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晨阳文秘网>范文大全 > 优秀范文 >

2023年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五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09 16:30: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19日日正式《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融资。可交换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五篇】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可交换公司债券;
权益成份;
负债成份

        0  引言

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19日日正式《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融资。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可交换公司债券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在银行信贷紧缩的背景下,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资金短缺的上市公司股东而言,除抛售股票之外,还可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来解决资金困境。鉴于可交换债券含有认股期权,因此其发行利率一般会低于普通公司债券,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对于对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权的股东而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在一定期间内保留了股东对上市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即使在换股权行使期间,股东也并不必然减少对上市公司的股权份额。而且,可交换公司债券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在吸引新资金加入市场的同时,其事先锁定未来换股价格的特点有利于引进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的价值投资者。

        基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特点,本文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别以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作为会计主体,探讨这一新的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1  债券发行者的相关会计处理

1.1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的确认与计量  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确认与计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代表发债主体承担的到期还本付息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应付债券”,而权益成份代表发债主体赋予投资者的转换权的价值,确认为“资本公积”。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要素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相同,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可交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类似,代表投资者不行使转换权时,发债主体承担的到期还本付息的现时义务,也应确认为“应付债券”。其计量金额为债券面值及票面利息按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也称之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包含的权益成份指的是,在发债主体质押的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格的情况下,投资者通过行使转股权能够获得收益的权益,由于投资者拥有这种获得收益的权益,所以愿意以高于负债成份的价格来购买债券,投资者多支付的购买价格应确认为发债主体的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其计量金额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减去负债成份公允价值的差额。具体见例题。

1.2 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的会计处理  虽然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常相似,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一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二是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在条件满足时按照相关约定行使转换权时,债券发行者应向行权人交付其发债时质押的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质量要求,业务的实质其实是债券发行者以其持有的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由于投资者作为债权人只有在通过转股会实现一定的收益时才会行使转换权,所以这种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交易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行权导致的金融资产转移,按视同销售来处理,确认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要视金融资产类别而定。

如果作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债主体的上市公司股东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则其所质押的股票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如果作为发债主体的上市公司股东对被投资单位不能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鉴于我国引入可交换公司债券这一金融工具的背景,发债主体对用于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目的不是短期持有随时变现,这种情况下所质押的股票应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以下举例说明。

        例: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的股东(且能够对上市公司乙实施重大影响),于200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20000万元,票面利率为6%,5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甲公司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乙的3000万股股票质押(该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为300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24000万元,账面价值为27000万元,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无利润之外的权益变动项目)。发行一年后,投资者可按转股价格将所持债券的面值转换为质押的上市公司乙的股票。根据《试行规定》转股价格为质押股票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这里假设转股价格为10元。已知与该债券类似的不附转换权的一般公司债券市场利率为9%。该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或折价,不考虑发行费用。

        1.2.1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会计处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 000 000×0.6499+200 000 000×6%×3.8897=176 656 400(元)

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 000 000-176 656 400=23 343 600(元)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000

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23 343 600

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资本公积                                                23 343 600

        1.2.2 确认利息及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15 899 076

贷:应付利息                                             12 000 000

        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3 899 076

借:应付利息                                                1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000

        1.2.3 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

当质押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格时,转股对投资者有利,投资者会选择行权。

投资者可转换的股数为:200 000 000/10=20 000 000(股)

发债主体应按转股数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损益。

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资本公积                                                  23 343 600

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9 444 524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60 000 000(24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损益调整

        20 000 000(30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投资收益                                                      23 899 076

需要说明的是,若发债主体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能够实施控制,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时,若投资者行权规模较大,导致行权后因股权转让使发债主体不能实施控制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发债主体还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进行核算。

若上例中,甲公司对上市公司乙无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则投资者行权时,甲公司的处理还需要考虑,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

2  债券投资者的相关会计处理

投资者购买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而且投资者持有该债券的目的通常是期望通过行使转换权获得收益,根据发债主体规定的转股条件,投资者通过转股获得的股数是可以确定的,因此,投资者投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条件。

如果转换期内,发债主体质押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导致行权不利时,发债主体可能会赋予投资者回售的权力。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这时应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者行权购股时是将债券投资转为股票投资的交易。根据转股后对上市公司股票持有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投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

参考文献: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范文第2篇

所谓的股票连结债券(equity-linkeddebt),是指本金及利息偿付金额的多少,与特定期间内某一特定股票或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直接相关的债券。

