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须追究党纪责任情况下,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况下具体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这里的“不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尚末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
二是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其他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达到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主要针对党组织先行处分的情况。这类案件并不一定由党组织先行受理,也可以是有关国家机关先行发现党员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但在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处理前,党组织可以依照这两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2015年《条例》分两条规定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和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此次修订,将这两条内容整合为一条,并将原《条例》中“不涉及犯罪”修改为“不构成犯罪”,删除“影响党的形象”以及“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等内容。
篇二: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篇三: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研讨】如何给有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纪严于法、法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原则上先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维护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种执纪模式逐步成为常态。但不可否认,因为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到严紧硬是一个长期过程,在实践中,个别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特别是非职务犯罪行为,客观上存在着司法机关先行追究刑事责任,即司法机关先对相关公职人员判处刑罚,处分决定机关再据生效判决书作出处分。
《监察法》规定了六类公职人员,这六类人员若发生司法机关先行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后,我们要依据有关实体法规,严肃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一、刑罚的种类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从中可以看出,犯罪行为具有危害性、违法性侵害性和应受惩罚性四个特点。
《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要指出,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它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处理上有影响,但对在职的公职人员,在处分上不受此影响。
二、对公职人员犯罪行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法,而
不能等于国法。公职人员犯罪行为,意味着已构成严重违纪,必须严肃处理。
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监察机关的组织法和程序法,不是政务处分的实体法。当前,政务处分没有统一的实体法规。政务处分中,常引用的法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除了这些常用的法规外,还要注意一些行业性、专业性法规,作为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公职人员犯罪行为的政务处分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曾被判处刑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但对公务员被判处刑罚后是否要给予开除处分未作规定。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其中第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次从行政法规层面对此问题给出了答案,即:公务员只要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附加刑或单处附加刑,就应当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但该法规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
实践中,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范围过窄,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是否应当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同等对待存在一些困惑,但从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执纪平衡的角度来看,这些机关的公务员只要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附加刑或单处附加刑,也应当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规定,对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取消其原工资待遇,其中所蕴含的公务员“判刑即开除”的理念跃然纸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中纪发〔2013〕4号)从处分依据适用上进行了重申。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
二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即“判刑即开除”。
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精神,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应对应依法应当给予的开除处分,区分刑罚的种类、执行方式的不同,按照《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四、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犯罪行为的政务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一条规,包含以下内容: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行政机任命的工作人员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必须重处分,但可以不开除处分,也可以开除处分;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必须开除处分;三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要求标准等同公务员,判处刑罚的,应当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的精神,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应对应依法应当给予的开除处分,区分刑罚的种类、执行方式的不同,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五、国企人员和村干部犯罪行为的政务处分
对国有企业人员犯罪后是否适用政务处分,法理上是可行的,但实践中目前有一些不同认识和做法。因为原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明令废止,并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替代,使得针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处分依据缺失,而现行有效的处分依据却散见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体例不一的行业性处分规定中,从这些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中可推知企业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政务处分,但对其他职工而言,只能从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中推知可依照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比如,国企职工被判处刑罚,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达到政务处分的目的,但注意,这并非必须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即属于监察对象的,2008年5月9日,原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已明确,相应处分种类也参照执行,即处分种类与适用于公务员的处分种类一致,也即“判刑即开除”。
