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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合同风险管理办法【五篇】

时间:2023-07-09 13:20: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是指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及时发出预警,制定处置预案,以有效防范和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合同风险管理办法【五篇】,供大家参考。

合同风险管理办法【五篇】

合同风险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执法办案 风险评估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是指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及时发出预警,制定处置预案,以有效防范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的工作机制。从这一机制本质来看,它是在遵循司法规律前提下,做到关口前移,提前预警工作风险;
从机制目的来看,是对办案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量化法律的实施程度,消除影响法律权威的不稳定因素;
从机制方法来看,坚持内外协同,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矛盾化解的合力;
从机制保障来看,与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检察建议等工作相互配合,与司法体制相契合。

一、执法办案风险评估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一)契合当前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型要求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整个社会从“单位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社会治安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社会纠纷解决从“单一机制”向“多元机制”发展。在此背景下,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就是发挥各方治理的能量,促进和完善社会管理,实现由分散化管理向网络化管理,由“单兵作战”向“协同作战”转变。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过程,就是检察机关针对执法行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稳定风险防控网络,进一步理顺了各参与主体关系,优化整合各类社会管理资源,形成协同作战社会管理合力,共同化解办案风险。

(二)契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要求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理论的深化,与“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在价值追求上具有同向性。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克服消极、被动的运作方式,立足涉检信息预警研判,做到预料在前,应对在先,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是检察机关适应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进一步解决自身突出问题、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有力抓手。它参照经济安全预警评估的做法,以办案效果为预警对象,通过对敏感案件、重点案件提前开展研判,变被动调处为主动应对,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将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关口前移,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切实提高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契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定位要求

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社会矛盾化解新形势的必然选择,化解社会矛盾又是现阶段社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任务。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契合检察院化解矛盾纠纷的定位要求。首先,它凸显了矛盾化解的全局性。将办案风险防控工作贯穿于侦查监督、公诉、控申、民行等各环节,要求检察人员综合考虑整体思维、辩证思维和法律思维有机结合,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其次,它凸显了矛盾化解的彻底性。坚持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注重案结事了,积极促成与刑事和解、民行调处、司法救助等延伸机制的对接。再次,它凸显了矛盾化解的互动性。检察机关认真听取各方面工作建议,有利于拓展吸纳民意、体察民情的渠道,提升检察职能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引导和保障功能。

(四)契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要求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是检察机关遵循司法规律,对司法有限性认识的自觉回应。从国家政权架构和社会治理格局分析,检察机关虽然是一条救济权利、保障安全、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但在有些情况下并非救济和保障的最优首选。因为它所能支配的社会资源有限,这一途径耗时费力,成本高昂,并且,司法追求程序公正,难以满足社会对实质公正的期待。因此,整合不同社会资源调整和润滑社会关系,消弭矛盾和冲突成为必由之路。况且,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但要关注个案的处理和当事人的个体权利,还要关注个案背后的体制性因素和社会意义,不但要追求个案的实体和程序正义,更要为实现社会体制转型和社会的普遍正义发挥积极的作用。这既是司法工作的创新,也是社会管理的创新。

二、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基本做法

2011年2月,浙江省舟山市检察系统正式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工作。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将其作为全院重点工作强力推进,使之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一)框定案件类型,严格准入范围

结合以往案件办理情况,并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对社会导向作用等情况,明确十二类案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主要有:(1)对职务犯罪案件拟作出立案、不立案或撤案决定的;
(2)拟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的;
(3)拟作出追捕、追诉、立案监督决定的;
(4)拟作出是否抗诉、提请抗诉决定的;
(5)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6)收押有人身危险或健康隐患的犯罪嫌疑人的;
(7)集体访、重复访和因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的信访案件;
(8)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涉众型犯罪案件或其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二)覆盖诉讼全程,消除风险盲点

为最大限度消除风险盲点,将风险评估作为执法办案的前置程序,涵盖了自侦办案、侦查监督、提起公诉、控告申诉等所有重点办案环节。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着重关注线索受理、强制措施采用、办案安全措施、收集和固定证据行为、结案效果等要素。在侦查监督环节,主要是对逮捕的必要性和全面性进行综合审查,提升审查逮捕质量。在公诉审查环节,重点关注案件产生的背景、原因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求,追诉、抗诉的社会认可度,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采取应对举措。在控告申诉环节,重点考虑申诉、赔偿案件的社会导向,部分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信访环节,密切关注相关当事人的动态,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服工作,针对反响强烈的案件,及时倒查检察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实施分级评估,优化管理模式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采用分级评估、分级防控的工作模式。根据办案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一般评估,主要适用于发现部分风险苗头,可能有一定社会负面影响,有化解、处置可能的案件;
承办人在案件审结报告中对评估结论进行说明,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较大和重点评估,主要适用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承办人应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提出处置意见,由分管检察长负责,组织业务科室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分管检察长报检察长组织评估。同时,对评定为重大风险等级的,基层院应同时上报市院,必要时,还需报告党委。这种分级评估的方式有利于发挥程序的分流作用,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力资源配置,统筹大要案办理。

