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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作为专项整治怎么写(5篇)

时间:2024-08-28 15:00: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公安机关不作为专项整治怎么写

  

  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诉状怎么写?

  一、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诉状怎么写?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诉状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50年4月5日生,现住某某省某某市

  被告:某某市公安局

  住所地:某某市某某路600号

  法定代理人:巫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某某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某某市某某县合法拥有居住房屋一套,2013年5月16日被相关部门强拆,某某县公安局参与了强拆整个过程。原告认为某某县公安局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以及公安部《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第7条“严禁公安部门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之规定。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依法向被告某某市公安局申请对某某县公安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然至今已超过60天的法定答复期限,被告某某市公安局对于原

  告的申请至今未做任何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认为被告某某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确认某某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某某

  2014年1月23日

  二、法院能受理哪些行政不作为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履行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综上所述,群众到公安机关办事,如果不予受理不作为的话,居民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或者发起行政诉讼,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在准备的起诉状中,要写清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确定公安机关不作为是违法的,用事实和法律条款作为支撑。

篇二:公安机关不作为专项整治怎么写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例_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行政不作为”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往往会伤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以下是WTT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篇1:

  20__年7月5日晚被袁有斌、游国宏、吴雄兵、谢月娥等一伙当地黑势力绑架,经多次报警,被告九江市公安局共青城分局接警后到达现场,但没有制止和解救,致原告被非法拘禁长达四天。在原告被非法拘禁期间,20__年7月7日下午,袁有斌、游国宏、吴雄兵、谢月娥等一伙人冲到共青城玉光制衣厂欲实施哄抢,厂领导和职工多次向被告报警寻求保护。被告接警后有六、七名干警到达现场,但没有制止和保护,导致原告机器设备等财产被洗劫一空。20__年7月10日,被告九江市公安局共青城分局以“侵占”这一莫须有的罪名对原告刑事拘留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因此,要求被告:

  一、赔偿直接财产损失4379850元(制衣厂被抢后财产损失费用;原告受伤后,由于被告采取强制措施未及时治疗,造成损失部分费用。);二、赔偿原告之父因其刑事拘留后受到刺激造成伤残的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520________00元;三、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篇2:

  2021年3月初,内蒙古赤峰市某旗县的王某某找到唐凤媛律师,说1995年一个外村的与王某同龄的女孩刘某某考学没有蒙古族身份(少数民族身份有加分待遇),要借用一下我的户口,王某某的母亲考虑与中间人的近邻关系,却不开情面,就将王某某的户口本页子借了出去。过了三天就还回来了,家人也就没注意。等到20__年6月份,王某某在辽宁沈阳打工回当地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发现户籍已经被注销,而存在另一个身份证号与王某某一致、住址一致、只是照片不同的一个女人身份信息。

  为此,王某某及家人多次找当地公安部门要求给予解决,当地公安很快给她恢复了户口,并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她回到辽宁打工地办理银行卡时,银行查证发现网络上的照片仍然是那个女子的,因此银行不给办理银行卡。这几年她都是借用姐姐的身份信息办理业务,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外出住宿也生怕招来麻烦。又多次找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大库信息在自治区公安厅,自己无能为力等理由,让当事人自己去找。当事人自己多次联系公安厅,也只是让等待。无奈之下,想以法律途径解决。

  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篇3:

  20__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刘伟洲路过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伯阳路农行储蓄所门前时,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

  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用手机于4时02分、4时13分、4时20分三次拨打“110”电话报警,“110”值班人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梁某于4时24分20秒(时长79秒)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110”值班接警人员于6时23分35秒电话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

  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伟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__年3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苏福堂、吴利强、佟彬赔偿刘伟洲相应的死亡赔偿金等。

  但是由于被告人苏福堂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吴利强、佟彬服刑前靠父母养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终结执行。

  于是,被害人刘伟洲的近亲属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五人在2021年1月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

  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例篇4:

