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方案
各镇(街道)党(工)委、xx委,xx委:
前段时间,xxxx部对我xx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部分党组织未严格按规定基数和比例收缴党费,存在少收漏收、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国xxxx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党费收缴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缴费标准,确保及时足额缴纳党费
各级党组织要落实专人依据《党费收缴比例及党费收缴计算基数》(附件1)对党员应缴党费进行认真核算,重点审核工资总数、缴纳基数和党员人数是否属实。要教育党员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缴纳党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提醒,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对党员缴纳党费情况,基层党支部要记录在《党费收缴登记簿》内并妥善保存好。基层党支部收缴的党费,于当月20日前上缴上级党委。各党委收到基层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后,立即开具党费收据,并记入党费专账。各党委要在每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负责将党费缴费凭证、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附件2)、党员缴纳党费明细表(附件3)、未缴纳党费党员明细表
(附件4)一并报市委组织部组织一科。已缴纳2015年第一季度党费的,要按照核算出的党员应缴党费数额,将差额予以补齐,连同第二季度党费一并报市委组织部组织一科。
二、严格规范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管理使用党费
各党委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建立党费专用账簿,并按要求设立总账和分账,由党费专管员负责管理,一月一结,确保账目清楚,年终按规定统一整理归档。在返还党费方面:市委组织部将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上缴党费的60%拨付至市委老干局,由市委老干局按比例拨付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使用。在返还党费管理方面:各党委和各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要设立专门科目对返还党费进行管理,确保管理规范、使用合理。在返还党费使用方面:接收返还党费的党组织,只能将返还党费用于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补助生活困难党员;(4)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党费收缴使用公开透明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基层党支部应当通过公开栏、支部大会等形式,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各党委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每半年向基层党支部通报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市委组织部每季度通报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公示一次党费使用情况。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与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xxxx评议党员等工作有机结
合,进一步增强党员的政治觉悟和纪律观念,提高党员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自觉性。市委组织部将定期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管理使用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篇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16年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就党费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咨询和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党中央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三、加强党费管理。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试行党费审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委托审计机关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确定。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篇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
做好党费交纳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规范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提供给大家参阅。
各基层党组织:
根据上级组织部门有关党费交纳、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精神,为严肃党费工作纪律,增强党员意识,经研究,现将我区党费交纳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交纳时间
按月交纳党费,建立“党费定期交纳制”。即党员每月20日前按规定主动向所在党支部足额上交一次党费;各基层党(总)支部每月25日前分别主动向所在党委全额上缴一次党费;各基层党委每月30日前分别主动向区人事劳动局全额上缴一次党费,各级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党费。
二、严格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实际收入,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党费交纳基数范围为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2016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的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有关要求
1、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和党费收缴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不宜由他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2016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组织不准采取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费交纳应由党小组组长或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从事党费管理工作,也不得由财会人员在工资中代扣。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或未经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各级党组织要将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整改落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按照省、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安排专人对每一名党员党费交纳基数进行重新核算,认真计算交纳党费基数,切实抓好党费交纳工作。党员党费交纳基数重新核算工作务必于20XX年8月20日前完成,各基层党组织8月底前按要求上缴党费。
、定期交纳党费对强化党员的党章意识和党员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做一名合格的党员,不在于喊多么响亮的口号,而是首先要用党章约束自己,从主动、定期、足额交纳党费这样的小事做起。区党委将不定期对单位党费交纳情况进行2016检查,对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应补缴而未及时补缴的单位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高新区党委
20XX年8月12日
各街道党工委,港闸经济开发区、市北新城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区各群团组织,区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各区管企业党委: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中央组织部对过去的党费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党费收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党性观念
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党员党性观念和党的组织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员能否按时交纳党费,不仅是衡量党员党性观念的一个标准,也是反映党员教育管理成效、体现党员先进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基层党组织要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履行义务,按期交纳党费,提高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真正使党费收缴过程成为对党2016员进行党性教育的过程。要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分管领导和收缴人员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严格执行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