(四)强化程序衔接,推进动态防控

重视对风险情形的跟踪关注,随着风险点和风险度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主要体现为四个阶段:一是风险识别,通过简要案情和不稳定因素的判断,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可能发生事件(如媒体炒作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上访事件)的原因。二是风险分析。研究现有处置条件下各类办案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以及这种风险是否涉及相关工作部门,是否应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三是风险评价。在分析有关风险发生可能性与后果的基础上,按照风险大小进行评估分级,明确防控重点。四是风险处置。通过办案风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形成防控措施报告,拟定媒体炒作事件应急防控方案、群体信访事件预警稳控方案、信访案件稳控化解方案、当事人劝解方案,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五)注重协调借力,实现矛盾联调

切实将办案风险纳入到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大体系,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合力。一是加强与党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重大风险等级的案件,基层院需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报送上级检察院或党委,将影响社会稳定因素或需支持、配合的事项抄告相关单位,并及时将案件进展予以通报,争取工作支持。二是延伸检察职能。将刑事和解、民行调处、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工作衔接起来,改进执法办案方式,及时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三是组织开展后续帮教。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对免予起诉的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特殊人群管理工作。

(六)落实配套制度,提升运行效果

一是检察研讨制度。通过检委会、专题研讨、条线例会等方式,准确把握法律精神,统一办案尺度,并就评估工作折射的深层次问题开展前瞻性调研,适时转化为规范性意见。二是信息专报和检察建议制度。针对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以信息渠道报送上级检察院和党政领导,同时,就普遍性或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三是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将预防和处置办案风险列入检察人员的重要职责,一旦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相关人员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四是激励考核机制。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工作纳入部门和个人年终目标考核,对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辅以工作通报制度,定期督查反馈,确保风险防控落到实处。

三、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若干体会

(一)要进一步认识检察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

检察权作为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向社会拓展正义促进社会秩序及其变迁的张力结构,其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角色也越来越明显和重要。但是,鉴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检察机关只能依托监督职能的行使介入社会管理,展现其独特的社会管理功能。在实践操作中,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将风险评估要求转化为广大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要进一步注重检察权置于社会管理全局中的功能发挥

现阶段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方面的利益诉求,不是仅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就能解决的,风险的有效控制和深层次问题的有效解决,都有赖于有关国家机关的协作配合。重点是积极探索将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工作与党委政府部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无缝衔接,以促进联动机制的形成。

合同风险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及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针对行政许可审批、公共资源配置、资金管理、干部人事管理、行政执法等掌握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源管理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通过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综合运用教育、监督、制度、考核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部门、单位内设机构风险廉能管理,促进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高效履职,努力实现廉政风险最小化、行政效能最高化、发展环境最优化。

二、基本原则

风险岗位是指部门、单位内部权力集中、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岗位,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与审批、公共资源管理、干部人事管理、行政执法等岗位。在风险岗位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廉政与效能有机统一的原则。要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加强风险岗位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联动,并重并进,切实做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既要重视岗位廉政情况,又要重视岗位效能情况。

(二)坚持廉能管理与业务工作有效融合的原则。要把风险岗位廉洁自律和勤政为民要求纳入风险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之中,切实做到廉能管理与业务工作两手抓、共促进既有效防范高效能风险,又强化工作职责,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三)坚持廉能管理与制度创新紧密结合的原则。围绕规范风险岗位廉能管理,推行业务工作流程的再造、简化和创新,建立一批适应工作需要、科学有效管用的廉能管理制度,提高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风险岗位廉能管理长效机制。

三、目标要求

2011年第一季度全局机关各办公室和基层单位正职全面启动风险岗位廉能管理;
到2011年6月,初步形成覆盖全局机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正职所有岗位的风险廉能管理工作网络,初步建成相关工作配套制度体系;
到2012年底,形成比较完善的风险岗位廉能管理长效机制,推动我局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四、方法步骤

