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职责【五篇】,供大家参考。
合同管理的职责范文第1篇
房地产合同专员职责:
合同管理专员的岗位职责:
职责1
协助采购价格和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工作
职责2
协助采购合同主管制定公司合同策略、价格分析流程和谈判流程、编制合同范本
职责3
协助建立采购价格管理、谈判管理以及合同管理流程起草合同范本
职责4
收集采购价格信息、实施采购价格调研活动、编写采购价格调研报告
职责5
协助采购合同主管起草合同文本、确定主要合同条款
职责6
参与合同谈判工作、执行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职责7
整理、汇总谈判资料、价格资料和合同文件
合同管理的职责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校企合作 工作职责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5—0135—03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这些宏观政策为高职教育开展校企合作工作提供了政策方针。国内绝大多数高等职业院校对校企合作工作比较重视,无论是否设有专门机构,都普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校企合作工作,但不少高等职业院校对校企合作的工作职责划分不清、甚至只设置机构,却没有明确职责。有的职责规定得很空洞、很宽泛,如“协调和管理”;
有的职责限于对某一项或两项校企合作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有的则是以全面、深度合作为前提,把校企合作工作职责规定为全面负责高等职业院校与社会各界合作的唯一窗口。工作职责口径的宽窄不同,校企合作工作成效势必差异较大,所以应该予以科学厘定。
一、高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及其职责分析
笔者通过网络对35个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情况进行了检索,现整理如下:
(一)校企合作工作机构设置情况
1 设为——级独立机构的有17所学校。名称有的叫校企合作与产学研促进办公室,如威海职业院校;
有的叫产学研促进处,如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有的叫合作教育办公室,如天津职业大学;
有的叫产学合作部,如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有的叫项目合作处,如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还有的叫招生就业中心(工学结合办公室)或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如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有的叫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如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 设为二级机构的有10所学校。有的在科研处设合作科,如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有的在招就办设校企合作办公室,如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有的在教务处设校企合作办公室,如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有的在发展规划处设校企合作办公室,如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有的在市场部设产学合作中心,如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等。
(二)校企合作工作职责的划分
1 单一协调和管理
单一协调和管理是指把校企合作的内容定位在协调为主的同时,兼之以——定的管理职能。主要职责通常表达为:负责院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制订校企合作相关工作制度、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
积极为二级学院联系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或相关单位,签订校企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为企业与二级学院间开展合作搭建平台;
负责校企合作有关交流和研讨活动的组织工作;
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审定及签约等。
这种工作职责看似很广,似乎——切对外合作工作都与校企合作有关,但由于各项工作都有相关部门在抓,因而名存实亡。如顶岗实习、共建校内实训室和校外实训基地由实训中心负责;
就业由就业与创业中心或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
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材编撰由教务处牵头会同有关二级学院负责;
开发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牵头会同有关二级学院负责;
企业接受学院教师赴企业挂职锻炼与企业技术人员到学院做兼职教师由人事处负责;
技术项目合作、校企共建研究机构由科研处负责;
校内生产(经营)性企业、门店则由后勤与产业处负责。校企合作机构处境尴尬,只有在如下情况方可协调:一是合作项目跨越两个二级学院以上;
二是合作项目在校内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校企合作处能够真正具体负责的项目十分有限,又因与相关部门级别平等,所以协调和管理工作很难落实。
2 部分固定职责与协调
部分固定职责与协调是指把校企合作的内容定位在以某种职能为主的同时,兼以其他职能为辅,以下简单列举两例:
合同管理的职责范文第3篇
为整合部门资源,推进行政职能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解放自我、创新发展”***实践科学发展创新体制机制新优势课题调研要求,县发改委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乡镇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对全县“大部制”改革工作开展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全面实施“创新创业”总战略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推进职能整合和机构调整,着力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上下衔接。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省里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和强化的部门及职能,予以对应落实,建立与省政府组织框架总体协调的行政组织体制。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治理机构,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构建和完善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4、坚持权责一致。合理界定和配置政府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着力解决多头管理、权责脱节的问题。
5、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认真执行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逐步实现政府组织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二、大部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工、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职能,对一些可以取消的职能要坚决取消,可以由基层政府承担的事项要及时下放,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承担,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简化许可环节,规范办事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和配套制度。
大力推进电子政务,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管理方式和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
依据法制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规定,结合县政府部门“三定”工作,切实解决政府各部门间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按照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理清部门职责,对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部门“三定”工作,在赋予政府各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四)调整优化组织机构
1、整合调整县发改委、经贸委和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
方案一:
(1)组建新的县经济与商务委员会。将原经济贸易委员会(除能源管理)的职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中小企业局的职责、粮食局的职责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化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贸易委员会。不再保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经济与商务委员会挂中小企业局、粮食局的牌子。
(2)组建县招商局。将原挂靠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招商局单独设立事业性局,职责不变。突出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地位。
(3)将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能源管理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利弊分析:优点是经济管理(二产、三产)的职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整合优化,招商引资的地位进一步凸现,招商引资的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县经济发展的持续能力。缺点是招商局与省级政府机构设置脱节,对今后的上下衔接造成一定的不便。招商与产业政策把握、工业平台相对脱节。
方案二:
(1)组建县经济委员会。将原经济贸易委员会(除对内贸易和能源管理外)的职责、中小企业局的职责、县招商局的职责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化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挂中小企业局、招商局的牌子。
(2)组建商务局。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对内贸易的职责和县粮食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商务局,挂粮食局牌子。
(3)将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能源管理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利弊分析:优点是将现挂靠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招商局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委员会,使工业平台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推进、企业管理与服务等职责得到了有效整合,可以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我县工业经济发展。
方案三:
(1)组建县经济委员会。将原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工业平台建设、工业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的职责、中小企业局的职责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化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挂中小企业局牌子。
(2)组建县商务局。将县对外贸易合作局的职责、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对内贸易管理职责、县粮食局的职责和县招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商务局,挂县粮食局和县招商局的牌子。
(3)将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能源管理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拟定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等职责。
利弊分析:优点是坚持了上下衔接原则。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建立了与省政府组织框架总体协调的行政组织体制,上下对口,便于今后上下协调和衔接。缺点是行政资源没有得到最佳配置和整合。
根据优劣分析比较,调研组比较倾向于第一套方案。
2、组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县人事局的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不再保留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组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县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再保留县城市管理局。在不突破县政府部门机构数量的前提下,建议将县城市管理局列入政府组成部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合同管理的职责范文第4篇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的载体和基础,对街辖范围内的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起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作用。