各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费收缴规定的比例收缴党费,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标准,特别注重做好农村党员、离退休老党员、流动党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党费交纳比例如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也包括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016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信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2016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的规定交纳党费。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在校就读学生党员、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加强指导,抓好督促落实
各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将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支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要认真抓好党费收缴制度的落实,确保全区党费收缴和管理使2016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严格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各支部要对照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开展自查自纠,对2014年以来未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应督促其尽快补交,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报区委组织部并按自行脱党处理。
为加强船员党费收缴管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根据船员中心实际情况,对船员党费收缴工作规范如下:
一、船员在船期间
1、设立党支部的船舶,船员要按时将党费交船舶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负责将船员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将收缴清单快递或委托休假船员报所在船员部门管理科。管理科主管人员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总支印章后,及时转寄船舶;
、船上不设党支部的船员要在休假后利用到中心培训或其他机会,尽快将党费交所在船员部门管理科,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总支印章后交给船员个人保存。
二、船员公休期间
休假船员要利用到中心培训或其他机会,将党费交所在部门管理科,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2016员党员手册》,并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总支印章后交给船员个人保存。
居住外地的船员也可以将党费委托他人代转,船员上船前持《党费收据》要求主管人员将缴费情况补录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
三、划归人事部的船员
1、在本部帮助工作或轮岗培训、双轨制交流的船员由工作所在部门党支部负责定期收缴其党费,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
、长期待派的船员每半年将党费交党群部党工科,党工科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委印章后交给船员个人保存。
四、散派船员
散派船员休假后要在上交管理费的同时自觉将欠缴的党费补交给所在船员部门管理科,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总支印章后交给船员个人保存。
五、相关要求
1、党费收缴主管人员收到船员缴纳的党费后要及时将缴纳情况记入《党费明细数据库》,同时录入CSIS,并于年中、年底分别汇总后连同收据存根一起交党群部党工科;2016、对欠缴党费临近半年的船员,船员部门管理科/党群部党工科要及时予以提醒;
、船员上船前,船员部门管理科要检查其党费收缴情况,并提醒补交;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鉴于船员工作特性,党费滞交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能超过一年。一年以上不缴纳党费的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经提醒后仍不缴纳党费,将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相关部门要作好记录;
、党群部将不定期在CSIS上抽查党员交纳党费的记录,并将执行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绩效考核范畴。
特此通知。
2016
篇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统一使用党费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国地质调查局
2013.03.132013.03.13机关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统一使用党费证的通知
在京局属各单位党委、局机关各党支部:
党费是党员按照党章及相关制度规定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开展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的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标准、按程序收缴党费
1.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严格按标准核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确定党员应交纳党费的额度。
2.党员要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各单位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收缴党费,并按照局统一印制的党费证按月认真记载党员交纳党费情况。
二、加强党费的管理工作
1.各单位要按程序逐级收缴党费,具体程序是:党支部--党委--局直属机关党委。局直属机关党委按规定比例上缴部直属机关党委。
2.党费的管理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做到先配后调,防止工作上的脱节。移交时,做好有关党费管理文件、党费帐目、收据存根等各项业务工作的交接,手续齐全,账目清楚,交接人双方签名,方可移交。
3.严格按规定做好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党员党费不得与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或以个人名义用存折的形式私存党费。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按规定进行公开。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三、强化领导和落实责任
1.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按期、足额交纳党费。要把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党费收缴管理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定期组织检查。各单位党委、局机关各党支部每年年终要对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局直属机关党委每年将对局属在京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3.在京各单位党委要建立党员党费收缴明细册(见附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报局直属机关党委。
4.京外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此通知精神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附件:党员党费收缴明细册(略)
2013年3月13日
——结束——
篇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16年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就党费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咨询和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党中央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
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三、加强党费管理。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试行党费审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委托审计机关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8日
篇六: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
做好党费交纳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规范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提供给大家参阅。