最早的股票连结债券是所罗门兄弟公司于1986年8月所发行的一亿美元S&P500指数连结次级债券,1990年代以来,这种金融工具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

对资本市场而言,股票连结债券可以使市场更完备,借助它能够转移或嫁接风险,从而增加市场流动性,减低交易成本,资金需求者及资金供应者当然也能从中获得极大的利益。对发行人而言,可以利用股票连结债券来降低资金成本,或以相同或更低的资金成本来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对投资人而言,股票连结债券的主要引力在于其参与的股票市场投资具有保本的特性,且其在一开始时即能够掌握其报酬结构及风险特性,因此研究这种金融工具的特性,探讨其在中国推出的可行性,显得尤为必要。

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债券一样,都有发行人,均须有发行程序,且债券本身有到期日、面值及票面利率。其与普通债券的差别在于其到期前支付的利息及到期偿还的本金数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取决于特定期间内某一股价指数或股票价格的涨跌幅度。事实上,股票连结债券可以看作是一普通债券及隐含期权的组合。依其隐含的期权类型,股票连结债券可分为隐含买进期权及隐含卖出期权两大类。

(一)隐含买进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股票连结债券的基本架构并不复杂,最常见的是隐含着买权的债券,其持有者持有此债券的报酬是与标的指数或股票的正绩效连结(如图1);
此类债券也可以有一隐含的卖权,使持有者的报酬与标的指数或股票的负绩效连结(如图2)。在这两种情况下,投资人除了该等债券固定的到期名义本金外,也有机会获得与股票连结的报酬;
而标的指数或股票的价格变动所引致的期权报酬则根据产品的有关条款,在付息日或到期日偿付。

首先讨论最常见的结构——隐含买权的债券,这种债券按面值发售,但其利息低于市场水平,甚至是零息的(图1与图2就是这样的),债券持有者除到期可以获得面值与利息外,还可以获得一个与股票连结的买权。例如,假设该产品发行价格为100元,由于其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因此其现值低于100元,二者的差就代表了隐含期权的成本及推广、销售此产品的费用。到期时,发行人偿付100元给持有人。

关于期权报酬的多少,在股票连结债券的产品条款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参与比例,即因股价上涨或下跌,而将导致的股票连结债券本金或利息数额变化的比例。假如债券是连结上证综合指数,隐含买权的执行价格为1500点,参与比例为2,如果到期时指数低于1500点,投资者只能获得100元的面值及规定的利息(零息债券则没有利息);
如果到期指数为1650点,即高出执行价10%.投资者除了获得100元规定的利息外,还可以1∶2地分享市场成长产生的收益,即从买权中获得报酬100*(2*10%)=20元。

(二)隐含卖出(short)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在美国,上述隐含买进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大多是与股价指数及窄基指数(如S&P制药业指数)连结。但是,市场上也有与单一股票连结的股票连结债券,其主要是隐含卖出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隐含卖出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并不保本。事实上,在到期时返还本金的多少,在某一特定价格(通常是原始发行价格的130%到160%左右)内,是与股票价格1:1连结。持有人丧失的上档获利空间,可以得到较高的收益率作为补偿。我们可以将与个别股票价格连结债券视为:(1)持有一到期时可偿付相当于上限价格的债券与(2)卖出一执行价格为该上限价格的价内卖权的合成。如果到期股价超过上限价格,则卖权并无执行价值而失效,投资人可以取回相当于债券到期价值上限的数额。如果到期股价小于上限价格,债券的本金将先用来偿付卖出期权的损失,剩下的返还投资人。

二、股票连结债券与其它金融工具的比较

(一)与股票及普通公司债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是一普通公司债及一隐含的期权的组合,而这一隐含的期权则是以特定的股价指数或个别股票为标的,因此,可将股票及普通公司债视为股票连结债券的特例。在不考虑股利的前提下,可以将股票视为票面利率为0%、参与比率为1的无到期日非保本股票连结债券。另一方面,则可将普通公司债视为参与比率为0的保本型股票连结债券。

(二)与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共同点在于都有隐含的期权成份,所不同的地方在于:

1.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所隐含的期权是买进买权,但如前所述,股票连结债券所隐含的期权则包括了买进买权、卖出卖权(股票连结债券之报酬与股价的正绩效连结)及买进卖权(股票连结债券的报酬与股价的负绩效连结)。

2.除少数例外,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隐含期权的标的股价一般是发行公司的普通股股价,但股票连结债券的隐含期权的标的股价则可能为广基指数、窄基指数或个别股票。