  20__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报案称:原告经营的公司与格能达公司有业务来往,因格能达公司向其开具空头支票,且公司正在将主要资产转移和隐匿,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员工已逃匿或遣散,涉嫌票据诈骗,要求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当日,被告受理了原告的报警,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且对相关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之后,被告认为所掌握的证据尚不能证实格能达公司负责人蔡祖力等人有票据诈骗的主观故意,故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__年11月4日,原告以被告接到报案后却未立即审查立案、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为由,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__年12月22日,被告作出《确认决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申请。另查明,20__年3月31日,被告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以合同诈骗为案由立案侦查。但被告未有将《立案决定书》向原告送达。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属行政不作为,并直接造成其经济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认为,本案的行政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实施了《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2、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是否成立;3、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于20__年7月9日受理了原告的刑事举报后,已依法展开侦查工作,对相关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并于20__年3月31日作出《立案决定书》,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被告的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其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被告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原告诉称被告未将是否立案的决定通知原告和怠于行使职责,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没有设定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应通知控告人的有关程序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限,故被告的执法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篇三:公安机关不作为专项整治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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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不作为不担当自查报告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那么公安干部不作为不担当的自查报告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是小编整理分享的公安不作为不担当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公安不作为不担当自查报告【篇一】

  自参加公司开展的自查自纠活动以来,针对“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的现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官桥镇针对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高度重视,通过例会、早会、集中学习等形式,树立不抓作风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时间成立领导小组,镇长郑曙熙为组长,纪委书记黄仕利和分管党政办企业非公党委副书记林碧渊为副组长,纪委办和党政办人员为成员,开展专项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奢问题,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

  二是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多次召开村级主干、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进行宣传。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公告栏、手机短信以及村级广播等有效手段向镇村干部宣传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重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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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自查自纠,监督问责。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查找解决本地本单位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问题,组织开展干部职工进行互评互议,对官桥镇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能力进行明察暗访,同时对办事群众进行问卷调查,征询群众意见和建议。对顶风违纪行为,严肃执纪问责,形成长效制度防微杜渐。10月份,官桥镇对4名早退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官桥镇干部职工整改突出问题。

  四是建章立制,提高效能。下一阶段,官桥镇将继续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工作实际,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根源深刻剖析,解决最深层次问题,通过设置完善的干部奖惩制度、建立有效的干部绩效考核方法等形式,从根本上解决干部职工的工作效能问题。

  公安不作为不担当自查报告【篇二】

  按照县委工作部署,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我局认真查找和梳理在优化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的现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针对在具体工作中,部分干部职工缺乏责任心、事业心,对待工作不敢担当,不愿负责,见困难就退、见问题就推、见矛盾就回避,混日子,当“太平官”、“逍遥官”的现象,2016/5★精品文档★

  我局通过“自己找”、“领导谈心”等形式,及时解决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不良倾向和问题。

  二、整改措施

  (一)加强学习教育。在学习教育上,班子带头抓好“二个加强”:一是加强党的宗旨和党性修养教育,积极组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教育,深入领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质和根本要求,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和奉献意识教育;二是加强职业道德精神教育,积极开展文明科室、文明职工创建活动,提高荣誉意识。

  (二)加强管理考核。在目标任务管理上,明确目标责任制,积极开展行政服务“让群众满意”活动,实施并完善绩效考核管理,以岗位激励、职称晋升、评先表模为抓手,寓事业发展、责任落实于具体目标任务中。继续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首席代表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责任追究制等八大制度,并跟踪问效,责任到人,到科室,让每个人都有压力,有动力。

  (三)狠抓争先创优,开展行风评议。在典型引路建设上,着力抓好行政服务先进窗口、先进个人的模范建设。同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整风肃纪、提高效能、改善服务、优化环境”为主要内容开展服务大厅行风评议活动,进一步促进经办大厅干部职工强化纪律观念、增强服务2016/5★精品文档★

