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典当行执行董事工作报告
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
号】青金监〔2020〕63号
【施行日期】2020.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典当行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QHFS32—2020—0005青金监〔2020〕63号
各市(州)金融办,省典当行业协会,省内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
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引导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规范发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青海省典当行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青海省典当行监管工作指引
2.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3.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2.设立申请.........................................X页
3.可行性研究报告...................................X页
4.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X页
5.公司章程..........................................X页
6.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X页
7.业务规则..........................................X页
8.内部管理制度......................................X页
9.安全防范措施......................................X页
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X页
11.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X页
12.法人股东相关资料.................................X页
13.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X页
14.营业场所相关资料................................X页
1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X页
注:内容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
三、申请书式样(以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为例)
关于设立XX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
(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根据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相关规定,XXXXX公司、XXXXX公司……,自然人XX、XX、……X方股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拟在青海省XX市(州)成立“XX融资租赁XX公司”。现将有关申请设立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名称:XX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所:青海省XX市(州)XX路(街)XX号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四)公司注册资本金:XXX万元
(五)股东出资额及股份比例:……
(六)公司拟定经营范围:融资租赁;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担保和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同业间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妥否,请批示。
申请委托代理人:XX(签字、手印)
全体股东(自然人股东签字、手印;法人股东盖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X月X日
注:内容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
四、出资协议书式样
出资协议书
(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
拟设立XX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X年X月X日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应
到X人,实到X人,符合《公司法》规定,就出资设立XX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事宜达成以下出资协议:
法人股东XX公司出资XX万元,占X%;
法人股东XX公司出资XX万元,占X%;
法人股东XX公司出资XX万元,占X%;
自然人股东XX出资XX万元,占X%;
自然人股东XX出资XX万元,占X%;
全体股东:(法人股东盖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手印)
X年X月X日
注:内容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
五、股东承诺书
(一)法人股东承诺书。
XX公司出资承诺书
(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
XX公司自愿出资XX万元,入股设立XX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自觉履行股东义务,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不抽逃资金,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遵守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接受监督管理。自愿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权,不以持有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本次专项审计期间,自愿承诺如实申报本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申报中所提供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对因抽逃资金、借贷资金、他人委托资金、长期股权投资不实或申报材料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经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验看后签署。
特此承诺
XX公司盖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X月X日
注:内容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
(二)自然人股东承诺书。
出资承诺书
(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
XX自愿出资XX万元,入股设立XX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自觉履行股东义务,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不抽逃资金,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有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遵守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接受监督管理。自愿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权,不以持有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申报中所提供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对因抽逃资金、借贷资金、他人委托资金或申报材料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经本人亲自验看后签署。
特此承诺
自然人签字、手印
X年X月X日
注:内容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
六、自然人股东或高管人员简历表样式
自然人股东或高管人员简历表
拟任
(填个人股东或职务)
姓
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毕业时间及院校
家庭住址及电话
起止年月
工
作
简
历
工作单位和部门
职
务
性别
学历
职称
照
片
本人承诺所填写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且过往
备注:身份无任何犯罪记录,如有虚假或隐瞒,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证等相关证件复
XXX(签字、手印)
X年X月X日
印件紧附其后。
篇二:典当行执行董事工作报告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和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典当企业法人;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利用自身的经营特色,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自然人提供融资服务,为国家增加收入,为自我发展积累资金,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业务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各级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稽核;
第五条
公司名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经营以下业务:
一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
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
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七条
本典当行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经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后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与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第八条
各股东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出资;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本行股东姓名、出资及股东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依法出资认购公司股份者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
依照出资比例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股本和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
其他合法权利;第十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如期缴纳所认缴的股本金;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四
遵守本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或他人侵犯股东权利,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如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其他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他股东认购;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其出资时,必须获得2/3以上股东表决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四条
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份变更和转让应经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董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l/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
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l/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本行形式、修改本行章程所作出的决定;第六章
公司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四条
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公司出现严重亏损;
二
董事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发现公司经营决策有重大失误,会给公司造成重大失误时;
第二十五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的临时董事会议,应及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决通过:
一
重大人事任免;
二
重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七条
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期十天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录上签名;第七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转让出资后,股东人数不足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时;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五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六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依法定顺序消偿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清偿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予以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修改;注: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待公司批准后,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生效;
篇三:典当行执行董事工作报告
天津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典当行经营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9.10.30?