3.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差异在于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持有者在要求转换或行使认购标的股票时,会引起发行公司的总股本增加,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到期时,则不会引致发行公司股本的变动。

4.就现金流量的观点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在转换或执行时,不会使发行公司产生大量的现金流出,甚至于在认股权证执行时,可能会有相当于执行价格乘以认股股数的现金流入。但是,在股票连结债券方面,如果在到期日将至时,隐含的期权有正的内含价值时,发行人可能会有相同数量的现金流出。

(三)与在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隐含有期权的成份,但是股票连结债券与在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仍然存在如下差异:

1.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权是场内发行,而股票连结债券则是场外发行。虽然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期权是由期权结算公司担任名义上的发行人,并负责准备公开说明书。但只有在买、卖双方对价格合意时,期权合约才会产生。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则须先有发行程序,并应符合一般对有价证券发行的规范,包括事先决定发行数量等。

2.理论上,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可以是无限的,故交易换手率的概念并不适用;
而股票连结债券的流通在外筹码则是有限的,适用交易换手率的概念。

3.在交易管理方面,期货、期权是保证金交易,但股票连结债券则与一般股票及债券一样,采现款现券交易,但要遵守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一般可进行信用交易,来适度地扩充其财务杠杆,进而提升其对连结的指数或股票的参与比率。

三、股票连结债券的经济意义

(一)股票连结债券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1.使市场更完备。所谓完备市场,是指在任何市场状况下,投资人都可以用现存不同投资工具的组合,来复制任何一个已有有价证券的风险及报酬的资本市场。

完备市场的条件必须是社会存在独立证券的数目等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经济状态数目,使人们可以创造未来任何的报酬结构。因此,只要市场多创造出一种不同的有价证券,即可以增加对应未来的可能经济状态,则该证券的设计就可以提高市场的完备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证券设计对于市场完备性的价值在于能提供不同的报酬及风险组合,或是满足市场上特定市场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固定收益证券与期权的合成,股票连结债券把保本与参与市场报酬两方面相结合,可以提供给市场参与者不同的报酬结构与不同的风险组合,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要。

2.重新分配风险。和传统的债券相比,大多数的债券创新都涉及到风险的重新分配,即将风险由发行人或投资人移转给其它更适合或更愿意承担此类风险的人。如果公司可以设计出一种符合某一类投资人风险报酬偏好的有价证券,也可借助于它重新分配风险而获利。对承担某一特定风险享有比较优势的投资人会愿意付出更高的代价,或要求较低的收益率,来取得这些具有此类风险的有价证券。

例如,一个综合券商可以设计出与股票价格连结的债券,其支付利息数额的多少随着股价高低而增减。投资人可能基于以下两个理由而愿意要求较低的收益率:(1)该公司支付利息后的现金流量将更趋稳定,从而减低违约风险;
(2)一些投资人可能愿意承担其它资本市场无法提供的股票价格风险,以获取超额收益。就后者而言,许多能够重新分配风险的有价证券创新也能够使市场更完备。

此外,一个投资人买进隐含买进买权的股票连结债券而不买进同样到期日的零息债券,就等于放弃了没有风险的利息收入而去交换未来随着股价上涨而获致的获利空间,而这一交换过程即代表了风险的重新分配。

3.增加流动性。股票连结债券的产品设计若能符合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习惯,如S&P500指数连结债券以每$10美元为一交易单位,并可以公开交易,资金供给者愿意要求较低的收益率,因为他们不必降低卖出报价,或负担额外交易成本,就可卖出其所持有有价证券。

4.降低交易成本。由于股票连结债券可视为普通债券与隐含的期权相结合,而两种以上证券的合并交易成本通常比个别证券分开交易的总交易成本低,因此股票连结债券隐含一种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创新价值。

(二)股票连结债券对资金需求者的意义

发行人可以利用股票连结债券来降低资金成本,或以相同或更低的资金成本来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如果股票连结债券所提供的风险、报酬结构能够符合某些特定投资人对风险及报酬的偏好,因此会要求较低的收益率来取得该等证券。

