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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课题(3篇)

时间:2024-09-11 12:00:08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检察理论课题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9.07.08?

  【文

  号】

  【施行日期】2019.07.08?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公告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106项。现予公布:

  一、重大课题(2项)

  [GJ2019A01]“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XXX

  [GJ2019A02]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创新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

  秦前红

  二、重点课题:(18项)

  [GJ2019B01]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研究:湖南大学法学院

  张智辉

  [GJ2019B02]非公企业保护与检察职能发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霍敏

  [GJ2019B03]检察机关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研究——以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衔接与协调切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于昆

  [GJ2019B04]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办案业绩考核制度研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李琪林

  [GJ2019B05]捕诉一体运行机制实证研究:华东政法大学

  叶青

  [GJ2019B06]捕诉一体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闵正兵

  [GJ2019B07]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四川大学法学院

  万毅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孙军

  [GJ2019B08]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研究: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叶伟忠

  [GJ2019B09]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杨春雷

  [GJ2019B10]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

  刘辰

  [GJ2019B11]巡回检察制度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

  刘福谦

  [GJ2019B12]民营经济发展语境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

  张相军

  [GJ2019B13]引领司法理念语境下民事抗诉标准的实证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

  邵世星

  [GJ2019B1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程序立法研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刘华

  [GJ2019B15]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中的“长臂管辖”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岳树梅

  [GJ2019B16]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犯罪态势及治理现代化研究:华东政法大学

  应培礼

  [GJ2019B17]跨行政区划的(黄河)环境资源检察机关设置研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顾雪飞

  [GJ2019B18]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实证研究: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李丽华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宋英辉

  三、一般课题(40项)

  [GJ2019C01]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研究: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

  蒋德海

  [GJ2019C02]司法办案新型管理体制机制研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董

  学华

  [GJ2019C03]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刘清生

  湘潭大学法学院

  林艺芳

  [GJ2019C04]民营经济发展语境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中央财经大学

  刘权

  [GJ2019C05]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程序立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包冰峰

  [GJ2019C06]恶势力“保护伞”的刑法规制研究:重庆工商大学重庆廉政研究中心

  邵栋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侯庆奇

  [GJ2019C07]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中检察权能的优化:吉林大学法学院

  徐岱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王文生

  [GJ2019C08]金融领域风险防控与检察职能发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胡春健

  [GJ2019C09]金融领域风险防控与检察职能发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李勇

  [GJ2019C10]大数据司法鉴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李学军

  [GJ2019C11]新时代检察技术与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研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邓发强

  [GJ2019C12]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中的“长臂管辖”问题研究: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郭烁

  [GJ2019C13]“丝绸之路经济带”金融中心建设中检察职能研究:新疆大学法学院

  杨为程

  [GJ2019C14]二审检察机关新增抗诉请求问题研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李崇涛

  [GJ2019C15]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完善: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张学军

  [GJ2019C16]检察官遴选制度比较研究:烟台大学法学院

  危文高

  烟台大学外国语学院

  王凌飞

  [GJ2019C17]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应用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李文峰

  [GJ2019C18]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研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李粤贵

  [GJ2019C19]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

  刘晖

  [GJ2019C20]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监督研究: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张春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艾新平

  [GJ2019C21]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

  田力

  [GJ2019C22]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俞静尧

  [GJ2019C2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宁波大学法学院

  朱全宝

  [GJ2019C24]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余敏

  [GJ2019C25]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杨淑雅

  [GJ2019C26]环境损害公益诉讼鉴定勘验专家意见取证路径多元化研究: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於方

  [GJ2019C27]生态环境领域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政府提起诉讼衔接问题研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高树勇

  [GJ2019C28]预防与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机制研究:东南大学法学院

  李川

  [GJ2019C29]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办案衔接中的证据问题研究:江苏省东

  台市人民检察院

  张扣华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杨宇冠

  [GJ2019C30]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潘金贵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高松林

  [GJ2019C31]缺席审判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

  韩晓峰

  [GJ2019C32]套路贷案件中涉案财产处理实证研究: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林锡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杨柳

  [GJ2019C33]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实务研究: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谭滨

  [GJ2019C34]网络“黑产链”的惩治与预防: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陈岑

  [GJ2019C35]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犯财产犯罪研究: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张哲峰

  [GJ2019C36]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张登高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XXX