【字
号】津金监规范〔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金融局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典当行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区金融局、公安局,市典当同业协会,各典当行:
为积极引导我市典当行专注典当主业、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典当行发挥服务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短期、应急融资需求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等文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营行为
(一)经营原则。典当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确保当票使用、当物管理、绝当物品处理合法合规,典当流程完整、规范,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国家禁止收当的财物,不得在当期内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二)持证经营。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必须同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典当行应在经营场所悬挂上述证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新开办的典当行,在取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已有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的,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变更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规范开展各项典当业务。典当行应以典当业务为核心主业,在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典当行应严禁资金和业务体外循环,严禁使用公司账户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资金收支应及时入账,严禁账外设账和收支不入账。法律、法规规定抵押、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典当行应当先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再办理抵押、质押典当手续。典当行不得接受股东以持有的本典当行股份进行质押典当,不得开展营业执照典当业务。典当行股东不得以典当行名义开展典当业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四)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典当行应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建立明晰、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典当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重大决议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审慎经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
(五)加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典当行应通过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实现稳健经营。典当行应审慎提供对外担保,提供重大担保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决策,决策意
见应记录存档。典当行应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权限和分工,明确典当业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典当行应制定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流程和登记制度。典当行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六)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典当行应严格遵守落实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严禁“套路贷”,严禁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不得非法高利放贷,利率和综合费率约定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应规范管理债务催收行为,保护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严禁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严禁采用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等行为;在催收过程中严禁以威胁恐吓、扣留拘禁等方式进行暴力讨债或对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
(七)加强当票合规管理。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必须开具当票。当票应明确填写当物详细信息,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违规不开具当票或以合同代替当票。典当行要加强当票和当物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有当票无质(抵)押物。典当行应加强当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
(八)积极对接监管系统。典当行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应接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保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等数据的实时提取和监测,实现经营、财务、风险等信息的即时采集,以及业务、项目、资金等信息的逐笔报告和备查。
(九)及时报送监管数据。典当行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实时上传开具当票和续当凭证信息,每月6号前(遇节假日顺延)填报上月经营情况月报表和财务会计月报表,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安排报送上一年度年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典当行应通过有关平台向公安机关报送典当信息和当户信息。典
当行应保证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十)及时报送重大事项。典当行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实时报告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被行政处罚、公示经营异常信息、法律诉讼;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重大负面舆情;股份或主要资产被质押、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或其主要法人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或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典当行相关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处置风险。
二、加强日常监管
(一)持续开展非现场监管。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典当行经营运作和风险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测预警,对典当行进行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主要流程包括非现场监测、分析研判、问题核实,根据问题核实情况针对性采取风险提示、约谈高管、责令限期整改、启动现场检查或采取其他处置措施。非现场监测分为日监测和月监测,日监测主要对监管对象的运营动作和风险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测预警,监测内容包括新增业务、合规指标、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外部舆情等;月监测主要对监管对象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监测内容包括重点财务数据、数据报送及时性、关联舆情信息等。
(二)重点开展现场检查。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典当行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典当行应当配合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年审和分类监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典当行年审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相关规定和银保监会工作要求,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组织开
展年审相关工作,对典当行年审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书式审核,可针对性通过补充材料、监管问询、现场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情况,出具年审结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年审结果进行细化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对典当行进行分类监管、享受扶持政策、试点开展创新业务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治安检查。各分局治安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典当行的管控力度,将企业基础信息录入治安系统,并坚持对典当行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治安检查。检查时,一是要核对企业基础信息是否正确;二是要认真检查金库内的当物是否实名登记、是否登录到当票本上、是否及时全面地采集了信息;三是要检查企业是否将典当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四是要检查典当行硬件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五是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建立完善“收当物品查验登记制度”“当物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等规范性的治安防范制度;六是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五)严格处理处罚措施。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监管权限采取监管约谈、风险提示、限期整改、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罚款等措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对典当行从事或参与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或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抽逃出资或挪用资金;账外经营或体外循环;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或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出租、出借、倒卖许可证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对典当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应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对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或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典当行涉黑涉恶和“套路贷”等问题,及时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移交违法犯罪线索。
