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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时间(8篇)

时间:2024-09-10 17:16:02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时间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2016/12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2016/12品。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文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2016/12(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勃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土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佑,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任职资格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2016/12估。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黔起生效。(银监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篇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学习心得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学习心得

  最近我行对我们全体员工进行了的测试。

  参加工作之后进入农行成为一名普通的员工,在这年里,我遵守中的条款,我也知道这次支行组织测试的对我们普通员工意义非常重大。它是员工从业履

  职的基本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这对引导员工正确处理利益冲突,进一

  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员工良好的社会公信力,树立信用社良好的社会

  形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这次测试,我认为认真执行,是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提高员工从业

  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的需要;积极贯彻,不仅有

  利于提高全行员工的整体素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培育健康和谐的企

  业文化,树立和保持农行良好的形象,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次颁布的定位准确,概念清楚,明确了员

  工职业行为的底线和界限,是我们农行从业履职的基本准则和2016/12基本要

  求。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全行员工的整体素

  质,树立和保持信用社良好的形象,构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

  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员工职业操守教育是农行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防范风险案

  件的迫切要求。农行的改革和发展需要一支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员工队

  伍,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更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如果我们工作

  态度好,服务质量高,依法合规,遵章守纪;廉洁从业,优质服务,公

  平竞争;以人为本,我们就会赢得广大顾客的信任和支持,促进各项业

  务的发展。

  通过学习倡导了爱岗敬业、客户至上的工作态度,明确自

  己职业行为的底线和界限,明确自己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该做

  什么,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自觉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形

  成以恪守职业操守为荣,违背职业操守为耻的企业文化,形成2016/12防范道德

  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推动农行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职业操守建设必须搞好四个结合,一是把加强职业操守教育

  与法规法纪教育、合规文化教育、廉洁从业教育、典型案例教育和职业

  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倡导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促使员工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调整,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素

  养,要坚持从业,履职基本标准,严格规范员工职业行为。二是把职业

  操守教育与风险内控管理结合起来,贯穿到业务经营各个环节中,要站

  在风险控制的高度去看待,职业操守建设控制风险不但要治标,更要治

  本,从而强化对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使员工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价值取向,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三是把职业操守教育同培育员工对我行的忠诚度

  结合起来,贯穿到员工职业生涯的全过程,要从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自

  2016/12豪感处着眼,通过教育使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识到只要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在我们这个大家庭里是有充分保证的,从而增强员工爱岗敬业精神和对农行事业的忠诚度。四是要把职业操守

  教育同学习先进典型人物的模范事迹结合起来,使广大员工领悟到先进

  人物,人格魅力正源自“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人生真谛,弘扬”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高尚品质,把“奉献在岗位”作为工作准则和座右铭

  三、调动广大员工参与职业操守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员工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农行的良好形象,全行员工都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为农行股改发展做出新贡献,争做一名合格

  的农行员工。

  张

  宇

  篇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编者按: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中国银监会于二○○九2016/12年初向全国各银监局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一个标杆。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银行业队伍建设,多次强调要建设一支能适应现代银行业发展需要的从业人员队伍。根据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认真抓好职业行为准则的落实”的指示精神和银监部门的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利用内部宣传平台,对的主要内容、落实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为此现将全文刊载,供大家学习。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2016/12机制。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2016/12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十四条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

  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第十五条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611/12201612/12

篇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时间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1.12?

  【文

  号】银监发[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1]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2月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1月12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

  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工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任职资格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

  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篇三: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时间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09.02?

  【文

  号】银协发〔2020〕120号

  【施行日期】2020.09.0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塑造共同价值观,加强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经广泛征求和吸收会员单位意见,中银协修订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制定或修改实施细则。

  《准则》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将具体内容反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

  陈婧

  奈滢滢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附件:《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2020年9月2日

篇四: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时间篇五: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时间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问: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意义是什么?

  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87万亿元。中国银行业如何保持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谨规范、忠诚廉洁的银行业从业队伍至关重要。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再次警示我们,中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深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行为,培育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这不仅是保证银行业科学、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现实需要。这几年,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先后发布了银行业从业人员和银行监管人员行为规范,有效促进了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银行业制定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操守指引》共16条,针对银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重点对银行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章守纪、规范操作、优质服务、文明礼仪等明确了基本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杜绝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抵制欺诈等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明确了限制性要求。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第二类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主要包括: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等配套制度规定。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要求是什么?

  答: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银监会对监管人员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严”字当头,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惩处。通过巡视、执法监察、内部审计、履职问责、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执行行为准则的情况怎么样?

