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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税收政策【五篇】

时间:2023-07-09 12:2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物流企业内部管理的不断规范,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意识到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是提升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在现阶段,加强物流企业的税务管理意义重大,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税收政策【五篇】,供大家参考。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五篇】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物流企业内部管理的不断规范,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意识到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是提升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在现阶段,加强物流企业的税务管理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物流企业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我国物流企业的整体税负较高,税收成本占生产经营成本的很大部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支出,但同时它也是可以控制和管理的。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科学的税务管理,运用多种税务管理方法,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提高收益,这也是企业税务管理的本质与核心。

(二)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物流企业要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必须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因为只有具备完备的财务制度、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才能为税务管理的开展提供科学的数据资料和工作流程。在提高税务管理的同时,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也得以提高。

(三)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物流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物流企业加强税务管理,首先是对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各项税收政策,企业对国家的优惠政策有了宏观的把握之后,就可以通过顺应国家的政策导向,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合理的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进而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以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加强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的对策

(一)明确企业税务管理目标、统一税法认识企业税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与企业的总体管理目标存在着一致性,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定位也直接关系着税务管理的有效开展。具体来说,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准确纳税、规避涉税风险、税务筹划三方面的内容。1.准确纳税。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严格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同时又使企业应享的政策尽享。2.规避税务风险。包括规避处罚风险和规避遵从税法成本风险两个方面。3.税务筹划。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风险是企业税务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而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及时搜集税法的相关信息、准确理解税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是企业税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充分的税务信息搜集渠道势必给企业税务管理造成障碍。对此,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的方式来加强税务信息的搜集与利用。物流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建立自身的税务管理机构,在管理自己企业涉税事项的同时,为其他物流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推广开来,物流企业建立行业协会,通过会员之间信息的共享来加强同行业企业的税务信息管理与税收政策应用,进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走向,争取物流行业发展税收政策支持。

(二)做好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防范税务风险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日常管理工作是做好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日常工作做得好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经营。物流企业在开展税务管理基础工作时,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税务风险的特征以及现存的内控体系,对税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监督和完善。比如说实行岗位责任制、完善税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等等。企业纳税基础管理主要包含税务等级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等多个方面。企业应保证有效的日常税务管理,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做好税务会计核算工作,严格管理涉税凭证以及发票,相关部门进行税务审查时也应该积极配合,这样能够保证企业涉税的合法和规范,避免缴纳罚款或者滞纳金,促进企业的税务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专业化。企业还应该进行税收信息收集整理,并对国家的经济动向以及各种税收政策进行一定的研究,及时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化,对于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筹划,并努力获得相关税收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全面把握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控制税务风险,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更好地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三)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确保高效地实施税务管理企业税务管理需要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物流企业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物流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这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其专业胜任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既精通税收业务,通晓税收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税收筹划能力,具有一定的沟通、交流及组织协调能力。因此,物流企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税务管理岗位工作,充分重视与发挥税务管理人员在税收管理中的决策作用。加强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及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国家税法相关的政策及税务相关的理论和知识的学习,对自己从事的专业业务做到深刻理解和全面掌握,及时更新税务知识,追踪国家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使他们既知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又精通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成为税务管理的中坚力量。必须加强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同时,加强对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培训,加强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学习,了解税务新知识,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树立全员参与、重视税收成本管理工作的意识。

(四)明确税务管理人员职责,建立激励机制企业税务管理包括企业遵从税法管理和企业税务筹划。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企业职能部门绩效考核通常实施负激励机制,也就是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企业应采取负激励和正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税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对遵从税法管理实施负激励机制,即对于没有遵守税法,遭受税务机关处罚(滞纳金和罚款等)的,要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对税务筹划采取正激励机制,即对于企业任何一个新上项目或新签合同,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只要能够提供一个最差方案和一个最优方案,就要按两个方案节税差额的一定比例来激励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对于这笔费用的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是一次性的,而受益是长期的。这种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防范税务风险。