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可以给予政务处分,但鉴于目前没有政务处分的实体依据,实务中不适用政务处分,一般采取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罢免等组织处理措施。
六、处分中的实务问题
在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纪政务搭配问题。犯罪的公职人员属于党员的,同时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二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犯罪被单处罚金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政务撤职、开除处分。这种情况意味着涉案人已经犯下罪行,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给予其开除处分并无不妥。三是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四是先刑事处罚再政务处分这种情况,我们原则上要予以避免,力争做到纪挺法前,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要依法从严把握。五是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被审查人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执纪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提出处分建议并按程序呈报审批。因此,该种情形既不需要
立案调查,也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篇四: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陈凯龙
目
录
1.《党纪处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21.1是加强党的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个重大举措
..................21.2是我们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31.3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1.4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武器
......................41.5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2.科学的把握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精神..............................................52.1第一编
总则.......................................................................................52.2第二编
分则....................................................................................112.3第三编
附则....................................................................................23.坚定党的理想信念
.............................................................................2大家好,我今天讲的题目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最近颁布了《党纪处分条例》,我就自己学习和研究谈三点学习体会:
1.《党纪处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是我们党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党内法规建设的一个关键性的措施,对于这个条例的意义,我想把握这么五点:
1.1是加强党的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个重大举措
就是我们党的法规也根据实践,特别是党的制度建设实践的发展不断的丰富和完善。这个条例从1997年实行以来,已经历尽七年的时间,在这七年当中,我们党的法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政策,都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取得了很多的进展,制定了很多的条例。作为纪律处分条例,要以这些条例相配套、相跟进,也就是说要与时俱进。这个条例颁布以来,就是我们国家的党,国家有很多的法规都出台了,比如说廉政制度方面的规定,加强党政的作风建设决定,党政干部选拔人员条例,以及最近颁布的党的监督条例等等。这些规定,丰富了我们党的纪律建设的力度,所以党的纪律处分的条例的力度都要相应的作调整和完善。有新的规定就要有新的量纪标准,特别是我们这些年改革开放的力度也是很大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作了很多的规定,国家的一些政策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作为我们党,作为先进的党来讲,党也要有相应的法规来配套的,所以说这个条例的出台,是我们中央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个重大的举措,也就是制度上也要与时俱进。
另一方面就是我们在实施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过程中,保证我们的法规的落实,使我们的党组织和党员要模范的遵守党纪、国法,在党纪和国法的建设中,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里面,起到一个表率的作用,使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同时,通过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及时的清除不合格的党员,处理违法违纪分子,清除腐败分子,使我们党在党的队伍纯洁党的组织保持队伍的先进性,所以我想这是第一个意义,就是这个条例的颁布,使我们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个重大措施。
1.2是我们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
就是制度建设得有根本性,是我们党的建设的一个基本思路,关于这一点,小平同志在《关于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里面讲得很经典,就是我们党要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党的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所以我们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直是不断地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有三个基本的环节,一个是建立制度,第二个是执行制度,第三个就是修改制度。《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包括我们前不久公布的党内监督条例,都是在执行的环节上下功夫,就是我们如果没有这个处分条例,纠正违纪的情况,那么我们很多的法规,就会付之东流,就会成为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
所以制度建设是最关键核心的,就是这个执行问题。在执行的过程中,关键的又是监督和处分。《处分条例》应该是我们制度建设里面一个很重要的东西,核心的东西。这个条例的完善和颁布,我想对我们党的制度建设起到一个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党的监督条例的公布,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公布,也标志着我们党制度建设方面一个重大的转变。过去我们党的建设,比较注重实地性的制度建设,基本规范的建设,对于程序性的制度建设,我们往往还是不够的,所以在量纪的过程中,在具体操作性的问题上,在程序性问题上,有时候出现偏差,谁轻谁重的现象都会出现。同样一个案子,同样的违纪问题,轻重差不多,但是处置起来有谁轻谁重,所以影响到我们法律制度的公正性。我想制度建设性问题很重要的就是要抓落实。抓落实就是抓纠纪,违纪的行为怎么纠理,所以我想这个条例的颁布,确实是标志着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的重点从基本规范实体上的制度向程序上的制度转变。要注意制度性、程序性、操作性的问题。这是我讲的第二个方面。
