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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运输机组监督管理(3篇)

时间:2024-08-19 18:48:02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拖拉机运输机组监督管理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公布日期】2020.10.31【实施日期】2020.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1/1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公安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及其牌证和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操作证件。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国家规定实行登记制度。

  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承办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等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业务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等证明、凭证,其中进口机具需持进口许可等凭证,拖拉机运输机组还需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向所在地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

  2/1有关证件后,方可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或者报废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因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领牌照期间需要临时行驶、使用的,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者购买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驾驶操作。

  第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原证照核发机构办理补、换领证照手续。

  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应当悬挂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体规范的放大牌号,并保持清晰。

  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当在机组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其机身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业机械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对农业机械、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查验,排除安全隐患,清理作业区域内的闲杂人员,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确认农业机械、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驾驶员与操作员之间有联系信号;

  (三)操作员在规定的位置上操作,不得超员;

  (四)清理杂物或者排除故障时,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

  3/1(五)悬挂式作业机械升起后,不得对其进行保养、调整和故障排除;

  (六)喷洒农药时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应当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一)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

  (二)禁止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漏油、漏电、漏气的农业机械作业;

  (四)禁止改装、拆除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拖拉机作业时,只准牵引一辆挂车或者一组作业机具。

  禁止使用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业机械。

  联合收割机被牵引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第十八条

  不得继续使用因存在事故隐患而被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第二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灭失、丢失或者损毁,其持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补、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换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证件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的证件,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农业机械年度安全技

  4/1术检验期间组织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和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安全作业的自觉性,并建立健全班组、机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作业。

  第二十三条

  持有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操作与驾驶操作证件内容不符合的农业机械;

  (二)不得驾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三)不得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驾驶操作;

  (四)饮酒后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五)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章载人;

  (八)不得强迫他人违章作业。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照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5/1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驾驶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处理。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当事各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追查。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肇事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

  抢救治疗事故受伤人员的费用,由肇事嫌疑人和肇事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

  肇事拖拉机已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事故发生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抢救费用。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该基金的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并协助其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

  6/1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作出复核结论3日内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因农业机械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按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原则上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费用。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损害赔偿争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调解,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三条

  损害赔偿经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即行生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和驾驶操作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农业机械事故救助机制,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降低农业机械事故损害风险。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7/1第三十六条

  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全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安全技术检验、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监督检查、作业秩序管理,参与重大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和有关驾驶操作证件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和发放。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外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技术检验。

  在安全技术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及时排除隐患,并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健全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与农业机械牌证管理衔接联动机制和信息互通机制,支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和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机械化、公安、交通运输、能源、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前,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检查,并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对参加保险的农业机械可以给予保费补贴。

  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当到保险机构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办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保费标准开展专营运输、兼营运输拖拉机保险业务,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

  第四十一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

  8/1废。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将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的回收、解体或者销毁。

  第四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驾驶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情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改正违章操作行为;

  (五)依法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第四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和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上喷涂统一标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

  9/1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0/10

篇二:拖拉机运输机组监督管理

  

  我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研究

  课题组组长:刘恒新

  副组长:涂志强

  成员:李安宁

  丁仕华

  姚海

  白艳

  胡东元

  柴小平

  农机安全监理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其基本特征为公共性、专业性、服务性,其根本目的是改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提高其驾驶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环境,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一、发展历程

  农机安全监理是伴随着农业机械化发展而诞生和发展的,也是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不断地改革和完善的。已分别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动军和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力量。农机安全监理可分为两个时期:

  农机安全机务管理时期(1949~1978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前30年,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是依靠国家、集体投资,农业机械为国家、集体所有和经营,农机安全生产也是面向国营和集体农机站,主要工作是机务安全管理。1955年8月26日,农业部印发《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暂行机务规程》,规定了拖拉机田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机具保养、修理、保管提出具体要求。1956年9月30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市农林水利局共同印发了《关于拖拉机通过市区及效区主要公路的规定》,明确北京地区所有的拖拉机及驾驶员必须经北京市农林水利局检验、考核,领取牌证后才能上路。针对性拖拉机移动性强作业范围广的特点,1978年4月15日,农林部印发《农村人民公社农业机械机务管理规章》,规定拖拉机驾驶员必须经县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才能发给田间驾驶证,取得田间驾驶证后,方可报考、领取公路(机动车)驾驶证;并规定机组要设安全员,公社农机站、大队农机队要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组织,公社农机管理站要有兼职安全检查员和监理员,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要有专职安全监理员,安全检查、监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操作。