(五)关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进行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管理纳税筹划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税务管理工作的重心。税收筹划管理是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以规避涉税风险,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决策与经营活动安排。税收筹划的实质是节税管理,降低企业税金成本,获取纳税收益。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包括:企业科学纳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或重大项目的税负测算、企业纳税方案的优化和选择、企业年度纳税计划的制订、企业税负成本的分析与控制等。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这就需要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要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通过对企业内部事务活动的合理安排,实现最大化的税收利益。因此,要赋予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参与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职能,使其洞察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如投资、筹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然后根据不同的经营活动特点、合同签订内容去与现行税法衔接,按项目管理予以分析确定。企业投资选择中的税收筹划应当充分考虑地区、行业和产品的不同所存在的税收负担差异,争取获得税收优惠;
企业筹资选择中的税收筹划应当合理选用筹资方式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通过对存货计价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费用分摊和坏账处理中的会计处理,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企业可以从多个角度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时应权衡利弊,把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好,充分利用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预缴与结算的时间差,合理缴纳税款,以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利息的支出。研究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整体谋划和统筹安排,制定缜密的纳税筹划方案。

(六)重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税务风险是纳税主体的税收风险,即指企业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税务风险将导致企业多缴、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引发补税、罚款的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随着中国经济的变革、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现代化管理的要求,物流企业面临的税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不得不面对更多、更复杂的税务风险,企业自身制度、流程、会计核算方法及经营方式缺陷等不完善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企业税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税务风险任何企业都无法完全回避和消除,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来自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筹资行为、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环节。物流企业应制定税务管理风险控制流程,按照风险管理的成本效益原则,在整体管理税务控制体系内制定好详细的、操作性强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设置好税务风险控制点,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与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要事前做好分析预测、事中做好识别,做到有效防范风险,并做到跟踪监控好税务风险。物流企业应该积极防范税务风险,力求把风险降到最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加强内部稽核管理,完善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税务审计检查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税务评估,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对于税收程序法的相关内容,企业没有按规定程序处理涉税业务而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乃至遭受处罚的例子很多。对此,物流企业要与当地税务机关建立沟通机制,及时认知、落实新规定。除此之外,对于新税法、新信息,还要与行业协会成员和中介机构多沟通,保证动态地掌握国家相关政策,防范风险于未然。

三、结论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一、引发的问题

    1.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资金占用过多、退税程序繁杂。从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来看,废旧物资收购环节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如对于收购废旧纸品行业来说,废旧纸产生的单位大多是学校、机关等团体单位,这些单位本身不具备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因此,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无法做到进项税额抵扣,其必须先垫支17%的税收,如按月经营额1 000万元计算,要先缴纳170万元的增值税,然后才能去财政部门办理退税。如果财政部门退税不及时,势必会造成企业资金占用过多、周转时间过长,从而影响企业经营。

    2.税收优惠可能通过价格因素转嫁。虽然新政策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是有利的,即缴纳17%的增值税,经过财政部门返还70%后实际只缴纳了5.1%(17%×30%)的税款,但实际却并非如此,有些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取得17%的进项税额发票但却只支付5.1%的税,其余11.9%部分要由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向财政部门索要返还。所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并没有真正完全享受到政策优惠,反而由于资金占用过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

    3.纯经营废旧物资企业虚开发票隐患很大。过去发生的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虚开发票案件大都是购买进项发票而开具销项专用发票,以获得2%~3%的差额利益,而现在不但不用再购进进项发票,而且只需缴纳5.1%的税款,所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有动机去开具销项专用发票,而且赢利空间更大,风险更小。

    ?4.“一对一”型关联企业具备减少税收负担的便利条件。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从开票环节可以继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行收购,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大,更可大量开具专用发票给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其业务真实性很难掌握;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在抵扣环节利用取得的专用发票可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了税收负担率,造成少缴税款。但随着2010年退税比例的降低,“一对一”型关联企业的税收综合负担会加重。负担的加重是造成管理中出现虚开发票隐患的根本原因。

