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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5篇)

时间:2024-08-29 13:00:07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和平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津政发〔2017〕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市发展改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革委

  的外商投资项目)

  区政务服务办

  市发展改固定资产投资革委

  项目节能审查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市发展改的石油天然气革委

  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可能影响石油市发展改天然气管道保革委

  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84号)

  市教委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84号)

  备注

  市教委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市教委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校车使用许可

  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市教委

  区教育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市教委

  教师资格认定

  区教育局

  市教委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区教育局

  11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市公安局

  件、弹药配置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市公安局

  示威许可

  市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公安和平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2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和平分局

  13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14市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公安和平分局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

  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公通字〔2017〕13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5市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公安和平分局

  16保安服务公司市公安局

  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市公安局

  息网络安全审核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市公安局

  火燃放活动许可

  公安和平分局

  1公安和平分局

  1公安和平分局

  1市公安局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

  22122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23剧毒化学品道市公安局

  路运输通行许可

  序号

  24市级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

  事项名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实施机关

  公安和平分局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备注

  2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市公安局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6公安和平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和平分局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市公安局

  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市公安局

  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市公安局

  非机动车登记

  涉路施工交通市公安局

  安全审查

  市公安局

  户口迁移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

  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和平分局

  3313233市公安局

  犬类准养证核发

  34市公安局

  普通护照签发

  出入境通行证市公安局

  签发

  35序号

  36市级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

  事项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实施机关

  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和平分局

  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备注

  3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市公安局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港澳居民来往市公安局

  内地通行证签发

  大陆居民往来市公安局

  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台湾居民来往市公安局

  大陆通行证签发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市民政局

  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3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和平分局

  公安和平分局

  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41区政务服务办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4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区政务服市民政局

  注销登记及修务办

  改章程核准

  宗教活动场所市民政局

  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3《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殡葬管理条例》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地名管理条例》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

  4445市民政局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区民政局

  46市规划资地名命名、更源局

  名审批

  市规划资开采矿产资源源局

  审批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备注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市规划资属于国家秘密源局

  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4建设项目用地市规划资预审与选址意源局

  见书核发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

  源部令第68号)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国有建设用地市规划资使用权出让后源局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市规划资临时用地审批

  源局

  建设用地、临市规划资时建设用地规源局

  划许可

  建设工程、临市规划资时建设工程规源局

  划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市司法局

  工作者执业核准

  中介机构从事市财政局

  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区政务服务办

  5152535455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565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备注

  5市人社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区人社局

  5劳务派遣经营市人社局

  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市人社局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区人社局

  6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761一般建设项目市生态环环境影响评价境局

  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62市生态环排污许可

  境局

  区政务服务办

  63江河、湖泊新市生态环建、改建或者境局

  扩大排污口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64防治污染设施市生态环拆除或闲置审境局

  批

  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65市生态环危险废物经营境局

  许可

  区政务服务办

  66市生态环辐射安全许可

  境局

  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

  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2.0版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

  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86市生态环放射性同位素境局

  转让审批

  区生态环境局

  6市住房城建筑工程施工乡建设委

  许可

  区政务服务办

  6市住房城房地产开发企乡建设委

  业资质核定

  区住房建设委

  7市住房城建设工程消防乡建设委

  设计审查

  市住房城建设工程消防乡建设委

  验收

  区住房建设委

  区住房建设委

  71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备注

  72市住房城建筑起重机械乡建设委

  使用登记

  关闭、闲置、市城市管拆除城市环境理委

  卫生设施许可

  市城市管拆除环境卫生理委

  设施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市城市管扫、收集、运理委

  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城市管城市建筑垃圾理委

  处置核准

  工程建设涉及市城市管城市绿地、树理委

  木审批

  区住房建设委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绿化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委托相关区实施户外广告设施(牌匾)行政许可的公告》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委托市交通运输委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37475区政务服务办

  76区政务服务办

  7区政务服务办

  7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市城市管建筑物、设施理委

  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7临时性建筑物市城市管搭建、堆放物理委

  料、占道施工审批

  燃气经营者改市公用事动市政燃气设业局

  施审批

  市公用事市政设施建设业局

  类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8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81序号

  82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备注

  特殊车辆在城市公用事市道路上行驶业局

  审批

  拆除、改动城市水务局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市商务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838485市商务局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24号公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86市文化和文艺表演团体旅游局

  设立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8市文化和营业性演出审旅游局

  批

  区政务服务办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津政发〔2009〕8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8市文化和娱乐场所经营旅游局

  活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市文化和务营业场所筹旅游局

  建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市文化和务经营活动审旅游局

  批

  区政务服务办

  8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津政发〔2009〕8号)

  91市文化和旅行社设立许旅游局

  可

  区政务服务办

  序号

  92市级主管部门

  市文物局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实施机关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政务服务办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委托下放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2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备注