  答:为了解掌握银行业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遵守行为准则的基本情况,及时总结工作,完善制度,巩固提高,根据中央要求和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今年5月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对本系统从业人员贯彻落实行为准则情况进行了自查,覆盖面达到100%。在此基础上,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按20%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贯彻落实行为准则情况进行了抽查。

  从检查情况看,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贯彻落实行为准则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措施有力,落实坚决,氛围浓厚,效果明显。通过行为准则的贯彻落实,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合规价值理念不断强化,对行为准则的认同感不断增强;银行业行为准则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高,银行监管的整体效率不断提升,银行业的社会形象显著提高,有效促进了银行业更加稳健的发展。在这次百年不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银行业成功地经受了这次考验,不仅自身综合实力、风险管理和抵补能力、国际地位得到比较快速上升,而且对我国整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监管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大力提升审慎监管有效性,全面推进风险监管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有效促进银行业均衡持续稳健发展,审慎稳妥推动银行业金融创新,科学引领银行业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中国银行业新的跨越,在国内外得到了普遍肯定。这是对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对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三条

  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指引。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行本指引并承担组织从业人员遵行本指引的义务。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行。

  第十四条

  本指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六: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时间

  

  2020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附件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2020年9月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及依据】

  第二条【银行业从业人员】

  第二章职业操守

  第三条【爱国爱行】

  第四条【诚实守信】

  第五条【依法合规】

  第六条【专业胜任】

  第七条【勤勉履职】

  第八条【服务为本】

  第九条【严守秘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一节行为守法

  第十条【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严禁非法催收】

  第十二条【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

  第十三条【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严禁内幕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严禁挪用资金行为】

  第十七条【严禁欺骗信贷行为】

  第二节营业合规

  第十八条【遵守岗位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遵守信贷业务规定】

  第二十条【遵守销售营业划定】

  第二十一条【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第二十二条【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遵守出访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遵守外事接待规范】

  第二十五条【遵守离职交接规定】

  第三节履职遵纪

  第二十六条【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

  第二十七条【如实反馈信息】

  第二十八条【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

  第三十条【施行履职回避】

  第三十一条【严禁违规兼职谋利】

  第三十二条【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

  第三十三条【厉行勤俭节约】

  第三十四条【塑造职业形象】

  第三十五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

  第四章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礼貌效劳客户】

  第三十七条【公正对待客户】

  第三十八条【保护客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第五章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四十一条【接受、配合监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

  第四十三条【协助有权机关执法】

  第四十四条【举报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服从应急安排】

  第四十六条【守护舆情环境】

  第六章强化职业行为自律

  第四十七条【接受所在机构管理】

  第四十八条【承受自律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惩戒及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高管规范】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适用】

  第五十二条【说明机构】

  第五十三条【抵触解决】

  第五十四条【施行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及依据】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XXX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在银行业内建立良好的清廉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XXX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XXX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

  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范,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银行业从业人员】

  本原则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参)股公司工作的人员,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职业操守

  第三条【爱国爱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拥护XXX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要求,认真践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热爱银行业工作,忠诚金融事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努力维护所在银行商业信誉,为银行业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诚实守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对待客户,珍视声誉、信守承诺,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发扬银行业“三铁”精神,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通过踏实劳动实现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

  第五条【依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敬畏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坚持不碰政治底线、不越纪律红线,“一以贯之”守纪律,积极维护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现代金融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与专业技能;树立毕生研究和知识创造代价的理念,及时了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动态,不断研究提高政策法规、银行营业、风险管控的水平,通过“学中干”和“干中学”锻炼品格、补充知识、增长能力。

  第七条【勤勉履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岗位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业务规定和操作规程,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尽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效劳为本】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秉持服务为本的理念,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为天职,借助科技赋能,竭诚为客户和社会提供规范、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九条【严守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谨慎负责,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户隐私,坚决抵制泄密、窃密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一节行为违法

  第十条【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违法律法规划定,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印子钱、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

  第十一条【严禁非法催收】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以有意伤害、非法拘禁、欺侮、打单、威胁、扰乱等非法手段催收存款。

  第十二条【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家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存款等民间融资活动。

  第十三条【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施行伪造信誉卡、非法套现信誉卡、滥发信誉卡等行为。不得为特定客户优于一律前提办理高端信誉卡,提供价质不符的高端效劳。

  第十四条【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施行窃取、泄露客户信息、所在机构商业隐秘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划定承当义务。

  第十五条【严禁内幕交易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严禁挪用资金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不得挪用所在机构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进行违规投资。

  第十七条【严禁欺骗信贷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大概默许以虚假资料欺骗、套取信贷资金。

  第二节业务合规

  第十八条【遵守岗位管理规范】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不得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或是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履行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遵守信贷业务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三查”工作。