  [GJ2019C37]醉驾犯罪实证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王志祥

  [GJ2019C38]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阈下醉驾犯罪实证研究: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韩雪

  [GJ2019C39]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内陆自由贸易港建设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肖蓓

  [GJ2019C40]新时代检察官职业伦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王志远

  四、自筹经费课题(46项)

  [GJ2019D01]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东南大学法学院

  尹吉

  [GJ2019D02]检察机关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研究: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梁文永

  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

  卢焱

  [GJ2019D03]“捕诉一体”与侦查监督质效问题研究: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黄胜

  [GJ2019D04]捕诉一体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彭胜坤

  [GJ2019D0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许金军

  [GJ2019D0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李逸强

  [GJ2019D07]宪法“民营经济条款”与新时代检察担当: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卢希起

  [GJ2019D08]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司法权关系研究:山西大学法学院

  苏志强

  [GJ2019D09]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机制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杨宗辉

  [GJ2019D10]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高文英

  [GJ2019D11]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秦海威

  [GJ2019D12]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湖南理工学院政治与法学学院彭江辉、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罗青

  [GJ2019D1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化研究: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曾慧、中共湖北省荆门市委党校

  吴卫东

  [GJ2019D14]生态环境领域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政府提起诉讼衔接问题研究: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刘新义

  [GJ2019D15]生态环境领域刑事诉讼与政府诉讼衔接:湘潭大学法学院

  吴勇

  [GJ2019D16]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立法研究: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

  刘泽鑫

  [GJ2019D17]生态环境领域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政府提起诉讼衔接问题研究:检察日报社

  刘金林

  [GJ2019D18]数据空间下监察与检察证据衔接机制问题研究:太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褚尔康

  [GJ2019D19]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樊学勇

  [GJ2019D20]基于法益转向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实务研究: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李伟

  [GJ2019D21]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的实证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陈耿华

  [GJ2019D22]网络“黑产链”的惩治与预防研究:中南大学法学院

  张新平

  [GJ2019D23]网络“黑产链”中企业犯罪刑事治理体系优化研究: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

  陈萍

  [GJ2019D24]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犯财产犯罪研究: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张理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明祥

  [GJ2019D25]醉驾附条件相对不起诉之探讨——以瑞安模式为蓝本的分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宣章良

  [GJ2019D26]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问题研究: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顾玫帆

  [GJ2019D27]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管理机制研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陈录

  [GJ2019D28]媒体融合时代的检察故事传播研究:浙江传媒学院文化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钟悠天

  [GJ2019D29]民事裁判结果类案监督实证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滕艳军

  [GJ2019D30]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程序衔接问题研究: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冷建明

  [GJ2019D31]境外追赃新形势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适用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商浩文

  [GJ2019D32]雄安新区建设发展中检察机关作用初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

  纪志明

  [GJ2019D33]协同视角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研究: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崔凯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魏建文

  [GJ2019D34]新媒体环境下和谐检察公共关系的构建:国家检察官学院

  姜廷松

  [GJ2019D35]检察机关在历史建筑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曾国东

  [GJ2019D36]“条块关系”视域下地方检察管理体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邹东升

  [GJ2019D37]司法逻辑中的实体追诉规范与检察官司法责任研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刘远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徐炜

  [GJ2019D38]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问题研究: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蒋晋

  [GJ2019D39]人民检察侦查权的创制演进与时代发展: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张福坤

  [GJ2019D40]涉土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淬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信息研究所

  付玉明

  [GJ2019D4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张

  亮

  [GJ2019D42]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下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研究: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赵智慧

  国家检察官学院

  岳向阳

  [GJ2019D43]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实务研究:国际关系学院

  李汉军

  [GJ2019D44]自贸试验区税收优惠背景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办理的重点与难点研究: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江莉

  [GJ2019D45]检察视角下滥用兴奋剂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东南大学法学院

  苗泽一

  [GJ2019D46]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四大检察”助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构建机制研究:中共商丘市委党校

  冯留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8日

篇二:检察理论课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方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结合实行课题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理论创新。

  第3条

  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以当代中国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目标,积极研究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中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以及新时期的检察政策和执法理念,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同时兼顾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学的丰富和发展。

  第4条

  课题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人员都可以申请课题。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5条

  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6条

  每年根据需要和可能,设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课题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或者调研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以下简称“理论所”)具体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课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课题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课题选题方向;