  93文物保护单位市文物局

  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市文物局

  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94区文化和旅游局

  95市文物局

  区政务服务办

  96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市文物局

  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市文物局

  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市卫生健饮用水供水单康委

  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健公共场所卫生康委

  许可

  区政务服务办

  9区政务服务办

  99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医疗机构建设市卫生健项目放射性职10康委

  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医疗机构建设市卫生健项目放射性职101康委

  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02市卫生健医疗机构设置康委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11序号

  103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区政务服务办

  设定和实施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备注

  市卫生健医疗机构执业康委

  登记

  母婴保健技术市卫生健104服务机构执业康委

  许可

  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

  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放射源诊疗技市卫生健105术和医用辐射康委

  机构许可

  医疗机构购用市卫生健麻醉药品、第106康委

  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市卫生健10医师执业注册

  康委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10市卫生健母婴保健服务康委

  人员资格认定

  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

  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011市卫生健外籍医师在华康委

  短期执业许可

  市卫生健护士执业注册

  康委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确有专长的中市卫生健111医医师执业注康委

  册

  112113市卫生健中医医疗机构康委

  设置审批

  市卫生健中医医疗机构康委

  执业登记

  石油天然气建114市应急局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

  12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备注

  石油天然气企115市应急局

  业安全生产许可

  区政务服务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金属冶炼建设116市应急局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政务服务办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11市应急局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11市应急局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11市应急局

  区政务服务办

  12市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区政务服务办

  烟花爆竹经营121市应急局

  许可

  区应急局

  13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矿山建设项目122市应急局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3市应急局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区政务服务办

  公众聚集场所市消防救投入使用、营124援总队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增值税防伪税125市税务局

  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区消防救援支队

  区税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14126市市场监重要工业产品管委

  生产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12食品生产许可

  管委

  12市市场监食品添加剂生管委

  产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局令第24号)

  备注

  12市市场监食品经营许可

  管委

  区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13市市场监特种设备生产管委

  单位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移动式压力容市市场监131器、气瓶充装管委

  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32市市场监特种设备使用管委

  登记

  区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检市市场监133验、检测机构管委

  核准

  区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安全市市场监134管理和作业人管委

  员资格认定

  区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

  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35市市场监计量标准器具管委

  核准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承担国家法定市市场监136计量检定机构管委

  任务授权

  15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3号)

  备注

  13市市场监检验检测机构管委

  资质认定

  区市场监管局

  13市市场监企业登记注册

  管委

  区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7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13市市场监个体工商户登管委

  记注册

  区市场监管局

  14市市场监农民专业合作管委

  社登记注册

  区市场监管局

  16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1号)

  备注

  举办健身气功141市体育局

  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42市体育局

  143市体育局

  14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全民健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宗教事务条例》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宗教事务条例》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

  市新闻出出版物零售业版局

  务经营许可

  印刷企业设市新闻出立、变更、兼145版局

  并、合并、分立审批

  146市民族宗宗教活动场所教委

  筹备设立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区委统战部

  区委统战部

  区委统战部

  区委统战部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宗教活动场所市民族宗14设立、变更、教委

  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市民族宗14内改建或者新教委

  建建筑物许可

  14市民族宗宗教临时活动教委

  地点审批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15市药监局

  151市药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第152市药监局

  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麻醉药品、精153市药监局

  神药品邮寄许可

  1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医疗用毒性药154市药监局

  品零售企业许可

  科研和教学用155市药监局

  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156市药监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5市档案局

  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22条

  《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15市档案局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区委办公室

  天津市事15业单位登事业单位登记

  记管理局

  应建防空地下16市人防办

  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161市人防办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区人防办

  区政务服务办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区住房建设委

  区住房建设委

  市规划资建设工程规划162源局

  验收合格证

  新建住宅商品市住房城163房准许交付使乡建设委

  用许可

  164市水务局

  用水计划指标许可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排水河防护范围内新建、改165市水务局

  建工程项目或施工临时占用许可

  区政务服务办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1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166市文物局

  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许可

  利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16市文物局

  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

  《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

  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市城市管区政务服16围墙和其他设理委

  务办

  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许可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

篇二: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

  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他专用印章在式样上应与单位名称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

  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刻制完成后,由公章刻制企业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

  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

  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

  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经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

  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篇三: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8.23?

