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非标三四轮车整治方案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综合整治城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5.08.042015.08.04永政〔2015〕64号
运输工具监管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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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
综合整治城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2015〕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城市综合整治城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4日
永城市综合整治城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净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在城区开展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行动,依法取缔违法销售、上路行驶和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疏堵结合、依法取缔”的原则,立足部门管理职能,联合执法,综合施策,通过广泛宣传、调查摸底、市场禁售、路面禁行等集中整治措施,在东城区、西城区范围内依法取缔从事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严禁非法营运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加强对自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管理,限定通行路段;依法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改装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企业,规范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整治措施
整治范围为东、西城区内所有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一)设置禁行区域。从2015年8月31日零时起,东城区、西城区所有街道禁止有证营运和非法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以及没有重新取得车辆标识、号牌、登记证的自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二)全面取缔载客营运三轮车,严厉整治打击非法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自2015年8月31日零时起,所有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在城区内停止营运活动。市政府成立联合执法组,采取联合执法,定点查处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对营运和非法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予以查处,并强制切割三轮车车棚。
(三)加强自用三轮车规范管理。对城区居民自用且符合规定规格,在2015年8月10日零时前购买的三轮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发标识牌、发放《三轮车登记证(临时)》,并按照摸底调查情况规定限行区域、限行时段、限行路线,在发证时一并告知;2015年8月10日零时后购买三轮车的不核发标识牌、不得上路行驶。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三轮车,一律依法查处。《三轮车登记证(临时)》一次性发放,只减不增,到期一辆强制报废一辆。对环卫作业车、快递物流行业使用的三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型号、统一外观标识,规范管理。市政施工机动三轮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审批后方能上路行驶。
(四)电动四轮车参照机动车依法管理。对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内的电动四轮车,车辆所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户)。对不能入户且在2015年8月10日零时前购买、在《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没有收录的电动四轮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发标识牌,发放《电动四轮车登记证(临时)》,准许在市区内规定道路行驶。对于违法行驶的,依法处罚。《电动四轮车登记证(临时)》和标识牌一次性发放,只减不增,到期一辆强制报废一辆。对无标识牌上路电动四轮车、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者、非法拼装车、非合法来源车辆依法严格查处。2015年8月10日零时后,市民购买《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没有收录的电动四轮车,不准上路行驶。对于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查处。
(五)强化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源头治理。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要开展联合执法,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生产厂家生产的、销售商家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检,严查严处违规生产、销售行为,切实强化源头管理。
市质监部门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进行技术和质量检测,杜绝不能上牌的超标、非标产品流入市场。市工商部门在市区内不再发放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销售工商执照,严禁销售国家公告目录没有收录的车辆车型;取缔无照经营或销售非国家公告目录车型的厂家、商家;依法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做虚假广告的行为。对违法生产、销售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经营者,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积极实施综合帮扶。利用公益岗位优先安置主动放弃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营运的车主。对具有演集镇、城关镇、侯岭乡常住户籍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营运人员,属失地无业农民且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有关政策给予办理低保;属下岗职工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属于残疾人的,除享受残疾人有关优惠政策外,积极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落实好艾滋病人帮扶优惠政策。市信访部门要畅通接访渠道,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妥善化解矛盾,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提升城市公共运输能力。积极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城际客运与城市公交零换乘。完善优化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公交站点,落实中小学生持学生卡半价乘车,60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卡免费乘车政策,最大限度满足居民出行需求。合理增加公共绿色自行车,弥补公共交通覆盖盲点。
(八)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在综合整治的过程中,对群众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的非法营运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群众;对群众向市工商、质监部门举报非法销售、拼装、生产营运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群众;对举报群众的奖励,由市综合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审核、报批、发放。
三、整治步骤
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行动分动员部署、全面实施、巩固提高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8月1日—8月10日)。
1.宣传发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工作,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公益广告、报刊等进行广泛宣传;发放《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致三轮车从业人员的一封信》、《致残疾人从事三轮车经营者的一封信》及《致中小学家长的一封信》;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宣传车队进行宣传。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整治措施和取缔步骤的宣传,劝导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主主动退出营运市场,促使农村乡镇车主返回原籍,达到综合整治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理解和支持综合整治行动,从而自觉做到不购买、不使用、不乘坐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2.发布通告。市政府召开市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参与部门执法人员和城区居委会领导参加的全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综合整治工作,向社会发布综合整治方案和《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城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通告》。
