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十三师文明旅游实施方案
伊犁河流域生态环保与民生改善互动及法治建设基本方略
作者:王峻蓉
王友文
来源:《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3期
王峻蓉
王友文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100078;伊犁西部生态科学研究中心新疆伊宁市835000)
[内容提要]生态立州是伊犁州党委确立的基本治州理念。十年来,伊犁河流域的生态建设和民生改善,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业治理监督、依法治理规范等方面同步取得显著成绩和长足发展。针对伊犁河谷依然存在的工业开发生态破坏、农牧业环境污染、生态民生融合发展配套措施不利等问题,文中提出了加强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民生互动法治建设的四条基本方略:一是实施以人为本的环境优先,生态立州方略。二是实施伊犁河流域县市生态环保责任制方略。三是实施伊犁河流域生态民生联动长效机制方略。四是实施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主体方略。
[关键词]伊犁河流域;生态环保;民生改善;法治建设;基本方略
[DOI编码]doi:10.3969/j.issn.1674-6287.2014.03.04[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87(2014)03-0019-03[收稿日期]2014-04-03[作者简介]王峻蓉(1981~),女,汉族,北京地铁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职员,伊犁西部生态科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法律、经济学、文化学。王友文(1948~),汉族,研究生,伊犁师范学院伊犁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新疆与周边国家合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伊犁西部生态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学、生态经济学、中亚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新疆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新疆实施生态建设与改善民生联动战略研究》(项目编号:11BJY028)阶段性成果。
一、伊犁河流域生态环保综合治理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坚持生态文明建设方针,实施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州战略。2003年伊犁州党委提出了生态立州、科教兴州、人才强州、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了围绕发展抓生态,抓好生态促发展的新理念。伊犁州党委、伊犁州人民政府于2007年9月批准立项自治州科技计划软科学重点项目《新疆伊犁州生态可持续能力建设研究——实施生态立州战略构建和谐伊犁思路与对策研究》,对伊犁州直属县市和塔城、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保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提出了实施生态立州战略、构建和谐伊犁的理论体系、方针政策、目标任务、战略模式、思路理念、对策措施、能力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立法建议,为伊犁州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环保优先、生态立州战略提供了科学依据和科技支撑,自觉的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首要地位来安排部署。
(二)坚持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全面完成生态文明建设任务。一是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遏制了水土流失的严峻局面。自2005年以来,在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支持和财政转移支
付的扶持下,实施了以土地整理和农田水利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水土流失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截至目前,土地整理3000多万亩,农区的水土流失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实施了天然草场生态综合治理保护工程,遏制了草原荒漠化的严峻局面。自2005年以来中央支持新疆实施天然草场生态综合治理保护工程,使封育草场区域草原生态得到恢复,牧草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封育草场生态效益最好的区域,牧草产草量提高了一倍以上。
三是建立了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循环发展制度,“三废”排放量得到了有效管控。在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中,坚持了环保优先,抬高环评门槛,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企业入驻伊犁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目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环保达标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使工业企业的“三废”排放量一直保持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之内。
四是全面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为伊犁河流域的污染治理奠定基础。伊犁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伊犁河流域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通过调查查清了伊犁州(直)工业化污染源总数、规模、行业特点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伊犁州直工业企业能源消耗、能源使用结构比例有了基本的掌握;查清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及其运行状况;比较了各类污染源的污染贡献;查清了伊犁州(直)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运行情况,为综合治理流域污染源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坚持流域生态环境以法治理,率先制定了《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一是坚持科学立法,有法可依,加大伊犁河流域生态环保地方立法力度。为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国策和生态立州战略方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使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正式走上了法治轨道。为使重点行业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条例》对水电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城镇乡村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旅游设施建设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水电开发企业是水电工程影响区域内生态环保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明确了禁止进行采矿活动的范围,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交通设施建设应当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核等严格条款。
二是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大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为进一步加强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2年4月13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了由州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州长和驻州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副主任和成员的“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面负责伊犁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生态环境保护专家评审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组、联合执法监察组负责《条例》的贯彻和落实。担负行政指导、行政协议、信息共享、利益引导、合作共建、协商洽谈、责任追究制和任期目标管理制;负责生态修复项目初步验收、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纠正各类违法生产及开发活动等职能。2年来,在州党委、州政府和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通过《条例》的严格执行,取得了显著的执法成果。伊犁州直属县市累计关闭污染企业11家,淘汰产能落后企业139家,在伊犁河上游停建了已经规划和建设的39家小水电站,对已经建成的小水电站,要求先做好植被修复工作,停止了部分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的工矿业开发项目。伊犁州党委、政府按照“环境优先,生态立州”战略要求,重新制定了州直县市绩效考核办法,对昭苏、特克斯、尼勒克、新源、巩留五县生态环境指标重于经济指标,重点考核生态环境保护、旅游产业发展等。