机关各办、各部门和基层单位正职要紧密结合实际,在进一步明确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按照查找确定风险点,制订完善防控措施,实施有效监督,严格检查考核和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等步骤来推行廉能风险管理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2011年3月初—3月中旬)。机关各办、各部门和基层单位正职要通过召开党支部大会、党员干部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和学习省、市关于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全面理解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切实增强每一位党员干部参与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专栏等载体,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的浓厚氛围。

(二)排查廉能风险(2011年3月中旬—4月中旬)。机关各办、各部门和基层单位正职要按岗位、股室、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排查廉能风险。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找、领导点、组织评等五种方法和举报投诉、财务审计、执法检查、问卷调查等专用监督渠道和手段,从部门(单位)及个人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工作效率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逐一排查,找全找准廉能风险点。一是岗位职责风险。重点查找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因素;
二是业务流程风险。重点查找由于工作程序和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可能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的因素;
三是制度机制风险。重点查找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及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的明确规定,可能导致行为失控的因素;
四是工作效率风险。重点查找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造成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执行不力的因素;
五是外部环境风险。重点查找行业“潜规则”对岗位的干扰、生活圈和社交圈对个人的不利影响等因素。

1、理清岗位权限。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等规定,本着“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的原则,对风险岗位权力事项进行清理,逐项确定权力事项的类别、行使依据、责任主体、服务承诺和工作纪律。在此基础上,编制风险岗位职权目录。在清理过程中,要防止已压缩的权力事项扩张、已取消的权力事项反弹。

2、查找岗位风险点。以岗位为基础,坚持全员参与的原则,组织党员干部对照以往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的情况,认真分析并查找个人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点及其表现形式,梳理报分管领导审定,并确定风险等级。

3、查找内设各办风险点。针对机关各办公室职责定位和各个重要岗位,查找出本办公室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并认真细化、分析风险点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梳理报党委审核,并确定风险等级。

4、查找单位风险点。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定位,在岗位、科室找风险点的基础上,查找单位廉能风险点,重点查找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确定风险等级,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5、评估风险等级。按风险发生概率或可能造成危害损失程度,将风险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风险是发生机率高的风险,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风险,如有可能造成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等;
二级风险是发生机率较高的风险,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的风险,如有可能即违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法规,受到纪律处分的风险等;
三级风险是发生机率较小的风险,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风险。对查找出来的廉政风险点,要逐级严格评定审核,梳理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6、建立廉能风险台帐。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查找到的廉能风险登记汇总,填写单位(部门)廉能风险识别防控表(见附表1)和个人廉能风险识别防控表(见附件2),建立廉能风险信息台帐,对廉政风险点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的监督。

(三)制订防控措施(2010年4月中旬—2011年5月中旬)。按照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制订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有效防范管理措施,着力构建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廉能风险防控机制。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风险防范措施就跟进到哪里,使每个岗位上的人员及时受到提醒和应有的监督制约,对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实施有效的控制。各基层单位、机关各办、各部门要结合查找出的问题、制订的防控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廉能风险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规范权力运行和社会资源管理中的人和事管理、项目运作、行政审批、资金运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建立完善的前期预防、事中监控和后期处置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

1、前期预防措施。主要是对岗位人员加强教育防范。一是要深入开展权力观和廉洁从业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廉洁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主动性和坚定性。二是要规范业务流程。在清理岗位权限的基础上,对梳理出的权力事项进行流程优化和再造,针对每项业务,按照廉洁、效能、便民的原则,制定业务流程图,明确业务办理的条件、承办岗位、运作程序、办结时限、监督制约、相对人权利以及投诉举报方式。确保程序规范、效率提高、简明清晰、方便办事。在此基础上编制风险岗位业务流程目录。三是推进风险防控。加强内设机构重点岗位廉能风险防范,对岗位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加强同一业务不同岗位、同一流程不同环节的相互监督和制约。针对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确定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明确各个岗位各环节的工作权限。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上一个环节工作不到位的,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确保各项权力按流程运行、各环节工作按权限操作,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完善岗位办事公开机制和廉政承诺制;
加大热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交流和轮岗力度;
实行重要岗位中层干部民主评议制度,全力打造廉能岗。

2、中期监控机制。主要是对各岗位行为程序动态监控。一是要严格执行制度。认真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制度,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和财务审批制度,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是要公开权力运行。将风险岗位职权目录和业务流程目录以适当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其办理程序和办理过程,确保办理事项到办结过程可查可控,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三是要加强日常管理。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

