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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3篇)

时间:2024-09-12 16:32:02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街道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差距逐渐扩大。为了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了重要的任务和方向之一。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推出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在各地积极推广实施。为了更加稳步地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

  1.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2.改善农村集体产权框架,完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制度,确保农民的权益。

  3.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市场化和规范化。

  三、工作措施

  1.宣传和培训

  (1)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知识,让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的意义和概念。

  (2)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2.立法和政策制定

  (1)积极参与相关立法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法律保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建设提供法制基础。

  (2)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完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制度,在改革中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3.改革试点和示范

  (1)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改革试点,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改革模式和路径。

  (2)选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示范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不断提升组织的市场化和规范化水平,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到集体经济中。

  4.公开透明

  (1)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让农民了解改革进展情况,提高他们的信任度和参与度。

  (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保障农民的利益和权益。同时,建立农村集体产权的登记和备案制度,提高信息公开和权利保护能力。

  四、工作重点

  1.推广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试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2.不断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认识和支持度。

  五、工作保障

  1.政府主导,形成多部门合作的机制,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并统筹协调。

  2.加强与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沟通,不断总结和改进工作经验,提高改革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财务保障,拨出专项资金,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六、预期效果

  通过该工作方案的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得到发展和壮大,为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增长以及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坚实基础。同时,农村群众将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

篇二: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详细解读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形态。这个集体经济是在建国以后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再通过农业合作化,再通过农村改革而逐步形成的。

  《物权法》对集体的所有权性质做了新的概括,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所有。这里有两个要点:第一,不是这个组织所有,是组织的成员所有,所以要这次改革要把产权明确到成员。第二,不是村里干部、少数人所有,尽管他有些支配权和管理权,但从产权关系上讲,他们没有所有权。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是行使集体产权关系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一.改革内容

  农村集体资产目前主要有三大类别,分别是:

  第一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第二类: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第三类: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村里的卫生所、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图书馆等等。

  这三类资产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我们推进改革的三大主要内容。

  1、就经营性资产而言,通过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地位,加强集体资产运行管理监督,落实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2、就非经营性资产而言,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探索实行集体统一运行的管护机制,确保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

  3、就资源性资产而言,落实法律法规政策,健全完善登记制度,巩固已有确权成果。对于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要摸清底数,明确权属,按照已有部署继续开展相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中郝峪村的“三变模式”就是在农村资产评估的基础进行发展起来的,这些点就是“郝峪模式”的关键所在。

  二.目标任务

  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归属清晰”就是要搞清楚集体有多少资产,归谁所有;

  “权能完整”就是农民集体所有资产不能是虚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能要完整,要落到实处;

  “流转顺畅”就是便于进入市场交易;

  “保护严格”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剥夺,目的是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改革目标体现在三个层次:

  第一,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二,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第三,要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三.程序步骤(怎么改)

  (一)清产核资

  在清产核资中,要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以后,要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按照资产归属,是原先生产队一级的,确给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是原先生产大队一级的,就确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一个村内属于不同经济组织的,就分别确给不同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成员行使所有权,是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确权后,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清产核资确认权属之后,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建立资产管理台账,通过建章立制,切实把集体资产管好用好。同时,还要防止资产流失,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当事人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成员界定

  总的要求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县镇两级要研究制定成员界定的指导性意见,各村(社区)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要探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成员镇级登记备案机制。首先是组织农民协商确认成员的时点。其次是明确确认成员的条件和标准。第三是确定确认成员的程序。对于将来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

  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资产量化

  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这个环节要重点理解和把握好三个问题。

  一是关于股权设置的问题。中央提出,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在外省以及我省的部分先行地区试点工作初期,一些地方是设立集体股的,但随着时间推移和人们认识的深化,现在都取消了集体股,实行以成员股为主。变化的原因是:首先,从法理上讲,如果再留集体股,权能与每个人的股权权能是否一致?谁又能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权能?既然量化到成员,就没必要再留集体股。其次,留集体股也是激化干群矛盾的一个焦点。不留集体股,可以给农民群众一个明白,还农村基层干部一个清白。

  二是折股量化的问题。这个环节每个地方情况不一样,有的地方资产不多,群众同意,在确认成员后可以实行一人一股;有的地方集体资产较多,可按比例分,一部分按成员平均折股,一部分按成员的劳动贡献折股,甚至还可以设计划生育奖励股、扶贫股等;有的地方按年龄折股,年龄越大,股权比例越大。

  三是股权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央精神,对股权管理提倡实行静态管理模式,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即集体资产折股量

  化到户后,股权就不再调整了。同样是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分支,不同财产制度的规定是要一致,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一个财产权,《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不得调整耕地,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实际就是固化管理。那么,相应的集体资产股权也应该实行固化管理。

  (四)成立组织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整改改革过程的最后一步,也就是说要根据成员结构、资产情况不同,分别建立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如果搞了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可以叫股份经济合作社;如果没有搞,可以叫经济合作社。

  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从农业部前期统计相关数据、将给各地下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用号段来看,下一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业务。

篇三: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积极推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现就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等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面临新问题的需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新形势下,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调整提出的要求。近年来,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和沿海发达地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其成员都出现了新的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增多,流动人口进入较富裕地区增多,部分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日趋复杂。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收益在集体成员中的分配问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权益及份额等问题凸显出来,需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来加以明晰及妥善解决。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发展生产力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安排提出了新要求。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蓬勃发展。物流、人流、资金流的日益频繁,丰富了农村市场的交易行为,形成了更为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提出了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发达地区和城镇周边的一些地区乡村行政体制作了相应调整,在撤乡并村和“村改居”过程中,如何防止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或被平调,防止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客观上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地解决传统产权制度产权虚置的弊端,解决集体经济产权主体模糊、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问题,实现产权清晰,落实到人,以便更有力地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每个成员的利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思路。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增强集体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目标要求。

  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六)基本原则。

  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要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

  革的全过程。三是坚持规范操作,加强指导。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整个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五是坚持广泛协商,稳步推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必须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成熟一个,进行一个,不得强迫命令。

  三、严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序

  (七)制定方案。

  实行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在村党组及村委会领导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改革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通过,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清产核资。

  由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得到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在进行清产核资的同时,要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老股金”等历史遗留问题。

  (九)资产量化。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十)股权设置。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个人股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

  (十一)股权界定。

  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股权管理。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确定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

  (十三)资产运营。

  产权制度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要以市场的思维、市场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管理集体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集体经济。

  (十四)收益分配。

  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要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到人,确保农民利益。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十五)监督管理。

  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定相应的股份合作组织章程,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审计监督管理。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十六)统一思想,宣传动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在具体实践和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思想教育和积极引导的工作方法,将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避免和防止改革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十七)精心组织,规范决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提交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要交集体成员广泛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履行规范的操作程序,取得广大成员的理解和支持,未得到集体成员同意和认可的改革方案不得强行推行;要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试点,逐步总结经验,形成较规范的工作方案和指导政策。

  (十八)加强指导,履行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承担起指导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积极主动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试点过程中要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方案;省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研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基层搞好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帮助完善工作程序,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