三是立法机构与执法机构相结合,确立了伊犁河流域生态治理基本法律框架。在伊犁州党委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伊犁州人大常委会和伊犁州人民政府针对伊犁河流域的生态保护
和环境治理情况,先后制定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条例》(2004.08.03)、《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2006.09.29)、《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2.19)3部地方性法规;制定了《自治州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工作的通知》(2011.01.05)、《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伊犁州直“新疆天山”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2.04.01)、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关于批准伊犁州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2013-2024)的决议》(2013.12.19)等17部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有效构建起伊犁州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框架体系。
二、伊犁河流域生态环保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中目前存在如下问题:
1.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一是水土流失现象依然严重;二是水利设施建设滞后对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水资源时空地域分布不均,水环境容量四季差异较大;四是土地荒漠化问题尚未得到根治;五是林地面积呈缩小趋势,草地退化仍然严重;六是冰雪线不断上升,固体水资源持续减少;七是生态多样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八是伊犁河流水容量和湿地面积日趋减少;九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造成自然灾害频发。
2.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污染需要通过法治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城镇基础设施不完善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二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给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危害;三是畜禽养殖带来的污染问题影响了农牧区农牧民的水源和生活区的环境质量;四是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五是影视服务业的污染问题影响了城市居民的健康;六是白色污染成为农田、草场和水域新的污染源;七是工业布局不合理造成了环境污染问题;八是电磁辐射成为环境污染的一个新问题;九是旅游开发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十是矿产资源开发造成了许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分析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中存在问题,其成因在于:
一是部分政府部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和协调不到位。二是生态环保建设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进展不平衡。三是环保管理保障措施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建设效益差。四是环保宣传力度不到位,尚未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五是社会各界对环保工作参与不到位。六是单纯追求增长速度仍然是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出现矛盾的根本原因。七是缺乏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是决策失误的重要原因。
三、加强伊犁河流域生态环保与改善民生互动法治建设的基本方略
(一)实施以人为本的环保优先,生态立州方略。环保优先,生态立州方略,是指在伊犁州长期发展中把环境保护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自治州立州之本的发展方略。其具体涵义是:以人与自然资源、人与人、人与伊犁社会发展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以建立自治州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健康合理的消费模式及和睦和谐的各民族人际关系的科学发展战略。生态立州方略倡导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伊犁社会放在自治州新型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力争比较少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代价支撑,实现自治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实现生态建设可持续,资源开发可持续,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快速发展的目标。
(二)实施伊犁河流域县市生态环保责任制方略。州直各县市直接担负着流域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义务和具体责任,伊犁州人民政府要明确规定州直各县市担负伊犁河在本县市境内河段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区域范围、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和考核办法等,并列入各县
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与年终县市工作和领导班子考核一同进行,保证各县市认真履行在本县市境内伊犁河河段生态环保治理责任和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实施伊犁河流域生态民生联动长效机制方略。流域生态环保既是生态文明工程,也是民生改善工程,各级政府要坚持民生为本价值取向,从民生改善工程的高度,统筹建设生态民生联动战略机制。要从提高河岸植被覆盖率与防治水土流失、河水资源环保与人畜饮水安全、洪水灾害生态综合治理与保障流域群众住房和生命财产安全等多方面构建防治体系,建立流域生态民生联动战略的长效机制。在流域“三农”建设发展现代特色农业中,要以改善民生为本,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及法治规范;注重突出重点、综合施策,针对流域牧区、林区分布广、面积较大的特点,振兴牧业经济和提高林业发展水平,改善牧民生产生活水平,解决增收致富奔小康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地方立法和执法建设任务,以法治的形式对牧区、林区生态环保与牧民和林业工人民生改善互动发展实行刚性约束。
(四)实施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主体方略。建议将《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提升为国家法规。伊犁河是一条国际河流,不仅对中国新疆范围有影响,就是对哈萨克斯坦乃至中亚国家也有重大影响。建议伊犁州人大常委会和伊犁州人民政府组成一个立法专家组,在对《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国家和国际层面提出修改意见,通过自治州、自治区人大、人民政府报请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将伊犁州制定的《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上升为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规,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为主体在更大范围产生更强有力的法律约束。
[责任编辑:唐星]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新疆伊犁河流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对策建议,中国水网.www.h20-china.com.2006-07-14.