3、后期处置办法,主要对有明显风险表现的个人强化监督及时提醒。一是要实行风险预警。通过、举报、行政监督、政风热线、行政效能投诉等多种渠道,定时、定向收集风险岗位的风险信息。加强对岗位风险的分析、辩识和评估,对潜在的、可能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风险,按不同级别发出预警,采取提醒、督导、纠错等措施,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堵塞漏洞,化解风险。二是要强化效能监察。巩固和发展机关效能年、创业服务年活动成果,扎实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进一步加大风险岗位效能建设力度。加强优化发展环境监测点建设,强化对执法行为、服务态度、工作效能的定点、即时、动态监测;
健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网络,加大投诉件查办力度,着力提升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对要求整改不力,仍有反映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究责。

4、制订风险点管理措施的基本程序。

(1)制订岗位风险点管理措施,由岗位所在人员对照业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由所在股室集体审定,股室负责人把关、签字。

(2)制订股室风险点管理措施。针对岗位人员提出制订的防范措施进行梳理,归类汇总,修改完善后报党委审定。并统一以流程图或表格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3)制订单位风险点管理措施。各单位、机关各办、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在岗位、办公室制订的防范措施的基础上,讨论修订本单位、廉能风险点管理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控风险的相关规定制度,明确防控风险任务要求和工作标准,形成风险岗位廉能管理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通畅、有效运行机制。防控措施经党委会议审定后,在本局范围内公示,并报同级上级纪委备案。

5、加强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内容和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督、分级负责制度,一级风险,由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管理落实,主要领导负责监督;
二级风险由各基层单位、机关各办负责人直接管理落实,局党政分管领导负责监督;
三级风险由所在岗位个人直接落实,各办负责人负责监督。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根据风险监督管理权限和风险监督责任,综合运用教育、人文关怀、听证质询、公开承诺、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等手段,通过定期自查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实施前期预防、事中监控和后期处理。

(四)强化评估考核(2011年5月中旬—5月底)。分单位自查、综合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1、单位自查。各基层单位、机关各办要把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日常考核,综合运用单位内部考核评估、社会评估和综合考核评估等有效形式,对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内部考核评估由单位全体职工对岗位、股室、单位管理进行总体测评评价,提出考核意见建议;
社会评估采取职工民意测评形式对单位防范效果进行评估。

2、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关效能考核结合一并进行,必要时进行专项考核。

(五)修正完善提升阶段(2011年6月)

风险岗位廉能管理以年度或项目管理为周期,根据考核评估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纠正存在问题,对风险岗位廉能管理或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失教失察失管或违规违纪者根据具体情况、情节,依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职能转变和预防腐败的新要求,修正风险管理内容,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措施。提出下一年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转入下一年度风险管理周期。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责任在部门和单位,各基层单位、各部门要把风险岗位廉能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并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制订工作方案,确定风险岗位,组织发动风险岗位有关工作人员主动查找廉能风险,提出风险岗位的管理意见和建议,由风险岗位负责人组织所属工作人员收集整理,并制定规范岗位廉能管理的工作制度公布实施。

为抓好我局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决定成立管理局风险廉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行文另发)。

(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基层单位、机关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将本单位、本部门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进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对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局领导小组将认真总结、及时推广。

(三)建立检查考核机制。把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考核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局纪检监察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风险岗位廉能管理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成效明显。

合同风险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理论价值;实践意义

一、引言

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是近年来对银行监管领域最严格的规范措施。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新办法不仅体现了更严格的监管规则,更树立了监管当局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管理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加剧了金融危机的传染性。发展中国家由于金融危机造成的损失比发达国家更高,且金融危机表现最集中的领域就在银行业,所以政府要加强对金融体系质量的监管和法制程度的完善。[1]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催生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漏洞的补充,如针对次贷危机中银行过度信贷行为导致的顺周期性要求银行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缓冲。[2]新办法体现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在中国银行业与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特点

(一)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新办法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具体内容,如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规定了各层资本充足率监管中资本的具体组成部分和扣减项内容,如提取的超额资本缓冲只能由核心一级资本补充。新办法还为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设定了每年递减10%,为期10年的递减期。这三个举措将商业银行资本严格划分,有利于资本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及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比较。