以奥地利政府所发行的SIGN为例来说明股票连结债券如何降低发行人的资金成本。SIGN是每单位$10、依面额发行的与S&P500指数连结的5.5年期零息债券。每单位的SIGN必须由发行人支付$0.5的承销费给承销团。其公开说明书载明发行人将使用大约30%的募集资金净额来完全规避其在S&P500指数上的或有风险。由于每单位SIGN的净收入为$9.50,故每单位的避险成本大约为$2.85(=0.3×9.50),这样奥地利政府在每单位的SIGN所收到的资金净额为$6.65.根据当时的利率环境,与SIGN同等级的零息债券到期收益率(yieldtomaturity)为8.05%,故每一单位的SIGN中的债券价值为$6.48(=10÷(1+0.0805÷2)11)。因此,奥地利政府在每一单位的SIGN上获致了$0.17(=6.65-6.48)的无风险利益。从收益率的观点看,SIGN的到期收益率为10÷(1+(r/2)11)=6.65一式中的r,大约为7.56%,若与当时同等级零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8.05%相比较,其资金成本降低了49个基点。

(三)股票连结债券对资金供应者的意义

对投资人而言,吸引他们购买股票连结债券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参与股票市场的投资具有保本的特性,且其在购买股票连结债券时,同时投资了权益证券及固定收益证券。更为重要的是,其在一开始时即能够知道其报酬结构及风险与报酬的特性。

在金融创新很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可能存有其它的渠道能够获致股票连结债券所提供的风险及报酬特性。例如,投资人可在市场买进折价发行的债券,包括公司债或美国政府债券,并买进股价指数期权或股票期权;
不过他们至少需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与期权交易账户。但是,上市期权的执行价格却不一定能够符合投资人的需要,而其到期日亦不一定能够与投资人所购买债券的到期日相同。而股票连结债券的到期日、执行价格、履约特性及连结的指数或股价,一般不是交易所交易的期权合约所能提供的。如果该投资人是一高净值的投资人,且能够在店头市场交易,其可能可以找到一个交易商愿意卖给他一个符合需求的期权。但是,对大部分的投资人而言,买进一个将权益证券及固定收益证券组合在一起的股票连结债券,可能是一个较容易的方法。

四、国内推出股票连结债券的可行性分析

在国内目前的环境下,股指、股票期货与期权在法律与法规仍然被禁止。《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实际上排除了允许证券进行期货交易的可能性;
第36条禁止券商向客户融券的行为又从理论上否决了单只股票的期货交易。股票连结债券系一普通公司债及一隐含的期权的组合,而这一隐含的期权则是以特定的股价指数或股票价格为标的,但我们应将其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债券而不将其认定为期货或期权,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公司债较类似

1.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公司债一样,其发行条件中都订有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到期期限、付息方式等,且其在上市、交易前都应经募集、发行程序。

2.如同前面分析的那样,可将股票及普通公司债视为股票连结债券的特例。

(二)股票连结债券与期货、期权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尽管股票连结债券隐含有期权的成份,但是股票连结债券与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仍有以下差异:

1.只有在买卖双方对价格合意时,期权合约才会产生。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必须先具有发行程序,事先决定发行数量。

2.理论上,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数量(openinterest)可以是无限的,故交易换手率的概念并不适用;
股票连结债券的流通在外筹码则是有限的,适用交易换手率的概念。

3.在交易管理方面,期货及期权是保证金交易,但股票连结债券则是与一般股票及债券一样,采现款现券的交易,不违背法律法规。

(三)与可转换公司债的法律规范一致

事实上,国内推出隐含有期权的普通公司债的产品并非创举。目前在深沪两个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就含有与发行公司的股票连结的期权,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鉴于股票连结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相似性,完全可以参照制定《股票连结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股票连结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问题都可以做出类似的规定,由于这种产品可能使发行公司发生较大的现金流出,尤其要防范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对发行人资格、发行数额进行限制,必要时可以要求发行人提供担保。

参考文献:

[1]JackClarkFrancis,WilliamW.Toy,andJ.GreggWhittaker.TheHandbookofEquityDerivatives[M].IrwinProfessionalPublishing,1995.

[2]AtsuoKonishi,RaviDattatreya.TheHandbookofDerivativeInstruments:InvestmentResearch,AnalysisandPortfolioApplicaation[M].IrwinProfessionalPublishing,1996.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范文第3篇

一、可转换债券融资绩效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融资绩效可通过每股收益来体现。在经营效益一定的情况下,每股收益越高,股票价值越高,股东财富越多,融资绩效越佳。为了便于分析理解,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例:飞达公司原有股本9 000万股,每股收益0.3元,原有债务资金5 000万元,年利率3%,所得税税率33%。现拟再融资10 000万元投资一新项目,公司决定发行面值1 000元、利率1.5%(单利计息)、5年期可转换债券10万张,转股价格为10元/股,转换期限为债券发行6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并约定:如果飞达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转股价格的70%,债权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债券以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飞达公司;
如果飞达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高于转股价格的130%,飞达公司有权以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将尚未转股的债券买回。此外,飞达公司若发行股票融资,可按股票市价8元/股发行1 125万股;
若发行一般债券融资,可发行面值1 000元、利率3%(单利计息)、5年期债券10万张。