  (三)办理课题的申报、评审、检查及成果验收,编辑出版课题研究成果,协调解决课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组织和协调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8条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查理论所的课题管理工作,包括选题的拟定、课题的立项、经费的分配、结题的审查等。

  第三章

  课题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9条

  理论所每年1-2月提出课题选题,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每年3月通知各省

  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检察官协会,由其向下级检察机关转发,通知具有一定法学研究力量的教学科研单位,同时,通过《检察日报》等传媒、检察机关局域网、检察理论研究所网站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第10条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申请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具有如下条件者,审批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相关科研成果;

  课题组是由教学科研人员、检察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联合组成的;

  全国检察机关“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

  第11条

  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课题。

  课题申报和管理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该单位内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12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理论所受理课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10日。

  第13条

  课题申请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或构思。提倡运用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实证研究方法。

  第14条

  理论所组织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于6月底以前书面通知课题的承担人。

  第四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15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

  第16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各课题组组织课题研究提纲的论证座谈会,理论所派员参加;

  (二)理论所邀请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来京汇报和座谈,商讨课题研究提纲或结题报告的初稿;

  (三)课题组向理论所提交研究提纲,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17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当年的10-11月,12月底前须结束中期检查工作。

  第18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理论所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19条

  重点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2月中旬之前完成研究报告的初稿,并派代表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汇报研究进度及主要成果。

  第五章

  课题结题报告的提交及验收

  第20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各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理论所提交结题报告,即课题研究成果(重大课题的著作不少于10万字,重点课题的论文不少于2万字,一般课题的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少于1万字)和课题结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

  第21条

  理论所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初审,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安排专家鉴定,进行验收。

  第22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检察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或者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所提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能够回答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行文符合学术规范。

  第23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理论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名义给课题组发结题通知。

  重大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专著出版或者有研究成果在权威报刊上发表;

  重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知名期刊上发表。

  一般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的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

  上述“权威报刊”、“知名期刊”的范围,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4条

  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理论所可分别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25条

  理论所向领导小组汇报当年结题情况,呈报课题研究报告摘要,并编辑出版当年结题的课题研究报告。理论所积极组织和协调各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26条

  课题经费的筹集、安排和拨付由理论所负责。

  课题经费的来源,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从业务经费中拨款;二是接受个人、企业、团体和机关的资助、捐献等。捐款100万元以上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设立特定名称的基金项目。

  第27条

  各类课题的设置及各个课题的经费数额视当年经费筹集情况具体安排。

  重大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6万元;

  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2万元;

  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1万元。

  提倡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科研资金。

  第28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启动经费,即课题经费总额的40%;

  重大课题的专著正式出版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有关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提交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经验收合格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第29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30条

  本办法由理论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三:检察理论课题

  

  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

  2011年度全省检察理论课题、省委政法委重点调研课题

  验收及参评成果(YY-3)

  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

  1任伟刚2殷维福

  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宪法、法律统一、正确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权力。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监督的司法权力,其是否正确行使,与国家的威力和声望直接相关,与国家的稳定和安全直接相关,与人民的切身利益和保障直接相关,与社会的评定和和谐直接相关,因此,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绝对不容忽视。那么,检察机关该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到下述五点。

  一、加深认识明确方向

  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力,首先必须明确方向,明确指导思想,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指导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设置及良性运行提供了正确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根植于本土,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下的检察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中国的检察权利的独立行使,务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去行使,而不是黑瞎子打立正——一手遮天。西方的“三权鼎力”、“多党轮流执政”根本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的国体、政体,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中国的法律行驶自身的检察权。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中国,民主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和途径。其实,各国发展的经济、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等各不相同,在具体的实现形式上则会有自己的选择。就拿政体来说,西方国家也是五花八门、不尽相同,美国是总统、议会和法院“三权分立”,法国是总统制,英国和日本则是从封建时期的君主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制,现在还保留了国王或天皇。在议会内部,也是党派对立,各为其主,表面上是政党之间权力制衡,背后却是财团之间的利益斗争,所谓的“民主”已经成为有钱人的政治游戏。中国决不走这样的发展道路,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不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了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前

  1单位: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职务:办公室主任

  2单位: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科员

  进,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再一次向全世界宣示了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的决心,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稳步改革和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并不断走向成熟。对此,我们的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就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科学发展观突出强调了发展的人文特征,强调发展的宗旨和目的是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人本身就是发