第三条区政府和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逐条对应,制定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下派任务、指标或签责任状,不能直接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评。
第四条告知是指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街道办事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需告诉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行为。告知是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和权利。街道办事处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投诉时,应当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告知。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人、告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状况、办理建议、联络方式等。
区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告知时,要记录在案,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程序。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当即回复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其应予告知的具体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对于需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职能部门。
市政府职能部门接到区政府职能部门告知时,要记录在案,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区政府职能部门。
遇紧急情况时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告知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区、市政府职能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办理。所有告知的办理结果,应在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由政府职能部门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协助是指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在街辖内履行职责,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帮助的行为。协助是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但行政责任主体是区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应协商并明确协助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条件。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处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
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报区政府协调处理。如涉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应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第六条委托是指区政府职能部门为便于服务群众和提高管理效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将部分工作任务及相应的管理权限交给街道办事处代为履行的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事项,区政府职能部门可依法直接委托;
其他确有必要的委托,应当先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过区政府同意。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人提供的条件、对被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委托事项的责任等内容。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承担该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涉及驻街单位和居民权益与义务事项的委托,其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事前公示。
第七条责成是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指出其存在问题,要求其整改的行为。责成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的依据、整改的范围与标准、整改的时限,以及不整改的后果等。对拒不执行的,街道办事处告知有关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制止是指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对破坏公共财物、扰乱社会管理和正常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停止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拒绝是指街道办事处对于区政府职能部门超出《意见》规定范围要求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工作任务,有权不予接受。街道办事处拒绝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应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可存查的方式,在接到区政府职能部门任务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回复该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回复应当说明拒绝的原因并提出意见建议。对应立即行动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回复区政府职能部门并抄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
第十条知情权是指街道办事处对街辖内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市政建设工程、商业网点布局和各类大型活动等,有权事先知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履行知会街道办事处和听取街道办事处意见的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城市管理中各有关事项进行分类,其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主受理单位)分别为:
(一)涉及市场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非法传销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
(二)涉及广告、招牌安全加固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
(三)涉及危房鉴定、督修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四)涉及违法租赁、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五)涉及在市政道路和城市广场违章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公告栏和书报亭,铺设供排水管、煤气管道以及在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安装施工时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六)涉及违反绿化管理规定,违法改变市政设施功能,市政公共设施遭受破损、抗灾不力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七)涉及闲置工地和烂尾楼脏、乱、差,建(构)筑物、基坑和边坡安全加固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部门。
(八)涉及擅自设置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拒不纳入管理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交通部门。
(九)涉及非法设置医疗机构和无证行医,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餐饮单位和食堂、公共场所的,以及用人单位不落实劳动者健康监护投诉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卫生部门。
(十)涉及水源污染,工业污染源偷排,餐饮油烟和汽车尾气超标排放,工业和饮食服务业噪声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环保部门。
(十一)涉及主、次干道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存在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环卫部门。
(十二)涉及机动车乱停放,住宅区、娱乐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以及机动车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三)涉及弃老和虐待妇孺、残疾人,拐卖妇女儿童,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要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四)涉及黄赌毒、偷盗、双抢及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十五)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
(十六)涉及违反消防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涉及建筑工地高空抛物、扬尘,占道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建筑余泥阻塞交通,施工损坏道路、破坏周边环境卫生,以及夜间违规施工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十八)涉及违法、违章建设,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十九)涉及乱拉挂、乱涂写、乱张贴,违法设置工商广告、招牌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涉及乱摆乱卖、违法占道经营和乱丢垃圾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一)涉及占用室外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进行商业促销、聚众活动,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二)涉及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二十三)涉及违反殡葬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二十四)涉及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行为、无证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索道、厂内特种车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质量监督部门。
(二十五)涉及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的投诉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六)涉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其他未予明确的问题,其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由各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予以明确。明确不了的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对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主受理部门接到告知后要履行首问责任制,由其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职责及程序,其他部门则履行协同职责。主受理部门应在接到告知后24小时内告知各协同部门,各协同部门在接到主受理部门的告知后,应记录在案并主动与主受理部门商定处理办法、责任分担等,共同采取行动处理告知事项。协同部门不理会告知、不履行职责的,主受理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城市管理中履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考核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规划和目标,部署工作任务;
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城市管理工作;
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进行督办,并同时将情况告知市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市政府的布置,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城市管理工作;