[2]盛民,田新伟.伊犁地区生态经济问题及其对策[J].青海农林科技,2013年第1期.
[3]叶茂,王晓峰:建国以来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环境研究进展与展望[J].新疆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版).2002年第2期.46-51.
[4]贺光华,杨龙:加快新疆伊犁河流域灌区建设的研究[J].中国勘察设计.2007年第03期.
篇二:十三师文明旅游实施方案
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4.03.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强省建设,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营商环境、自然资源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化、海洋、商务、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民政、民族事务、住房城乡建设、审计、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细化落实并指导完成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将垦区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城乡一体、陆海统筹、山海联动、资源融通发展机制,加快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快培育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全产业链,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完善全产业链综合支持政策和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向重点产业链聚集,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集群、产业强镇,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支持发展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加强热带优异果蔬资源开发利用,推进冬季瓜菜、热带水果、热带经济作物、花卉苗木、南药、黎药、苗药、林下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发展,提高规模化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保护提升生猪基础产能,扶持发展黑猪、黑山羊、黄牛、文昌鸡、嘉积鸭养殖等特色畜禽产业,支持发展生态畜禽养殖和立体养殖,加快建设现代养殖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保障水产养殖发展空间,加强产地环境质量保护,因地制宜支持发展石斑鱼、金鲳鱼、罗非鱼、对虾、东风螺等特色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南繁水产种业,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海洋渔业发展空间,保护划定的增养殖区,优化养殖用海布局,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优化养殖捕捞结构比例,推进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海洋牧场、渔港、避风锚地、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重力式深水网箱、大型桁架类养殖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探索同东南亚国家产业链联动,推动养殖、增殖、捕捞、加工流通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科学保障渔业产业用海和陆域配套用地,加强养殖用海用地确权登记管理,及时为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养殖用海、渔业基础设施等项目用海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为配套的陆域养殖设施、育苗基地、加工冷储、冷链物流基地、养殖专用码头以及管理用房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休闲渔业产业发展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加强休闲渔业从业人员培训,培育热带休闲渔业品牌,推动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发展休闲垂钓、共享渔庄等多种类型的休闲渔业业态。支持探索混合用海和立体开发利用。依托已有的深远海养殖设施和海域开展休闲垂钓、采集、渔事体验、水面与水下观光等休闲渔业活动,不再重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征收海域使用金,但立体分层设权的除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山海田园、热带风光、雨林景观等自然生态资源和海南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共享农庄、休闲渔业、红色旅游、观光农业、农事体验、乡村民宿、民族手工业、中医药康养等乡村产业,加快推动农业、林业、渔业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旅游景观、城乡融合、田园风光、滨海风情、生态
保育、文化传承等主题,推进沿环岛旅游公路、沿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和美乡村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共享农庄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共享农庄项目报建流程,合理安排共享农庄建设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共享农庄配套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健全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共享农庄科学选址建设特色产业基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采取租赁、联营、入股、使用权流转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建立企业、村集体、农户利益分配机制。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农房、失去教育功能的农村闲置校舍、垦区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农房等存量资源,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建设民宿、旅游经营性设施等。
发展共享农庄应当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和湿地。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产品品牌管理体系,培育发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生产和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线上线下展销中心,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气候品质评定,加强对农产品原产地和农产品类地理标志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自由贸易港政策,支持开拓农渔产品国内国际市场,发展进口农产品加工业和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产业,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以食品生产、药用开发、功能性产品开发等为重点的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农产品产地、销地、集散地市场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支持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提升农产品供应链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研究落实农产品进出口促进政策,加强进出口公共服务,指导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认证,扶持壮大农产品出口市场主体。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当探索开展检测结果互认,优化检疫审批和口岸通关流程。出口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证认定后推荐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海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免于备案考核(注册登记),免于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当探索建立农业贸易风险防控体系,指导企业运用好农业贸易调整援助和贸易救济等政策工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创新发展智慧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推广应用热带作物、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技术与装备,推进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多种成分共同参与、相互补充的现代农技服务体系,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种植利用优先序,严格管控耕地种植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撂荒。撂荒耕地的,发包方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