1.3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反腐斗争的一个有效武器
党风廉政建设大家知道,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如果腐败问题解决不了,这个国家政权是要解体,这个党是要失败的,是要下台的,这已经有苏联的教训。包括许多政党,由于腐败问题没有解决好,丢失政绩,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讲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这些年中央采取了很多措施,查了很多的案件。作为我们共产党来讲,要有力度的法规,我们包括制定了很多廉洁制度的规定那么违反了这些规定,怎么办,怎么处理,怎么量纪,我们的纪律处分条例作了详细的规定,填补了过去的空白。因为廉洁制度的规定,在事情条例之后才建立的,这个就弥补了这一点,就是通过我们纪律处分条例,来约束我们廉洁制度性,过去讲自觉廉洁自立,但是廉洁自立,你不自觉你违反了,党纪有相应的处理,所以说这是我们反腐倡廉一个很有效的武器。再者就是我们反腐斗争里面,清除党的腐败分子,对一些腐败行为,违法乱纪的行为,比较严重的都是要开除党籍的,用这个武器就可以达到清除腐败分子,团结我们党队伍的目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反腐倡廉是一个基本的法律依据,法律武器,这是我讲的第三个的意义。
1.4是我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武器
我们党基本路线,从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深得人心,一直到现在我们中国的发展,就是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小平同志讲的,党的基本路线要一百年不动摇,那么在这个问题上,也伴随着这些年有人要动摇基本路线,从左的方面右的方面干扰这个基本路线,那么说我们有相应的党内法规,对干扰、破坏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有制约的。那么这个量纪标准,也在这里面有体现,就是我们这个条例里面很重要的一块,就是对于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有那些行为怎么处理,都有一些新的规定和补充完善的地方。这对于保持我们党的基本路线长期稳定,使我们国家在二十一世纪走向富裕、富强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保证,那么说我们的纪律处分条例在这方面也是很有帮助的,就
是对违反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要做出处理、纠纪,包括一些言论,一些公开发表申明的一些文章,这个里面都有规定,所以说我想这个条例的颁布,对我们党的基本路线的一些争论可能要少一点,这是第四个方面的意义。
1.5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就是说我们共产党,十六大提出民主问题,法制建设法治问题,都是提到战略的高度,现在我们正在朝着这方面发展,党内的民主,国家的民主,社会的民主,和我们法力秩序的建立,朝着民主法制的国家在转变。在这种过程中,我们共产党和党内组织带头遵守党纪党规,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带头遵守我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这样有利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这方面来讲,我想条例里面作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对侵犯党内民主权利,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为怎么处理,怎么量纪,这里面都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这样有利于我们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也有利于我们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过程中纠正一些行为。
现在比如说在基层,有些地方选举拉选票,买选票,组织非法活动,过去这个纪律处理很少的。由于我们发展这方面的实践,所以条例里面对这方面的规定作了详细的量纪的标准都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从经济的、社会管理的、政治方面的法律都在不断的完善。应该说这些年,改革开放二十年我们制定了三百多个基本法,还有一套相关的政策,特别是我们二十一世纪以后,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的法规措施很多。这方面我们党员要求我们怎么做,违反这方面的规定,怎么样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里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有些是填补了空白,有些是强调了重点,对有些恶劣的要加重处分,包括现在恶性案件、恶性安全事件,这方面的问题都是作了一些规定的。
这都是条例时期实践以来,我们根据新的理论新的实践,总结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如果我们能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党员在这个遵守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遵守社会主义法律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党的组织起到带头作用,通过条例的贯彻执行,所以我想能够有利推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有利我们法治国家的发展,从这五个方面来看,我们颁布实施这个条例有五方面的意义,关于这一点我想就讲这些体会吧。
2.科学的把握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精神
这个条例比较长,也比较细,是我们党比较长的一个法规,总共是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三万八千字,是一个很详细的法规,把握它的基本精神,我想主要的谈谈我的学习体会。《中国共产党条例》分三编,第一编总则,总则里面有五章,原来第一章第二章是分开的,现在把原来的第一章第二章合并到了一块,总的方面十一章。
2.1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适用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和补充完善
第一条,就是党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原来的条例没有“三个代表”,这个是加上去的,也符合我们十六大的精神,因为十六大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长期坚持的思想列入了正式党章,那么说我们《条例》的规定就要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第二条,讲的是《条例》的任务。《条例》是干什么的,这个《条例》有这个四方面的任务:第一就是维护党的章程、党的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这是一条。第二方面就是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第三任务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第四个就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
第三条,讲了原则。讲了这么几条原则,就是我们制定这个条例和贯彻执行这个条例基本原则有几条: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这个含义有这么几个方面:一个就是从严治党,就是严格按照党规党法办事,这是一条;二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领导干部、领导机关要加重处罚,这是从严治理,要坚持这个原则,领导者的责任很重要。
(二)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个过去是放在第三条,第四条,现在提到前面了,也说明党对民主认识有进步。这条规定所有党员从总书记到一般的党员,都要遵守纪律,如果违反纪律包括总书记、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只要违反党纪,跟党员一样要同等的处理,这就叫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是我们党的制度建设的关键之关键,如果党纪面前不能人人平等那么这个制度就没有用,对你适用对他就不适用了,对你处理开除党籍,对他处理就不开除党籍,那么制度就立不起来,没有权威性,没有延续性,所以这是第二个原则。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这个原则我想是两个含义:一个就是任何事情,违法违纪的案件也好,事情也好,这个行为要以事实为根据,不能捏造事实,没有事实的东西不能捏造,过去我们文化大革命的屈打成招、无中生有这个不行,这是总结我们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冤假错案太多了,所以违纪要以事实为根据,这是一条。第二个方面的意思就是以党章和其他的党内法规国家的法律作为基本的来实事求是判断这个案子,该轻的轻,该重的重,这个量纪的标准是实事求是的,要
