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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运行情况监管台账表(4篇)

时间:2024-09-15 10:32:03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合作社运行情况监管台账表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23?

  【字

  号】武政办发〔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武威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武威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

  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个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农发规〔2020〕6号),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满足农民群众对合作联合的需求为目标,围绕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示范引领,创新机制方法,强化指导服务,优化扶持政策,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民合作社的领导,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始终坚持为农服务的正确方向。

  2.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把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作为指导服务的核心任务,把农民合作社带动服务农户能力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据,把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作为绩效评价的首要标准,实现由注重数量增长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

  3.坚持服务成员。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

  面临的困难。

  4.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手段促进生产要素向农民合作社优化配置,拓展农民合作社经营内容和领域,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以市场需求引导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5.坚持依法指导监督。更好发挥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作用,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依法办社和规范治理,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三)主要目标。全市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稳步扩大,运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成员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实现全覆盖,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辅导员队伍健全完善,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民合作社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提升规范化水平

  1.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合作社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健全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应密切配合、协调运转,分别履行好成员(代表)大会议事决策、理事会日常执行、监事会内部监督等职责。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任职要求,明确其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各县区政府负责落

  实,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3.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进行财务委托代理。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聘用专职会计,没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采取费用共担的方式,由县区或乡镇组织,共同聘请财务人员。鼓励县区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运营管理规范化,建立农民合作社发展动态监测机制。农民合作社要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依法为农民合作社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及时向成员公开。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农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要按照相关办法处置。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持有管护的,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4.合理分配收益。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合作社可以按章程规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5.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列入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

  实,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全面提高服务带动能力

  1.发展乡村产业。坚持以发展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为引领,围绕深度推进沿山、沿川、沿沙“三大特色产业带”,大力发展“8+N”现代农业优势主导产业,通过加大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全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在良种供应、农机作业、基地建设、收贮冷藏、订单销售等服务功能上优化提升。引导农民合作社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确定主营产业,采取农机农艺融合推进、良种良法配套推广、两个“三品一标”齐抓的方式,带动成员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提高标准化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引导农民合作社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业,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民间工艺制造业和信息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农业品牌,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创建“甘味”品牌,强化品牌营销推介,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强化服务功能。各县区要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拓宽服务领域,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为小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武威银保监分局、市林草局、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3.参与乡村建设。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其在农村人

  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4.加强利益联结。采取“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合作社,合作社带农户”的方式,构建“市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农民合作社成员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鼓励农民合作社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自愿入社发展生产经营。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积极推广“订单农业+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佣+分红”“农户入股+保底收益+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帮助农户特别是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就地生产创业和就近劳动务工,获得稳定的经营性、生产性和工资性收入。(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草局、市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5.推进合作与联合。推广借鉴“庄浪模式”“宕昌模式”,按照“能合则合、乡贤促合、抱团联合、多方混合”的原则,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得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下指标、定任务、纳入绩效考核。(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

  1.合理界定清理范围。清理工作按照农民合作社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在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摸底排查基础上,重点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群众反映和举报

  存在问题以及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异常情形的农民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实行分类处置。各县区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农民合作社,要逐一排查,精准甄别存在的问题。依托农民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共同会商,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办法,实行分类处置。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3.畅通退出机制。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按照企业简易注销条件和程序退出市场。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试点示范引领

  1.扎实开展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深入推进凉州区、古浪县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省级推进试点,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水平。扩大试点范围,到2022年,实现所有县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建立县域内农民合作社登记协同监管机制。鼓励各县区开展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争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各县区要修订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推进国家、省、市、县区示范社四级联创,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及动态监测,建立示范社名录,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范畴,鼓励各县区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在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武威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3.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认真总结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和示范社创建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

  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保鲜库等冷链物流体系,推进“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和“农社对接”等产销对接工作,拓展农民合作社农产品销售渠道。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电商平台,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甘味”品牌产品与淘宝、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对接,促进农产品网上销售。充分发挥各级产业产销协会、东西协作、消费扶贫作用,扩大脱贫村农民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六)加强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管理和日常监管