在飞达公司原项目的投资效益不变的前提下,设新项目每年实现的息税前利润为EBIT,则各种融资方式下的每股收益(EPS)分别如下:

可转换债券转股前:EPS1=[(EBIT-10 000×1.5%)(1-33%)÷9 000]+0.3;

可转换债券转股后:EPS2=[EBIT(1-33%)+0.3×9 000]÷(1 000+9 000)(附注:转股数=10 000÷10=1 000万股);

发行普通股:EPS3=[EBIT(1-33%)+0.3×9 000]÷(1 125+9 000);

发行一般债券:EPS4=[(EBIT-10 000×3%)(1-33%)÷9 000]+0.3。

显然,无论新项目的投资效益如何,均有EPS1>EPS4,EPS2>EPS3,即如果可转换债券转股失败,可转换债券融资绩效总是优于一般债券融资;
如果可转换债券转股成功,可转换债券融资绩效总是优于普通股融资。

令EPS1=EPS3,可求得两种融资方式的无差别点:EBIT1=

-2 680(万元)。

令EPS2=EPS4,可求得两种融资方式的无差别点:EBIT2 =-1 030(万元)。

(1)当新项目的投资效益非常糟糕时,即在EBIT<-2 680万元的情况下,由于新项目导致飞达公司整体效益的滑落,股价不涨反跌,转股必然失败,则有EPS3>EPS1>EPS4,此时可转换债券融资绩效优于一般债券融资而劣于普通股融资。

(2)当新项目的投资效益较差时,即在EBIT虽大于-2 680万元,但仍不足以促使债权人行使转股权的情况下,则有EPS1>EPS3、EPS1>EPS4,此时可转换债券融资绩效优于普通股融资和一般债券融资,是最佳选择。

(3)当新项目的投资效益很好时,即在飞达公司股价上升,并足以促使债权人行使转股权的情况下,EBIT必然远高于-1 030万元,则有EPS4>EPS2>EPS3,此时可转换债券融资绩效优于普通股融资而劣于一般债券融资。

上述分析结果表明,从股东的利益出发,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可转换债券融资是有利的,究其原因主要是:

1.融资成本低。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于一般债券的利率,并且具有税收抵免效应。如果转股失败,相当于公司发行了较低利率的债券。当然,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低成本优势将随着转股而逐渐消失,但与直接募股融资相比,还是节约了转股前的部分成本。

2.股本稀释作用相对较弱。股本稀释是指新股东股权对老股东股权产生的稀释作用,具体表现为每股收益的非经营性下降,股价下跌。虽然可转换债券逐步转股后,股本稀释效应会逐渐产生,但该稀释效应相对滞后,可避免直接募股融资股本迅速扩张产生的股价回落。此外,由于转股价格高出融资时发行公司股价很多,在融资总额一定的情况下,转股数量少于直接发行股票的数量,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股本稀释效应。

3.改善资本结构。采用债券融资,必然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加财务风险。一般债券的这种将一直延续到债券到期偿还,而可转换债券的这种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暂时的,随着转股权的行使,原来的债务本金转变为永久性的资本投入,在降低负债的同时增加了权益资金,财务风险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得到改善。

4.灵活性强。公司采用普通股和一般债券融资,在融资规模、融资时间及对发行公司财务方面等的要求上有较严格的管制,如前次募集资金的间隔时间不到一年,继续采用这些融资方式就会受到限制。此时采用可转换债券融资,可避免法律约束。此外,可转换债券的形式多种多样,发行公司可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及公司自身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可转换债券融资方式。

二、可转换债券投资绩效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绩效可通过投资收益来体现。在被投资单位经营效益一定的情况下,同一时间获得的投资收益越高,投资绩效越佳。现以投资上述飞达公司为例进行分析说明。为了简化分析过程,忽略了个人所得税的,并假设投资者在转股后至债券到期日期间不转让股权。

1.当发行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将促使股价上涨甚至超过转股价格,此时转股是有利的,投资者将部分或全部行使转股权。需注意的是,投资者转股获得的股票溢价收益并不等同于转股时股票市价与转股价格之差,因为转股后股本增加带来的股本稀释效应将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从而会抵减部分股票溢价收益。