3.调查摸底。在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东、西城区内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进行摸排、登记、造册;演集镇、城关镇、侯岭乡人民政府和公安局各派
出所负责对辖区内非法从事客运、货运、自用、残疾人专用车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台帐。市综合整治办公室将摸底登记情况反馈到有关乡镇,由各乡镇配合协助,做好营运三轮车、四轮车人员的稳定工作。
4.做好重点人群工作。召开三轮、四轮车营销人员、载客三轮车、四轮车营运人员、无照无证四轮车驾驶人员等重点人群代表参加的会议,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讲明相关政策,动员其积极参与配合综合整治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8月11日—9月30日)。
1.整治销售市场。对全市城乡电动车销售市场和经营户进行清理整顿,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切实堵住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法销售的源头。
2.规范残疾人代步车管理。对全市所有残疾人代步车进行清理,重新体检确认,实行编号管理,统一标识,坚决纠正、制止和查处驾驶残疾人代步车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3.实行适当补贴政策。认真落实集中整治优惠政策,对于交通运管部门核发营运牌证的载客电动三轮车(含残疾人营运三轮车)车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交回营运证,放弃营运活动,承诺不再从事客运的,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另行制定);对于违法营运的三轮车一律查扣,不发补贴费用。
4.街道集中查扣。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抽调执法人员,建立联合执法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多部门联合上路执法,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在东、西城区范围内依法查处营运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法行为。自2015年8月31日起,对在城区道路上从事营运的三轮车一律查处,切割车棚。对擅自改装、改型以及改变外观标识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一律拆除;对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行为依法打击;对违规通行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依法清理、处罚。查处的载客三轮车,由车主户籍所在地乡镇干部承包,明确责任,做好维稳和帮扶工作,责令停运,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加强监管。对于已经领取补偿和奖励资金的载客三轮车车主,仍上路载客营运的,收回补偿和奖励资金,并查扣收缴三轮车。
5.规范三轮、电动四轮车管理。对非载客营运、家庭自用以及从事物流快递、货物运送、家电装修等运输的车辆,在《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照、行驶证及登记证书。不在《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范围内的三轮、电动四轮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制作、核发标识牌,进行编号规范管理,只减不增,到期报废,逐步取缔。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9月30日—10月31日)。
总结治理经验,制定并落实常态化防控和监管措施,建立定期联合执法制度,转入长效管理,防止反弹。市财政要确保管理经费落实到位,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四、职责分工
(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起草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整治的各相关政策,审定有关工作方案,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方案的实施等。
(二)演集镇、城关镇、侯岭乡和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人员摸排登记、低保办理、就业培训等工作。
(三)市公安局。制定整治电动三轮、四轮车交通违法工作方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落实城区交通管理长效机制;配合市交通运输局清理摸排、取缔营运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主和从事非法营运人员;负责在《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的电动四轮车注册登记上牌工作,对自用及特殊用途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及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参照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进行编号上牌;制定社会稳定工作预案,处置突发事件;依法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召开载客营运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主动员会,牵头清理摸排载客电动车车主和从事非法营运人员,掌握底数,以乡镇、居委会为单位,分类登记,建立台账;做好有营运牌照的电动三轮车补偿和奖励工作;做好依法查处载客电动车非法营运工作;优化工作线路,合理安排运力,不断提高营运效率和服务质量;配合开展集中路面查扣行动。
(五)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全市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身广告集中清理;依法清理违规停放车辆;严厉查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销售商家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配合开展集中路面查扣行动。
(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制定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宣传计划,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和媒体,组织实施全市综合整治宣传工作,电视曝光载客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法行为。曝光市场上违法销售、违法生产、违法改装的电动三轮、四轮车厂家、门店和产品品牌。
(七)市工商局。负责召开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销售门店营销人员会议,并根据市质监局的属性认定,负责做好禁止违法销售的源头监管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经营者在销售三轮、电动四轮车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行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等,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停止销售,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八)市质监局。负责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标准,对市场销售的载客电动三轮、四轮车进行属性认定。对违法生产、改装的品牌进行登记造册,并依法予以处罚。
(九)市残联。负责组织残疾人体检,重新对残疾人代步车资格进行认定,登记造册,报综合整治办公室;制定并实施好残疾人代步车辆管理办法;落实好残疾人优惠政策;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从事非法营运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和社会稳定工作,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做好残疾人维稳工作。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积极开发取缔载客三轮车、四轮车后车主就业岗位,组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扶持、帮助相关人员实现再就业,提升其就业能力。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载客营运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主,按照程序纳入城市或农村低保范围。
(十二)市卫生局。负责落实艾滋病等特殊病人救治、救助政策,做好特殊病人维稳工作。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废旧电池回收的管理工作。
(十四)市教体局。负责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教育中小学生安全文明出行,引导学生拒绝乘坐不安全的交通工具。
(十五)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的接待、疏导、分流工作,协调工商、质监、交通、公安、残联、卫生、人社及各乡镇做好上访接待处理工作;协助处理有关群体性事件。
(十六)市维稳办。负责做好整治活动中群体性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打击妨碍执行公务和暴力阻碍公务的违法行为。