明确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督办,并同时将情况告知区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区政府的布置,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市、区监察部门对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反映和投诉,要登记备案,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相关单位督促整改、提出监察建议,或对其行政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等。情况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处理结果应当通知被反映和投诉者,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并告知有关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合同管理的职责范文第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TYHI/Z1508-1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职责分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时,接替人员为自然接任人,必须履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如下:
1、公司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各尽其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公司及各单位每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诺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公司对各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本责任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全体职工。
二、岗位责任
第七条
董事长安全生产职责
1、董事长是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织对公司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负最终责任,任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确保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八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者代表,按照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任命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权限。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组织做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
第九条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综合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建议,督促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
3、监督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用品的落实情况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4、推进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支持公司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5、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做好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7、领导综合部,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安全生产文件、资料;
做好公司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
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8、组织将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按照“党政同责”要求,纳入到党纪考核中来。
第十条
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把安全工作列入纪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
3、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协助党委书记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党员、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5、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6、在干部考核、选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7、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参与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副总经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是分管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总经理负责。
2、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4、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
5、在组织新、改、扩建项目时,做好“三同时”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
深入一线,掌握了解职工动态,解决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7、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8、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准备。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副总经理、生产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2、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是总经理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执行者,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总经理做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检查责任。
3、组织制定、修订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领导和组织公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落实整改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5、宣传倡导企业安全文化,经常对全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形势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6、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项目计划,督促公司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安全教育经费。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问题,负责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安全竞赛、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8、按照发生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9、领导生产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策划好现场定置管理,符合公司要求。
第十三条
经销副总经理、经销部部长、海外业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经销业务范围内额度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做好外出业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做好来访客户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召开经销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上存在的问题。
2、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原则,定期研究、协调、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分管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参加安全大检查,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4、按照发生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5、负责收集经销活动中相关方对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期望,并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
6、对外签订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针对项目特点,必须有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7、建立商务合同安全、环保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财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原则,定期研究、协调、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资金筹措和拨付;
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投入费用的专项列支,并监督使用;
负责组织公司财产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事故后理赔工作;
督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降温费用的执行情况;
确保安全奖罚资金专户管理。
4、参加安全大检查,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第十五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在履行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的基础上,总工程师对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等安全技术方面负领导责任。
2、协助总经理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
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负责组织编制各类安全技术工艺操作规程,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6、主持或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7、参加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第十六条
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党委的领导下,抓好团员青年的安全思想教育。
2、制定团员培训计划,组织团员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充分发挥团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3、领导各团支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总结推广团员在安全生产中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部门及业务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把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摆在重要地位。
3、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落实工作。
4、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活动,及时听取职工提出的建议,对新职工、转、复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公司备案。
6、督促职工妥善保养、维护安全设施,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7、对本部门发包的相关方作业进行监管,督促办理备案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作业。
8、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9、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10、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质量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对质量管理活动中安全工作负责。
2、制定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文件时,注重保障员工安全生产。