  展的目的而非手段,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需要是我们做任何事情时必须考虑的首要条件。对于检察工作来说,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做到“理解人、尊重人、依靠人、为了人、塑造人”。要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检察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使检察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满腔热情地为群众解决问题、办实事、办好事,体现执法为民、执法便民、执法护民。

  人民检察官务必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打牢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党一贯的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毛泽东同志说: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邓小平同志指出: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江泽民同志强调: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胡锦涛同志进一步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并要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检察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力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切实增强人民检察为人民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坚

  持党的群众路线,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始终做到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人民权益。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坚持执法为民,对检察机关来说,就是要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十分关注,尤其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深恶痛绝,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就学就业、落实惠农政策等民生领域的犯罪,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反映强烈。各级检察机

  关要坚持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真正使执法过程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群众幸福感的过程。

  人民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就要坚持做到“执法为民”,心为民所想,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执,权为民所用。始终坚持做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人民检察官虽然手握国家法律大权,但是权力是人民给的,属于人民,人民检察官只是人民的公仆,应当心甘情愿地为人民做孺子牛,脚踏实地地去做符合人民心愿之事,而不允许有任何个人特权,更不允许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当衙门里的官老爷,翻手为云覆手雨。

  三、依法治国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就要坚持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国家诉法人员务必秉公执法,实行公平正义,否则,不依法就难以治国。

  (一)、公正执法就是要教育引导干警树立正气,出色地完成国家法

  律赋予的光荣职责。检察机关开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坚持维护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是要在干警中铸就公正执法灵魂,教育引导检察干警树立正气。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全党同志一定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胡锦涛同志也要求党和国家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他说讲正气就是要讲党性、讲原则,公正无私,刚直不阿,言行一致,扶正祛邪。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干警更应该讲正气,即检察干警要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坚持正气,同一切歪风邪气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首先要培养检察干警爱岗敬业的品德。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作为人民的检察干警,任务光荣而艰巨,这就要求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要教育干警热爱检察事业,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法律赋予检察干警的职责和人民的期望。其次要培养干警无私奉献的精神。焦裕禄、孔繁森、吴金印、任长霞,他们是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楷模,是检察干警学习的榜样,要教育引导干警在思想上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树立正确的价值趋向、价值追求和义务标准,做到当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检察干警要临危不惧,见义勇为,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坚决同一切危害国家、人民、社会的违法犯罪作斗争。第三是培养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忠于党、忠于人民与忠于法律是完全相一致的,在执法中要做到不唯权、不唯情、不唯钱,只唯法,自觉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排除各方面的干扰,顶住内外压力,不为歪风邪气和不正之风所左右。

  (二)、公正执法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当前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就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这就要求切实加强法制,特别是加强法律实施,依法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检察机关来说,既要自身严格公正执法,又要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来维护司法公正,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此保障和

  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不断发展先进生产力,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及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都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检察机关司法活动是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利益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活动,如果司法不公,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人民群众应有的利益就难以实现。这就有悖于我们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所有司法活动的内在品质和价值追求,是社会公众对国家法

  制的期望和信认之所在。崇尚司法公正,追求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中国法制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重要特征的具体体现。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国家发展目标的科学定位,已正在成为新时代中国发展进程中的主旋律,如果没有司法的公正,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因此,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

  (四)、公平、正义是司法人员最根本的职业准则。司法的理念就应当是依法维护公平,伸张正义,进而实现社会和谐与社会安定。检察机关必须坚定不移的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疑罪从无等司法原则;必须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自侦办案两个拳头作用,把公平、正义执法思想贯穿到整个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中去。只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建立保障公正执法的机制,铸就公正执法,才能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和发展。

