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劳务派遣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全文完整)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工的考核管理,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良好合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务派遣工是指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暂时性工作的工人。第三条
劳务派遣工的考核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劳务派遣工的权益。第四条
劳务派遣工的考核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质量:对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工作态度:评估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合作精神等;3.专业能力:评估劳务派遣工在岗位上所需技能和知识的掌握程度;
4.遵守规章制度:评估劳务派遣工对于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5.安全生产:评估劳务派遣工在工作中是否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操作。第五条
劳务派遣工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具体考核周期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商定。第二章
考核程序第六条
劳务派遣工的考核程序如下:1.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确定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2.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进行日常工作表现的评估;3.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召开考核结果反馈会议;4.根据考核结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商讨改进办法。第七条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的日常工作表现评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定期向劳务派遣工提供工作和要求;2.监督和检查劳务派遣工的工作过程;3.采集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数据,如完成工作量、通过率等;4.针对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第八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召开考核结果反馈会议,会议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的评估结果进行发布;2.分析评估结果的原因和问题;3.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4.确定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第九条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商讨改进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问题改进的具体措施;2.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培训和提升,提高工作能力;3.加强与劳务派遣工的沟通和交流;4.支持劳务派遣工的工作需求和合理诉求。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条
为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采取以下保障措施:1.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2.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3.提供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基本生活需求;4.组织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作技能培训;5.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社会保险;6.加强劳务派遣工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第四章
管理责任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1.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工的考核管理制度;2.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3.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日常管理和指导;4.及时评估和反馈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情况;5.支持劳务派遣工的培训和提升;6.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附件:1.劳务派遣工考核标准表2.劳务派遣工考核记录表3.劳务派遣工考核结果会议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
1.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将其招聘的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暂时性工作的行为。2.劳务派遣工: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暂时性工作的工人。3.用工单位:需要劳务派遣工从事暂时性工作的单位。4.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并派遣劳务派遣工的单位。
篇二:劳务派遣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考核制度
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已经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管理、提高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劳务派遣考核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将就劳务派遣考核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方式进行探讨。
一、考核制度的重要性
劳务派遣考核制度对于派遣企业和员工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对于派遣企业而言,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员工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员工提供改进的机会。其次,考核制度能够促进员工之间的相互竞争,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最后,考核制度可以帮助企业评估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为员工的薪酬和晋升提供客观依据。
二、考核内容
劳务派遣考核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员工绩效考核和客户满意度调查两部分。员工绩效考核主要针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估,客户满意度调查则是通过向客户发送问卷调查员工的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是否符合客户要求。综合考核结果,得出员工的综合评定,从而对员工进行奖惩和薪酬调整。
三、实施方式
1.设立考核标准:在制定考核制度之前,企业应该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性。
2.考核周期:考核制度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不同的考核周期,一般考核周期为半年或一年一次,以此评估员工的综合表现。
3.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以通过面谈、问卷调查、工作实绩等多种方式进行,灵活选取适合的方式来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4.结果反馈:考核结束后,对员工的考核结果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帮助员工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并给予改进意见。
5.奖惩机制: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员工,可以给予奖励,如加薪、晋升等;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则应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激励员工继续努力提高。
总之,劳务派遣考核制度的建立对于企业提高员工工作表现、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以促进员工持续改进和提高工作绩效,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局面。
篇三:劳务派遣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工的考核管理,提高劳务派遣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根据派遣工作内容和要求,确定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
2.考核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应涉及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个人因素。
二、考核标准
1.根据考核内容,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各项考核指标和评定要求。
2.考核标准应当公平公正,避免任意性和主观性,确保客观公正。
三、考核方法
1.考核方法应当多样化,可以采用定期考核、任职考核、任务考核等方式。
2.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员,让其了解自身工作表现,及时调整和改进。
四、考核周期
1.确定合理的考核周期,可以是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
2.考核周期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来确定,确保考核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五、考核结果
1.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优秀表现,督促改进不足。
2.考核结果应当公示,确保透明公开,受到广泛监督和评价。
六、考核管理
1.设立专门的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考核工作。
2.加强考核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考核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违规处理
1.对于考核中发现的舞弊行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执行考核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作假行为。
以上是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确保劳务派遣工作的顺利开展。
篇四:劳务派遣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
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1-
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
招用审批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
招用条件
第九条
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2-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派遣员工的人事及劳动关系隶属于劳务派遣公司,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应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替换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
报酬待遇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安康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遵循“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按照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统一支付,并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列明。
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安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
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孕期、产期、-3-
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
第七章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派遣公司:
1、劳务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劳务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务派遣员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务派遣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务派遣员工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公司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公司,但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务派遣公司:
1、劳务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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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员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劳务关系的;
4、劳务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的条件不复存在。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员工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劳务派遣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九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上岗协议》,并不得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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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性劳务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员工因以下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公司支付社会保险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员工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员工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劳资部。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接到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并将经派遣员工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劳务派遣公司劳资部存档。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按辞职规定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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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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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数
岗位名称
工资标准
申请用工理由
申请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
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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