    二、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辅导,使政策真正惠及废旧物资行业。如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最关心的是如何办理退税,而其过去很少与公安、商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打交道,所以税收管理部门应主动与这些部门联系沟通,形成联动机制,互通信息有无,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是完善征收管理,关注税收流失新动向。基层税收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政策,并借鉴过去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丰富、规范管理手段和措施,持之以恒地抓好有关制度的落实,同时要增强敏锐性和工作预见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政策运行之初的漏洞虚开发票。特别是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投入产出要给予高度关注,防止出现长期零负申报的情况。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摘 要 物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十大振兴规划中唯一的服务产业。虽然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宏观层面上出台了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但是具体政策落实情况不够理想,一些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物流产业面临的税收困境,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流税收政策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

关键词 税收困境 政策 建议

物流业作为我国新兴的行业,其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政府有关部门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而物流税收问题,一直是物流企业关注的热点,也是改革呼声最高的焦点问题。尽管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陆续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重要文件。但是,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新政策尚未完全到位,落实《规划》的政策细则尚未出台,物流企业关注的重复纳税、综合税负偏高等诸多税收具体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依然困扰着众多物流企业。

一、当前物流企业面临的税收困境

(一)税收政策不合理,重复纳税依然严重。2011年在中国物流与采购协会召集召开的浙江省物流企业政策调研会上,重复纳税仍是众多企业代表反映的重点问题,也被认为是税收政策中最不合理的地方。

物流企业主要是从事服务业务和运输、仓储、配送、租赁等业务,外包是现代物流企业的特色之一,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是按企业统一收取的服务业务收入征税。而实际上物流企业还要支付给其他如运输企业、仓储企业和分包企业较大比例的费用,只赚取差价收入。如果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无疑对物流企业的收入造成了重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明确了试点企业承揽的运输和仓储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费用的,应以该试点企业取得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外包单位运费(仓储费)后余额为营业额来征收营业税。按此规定,物流企业外包给其他公司的除运输费、仓储费之外的费用,如装卸费、服务费等依然不能作为差额扣减项目。与旧政策相比,新政策只是初步解决了试点企业仓储业务重复征税问题,并未解决重复纳税实质性问题,是不够到位的。

(二)整体税负过重,影响物流业健康发展。营业税是物流企业税赋较重的税种,目前,3%、5%的营业税两档税率相对过高。此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加重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全世界物流业的平均净利在4%,我国物流业毛利4%~5%,税后利润只有1%~2%。尽管国家规定税负为3%,但行业实际税负平均仍为4.5%左右,甚至有的比例超过10%。税赋过重催生了行业的不规范行为,物流业一直是国家税收流失重灾区。而中小型物流企业、个体户偷逃税款,又直接导致了市场竞争的不平等。

(三)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阻碍物流一体化进程。物流在我国发展已有十年,但现行税制并没有“物流业”这一税目,“同业不同税”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现行营业税制规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归入“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
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
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
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而在实践中,物流业务是集成化的。“物”由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需要通过运输、仓储、装卸、配送、流通加工,甚至包装等多种渠道来实现。现行税收政策既无整体扶持物流业发展的倾向,也无结构性调整的取向,忽视了物流业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把一体化的经济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不但阻碍了物流业的一体化进程,在某种程度上还破坏了物流业已建立的一体化业务,使物流业整合的效果削弱,不利于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

(四)缺少物流业统一专用发票,发票的使用和抵扣问题多。在欧美一些国家,物流行业的运输发票只有一种,简单方便,但是我国始终没有出台物流行业统一专用发票,仍然在按照行业分割的特点征收。目前,我国物流企业所使用的发票主要包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各省市服务业发票、装卸搬运发票、铁路货票、国际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等。名目繁多的发票,不利于物流税收的统一与监管,也不符合现代化物流行业集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等在内的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特点。

在实际经营中,很多以服务为主的物流企业为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往往要多票结算,譬如铁路货运企业即使拥有铁路自备车,仍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因为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本身只针对公路、内河运输企业。由于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客户大都要求可以抵扣7%增值税的发票。因此,在与客户结算时,物流企业只好将铁路车站开具的货运发票、货运企业开具的服务发票、还有装卸搬运发票等多张发票交给客户,客户需要与多家单位结算款项。这样无疑限制了全程物流服务业务的开展。

此外,我国目前不同省市之间、税务各部门之间对政策的理解不同、执行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也给经营地域广泛的物流企业带来很大困扰。