  【字

  号】市政办发〔2022〕42号

  【施行日期】2022.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安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3日

  西安市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务电子印章管理,确保政务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电子印章,是指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数据。政务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电子印章包括电子数据表现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其中:

  电子公章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个人名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政务服务、证照文件发布、监管执法等政务活动中所涉及的政务电子印章。

  第五条

  政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务电子印章的规格、样式等图形化特征与实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政务电子印章按照申请、制作、备案、使用、注销和变更等流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市大数据局是全市政务电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务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和数据管理。各区县(开发区)政务电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门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指定,并报市政务电子印章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务电子印章的制发部门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5号)文件要求的印章制发部门保持一致。

  第九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印章系统,已建成的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能力且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字证书互信互认平台,在此基础上与市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互认互信。

  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申请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政务电子印章,并加强政务电子印章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政务电子印章的注销、变更由政务电子印章的申请单位发起,政务电子印章的变更,按照先注销再申请的流程实施。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负责政务电子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市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政务电子印章密码的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制作

  第十三条

  政务电子印章由市大数据局统一制作,并与省政务电子印章系统、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第十四条

  政务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政务电子印章有效期与所绑定数字证书有效期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申请政务电子印章,应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政务电子印章的单位应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再申请制作。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申请制作政务电子印章时应提供印模信息,且提供的印模图形化特征,要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对政务电子印章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未通过申请的,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法定名称政务电子印章最多只能申请制作一枚,同一业务专用章根据印模信息不同可申请制作多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应向本级政务电子印章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应加强政务电子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明确政务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审批流程,并做好用章使用记录。政务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审批流程应与实物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积极推广使用政务电子印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政务服务活动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不得拒绝业务对象使用政务电子印章。

  第二十四条

  加盖政务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政务电子印章持有人或保管人应妥善保管政务电子印章,不得泄露政务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并定期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当实体印章发生变更、损坏、不再使用、个人姓名变更、政务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等情况时,应向印章制作单位申请注销政务电子印章并申请重新制作。

  第二十七条

  加盖政务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八条

  政务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在使用期限到达前三个月内进行更新。

  第二十九条

  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导致政务电子印章丢失、篡改等后果的,由使用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政务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印章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市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满足国家电子印章技术标准要求,使用的密码技术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二条

  政务电子印章应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三十三条

  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政务电子印章信息安全,并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四条

  市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符合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要求。

  第三十五条

  使用政务电子印章的业务系统应建立完善的身份认证和日志功能,对用章事由、审批人、用章人等信息进行详细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

  使用政务电子印章的业务系统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安部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要求开展等保定级、备案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政务电子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政务电子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使用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政务电子印章密钥丢失,并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政务电子印章或伪造、变造、冒用、盗用政务电子印章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生政务电子印章被盗用、冒用等安全事件的,应及时申请停用问题印章,并向印章制作部门报告,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政务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汇聚、更新维护、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电子证照,是指由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家、省、市标准规范制发的各类不涉及国

  家秘密的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数据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务电子证照库,是指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建设,具备政务电子证照清单管理、制发归集、场景管理、安全访问、查询核验等功能的基础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签发部门,是指依据法定职责制作签发政务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政务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更新和归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部门,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政务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经授权的社会团体、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持证主体,是指政务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本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遵循“标准统一、应归尽归、互认互通、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政务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各类场景的办事依据或凭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大数据局是本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及应用工作,具体承担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的统一集中建设与运营管理、证照数据共享、应用接入、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作为本行业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是政务电子证照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国家、我省、我市统一标准规范,制定业务范围内的证照标准,规范证照照面样式、业务元数据,确定证照编号规则等证照标准,配合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完善基础数据标准。

  第八条

  签发部门是政务电子证照签发和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参与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负责梳理本部门签发的证照和政务服务事

  项中政务电子证照使用需求;负责本部门证照目录的梳理、管理、维护和政务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共享;将本部门存量实体证照电子化;确保本部门归集的数据与实体证照信息一致。

  第九条

  各区县(开发区)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指定并报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备案,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规范制发、归集、应用政务电子证照。

  第十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原则上不再新建政务电子证照库,已建成政务电子证照库的应及时与市政务电子证照库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和互通互认。

  第三章

  政务电子证照签发

  第十一条

  签发部门对本部门签发的政务电子证照承担管理责任,确保政务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

  第十二条

  签发部门应建立制证信息采集监督机制,明确制证信息采集范围,不得过度采集、汇聚信息。

  第十三条

  签发部门应及时对本部门签发的政务电子证照和制证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进行电子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签发部门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制发、归集、更新、吊销、废止政务电子证照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在故障排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电子证照的制发、归集、更新、吊销、废止等工作。

  第十五条

  签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以及本市政务电子证照标准要求签发政务电子证照,确保证照样式和要素统一,并加盖全市统一制发的电子印章或数字签名。

  第四章

  政务电子证照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当基于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等,建立本单位的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按照精准、必要的原则对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推进政务服务场景规范使用政务电子证照,确保用证范围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政务服务等政务活动时,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使用政务电子证照。原则上,凡可通过市政务电子证照库查询、获取的政务电子证照,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实体证照和复印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纳入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管理范围的应用场景,使用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政务电子证照。暂未纳入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的应用场景,确需调用政务电子证照的,由使用部门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申请调用,并及时纳入本单位政务电子证照使用清单,具体要求由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各类使用部门对政务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或发现政务电子证照缺失的,应及时向签发部门提出核查申请;持证主体对政务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或发现政务电子证照缺失的,有权向签发部门提出核查申请。签发部门会同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核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因业务需要对授权使用的政务电子证照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的,应向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对分析需求进行评估,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脱敏数据的分析。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得随意使用非脱敏数据,确需对敏感数据进行分析的,应向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