(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进城从事载客营运的三轮、四轮车车主,宣传政策,思想动员,主动放弃三轮车、四轮车营运载客,做好带回营运车辆和劝返工作;对综合整治工作组查扣的载客三轮车和车主带回本辖区进行监管;掌握车主思想、行为动向,及时化解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做好本辖区营运人员的稳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良好的社会治理秩序、事关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容易反弹。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务必要整治、务必要整治好的工作信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攻坚克难、狠抓落实,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包保车主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思想劝导、推荐就业、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统一口径,把握导向,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确保整治工作宣传到位,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取得各界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四)加强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领导组统一负责,开展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市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及
其他领导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立宣传教育、源头治理、政策法规、补偿奖励、就业帮扶、联合执法、信访维稳七个职能工作组,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指挥与协调。同时,抽调市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300名,组成10个执法工作队,在东、西城区划分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确保综合整治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整体推进,扎实有效。
——结束——
篇二:非标三四轮车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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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实现三个“严禁”目标:
1.严禁生产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2.严禁销售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3.严禁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生产销售监管
1.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生产领域的管理。区经济发展局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内的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做好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目录管理要求及时上报查处。鼓励有条件的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现产品高端化,生产全过程智能化、绿色化。区市场监管局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外的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2.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做好流通领域的管理。积极会同工信部门对全区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生产、销售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工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工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合同、协议书模板——可编辑、可修改
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严禁未取得3C认证证书的电动三四轮车产品出厂、销售。严厉查处以欺骗、误导等手段销售非法生产、改装电动三四轮车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道)
(二)加强路面交通执法
1.公安部门主要做好路面行驶车辆管理。针对不同的车型、不同的区域,设置2-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划定市区严管区,严禁载人电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严管载货电动三四轮车在限定时间内上路行驶;在过渡期之后,禁止一切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如在此期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各街道)
2.组织开展路面整治行动。对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各街道)
3.对非标电动三四轮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开展查处工作。(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各街道)
(三)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停止制定鼓励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相关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四)加强交通安全共治
1.将道路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提高学生、家长交通安全意识。督促指导学校共同做好校门口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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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乱停乱放整治,依法查处占道经营;必要时,牵头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各街道)
3.将专项整治落实情况纳入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之中。(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到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
]227号)文件要求,做好各自职能工作。根据省安全生产第十一督导组的督办意见,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行动稳步推进。
2.加强部门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履职尽责,在整治行动中加强沟通和对接,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工作联动,形成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公安部门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线索,及时通报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对正在销售和路面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是否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有疑问的,可登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输入“企业名称、型号、车辆名称、商标、地址”任一项即可查询。
3.加强督导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对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定期对整治成效进行通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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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非标三四轮车整治方案
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及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动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交通形象,创造更加文明、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在城市区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及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行动。
一、整治对象及内容
(一)整治对象: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及电动自行车。
(二)整治内容:涉及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及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涉及电动(燃油)