二、突破税收困境的政策建议

税收政策是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最重要的政策杠杆,也是企业最为关心的政策问题。只有政府有关部门深入研究物流企业现状,倾听物流企业的呼声,从政策源头出发,制定出台更多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并落到实处,才能让物流企业从困境中走出来,轻装前进。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调整营业税政策,促进物流一体化运作

1.将物流业的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3%。现行的营业税税目将物流业务划分为运输与服务(包括仓储、等)两大类。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的营业税税率为3%,仓储、租赁、、物流信息等营业税税率为5%。由于物流业是一个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行业,在实际经营中,物流企业很难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各环节收入严格地界定清楚,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业税率高于运输业,既不利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不利于税收征管。因此,可将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3%,不但可解决物流行业税收不均衡问题,促进物流业一体化运作,同时也不会对税收造成太大冲击。

2.完善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或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实际经营过程中,外包的远不止运输和仓储两项业务,还有装卸、包装及物流环节的其他服务等,目前试点企业这部分业务还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扩大营业税差额纳税扣减项目,完善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真正实现全差额纳税。

3.稳步推进营业税变增值税改革。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已经初步确定将物流行业营业税改变为以增值税征收。从长远看,在规范分税制税收管理体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基础上,将物流业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统一考虑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政策,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重复纳税问题,实现制造业和物流业的联动。对物流企业来说,这是“中长线”利好消息。

但是令众多物流企业担心的是:由于物流业很难计算增值部分,如果税基基本上还是营业收入,由于增值税目前只有17%和13%两档,企业税负只怕不降反升。考虑现在物流服务性收入营业税率5%,因此,建议物流企业增值税率以不超过5%为宜。

(二)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减轻物流企业税负

物流企业属于微利企业,具有公益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如铁路运输),不少国家为了降低物流业成本,制定了特定的税收优惠进行鼓励。借鉴国外物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建议对我国物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一定减免;
对仓库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在增值税方面,允许用新购进生产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扣抵应纳营业税;
对物流企业购进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通信技术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既有贸易收入又有服务收入的同一项业务,在营业税未改增值税前,考虑物流业的综合一体化特性,能分开核算的,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不视同混合销售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允许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对于新办物流企业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允许用新增所得税额抵免一定数额的投资额,从而降低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对于公益性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给予全额税收优惠,可采用投资抵免的优惠办法。

此外,为了优化物流资源的配置,提升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需要从税收政策上鼓励物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降低其纳税成本,为企业兼并重组成功赢得空间。

(三)尽快出台全国物流业统一专用发票

目前物流企业使用发票种类繁多,很多物流企业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业务收入实行多票结算,限制了业务集成扩展,导致物流企业财务核算复杂,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为此,建议在统一物流业税率的基础上整合与物流业务相关的现有发票,尽快出台有抵扣联,运费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全国物流业统一专用发票》(功能类似于2005年取消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实行电脑税控装置开具,以适应一体化物流运作需要。为防止企业滥用名目抵扣增值税,可以选择管理规范、规模较大的企业,如先在3A级以上物流企业进行税务试点,批准其使用《全国物流业统一专用发票》。

(四)尽快出台并落实各项具体税收政策

作为物流业振兴规划的细化配套政策,《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近期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这无疑将为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但从另一方面看,目前出台的主要是高层对物流工作推进的指引,相对比较宽泛,政策如何细化并落实,仍需中央和地方的协调。物流业振兴尚需扫除一些政策障碍。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一些可操作性的细则,并付诸实施,这样才能让物流企业真正“减负”前进。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一、“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几个阶段和海关的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第二条,首次提出了“间接出口”的概念,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该文件的第三条同时规定,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的税收政策,即“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订明专供再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二条再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业务作出规定:按国税发[1992]146号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按文件规定,当时的“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并且为了打击和减少出口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第六条对“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又进行了明确规定国税发[1994]239号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免税的企业范围进行了重申,规定这一政策仅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就是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即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其他出口企业之间,(包括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新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都应当视同内销,照章征税。