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就是按照这个准确的论证违纪的性质、量纪的标准,这就是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这个原则对纪律处分条例来讲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就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查处,都是要经过组织的,要集体讨论结论,相关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不能个人打击报复,某个领导干部给人家一个处分,这就不符合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所有的案件处理也好,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能决定。第二个就是说上级党组织包括中央处分决定下级组织要无条件的,这就是民主集中制这两方面的含义。
(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这个原则是我们的党的光荣传统,延安时期就有,维护党的纪律处分目的是教育党,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宽严相继,而不是没有原则,惩前毖后的目的,为了救人,为了教育我们的党员,把我们的党搞好,而不是为了整人。
第四方面的内容对本条例适用范围,党的组织和党员,一个是个人犯罪一个是集体犯罪,两个都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的问题
违纪和纪律处分这里面讲了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是讲总的)。
第一方面就是我们党的纪律处分,遵守纪律哪方面是违纪。认定哪方面违纪,包括五个方面是违纪行为:一个就是违反党的党章法规;二是违反国家的法规,包括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三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定,包括我们共产党提出来的,条例里面还专门有;第四就是道德方面的规定怎么处理;第五就是比较灵活的条款。
危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要经过认证。我们有些规定,任何一个法规,法规不可能特别完善的,党的制度建设法律建设也好,一个渐进过程,那么有些利益,有些行为,没有违反现有的法规,但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很坏的影响,这种情况也做处理,这个处理做了一些权限的规定,有的规定报省、市以上纪委认定,对这种从来没有出现的案子,国家法律政策中都没有规定到,但是它造成了恶劣影响。
第二方面纪律的种类作了界定——五种,大家都比较清楚,最轻的是警告,最重的是开除党籍五个方面。
第三方面对这几种纪律处分作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就是从第十二点开始,都是解释和说明的。你比如说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撤销党员的职务的处分,两个职务怎么办,先从最高的一级撤起。你比如说警告处分一年,在提拔的时候就不能提拔,党内党外你都不能再提拔,你不能这里受了处分,那边还提拔,就对直接处分作了进一步说明。你比如说撤销党内处分的,两年不能担任比他更高的职务,或党外更高的职务,包括对留党察看的处分的解释,都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包括党员受处分开除党籍的,五年之内不能入党。他对这些处分五条,后面这几条都是解释进一步说明的,包括对党组织的解散问题,怎么解释。纪律处分有对党组织的,对党员的,对党组织两种,一种解散,一种改组,解散以后怎么处理,改组以后怎么办,相关的怎么处理,这个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就是说第二章主要是违纪现象的内容,违纪哪几个级别——五种,党组织是两种。碰到问题怎么处理,违纪情况怎么进一步解释,违纪情况处理了以后怎么办,都有相关的规定。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这个比较详细,政治条例作了很多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比较完善,因为规则的运用,有时候谁轻谁重这样的案子也不少,所以反应也是不小的,所以这问题就是什么叫从轻、什么叫从重、什么叫加重,这都作了规定,什么叫坦白,坦白是怎么回事,自首是怎么回事,这个都要讲清楚的,这方面都作了很多的规定的,这里面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就是,比如说故意犯罪的,就是受到处分期间,又犯罪的,要从严处理、从重处理,这是这个解释。那么从轻、从重怎么办?比如说减刑处分,有一系列的规定,哪些他属于减刑处分,这里面列了六个方面:
1、主动交待本来问题的;
2、主动检举别人的;
3、主动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效果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就是说六个方面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减刑的,如果不是这六种情况是不能减刑的。就是怎么样运用这规则他有一系列的规定,这是比较全的。从重,他就解释什么叫从重、什么叫从轻、什么叫加重、什么叫减刑、什么叫免予处分、这里面都有。你比如说,免予处分也有很多规定的。免予处分,如果你犯了这个纪律,是严重警告以上的,是撤销党员资格、开除党籍的不能免于处分。你只是严重警告或是警告的,如果情节比较特殊,他又表现不错,就可以免予处分。但是有几个是不能免于处分的,那就必须受处分。我想对减轻处分是比较慎重的,包括有些问题,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有些还要有中央纪委的决定,或者经省纪委来决定报中央批准的。有些减轻的案子,减轻纪律处分,比较复杂的特殊的案件,还要请示中央,由中央来裁定,就是减轻处分不能随便减,所以这是规则的运用方面怎么加重、怎么减轻。加重处分第二十四条里写的很清楚了。
怎么加重处分,这里面列了六种情况是加重处分的: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甚至打击报复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有的党员胆子就是大,犯了法还要阻止人家来调查,一些案件甚至有谋杀行为,那就是要从重处理的,加重处罚;
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运用处罚条例、处罚规则,加重处分、减轻处分、免予处分都有详细的规定的。这个条例是一个进步了,包括对两个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怎么处理,对为首者怎么处理,他也不一样,有区别。包括个人所得数额怎么算,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首要分子,按照总额处理;对其他为首者,要严格处罚。包括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来处理。就是两人以上犯罪,现在就是说团伙犯罪,这个案件也比较多了,要分清责任,怎么处理都有一定的界定,要不然你不好操作。再有比如说领导机关集体犯罪的,怎么处理,对主要责任人怎么处理,直接责任人怎么处理,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包括按照相关的围绕党的利益的案子,比较慎重的案子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理。但是这里面涉及到严格的程序,违反这个利益,按着这个规定,没有这个规定的,要经过省以上的纪委才能够通过。这是第三章。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规则怎么运用,列了一些情况,怎么处理、怎么量纪的标准很重要的,往往我们的案子事实查得很清楚,但是处理的时候,如果是这方面处理不好,可能会引起不公正。有的处理太重,有的处理太轻,甚至有的逃脱制裁,就是防止这方面问题,就是怎么鉴定这些问题。因为我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员犯法,党纪怎么处理,作了相应的规定了,这个有几种规定:
一个比如说,违反了刑法的,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必须开除党籍;第二比如劳动教养的,原则上也要开除党籍的;第三,他没犯法,但是违反了行政法规,给与政纪处分的,那么党纪怎么处分,这里做了规定;第四,还有一些比如说企业的、事业单位的,行政单位各种组织,他内部还有章程,他那个章程如果违反了,如果是党员、如果是领导干部,怎么处理,他这里面都有一系列的量刑标准的,怎么处理都有,这一章主要讲这个问题的,就是说犯罪犯法,这里面讲了这么几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这个因为现在犯罪的党员也不少了,判刑的怎么处理,劳动教养的怎么处理,违反不是政绩也不是法律,是一些团体规则的,你比如说某个社会团体,也不用政纪,但是你是党员,违反人家规矩了,你捞到好处了,或者破坏人家的秩序了,这个作为党员来讲给与什么样的处分,这里面都有规定,这是第四章的内容。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章就是对整个总则,就是纪律处分总则规定做一个补充。第五章就是其他规定。就是有些特殊情况的,包括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是党的工作人员,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这里面都作了些界定,包括企业的人员的界定、身份的界定。量纪的时候,可能身份不一样,量纪的条款是不一样的。包括对预备党员怎么处理,预备党员犯了党纪怎么处理,有的退党不能再加入了,有的还得经过再教育,重新加