  1.强化项目资金扶持。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项目扶持力度,对于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农民合作社,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一社一策”原则,围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办实办好“五有”标准的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实施内容,并督促逐项抓好落实。各县区在安排项目资金过程中,对运营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农民合作社、未按规定设置财务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不得安排项目资金。(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草局、市扶贫办、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2.强化项目资金监管。扶持农民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建立相关部门相互协作的项目资金监管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监督和评价,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审计管理。(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草局、市扶贫办、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3.加强农民合作社项目内部监督。要指导农民合作社完善项目资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定期向成员公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成员监督,增强成员参与项目实施的积极性。(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扶贫办、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4.切实强化农民合作社日常运营指导服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建立农民合作社运营情况调度机制,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日常运营的指导与服务,及时帮助农民合作社解决运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运营能力和水平。(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七)切实抓好吸纳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农民合作社监督管理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精神和《武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措施和带贫减贫机制促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脱贫领发〔2019〕48号)要求,建立承接入股资金农民合作社运营情况监督机制,定期调度运营和入股分红落实情况,及时预警并指导农民合作社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按期向入股农户分红。(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

  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项目扶持。各县区要加大统筹整合资金对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要把脱贫村的农民合作社、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作为支持重点。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可以安排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冷链物流、农技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落实农民合作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农民合作社申请并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开发适合农民合作社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着力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各县区探索开展产量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农民合作社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增强农民合作社应对风险能力。鼓励各县区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点对点为农民合作社对接信贷、保险等服务。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武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三)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其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县区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产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

  开展生产经营。落实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降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四)强化人才支撑。推广借鉴“舟曲模式”,鼓励支持村“两委”干部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鼓励支持返乡回乡青年、在外工作离退休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村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鼓励“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帮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就业。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分期分批开展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训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加大对农民合作社骨干的培育,增强其带农增收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鼓励支持农业职业院校设立农民合作社相关专业或设置专门课程,为农民合作社培养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靠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指导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形势研判,及时掌握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在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共同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在现有辅导员队伍的基础上,适时优化辅导员队

  伍结构,重点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县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大力开展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加快建立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立辅导员分级培训制度,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县乡两级要明确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职责和任务,通过包乡、包村、包社等办法,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为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及时总结农民合作社发展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篇二:合作社运行情况监管台账表

  

  审计台账管理流程

  文件编号:

  附件一:

  内部审计台账明细登记表

  审

  计

  项

  目

  违

  规

  责任人

  相

  关

  责任人

  违规

  事实

  描述

  开

  展

  时

  间

  违

  规

  时

  间

  被审计

  机构负责人

  被审计机构

  涉

  及

  金

  额

  审计人员

  编号:

  (万元)

  违规分析

  处

  理

  依

  据

  处

  理

  情

  况

  整

  改

  情

  况

  备注

  登记人:

  整

  改

  日

  期

  复核人:

  审计台账管理流程

  文件编号:

篇三:合作社运行情况监管台账表

  

  XX区村集体领办合作社财务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村集体领办的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合作社长效运营,维护社员和集体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长效增收,带动壮村富民,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独立经营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合作社是独立市场主体,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加强资产和财务规范管理向管理要效益,以管理促发展。严格区分村集体与合作社之间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的界限和会计核算范围,不得混淆两者的资产权属和收入支出。

  坚持民主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落实〃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加强内部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合作社资金资产运行监督,建立财务月度报告、半年检查、年度审计等制度,促进合作社不断优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坚持效率优先和稳健运行相结合。合作社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生产经营管理坚持高效、快捷、安全、稳健原则,既要简化不必要的程序环节,保护合作社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和积极性,也要加强内外卜监督,确保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健康平衡。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三条全面实行会计核算委托代理制。合作社账务核算由镇街选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规范核算成本。严格区分日常经营成本支出和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支出界限,正确核算成本收益,防止虚列成本、虚增利闰;受益期限超过1年的农田水利建设等支出,其建设成本应在预估受益年限内均摊。