承上例,设转股时的股价为P0,可转换债券全部转股后的股价为P1,根据无套利均衡原理,有:P1=(9 000P0+1 000×10)÷(9 000+1 000)=1+0.9P0。

假设投资者在可转换债券到期时才转股,则:

一张可转换债券5年的收益额为:R1=1 000×1.5%×5+(1+0.9P0-10)×(1 000÷10);
一张一般债券5年的收益额为:R2=1 000×3%×5=150(元)。

令R1=R2,可求得收益无差别点为:P0=10.83(元/股)。显然,只有在股票市价超过10.83元/股时行使转股权,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绩效才优于一般债券投资。如果投资者选择债券到期前的某个时间转股,分析其投资绩效时,还需考虑因此增加的股利收益与丧失的债券利息收益之间的差额。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可转换债券投资绩效通常劣于普通股投资。

2.当发行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公司股价的变化难以突破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转股通常以失败而告终,但债券的本息基本上还是有保障的。如果股价下跌出现约定的回售条件,投资者通常会行使回售权。

承上例,设投资者在第n年行使回售权,则:

一张可转换债券n年的收益额为:R3=1 000×[5%+1.5%×(n-1)];
一张一般债券n年的收益额为:R4=1 000×3%×n。

令R3=R4,求得收益无差别点:n=2.33(年)。也就是说,如果回售条件出现的时间短于2.33年时,可转换债券投资绩效优于一般债券投资;
如果回售条件出现的时间长于2.33年,甚至一直未出现而不能行使回售权,则可转换债券投资绩效劣于一般债券投资。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可转换债券投资绩效通常优于普通股投资。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 可转换债券 普通股

一.引言

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债务性证券,是指持有人事先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或者持有至到期,具有筹资和避险的双重功能,比股票债券和期货期权更具优势,所以一直备受国际筹资者和投资者的青睐,已成为众多发达国家国际金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因为我国的可转换债券市场起步较晚,尚处于初级阶段,不仅品种少、规模小,而且市场体系仍未完全成型,不过近年来发展迅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对发行公司还有对国家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对投资者而言,投资者不仅能在转股前获得安全稳定的债券收益,承担较低风险,而且还可以在转股后能与股东共享公司高成长带来的收益。对发行公司而言,有助于发行公司更好地利用这一融资渠道。对国家而言,可转换债券市场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和有益补充。所以,研究可转换债券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分析

根据可转换债券的定义,在一定时期内可转换债券可以按一定比例和价格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公司证券,这里一般是该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发行人一般都明确规定"一张可转换债券能够兑换的标的股票的股数"或"一张可转换债券按面额兑换成标的股票所依据的每股价格"。前者被称为转换比例,后者被称为转换价格。显然,在转换比例和转换价格之中,只要规定了其中一个,另一个也就随之确定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为:

转换比例=可转换债券面额/转换价格

由于可转换债券实际上赋予它的持有者具有按发行时规定的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将其转换成普通股的选择权,因此可转换债券的价值有投资价值、转换价值、理论价值和市场价值之分。

1.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是指当它作为不具有转股选择权的一种债券价值,即纯粹作为债券的投资价值。估计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首先应估计与它具有同等资信和类似投资特点的不可转换债券的必要收益率,然后利用这个必要收益率折算出它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可转换债券的必要收益率可用公式表示为:

必要收益率=真实无风险收益率+通货膨胀率+风险溢价

2.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是实施转换时得到的标的股票的市场价值,等于标的股票每股市场价格与转换比例的乘积,即:

转换价值=标的股票市场价格谆比溃

3.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也称"内在价值",是指将可转换债券转股前的利息收入和转股时的转股价值按适当的必要收益率折算的现值。例如,假定投资者当前准备购买可转换债券,并计划持有该债券到未来某一时期,且在收到最后一期的利息后便立即实施转股,那么可用下述公式计算该投资者准备购买的可转换债券的当前理论价值:

P=+

式中:P可转换债券的当前理论价值,t时期数,n持有可转换债券的时期总数,r必要收益率,C可转换债券每期支付的利息,CV可转换债券在持有期期末的转换价值。

4.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就是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格。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一般保持在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和转换价值之上。如果可转换债券市场价值在投资价值之下,购买该债券持有至到期,就可获得较高的到期收益率;
如果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在转换价值之下,购买该债券并立即转换为标的股票,再将标的股票出售,就可获得该可转换债券转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价差收益。因此无论上述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情况发生,投资者的踊跃购买行为都会使该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上涨,直到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不低于投资价值和转换价值为止。

