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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4篇)

时间:2024-09-09 17:16:02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未成年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工作研究│检察调研与指导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张耀阳*当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未能真正落实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理念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引起重视。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特殊办案理念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基本沿用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和模式,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忽略对涉及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相关事实和依据的审查。①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有哪些、犯罪根源是什么、再犯罪风险有多大以及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帮教的力量如何等缺乏深入细致地思考,也没有将上述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来审查,仍沿袭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惯性思维。(二)案件重要事实审查不到位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要建立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品格事实、认罪悔罪情况、监管支持条件等事实充分审查基础之上,而实践中执行并不到位。开展社会调查是司法机关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品格特征、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的重要途径,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决定对涉罪未成年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当前调查报告中普遍存在调查主体不确定、调查主体专业知识欠缺、调查程序及相关制度缺位、调查形成的材料不随案移送等问题,容易导致社会调查缺乏客观性、中立性和全面性。(三)特殊保护制度落实监督不到位刑事诉讼法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目的就是将对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的处遇区别开来。这一特殊程序有时并未完全落实。如有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笔录上有签名但实际并未在场履行义务;有的律师被指定进行法律援助后却并未阅卷、会见等。再如,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没有做好记录封存工作而被散布出去。(四)将道德评判标准融入法律制度缺少实践认证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中提及的品格事实证据,究竟是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还是定罪量刑的必要证据?如果仅仅作为依据,在实践应用中便难以准确把握其证明力,如果*张耀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①王元鹏:《涉罪未成年人年龄证据收集和审查要点》,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8期。2019·第3辑065检察调研与指导│工作研究作为证据就必须纳入刑事法律体系,符合刑事证据规则。有观点认为,应当明确品格事实证据的法律地位,短期内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的准证据形式;长期内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这大致符合从改革实践到法律成文的基本思路,但这往往要经过几十年甚至更久的社会评判后才能确认。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中,社会调查制度、少捕慎诉理念等并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与推广,将品格事实证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尚需时日。(五)未有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理念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如果没有准确把握好宽严相济政策,可能出现走向极端的情况。比如有的地方将“不捕率、不诉率”作为取得成效的标志,品格事实审查不完整甚至流于形式,致使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同时还容易使群众认为未检工作过于强调保护政策,造成未检工作处于被动。(六)未能构建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需要形成公、检、法、司为主要力量,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工会、妇联、关工委等部门齐抓共管,企业、学校、家庭、社会组织等民间力量广泛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建立较为全面的社会支持体系。但我国社会物质基础仍然薄弱,各种社会支持机制刚刚起步,难以在短期内构建完备的社会支持体系。同时,构建庞杂的社会支持体系要有思想上的共识,绝不是会签几份文件、发动几次号召就能解决的。在解决思想认识、物质基础、各方利益矛盾等方面仍有大量工作要做。二、完善路径(一)注重体现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要求坚持优先考虑适用不捕不诉非监禁的未检办案思维,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分流作用。对于作出批捕、起诉决定的案件,探索开展必要性说理分析工作。年龄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在实践中要建立年龄证据重点审查机制,明确公文性书证优先、言词证据与其他类型证据结合判断、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等基本原则。办理涉罪未成年在校生的案件,将讯问、询问等活动尽量安排在周末或课余进行,既让涉罪在校生可以正常学习,又可以避免上学期间对其讯问、调查,暴露其隐私,使其增大心理负担。(二)将涉罪未成年人品格事实审查与认定作为必备要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的内容除了普通刑事案件的内容之外还包含了大量的个性化信息,例如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结构、监护情况、品格情况、帮教可能性,被害人受创伤情况,救助需求研判等,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研判帮教方案,形成立体化的帮教体系。因此,应要求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三)引入“旁证”概念助推品格事实证据法律化品格事实证据纳入法律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其主观性较大、客观性及真实性难以确定、社会实践不足等。为此,我国未成年人品格事实证据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规则的成熟经验,丰富证据分类,引入“旁证”概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社会实践0662019·第3辑