  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对分析需求进行评估,经政务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数据安全防护。

  第二十二条

  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签发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办事场景中积极推动政务电子证照共享应用;积极推广移动端应用等服务模式,实现电子亮证、授权用证和证照验证的便捷化。

  第二十三条

  在政务服务、协同办公等应用场景,政务电子证照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不共享政务电子证照的,签发部门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第二十四条

  鼓励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政务电子证照。

  第二十五条

  跨省、市应用政务电子证照应当按照国家、我省、我市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

  第五章

  政务电子证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签发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政务电子证照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政务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并向本级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七条

  签发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的政务电子证照目录,明确证照名称、签发部门、持证主体类型、证照归集起始时间、公开属性、标准级别(国家、省、市)、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和维护,由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全市政务电子证照目录清单。

  第二十八条

  签发部门制发的政务电子证照应同步归集到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确保归集入库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系统的数据一致。制发政务电子证照应当作为业务管理的必要环节,实现政务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与更新。

  第二十九条

  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和政务电子证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信

  息核查更新机制,定期查验政务电子证照数据。政务电子证照发生变更、延期、吊销、废止、质押等情况时,签发部门应及时更新信息,确保证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证照签发部门发生变更的,证照历史数据归集到现业务所属部门。存量证照无法加盖原签发部门电子印章的,加盖现证照归属部门的电子印章。

  第三十条

  政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将有效期内的存量实体证照逐步实行电子化,并及时归集到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纳入政务电子证照目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统一归集和管理全市政务电子证照,并与省政务电子证照库对接,为跨地区、跨部门政务电子证照共享提供支撑。

  第六章

  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务电子证照主管部门应建立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的安全保障体系,对市政务电子证照库实行备份和安全等级保护,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市政务电子证照库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签发部门、使用部门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四条

  政务电子证照主管、签发及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身份认证、可信授权、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建立政务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更新、吊销、废止、共享、应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记录保存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教务处印章管理规范

  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党政系统印章管理办法(修订稿)》,特制定本规范。

  一、行政印章种类

  (一)教务处行政章

  (二)成绩单专用章

  二、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等;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向校内单位印发的文件;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向校外发出的函件。

  (二)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经济合同。

  (三)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因私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时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四)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进修证、荣誉证、聘书等。

  (五)学校所属行政机构向国际组织、国家、部委和省市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专利以及购买设备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六)以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七)其他应加盖教务处印章的文件、材料。

  三、行政印章的管理

  (一)学校印章、校长、副校长名章由校长办公室指定行政科专人保管。

  (二)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学校或校长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如遇主管校领导授权单位主管签字用印,必须出具主管校领导授权书。

  (三)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四)用印必须登记。

  (五)严禁以任何形式在空白介绍信或其他空白纸张上盖印。

  (六)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确保安全,一旦发生失窃、失控、损坏,应立即向校长办公室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篇五: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2022年分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维护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所有用印手续均按照本办法履行签字审核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二、印章的分类:

  公司的印章根据用途、类别分为。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三、具体内容:

  (一)管理:

  1.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登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2.任何情况不得携出各类公章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3.各类公章的保管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公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4.保管人员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

  (二)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____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5)公司章程、协议;6)员工的调动、任免及聘用。

  2.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3.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总经理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三)各类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的保管与使用:

  1)公司公章由行政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使用。2)使用公章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至综合部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用印。

  3)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由总经理审阅批准,方可加盖印章。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2、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的保管与使用。1)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管;法人章由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

  2)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到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外,其他事项必须经过财务部负责人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法人章用印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至财务部填写《法人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报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____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

  2)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3)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4)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经经理批准并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做好交接记录

  5)合同专用章不应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

  ①未经编号的合同。

  ②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

  ③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四、失职责任

  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____分公司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务负责人名章。用于对分公司财务收支活动,以及编制各类财务活动单据、报表的监督、审核,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

  2.3合同专用章

  用于属以分公司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以及协议。

  3.印章刻制及领用

  ____分公司负责人填写《刻章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交指定人员负责刻制。

  3.2印章刻好后交总公司综合管理部。

  ____分公司负责人填写《印章领用申请单》,指定印章保管人,交总经理审批。

  3.4运营总监审批后,印章保管人领取印章,并在《印章领用登记表》上签字。

  3.5外地分公司在公司所在地刻制印章的,依然需要补齐上述手续。

  4.印章的保管

  ____分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名章,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并交由办公室主任保管,财务专用章交由财务部保管每次用印完毕,应随即入柜,不得随意放置,以防失窃或盗用;发现印章失窃或盗用,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追查。