(二)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新办法中明确说明了资本工具的合格要求,并提出了四层资本充足率要求,具体包括最低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和储备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3]这一资本监管要求覆盖了银行的预期和非预期损失,涵括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作者统计了我国16家上市银行2005年以来的平均资本充足率水平,发现2007-2012年间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总体水平均在10.5%以上,2007-2008年高达15%以上。这说明我国上市银行资本缓冲水平在总量上满足逆周期资本监管的要求。但相较于欧美银行业资本缓冲水平,我国银行业存在资本富余,有资本浪费的现象。

(三)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新办法将风险加权资产细分为三个部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其中操作风险的资本系数为18%,高于《巴塞尔协议Ⅱ》中15%的规定。新办法细化了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体系并对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如将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至25%,将个人贷款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等项目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这些举措目的是引导银行风险管理创新,扩大对小微企业、个人的扶植力度,以便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四)监管指标要求更为严格。新办法改革的目标是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预防危机的发生,这意味监管当局将实行更严格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高于《巴塞尔协议Ⅲ》对国际银行业4.5%的要求。杠杆率水平要求为4%,高于《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3%的要求。类似的高于国际标准的监管要求,能够有力的约束银行体系的高杠杆运作行为,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在对银行合规的监督上,除了市场监管,内外部监控三方联合监管的方式,新办法还要求银行主动披露信息,提高银行业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尽管成本会提高,但其社会效益远高于给单体机构带来的成本,也就是说加强监管的长期效益远足以抵消短期成本,严格监管行为利大于弊。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理论价值

(一)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进行了有机的融合,形成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协议Ⅱ》的延伸与完善,主要针对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出现的系统性风险问题。目前我国银行业一级资本主要由普通股覆盖,资本充足率较高,银行主要靠净息差为主的盈利模式也比较稳定,有利于银行业对系统性风险的防控。然而正是这种以信贷为主的业务模式要求银行业更加注重微观层面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因此,中国银行业在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过程中,要同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Ⅱ》。

新办法体现了国际监管新规,又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此次颁布的新办法中按照《巴塞尔协议Ⅱ》确定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等微观范畴的指标体系。另外还将系统性风险纳入了资本监管框架,参考《巴塞尔协议Ⅲ》引入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即提升了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又增强银行业整体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二)体现了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个体差异性。不同银行在资产规模、国际化程度、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存在差异,这一特点不仅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区域的银行之间,也表现在同一国家不同层次的银行之间。新办法实施后,监管机构将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特定要求,并针对单家银行实行特定资本标准以满足第二支柱要求这样即统一设定了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又根据不同机构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又如,新办法要求银行业统计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单对计量方法的选择上可以体现个体化差异。2012年11月,我国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申请成为首批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计量方法的改进有利于银行节约资本,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形成了我国银行业目前最大的监管理论框架。

新办法借鉴国际资本监管的标准,形成了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最完备的监管标准,从该办法的内容看,包含了对资本的严格界定、风险的计量和监管工具的运用,对于我国研究银行业的监管机制具有指导作用。与旧的方法相比,新办法在一些指标体系的标准、计量、评估和披露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更加强调精细化的计量和控制,这有利于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的研究。另外,新办法覆盖的范围更广,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还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

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践意义

(一)对银行业稳健性的影响。

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4] 新办法中的资本监管策略体现了监管机构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中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1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95%,拨备覆盖率达282.7%,可见我国银行资本金比例从质量到数量上均远远高于欧美银行同期指标。因此从短期来看,我国银行业基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水平,增强了单个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避免银行间流动性危机的相互传染。另外,新办法重视了银行业“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提高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标准,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多提取1%的资本缓冲。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定办法尚未出台,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均被巴塞尔委员会纳入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中。

(二)对银行资本补充渠道的影响。

充足稳定的资本金来源是银行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在新办法的约束下,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从分子策略来说就是要增加资本,建立良性的资本补充机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主要来源于银行利润,而银行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银行业务多元化程度较低,对风险的控制水平不高,为了达到监管要求,上市银行面临资本补充的巨大压力。如2013年以来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抢占银行部分存款,2014年1月银行存款减少9447亿元,而同期仅余额宝规模就增加了2000亿元。另外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现象的冲击导致银行存款成本的提升。所以面对冲击,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尽快完善内源性增长为主、外源性融资为辅的资本补充机制,建设应急资本机制,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

