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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6篇)

时间:2024-09-13 16:00:07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8.09?

  【文

  号】安委〔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08.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2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开展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9日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管理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公安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

  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应急管理部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商务部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

  各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商务部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自然资源部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抓紧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

  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

  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国务院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召集人单位、应急管理部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地方责任。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省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篇二: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关于近期内组织开展户内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用气安全检查活动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3.01.15?

  【字

  号】武燃管政[2003]3号

  【施行日期】2003.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关于近期内组织开展

  户内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用气安全检查活动的紧急通知

  (武燃管政[2003]3号

  2003年1月15日)

  各燃气供应单位:

  近来,燃气伤人夺命事故频发。为了加强户内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确保广大用户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1),现就近期内开展户内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用气安全检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燃气使用安全服务管理工作。燃气使用安全“人命关天”。要牢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作指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燃气用户设施运行与维护以及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二、春节即将来临,近期内各单位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宣传单、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

  1、认用户设施有无人为碰撞、损坏;

  2、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3、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程;

  4、有无燃气泄漏;

  5、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6、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在进行室内设施检查时应采用肥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并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三、各单位进入室内进行维护和检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开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并应采取措施;

  2、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四、各单位进户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应告知用户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用户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7、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8、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五、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标语、横幅、宣传板报、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用气知识,要让安全用气宣传教育面更广、更深入人心。确保市民安全用气,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春节前各单位要将入户安检及宣传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我办。

篇三: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关于开展夏季燃气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确保夏季期间的燃气安全生产,提醒大家关注和加强燃气安全工作,我公司决定开展夏季燃气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通过夏季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员工和公司资产的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提升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二、检查范围

  1.

  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所有燃气设施,包括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灶具等设备。

  2.

  公司宿舍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包括员工宿舍、餐厅等场所的燃气管道、阀门等设备。

  三、检查内容

  1.

  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燃气管道是否有破损、渗漏等情况;排查燃气灶具是否正常使用、有无老化磨损等;检查燃气表是否准确计量,有无损坏等情况。

  2.

  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检查各个区域的安全标识是否完好,安全警示牌是否醒目;查看员工是否熟知燃气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和燃气设施的使用规定;核实燃气设施的维修记录是否完整。

  3.

  燃气安全设施检查:检查燃气管道是否标明了管道介质和流动方向,检查燃气灶具是否有防火措施;验证燃气设施是否存在泄漏预警装置和紧急关闭装置,并检查其是否正常工作。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时间:本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

  检查方式:由燃气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请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五、检查要求和整改措施

  对于发现的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备整改成果。对于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六、责任追究和奖惩措施

  对于发现的燃气安全管理问题,将逐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罚。对于在检查中积极配合工作、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请各位员工高度重视夏季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按照要求积极配合,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将进一步提升燃气安全生产的水平,为公司的高效运营提供坚实保障。

  谢谢大家的支持和合作!

  公司燃气安全工作小组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篇四: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10.24?

  【字

  号】川建城发[2011]430号

  【施行日期】2011.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建城发【2011】43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

  时至秋末,是城镇燃气用气高峰期和安全事故多发期。为加强防范,严防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城镇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防范。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在近期内尽快组织力量,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储气设施、输配管网等城镇燃气运行各环节的安全检查,尤其是对使用年久的旧管网要重点检查,及时发现泄漏点,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指导和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对供气管线的管理和定期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对供气管道运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有效的检测,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严格规范供气方式,确保安全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强化宣传,加强引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居民用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

  育力度,督促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广播、电视、标语、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用户安全使用城镇燃气知识的宣传,重点宣传停气和恢复供气前的用气安全知识以及闻到异常气味后,应采取的正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事项。同时,要指导用户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具经常进行自检,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不得自行拆修;要引导使用燃气热水器用户保证热水器安装点的通风情况良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通过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广大用户的安全意识,切实提高其自我保护、自救互救的能力。

  三、完善规章、落实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各燃气经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手段,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实落实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

  四、健全制度、畅通信息。各地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值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要责成燃气经营企业遇有突发安全事件必须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将相关情况和信息及时报告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瞒报和延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篇五: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1.242019.01.24吉建城〔2019〕7号

