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公布日期】2017.08.28?
【文
号】建村〔2017〕192号
【施行日期】2017.08.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村〔2017〕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扶贫局:
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是实现中央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重点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全力以赴按时保质完成。目前各地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危房改造对象认定不准确、深度贫困户无力建房、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危房改造对象认定。中央支持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中根据住房危险程度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制定简明易行的评定办法,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经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二)危房信息的录入、确定和动态调整。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逐户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附件),相关信息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录入工作后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台账(以下简称危房改造台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危房改造台账送扶贫、民政、残联部门复核确认后,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扶贫、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本地区危房改造台账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信息数据与相关部门共享。农户身份及危房信息发生变化的,每年年底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二、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时住房应满足以下基本质量要求: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明确“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具体要求或标准,配合扶贫部门确定贫困户退出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住房安全性并出具
房屋安全性评定结果。
三、减轻深度贫困户负担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省、市、县要落实危房改造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户的倾斜支持。要引导社会力量资助,鼓励志愿者帮扶和村民互助,对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范围的,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予以支持,构建多渠道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
(二)推广低成本改造方式。加固改造是低成本解决农民住房安全问题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可有效避免因建房而致贫返贫。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制定鼓励政策,加大推广力度,引导农户优先选择加固方式改造危房。要按照消除直接危险,同步提高房屋整体强度的要求科学实施,确保质量安全。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加固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要充分调动农户积极性,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鼓励运用当地建材,建设造价低、功能好的农房。
(三)为贫困户建房提供便利。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协调组织主要建材的采购与运输,降低贫困户危房改造成本。要向农户推荐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施工队伍并指导双方签订协议。要积极协调施工方,采取垫资建设等方式帮助无启动资金的特困户改造危房。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加强工作管理
(一)防止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和滞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有关规定,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要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足额拨付到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考核内容。
(二)防止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及基层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索要好处费。中央下达的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必须在危房改造台账范围内进行分配。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公开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畅通的反映问题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会同、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查实问题处理到人。要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及处理结果。
(三)防止虚报改造任务。要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改造信息包括改造前、改造中及改造后照片必须全部录入信息系统。要加强对信息系统中已录入信息的管理和检查,及时整改错误及重复信息,设定抽查比例下限实地检查工程实施情况,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虚报改造任务的行为。
(四)防止做表面文章。农村危房改造解决的是住房安全问题,改造后房屋必须满足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对于往年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但住房安全性未达到要求的,各地要自筹资金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并对违反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
五、提高农户满意度
(一)提升改造效果。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
住卫生条件,这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底线要求。北方地区要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改造和清洁供暖。要根据村庄规划实施风貌管控,开展院落整治,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二)实施到户技术指导、简化申请审批程序。各地要编制农村危房改造通用设计图集等基本的结构设计及建设施工要点简明手册并免费发放到户。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施工关键环节派员到场进行技术指导与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发动社会专业人员及机构为农户免费提供技术咨询与帮扶。要优化审批程序,加强上门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户提交申请材料的难度,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制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并免费发放到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利用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工作成效,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
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力争到2019年基本完成,2020年做好扫尾工作。各地要在确保房屋质量和改造效果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安排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要在任务资金安排上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确保这些地区同步完成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对于中央下达年度任务未完成的,将在安排下一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中央任务和补助资金时对相应省份予以扣减(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按整合试点有关要求执行);对于中央下达年度任务之外垫付资金先行实施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的,将在以后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中央任务和补助资金安排中给予考虑。
附件: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篇二: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
附件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S)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方案并组织开展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地方做好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管理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基础数据等。
第五条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
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保障对象数量,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
倾斜。测算公式为:其中:某地分配系数二该地需求系数X该地财力系数X该地绩效系数。
在每年分配资金时,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据情对具体分配因素及其分配权重、变化幅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或组织地方开展交叉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下达的资金文件及
绩效目标一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分配方案。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后正式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经备案后的分配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需按程序重新备案。
第九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加强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年度住房安全动态监测,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系统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综合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固有职责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分配到脱贫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3)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42号)同时废止。
篇三: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51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7.16?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51号建议的答复
陈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农牧民安居节能改造工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农牧民住房的安全性、节能性和舒适度的改造提升工作,持续推进建筑节能示范和农房建设试点,进一步提升农房建设设计和服务管理水平,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一、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一)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改造。
自2009年起,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支持“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开展建筑节能示范。中央对建筑节能示范每户增加2000元补助(2012年起提高到2500元),主要用于支持农户在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中采用节能措施。2009—2015年,中央财政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中单列建筑节能示范任务117.58万户。2016—2017年,中央累计安排533.8亿元补助
资金,支持全国504.6万户贫困农户改造危房。2018—2020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并指导地方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2021年4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配合财政部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继续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
(二)加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指导。
我部组织编制发布《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推广目录》《农村地区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图集(试行)》等技术文件,加强对农房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及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技术指导,推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农房建设和节能改造中的应用。指导陕西、山东、吉林、河北、河南等省出台农房节能改造技术导则或指南,有力地推动了当地农房的节能改造工作。
(三)开展试点示范引导农户建设节能农房。
一是开展绿色农房建设。2013年,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开展绿色农房建设的通知》,编印《绿色农房建设导则(试行)》,引导各地建成一批绿色农房试点示范,带动一批绿色建材下乡,持续提高农房质量、功能和风貌的同时,同步提升建筑节能水平。
二是实施宜居型农房试点建设。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宜居型农房试点应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用能实际采取节能措施,选用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等新型建筑保温体系,合理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成一批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示范农房。
三是推进农房建设现代化。2021年6月,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
兴局印发《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农村用能革新,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等技术和产品,推动村民日常照明、炊事、采暖制冷等用能绿色低碳转型,推动既有农房节能改造。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试点。
(四)指导新疆开展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推动农房节能。
2004年起,新疆在全国率先实施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重点解决农村居民住房抗震问题。2009—2010年,中央财政支持新疆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2011年起,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将新疆农村安居工程纳入中央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已累计完成280余万户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帮助1000余万名各族农牧民住上了安全舒适的新房。2021年4月,新疆自治区1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进节能环保型农房建设,推广应用节能门窗、轻型保温砌块等节能绿色建材。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结合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支持包括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在内的地区实施农房节能改造。一是积极组织相关政策技术研究,健全完善农房节能标准并督促地方严格标准执行,做好农村建筑能效提升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二是推广已开展的农房建筑节能示范经验,结合新型节能技术的发展,引导更多农民在新建或改造房屋时因地制宜采用经济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三是综合考虑目前农房结构形式、投资成本和节能收益,指导相关地区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和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等工作统筹推进农房建筑节能改造。四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房建设,推动建设节能和超低能耗农房试点示范,降低农房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五是继续加大中央财政资金对新疆农牧区的倾斜支持,在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中同步实施节能改造,提高农牧民住房的节能水平和居住舒适度。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