  四、为检清廉遵纪守法

  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就要保证为检清廉遵纪守法,就要不断地加强学习,构筑抵御各种不正之风的思想防线,坚定信仰,恪尽职守。首先,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提高广大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对检察官首要的要求,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就不会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也不可能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因此,强调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就首先要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治教育,提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广大检察官的头脑,指导广大检察官的言行,使广大检察官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人民检察官的崇高使命,为做好检察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职尽责地工作,无怨无悔地奉献。这是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能不能有效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就要抓好党章的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我们的检察人员始终做到理想不滑坡,信念不动摇,道德不缺失;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和人民检察官的政治本色。要以学习贯彻党章为载体,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下级院要自觉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认真落实上级检察院的要求和部署,做到检令畅通、令行禁止。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检察纪律特别是“六个严禁”的要求,既要管好自己,又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强化对权力的监督,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要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逐步完善执法规范体系,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切实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规范之中。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拓宽检察官知识面,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浪潮席卷全球,科技创新一日千里,社会竞争纷繁激烈,各种矛盾层出不穷。新的时代对检察官自身的知识、能力和业务素质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一名优秀的检察官,必须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检察经验,凭精湛的办案技巧与侦查艺术,来破解一件件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走“精英”化道路势在必行。而检察官队伍素质现状与新形势的不相适应,迫切地要求检察官必须不断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文化层次,不断拓宽知识面,才能适应新形

  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思想、新观点,也是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检察业务素质的重要任务。因此,坚持不懈地学习有关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使每位检察官具有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新要求。

  二是培养良好品行,树立检察官的社会主义道德观。“良好的品行”是《检察官法》规定的作为一个检察官所必须具有的基本条件,是检察官忠实履行职责、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一名优秀的检察官,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优良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职业道德教育比其他行业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因此,培养检察官的良好品质必须紧紧抓住“公正廉洁执法”这一标准,努力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公生平廉生威”,国法的震慑力、公信力出自执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源自于执法人员的清正廉洁。检察官要做到廉洁执法,就应该将自尊自爱作为自己的脊梁,职业道德修养作为自己的腰杆,检察官要做到“公正廉洁执法”,就要敬业爱岗,把检察事业作为最神圣的职业,严以律己,保持独立的人格,坚持操守,恪尽职守,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秉公执法,一丝不苟。检察官要做“公正廉洁执法”就要严守纪律,不枉不纵,廉洁奉公。检察官要做到“公正廉洁执法”就要做到忠诚、公平、正义、奉献、清廉,忠诚、正义,公正、奉献、清廉也是我们当代检察官的基本要求,坐得正才能行得端,公正廉洁执法在于执法者具备良好的素质,只有具备丰富的学习知识,才能不断的提高素质,才能发现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增强干事创业、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才能保证执法的廉洁公正,并不断沿袭党的方针政策,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才能保证检察执法的正确方向。只有不断的钻研法学新知,更新办案知识,才能做到精准执法。只有虚心学习,认真钻研,才能发现我们执法办案中的问题和差距,从而总结经验,提升执法能力。只有克服思想保守,与时俱进,才能创新思维,创新举措,创新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再者在生活当中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挡得住诱

  惑。耐得住寂寞主要还是指检察人员的朋友圈子,可能有的朋友很多,其实有的时候未必是一件好事,应该耐得住寂寞。当前,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究其原因,既有执法环境方面的因素,又有制度管理方面的因素,但也有与一些检察官道德素质不高、生活情趣低下有着直接的关系。只有具备优良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够严格、准确、公正地执行法律,正确地行使检察权。因此,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必须首先注重培养检察官的人品,重视每位检察官的道德修养建设,使其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使其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五、恩威并举宽严相济

  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就应当做到恩威并举、宽严相济,即使对凶恶的罪人,在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应充分尊重其人权,保障其应得到的权利,做到恩威并举。实行宽严相济的法律规定,应在深刻领会其实质的前提下去合理运用,做到宽严有度,不枉不纵。

  (一)、审查逮捕工作中的适用。

  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借鉴国外恢复性司法的经验,结合我国检察工作的实际,从“轻刑化”和案件处理个别化的思路出发,推行捕前和解机制,不失为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理性选择。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盗窃家庭、亲属的财物,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退赃的案件;故意毁财数额不大的案件;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等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在审查逮捕环节,由主办检察官主导和解,给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构建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一方面可以促成犯罪人的真诚悔悟,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创伤,修复双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在实践中,捕前和解应严格把握几点:一是严格限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做有罪答辩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由当事人自行和解,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二是严格限定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均自愿进行和解;犯罪嫌疑人能

  够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中的补偿内容;犯罪嫌疑人的再犯可能性和可改造程度得到合理评价并得到合理控制等;三是严格限定刑事和解的程序。依照包括提出、受理、磋商、后续监督、案后回访等具体程序进行规范。为了达到这种效果,审查批捕工作中,亦应相应启动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配套的工作机制。