为此,笔者专门了解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作了规定,其中指出,对成品结转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海关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单证核销或下厂核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要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以上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转厂加工。在实际操作中,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备案制度。承接国外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料件保税监管,加工成品转给国内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企业再加工、装配时,第一家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向海关申报转出计划,经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和进料加工手册的核销。同时,下一家企业应到其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到海关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再纳入进料加工保税监管,依此类推。海关对上述报关出口但未离境的产品,出具加盖“不作海关出口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如果加工货物是国家规定的限制类敏感货物,海关要办理严格的转关手续进行监管。

二、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海关和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的政策不一致。

由上可知,海关对“间接出口”是按照出口办理报关手续的,只是不作为海关的出口统计,而且下一家企业取得料件时,海关仍当作是进口料件予以保税监管。而现行“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是除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间接出口”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外,其余企业则视同内销,要征税。

(二)税收上对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政策存在明显的税负不公。

在海关管理上,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不以加工企业性质区分,适用同样的监管办法。而税收上要按新、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由于海关对进口料件保税,下一家加工企业照章征税时,基本上没有进项税金抵扣,税负太高,企业难以承受。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由出口免税改成出口退税办法后将面临新的政策不一致问题。

从1999年11月1日起,国家允许老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或者实行出口退税办法。江苏省申请2000年继续实行免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有689户,占老企业总数的36%。经调查,大多数是因为原来从事“间接出口”业务较多。但到2000年底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将面临新的不一致的问题。

(四)税收上容易产生偷、骗税行为。

一种情况是,由于对其他企业之间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要照章征税,当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时,为了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同时结转出口货物免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就与国内需要其产品的企业达成协议,通过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将货物转出,核销进料加工手册,作为外销处理。还有一种情况是,进口农产品(如棉花、猪皮等)的企业容易造成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转入方企业多退税现象。从转出方企业来讲,其进口农产品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为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就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向海关申请结转手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转入方企业;
同时,为减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销项税增加的税负,有的转出企业会对进口农产品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提进项税金,骗取进项税款抵扣。从转入方企业来讲,如果属于外贸企业,一方面可以继续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核销手册,另一方面可以凭转出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凭证全额退税,形成了多退税款;
如果属于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一方面能取得进项凭证抵扣,另一方面由于进料加工可以按照海关组成计税价格虚拟进项,实际上是重复抵扣进项税,侵蚀了国家税收。

三、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政策的利弊分析

为了鼓励进料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管理办法的利弊深入分析,以达到统一税收政策,公平企业税负的目的。下面按照3种具体办法探讨对进料加工“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

(一)视同内销,道道征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一般贸易的规定办理退税。

这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内销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其中又有以下二种意见:

1、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征税;
第二道环节货物销售时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前道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最后一道环节货物报关离境出口时,作为外销处理并按照“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免)税。

从税收原理上讲,这种办法是行得通的。但也存在缺点:(1)第一道环节进口料件保税,没有进项,税负太高。(2)道道征税,失去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海关保税的意义。(3)最后一道如果适用“先征后退”办法,全额由中央库退税,金额很大,中央财政负担相对加重。

2、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实行虚拟抵扣办法计算征税;
第二道环节往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最后一道环节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税。办理时,如果出口企业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规定划分清楚使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则可以按最后第二道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乘以退税率抵扣退税,视同进口料件扣除。

这种办法并不可行,其问题在于最后一道环节,办理货物报关离境的出口企业实际负担了第一家企业模拟抵扣的税款。

此外,上述两种意见还存在一个问题:从出口企业的角度讲,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般都是按照海关的规定按出口销售处理的,开具给下一家加工企业的发票是外销发票,收取外汇并办理收汇核销;
而现在税收上要求视同内销,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得有点“不伦不类”。

(二)视同出口,道道免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的加工贸易规定办理退税。

承接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出口企业,应先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等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待加工货物结转第二家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之前,再凭出口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目前,外管部门对间接出口不论收取外汇还是人民币都出具收汇核销单)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办理免税手续。最后一道环节的出口企业实行退税办法,具体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现行加工贸易办法办理退税。

这种办法,政策上比较顺,而且手续简便,可操作性强。其问题在于,海关是否能严格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的监管,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间接出口”免税的货物走私或者偷骗税。

