会去管取得的发票是啥,只需要去管采购材料支付的总价是否超过预算就行。在总价法下,无论取得哪种发票只要总价一致,其预算成本就是一致的,这种编制方法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利用企业发展的。(5)企业在编制预算成本分析时应按财务制度和税务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因素,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金的金额来编制各项预算成本才更科学更合理。一个项目应缴多少增值税=按该项目预算收入×税率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金-预算各成本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金而得出的,不能再按原来营业税模式下用预算收入×税率计算,这样得出的税金是不准确的,因为影响税金的不仅仅是预算收入,还有该项目发生各项成本支出时所取得的进项税金。这是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所要求的,也是企业管理层必须要知道的税收知识。

(三)业务部门的业务活动必须要作出改变

在营业税时期,业务部门采购材料和费用,按国家规定取得发票即可。“营改增”后,不仅仅是要取得发票,还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因此,业务部门在选择上游合作方、合作方式时,必须要考虑增值税的影响,选择经营规范、管理规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进行材料采购方案决策时要用不含进项税金的金额进行比较来决策,不能不管取得发票的种类是啥,能否抵扣进项税金,能抵扣多少进项税金,不能再直接用采购总价来比较大小做出方案决策了,要考虑增值税对成本的影响因素,选择不含税成本最低的方案。

(四)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和税务相关规定

财务部门作为企业内部从事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的执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税务的规定,如实核算经营情况。同时,在工作过程中履行监督职能,设计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监督企业的业务活动,杜绝业务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如取得虚开的发票)。此外,财务部门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充分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红利,争取企业的合法利益。

(五)企业要以顺应税制变革,建立畅通的内部沟通机制

“营改增”并不仅仅是从缴纳一种税变成缴另外一种税,而是国家的重大税制改革,其征管方式都较营业税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企业应重视这一变革,并顺应环境进行内部的管理、经营方式的变革,在企业内部建立充分和畅通的沟通机制,在税务事项上咨询财务部门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作出相应的调整,以规范企业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总之,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企业管理层、经营层应改变原有的思维模式,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税收筹划时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和加强应对措施。在项目预算成本分析时更要考虑增值税的影响,避免把可行的项目错误分析成不可行的项目让公司白白失去投资机会,最可怕的是把不可行的项目分析成可行的项目,让公司面临投资失败甚至破产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陶蕾.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管理探讨[J].财会学习,2020(5):214-216.

[2]唐佑强.“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相应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5):46-47.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2篇

一、“十一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十一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取得重要进展。

不断完善财政体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各级政府的收入划分和支出责任总体保持相对稳定。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归并和清理专项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加大。调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规模逐步扩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相应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并由地方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财政支出,有力地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探索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积极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政府预算体系框架初步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公共财政预算,全面编制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推进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试点,启动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试编工作。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体系不断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入开展。预算编制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预算执行管理继续强化。预算公开工作加快推进。

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进一步规范。全面取消农业税,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公平了税收负担。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完善了增值税制度,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顺利推进成品油税费改革,理顺税费关系,建立了依法筹集公路发展资金的长效机制。调整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税收制度。

总体上看,“十一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成效明显,保障了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较好地服务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同时也要看到,与建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目标相比,现行财税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省以下财政体制尚需完善;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财政管理需进一步加强;税制结构不尽合理,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等,迫切需要通过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加以解决。

二、“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建议》提出,要加快改革攻坚步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对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建议》精神,结合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总结以往财税改革的经验,“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明确方向,服务大局。把科学发展观切实贯穿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全过程,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为推动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提供体制保障,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整体设计,协调联动。妥善处理政府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财政与金融、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统一规划,全面设计,综合配套,协调推进,加强各项财税改革之间以及财税改革与其他改革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三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既抓住机遇,突出重点,加大改革力度;又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精心谋划,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完善财政体制。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提高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建立并不断完善科学完整、结构优化、有机衔接、公开透明的政府预算体系,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健全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健全税收制度。完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财产税、环境资源税及其他特定目的税相协调,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三、“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明确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力争首先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划清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同时,结合推进税制改革,按照税种属性和经济效率等基本原则,研究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完善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科学设置、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弥补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收支缺口,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积极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分类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并从监管制度、技术操作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规范省以下财政收入和政府支出责任划分,将部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强化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提高民生支出保障程度。在注意处理好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其他经济管理权限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强化乡镇财政管理,因地制宜深化乡财县管改革。