  1、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机制。在审查过程中,要从保护被害人和促进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和谐理念出发,穷尽和解和调解手段。一方面,对于嫌疑人真诚悔罪,双方能自行达成协议的,积极牵线搭桥,全力促进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为当事人提供选择自行修复关系的机会。另一方面,对双方虽有和解意愿,但对意见尚未达成一致的,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由独立的第三方协助化解矛盾。如邻里纠纷、亲属纠纷所致的轻伤案件;交通肇事类等过失犯罪案件。

  (2)、逮捕措施适用评估机制。审查过程中,应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办案时要认真审查案件到底有没有逮捕的必要,尽量减少逮捕的适用。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对是否适用逮捕措施进行评估,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对于各类不同的刑事案件,应当正确区分案件的性质,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两方面出发进行考量。对没有达到逮捕必要或者不具备逮捕条件的,不应批准、决定逮捕,而要代之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监禁化强制措施。要积极运用人保与财保相结合的取保候审手段,在不突破法律的基础上,鼓励犯罪嫌疑人亲友、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人等为其担保,以减少羁押率。如轻伤害、过失伤害类案件;一些个案的从犯、胁从犯;情节较轻的在校生犯罪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等。

  (3)、风险免责机制。检察工作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受党委、政府的“维稳”压力、上级检察机关对“不捕率、撤案率、无罪率”的考评考核和公安机关刑拘转捕率、上网追逃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由于害怕把案件办成瑕疵案件,不敢大胆冒风险,唯恐揽责上身,只要构成犯罪即予以批准逮捕。有鉴

  于此,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免责机制,让干警放开手脚,大胆使用不捕,建议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等措施。即使个别案件出现了一点问题,对于经查实不存在主观过失的,要对办案人员免于追究责任。在此机制的保障下,对于未成年案件、过失犯罪、轻微伤害案件等性质轻微的案件,应当考虑不予批捕。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过、自愿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考虑不予批准逮捕。

  (二)、在审查起诉工作的适用。

  审查起诉是检察院负担的最主要职责之一,也是充分体现检察职能特色,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途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环节落实宽缓的政策,除依法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不起诉权外,还应在多个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尝试。

  1、刑事和解机制。公诉环节的刑事和解机制是捕前和解机制的延伸和补充。对那些轻微刑事案件,在批捕环节由于和解条件不成熟或者其他种种原因未能成功和解的,在公诉环节可以继续做好和解工作。对于和解成功的案件,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处理,体现依法从宽的政策:一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作其他处理;二是依法提请检察委员会作不起诉处理;三是提起公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公诉环节对于一系列轻微的刑事案件,比如过失犯罪、未成年犯罪、交通肇事犯罪、轻微伤害案件等具体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某一中间环节便得以了结,体现对轻微刑事犯罪的轻缓处理。

  2、暂缓起诉机制。实践中,经过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采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者酌定不起诉处理。有某些特殊的案件,如在校的未成年人犯罪,直接起诉的必要性还

  达不到,但直接不起诉依据又不太充足,可以大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方式,亦即暂缓起诉。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暂缓起诉决定,并规定一定考验期。考验期满后,根据嫌疑人的综合表现,再决定如何处理的一种方式。具体操作中要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年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在犯罪性质方面,属

  于轻微刑事案件;二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三是平时表现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四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或者协助挽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五是能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具备帮教条件的。暂缓不起诉的做法,目前已有检察院在尝试开展,但引起的争议颇多,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摸索。

  3、量刑建议机制。提起公诉后,依法建议适用轻缓刑。对确需起诉到法院,但被告人又有从轻、减轻情况的,在提起公诉的同时,采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积极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一是针对不同的主体,如对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主体依法建议从轻处罚;其次对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法律有规定从严处罚的,依法建议从严处罚。二是应当针对不同的罪名采取不同的策略。对于某些重点罪名比如贪污贿赂、强奸、抢劫等恶性案件,应当考虑从严量刑;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行为人主观恶性较轻的,应当考虑从宽量刑。[5]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意向法院全面说明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既要重视从重处罚的情节,也要重视从轻处罚的情节,以促使量刑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实现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4、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一系列轻微的刑事案件,比如过失犯罪、未成年犯罪、交通肇事犯罪、轻微伤害案件等具体案件,实行办案流程管理,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轻重分流。从规范办案程序入手,确立从受案、承办、审查、决定、移送、案后审查等一证套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人员、承办职责、责任分担的具体内容,保证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要根据办案人员的专业特长、办案能力、办案经验、社会阅历等特征,将办案人员分成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小组、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小组和疑难重大案件办理小组。针对不同个案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体现宽严有别的刑事政策。