  农机安全社会管理时期(1978~现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30年,农业机械化发展突破了主要依靠国家、集体投资兴办农业机械化的的发展模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适应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形成了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机制。为适应农业机械化化发展,农机安全管理从机务安全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安全监督管理。在这个时期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是探索发展阶段(1979~1985年)。1983年4月30日,农牧渔业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机管理、做好核发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和健全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做好对拖拉机和驾驶员的管理,以及检验、考核和核发牌证工作,以便减少或避免农机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规定1/1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农用拖拉机上公路行驶,其证照还须按规定加盖当地公安或交通部门公章,并由公安、交通部门对其行驶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权。1984年4月12日,农牧渔业部发布《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明确各省(区、市)负责农机管理的农牧渔业(机械)厅、局为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主管部门,下设农机监理专管机构,负责本省(区、市)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市(地区)、自治州、县各级均设置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农机监理专管机构和农机监理机关属国家行政机关。在这一阶段,农机管理部门针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特点,积极探索农机安全管理途径,加强了农机安全专管机构建设,确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地位。

  委托管理阶段(1986~2003年)。1986年10月,国务院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针对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特殊性,明确规定“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1992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4号政府令)。1996年1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轮式拖拉机》等13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96年7月6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经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在这一阶段,农机管理部门适应改革体制的新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人大的支持,落实委托管理,加强农机管理法制建设,全国有19个省(区、市)人大和政府发布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农业部在全国组织开展“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创建活动,1998年、2000年和2002年分三批共公布了288个国家级示范窗口。在做好拖拉机安全委托管理的同时,积极拓展农机安全监理范围,探索农机安全全程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网络。

  依法管理阶段(2004年~现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以法律授权形式赋予了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检验、核发牌证和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发证的职责。在这一阶段,农机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农机监理机构依照法规定,一方面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法规体系建设,积极完善与法律配套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和标准。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依法行政,规范办事,优质服务。2006年5月15日,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省(区、市)结合各地情况,分别建设十个“平安农机”示范县、百个“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千个“平安农机”示范村和万个“平安农机”示范户,通过“十百千万”示范典型的建设,在广大农村营造浓郁的创建“平安农机”氛围。2009年2月17日,农业部印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发[2009]2号),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着力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

  和水平。

  2009年9月17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轨道。

  农机安全监理从无到有,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特别是近30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狠抓工作重点,克服困难,奋力拼搏,推进了农机安全监理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一)基本构建了农机安全监理法规体系,为农机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继公布实施,GB16151.1~3-1996《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挂车、联合收割机3个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农业部公布的有关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申领使用等4个规章和与其配套的4个工作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发布的有关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证件等6个行业标准,以及全国各省(区、市)公布的地方性农机管理条例和政府规章,共同构建了全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不仅强化了农机安全监督执法主体地位,而且为农业机械化主管理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也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逐步建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体制,为促进农机安全监理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到2008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达到2878个,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近3.38万人。全国已有24个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15%的地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现了参公管理。特别是全国不少地方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在县以下设立农机安全监理派出机构,或在乡镇、村设立农机安全监理员和农机安全协管员等形式,延伸安全管理链条,已基本形成了县以上有机构、县以下有组织、有人员的6级农机安全监理网络。有的地方还成立由农机手自愿参加的农机手协会、农机安全协会,强化农机服务组织的安全生产自律行为。近几年来,通过落实农业机械事故考核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

  “平安农机”