加快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把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满足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要,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奖补机制,力争在“十二五”前三年基本建立起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十二五”后期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提高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公共财政预算,提高公共财政收入质量,增加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加快推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扩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报范围。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所有政府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深化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加强项目库建设,夯实预算编制的基础。继续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内容。建立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机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建立规范的收入管理体系。完善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预算公开机制。在完善预算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结合修订预算法,明确预算公开的原则和主体,完善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强化预算公开责任制度,加快预算公开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三)推进税制改革,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强化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问题,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充分发挥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理性消费的作用。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改革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开征环境保护税,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立医院改革;
财税政策;
财政补助;
税负;
预算;
述评

我国对公立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并以税收优惠对其进行间接支持。自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政策依次出台,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取向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步伐正在加快前行。但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公立医院落实仍然不到位,财政资金分配缺乏统筹性、使用效率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6号)提出:“履行政府办医职责,全面落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政策。转变政府职能,主管部门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变为行业管理,落实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自,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开展成本核算,全面分析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成本效率和偿债能力。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医院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本研究拟梳理公立医院财税政策研究文献,旨在为完善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机制提供参考。

1公立医院相关财税政策的研究进展

1.1国外研究进展

世界银行经济学家亚历山大•S•普力克、阿普里尔•哈丁[1]总结了各国预算制公立医院面临的预算约束软化、缺乏成本意识、资源配置和服务供给效率低下、忽视服务质量和效果、病人不满、资源闲置浪费、欺诈等类似问题,认为这些问题是由缺乏改善医院绩效的制度引发的,建议关注医院组织变革和制度创新(医院治理与投融资制度创新等),对公立医院进行自主化(绩效预算和内部市场)或法人化改革,将公立医院所有权保留在公共部门,不同程度下放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自,使其有部分或更大剩余索取权。亚当•瓦格斯塔夫[2]总结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公立医院财税体制改革的经验,指出各国因医疗卫生系统和财税管理体制的不同,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总额、拨付标准和财务监管机制存在差异,在政府直接以财政预算形式补偿公立医院为主的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既有以中央财政为主,也有以地方财政为主,或中央、地方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或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调整地区间公平,各国公立医院财政拨款方式的变革主要倾向于总额预算制;
政府主导型国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入市场手段,促进竞争。爱尔兰•梅根[3]总结了部分国家公立医院按绩效拨款的经验,指出按绩效拨款是公立医院引进的合同购买形式,考虑作为筹资者和监管者的政府、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公立医院,以及作为服务接受者的病人等合同参与方的激励相容问题,以提高公立医院效率、透明度和问责为目标,在绩效合同中详细规定所需服务内容、数量、质量及其考评方法,按公立医院产出和结果结算财政补助。马肯巴赫与麦琪[4]研究了欧洲国家政府卫生预算管理制度,指出英国、意大利、挪威、波兰、瑞典等国家直接向各地区或公立医院提供财政拨款;
西班牙、法国等国家制定了政府卫生预算目标,将其细化到具体项目,根据绩效目标制定医院预算;
大部分国家议会和中央/联邦政府参与了政府卫生预算、税收政策制定,由政府决定卫生资源在不同地区的分配;
为控制税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部分国家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预算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措施。