  第二十条【遵守销售营业划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监管机构或所在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所在机构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不得针对特定客户非公开销售优于其他同类客户的存款产品、贷款产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崇尚公正竞争,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尊重同业公正原则。在宣传、办理营业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坚决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

  第二十二条【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所在单位的财务报销划定,组织或加入集会、调研、出差等公务活动应当严格履行公务出差住宿和交通标准。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按划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

  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本人或亲友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上下级机构及工作人员之间、行内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不得使用公款开展娱乐互动、游山玩水或以研究考察等名义出国(境)公款旅游等。

  第二十三条【遵守出访管理规范】

  出访期间须自动承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除另有划定外,严禁持因私护照出访履行公务。严格履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加入可能对公道履职有影响的出访活动。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妥帖保管内部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遵守外事接待规范】

  接待国(境)外来宾坚持效劳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安排宴请、住宿、交通等接待事宜根据相关划定履行。在公务外事活动中,严格遵守外事礼物赠予与承受的相关划定。

  第二十五条【遵守离职交接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遵守脱密和竞业限制约定,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第三节履职遵纪

  第二十六条【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要求,认真落实所在机构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制度,求真务实、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七条【如实反馈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确保经办和提供的工作资料、个人信息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严禁对相关个人信息采取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纪律要求处理自身与所在机构的利益抵触。存在潜在抵触的情况下,应当自动向所在机构管理层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前提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条【实施履职回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履职回避要求。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服从所在机构做出的回避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特定关系人及其亲属提供高薪岗位、职务、薪酬奖励,不得针对特定关系人授予或评审职位职称。

  第三十一条【严禁违规兼职谋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

  银行业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授课、课题研究、论文评审、答辩评审、合作出书等活动;经批准到本单位直属或下辖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向政府机关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惯允许范围的礼品。

  第三十三条【厉行勤俭节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厉行勤俭节约,珍惜资源,爱护财产。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所在机构财物,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调用、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第三十四条【塑造职业形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公共场合应做到言谈举止文明稳重、着装仪表整洁大方,个人形象要与职业身份、工作岗位和环境要求相称。做到身心健康、情趣高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禁通过网络等发布、传播不当言论。

  第三十五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忠、专、实”的衡量标准,选拔任用政治过硬、素养过硬、扎实肯干的干部人材。废除阿谀奉承、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小团伙倚赖关系,杜绝因“圈子文化”而滋生的畸形权力和裙带关系。关爱员工,严禁体罚、辱骂、殴打员工;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施行性扰乱。尊重员工权益,畅通诉求渠道,从政治思想教育、薪酬待遇、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动态咨询等多方面匡助引导员工,在多岗位历练培养,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成就感。

  第四章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礼貌服务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三十七条【公平对待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正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健康或残障及营业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其他方面的差别而歧视客户。对残障者或

  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保护客户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帖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划定,违规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九条【充分披露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向客户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等监管要求,按照规定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充分提示必要信息,对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地提示。严禁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严禁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四十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耐心、礼貌、认真地处理客户投诉,及时作出有效反馈。

  第五章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四十一条【承受、配合监管工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监管工作。严禁自行或诱导客户规避监管要求。

  第四十二条【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有关划定,熟知银行承当的义务,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协助有权机关执法】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四十四条【告发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有权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四十五条【服从应急安排】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落实行业倡议、服从机构安排,在抗震救灾、卫生防疫等重大公共应急事件中坚守岗位,尽职履责,努力保障特殊时期金融服务的充分供给。

  第四十六条【守护舆情环境】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及所在机构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严禁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微信、微博、贴吧、网络直播等自媒体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强化职业行为自律

  第四十七条【接受所在机构管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接受所在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精神制定本单位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将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作为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合规管理、员工教育培训及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评估,建立持续的员工执业行为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接受自律组织监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XXX等自律组织的监督。XXX依据有关规定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本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九条【惩戒及争议处理】

  为加强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XXX、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关于员工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原则的惩戒机制。XXX建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黑名单”和“灰名单”制度。

  对银行业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严重影响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予以通报同业,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对其他情节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实行“灰名单”管理制度,限制其不得任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部门或关键岗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订立劳动合一律方式明确员工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原则应受到的惩戒内容。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惩戒有贰言的,有权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述。

  第五十条【高管规范】

  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模范践行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并通过“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以上率下,在战略制定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中融入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考量,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全面推动所在机构营造爱国爱行、诚实守信、专业过硬、勤勉履职、服务为本的良好从业氛围和工作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适用】

篇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时间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监发【2011】6号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

  11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

  22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

  33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工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任职资格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

  44

篇八: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时间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可编辑

  -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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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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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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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工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任职资格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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