不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并通知承包经营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停止发放撂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畅通农村土地等城乡生产要素规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鼓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农村产权、涉农资产等进入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根据发展需要创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农机作业、全程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业,建设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农业经营增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资产发展乡村产业,加大集体经济薄弱村帮扶力度。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政补助资金与企业合作,优先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资产收益帮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的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中小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农民增收工作监测评估,建立农
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防止规模性返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就业驿站建设,建立就业供需平台。加强省际省内劳务协作,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鼓励各类群体返乡入乡创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强海南特色劳务品牌。鼓励重点园区、重大工程项目吸纳农民就业,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就近就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从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乡村医生、乡村教师中选拔村干部,支持退休公职人员和退休事业单位人员等返乡下乡服务乡村振兴事业。探索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和村干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对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可以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健全从乡镇事业单位、优秀党组织书记、到村任职过的选调生、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驻村工作制度,优化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待遇,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确保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加大对乡土人才培养力度,培育农村劳务带头人、致富能人、乡村匠人队伍。
鼓励农民参加职称申报,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对于业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关层级的职称评定。
第二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下乡创新创业,可以知识产权、资金等要素入股、参股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获取收益。鼓励基层农技人员提供农业技术增值服务并获得合理报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招录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从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基层卫生人才激励机制政策,实行更具有激励性的薪酬分配制度。
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具有累计不少于两年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在县级以下基层推行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长期在乡村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人才,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统筹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和社会性组织的作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公序良俗,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厚葬薄养、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不酗酒滋事,抵制非法彩票,推行绿色殡葬,倡导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健康卫生等文明风尚,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红色文化、农垦文化、华侨文化、海洋文化、东坡文化、琼剧文化、黎苗文化等海南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开发乡村地名文化产品。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日民俗、文化惠民、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支持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旅游文化、农业农村、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的保护,推进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教育资源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城乡学校布局规划,加快推进城乡学校标准化建设,提升优质教育资源总量。加强乡村学校帮扶引领,健全城乡学校帮扶激励机制,促进城乡学校共同发展。发展线上教育,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开展教育培训,逐步提高其学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创办乡村振兴学院。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城市医疗集团和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建立健全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远程医疗和分级诊疗制度,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和服务向乡村延伸。加快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可以转为乡镇卫生院的村级医疗服务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药化肥减量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和养殖池塘底泥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加厚高强度农用地膜,加强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推广使用先进种养技术开展农业减碳固碳试点。探索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农业生态产品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农村户厕改造,实现农村卫生厕所全覆盖,按照便民原则,推动农村公厕建设;加强农村户厕改造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一体化治理,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农村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处理,强化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促进乡村卫生、村容村貌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推动纠纷化解、便民服务、普法宣传等平台向村级延伸。因地制宜推广运用积分制、清单制、网格化和数字化等乡村治理模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持续增长机制。优化金融扶持措施,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主体开展普惠金融服务,逐步扩大信用贷、首贷户、中长期贷款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等贷款所占比例,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前提下创新涉农金融服务,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深远海养殖装备产权、集体资产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活体畜禽、农业商标和保单等依法开展抵押、质押融资。