1.2国内研究进展

1.2.1对财政分权与公立医院财政投入的研究。陈宁姗[5]系统地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制度的改革历程,分析了财税制度改革对政府卫生筹资的影响(财政对卫生的投入力度下降,卫生筹资中政府投入占比重下降明显,政府卫生投入地区差异较大),建议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测算,制定量化投入标准,使公立医院投入制度化,形成政府投入科学增长机制,提高对中部和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充分考虑基层政府财政能力不足的现实,适当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的额度。杨顺心[6]等采取描述性分析与相关分析法,对财政补助和公立医院经济运行的关系进行了定量分析,发现在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地区,财政补助和公立医院财务平衡有一定关联性,财政补助与人均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呈负相关关系,随着财政补助比例的加大,公立医院人均住院费用减少、药占比下降,建议对公立医院提供适当财政补助,改善公立医院经济运行状况,建立起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公共财政支出总比例、各级政府财力状况等因素挂钩的财政补助稳定长效机制。1.2.2对公立医院财政补助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研究。李玲[7]等就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内涵及其保障措施进行了探讨,指出政府利用公共税收资金出资举办的公立医院必须体现出资人意志、承担政策性职能;
政府从明确公立医院定位和管理目标、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和适宜的财务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方面提供保障,除弥补公立医院成本,使公立医院基础建设布局、资源规划和服务提供不受资本利益和创收压力的影响,引导其进行基于绩效的竞争。雷海潮[8]分析了财政补助在公立医院收入中占比越来越低、政府承担公立医院筹资责任持续下降,监管责任弱化,鼓励科室创收等对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影响,为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建议控制公立医院总规模和配置水平;
确保公共财政对公立医院发展建设经费的投入;
各级政府承担起公立医院举办者职责,全面加强公立医院预算管理,引入绩效管理方法,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绩效透明化管理,推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给公立医院外增推力与压力。田新雨[9]等分析了公立医院财政项目预算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不健全,预算编制存在盲目性,缺乏科学的可行性论证与效益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缺乏绩效考核与跟踪分析等问题,建议从健全医院预算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医院滚动项目库,加强绩效考核管理等方面来加强医院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潘杰[10]对利用竞争作为政策工具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行了探讨,指出各级财政对公立医院的增量投入不可持续,只有提高公立医院运营效率,才能让投入取得预期效果,理顺政府行业监管职能和出资人身份、下放经营管理权,加强管制和建立信息平台这三方面并重是以竞争作为政策工具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关键。1.2.3对公立医院税收政策的研究。刘晶晶[11]分析了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及税收制度面临存在较多的不协调和模糊领域、政策规定和实际执行断层、医疗机构性质认定不够规范等问题,建议按医疗服务项目属性课税,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具有公益性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税收豁免,对医院提供的非基本医疗服务或特殊医疗服务收益按一般税收规则征税。郭云波[12]分析了新医改下公立医院存在的税收方案、法律条文没有明确医院所得收入适用的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脱节,仅将公立医院以政府指导价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税法规范范围,而未明确公立医院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以及特需医疗服务收入项目如何处理;
税收监管方面有漏洞,医院财务人员对税法不熟悉,纳税意识不强,建议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的责权关系,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规范财务核算管理,依法纳税。陈丽云[13]对营改增背景下的公立医院税负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营改增是当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实现产业间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该政策的全面推开,围绕公立医院税负的变化及由此产生的影响,实施营改增后,公立医院在流转税方面的税负水平基本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且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公立医院可以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符合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导向,应交增值税附加税的变化主要由医院应交流转税额决定,公立医院部分应税行为会因进项税额抵扣金额不足以弥补税率上升带来的税负增长而导致实际税负上升,建议医院加强税法政策宣传、进行发票使用管理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明确签订合同主体纳税人资格,强化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做好增值税涉税经济业务会计核算的新旧衔接。

2对国内外公立医院财税政策研究现状的评价

从总体上来看,国内和国外学者对公立医院相关财税政策的研究侧重点有所不同,国外研究重点关注的是政府卫生预算、按绩效拨款,所用方法多为实证研究;
而国内学者主要结合新医改,围绕财政分权下的政府卫生投入,公立医院财政补偿范围、水平、方式、标准,以及公立医院税收制度开展研究,并呼吁进行财政预算项目绩效评价。这些成果有助于我们了解研究现状,明确尚需研究的重点和方向。公立医院税体制改革是一个比较前沿的课题,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立医院都非常关注。遗憾的是,国内学者尚未对公立医院财税政策进行系统研究。现有文献对公立财税政策的研究比较滞后、零散,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局限于强调增加财政卫生投入、建立财政补助与预算执行结果的关联等,尚未系统分析财税体制改革对公立医院的影响,未清晰揭示财税体制改革与医改、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经费支出行为之间的关联,未深入了解公立医院对财税体制改革的认识、评价和应对措施,既难以为政府宏观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又不能为公立医院微观实务操作提供指导。

3公立医院改革亟须开展相关财税政策研究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零会计基础;
能力提升;
《政府会计制度》;
凭证审核

由于受编制等约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会遇到使用既没有会计专业知识又没有会计工作经历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的情况。如何帮助零会计基础人员快速提高业务能力,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概念、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把握的重要内容、原始凭证报销审核注意事项、提升财务履职能力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帮助零基础人员快速建立全方位、立体式、流程化的财务管理思维模式,提高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一、《政府会计制度》中的四类重要概念