  4.2财务日常工作用章应有相关人员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放。

  5.印章使用

  5.1使用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若无正当理由,则印章管理人有权拒绝盖章。

  5.2印章管理人在盖章前,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经办人必须在登记本或其他登记材料上进行登记。

  (2)合同编号填写在合同文件右上角,由盖章人员按照登记本上编号填写(3)经办人员必须在合同的相应位置签名及填上日期。

  (4)确因工作需要,需携带印章外出的,需经运营总监审批后,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盖章的手续。

  5.3财务部对公司的收据及发票进行审核并加盖收据章。

  6.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6.1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6.2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分公司运营总监审核批准后交总公司销毁。

  2022年分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二)

  为规范分公司公章的严格管理和使用,严肃公章使用制度,避免出现公章违规使用导致的法律后果,结合总公司规章制度和要求,特制定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为便于经营相关业务需要,分公司制作印章,必须由分公司负责人向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配备印章。分公司负责人须向总公司签定用章承诺书,保证不违规用章,并承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的印章(含分公司负责管理的项目部印章)由总公司按相关要求统一刻制,分公司行政章制作公安备案编码章,项目章根据字数多少结合项目要求,制作不同形状、不同材质的项目章,总公司档案室备案留存印模后由分公司负责人办理印章领取手续,并负责保管,保管人向总公司签定印章保管承诺书,承诺保管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分公司所管理的项目章,只能用于与相关监理项目或代建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验收等方面工作专用,由(项目经理部或项目负责

  人)代表本公司全面负责,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后项目章交回总公司档案室保管,并登记造册。

  三、分公司执有的总公司印章,只能用于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投标文件、经济合同、工程技术报告等使用。

  四、下述情形严禁使用分公司公章:

  1、承包人私自签定的工程材料供应合同、协议;

  2、承包人私自签定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承包人私自签定的工人工资支付协议;

  4、其他违背国家法规和总公司相关规定、未经总公司允许的事由或文件。

  五、分公司执有的总公司印章应独立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用章登记本,用章登记本由印章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作为盖章负责人。文件需盖章时,由用章人在用章登记本上明确用章事由、用章人、盖章时间等内容,盖章人向分公司负责人确认总公司对拟盖章的文件资料是否已获得总公司审核批准,未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文件资料禁止盖章。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文件资料,经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盖章人可以盖章,并在盖章人一栏签名。总公司应对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印章情况进行核实,并同步做好用章记录备查。

  六、分公司项目部文件需总公司盖章时,由项目部写明申请并登记,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按总公司用意程序办理。用章登记本必须明确用章事由、用章申请人、批准人(分公司负责人)七、一切与分公司业务无关的、属承包人个人行为的事由或文件,若擅自私盖分公司公章,由当事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总公司因业务需要使用分公司执有的印章时,分公司应予同意,并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用章登记备查。

  八、严禁分公司擅自雕刻和违规使用公章,违者,由总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或撤销分公司负责人的承包权,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分公司经营承包期满或撤销时,由管理员将公章和用章登记本到总公司公章领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2022年分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维护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所有用印手续均按照本办法履行签字审核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二、印章的分类:

  公司的印章根据用途、类别分为。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三、具体内容:

  (一)管理:

  1.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登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2.任何情况不得携出各类公章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3.各类公章的保管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公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4.保管人员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

  (二)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____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5)公司章程、协议;6)员工的调动、任免及聘用。

  2.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

  务。

  3.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总经理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三)各类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的保管与使用:

  1)公司公章由行政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使用。

  2)使用公章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至综合部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用印。

  3)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由总经理审阅批准,方可加盖印章。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

  章。

  2、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的保管与使用:

  1)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管;法人章由

  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

  2)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到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外,其

  他事项必须经过财务部负责人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法人章用印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至财务部填写《法人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报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

  章和法人章。

  ____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

  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

  2)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

  3)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

  4)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经经理批准并指定

  临时保管人员,做好交接记录

  5)合同专用章不应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

  ①未经编号的合同。

  ②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

  ③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四、失职责任

  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过错行为履

  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____分公司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年分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四)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切实防范印章操作风险,我公司按照省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要求,根据市公司部署,仔细对照检查标准,认真开展了公章管理操作情况的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日常管理

  确定市公司办公室为印章管理部门,各基层公司机关各部门的行政印章全部上收到市公司办公室保管。市公司办公室目前所管理印章有:市公司党委印章、市公司本部、机关各部门、各基层公司行政印章、总经理印鉴,全部存放于市公司配置的特制保险箱内,由办公室负责人保管,切实做到了人离章收。各类印章保管完好,没有遗失、损坏。

  在办理用印需求时,严格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做好用印登记,市公司办公室均要求认真填写《公司印章使用申请单》,《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簿》,并由办公室负责人、法律部负责人、公司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加盖公章。

  对于新刻制、新启用的印章,市公司办公室均严格依照上级规定,使用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履行相关流程,报请省公司得到批复,办理具体事宜。