  工作研究│检察调研与指导认证。旁证,顾名思义是指从侧面印证案件事实的证据,也称为侧面证据。就我国目前的法定证据种类体例来看,不能穷尽所有形式的证据,也很难吸纳在实践探索中不断涌现的新证据形式。与此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只要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都可采纳,任何在法庭或陪审团面前展示的,具有可采性和相关性,能够证明争议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从司法实务角度看,探索引入“旁证”概念,便可以为品格事实证据纳入法律视野提供依据。①(四)社会调查以客观事实证据为主要提升品格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能仅仅满足于规范调查主体,应当从调查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多角度把握。首先,社会调查主体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专业性、规范性、中立性。②其次,公检法司等部门可以联合出台关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对社会调查中涉及的委托、调查、出具报告、随案移送等环节作出全面规定,确保社会调查与司法办案真正发挥实效,为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再次,社会调查的对象及内容最为重要。对于品格事实证据偏向主观因素难以把握的问题,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主观品格事实应当由客观因素反映,但实践中却存在通过邻居、社区群众等的主观臆断来反映未成年人品格事实的现象。对此,笔者建议在社会调查中以调查客观事实证据为主,调查关系群体的主观判断为辅。走访家人及本人谈话的主观臆断性很强,形成的书面材料可信度并不高;而有关单位调档、查阅个人基本信息取得的是客观事实,以此来判断未成年人的品格事实更加准确。(五)充实社会支持体系内容社会支持体系不仅是社会各界力量搭建的框架体系,建议参照社会学理论中社会支持的分类,将已有的措施进一步细化,将社会支持构架逐渐压实、打牢。根据社会学理论,社会支持内容主要包括物质性支持、精神性支持、陪伴性支持和工具性支持,针对未成年人帮教构建的社会支持体系同样可以从这四个方面来构建。目前的未检改革中物质性支持取得了一些成果,例如部分检察机关投入资金设置心理疏导室、宣泄室等,为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提供场所。但物质性支持还需全面推开,尤其是中小学校。精神性支持有赖于物质性支持提供保障,除目前开展的心理辅导等工作外,应大力扶持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团体建设工作,将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心理创伤治疗、观护帮教、社会调查、监督考察、行为矫治等需要专业知识技能的工作交给专业社会力量承担。陪伴性支持是指帮助个人实现价值,满足个人自我需求的支持。工具性支持主要是指帮助个人解决困难的方式、方法。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探寻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途径,将现有的社会资源逐步延伸至帮教和观护工作中,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深刻认识自我,早日回归社会。①李晓冉:《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制度本土化理路及培育》,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21卷第5期。②余红、关新苗:《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载《江苏检察》2016年第2期。2019·第3辑067

篇二:未成年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检察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未成年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以下是我总结的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

  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是当前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由于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权益和利益认识不足,往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对策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是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的关键。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宣传栏、家长学校等途径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知识,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问题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不足

  虽然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一些方面还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面的检察工作尤其重要,但是很多时候未成年人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和帮助,导致再次受到伤害。

  对策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是必要的。检察机关可以制定更加严谨、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制度,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处理。

  问题三:相关机构沟通不畅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各个机构协同配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不畅,造成资源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

  对策三:加强机构间协同

  加强机构间协同,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各个机构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换信息,确保减少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

  总之,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但是只要我们能够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相信未成年检察工作一定能够迎来更好更美好的明天。

篇三:未成年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4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监司工委和教科文卫工委组成人员以及部分常委会委员,到县人民检察院调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打造专业化团队、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挂牌观护帮教基地,深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统一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积极构建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立体化帮教体系。三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批准逮捕侵犯未成年人案件97件111人;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案件56件99人,量刑建议采纳率100%。

  二、存在问题

  (一)法治宣传不到位。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深,宣传教育内容不够充实,形式略显单调,导致宣传效果不明显。

  (二)社会支持体系不够健全。未检工作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而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有待加强,相关单位职责分工需进一步明确。

  (三)未检工作缺乏创新意识。我县未检工作起步晚、底子薄,工作理念和机制方法有待创新和完善。面对新要求、新问题和新情况,依赖传统经验解决问题。

  三、几点建议

篇四:未成年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方面。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社会调查质量不高。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案的卷宗中,仅有1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与去年相比下降1.1%。

  (二)法律适用方面。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没有遵守办案期限。滥用诉讼程序。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未表述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的基本情况。没有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引用。

  (四)法律监督方面。一是立案监督未依法开展。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事实,未要求公安机关核实并依法立案。二是侦查监督效果不佳。对于公安机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有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对于侦查机关没有落实法律援助、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没有进行分管分押等问题,没有提出监督意见。三是审判监督有待加强。大部分案件侧重于侦查监督,很少进行审判监督,尤其是对于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中没有认定但判决书中予以认定的自首、立功、退赃、退赔、和解等事实,没有进行审查,也没有提出抗诉。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未检司法理念没有深入贯彻,从根本上影响了未检案件质量。少年司法的理念还未被普遍接受,对未检工作的认识多停留在“办办刑事案件、做做普法宣传、写写汇报材料”的表面功夫,甚至认为未检工作就是办案之余锦上添花的一项边缘业务,工作落后的局面长期没能扭转。有的未检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树立“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司法理念,将未检案件当作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将特殊制度作为形式化流程对待。有的办案单位因怕麻烦,重打击,轻保护,往往一捕了之、一诉了之。有的检察官仍然把“案结事了”作为工作目标,没有把法治教育、帮扶教育全程贯穿到办案过程当中,许多案件存在“不教而罚”或者“不教而宽”的问题。有的未检检察官缺乏预防意识,对于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不当、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成年人出入网吧的管理上存在漏洞等问题,很少开展犯罪预防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二)客观方面。未检队伍亟待优化提升,未检检察官综合素质不高,严重影响了未检案件质量。专职或兼职未检干警基本都由侦监、公诉等部门转岗而来,对未检工作特殊的刑事政策和办案制度多在实践中摸索学习阶段。

  (三)工作机制层面。专业化、规范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了未检案件质量。未检检察官一般实行双重轮案制,要兼顾办理成年人的批捕、公诉案件,任务重、压力大,没有充足的精力做好未检工作。有的院未检办案人员流动性较大,未检队伍稳定性较差。未检专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