关于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范文一
各基层党组织:
根据上级组织部门有关党费交纳、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精神,为严肃党费工作纪律,增强党员意识,经研究,现将我区党费交纳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交纳时间
按月交纳党费,建立“党费定期交纳制”。即党员每月20日前按规定主动向所在党支部足额上交一次党费;各基层党(总)支部每月25日前分别主动向所在党委全额上缴一次党费;各基层党委每月30日前分别主动向区人事劳动局全额上缴一次党费,各级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党费。
二、严格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实际收入,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20xx〕3号)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党费交纳基数范围为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的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有关要求
1、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和党费收缴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不宜由他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组织不准采取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费交纳应由党小组组长或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从事党费管理工作,也不得由财会人员在工资中代扣。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或未经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各级党组织要将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作为“”学习教育整改落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按照省、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专项整治的的通知》要求,安排专人对每一名党员党费交纳基数进行重新核算,认真计算交纳党费基数,切实抓好党费交纳工作。党员党费交纳基数重新核算工作务必于20XX年8月20日前完成,各基层党组织8月底前按要求上缴党费。
4、定期交纳党费对强化党员的党章意识和党员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做一名合格的党员,不在于喊多么响亮的,而是首先要用党章约束自
己,从主动、定期、足额交纳党费这样的小事做起。区党委将不定期对单位党费交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应补缴而未及时补缴的单位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高新区党委
20XX年8月12日
关于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范文二
各街道党工委,港闸经济开发区、市北新城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区各群团组织,区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各区管企业党委: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中央组织部对过去的党费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党费收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党性观念
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党员党性观念和党的组织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员能否按时交纳党费,不仅是衡量党员党性观念的一个标准,也是反映党员教育管理成效、体现党员先进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基层党组织要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履行义务,按期交纳党费,提高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真正使党费收缴过程成为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的过程。要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分管领导和收缴人员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严格执行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
各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费收缴规定的比例收缴党费,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标准,特别注重做好农村党员、离退休老党员、流动党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党费交纳比例如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也包括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信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
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的规定交纳党费。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在校就读学生党员、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加强指导,抓好督促落实
各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将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支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要认真抓好党费收缴制度的落实,确保全区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严格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各支部要对照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开展自查自纠,对20xx年以来未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应督促其尽快补交,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报区委组织部并按自行脱党处理。
关于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范文三
为加强船员党费收缴管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根据船员中心实际情况,对船员党费收缴工作规范如下:
一、船员在船期间
1、设立党支部的船舶,船员要按时将党费交船舶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负责将船员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将收
缴清单快递或委托休假船员报所在船员部门管理科。管理科主管人员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总支印章后,及时转寄船舶;2、船上不设党支部的船员要在休假后利用到中心培训或其他机会,尽快将党费交所在船员部门管理科,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总支印章后交给船员个人保存。
二、船员公休期间
休假船员要利用到中心培训或其他机会,将党费交所在部门管理科,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总支印章后交给船员个人保存。
居住外地的船员也可以将党费委托他人代转,船员上船前持《党费收据》要求主管人员将缴费情况补录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
三、划归人事部的船员
1、在本部帮助工作或轮岗培训、双轨制交流的船员由工作所在部门党支部负责定期收缴其党费,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2、长期待派的船员每半年将党费交党群部党工科,党工科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委印章后交给船员个人保存。
四、散派船员
散派船员休假后要在上交管理费的同时自觉将欠缴的党费补交给所在船员部门管理科,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总支印章后交给船员个人保存。
五、相关要求
1、党费收缴主管人员收到船员缴纳的党费后要及时将缴纳情况记入《党费明细数据库》,同时录入CSIS,并于年中、年底分别汇总后连同收据存根一起交党群部党工科;2、对欠缴党费临近半年的船员,船员部门管理科/党群部党工科要及时予以提醒;
3、船员上船前,船员部门管理科要检查其党费收缴情况,并提醒补交;4、《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鉴于船员工作特性,党费滞交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能超过一年。一年以上不缴纳党费的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经提醒后仍不缴纳党费,将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相关部门要作好记录;5、党群部将不定期在CSIS上抽查党员交纳党费的记录,并将执行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绩效考核范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