  严格区分合作社与村集体支出界限,合作社账务不得支出与本社生产经营管理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规范收益分配。经营收益等优先支付土地入股社员的保底分红。要建立农户入股土地台账,明确保底金支付起始期限,发生变化应及时发送给财务核算人员;按《章程》和会计制度正确计提合作社集体积累;二次分红按股公平分配,其中分配给村集体的,要及时记入村集体资金账户。村集体出于经营需要,同意将集体分红暂时留存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要及时在合作社和村集体相关账户中记载会计事项,及时增加村集体的股权或者债权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合作社货币资金实行委托代管制。合作社货币资

  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等)由合作社委托镇街农村集体资金收付中心代管,按程序将合作社集体资金集中扎管理。合作社设现金会计(报账员)1名,负责收入支出和现金、银行存

  款管理。

  合作社所开银行账户、印鉴章、支票、网银U盾等由镇街农

  村集体资金收付中心支付会计保管使用。

  第七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现金。收入款应当日解交银行,当日不能解交的,于次日解交。

  因经营需要对外借款或由本社成员垫支的款项(应附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先存入合作社对公账户,再进行支付;未经理事会研究同意以及未经过合作社对公账户的借款、垫支款一律不得报销和偿还,其责任由经办人承担。

  第八条严格现金使用范围。合作社日常备用金不得超过20元,除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在2元以下的小额支出外,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全面实行银行支付方式。支出必须通过镇街集体资金收付中心办理委托银行集中支付;不得拆分支出逃避监管,也不得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等进行支付。

  第四章收入管理

  4第十条加强销售流程管理。销售人员必须以合作社利益为重,做到账物相符、物款相符。

  大宗产品的销售必须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必须经理事会研

  究同意。

  分次销售农产品的,原则上款到发货。经理事长同意赊账发货的,经办人员负责货款的回收。

  农产品销售收入款应开具收款收据,注明收款事由、类别、购货人、品种、数量、单价等。现金会计(报账员)每月必须对销售人员的货款进行清理,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会书面通报结果,并催交货款。

  第十一条规范产品销售、生产服务等收入管理。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收入应通过银行转账,特殊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方式的,应及时转存到合作社对公账户。

  种植收入不能一批次完成收割或采摘的,必须建立销售或出货台账,且台账登记和采摘人或保管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规范财政补助收入管理。各项财政补助收入应及

  5时记入相关账户。

  第五章资产和存货管理

  第十三条强化固定资产管理。全面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明

  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

  固定资产处置、报废,须经理事会研究,其中原值在50元以上的,还需参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求,报镇街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加强存货管理。严格执行流动存货进出库登记制度。

  种子、农药、肥料、油料等物资入库和领用要及时登记,即买即用的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膜等也要经过入库领用手续,按月统计入账,核算经营成本;不能实现一次性销售的农产品,要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列入存货管理;不能实现一次性销售的在田农产品可不列入存货管理,但必须做好每日采收台账,所有物品入库都必须填写入库单,对暂存物品必须登记在册;

  所有物品出库时都必须凭领用单或发货单发货,领用单或发货单需履行签批手续后方为有效,否则仓库人员不得发货;库存实有数与发货单不符时,发货人必须要求领用人重新开单后再发货;销售产品时,必须做到发票与实物相符后发货;每月必须做好进、销、存报表,做到账账、账物相符;有条件的合作社可印制一式五联发货单,一联存根,二联客户,三联财务,四联提货,五联出门,盖财务章后生效;

  除大宗农产品外,仓库内物品应分类、分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

  第六章内控制度

  第十五条规范设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由镇街集体资金收付中心代管,每月及时同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代账人员对账。