入。包括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这个,一般该开除党籍还是要开除党籍的,但是要做出书面决定。死亡了,在处理的时候死了,该开除党籍的得开除党籍,不光开除党籍,还得做出书面决定,包括还得做出区分。
比如说对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做出区分。有些单位出了事故,分管的领域出了事故,你不能一把抓,都做一样的处理,那也要分清责任。所以第三十八条,讲了三种情况第一,直接责任者。就是你直接管这个事的,出了事了,你该承担什么责任;
第二,主要责任者。就是分管的领导,这个也要承担责任,叫主要领导责任;第三,重要领导责任者。就是你这个更大一点的。把这个层次区分开来,就是什么叫直接责任者、什么叫主要责任者、什么叫重要责任者,规定里面规定的很详细,补充前面一些量纪里面的一些规定性的问题,违法违纪的主体的责任最好区分出来。
这里面还有一个,我上面讲的三十九条,规定这条例,什么叫主动交待。就是党组织和司法机关都掌握了的东西,你交待是没有用的。什么叫主动交待?党组织不了解的,你主动交待了,那你就可以减轻处分了,如果说别人已经交待了,你还在那说你主动交待,已经立案查了,再来交待就没用了。你只能交待,党组织和其他部门不知道的事情,这叫主动交待。包括什么叫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应该怎么核算,这里面作了一些规定。包括违纪所得的一些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退赔。包括骗的学历、职务、职称、各种奖励、各种资格、各种荣誉等,最后都是要处理的,这方面规则比较细。这也是针对我们现在假的东西太多了,假文凭假学历,有的地方花三百块钱买个博士,甚至买洋博士,那么由于你这个荣誉得到的好处,你要退出来,如果你是党员,要做出处理的。
党纪规定很多补充里面讲了一些特殊情况,包括做出处分以后要怎么公布,党员之间要怎么谈话,怎么留档,这里面作了一些规定的,所以我想第五章就是对整个规则的运用,或者总的里面没谈的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有利于我们整个条例的贯彻落实。第一篇大概就是这五章了,这是我们条例的一个精神,总的基本规则。
2.2第二编
分则
分则从第六章开始到第十五章,这个主要是对党的纪律、处分、量纪标准,做了一个系统的划分,从经济到政治的,从社会秩序到道德的,这是一个规定,这是条例的主要的一个框架。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这一共有十五条,主要讲了几个方面:
一、维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经验这方面的问题。
我们十六大提的是个基本,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经验、基本纲领。反对党的基本方针,组织游行、集会,要对组织者进行处理,或者参与者,提供信息的,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的,这个也可以处理,有些不明真相的党员裹进去了,但是态度比较好,经过教育,可以免予处理,这是第一条,最基本的,就是第四十五条,就是维护党的基本路线的严肃性,你组织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集会游行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二、再有就是自由化,自由化的立场和自由化方针的问题。
反正对改革开放的这两个方面,一个是自由化,一个是私有化,这两个方面怎么处理,这个也作了规定。再有就是发表文章,发表演说,发表视频宣言等等,要开除党籍的处分,这个处分是比较厉害的,这是公开发表的,要开除党籍,还有一种情况,比较轻一点的就是,对党的基本路线怀疑,有严重证据的文章、言论、演说等等,要给与
批评教育,严重的也要给警告处分,甚至开除党籍,就看你的具体情况了。
三、出版音像问题。
比如说你要刊登、播出、出版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文章,演说视频的这些东西,特别是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做出严肃处理,这个要比过去做的完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有这么几个活动,分层次都要处理的。这是一个。
第二个方面强调,从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在国内散发的,根据情节的严重性,也要做出相应的处理,这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新的现象,从国外带一些反对我们党的一些书刊、杂志包括电子音像等等,如果散发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的也可以开除党籍的。这是一个。
还有就是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或重大部署的,甚至做出相反的决定,违背党的决策的主要责任人,要做出严格处理。打擦边球,中央重大的部署,党的重大的部署,你唱反调,做出相违背的决定,中央是可以处理的。这个是加重了保证我们党的方针政策,当前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部署加大了分量了。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说,跑到国外去了,在国外发表反对党基本路线的言论,这种情况,现在也要处理,过去是跑了就不算数了,现在是跑了也要处理。而且,还有新的情况,提供这种方便的共产党员,也要进行处理,就是你帮他逃到国外,帮他提供场所,帮他发表反对党基本路线的言论,提供方便的人,只要是共产党员都要进行处理。
根据我们这么多年对基本路线,社会政治稳定这方面的问题,条例里面写的就比较多了,特别是利用宗教、民族观念,利用宗教问题,挑拨是非,参加邪教这个都作了新的规定了。特别是宗教问题,因为世界上宗教问题也是一个热点,利用宗教组织反对社会主义、党的基本路线,是一个很大的认识问题。以前的条例,只有一条,现在加了
两条,变成三条了,利用宗教组织来对抗党的政策,破坏社会稳定的组织者、策划者,是共产党员的,决不含糊,开除党籍。利用宗教来反对党,闹事的,破坏民族团结统一的。这里面宗教讲了几条。
再有就是近些年的一些丑化党的形象的,造谣、编造谣言、笑话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个情况应该说也出现过,这个现象现在也算违纪,不能乱说了,不能编成顺口溜了。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就是只要你是编造抓到你,只要是共产党员,情节较轻也给与警告处分,严重的要开除党籍。所以我想政治纪律方面,我们这些年的实践,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这方面的问题,着重的做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是很有针对性的。这是第六章。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这一章一共十二条,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发展党员的问题
发展党员的问题就是你不能搞虚假的党员证明,不能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有违法违纪行为甚至这种犯罪分子,拉入党内,这个是要严肃处理的,违反发展党员程序的,这个问题设为第一条了,因为这个情况在我们党的建设中,确实有这个问题,有的人为了入党,为了捞好处,不择手段,把那些不合格的党员发展进来了,在群众中造成很恶劣的影响,骗党员、骗党证。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了,这也是这次我们条例修改比较重要的一方面。过去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现在更明确。因为我们党改革开放20多年的时间里,其他人的违纪比较好处理,往往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总要涉及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这个案件很少,所
以导致我们好多的决策失误。个人说了算,甚至就是个人纵容一些人,个人提拔的干部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本来就是犯罪分子,有前科的,这种恶性案件都有,特别是豆腐渣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国家的大量钱财,决策失误的,很多都是个人拍板,这就是严重的违反民主集中制。
但是我们往往这方面的案件处理很少,不出人命,桥不倒了压死人,是不会处理的,所以要重申这个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讲的很清楚,擅自改变党组织做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方面将来要加大处理力度,包括党内监督条例,主要就是重点监督一把手,那么纪律处分里把这列为很重要的一条。
三、干部选拔利用问题
这是有一定人事规定的,特别是我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条例,这个条例反映很好的,干部考察、到培养、到提高、到提拔、到讨论,都有一系列的程序。那么我们这个条例相应的配套,违反这个条例一些做法都是要处分的。过去这方面的处理也很少,特别在干部的选拔任用里面,有几个方面是应该重视的。