  创建活动,逐步建立了政府负责、行政主管、机构落实的农机安全监理体制。

  (三)初步形成了农机安全监理运行机制,为搞好农机安全生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多年来,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大力推行业务规范化建设,在规范办证窗口、业务流程、执法行为、服务内容、统计业务及牌证管理等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全国统一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办证业务,在办公场所或办证大厅向社会公开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全国建立了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农机化管理统计报表范围,强化了牌证制作、发放和重特大农机事故快报等方面的统计报告工作。全国启用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软件、事故统计报告软件和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软件,规范了登记、考试和事故报送工作。农业部印发了农机安全监理考试员、检验员和事故处理员“三员”培训考核大纲,建立了业务人员定期培训、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促进了农机安全监理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公开办事、优质服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制,开创了以业务规范建设为中心,以基层窗口建设为重点,实施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和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快,推进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进程。2007年农业部将“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纳入了国家“金农”工程建设内容。国家批复的《移动式拖拉机安全检测装备项目建设方案(2009—2011年)》已于2009年开始实施为100个基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移动式拖拉机检测车辆及设备。全国不少省(区、市)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投入,在改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证条件、执法手段和推进信息化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全国有10个省(市)建设了区域农机监理信息网络,实现全省农机监理系统网上办理业务。部分省(区、市)将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纳入财政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农机安全监理检测装备购置和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系统建设。到2008年底,全国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共配备监理车4292辆,摩托车869辆,专用计算机6500多台,打印机3300多台,安全技术检测设备1400套线,桩考仪150多套。加快了农机安全监理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进程。

  (五)农机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强化,保持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将农机安全生产列入13个重点安全生产行业和领域之一,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3年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了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为了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各地不断强化农机安全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送“六个一”下乡农机宣传活动,深入乡镇、村屯,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农民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了浓郁的“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氛围;组织开展农机专项执法和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大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强与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与配合,采取联合检查或集中整治等方式方法,加大安全隐患治理力度。据统计,2008年发生在国家等级公路以外的农机事故1495起,死亡322人,受伤1056人,直接经济损失967.9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了34.9%、35.3%、27.4%和6.1%。2008年发生在国家等级公路以上的农机事故6824起,死亡2410人,受伤7240人,直接经济损失121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了24.5%、16%、25.5%和28.8%。虽然我国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拥有量不断增加,但农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继续保持了平稳态势,特别是重特大农机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地区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违规执法行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够在部分地区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实。2008年全国有5个省(区、市)没将农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有三分之一的地区没将考核指标分解到农机部门和农机监理系统。二是个别地区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领导还存在收费养人的思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存在违规办理牌证和办“人情证”的现象,超标准、超范围和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问题,不仅扰乱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而且还留下了安全事故隐患,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

  (二)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年检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不高,农机安全技术状态较差。一是目前农民机手大多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安全生产意识差,遵法守规意识和自觉性欠缺,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脱离年检等违法行为现象严重。许多机手购机后不按规定登记、申领牌证,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参加培训考证,多数有机户重使用、轻维修保养,重视挣钱,忽视安全,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的持证率不高,违法驾驶现象时有发生,从2008年路外农机事故引发的原因分析来看,操作失误引发的事故占事故起数的33.4%,违章载人引发的事故占事故起数14.18%,超速超载引发的事故占事故起数14%,无证驾驶引发的事故占事故起数11.24%,机件失灵设施不全引发的事故占事故起数8.7%。,前四项占全年事故起数的74.25%,驾驶操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操作水平不高仍是当前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实施影响了拖拉机的登记和检验工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由于拖拉机保费低,赔付率高,大部分保险公司纷纷拒绝承保,导致大量的不投保交强险的拖拉机不能进行登记、检验。三是农业机械安全性能影响安全生产。由于对农业机械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到使用的各个环节监管不到位,出厂的农业机械安全设施存在原始性缺陷,结构不合理,安全设施不全。一些非正规农机生产厂家和维修点销售拼装和改造的非法农业机械,潜藏着严重的农机事故隐患。