  意识,做好主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提升窗口工作服务水平。

  三、整改成效

  通过一系列的自查自纠,达到了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提质提效的效果,切实增强了机关工作人员对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工作态度、群众观念等方面的认识,牢固树立了农保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奉献意识,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正派、业务精湛、纪律严明、无私奉献、求真务实、执法为民的农保队伍。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思想和组织建设,牢固树立理想信念和为民服务理念。继续深化学习教育,组织机关党员继续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理论,深入领会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质和根本要求,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和奉献意识教育,激励全体农保干部在工作实践中做理论学习的先行者,做保持党的纯洁性的忠实执行者,做执政为民的实践者。

  二是加强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要求,把开展活动的成效作为推动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以创新完善机关党组织工作机制和机关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为抓手,以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正2016/5★精品文档★

  气型机关建设为要求,以“担当文化”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切实增强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党组织和机关党员“事不避难勇于担当”生机活力。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结合农保具体服务工作,从加强理论学习、党性修养、思想道德建设和业务服务等方面,着眼建立担当目标责任、担当监督检查、担当效果奖惩、担当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长效机制,积极地把教育管理机制向教育引导推进,促进机关党员干部增强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局观念和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营造党组织和机关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勇于担当的生机活力,实现农保各项工作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是推行机关工作“1234”工作法。在日常工作中,机关干部职工要做到“一个理念”: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就是代表农保部门的形象;“两个原则”:群众利益无小事、农保工作无小事;“三有”:来访有登记、交办有回音、结果有反馈;“四不让”:即不让工作在我手中延误、不让差错在我手中发生、不让不文明行为和消极现象在我的身上出现、不让农保部门的形象因我而受到损害。提高干部职工的精品意识、细节意识,养成严谨高效、求实创新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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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公安机关不作为专项整治怎么写

  

  报警后公安机关不处理行政不作为案例

  [裁判要旨]未完成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职责范围内,仍然构成“行政不作为”。

  [评选理由]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诉讼较为常见的诉讼对象。本案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有别于其他因公安机关拒绝或拖延出警,造成相对人的损害、损失而引发的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本案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及时出警并对涉案当事人、案外人做了询问笔录,在此层面上,公安机关似乎并不具备“不作为”的特征,但遗憾的是被告长期未给出治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其辩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同时也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作出了应当不予处罚的规定。该法第九十九条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即公安机关依职权处理治安案件,无论处罚还是不处罚,都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结论以终结案件。因此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中的“作为”义务,应当延续到案件终结。

  同时,此案折射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受害人救济途径的有限保护以及制度设计诸多不合理之处,借以抛砖引玉,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职责,消除行政诉讼盲区,以确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案情]2012年9月19日,原告胡子平以在白云路颐园小区颐欣里13栋1单元103号自家商铺门口,被李仲达等三人打伤为由,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穿金路派出所接警处置,对当事人胡子平、李仲达、连晓峰以及证人苏力进行了询问,当天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盘龙分局(穿金路派出所)调处治安纠纷登记表》载明“双方一致达成协议,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被告昆明市公安

  局盘龙分局于2012年9月21日开具司法鉴定委托书给原告胡子平,原告胡子平自行就医,并自行到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及后期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9月24日出具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IC鉴定第399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胡子平伤情为轻微伤;(2012)IC鉴定第399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期治疗费为人民币两千元。2012年10月8日,原告胡子平向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提出对治安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给出案件结论并终结案件。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只有当事人陈述没有足够证据认定违法事实为由,至今未对该治安案件作出结论,原告胡子平诉到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自接案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未按法定程序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终结案件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成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并载明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终结案件;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邮政快递单、投诉书、调解意见书、盘龙分局出入登记,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法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药费及伤情情况,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票,照片、收据、询问笔录、司法鉴定委托书收条、治安纠纷登记表等证据证明。

  [审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第一,原、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负有对治安案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其下属穿金路派出所对原告胡子平的报警进行了接警处置,对事实进行了调查,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胡子平以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长期未对治安案件给出结论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本案适格原告。第