  第十六条规范收支审核审批。坚持理事长一支笔审批(镇街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支出审批前按制度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规范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重大事项要按《章程》规定,根据设计金额大小,分别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研究审核同意。其中,一次性投资或支出50元以上的,需经理事会研究同意;一次性投资或支出1元以上的,须事前由理事会研究通过、监事会同意后,书面报经镇街分管负责同志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实施;涉及合作社重大经营、重要投资等项目的,还须经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规范劳务用工。合作社劳务用工应遵循必须、节约的原则。设立用工登记簿,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定期结算劳务报酬,并由银行打卡支付;

  固定用工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不得任人唯亲;临时用工要

  提现公平的原则,本社社员、低收入人,有劳动意愿且工作认真负责的,应优先安排;

  每次报销用工支出需附用工公示图片,每年用工情况须向全体社员公开。

  第十九条规范日常支出管理。日常经营支出,须经理事长以及镇街分管负责同志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明确专人负责办理。

  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相关票据要及时入账。购买种子、肥料、油料等农资除发票外,还应附经办人或保管员签名的收货单或入库单。

  相关经营支出应根据生产经营规律,提前制订支出计划,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日常支出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大额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在特殊情况下,发生急需购买农事服务或其他物资等紧急事项,需要以现金支出的,须经理事长书面同意并指定二人以上共同办理,事后三日内向镇街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规范报销制度。

  日常支出及采购资金。报销人必须取得发票,粘贴单据上应

  注明事由并有经办人、证明或审核人、审批人签字,采购货物的必须具备发票、入库单(或领料单X理事长等签字后方可报销,大宗采购还应附招标合同或询价记录。

  差旅费报销制度。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报账员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入账。包车的还应附包车的事由、起始地、里程数、金额、次数、批准人。

  原则上取消招待费,确因业务需要或季节性农事繁忙需要的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参照当地镇街政府部门管理规定,由理事长统一控制报批。

  因生产经营需要的柴油、汽油应指派两人共同办理购买,理事会共同审核签批。

  农机修理费。由农机手或农机管理员提出申请,注明需要维修的农机名称、原因,所需维修金额,经请示理事长确认后实施;年度维修的必须提前制订年度维修计划,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否则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等建设费。除了具备合同、发票外,还应有完工验收记录农田机械作业费用应附合同或询价记录(没有的应

  附经审核备案的急需农事月服务情况说明X发票、作业明细等,由理事长等控制并按程序审核、批报。

  10第七章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向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如实上报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报表;每半年向全体社员公开合作社财务收支,年终及时公开年度资产负债、财务收支、损益和利润分配情况;

  第二十二条强化外部监督管理。各镇街应加强合作社资产财务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全面落实监管责任。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财务月度报告、半年检查、年度审计等定期检查审计制度,加强合作社财务运行状况监督管理,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合作社经济效益和财务收支检查,年度终了要开展经济效益专项财务审计,审计活动可邀请镇街纪检部门和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参加,也可委托专业审计、会计机构开展。审计发现问题,各镇街要督促合作社整改落实,审计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送区相关主管部门,涉嫌违法违

  纪的应及时移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1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2

篇四:合作社运行情况监管台账表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08?

  【字

  号】融政办〔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2021〕2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要求,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经〔2018〕1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闽委农办〔2019〕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为目标,坚持规范建设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强化指导监督。通过“清理整顿、规范提升、扶持壮大”等方式,探索我市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以优示范,树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样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鼓励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切实维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遵循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基本原则,鼓励先行先试,着力在解决合作社规范运行、推动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范例经验。

  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村优势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差异,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坚持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扶持作用,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合作社各相关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形成支持发展的合力。

  (三)试点时间

  自文件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

  (四)总体目标

  截至2020年12月,全市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276家(包括列入工商异常名录的95家),其中省级示范社5家、市级示范社9家、县级示范社72家。力争到2023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国家级示范社达到1家以上,省级示范社达到10家以上,市级示范社达到24家以上,县级示范社达90家,60%以上正常经营的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

  二、试点任务

  我市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问题:一是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还不高,成员间联结机制不紧密,部分合作社还存在“挂牌社”“空壳社”等情况;二是规模较小,抵御市场的风险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水平滞后,缺乏自主经营品牌,市场营销能力不强。为此,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工作应推进以下任务:

  (一)建立领导机构。成立由市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府办、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台创园、税务局参加的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业务工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会议等形式,宣传试点工作的意义、目标、要求和措施。并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防范非法集资为重点内容,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业务培训。市、镇(街)两级积极配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与新型职业农民相关培训,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实现辅导员与示范社结对指导服务,提高辅导员服务本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每个镇(街)至少确定一名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负责指导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全面清理整顿。按照突出重点、明确标准、分类处理的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调查,核实基数,建立台账,准确把握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层次分布和运行事态。清理范围主要包括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情况的合作社。

  (五)建立退出机制。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共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季度不少于1次向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通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时登记信息,同时简化注销流程,能劝转家庭农牧场的实行“社转场”,通过建立有效的准入、退出机制,确保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

  (六)加强规范化建设和服务。一是开展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监测,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规范运行。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利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示范评选、典型创建、项目申报等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镇(街)两级加强财务指导,有条件的合作社可尝试财务代理制,执行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公开财务报表,接受成员监督。三是完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合作社应用物联网、智慧气象等信息技术,加强金融和物流方面的扶持和服务。四是指导合作社加强品牌建设,开展商标注册和“三品一标”认证,培育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优质农产品品牌,引导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纳入合格证与

  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

  (七)推动乡村产业振兴。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立足当地资源,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通过逐级申报,择优选取,扶持发展现代种养殖业,建设田头贮藏、分级包装、冷链物流设施,发展直销直供、农产品电商等流通新业态。

  (八)增加农民收入,巩固脱贫成果。探索农民自愿以实物、土地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的方式方法,激发各类资源要素活力。通过吸收低收入农户就地务工或入股保底分红,让低收入农户共享产业发展收益,巩固脱贫成果,促进共同富裕

  (九)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接,鼓励有条件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把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融入生产经营中,打造“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把合作社作为农村“双创”平台,引导高校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等领办创办合作社,到合作社就业创业。引导合作社与电商平台合作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发经营工艺制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创意农业等,打造乡土特色文化和民间工艺制造产业。

  (十)引导加强合作社联合与合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努力推进区域性联合。积极推进多主体融合,引导合作社相互之间,合作社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主体间加强合作与联合,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小农户实现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培育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合作社。鼓励以合作社为成员依法自愿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收益。

  (十一)开展示范创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整顿、摸清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引导一批生产管理规范和经营效益好、带动效果好的合作社开展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在融台湾农民领办创办合作社,申报示

  范社。树立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对列入规范化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安排农业节水工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改善合作社的生产、管理条件,进一步提高示范带动能力,推动专业合作社的整体提升。

  三、实施步骤

  (一)提升推进阶段(2021年6月—2023年10月)。细化实施方案,对照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合作社质量提升建设试点,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二)总结阶段(2023年11月—2023年12月)。对照试点实施方案,核查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并组织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市场监管、供销、台创园、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引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实(大)做强。建立试点合作社部门包抓机制,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市农业农村局:对合作社发展情况和群众举报的合作社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摸底排查;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与省、福州市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帮助解决镇(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试点工作典型经验。

  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登记注册,依法做好合作社注销和吊销工作,指导各类经营主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检存在异常情形的合作社通报有关单位。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品牌创建。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减免税扶持政策,整理提供合作社税务登记情况,共享给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

  展工作。

  市发改、财政、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供销、台创园等单位:负责落实合作社有关扶持政策和本级补助资金安排,开展涉及各业务领域的合作社清理整顿规范、培育壮大等工作。

  各镇(街)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保障工作经费,做好合作社质量提升属地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考核指导。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按阶段赴镇(街)进村进行指导,将合作社质量提升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落实激励措施。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对有条件和意愿承担生产发展项目的各级示范合作社给予评选上的适当倾斜。对当年获评福清市级、福州市级、省级和部级(含以上)示范社的,市财政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1万、3万、5万、7万元一次性奖励。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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