  二、存在问题

  自查中,发现电子印章管理系统未全部实施现象。

  我公司已经对刻制、启用、销毁市公司本部、各基层公司行政印章等请示流程,已经严格按照省公司规定,执行了相关电子管理系统程序。但对各基层公司、机关各部门请示市公司用印等流程,没有及时启动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程序,主要原因是:

  1、相关人员选配不及时,电子印章管理系统人员角色确定延后;

  2、电子印章管理系统辅助设备配置延期,致使暂时无法实现全辖及时系统上线。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公司重新学习了省公司有关制度文件,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设置岗位、选调人员。

  明确我公司自____月____日起,正式全面启用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在市公司办公室设置印章管理岗位,由市公司办公室主任为印章

  3、文明创建办公室是创建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创建工作,并抓好具体任务的贯彻落实。

  4、工会、团总支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职能,在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担负起组织指导文明创建的共建任务。

  2、调查了解和掌握文明创建情况,研究探讨新形势下文明创建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对文明创建工作和创建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动各项工作。做好对文明创建工作的检查、验收、管理以及评比、表彰先进等系列工作。

  4、对文明创建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协同教导处、总务处和相关的人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搞好法制教育、环境卫生管理,开展移风易俗和群众性文化活动以及其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关的工作。

  5、对文明创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协调处理解决。

  1、德育工作应在学校党小组领导下,全面开展德育工作,由教导处和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德育大纲的实施。

  (1)调查分析学生思想品德状况,制定德育工作年度计划。

  (2)组织协调各教研组、各科教师的德育工作。

  (3)确定和协调思品课、教研组等方面的任务分工。

  (4)争取社会各种教育力量的支持,办好家长学校,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教育网络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

  2、从各年级组实际出发,贯彻《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校纪。

  3、建立和健全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指挥系统,加强班主任和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开展适合小学生年龄特点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每学年组织二次以上教育理论学习,二次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4、德育成果列入评估学校考察教师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教师、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条件之一,对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5、加强对德育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时期小学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重视资料积累。

  三、校务公开制度

  1、健全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民主监督小组,校务公开工作列入学校计划和总结之中,作为党政重要议事项目之一。

  2、开学初,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3、教职工大会修正教职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办法,成立考核小组,教师的福利待遇与德能勤绩挂钩。每学期教师考勤考绩情况公布一次。

  4、教师职称评审实行民主监督。公布条件、名额,符合条件的教师自己申请报名,考核组对晋升对象进行全面考核,亮化分数“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实绩领先的进行材料整理后上报。

  5、学校评优,条件明确,择优评优,结果公开。

  四、学习会议制度

  1、准时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教育教学研究和进修活动;

  2、学习前要按要求做好准备,学习时要思想集中,遵守纪律,做好记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3、学习时不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书刊,不讲与学习内容无关的话语;

  4、学习时要围绕主题,联系实际,积极发言

  5、按时到会,不无故缺席,无迟到、早退、中途退场现象;

  6、全学期学习和会议的出席情况与学期全勤奖励挂钩;

  7、开会时不接听电话,手机调整到“震动”或“静音”模式。

  五、安全制度

  1、健全和严格执行值日、值周制度及节、假日值班护校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证学校安全。

  2、学校必须经常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交通规则等法规教育,加强学生常规训练,增强师生的安全、法律意识,养成遵纪守法,注意安全的良好习惯。

  3、对学校房屋、体育活动设施、电器设备、操场路面等要定期检查,及时整修,以防止和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4、制定和落实校园安全应急预案。

  六、档案管理制度

  1、要建立文明校园管理档案,以利于记载、反映创建文明活动历史真实状况和有效保护、利用档案资料。

  2、文明校园创建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是完整、系统、有条理,能反映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真实情况,制作材料规范,卷面清晰、字迹工整,手续完备,以利于长久保存。

  七、培训交流制度

  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具体负责人员应自觉参加由各级文明办举办的培训班,且对单位内职工进行文明单位知识培训。

  2、培训内容是以上级相关文件为主,以文明办编印的有关学习辅导材料为主要教材,同时辅之以市内外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方法等。

  3、培训中要紧贴实际,加强针对性、增强时代感,形式要创新、方法要灵活、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八、公示监督制度

  1、学校要严格执行监督制度。在申报文明校园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及周围张贴《创建文明单位通告》,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

  2、学校要建立内外监督制度。经常听取社会各界、单位群众的意见与呼声、对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3、健全文明校园义务督查员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作风建设,在单位内外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征询意见,针对创建中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4、学校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监督电话。

  5、要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和有关督查情况分析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提高学校的建设管理水平。

  九、工作报告制度

  1、学校要坚持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底都要写出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总结,上报市文明办及主管部门。

  2、严格执行有关重大事件向主管部门和各级文明办汇报的规定。

  2022年分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七)

  溧河一中创建“文明校园”工作制度;

  一、日常管理制度:;

  1、学校创建“文明校园”领导小组对照文明单位标准;