  5、青少年维权机制。在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同时,以教育和挽救为目的,严格掌握起诉标准,依

  法实施轻缓政策。一要严格区分轻罪与重罪,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对“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对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且具有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情形,可以作相对不起诉,以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二要做好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与法院沟通联系,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悔改表现及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因素,充分阐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并告知法庭,提出从轻、减轻或判处缓刑的建议。三要发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作用,建立社会调查、注重案后帮教、预防再次犯罪机制。结合犯罪性质及危害性、一贯表现及主管恶性状况和学校及家庭环境等因素,通过走访、见面谈心等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及社会活动等背景资料,将调查结果提供给法院作为量刑情节的依据。努力构建学校、家庭和社区三位一体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行案后跟踪帮教,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发现不良苗头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再次误入歧途。

  6、社区矫正机制。公诉部门建立社区矫正机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对象是根据宽严相济的政策作出不起诉的人员。这项工作,是对公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后的一项后续性工作。要根据被矫正对象涉嫌的罪名、年龄、工作情况的不同,接受矫正的心理、态度的不同,矫正对象涉嫌犯罪的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因人制宜制定矫正个案。积极做好教(给帮教对象在政治上、思想上做好工作,使他们辨别善恶,分清是非)、引(想方设法引导矫正对象,摆脱内心阴影摆正生活姿态,过上正常人生活)、管(加强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防止其外出滋事重新违法,使矫正对象逐步树立“四心”:即接受矫正的诚心,弃恶从善的决心,重新做人的信心,立志回归的恒心。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在反贪污工作中对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既要体现严,也要体现出宽。结合目前职务犯罪工作实际,总的说

  来,就是要一方面高扬利剑,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众反映强烈,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贿赂案件,同时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坚持区别对待,依法从宽的原则。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1、在线索初查阶段,“宽严相济”在案件的立案关口的适用。初查工作是当前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对于一些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政策和法律规定不明确、有无社会危害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慎重对待,对社会危害不大,用纪律、行政等措施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轻微犯罪事件,尽量不用刑事措施。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贪污贿赂案件,查处应当及时、快捷,如果是不及时处理这些线索,不仅会损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的权威,更会激化社会矛盾。所以,应当及时、积极排查案件线索,深挖窝案串案,查处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大案要案,从而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预防犯罪。

  2、“宽严相济”在案件侦查阶段的适用。一是要慎用、少用强制措施。对于主观恶性较小,又能主动认罪,积极配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坚持原则且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实行非羁押措施。因为强制措施无论轻重,也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好友来说,对他们的身心都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二是对于那些情节较重,态度顽固,没有悔改表现,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立即采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而且态度坚决;三是对于在案件初查阶段百般抵赖、顽固抗拒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经过教育转变了态度,认罪服法,并且积极配合侦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也可及时改变强制措施。

  3、“宽严相济”在侦查终结阶段的适用。主要是正确地运用移送起诉和移送不诉措施,起到“惩防并举”的效果。对于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又真诚悔过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充分运用移送不诉的处理办法;对于罪行虽然较重,但能投案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移送不诉。对于应当移送起诉的,也要本着对事实负责的态度,如实在起诉意见书上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自首、立

  功等依法减轻从轻的情节。

  (四)、要体现出依法从严从重的适用。

  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与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矛盾,“严打”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惩处。所以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对“严打”政策的放弃,而是要求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中坚持“严打”方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片面追求从严惩处,从而做到严中有宽,更好地发挥“严打”的作用。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当中,还要继续体现出对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的“严打”:一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①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案件;②聚众性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③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劫机劫

  船、涉枪犯罪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④有组织犯罪,主要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⑤邪教组织犯罪;⑥贪污贿赂犯罪。

  在实体上适用“依法从重”。所谓“依法从重”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刑事政策导向的“从重”。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适用对象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超出一般犯罪或犯罪人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是实际处罚意义上的“从重”,即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二是程序上“依法从快”。所谓“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的程序下,在法定期限以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

  上述五点,应是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的根本点,这几点,相互关联,缺一不可,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人员务必高度重视,正确行使,不辱党和人民交负的光荣使命,争取为检察事业不断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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