5.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

是指看涨期权的价值,也就是买入期权的价值。然而,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是由时间价值和内在价值组成的。期权的内在价值是指期权合约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也就是期权购买者如果立即执行该期权所能获得的收益。一种期权有无内在价值及内在价值的大小,取决于该期权之协定价格与其标的物之市场价格的关系。如以X表示转换价格,以S表示股票的市场价格,则当股票市场价格S大于转换价格X,期权有正的内在价值时,投资者愿意行使转换权,获得S-X的收益。相反,当股票市场价格S小于转换价格X,期权内在价值为负,投资者不愿意行使转换权。期权的时间价值是指期权购买者为购买期权而实际支付的期权费超过该期权之内在价值的那部分价值。本质是期权内在价值的波动而使投资者获得收益的预期价值。与内在价值不同,时间价值通常不易直接计算。因此,它一般是用实际的期权费减去该期权的内在价值而求得。

三.可转换债券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由于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照要求转换成标的股票的权利,可转换债券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可以说同时具备了债券和股票两者的属性。除此之外,可转换债券比股票还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是"有本金保障的股票"对投资者具有强大的市场吸引力。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和不能购买股票的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分享股票增值的机会(通过转债获取股票升值的利益,而不必转换成股票)。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控制在老股东手中,所以发行人总是试图让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接受较高的转股价格。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公司经营是利好,但一般来说不影响公司大的基本面,是改良而不是改革,其影响弱于重组和定向增发,因为后两者往往改变公司的运营方向和策略。

根据可转换债券隐含期权的特性,持有可转换债券可视为持有看涨期权,一张债券对应一份期权,看涨期权价格与普通股股价有如下关系:股价与其正相关,执行价与其负相关,到期期限和股价波动率均与其正相关。当股票价格向着利好的方向变化时,看涨期权的价格也会上涨,即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上升。当出现对应股股价大于转股价格时,可转换债券与标的股票之间就出现了套利机会,将可转换债券转股即可实现套利收益。但由于我国目前是T+1交易机制,将股票抛出变现只能在转股完成后的第二日实现,市场面临不确定性,并且当套利空间存在时,投资者纷纷转股并抛售股票,会对股价带来一定的冲击成本,而且短期内大量转股产生稀释效应,从而造成股价下跌;
转股后可转债的注销将会引起其供应量的减少,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会上涨。

四.总结

可转换债券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新兴的衍生金融产品,同时具有筹资和避险的两种功能。发行可转换债券不但可以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健发展,还会推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步伐,同时有助于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所以,能够准确解析出可转换债券的内在价值有很大的意义。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发行可转换债券会使得股票价格上升,增加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投资者较为愿意投资可转换债券是由于它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我们可以利用可转换债券给投资者带来的好感,大力的来发展可转换债券市场,使它发挥出更多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2011年6月第一版.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
股票;
融资动因

[DOI]10.13939/ki.zgsc.2017.06.126

从近期来看,可转债在中国得到迅速发展,成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进行融资的首选方式,可转债规模迅速扩大,可转债是如何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重要融资工具之一的,如何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获得长足发展,它有什么样的独特魅力,本文将对其独特魅力进行探索。

1 可转换债券融资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优势

与传统的筹资方式(发行债券及普通股)相比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对于债券与股票融资)可降低融资成本,在转换之前,其票面利率低于其他的普通债券,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的负担。另外,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提高公司原本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发挥其财务杠杆和抵税作用,在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的同时也提高了公司的股权收益率。

第二,与其他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后可为发行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供给。一般的普通债券是有固定的偿还期限的。在转换期后可转换债券由债券转化为股票,债券本金转变为公司的股本成为永久性的资本投入,需要定期支付的债券利息也因为转变为股票而减少,总体减少了公司的现金流出量。

第三,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性。从公司的资本结构来看,负债比例过高会加大公司的偿债压力。此时,如果用可转换公司债券来代替短期债务,就能够有效地延长偿债期限,维持公司发展的连续性。借助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在资本结构的调整上就有了一定的弹性,能够适应日趋复杂多变的理财环境。

第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推动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公司偏向于股票融资的原因主要有,一方面,上市公司对股票的错误认识,将股票融资看成是低成本甚至是无成本的融资方式,频繁采用股票的融资方式,致使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业绩滑坡。另一方面,在债权向股权转换的过程中,又极易引发企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若公司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务重组,就可以将银行的大量负债转化为可转换债券的形式,有效地减少了银行的呆账、坏账。