  二,原告胡子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双方对民事赔偿数额并未达成调解意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对打人者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负有对治安案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职责,虽然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辩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同时也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作出了应当不予处罚的规定。该法第九十九条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依职权处理治安案件,无论处罚还是不处罚,都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结论并告知作为“被侵害人”的本案原告胡子平,而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至今未对报警人本案原告胡子平给出治安案件最终处理结论,符合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原告胡子平关于确认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第三,对原告胡子平要求公安机关限期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一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仅要对被告行政不作为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作出违法性确认,还应当在确认违法的基础上,考量履行可能性及必要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作出责令被告限期履行的判决。由于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具有行政不作为情形,而非对案外人是否应当作出治安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仅支持责令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案所涉治安案件作出结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至今未对原告胡子平治安案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对原告胡子平治安案件作出结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承担。

  [评析]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诉讼较为常见的诉讼对象。在公安机关做被告的不作为案件中,较常见的是因公安机关拒绝或拖延出警,未履行法定或依申请产生的职责,造成相对人的损害、损失而引发诉讼。而本案涉及的治安案件当中,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并对涉案当事人、案外人做了询问笔录,在此层面上,公安机关似乎并不具备“不作为”的特征,因此,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未完成的行政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

  1、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职责完整性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职责是一种法律授权性的职责。本案关键在于,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处罚职责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接到被侵害人报案及时出警、及时处置、及时调查,固然是最基本的必须的作为方式,但案件的结果对于涉案当事人而言也同样重要。本案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对其长期未给出治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辩称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同时也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作出了应当不予处罚的规定。该法第九十九条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依职权处理治安案件,无论处罚还是不处罚,都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结论以终结案件。因此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中的“作为”义务,应当延续到案件终结。

  2、对治安案件“被侵害人”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本案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是邻里之间发生的纠纷,由于当时没有目击者、监控等旁证,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本案虽然依法判决被告公安机关因行政不作为而败诉,但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类案件中“被侵害人”的权益保护,缺乏相应的设置,因此本案涉及的治安案件其实并未真正了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此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出于对行政机关独立行使其具体行政职责的尊重,只能对案件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对于不作为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方式,仅止于“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方式。尤其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自己是“被侵害人”,与被告公安机关之间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对案外人即所谓的“侵害人”是否应当作出治安处罚,并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本案的判决,在法律层面上看,原告虽依法胜诉,但从原告的心理预期角度,其希望“侵害人”受到治安处罚的诉求,在本案中无法实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两种结案方式,即对“侵害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此法律条文仅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作出了规定,同时第二款规定“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此处的“决定书”从第一款的表述内容来看,并不包含不予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不予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作出规定。假设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最终作出因无法查清事实而不予处罚的决定,本案原告一方面可能因为案件结论为“不予处罚”而根本不具备法律上的“被侵害人”身份,另一方面也无法要求公安机关将不予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给自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条法律同样仅对被处罚人的复议和起诉权利作出的规定,而未对“被侵害人”的相应权利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被侵害人”既可能不服公安机关针对侵害人作出的较轻的治安处罚决定;同样也可能不服公安机关因为查不清案件事实或者侵害人行为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件而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侵害人”虽然可以收到公安机关抄送的治安处罚决定,其诉讼权利却只能依据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人”进行主张,而在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被侵害人”被排除在治安处罚关系之外,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针对不予处罚决定则面临更为艰难的境地,有可能无法收到不予处罚决定,甚至无法得知其具体内容,更没有办法证明自己“被侵害人”的身份以及对不予处罚决定享受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综上,本案从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角度,在认定被告行政机关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作出限期履行的判决,依法保护了原告在本案中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我们也期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确实起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

篇五:公安机关不作为专项整治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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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不作为上诉状

  (标准版合同范本)

  甲

  方:XXX单位或个人

  乙

  方:XXX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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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不作为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傅政华,局长。

  上诉人因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行初字第798号《行政判决书》,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东行初字第798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上诉人不予受理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之规定,直接剥夺了上诉人的复议权利。

  1.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另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_________________(一)有明确的原告和符合规定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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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属于被上诉人受理和管辖范围,并且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申请条件,满足行政复议应当予以受理的情形。

  2.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被上诉人不予受理是片面适用法律的行为。本案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也是被上诉人作出作出不受理决定时应当进行审慎审查的。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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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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