财政部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在会计实务具体工作中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则,落实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有利于推行绩效预算管理,提升公共预算效能,实现与国际通行管理模式的接轨。1.平行记账。平行记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收支,在按照收付实现制要求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的同时,还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因此,资金如果同时满足①是单位当年纳入预决算口径管理的资金,②流入或流出本单位,就应当同时编制预算会计、财务会计两类凭证。一般情况下,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需要同时记账,但特殊事项(如专用基金的计提涉及专用结余时、预提费用涉及预算结余的转账业务等)虽不属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也要同时记账。对于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如受托管理资金、用外部资金设立的专用基金、转拨款项等),以及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但现金未流出本单位的收支业务(如暂借给职工的其他应收款、应缴财政款等),仅财务会计记账,预算会计不记账。对于预算收支的结转和预算结余之间的转账,仅预算会计记账,财务会计不记账。2.财政资金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到的资金性质有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单位往来款资金等。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是指统筹安排使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是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是指由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预算资金,依照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资金。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是指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继续结转使用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往来款资金,是指因单位没有实体资金账户,存放在财政部门开设的往来款账户中的资金。3.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信息、商业服务、金融、自然资源海洋气象、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及其他支出。单位账务处理时使用的功能分类科目,应与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下达的支出指标一致。在账务处理中,如果没有相关调整,会计核算的资金性质、功能分类科目应与财政平台的支付系统下达内容一致。4.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部门预其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单位常用的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有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资本性支出等。支付资金、制作凭证特别要注意,均应选择正确且一致的经济分类科目,否则将因为会计核算分录与资金指标不一致导致决算和预算不符合。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把握的重点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大多要履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非税收入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简称执收单位)征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明确自己单位的征收内容、非税票据分类、非税票据和资金管理要求、准确履行工作任务。1.非税收入征收内容。非税收入征收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
罚没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本收益;
公益金收入;
特许经营收入;
中央银行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其他非税收入。2.非税票据分类。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类。①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②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③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3.非税收入票据和资金管理要求。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①非税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
②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③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④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⑤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已经在全国推行,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原始凭证审核需把握的重点

准确进行账务处理,特别是确保正确审核原始凭证,是衡量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人员工作能力的重要体现。原始凭证审核需要重点把握:资金性质、大额资金支出、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等要点,以及差旅、会议、培训、招待等的规范性。(1)资金性质审核要点:严格按照资金性质用于相应的资金支出。一般来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用于基本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用于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往来款资金一般用于单位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简单地说,就是“严格执行预算批复。买酱油的钱不能打醋,买肉的钱不能买盐,不同性质的资金不能调剂使用,资金有结余年底要交回”。(2)政府采购审核要点:近几年,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标准的变动情况,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最新要求。政府采购政策每年都有变化调整,如:2019年8月财政部禁止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促进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2019年11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填补了政府采购政策空白;
2020年财政部门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采购人必须负担采购专家交通、住宿、评审等费用,减轻了企业负担。(3)大额资金支出审核要点:大额资金的标准是单位规定的;
大额资金支出必须要经过集体会议研究决策并附相关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内容与支出票据载明的事由、金额等必须相符。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大额资金支出业务的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要手续完备。(4)公务卡支付审核要点: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目前已广泛实行。财务人员要根据单位职工变动情况,及时联系商业银行办理公务卡,并将相关信息关联到财政支付管理平台。凡是属于公务卡结算的事项,必须由公务卡结算并索取公务卡支出凭据。(5)三公经费(因公出国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的规范性,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等检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认真处理财务账目。审核要点:一定要严格执行各级规定,执行政策不折不扣。把握不准的政策,要多请示上级主管部门。(6)项目支出审核要点:一是要通过天眼查等平台查询法人资格、相关资质等确认合同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二是资金拨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进度、监理、验收等合理性证明;
三是项目资金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特殊情况下当年执行不完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7)关于工会费:单位的工会费来源,一是部门预算以单独指标下达到各单位,单位应全部上缴上级工会,上级返还60%到本单位工会专设账户;
二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是工会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是补助收入(按照规定从办公经费中转入部分,上级工会组织补助部分);
五是其他收入。单位要专设工会费独立账户和独立账务,严格执行各级工会制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

四、日常工作中,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的几个事项

(1)养成定期自查良好习惯。必须每月核对银行对账单、每日盘点现金余额,做到账实账相符;
保险柜不能保管与工作无关个人物品;
定期清理职工借款、单位往来款,对长期挂账不归还的要多措并举,及时追缴。(2)及时规范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一定要及时,不能等、靠、拖;
记账凭证摘要一定要内容翔实,可以避免以后账务使用中许多麻烦;
需要冲账、核销的业务,要进行规范调整,并附上调整前的原凭证及附件,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如应收账款,即使金额很小也需要获得财政部门审批才能核销)。(3)重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加强实物和账务管理,强化资产报废薄弱环节。2019年开始,施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补提折旧后,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大幅减少,甚至趋近于零,导致领导重视程度下降。很多单位对待报废车辆、电脑等没有履行审批、等手续,增加了潜在的管理风险和漏洞。目前,实行固定资产条码管理是发展方向,要积极学习予以推广。(4)抓住年底财务决算时机。“财务小白”往往惧怕年底决算,但这恰恰是锻炼业务能力、工作查漏补缺的好时机。通过核对年初预算指标、全年用款指标、收入支出情况、厘清资金科目、清晰账目处理等,可以积累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提升把握财务管理全局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EB/OL].[2021-03-14].

[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EB/OL].[2021-02-17].

税务预算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