  天然气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吉建城〔2019〕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城市管理(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房产局:

  入冬以来,我省已出现多起涉燃气、煤气安全事故,为全面落实景俊海省长、吴靖平常务副省长、侯淅珉副省长的重要批示,深入汲取教训,梳理总结案例,举一反三,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专项行动,真正把隐患消除掉,把事故遏制住,把安全巩固好,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广大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春节。现就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镇供气安全工作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上来,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将供用气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深入分析冬季燃气安全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燃气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再安排、再部署、再落实,压实责任,严防死守,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立即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从1月25日开始,利用一个月时间,在全省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

  一是要全面检查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管道、阀井、小区内调压设施、燃气户外公共管道是否松动、锈蚀等安全隐患。

  二是要全面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使用年限,燃气灶具是否自带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热水器安装是否履行程序,安装是否规范安全,连接软管是否定期更换,与热水器、壁挂炉连接部位接口是否泄漏;户内是否存在私拆私改燃气设施行为。

  三是全面检查工商业用户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是否落实,使用是否规范,燃气灶具是否完好,连接软管是否泄漏,通风设备工作是否正常,燃气报警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四是全面检查冬季气侯变化,涉土壤冻胀对燃气(包含液化天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设施设备等薄弱部位。

  总的要求要做到,每一所燃气场站、每一个燃气储罐、每一条燃气管线、每一栋燃气居民楼、末落实入户安检的居民用户,都实行全覆盖、立体式、无死角地清理排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要通过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做好全面提升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6号)和《吉林省城市镇燃气重大事应急预案》(吉建城[2016]86号)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城镇供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确定程序,加强应急响应和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城镇供气系统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发生,将灾害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要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配备安全生产必需的设备、仪器和防护器具,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正常生产运行。

  (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供气企业要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控制工艺运行和管网供气安全。根据《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要求,科学组织运行和维修养护。要加强节日和重要时段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工作,建立专业化、正规化的巡检抢修队伍,对管线(网)周围有地下空间的要重点巡视,制定各种意外情况下的抢修预案。对管网要做到管清、管住、管好,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对运行多年、老化和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管段必须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分工、周密部署、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对本地区的督促指导和调度,确保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专项整治行动有序

  高效开展。

  (二)落实“清单式”治理。各地要将排查发现的问题形成清单,每个问题都要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具体负责人,完成一个消号一个,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对暂不具备整改条的,要采用加密检查频次、增加监控点以及重点部位实施钻孔检测等手段,提高管道安全运行管控能力,确保管道监护运营安全。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充分利用智能、数字化、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建立城市燃气管网智能监管系统(燃气泄漏监控、流量与压力监控、远程视频监控),通过实时数据采集、GPS定位、信息采集、分析评估、报警、及时处理等手段,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居民用户采取推广使用高、新技术产品,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自闭阀和金属包覆软管等设施设备,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省燃气行业管理,从被动处理事故向主动防护管理模式转变。

  (四)加大城镇供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宣传城镇供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管理措施,要及时对重大、特大供气事故予以曝光。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岗位技能,落实岗位责任。加大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供气安全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五)督查检查。从2019年1月28日开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聘请专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落实排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4日

  ——结束——

篇六: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关于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部门:

  为防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抓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冬季天然气使用量较大,也是城镇燃气事故的易发多发期。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对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相关工作,主动防范化解各类燃气安全事故风险。

  二、认真落实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要求,压紧压实城镇燃气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深入分析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与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举措,狠抓责任落实,强化监管,堵塞漏洞,推动燃气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三、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部门要立即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燃气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等情况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进一步梳理燃气安全风险点,从根本上消除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四、增强全员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督促燃气企业做好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员工岗位操作能力。二是宣传引导全民安全用气,帮助居民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引导全民安全用气。

  五、进一步提升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要强化燃气企业信息化管理,加大燃气管网压力监测系统建设,实现在线监测、异常报警和辅助决策等风险评估,切实提高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监测预警能力。二要督促燃气企业组织从业人员系统学习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熟知预案内容和预案启动程序;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出现异常情况能快速应对有效处置。

  xx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