(三)视同出口,道道结转,道道按照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先征后退”。

在每道环节,出口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均作为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销售处理,并开具外销发票办理结算。在税收管理上按照“先征后退”办法,从第一道环节开始,就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办理,征税时对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予以虚拟抵扣,退税时按退税率扣除。

这种办法使得“间接出口”的海关管理与税收管理趋于一致,每道环节的税负也比较合理,从出口企业的角度看是比较可行的。但也有缺点,(1)目前海关仅传送最后出口离境的报关单电子信息,而国内结转环节的报关单上海关不加盖“验讫章”,不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而且没有相应的电子底单记录,无法进行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二次核对”,这样前道电子信息无法核对,难以准确把握其贸易的真实性。(2)道道“先征后退”,手续繁琐,办理征、退税的税务机关工作量都会相应地增加。

四、几点政策建议

综合上述3种管理办法的利弊,笔者建议: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再生资源 增值税 政策 完善 税收优惠

再生资源增值税的现有政策

(一)产废环节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和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回收环节

目前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用废环节

用废环节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文件中。有关政策总结如下:

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和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的翻新轮胎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根据财税[2011]115号规定,第一,对垃圾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第二,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的有:销售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销售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第三,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等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以废塑料等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等;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系统性且未统筹考虑产废、回收、用废三个环节

再生资源的流通环节是一个整体,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有一个整体考虑,否则效果会大打折扣。从我国近年来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可以看出,相关政策的出台缺乏系统性考虑,没有综合考虑再生资源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本文调研的结果也证明,单一环节的增值税政策效果往往使许多从业者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尽量满足所需条件,而未考虑整个流通环节。而且,每个环节的税收政策变动过于频繁,使从业者难以准确把握和预期。

(二)税负过重影响到再生资源的行业发展

再生资源的税负重主要体现在回收环节, 2011年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全额征收,只征不退”,回收企业的税负率为国税 14.53%,地税 1.5983%,合计 16.128%。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高税负也加大了利废企业的税负。

1.高税负加重了企业负担。高税负使大部分回收企业举步维艰,经营业务无资金周转,生产困难,面临着停产半停产或关门歇业的危险。

2.高税负制约了正规回收企业的发展。从2011年不再执行退税政策后,再生资源正规回收企业,由于高税负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造成正规回收企业不如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户,依法纳税企业不如体外循环和无证经营企业。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减轻税负、减缴税款的目的,在经营中实行无票交易,然后到税差低的地区开票,有的甚至虚开发票,在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流失的同时,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加剧了市场的混乱和竞争的局面。

3.高税负不利于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高税负导致废旧物资价格大幅增加,缩小了原生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差距,从而严重影响了再生资源的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高税负导致用废企业采购成本大幅增加,致使再生资源采购价与原生资源采购价相差无几。一方面,回收企业更愿意将废旧物资销售给那些不要发票的用废企业;
另一方面,许多用废企业会将更多目光投向原生资源,不愿意使用再生资源。

(三)众多再生资源“无票”交易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从现实来看,回收企业进货时索取发票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产废企业有意把销售款作为小金库,不给回收企业开发票;
二是有大量的不要发票的购货者,导致产废企业制定了带票价和不带票价;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破产企业、市政拆迁单位等社会组织处理废旧物资无法开具发票;
四是部分个体工商户,没有办理税务登记,销货时没有发票;
五是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国家现有政策对购进这部分货物的回收公司如何取得进项税抵扣没有明确,只能按规定补缴全额增值税;
六是再生资源的回收者和用废者往往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开展经营,不开发票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再生资源增值税体外循环的运作模式,带来了巨大的税收流失。

(四)“一刀切”的监管措施加剧了再生资源市场的混乱

税务部门出于监管职责,层层加码陆续制定了越来越严格具体的规定,以防止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发生。但在具体操作中未能具体对待,使得那些税务部门监管到位的合法经营企业多方面受到限制,致使业务萎缩、效益下滑,面临生存危机。由于合法经营受限制,迫使部分合法经营单位由“正规军”转为“游击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各地为了扶持再生资源企业发展,纷纷出台地方优惠政策,以增强地方企业的竞争力,但因各自为政出台的优惠政策不统一,致使各地回收企业的税负不平等,很多企业为了生存或增强竞争力,不得不采取抬高价格,降低质量标准等措施进行经营。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加剧了市场混乱和无序竞争的局面。

