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严禁领导干部接房地产企业礼金礼品以及宴请等活动规定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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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篇一: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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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1(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2第九条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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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篇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加强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领导于部廉洁从政,防止和纠正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突出问题,弘扬和树立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兵、师、团党政机关、政法机关、设市的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农牧团场、连队、基层站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结婚葬礼以及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事宜。
第四条领导干部除婚礼、葬礼以外的事宜一律不得操办。
第五条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相关规定,在婚丧事宜中,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准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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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接受或索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三)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四)用公款送礼;
(五)动用公车和占用公共资源;
(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其他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严格控制婚丧事宜的规模。
(一)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丧事宴请从严控制;
(二)用于婚礼仪式的车辆不准超过8辆,葬礼车辆从严控制;
(三)简化婚礼、葬礼仪式,严格控制操办时间。
第七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操办婚事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见附件1),在报告的同时作出廉政承诺(见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丧葬事宜应在办理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报告;单位主要领导须向其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后15日内,应填写《领导干部婚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办理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
相关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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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要严格审核把关,在受理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警示或提醒谈话;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重新报告;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指出纠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兵团通过设立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0991-12388)、组织系统举报电话(0991-12380)、兵团纪检监察举报网站(http://bingtuan.12388.gov.cn)、兵团组织部举报网站(http://12380.xjbt.gov.cn)以及信访等形式,广泛接受职工群众举报。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举报要认真受理、严格核实。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和瞒报的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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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有其它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对违反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或直接管辖范围内此类问题屡禁不止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兵团纪委、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领导于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2.承诺书
3.领导干部婚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
附件1: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年月日
篇三: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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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九)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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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七条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含,下同)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各州市、各单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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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二、关于办理宴请的规模和怎样理解“大操大办”
省外一些地方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作出过明确
的规模限制,比如20桌、200人左右等。《暂行规定》之所以没有对宴请规模作出明确限定,主要是从我省实际出发,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文风俗环境不同,不宜对宴请规模作出硬性规定。
关于“大操大办”,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大操大办”的解释,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
三、关于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规范措施
一是明确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二是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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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严禁”的规定;三是要求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签订廉政承诺。
四、如何理解“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根据《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五、关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范围
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
篇二:严禁领导干部接房地产企业礼金礼品以及宴请等活动规定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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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篇一: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问题的自查自纠报告
XXX乡
关于解决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问题的自查自纠报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乡党委、政府根据上级要求,认真传达学习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积极组织贯彻落实,并全面开展了自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刻领会精神,加强组织领导
我乡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相关文件精神,成立了婚丧喜庆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调了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乡党委、政府按照上级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
宜种类和规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婚丧喜庆管理办法和标准,要求本乡机关干部职工在操办本人和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本着一律从简的原则,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作风,严禁收受礼金、借机敛财,自觉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二、完善制度建设,健全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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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党员干部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及时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际情况,按规定填表1存档。乡纪委加强对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接收群众监督。
三、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整治力度
要求党员干部严格遵守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的,要责令其说明原因,并视情节责成本人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或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对拒不报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借机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廉政氛围
结合各类会议和学习活动,对党员干部进行勤政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在全乡范围内加强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婚丧事务简办新办和勤俭办一切事务的意识,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通过自查,截至目前我乡党员干部均未任何违规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乡党委、政府将继续加强对本乡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加强引导和监督,确保婚丧喜庆事宜科学文明、规范有序进行。
2篇二: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
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
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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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临汾市《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细则》(临办发【20XX】32号)和翼城县《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翼办发【20XX】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局党员干部及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操办,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县和我局的相关规定。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
局成立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局“红白理事会”组成人员: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理事:各支部书记及各股室队负责人
受局委托监督帮助和教育指导全局有关人员的婚丧事宜。
三、操办规定
第三条全局党员干部及职工办理婚丧事宜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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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宴请对象严格限制在亲属、好友当中,人数不得超过150人;婚礼车队般不得超过6辆;不得办奢华宴席;不得使用高档烟酒;不得举办奢华演出和低俗表演;不得在大街上或小区门口搭彩门、铺地毯、拉彩带。
2、不准分批分次、多处设宴请客变相大操大办(包括在生活小区、家属院中提前搭棚设宴待客)、或只收礼金不设宴席借机敛财。
3、不准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
4、不准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必须服从所在股室和党支部及红白理事会的监督管理。
5、不准利用职权、岗位便利和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得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岗位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或接受其礼金礼品,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人员的礼品礼金或人价证券。
6、不准党员干部和职工在工作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参加婚丧喜庆事宜。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应无条件服从党组织、理事会和股室站队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严格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
夫妇双方亲属以外人员参加,或者虽未邀请但接受其礼品礼金,违者一律严处。
四、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局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和各股站室队负责人,分别是全局和所属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负责人,实行层层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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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监督管理,要认真搞好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局监察室要建立台帐和管理档案,接受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局“红白理事会”理事长由局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各支部和各股室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日向所在股室队和党支部申报(表一),办理丧葬事宜须在事前或事后5日内向所在党支部和股室队书面报告(报告表见表二),实行逐级审核把关监督。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要另附书面材料提供所有宴请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与本人关系等),全体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本单位的审核监督把关,并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具体申报审核程序:1、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按规定的格式书面及时申报;2、有关当事人到局监察室申报签订承诺。3、所有申报材料统一由监察室审核建档公示、督查。4、对不按规定申报的或瞒报的当事人,一经举报或发现将视情节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在婚丧事宜办理过程中,局红白理事会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导监督,对宴席标准、烟酒使用及亲友礼金金额等应有所控制,防止铺张浪费或借机敛财问题发生。
第九条局红白理事会对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现场监督情况,在事后当日或次日及时向监察室书面报告;监察室要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向领导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由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处理。
第十条局纪检组及各股室队和各党支部要对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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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严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凡党员干部及职工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没收违规违纪所得。对顶风违纪、不配合调查的从重处理;对瞒报、不报、包庇、干扰调查的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凡发生违规操办问题的,在对当事人处理的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他相关领导的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违规操办行为不劝阻、不制止甚至参与的,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对发生违规操办问题的人员和单位,都要取消其在有关方面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篇三: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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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用公款送礼;(四)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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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2第九条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