(三)对银行业务发展方向的影响。

在新办法的监管要求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将面临更严格的资本约束。因此,我国银行业应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在新办法的指引下进行金融创新。比如权重法下风险权重的设置明显体现了政策倾斜,发展小微型企业和个人业务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如工商银行向小微企业推出的信用贷款――“小额便利贷”业务。我国银行业应借鉴欧美银行业先进的产品创新和盈利模式,提高风险定价水平和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加快战略转型。当前,利率市场化的金融环境以及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日益拓展给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契机,我国银行业应在监管约束下转型。如银行可以加强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适时推出一些类似于2003年商业银行开始在一级资本之外发行附属债的债务型的资本工具。另外银行可加强理财产品的优化升级,如工行2014年2月在江浙地区试点推出的“天天益”,具有1元起购,可24小时购买和赎回的特点。

(四)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结构模式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在风险覆盖范围、计算结果准确性等方面设计并不合理。从国内金融现状来看,随着利率

市场化的冲击,银行以存贷利差

为主的业务收入模式将给银行盈利造成巨大影响。新办法

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从微观审慎管理的层面讲,新办法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覆盖风险的范围更加广泛;允许商业银行自主选择风险计量方法,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等高级计量方法。这个过程本身也会促使银行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如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大型银行内部评级法覆盖率平均约为71%,自行估测自身的PD、LGD及有效期限等参数值,可以更好的衡量风险、节约资本。从宏观层面讲,新办法明确了监管主体以及监管范围;防治高杠杆率并抑制顺周期性;建立了信息采集及共享机制并要求银行计提超额资本缓冲,以应对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武力超.金融危机前后金融体系结构变化和制度因素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2013(2):85-96.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合同风险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
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合同风险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物业服务企业;
法律风险;
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一、物业服务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经常发生的各类法律案件的综合分析,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务用工风险。这类风险是指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企业用工不规范、员工违规操作导致伤亡都是这类风险产生的原因。

收费风险。收费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过程中因业主拒交物业费、采暖费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据有关资料统计,物业服务收费争议在全国都是一个普遍现象,各地住宅小区大约有15%的物业费收不上来。

治安风险治安风险是指由于外界第三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给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害、丧失生命和财产损失等产生的风险。如小区发生入室盗窃等各类治安事件时,就会给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带来一定风险。

公共环境管理风险。这类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合同,在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管理和养护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或管理、养护不善带来的风险。如检查井因沼气过多,因明火引发爆炸、春秋两季儿童焚烧未及时清理的柳絮或落叶引发烧伤、保洁员违反规定在小区内焚烧落叶而引发火灾等。

其它风险。这类风险是指由各类突发或不可预见的事件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如业主家因装修、改造不当发生管线断裂而导致楼下浸水,小区道路因动物粪便、下雪结冰致使行人跌伤等等,而一旦出现此类事件,法院会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往往将相关责任推向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核心,通过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培育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文化,形成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为推动企业实现跨越发展提供保障。

(一)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使企业决策层直接获得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有效规避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经营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形成由决策层主导、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结合企业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各项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系列管理办法。二是建立科学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流程。在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理、沟通与协调、监督与改进等基本内容上建立一套有效、迅捷的工作流程,确保能够及时发现风险、迅速预警、有效应对。三是实现对法律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针对法律风险暴露出来的问题,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对企业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尤其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防止同类风险再次发生。

(三)加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是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将风险防控引入决策机制,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杜绝因违法决策导致的法律纠纷案件。二是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对企业各业务单元、各业务流程及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风险源要进行集中清理,定期排查,并建立风险信息库。对发现的法律风险要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形成预警并逐级上报。三是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严格履行合同管理的各项程序,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可能涉及到的索赔问题进行明示,适时掌握合同的履行状况,对履行周期长、标的金额大的合同,实行定期跟踪报告制度。四是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相关部门要深入研究环保、土地、劳动、税务、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防范行政法律风险。

(四)积极运用诉讼、仲裁等手段建立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

物业服务作为一项特殊的产品,由于生产服务环节庞杂,加之外界环境条件多变、不可预见因素多等原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法律诉讼及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要建立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当发生法律诉讼时,涉及到的各级人员必须要有保护企业利益的意识和维权意识,要有严谨、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注重对相关证据的收集与资料保管,综合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诉讼保全、申请执行等法律手段,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过最适当的法律途径和方法,采取规避、减轻、转移、化解、退出等处理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及现实利益。绝不能消极等待或听之任之,将风险扩大。

(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责任体系

一是在管理层面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企业法律风险责任认定制度。对事关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每一环节要建立相应的论证责任制、评估责任制、领导责任制。二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考评和奖惩制度。要完善责任追究的程序、健全处罚体系,形成党纪、政纪、法律处罚的不同责任等级,根据决策或工作失误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的大小、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主体责任的大小,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