3、组织制定工种、工序工艺作业指导书,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的要求,并监督实施。
4、加强产品安全装置和安全性能的质量控制,确保出厂产品安全性能安全可靠、有效。
5、做好现场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合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资产范围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落实安全决定;
在履行职能部部长职责的基础上,领导安全环保部作好以下工作。
2、组织或参与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或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督促落实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组织或参与公司应急救援演练。
6、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做好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协调、指导、督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活动。
10、参与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监督“三同时”的实施,督查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
11、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做好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2、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意见。
13、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人好事,提出安全目标考核奖罚意见。
14、负责审查相关方安全生产方面的资质和材料,督促各单位并做好公司级检查。
第二十条
物流采控办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在执行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审核发包过程中,初步审核相关方的安全资质、监督相关方按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并将公司安全生产要求传达到相关方。
3、做好公司安全生产领域的项目招标和物流采控。
4、全体组标人员必须熟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并应用到招标过程中。
5、严格审查涉及安全方面的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和中标保证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在办公网上的及时传达。
2、为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网络建设等方面提供信息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部长、宣传(统战)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2、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3、负责收集党内外对公司安全工作意见及建议,做好沟通协调。
4、做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5、通过太重电视台、广播电台、太重报等媒体,做好公司安全环保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环保意识。
第二十三条
经济运行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将安全管理目标、指标、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监督完成情况。
3、制定管理制度和职能划分时,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有效分配安全环保职能。
4、按照责任制组织安全环保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战略规划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编写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加入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划。
第二十五条
设备技改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预评价、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负责“三同时”的组织落实,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在编制技改、技措、大修理计划时,编制安全环保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
负责技改、技措、大修理项目与生产的联系、协调、交接工作。
3、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
5、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备、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全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坚决停用。
6、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检查监督。
7、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8、组织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9、负责设备事故、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参加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履行职能部部长职责的基础上,作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部长对公司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
3、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落实。
4、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会同安全环保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对新职工录用健康状况审查,做到严格把关。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职业病人的工种调整工作。
6、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措施。
7、参加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组织工伤能力鉴定工作。
8、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内容。
9、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消防人员的配备。
10、编制、修订岗位职责,应有安全环保条款,使岗位职责描述更加合理、清晰。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时,鼓励和支持涉及安全生产的科技项目和计划。
3、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方面专利的审查、申报。
4、积极推进公司安全生产领域的的“产学研”合作。
5、把新产品开发中的安全环保符合性作为重要指标考核。
第二十八条
武装保卫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危险物品进厂的安全检查。
2、参与公司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负责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公司生产区域内火险的救援工作。
4、负责审批动火作业,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负责组织公司建设项目消防“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
5、负责组织消防、交通、治安安全检查、安全竞赛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负责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督促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及车辆安全状况,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7、负责公司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其他安全生产项目的审计,监督安全投入专项资金的运作状况。
第三十条
法律事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为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合同谈判及签订提供法律服务,保证其合法性。
3、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管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确保老年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安全,加强消防检查指导,完善警示标识,做好活动引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技术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在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加入并不断完善安全装置和模块,使产品研发向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方向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子、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组织安全技术考核;
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活动,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意见。
4、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配备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
7、对本单位发包的相关方作业进行监管,督促办理备案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作业。
8、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安全员职责
1、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隐患,果断制止违章作业。
第三十五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分公司和工部(科)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2、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分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第三十六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本班组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及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活动。
3、推进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做好相关记录。
4、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点,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机关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2、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肃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用火、用电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
5、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文明办公。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三十八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三、考核及附则
第三十九条
考核
1、考核范围为公司各单位、职工及相关人员。
2、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领导、各单位及重大安全事项的考核。
3、各部门负责对业务相关方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
4、公司将设立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不定期),以表彰在年度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5、公司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在重伤、死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个人和集体,不得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
6、奖罚的具体措施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附则
1、公司各单位结合具体实际,按照本制度制定各单位、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