三、其他事项
(一)严格落实权限下放。滨海新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有关规定,认真承接执行权力事项,依法合规开展典当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年审等工作,不断规范行政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控风险,积极努力营造良好行业环境。
(二)切实落实通知要求。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底线意识,及时评估辖区典当行风险状况,严格依法合规开展监管。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治安管理部门要督促各典当行严格落实上述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对照检查,不断规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经营行为,不断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共同净化行业秩序、树立行业形象、营造行业环境。
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天津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则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特此通知。
市金融局
市公安局
附件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
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过渡期间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
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在滨海新区试点注册的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
第五条
滨海新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金融局)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履行风险防范和处置第一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予以协调。市金融局要对滨海新区金融局
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内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前将全部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三)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工商登记完成6个月内实缴到位;
(四)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五)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第八条
申请设立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主出资人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如因申请时间节点在上半年、无法出具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可以提供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七)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股东承诺书;
(九)出资人保理业务背景证明材料;
(十)在津实际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十一)拟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验资报告提交审批部门,外资商业保理公司验资报告在工商登记完成的6个月内提交监管部门;
(十二)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审批部门必须先与主出资人进行现场约谈,再进行审批。获批后,凭批复文件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变更、持股比例超过5%股东变更需进行审批;如发生以下事项,需要进行备案,并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一)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四)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五)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
(六)解散及申请破产;
(七)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商业保理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商业保理公司应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滨海新区金融局应建立并落实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商业保理公司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与变更,应同时按照国家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三)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四)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五)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相关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包括:
(一)公司注册资本金;
(二)银行贷款;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
(四)发行债券;
(五)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六)股东借款;
(七)关联方借款;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涉及跨境人民币出资和借款的,按现行跨境人民币政策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与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须有与业务相一致的实际经营场所,禁止异地办公。
第十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原则上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包括: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致无效的;
(二)处于贸易纠纷期间的;
(三)债务人不明确的或无基础法律关系的;
(四)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
(五)保证金类的;
(六)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
(七)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
(八)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十)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
(十一)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第十九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建立业务台账,记载商业保理业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
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津高法〔2014〕251号)的规定,未经查询的,不构成善意,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商业保理公司。
第二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必须定期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全面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业务经营信息等各项数据,并对报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滨海新区金融局应当对行业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非现场监管。市金融局予以指导。
第二十三条
滨海新区金融局应当对商业保理公司业务合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受检公司就有关情况、问题进行说明并作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归集整理、存档备查。市金融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滨海新区金融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滨海新区金融局要设立健全的商业保理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配备专业的监管队伍和必要的监管手段。
第二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滨海新区金融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滨海新区金融局可责令其暂停业务、免除扶持政策,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商业保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商业保理试点资格,作出相应处理;
构成犯罪的,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一)抽逃注册资本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三)洗钱或参与地下钱庄交易;
(四)实施高利转贷犯罪或违法放贷;
(五)将应收债权重复抵押、重复转让;
(六)进行欺诈性交易;
(七)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实施操纵股价;
(八)参与暴力讨债等刑事犯罪和相关民事合同欺诈;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滨海新区金融局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进行认定并处置,市有关部门予以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天津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则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