一个就是选举越来越多了,但是选举这方面违法违纪的案件也是很多的,拉选票,这种情况,现在也出现了。这方面处理起来也是很严肃的,这是作为干部的选举,选举违反党政,违反选举法,选举的规定的,这个也要严肃处理。这个案子越来越多了,选举不断,特别是提升这一块,出现问题是很多的。过去往往没有这个法律的处理,现在这方面都作了规定。
还有一条就是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做出严重处理。这个就是很有针对性的,就是说你过去提拔干部没有责任,现在提拔干部你要署名,如果这个干部用错了,该集体承担的要集体承担,该
一把手承担的就一把手承担,该考察失职的也要考察人员承担责任。这个用人失察也是回应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个是关于党的建设问题,有这个用人失察,建立用人失察的责任制。再有党的选拔条例里也有,不光是用人的过程,包括这考察材料,要是你已经知道不写,是要处理的。用人失察这个问题,过去我们几乎就是处理不多,以后这问题就是很严厉了,用人失察造成重大损失要承担责任的,这也是我们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进步,遵照这个纪律条例给了相应的处分,第三个方面就是人事制度方面。
四、人事纪律方面的问题
第四个方面就是,针对人事纪律方面,出国现象的比较多,现在改革开放深化以后,现在出国的团体、团组比较多,我们党员干部、单位都有人组织出去考察,这个越来越多,但是出现一个什么情况呢,就是有的人滞留不归,有的人改变路线,就是没有经过批准跑到别的国家去了,或有的延长,甚至有个别的就是一个团跑了三分之二,这个情况怎么处理,条例里做了明确的规定了,处理也是很厉害的,对直接责任人还有主要责任人包括驻外机构,如果驻外机构里面,党员如果是拖累党组织,或者是失踪了,你这个情况是越来越多了,驻外的人是很多的,违反党的纪律,党的组织都不知道到哪里去了,然后过了六个月他又回来了,怎么处理,这个情况和那些不一样,组织上针对改革开放以后的一些人事问题,就是涉外,到外边去交流的人员,违反纪律要严格起来,目前这方面出现的问题,有专门的规定。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的规定
这个规定一共十一条,四个方面,原来的条例是把他归结为经济类,现在把他分开了,比较准确。一个是廉洁制度方面,经济方面党政机关、事业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该遵守哪些规则,这个单独分出来。第二个经济类另外一块,第九章了就是,贪污受贿,贪污贿赂
这方面的规定,把它拆开了,搞的比较细,比较准确,这章是一个填补空白的,过去因为事情条例正好在她前面一点儿发,他刚一发这边廉洁制度的条例陆续出台,所以对这些的规定只能说是制定,怎么处理还没有前卫的法规,就是把它补上了。这个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非法占有的问题
就是非法占有国家集体财产的,怎么处理这是一个,包括这个本人和亲属、子女,等于自己个人拿的费用,拿到下面,拿到下面单位去报销的,这个都属于违法占有,非法占有怎么处理,包括有的子女出国的费用,留学的费用都打到公家的费用里来,这里面都要作出处理,这是占有这方面,还有就是占用公家的东西,个人使用,完全是个人使用,不是公家需要的,你比如说汽车,都是自己用,或者说是电脑,把国家的完全是自己使用,这种情况也算是违反党纪了,这是一个方面,就是非法占有,怎么处理。
二、接受礼品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就是公众接受礼品,接受礼品不登记,就是你这个人家求你办事情,送的礼品,你不登记,也不上交,这种都要处分的,从严重警告到开除党籍都有。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是要交公的,这个都要处理,这是一种情况。就是家庭,有的人说我不收,送给家里的子女还有就是家庭,我不收我送给家庭子女,这也不行。就是说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但是父母子女或是家庭成员收了对方财物,这个也是违纪,这就针对我们一些案件里面它不收他老婆收了,他本人要承担纪律责任,这是第二个方面的情况。
三、经商的问题
第三方面的情况就是,经商的问题,干部子女,党员领导干部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党员领导干部的管辖区和他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进行活动影响这个行业这个地区的经营活动,如果说是你不退出,在一个就是你的管辖范围内,和领导的这个行业这个部门,外资企业里或是合资企业里担任领导职务,这个怎样处理的问题。
从事有关活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这个也作了规范的,哪些人可以买股票,哪些人不可以买股票,炒股票按照规定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都有。你比如说讲了几种情况了,就是说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活动的,这里讲了五种情况。一个是你经商办企业,你经商办企业。第二个就是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是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包括银行肯定是不能搞的,干部相关行业的你掌握机密的这个不能搞,你搞了那是近水楼台。第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四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是投资入股,就是违反有关规定的,第五就是其他营利方面的活动,国家公务人员它有规定不能从事的活动,你从事了,那么这个要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方面的内容,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这是一个老问题了,这个规定也作了很严格的,这里面讲了几种情况,就是要做出处理的。一个就是用公款旅游、出国考察,境外旅游的,用公款。第二个就是用公款支付高消费的,娱乐场所的高消费,包括健身活动等。第三就是超标按照规定汽车标准,你超标购买小轿车,豪华装修,这个都属违纪。在一个就是灵活条款,其他挥霍公共财产的行为,只要是会挥霍的那就要做出处理。还有其他方面的行为,包括住房、购房里的一些规定,住房装修如果是用公款这都是不行的,包括用公款买房子归个人所有,这个要处理。还有一种就是影响公务的宴请活动,那也要处理,你吃了人家的饭了,有可能影响你的政策的制定和决定了,这就算违纪了。当然还有就是关于党员干部婚丧嫁娶方面大操大办,讲排场,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这个也是要处理的。有的利用婚丧嫁娶这种事情捞钱财,做出相应的处理。
就廉洁自立问题我们有很多规定,有三个规定,后来又发了一些补充规定,这些规定是与这里面条例纪律处分相应的,做出什么样的处理,都很明确的。过去没有,自律做了也行,没做违反了怎么办,这是作了一个补充完善。
9.贪污受贿行为
这一章是涉及六方面的问题。
一、对于侵吞、私分财产问题的处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个也可以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要加重处罚。因为这种案子也不少,现在确实是有少数党员干部,顶风作案连抗洪抢险的款都敢贪污,所以我想这个条例规定的挺好的,加重处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有一种是执法机关、执纪机关把罚没的款、罚没的财产私分的、以公家的名义私分给个人的,这种情况也要处理。这是一个方面的,对于怎么叫侵吞、私分财产的问题的处理。
二、索取他人财产问题的处理
索取他人财产的这个方面,索取他人的财产,就是收费,法律方面其实也有规定的,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政务上的便利,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开除党籍的处分。特别是对因为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索取财物没要成,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重大其他损失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就是要人家东西没要成,结果给人家造成损失的。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在经济往来中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得,以受贿论,在法律中叫做受贿罪,就是集体来往中可能有些折扣,给单位的,但是给了个人,个人拿到了,不给单位,这种就叫做受贿。为别人谋取利益,中间的介绍人,这种介绍人要人家钱的,只要是党
员领导干部,那都是属于受贿。
还有一个方面就是专门规定第八十八条:(离)退休人员,利用原来单位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人家钱财的,或者变相收的,变相收的种类很多,这种都属于违纪。这是一个,再有一个就是涉及到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非法收受和变相收受财产的问题,为他人谋利益,直接责任人都是要承担责任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帐外,在经济来往中,有些单位就是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上的手续费回扣,以受贿论处,主要责任人是要承担责任的。这种情况就是说,这是第二个方面,实际上是受贿了。