2 基于成本动因下可转换债券融资的选择

2.1 债权性成本与可转换债券融资

企业从债权人处借入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投资经营有风险的项目;
而债权人把资金借给企业,目的是按期收回固定的本金和利息。当资金从债权人处转移到企业之后,债权人则失去对资金的控制权,如果企业用借来的资金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拿着低收益承担企业不能到期还本的高风险。因此,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增加一些限制性条款来防止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这对于企业来说就相当于增加了举债成本。

可转换债券的灵活性以及同时具有股权与债权的双重特性,要求它缓解利益冲突,通过发行更多的债务等方式来提高公司的财务杠杆,从低风险投资转向高风险投资的“投资过度”,这样就可以降低债权价值,提高股权价值。

2.2 股权性成本与可转换债券融资

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他们为公司提供财务资源,但是他们并不直接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而是由公司的管理层代替股东经营公司。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那么公司经营的目标也就是股东的目标。公里管理层接受股东委托,代为管理公司,但是公司管理层的目标有时并不与股东的完全一致,管理层有可能会利用自己的私权做出伤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如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

管理层的过度投资等投资行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及借助单纯的负债破产成本等得到抑制。但是,单纯依靠负债融资也会增加负债的成本,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

而可转换债券在这一点上则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它可以随着公司所处情况的变化,动态地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最大化公司的企业价值,最大程度降低成本。经过合理设计的可转债,当债务过多抑制管理层进行投资,导致投资不足时,可转债的发生可使财务杠杆得到降低。所以,可转换债券的优势是单纯靠股权或债务融资都无法实现的。

3 基于信息不对称与财务危机成本动因下可转换债券融资的选择

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特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的相互选择实际上是双方博弈的结果,选择不当对双方均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是投资人要想全面了解公司的信息有一定的难度,这就造成了投资人和公司内部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准确地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在交易市场中的融资信息成本。

在不对称信息下,内部管理者比外部投资者更易了解到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外部投资者只能通过内部经营管理者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来评价他们的投资决策。当公司项目有较好的获利能力时,管理者一般会为原有股东考虑,不愿发行新股,以防收益被新股东稀释,而当投资者洞悉管理层的这种想法之后就会把公司发行新股当成一种不好的消息,从而降低对发行公司的估值,这就会引起公司股票价格的下降以及市场价值的降低。

如果融资方式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话,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成本。因此,在存在不对称信息的情况下,理论上公司应多采用负债融资而不是直接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可转换债券不但减小了普通股发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严重负面公告效应,降低了由发行普通债券带来的高额预期财务危机成本,而且,相比较发行债券带来的高额危机成本以及发行股票带来的负面信息,可转换债券的确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折中方式。

4 基于风险不确定性成本动因下可转换债券融资的选择

根据风险不确定性假说,可转债对风险并不敏感,特别是当投资者对发行企业风险了解不多时,为了使评估成本降到最低,相比普通债券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投资者的最好选择。该假说还认为由于评估发行企业的风险时不确定性的存在,投资者因此会相应地提高对投资回报的要求。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股权和债权的双重性质,而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股权价值和债券价值对公司风险的反映方向是不同的。当企业风险增加时,公司认股期权价值将会增加,债券部分的价值将会降低,反之亦然。由此来说,当公司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较高,需要进行外部融资时,若采用发行股票或长期债券的方式,投资者可能会低估公司的股票或债券价值,从而给公司融资带来更高的成本。

另外,相较于普通股票和债券,可转换债券对公司风险的敏感性要低很多。因此,投资人与发行人对可转换债券价值的认同度会比较统一,能够降低发行公司的融资成本。

但就长远利益来说,理性投资者关注更多的是公司价值的增长所带来的股权转换收益,以及转换后长期持有股票所带来的收益。因此低增长型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对上述类型的投资者的吸引力不大,但投机型投资者除外。

因此,在同时具备高价值增长潜力和降低融资风险成本动机的高风险、高增长性的公司中,可以优先考虑把可转换债券作为融资方式的优选方案。

5 结 论

当公司的股权性融资和债权性融资成本都比较高时,单纯靠这两种融资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解决高成本支出问题。但是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具有典型特征的公司可通过该债券的转换期权特性,使公司融入资金的时期与未来投资期权相匹配,从而避免了成本、信息不对称成本及财务危机成本等外部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秦默,欧阳玉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杠杆效应研究[J].江苏大学学报,2003(1):132-134.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