  (三)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监理装备落后。多年来,由于国家对农机安全管理基本上没有投入,经费严重不足。很多地方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备缺乏,不能满足工作要求。一是基础设施差。许多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基础设施差,办公条件差,设备简陋,处理事故及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车辆、仪器缺少,性能差,影响正常安全管理工作。据统计,2007年底,全国共有监理专用汽车3472辆,台式计算机5998台,打印机3888台,照相机3297台,很难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二是监管手段落后。长期以来,农机安全技术检验靠的是“眼看、耳听、手摸、脚蹬”的原始经验型方法,缺乏科学依据,随意性较大,先进的检验检测、考试设备缺乏,难以适应规范执法的要求。目前全国平均10个县才有一条安全技术检测线,20个县才有一个驾驶员考试场专用场所。三是农机监理经费得不到保障。全国只有15%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照了公务员管理,大部分农机监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难以保障,直接影响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三)发展思路

  目前,我国农业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期,农业机械化也进入了快速推进重要时期,这个时期也是农机事故易发期,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增长,2008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到8.22亿千瓦,比上年增长6.91%。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021.91万台,首次突破2000万台,净增187.6万强,增长10.23%。其中大中型拖拉机保有量299.52万台,增长46.26%;小型拖拉机1722.41万台,增长5.75%;联合收割机74.35万台,增长17.56%。别外与动力机械配套的农具保持较高的增长,达到3229.9万部,增长5.59%。另一方面,农机服务社会化蓬勃发展。2008年全国农机户总数达到3833万个,增长5.61%,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16.56万个,农机专业合作社0.86万个,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户从业人员达到4648.65万人,比上年增长6.63%。农机作业范围不断扩大,贯穿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农机量大面

  广、流动分散,安全隐患多,监管难度大,全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所面临的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需要进一步在依法安全监理能力建设上上台阶,在农业关键生产环节、重点农机具和重要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防控上下功夫,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法定牌证监管率提升上有突破,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上做文章,不断改善农机安全技术状态,努力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水平,着力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农机安全生产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完善农机安全监督体系、健全配套规章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水平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监理、优质服务,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改善监理手段,提高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努力构建以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农机安全生产,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抓好关键生产环节、重点农机具和重要农时季节的安全生产入手,提高农民安全生产意识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水平,改善农机安全技术状态,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协作。安全生产,地方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紧紧围绕农业、农机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生产,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重视和支持,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目标体系之中。要主动与安监、公安、交通、财政、工商、质监、教育、法制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情况,搞好配合,相互支持。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农机主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融入到政府工作之中,形成部门之间的合力,为搞好农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二是坚持依法办事,强化政策引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要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发牌证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办理业务必须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要改善检验、考试手段,严把检验、考试关。大力普及农机安全生产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同时积极探索安全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机补贴、优先加油政策、农民机手培训纳入农机阳光培训工程及核发牌证、培训及技术服务费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机手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安全管理法规。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注册登记率、检验率,调动农民主动参加驾驶培训考试积极性,减少无证驾驶现象。更好地发挥法律和政策双重作用,实现执法与疏导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坚持文明监理,强化优质服务。深入基层,开展文明监理、优质服务是我们做农业工作的优势,也是我们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特色。要继续开展“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和行风建设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监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在全系统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新风尚。

  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五民”观念。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深入乡镇村户,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组织安全知识学习,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办理检审验业务,提供致富技术咨询,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在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的同时,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是坚持统筹治理,强化科技兴安。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应融入到农机化工作之中,与农机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推进。以“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作为载体,加强基层安全组织建设,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着力构建农机安全长效机制,努力构建农机安全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以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和驾驶人员技能作为工作重点,抓好日常安全学习教育,积极开展安全检验和审验工作,搞好安全技术服务。同时加强农机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机安全科技工作,推进安全理论和科技创新。积极争取对农机监理科技投入,研究农机安全监理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搞好农机监理检验、培训、考试、宣传教育、事故勘验、安全检查、监理信息等装备设备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不断改善农机安全监理手段,提高农机安全监理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增强监管能力。

  五是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要强化民本意识,把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真心实意为农民谋利益,搞好安全管理和服务。发展必须以安全作为基础前提和保障,把发展建立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要自觉遵循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和保护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加强安全管理,致力于改善农机安全生产状况,走“安全发展”之路,使农机化更加发展、农民生命财产更加安全、农民生产生活更加殷实、农村社会更加和谐。

