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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上的讲话稿(7篇)

时间:2024-09-24 14:32:02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领导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上的讲话稿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推进和社会治理的转型升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需要对其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背景及现状

  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旨在通过独立、公正的审查,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申诉救济的途径,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组织形式,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当前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机制还不够健全,缺乏司法、法律和专业人士的参与,导致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受到了一定的质疑。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相对较弱,行政机关在接受复议决定后仍有一定的操之过急,对复议决定的执行不够到位,影响了复议工作的实效性和公信力。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制度,提高其公正性、实效性和权威性,对保障公民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从程序和机制上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1.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设立独立、公正的组成机制,确保审查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应当涵盖法律、司法、行政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确保复议决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对于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复议案件,应当适当增加社会监督和民意表达的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复议决定的公信力。

  2.完善审查程序和决定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查程序和决定机制,确保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复议案件的审查程序应当明确规定,确保申请人的申诉权得到充分保障,保证复议决定的独立、公正。在决定机制上,应当加强对复议决定的约束性和权威性,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复议决定,加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责任追究。

  3.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机制应当更加透明、高效,确保复议工作的实效性和公信力。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和义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积极倡导审查决定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的参与,使复议决定更具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规范

  1.完善《行政复议法》的制度设计。《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努力完善《行政复议法》的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和决定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的司法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行使审查决定的权力时,应当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保障,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部分具有重大社会公众利益和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应当适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2.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全面落实。在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过程中,应当积极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全面落实,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和效能得以发挥。要加强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共同推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3.加强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在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始终保持在合法、公正和有效的轨道上。

篇二:领导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上的讲话稿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9.11.272009.11.27郑政文[2009]283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9〕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化解行政争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8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意义

  实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作用的必要前提。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渠道,具有区别于行政诉讼的独特优势,能够及时化解行政相对人与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对保障政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信访,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完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行政复议制度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现实需要。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功能。通过集中行政复议受理审理权,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达到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二、试点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本级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改革创新。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稳定、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只要有利于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作用、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三)注重实效。试点工作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制度“有效、便捷、公正、不收费”的特点,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层级监督作用,只要有利于行政机关复议资源的优化组合,有利于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提高,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努力,做好试点工作。

  三、试点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设立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试点要求,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经遴选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主要职能:审查、议决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请裁决的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建议;负责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指导和监督本区域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时为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法制机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熟悉行政复议工作且原则性强、思想政策水平高,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副职职务相当的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对市、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统一接待、审查、立案;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依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议,制作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依法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相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完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受理、审理权。

  市、县(市、区)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即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议决、分别决定(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两步实施完成试点任务:

  第一步: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市政府统一集中受理向市政府本级和市直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向市房管、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工商、质监、民政、市政、卫生(食品药监)、水利等10个部门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审理、集中议决,分别决定的试点工作。

  第二步:在总结第一步试点经验基础上,市政府适时完成其他36个市直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中审理、集中议决的试点任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审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向市直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审理市政府法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审查受理、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及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加盖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章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属市政府(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经市政府负责人批准签发执行。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审理并经集体研究后,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领导签发后,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加盖公章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案件另行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向当事人送达。通过相对集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负责应诉;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转送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为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人员办理应诉手续。

  (三)探索完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要建立健全适合试点工作要求的“行政复议受理立案制度、审理制度、复议决定执行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特别要探索不同案件的不同审理方式,要在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影响力或者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案件审理方式和审批程序。一般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直接审理并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审理案情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由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法定负责人批准,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县(市、区)试点工作。

  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与市里同步实施,于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行政复议办公室人员配置,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一般案件由二人、重大案件由三人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的规定,配备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办案人员,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以赵建才市长为组长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郑政文〔2009〕163号),负责全面组织领导我市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各试点单位做好试点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市本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向市领导小组及时汇报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监督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试点工作各项制度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试点工作领导机制,挑选配备行政复议业务骨干,加大试点工作人力资源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行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制度。凡实行集中行政复议权的部门一律不得再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或拖延、拒绝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印章和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的,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效,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论处,交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工作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要集中力量抓紧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宣传培训工作。纳入实行集中复议权的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支持开展试点工作,协助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

  (四)积极稳步推进。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与市县政府行政机构改革同步实施,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主要完成成立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市政府行政复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本级政府组织实施;2009年12月25日前,成立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置其办公室,选调人员基本到位,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办公场所、设施、经费基本落实;建立健全相关行政复议制度;2010年1月1日前,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正式挂牌开展工作。2010年2月20日前,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上报总结材料。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篇三:领导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上的讲话稿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19?

  【字

  号】酒政发〔2014〕124号

  【施行日期】2014.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

  正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酒政发〔2014〕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05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

  吴基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

  周兴仁

  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公职律师

  常任委员(6人):

  魏志强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何生粼

  市政府法制办纪检组长

  张武林

  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科长

  买

  燕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科科长

  向建明

  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科长、公职律师

  刘海斌

  市政府法制办人秘科科长

  非常任委员(8人):

  文

  峰

  市食品稽查局副局长

  丁怀福

  市人社局副调研员

  王建兵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

  王福顺

  市工商局法规科科长

  梁建忠

  市行政学院副教授、律师

  田顺舟

  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学琪

  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路惠芬

  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有关行政复议决定、决议精神,研究决定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体制、机制及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由周兴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魏志强同志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组织审理、法律文书送达等业务工作,审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性工作,办理市政府和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9日

篇四:领导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上的讲话稿

  