  2、文明单位建设的有关制度,要对照文明单位标准,;

  3、学校必须从单位实际出发,落实具体工作联系人,;

  二、德育工作管理制度;

  1、德育工作应在校党小组领导下,全面开展德育工作;(1)调查分析学生思想品德状况,制定德育工作年度;(2)组织协调各教研组、各科教师的溧河一中创建“文明校园”工作制度

  一、日常管理制度:

  1、学校创建“文明校园”领导小组对照文明单位标准制订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2、文明单位建设的有关制度,要对照文明单位标准,结合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建设规划并贯彻实施。

  3、学校必须从单位实际出发,落实具体工作联系人,经常与各年级组保持联系。

  二、德育工作管理制度

  1、德育工作应在校党小组领导下,全面开展德育工作,由教导处和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德育大纲的实施。

  (1)调查分析学生思想品德状况,制定德育工作年度计划。

  (2)组织协调各教研组、各科教师的德育工作。

  (3)确定和协调思品课、年级组等方面的任务分工。

  (4)争取社会各种教育力量的支持,办好家长学校,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教育网络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

  2、从各年级组实际出发,贯彻《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校纪。

  3、建立和健全政治教育工作指挥系统,加强班主任和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开展适合小学生年龄特点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每学年组织二次以上教育理论学习,二次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4、德育成果列入评估学校考察教师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教师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条件之一,对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5、加强对德育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时期小学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重视资料积累。

  三、校(政)务公开制度

  1、健全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民主监督小组,校务公开工作列入学校计划和总结之中,作为党政重要议事项目之一。

  2、开学初,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3、教职工大会修正教职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办法,成立考核小组,教师的福利待遇与德能勤绩挂钩。每学期教师考勤考绩情况公布一次。

  4、教师职称评审实行民主监督。公布条件、名额,符合条件的教师自己申请报名,考核组对晋升对象进行全面考核,亮化分数“公示”后无误,对符合条件的、实绩领先的进行材料整理后上报。

  5、学校评优,条件明确,择优评优,结果公开。

  四、学习会议制度

  1、准时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教育教学研究和进修活动;

  2、学习前要按要求做好准备,学习时要思想集中,遵守纪律,做好记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3、学习时不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书刊,不讲与学习内容无关的话语;

  4、学习时要围绕主题,联系实际,积极发言;

  5、按时到会,不无故缺席,无迟到、早退、中途退场现象;

  6、全学期学习和会议的出席情况与学期全勤奖励挂钩;

  7、开会时不接听电话,手机放在震动处。

  五、安全制度

  1、健全和严格执行值日、值周制度及节、假日值班护校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证学校安全。

  2、学校必须经常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交通规则等法规教育,加强学生行规训练,增强师生的安全、法律意识,养成遵纪守法,注意安全的良好习惯。

  3、对学校房屋、体育活动设施,电器设备,操场路面等要定期检查,及时整修,以防止和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4、制定和落实校园安全应急预案。

  六、档案管理制度:

  1、学校文明办要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以利于记载、反映创建文明活动历史真实状况和有效保护、利用档案资料。

  2、文明单位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是完整、系统、有条理,能反映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真实情况,制作材料规范,卷面清晰、字迹工整,手续完备,以利于长久保存。

  七、培训交流制度:

  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具体负责人员应自觉参加由各级文明办举办的培训班,且对单位内职工进行文明单位知识培训。

  2、培训内容是以上级相关文件为主,以文明办编印的有关学习

  辅导材料为主要教材,同时辅之以乡内外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方法等。

  3、培训中要紧贴实际,加强针对性、增强时代感,形式要创新、方法要灵活、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八、公示监督制度:

  1、学校要严格执行监督制度。在申报文明单位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及周围张贴《创建文明单位通告》,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

  2、学校要建立内外监督制度。经常听取社会各界、单位群众的意见与呼声、对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3、健全文明单位义务督查员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作风建设,在单位内外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征询意见,针对创建中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4、学校要自觉社会公众的监督,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监督电话。

  5、要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和有关督查情况分析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提高学校的建设管理水平。

  九、工作报告制度:

  1、学校要坚持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底都要写出单位创建工作总结,上报各级文明办及主管部门。

  2、严格执行有关重大事件向主管部门和各级文明办汇报的规定。

  2022年分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八)

  一、日常管理制度

  1、学校创建“文明校园”领导小组对照文明单位标准制订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2、文明单位建设的有关制度,要对照文明单位标准,结合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建设规划并贯彻实施。

  3、学校必须从单位实际出发,落实具体工作联系人,经常与各年级组保持联系。

  二、德育工作管理制度

  1、德育工作应在校党小组领导下,全面开展德育工作,由德育处和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德育大纲的实施。

  (1)调查分析学生思想品德状况,制定德育工作年度计划。

  (2)组织协调各教研组、各科教师的德育工作。

  (3)确定和协调思品课、年级组等方面的任务分工。

  (4)争取社会各种教育力量的支持,办好家长学校,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教育网络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