  四、基本措施

  (一)加强《条例》宣贯,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条例》既是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实践中方针政策和成功经验的概括总结,也是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制保障,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搞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重要任务来抓,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到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培训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工作,使农民机手了解、理解和支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自觉遵守各项规定。要加强配套规章和标准的完善工作,使各项制度程序化、标准化。同时要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试点示范工作,对纳入管理的机具按照制度规定,探索有效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二)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关键。一是要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当地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协助政府把农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下达给基层,分解到部门,形成一级抓一级、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二是要建立健全农机系统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要把农机安全

  生产与农机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促进安全生产与农机化发展相协调。

  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依法实施职责,落实防控措施。三是要抓好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要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定期分析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事故的,严格按照责任倒查制、过错追究制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做到赏罚分明,确保农机安全生产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任务能力。农机安全监理队伍是搞好农机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本着稳定、巩固、提高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用,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履行职责任务能力,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队伍的建设。一是完善、巩固和保持农机安全监理队伍稳定,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快推行参公管理步伐。同时,要研究财政支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切入点,搞好专项储备,争取经费支持,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经费。二是要抓好基层安全管理组织建设。要在基层乡镇服务体系改革过程中,明确农机安全的公益性职能,积极争取将承担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列为乡镇公益性事业编制。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作用。要不断创新安全监理新模式,鼓励有机户自愿成立安全协会,加强安全自律,提升农机安全监理效果。三是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能力建设。要按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加强对农机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在岗人员业务轮训,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农机监理人员廉洁奉公、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有谋,深入基层抓安全,进村入户搞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农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四)加强规范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对由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法定程序办理,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通过适当方式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予以公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和驾驶员考试涉及许可事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定要公开透明、规范办事,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要规范牌证核发。要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牌证,切实做到“两不准一严禁”,拖拉机登记要严格执行国标GB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要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坚决打击非法制作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二要严格驾驶人考试。要按照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行为,统一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农机安全法规与相关知识必读》和《全国农机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进行理论考试,决不允许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三是做好农机监理业务统计报告工作。要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确保数据来源可靠性和准确性,坚决杜绝瞒报、漏报现象。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工作,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四是搞好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各地要做好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及时排除隐患。农机安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要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检查车辆要统一标识。要严格查处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脱离年检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五是规范农机事故处理。要做好道路以外农机事故的处理工作,按规定的时限做好现场勘验、事故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并为当事人处理农机事故损害赔偿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

  (五)加强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农机安全监理是农机管理和服务的窗口,行风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机部门的形象、政府的声誉和农民的利益,必须不断加强行风建设。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要通过经常性的教育,使全体农机监理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廉洁奉公、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有谋。二是公开监理业务。推行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五公开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农机监理信息网络发布业务信息,开办网上查询,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三是健全监督机制。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机监理机构办理业务进行检查,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的职责。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完善层级、岗位监督机制,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四是改进工作作风。要继续推进业务办理一站式服务模式,方便农民群众。实行承诺服务和首问负责制,方便群众。要坚持工作重心下沉、防控措施关口前移,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教育、技术检验审验、业务咨询和各项服务活动,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突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特色,树立良好形象。

  (六)加强装备建设,提高科学执法能力。装备建设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依法履行职责任务的基本条件,也实现科学、规范、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措施。各级农机行政主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努力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科学执法能力。一是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建设。要依托“金农工程”,整体建设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国网上办理监理业务,信息资源共享,有效提升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综合业务水平。二是要努力改善农机安全监理手段。各地要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事故勘察车辆、农机安全技术检测线、驾驶员移动考试车和专用场所及设备作为争取投资的重点,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实行检测线检验和运用仪器设备考试的步伐,提高检验、考试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要加强科技推广工作。引导企业加强农机监理装备开发,提高农机监理科技水平。要加强农机监理检测设备的选型工作,搞好对农机监理装备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管,实施政府采购,确保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质量可靠、先进适用,不断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执法科学化、现代化。

  (注: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篇三:拖拉机运输机组监督管理

  