  应勇:“三个更加注重”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中新上海网12月17日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的要求,市政府于2011年10月开始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试点工作。经过五年的探索,已初步实现试点目标,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勇在2016年12月16日下午召开的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会上,充分肯定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提高复议工作的公信力、保证复议效率和促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结合上海“十三五”期间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始终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要求,应勇强调,行政复议委员会强化“三个更加注重”,适应发展新形势,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作用,推动本市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要更加注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质量,着力完善案审机制,加大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参与复议案件审理范围和比例,提升复议人员业务能力;要更加注重推动补齐依法行政短板,善于从个案中及时发现现有制度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剖析问题的成因,及时推动建立新制度和机制;要更加注重防范化解行政复议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特有作用,推动行政

  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应勇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应勇希望各位委员再接再厉、恪尽职守,努力在帮助政府提高复议能力、推动依法行政、更好服务群众等方面多做贡献。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肖贵玉同志主持会议。会议总结了第二届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情况,委员们围绕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进行了热烈讨论,积极建言献策。非常任委员们希望行政复议委员会能成为“依法行政的保护神、规范行政的啄木鸟、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器、化解矛盾的解结者”。

  链接

  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常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处长以上领导担任,非常任委员由来自本市和其他省市著名高校与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本市资深执业律师以及有关实务部门专业人士担任。复议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市政府重大、复杂、疑难复议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复议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是每两月召开一次案审会。

  本届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在首届试点工作基础上,于2014年12月完成换届后成立的。两年多来,已先后召开了13次案审会,审议了14起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复议案件。经审议,有超过半数的案件,发现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问题而予以纠正。

  ——切实发挥好非常任委员的作用。沿续上届的传统,本届复议委员会注重借助外脑,不断优化结构。首先在人员组成上,增加了非常任委员的数量,由第一届的40人增加至55人,非常任委员会占总数的75%以上,随着一批富有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的加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权威性、专业性和代表性得到进一步增强;其次在参审力度上,大幅度提高非常任委员在案审会上的参审比重,甚至邀请非常任委员担任案审会的主持人。非常任委员沈国明教授、李志强律师都认为,“这种形式很好,委员一人一票,真正体现了公正性。”

  ——坚持“开门办案”,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审议的14件案件中,都有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接受委员

  询问。行政复议委员会还探索了邀请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市民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案审会,并接受咨询。上海市政府还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实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增强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认为,这种用准司法形式保证民众参与,解决复议中的公正、公正,是行政复议的“创新之举”。

  ——注重审议机制创新。对一些案情较为复杂、矛盾化解难度较大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探索邀请非常任委员介入前期调查和后期矛盾化解,借助委员对案情的熟悉和客观中立的立场,争取案结事了。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还探索当事人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其案件、本人到会发表意见接受询问以及挑选一名非常任委员等形式,提升审案会的民主性。

  2016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制度”获得了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

  注:请在转载文章内容时务必注明出处!编辑:陈静

篇五:领导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上的讲话稿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20?

  【字

  号】信政文[2013]117号

  【施行日期】2013.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信政文〔2013〕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

  冯

  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

  李第民(市政府秘书长)

  姚启舟(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常任委员:

  许远良(市纪委常委)

  何祥松(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廷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德宏(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曹和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锡江(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黄宏继(市水利局副局长)

  晏文彬(市人口计生委纪检书记)

  杨主泽(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副书记)

  刘长水(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崔

  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杨志峰(市工商局副局长)

  蔡智涛(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志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罗

  佳(市城管执法局纪检组长)

  丁

  芳(市房管中心副调研员)

  陈慧芬(市林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刘河川(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齐文伟(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非常任委员:

  张慧华(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录强(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

  易成爽(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

  陈以德(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韫韬(市公安局法制室科长)

  谢

  静(市房产管理中心法规科科长)

  李

  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规科科长)

  梅建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

  张克钰(市水利局水政科科长)

  张

  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李文发(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黄

  烨(信阳师范学院教授)

  陈东果(信阳师范学院副教授、律师)

  古瑞华(信阳师范学院副教授)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姚启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篇六:领导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上的讲话稿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再审查,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以便得到更加公正的处理。

  2.促进政府行政效率提高。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决一些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3.促进政府行政透明度。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查有助于强化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促进政府的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

  4.促进法治建设。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建立有助于强化法治理念在行政管理中的贯彻执行,推动行政管理向法治化方向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现实中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不清晰。有些地方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职能不够清晰,导致其审查范围不清楚,行政复议的效果不够显著。

  2.参与者缺乏独立性。有些地方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多来自于行政机关,缺乏独立性,其审查结果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难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不强。目前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制度设计和操作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其对行政行为的再审查效果有限,很多审批不合理的行政行为难以得到纠正。

  4.申请条件复杂。一些地方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条件复杂,申请流程繁琐,导致一些公民难以正常享受行政复议的权利,限制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实际效用。

  5.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一些地方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不足,导致其实际操作难以规范化和法治化。

  三、完善建议

  针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有以下几点完善建议:

  1.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能规定。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能范围和审查标准,确保其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有明确的指导和约束。

  4.简化申请流程。简化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申请条件和流程,让更多的公民有机会享受行政复议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5.完善法律规定。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其组织结构、职责权限、程序规定等,使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充分的认识和思考,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才能更好地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实际效用。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能够更加健全完善,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篇七:领导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上的讲话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国人民银行

  1990.10.081990.10.08银发[1990]246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银发[1990]246号

  1990年10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的法制工作,适应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促进金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总行决定成立行政复议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议机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复议机构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七人。名单如下:

  主

  任:童赠银(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副主任:王成铭(办公厅主任)

  张秀民(条法司司长)

  委

  员:于耐冬(综合计划司司长)

  荣凤娥(资金管理司司长)

  张

  弘(货币发行司司长)

  金建栋(金融管理司司长)

  常定国(稽核司司长)

  陈世范(会计司副司长)

  殷介炎(外事局局长)

  三、具体办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处。行政复议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行政复议处为处级单位,由总行条法司代管。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