完善我国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原则

1.增值税政策支持的信息依据要充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很多的市场失灵呈现一定的假象,增值税政策的支持一定要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我国再生资源利用的现状、前景、目标及过程所需的支持范围和力度都要有准确而畅通的信息渠道,同时针对不同问题,区别政策职能采取不同手段加以解决。

2.增值税政策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再生资源的发展最终要靠市场的机制来彻底解决,税收政策的目标也是更好地实现再生资源进入市场,以促使其尽快步入商业化阶段。因此,应根据再生资源的市场规律,研究增值税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中的决定性作用。

3.综合引导、各有侧重。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三个环节来看,我国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完善应遵循“产废是基础,回收是重点,用废是补充”的指导思想,即产废环节不易制定过多优惠政策,以加强管理、完善票证为重点;
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应主要集中于回收环节,切实降低用废环节的增值税税负,更好地衔接其他两个环节;
用废环节的税收以所得税为主,增值税为辅。

(二)重新认定再生资源的范围

应从国家层面对再生资源的范围进行细化的认定,笔者在与相关协会、企业的的座谈、考察中,发现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对再生资源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得到了大部分再生资源企业的认同。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依据当前经济技术条件的可行性和回收利用实践,着眼于今后发展,将再生资源大体划分为12类:废钢铁;
废有色金属;
废塑料;
废橡胶;
废化学纤维;
废造纸原料;
废玻璃;
废电池;
报废机动车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农业废弃物;
餐厨废弃物。以上12类,基本涵盖了当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主要类别。

(三)完善对再生资源各环节税收政策

1.产废环节。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现实中大量的没有资格开具发票的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由所在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以此作为入账凭证和进项税抵扣依据。同时,应该尽快完善购销双方签字盖章等手续,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2.回收环节。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废旧物资主要来源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即征即退比例,对以生活废弃物为主的如废纸、废塑料等实行高比例(70%)退还,对以生产废弃物为主的如废金属实行低比例(50%)退还(这样可以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综合税负率略低于其他行业)。调整后,要明确国税部门发票管理、稽查职责和即征即退审批权限,加强发票管理,简化审核程序,提高退税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速再生资源企业资金周转,有力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发展。同时,设置即征即退的条件,支持合法的再生资源企业发展,真正做到扶强限劣。具体可增加以下条件:一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
二是年平均在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等不得少于10人;
三是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需相关部门定期予以认定。

3.用废环节。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建议具体的退税范围和标准同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制定。

(四)加强税收管理并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加强销售发票管理,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必须开具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达到起征点的废旧物资,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二是加强收购发票管理,购买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三是加强收购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现金结算,可以规定单笔收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比如1000元)的要实行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四是规范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五是严格再生资源的退税管理。要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责任到人,加强管理,要进行分类查核,强化以票控管,强化税收分析,有效查找增值税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要积极推进纳税评估,切实提高再生资源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质量。

(五)重点扶持“正规”经营企业

目前,我国再生资源的流通环节特别是回收环节的从业者相当一部分是小商小贩,税收管理的难度相当大。建议选定部分有信誉、有实力的骨干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实行统一对外签约、统一货物购销、统一资金结算、统一申报税务,承担起规范经营管理的职责。在此前提下,主管税务机关给予重点税政扶持。如此,既降低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虚开发票的违法现象,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高行业产业化和组织化程度。

(六)优先制定废纸、秸秆、发动机再制造等再生资源税收政策

再生资源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很难一步到位,应循序渐进。从行业来看,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应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又反应强烈且易于操作的行业先行试点。根据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分析和调研结果,建议先选择废纸、秸秆、发动机再制造等几种资源进行试点,待其成功后再推广至其他行业。

参考文献:

1.宋冬林,赵新宇.不可再生资源生产外部性的内部化问题研究―兼论资源税改革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