  农机管理制度

  1、公司与农机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明确其责任,时刻

  提醒“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增强农业安全生产的紧迫感和责

  任感。

  2、接受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

  3、农机和摩托车等全部配齐安全装置、增设安全警示标志及

  农用荧光警示反射器。配齐灯光信号、放大号、后视镜和制动、安全销、链等安全设施及其有效性,确保农机交通运营安全。对

  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实行定期检验的农机,一经发现严肃处

  理。

  4、组员每两周对本部门农机进行安全检查,屡次发现不经整

  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公司各部门。

  5、定期进行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其遵守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要通过分析农

  机和摩托车事故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农务人员增强安全生产意

  识和交通法制观念。

  6、严禁使用农机载客、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驾驶、超限、超速行驶和行使受限制的路段等违法行为。

  7、对在夜间各工作基地行驶、故障停车、大雾、雨雪天气的出行进行登记,临行前进行安全检查。

  8、组员负责提醒驾驶员在机车停止作业时,最好采取制动措

  施及关掉发动机,随手拔掉钥匙,防止跑车或非正规驾驶员操作

  伤人。

  9、有人、畜,尤其是在地头悬起时必须用专用支架撑住后再

  实施检修及调整。

  10、农机驾驶员在排除农业机械故障时必须关掉发动机,尤

  其是皮带传动系统不能直接运行时修理,防止皮带、绞带伤人。

  11、农业机械调整时应做好支架后才能进行检修作业。所有

  农业机械下地作业前应首先在机械存放地进行彻底检修及调整到

  技术要求的尺寸后,才能下地作业,各部门负责人要监督执行。

  12、组员在机车运行前要经常巡视检查,对水冷式机车要注

  意水量,一旦水箱高温时不能直接拧开水箱盖,防止水箱水喷出

  烫伤人,要监督到位。

  13、转移地块或短距离运输,应将耙、播种机调整到运输状

  态,并装上运输轮,严禁转移时播种机上坐人;长距离运输要装

  车。

  14、注意田间防火,加油时严禁烟火。

  15、做好农机具安全检查,严防由农具引发的事故发生。

  16、农机驾驶一机一人;严禁机车人员、非机车人员擅自动

  用别人机车及工具。

  .17、严禁夜晚作业时,不开前后照明灯。

  18、非机械手,驾驶员不得擅自动用别人的机械车辆,否则

  造成损坏的要赔偿,且给予一定的处罚。

  19、机车启动前要先鸣笛警示、打指示灯,检查确认安全后

  方可启动;工作时,犁地、耙地、整地机具上不准坐人、站人,严禁在机车行进时保养车辆、调整农具、清除杂草泥土等。

  20、拖拉机播种、铺膜时,严禁在行进中调整下种(肥)量;

  严禁机车、农具行进中进行修理和润滑工作;开沟器入土后不准

  倒退或急转弯;不准在左右滑行器下站人;严禁工作人员在机车

  前行走。

  21、参加耕地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犁具的构造,正确调整、使

  用、保养,熟悉安全技术措施;

  22、拖拉机启动时发出信号,一切准备就绪后再起步;农机

  具表面粘附泥土或杂草,应将机车停止,提起农机具后关掉机车,确保农机具支撑安全不下落(配置专用支架进行支撑)

  23、牵引架上的安全保险销应符合要求,不允许用其它材料

  代替;

  24、机车夜间耕地或行进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机组人员作

  业前要先熟悉地面情况。

  25、农机具在停放、维修、保养过程中要注意人身、机械等

  安全。农机具在出现故障,需用电焊维修时,需断电(拆除电瓶

  正极连线)维修。

  26、农机(农机具)醒目处贴警示标志。

  27、农机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28、农机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认真检修、保养好农具,每天

  进行1次。

  29、农机在作业前,要检查是否有人在机械附近,杜绝事故

  发生。

  30、播种前,要检修好播种机和站人踏板,保证作业时不出

  故障和事故。

  31、机车运动要打信号提示,跟车作业人员时刻要注意安全。

  32、机车未停稳时,不许随意上下车、搬物或加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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