  2、从各年级组实际出发,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校纪。

  3、建立和健全政治教育工作指挥系统,加强班主任和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开展适合中学生年龄特点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每学年组织二次以上教育理论学习,二次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4、德育成果列入评估学校考察教师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教师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条件之一,对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5、加强对德育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时期小学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重视资料积累。

  三、校(政)务公开制度

  1、健全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民主监督小组,校务公开工作列入学校计划和总结之中,作为党政重要议事项目之一。

  2、开学初,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3、教职工大会修正教职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办法,成立考核小组,教师的福利待遇与德能勤绩挂钩。每学期教师考勤考绩情况公布一次。

  4、教师职称评审实行民主监督。公布条件、名额,符合条件的教师自己申请报名,考核组对晋升对象进行全面考核,亮化分数“公示”后无误,对符合条件的、实绩领先的进行材料整理后上报。

  5、学校评优,条件明确,择优评优,结果公开。

  四、学习会议制度

  1、准时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教育教学研究和进修活动;

  2、学习前要按要求做好准备,学习时要思想集中,遵守纪律,做好记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3、学习时不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书刊,不讲与学习内容无关的话语;

  4、学习时要围绕主题,联系实际,积极发言;

  5、按时到会,不无故缺席,无迟到、早退、中途退场现象;

  6、全学期学习和会议的出席情况与学期全勤奖励挂钩;

  7、开会时不接听电话,手机放在震动处。

  五、安全制度

  1、健全和严格执行值日、值周制度及节、假日值班护校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证学校安全。

  2、学校必须经常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交通规则等法规教育,加强学生行规训练,增强师生的安全、法律意识,养成遵纪守法,注意安全的良好习惯。

  3、对学校房屋、体育活动设施,电器设备,操场路面等要定期检查,及时整修,以防止和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4、制定和落实校园安全应急预案。

  六、档案管理制度

  1、学校文明办要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以利于记载、反映创建文明活动历史真实状况和有效保护、利用档案资料。

  2、文明单位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是完整、系统、有条理,能反映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真实情况,制作材料规范,卷面清晰、字迹工整,手续完备,以利于长久保存。

  七、培训交流制度

  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具体负责人员应自觉参加由各级文明办举办的培训班,且对单位内职工进行文明单位知识培训。

  2、培训内容是以上级相关文件为主,以文明办编印的有关学习辅导材料为主要教材,同时辅之以乡内外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方法等。

  3、培训中要紧贴实际,加强针对性、增强时代感,形式要创新、方法要灵活、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八、公示监督制度

  1、学校要严格执行监督制度。在申报文明单位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及周围张贴《创建文明单位通告》,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

  2、学校要建立内外监督制度。经常听取社会各界、单位群众的意见与呼声、对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3、健全文明单位义务督查员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作风建设,在单位内外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征询意见,针对创建中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4、学校要自觉社会公众的监督,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监督电话。

  5、要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和有关督查情况分析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提高学校的建设管理水平。

  九、工作报告制度

  1、学校要坚持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底都要写出单位创建工作总结,上报各级文明办及主管部门。

  2、严格执行有关重大事件向主管部门和各级文明办汇报的规定。

  2022年分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九)

  --定边县

  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创建文明单位的根本保障。在创建县级文明校园中我校已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创建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担任副组长,下设创建文明校园办公室。为推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我校在原有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开展了“文明教师”,“文明学生”,“文明班、组”及“文明宿舍”的评选活动,每年举办一次有关文明知识竞赛,以增强师生的文明意识,使我校文明创建活动纵深发展。

  ②、利用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以加强对学生的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学生的吃苦意识,提高学生的各项素质,学校各项教育活动做到经常化、系列化、多样化,并对各项活动的优秀者予以表彰。具体开展的教育活动有:校园文化艺术节、运动会、纪念一二九歌咏比赛、双语演讲比赛,各种征文比赛以及文明学生、文明班级及文明宿舍的评选。

  3、利用学校有限的空间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①、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我们在楼道里悬挂了精美的古代名言警句,在走廊最显眼的位置悬挂了中外名人画像,通过伟人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②、营造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教育学生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狠抓学生养成教育,“一伸手,一弯腰,争做校园文明人”。着力在文明理念的确立、文明习惯的养成、文明素质的提升、文明形象的塑造上有新的突破,努力塑造学生的文明形象。

  4、重点推进校园文明工程。

  规划建设文明标语牌,创造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按照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的要求,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平安校园”,建立清洁、卫生、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

  -____位”;____年____月被定边县科学技术协会授予“科普示范学校”荣誉称号;____年____月被市教育局、共青团榆林市委、榆林市双创办授予

  ____月被定边县戒毒委员会、县公安局授予“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禁毒宣传文艺比赛一等奖;____年被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授予陕西省“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