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非法营运行为;非法生产、改装、拼装和销售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及电动自行车行为。
二、工作目标及整治步骤
(一)工作目标:
到2024年1月1日,全面禁止非标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销售,现有的生产企业成功转型转产。广大人民群众不乘坐、不使用非标车辆,城市区实现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不上道路行驶,不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二)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2.分类治理阶段(2022年4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行政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非民生领域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辆,于2022年9月30日前全部淘汰;指导、引导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完成转产、转型、升级,非标电动三
轮车生产销售于
2022年6月30日前完全杜绝;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待国家标准出台后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实施区域禁限行措施,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电动(燃油)三四轮车严格按照禁限行区域(中州路、王城大道等7条道路,火车站、泉舜宝龙商圈等5个区域)行驶。公安、城管、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领域、全区域、全时段、常态化开展综合整治,逐步形成城市区电动(燃油)三四轮车“闭环式”管理格局。
3.建章立制阶段(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洛阳中心城区禁止电动(燃油)三四轮车上路行驶。建立健全生产、销售、通行管理、淘汰工作机制,依法规范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为;建立健全生产、使用、淘汰等源头管控和路面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城市文明交通管理水平。
4.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电动(燃油)三四轮车在城市区全面禁行,净化城市区交通环境;巩固综合整治成果,促使
各部门管理精细化、常态化,“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基本形成。
三、工作措施
(一)综合施策,积极强化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整治工作。
1.加强宣传发动
多途径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危害宣传。各级各部门通过进学校、企业、社区及行政、企事业单位等推动综合整治宣传工作。
2.实施过渡期管理。
对于市区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实施执法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按禁限行要求通行,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驶。过渡期后,对违法上路行驶的车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过渡期内,符合办理摩托车号牌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应积极到车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于非标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车辆所有人应尽快予以处置。各城市区政府将发挥市场机制和本市既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作用,以“回收拆解”、“政策补贴”和“收购置换”等方式引导非标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的淘汰。对回收拆解的车辆除了电池由车主自行处理外,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淘汰报废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根据车况给予淘汰补贴,同时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地铁、公交乘用卡。(政府补贴政策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加强路面整治。
一是严格通行管理。在城市建成区设置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限行路段和区域,科学制定通行规则,配套完善禁限行标志标识。禁限行分三个阶段(详见4月1日起,洛阳执行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限行管理!)。
二是规范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待国
家标准出台后执行),通过路面严查,确保符合上牌的车辆应上尽上。
三是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持续加大对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上路,非法改装、拼装上路、违反禁行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违法抄告力度,公开曝光,联合惩戒,营造规范、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
四是开展非法营运治理。市相关部门将盯紧城市区商圈、车站、机场、医院等重点部位,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杜绝非法载客、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现场。
五是开展违法占道经营治理。市相关部门将紧盯城市区重点区域,持续加大违法占道经营的治理力度。
六是建立违法抄告机制。对于查处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违法行为抄告给相关部门,督促进行内部通告。同时与文明单位、信用体系挂钩。
4.严格规范生产销售
一是加强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针对不具备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电动三轮车能力的生产企业,督促指导其逐步实现关、停、并、转,杜绝非标电动(燃油)三轮车生产。对我市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的,由市相关部门逐级上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在招商引资中,杜绝非国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企业引入我市。
二是加强市场销售监管。市相关部门要对城市区经营销售单位定期检查,要求销售商户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守法经营告知书》(由市场监管局起草),告知其不得虚假宣传。同时市相关部门将对销售拼装、非法改装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的行为严格查处。
5.加强行业管理
一是规范车辆管理。加强邮政寄递、环卫清洁、燃气配
送、工程施工等领域使用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管理,督促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淘汰非标车辆,悬挂号牌后的车辆在规定范围内实行“色彩+LOGO”辨识化管理,提高车辆在道路行驶的辨识度。非标车辆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淘汰完毕。
二是适时推进“数字化”管理。结合国家有关低速电动四轮车技术标准的出台,根据实际需要,开发我市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平台模块,纳入现有“智慧公安”系统,将已编号的行业和个人车辆纳入平台,实行“数字化”管理。
6.强化教育帮扶
要准确掌握残疾人员参与“非法营运”情况,对“非法营运”残疾人员和低收入人员,从生活保障、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指导帮扶。
7.拓宽减存量渠道
创新工作,坚持以市场为主导,鼓励企业对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进行回收,政策上给予帮扶支持,实现减存量的工作目标。
8.织密公交网络
坚持以民意为导向,充分考虑禁限行给部分群众出行带来的影响,在交通枢纽、医院商超、中小学校、大型小区等区域,采取增设公交线路、增加公交站点、增多公交频次等措施,织密公交网络,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二)持续发力,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规范化管理
1.深化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和头盔佩戴活动。
2.严格路面通行秩序管理。结合文明创建工作,强化重点路口、路段管理,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提高登记挂牌和头盔佩戴率,减少电动自行车闯
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3.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宣传力度,使骑乘电动自行车必须登记挂牌和佩戴安全头盔的安全出行理念深入人心。
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四轮电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还望广大市民理解并积极配合,大家携手提升城市文明交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