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积极开发特色农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等创新性险种,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产业用地保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照不少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用于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村庄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农业种植养殖配套建设的辅助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农用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市或者合作联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失去教育功能的农村闲置校舍优先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篇三:十三师文明旅游实施方案
2024年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1.工程特点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
1.1工程概况。本建设工程项目处于苍山洱海国家一级旅游区的大理市。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多处,各类旅游景点多处。有丰富多彩的多民族____文化和风情为主要特色的人文景观。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尤其重要。
1.2监理工程师熟悉了解施工图中专门列入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内容。掌握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环保____、水利部对本项目环保、水保报告书的____意见复函及大理市地方性法规。
2.工作范围及工作重点
2.1监理工程师____施工____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2____施工单位现场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____机构专职人员、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符合要求。
2.3督促施工单位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了解当地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支持。
2.4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及验收。
3.监理工作流程
4.控制要点
4.1设计图要求控制临时工程的影响
1.施工单位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征地或租用土地要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办理相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手续。
2.修建过程中对树木的砍伐,要办理相关手续。
3.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
4.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要予恢复。
5.施工弃碴不得弃入当地河、湖,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碴场地。
4.2水上施工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检查
1.水上施工作业方案必须符合环保的要求。
2.水上钻孔作业不得向河湖中,也不得向岸边弃碴,应集中运至指定弃碴区域。
3.筑岛施工或修建临时丁坝,必须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批准,筑岛或修建临时丁坝不应引起水流大的改变,防止一侧冲刷,另一侧淤积。
4.采用泥浆护壁钻孔施工,应有专门的泥浆池、沉淀池,废弃泥浆不得向河湖倾倒,应采取相应措施集中到指定地点弃放。
5.严禁向河湖倾倒建筑垃圾。
4.3取土场,弃土场的使用和恢复
1.施工中取土及弃碴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的位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办好相关的征地手续。
2.检查取、弃土场便道扬尘对环境影响的控制措施。
3.施工取土场及弃碴场建立良好的排水系统,弃碴场挡护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先砌后使用。
4.施工结束后,应根据周边地貌特点,对取土场予以恢复,在取土场及弃碴场周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表绿化。
4.4施工污水排放的处理
1.隧道施工中,污水不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洞外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中。应设污水沉淀池、气浮池,施工中产生的废碴、废液应按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排放。
2.施工营区的生活污水,必须建立适当的污水处理措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3.污水处理完要经有关部门检验达标后再按设计要求处理。
4.5施工营区的环境保护
1.施工营地要进行适当绿化,以便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放置运至当地的垃圾处理点,不得随意丢弃。
3.施工营区有专人进行卫生清扫,搞好环境卫生。
4.6施工现场周围水系的保护
施工中应尽量保护当地水系,如有破坏,应采取工程措施予以恢复,防止地表水土流失或造成堵塞,排泄不畅。
4.7施工影响区的恢复
施工结束后,应按照原地貌特点,进行土地复耕,地貌恢复并进行绿化,清除一切施工垃圾。硬化的地面、地表临时建筑予以凿除。
4.8混凝土拌和站的保护
1.污水处理。施工中的污水,设备清洗污水要经处理才可排放,并应建立排水系统。
2.原材料堆放,要符合设计要求。
3.混凝土搅拌机要适当封闭,防止扬尘污染。
4.9隧道内施工环境
1.隧道内施工要建立良好的通风系统。
2.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对有害气体排放及污水进行检测。
3.弃碴运输尽量采取减少污染环境的手段。
4.现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应符合有关规定。
4.10改良土施工控制环境污染措施的检查
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投标承诺及批准的施工方案检查施工单位采用的机械设备及施工工艺。
2.采用拌和场集中配制时,检查堆料覆盖、拌和配料的封闭(或半封闭)设施。
3.对于路拌施工,检查撒灰、拌和使用的设备,检查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扬灰。
5.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
5.1巡视与指令
1.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了解各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状况。对重点工序或重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了解环保进展。
2.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指令施工方改正,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5.2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项目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____路基边坡植草及地表排水系统。
2.弃碴场挡墙的砌筑及岸坡防护。弃碴场的植被绿化。
3.站场排污设施、排水系统。
5.3主要措施
1.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工程主体同步验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不达标工程不予验收。
2.经济措施。工程量清单中技术措施费列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费用,如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达不到要求,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费用不予计价支付。
3.报告。
2024年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