三、行贿问题的处理
行贿,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单位或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就是给人家钱行贿,情节严重的,要做出处理,而且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这个要加重处罚甚至开除党籍。第三个方面行贿问题讲的比较多了,包括还有一个第九十二条里,介绍行贿,就是你不仅行贿而且你还介绍别人去,拿了好处的,这个也做违纪处理。有的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集体犯罪,行贿的,就是为了拿个项目,去行贿的,一旦发现以后,也要做出处理,特别是对责任人要做出处理,第三方面就是说行贿。
四、挪用公款问题的处理
挪用公款个人使用,或者是进行非法活动进行盈利活动,三个月不还的,这个应该说是犯罪了,刑法里都有规定,这个我们作为党纪严肃处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这种款项,情节严重的,要加重处分。挪用公款,特别是挪用公款三个月不还,数额巨大的,就是贪污罪了,第四方面就是挪用公款。
五、对基层党组织违纪问题的一些现象作的一些规定
基层组织就是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的一些行为,比如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共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变相收受财物,这个都要分别做出处理。
这个方面列了八种情况:
1、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防汛等等的款项;
2、社会公益捐赠的款项;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问题自己贪污挪用;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8、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注意的,过去社区这一块我们都不大注意,认为好像就是没有多大油水。现在看在某些方面是比较突出的。以前有一个社区管理人员贪污80多万,这是很大的一个案件,所以要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就是基层组织,他不是公务人员,也不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他就是一个基层组织,自主组织的一个单位里的人,那么你挪用这些东西,党纪要处理,国法也是不容的。这是第五个方面的。
六、非法所得的问题
现在我们发生的案子里,很多证据不好查,行贿和受贿是一个利益关系,有时候证据很难查。但是你发现这个人他的支出和他的开支差距很大,他的合法收入就是两千多块钱一个月,但是他每年开销几十万、几十万的,如果是党员的话,就是要你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你的来源做不出合理解释的话,就算是非法所得罪来处理,那么党纪也做出相应的处理,这是反腐斗争的很好的一个东西,因为有的时候按照证据不大好查,你存了那么多款,买了那么多东西,那是有目共睹的,查起来比较方便。还有现在有些个别的人他在境外有存款的,如果隐瞒在境外的存款,特别是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隐瞒在境外的存款,也要做出党纪处理。这个就是贪污的问题做出的一些规定,这就是第九章的内容。
10.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一章很重要,也是反映我们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里的一些规定,处理初步的完善,这里面一共有十六条,包括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走私的问题
因为这些年走私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次序很重要的问题,冲击我们的关税,冲击我们的市场,这几年查了几个大案,一个是湛江的案,涉及的人员很多,处理也很多,数目也是很大,厦门的走私案,这个走私危害我们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一个顽症,作为党员、作为单位、党组织,单位要是集体走私,处理都是很厉害的,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要从重处理,这是走私方面的。
二、企事业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问题
讲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我们国家的特殊性,就是这事业单位,实际上也是国家的,相对准公务员的,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将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这个要做出处理。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别人超过三个月以上还不还,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要从重处理。还有挪用单位资金不还,要加重处理。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且数额巨大的,这都是犯法,根据党纪做出相应处理,这是第二方面的问题。
三、国家机关和国家保管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公款的问题
国家机关和国家保管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这个情况挪用财产资金,或者是教育、科研、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这个你要挪用,本来是干这个的,你拿去干别的去了,像这个情况在某些领域也是很突出的,这个钱本来是为了改善福利的,你拿去干别的去了,搞了个政绩工程去了,挪用了,这个单位的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要做出相应的处理,对于这些事业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党费,或这个社保基金、救灾、救济款等都要加重处罚,这是第三个方面。
四、各种类型的公司员工挪用公款的问题
公司里面也有这种活动,特别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里,也是这样的,他们利用工作的便利,也是索取他人财产,就是受贿,捞到好处的,或者是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这个要加重处理,因为企业里也有,工程承包这些,包括在经济来往里企业这些事业单位,也是这种,不是公务员系统的,就是收受回扣、各种业务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这个跟前面一样处理。这是一个,再有给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跟领导人都要处理,这是第四方面。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坏国家、集体、人民利益的问题
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样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这种情况也是要处理的,你管理这个企业你个人也在经营,牟取非法利益,损坏了企业的利益,这个也要处理,就是牟取非法利益则这是一个。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说公司和企业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坏国家集体人民利益的。
有下列三种情况的也可以处理。这种情况,我们现在发现这种案子还是不少的,就是在建立社会市场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监督力度还不够。所以往往这方面,国有资产的流失还是很多的,三种情况是:
第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来经营。那就是不让单位挣钱叫别人来挣钱;
第二,我公司买的产品,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就是我要买什么东西,高于市场价格买亲戚朋友的,公司经营的产品,使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说我卖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使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这是第二种情况,也是要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里面,企业犯罪比较多,经济案子比较多。
第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产品。买了以后就不能用,给单位造成很大的损失,但是可能从中拿了回扣的,谋取了非法利益,这也是破坏了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次序。这是一种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第一百零五条,就是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的怎么办,责任人应该怎么办,这里也是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还强调了从事金融业的人员,金融业这个范畴也多了,包括泄露信息,违规操作等。现在我们正在加大市场经济建立这方面法律执行力度,作为党和党员来讲,特别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党组织和党员来讲,你要是违法这方面的规定,处理起来是很严格的。就是你利用这种信息情报,透露信息不得了,会影响股市,违反金融法规的。就是金融业的工作人员,这个也属于企业,但是跟一般的国有企业特殊一点,他们的法律也特殊,违反金融法规的党员应该怎么处理,这个也做出规定。
六、偷税漏税的问题
针对我们现在税收的重要性,就是共产党员,党员组织,如果偷税漏税、不义务纳税的,党员要做出处置,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也要做出处置,现在特别是个人,过去我们偷点税没有问题,现在偷税不行了,偷税漏税只要是有证据的,党组织要教育,重的要给予处分,当然偷税比较多的,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了,这是一种情况,因为市场经济,偷税漏税的这个现象,扰乱秩序不公平竞争。
七、增值税发票、土地、中介机构及市场经济的相关问题
针对市场经济出现混乱的,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发票,这个我们法律也有规定,造假这个太多了,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往往几百万、几万甚至几千万,这个就是制造、造假增值税发票,这也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还有一种就是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也有,特别是一些瓦片经济的地方,非法占有这种财产的问题,土地方面的问题。
再一个就是我们建设这个市场经济,中介机构越来越重要。所以中介机构里的党员,做假账、假评估,这种情况也开始出现了,所以
说我们的条例里对这个问题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就是说从事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签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甚至要开除党籍。现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个现有经济,党员在里面开的中介机构想开什么开什么,那这个社会的信用建立不起来,包括我们有的上市公司叫会计事务所做假账,骗股民操纵股市,这些一系列的问题,破坏了我们市场经济的秩序,只要是共产党员在里面参与的,那就要做出处理。这是一个方面的。
还有一个就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一个市场行为,如果说违反了一些规定也要做出相应的处理。市场经济里有六种情况,如果是支持或者是参与了如果是共产党员,就毫不客气,要做严肃处理的。
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共产党员你不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这个共产党里也有出现的,也在查;
3、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损害别人企业信誉的。比如说饭馆,人家没有苍蝇,你弄几个苍蝇进去,让人家生意做不成,如果是党员,那就是恶劣行为,那就是党员处分,损害人家商业信誉的;
4、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机密的。这个问题也很重要了,特别是信息社会以后,很多产品都是有知识产权的,如果说我们不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经济永远也建不起来,不鼓励人家发明创造,就鼓励懒汉,侵犯人家知识产权,特别是加入WTO以后,越来越紧迫了,所以我们党,对这种事情,只要是有党员参与的,获取人家商业机密,侵犯人家知识产权,那只要是事实确准,就一定要处理,要维护知识产权;
5、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就是我垄断不许你做,只有我做,这对我们市场经济是一种损害,我们市场经济行业里最重要的就是垄断,行业垄断,打破行业垄断,搞平等竞争,市场经济才能够完整起来,所以反垄断法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没有反垄断,不管是公有制也好,还是私有制也好,或者是混合所有制也好,只要是独家垄断的,市场经济这方
面的,就严重的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所以这方面的权益如果是故意搞垄断的,利用行业搞垄断的,也作为党纪处理,这也是我们市场经济得出的一个教训;
6、搞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一些障碍,让外地的产品进到你这里价格比较高,成本比较高,这种情况,也是属于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世界各界,中国是一个大市场,全世界是一个大市场,你不能设置障碍,如果设置障碍,你的产品质量又低,你比如说有的地方烟酒,就是自己垄断,别的好烟好酒,进不来,那就是不行。这市场经济就是建立不起来,就是保护落后,浪费资源,坑害群众,为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这个行为是完善社会市场经济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反对地方部门利用这种东西,限制人家的产品,只能是用你的,别人都不能用,这是一个大的问题了。
市场经济秩序应该也是一种完善探讨的过程中,很多的法规,我们还在进一步的完善,现在我们特别深化这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有些法规还没有建立起来,有些还没有完善,在完善的过程当中,有些行为我们还不能认定他是不是违纪,所以条例里做了一个灵活的处理,就是对这章的第一百一十二条,做了一个灵活处理,就是有其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个其他是个行为,全是照着市场来分的,经过有关纪委部门认定,他就是违章的,就是违纪了,也就是我们的法律还没有超前。根据我们现在市场经济法制的建设的进程,考虑这么一个条款,就是没有列到我们党的规矩,国家的规定还没列,但是你确实是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怎么处理,这有一个其他的,这以解释为前言,不能乱来,有时候摆不清楚,或出冤假错案的,所以我们对这个问题是比较慎重的,这是第十章了。
11.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共是十三条,因为财经纪律也是比较庞大的,包括会计制度,这种制度很多,这列了些主要的,就是违反了这些主要的财经纪律应该怎么样处理,这里面讲了几种情况。
一种是隐瞒或截留的财产。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
的,就是说你应当上交,你截留了,隐瞒了把这个数字缩小,自己单位留一部分,这个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受到党纪处分,如果将隐瞒或截留的财产私分的要加重处分。
二是虚报、冒领国家财政拨款。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国家财政资金、骗领国家财政拨款的,也要处理的,甚至把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的钱财合伙私分的,这个要加重处理,这是第二个方面的内容。
三个是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你这个钱要按照预算的来花,不按照预算的来花,这也算是违反财政纪律,就是你这钱,批的是干这个,你拿去干别的了,尽管也是出于好心做好事,但违反了财政纪律也要受到打击处理,这里面强调到一个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还有一个就是个人借用公款的问题,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要追缴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但确实有生活困难不能归还的,另外再处理,这也有一个灵活规定的,但是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不还的,也要严肃处理。
还有一个情况就是,前些年比较普遍的,以个人名义存公款的,这也是不行的,违反财政纪律要处理。
还有作为一个单位集体,在对外的经济交往中,接受一些礼品,赠送的一些礼品,该上交不上交,自己私分的,都要作出处理。
还有一种设置帐目的问题。前些年也是一个公司设了好多的帐目,这样成了一个腐败的分厂,这个钱是查不清楚的,现在财政专门有规定,有几个帐目,有严格的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党纪处分。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的东西,冻结财物或拍卖品,擅自处理,也要追究他的党纪责任。
再有就是担保的问题。这些年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这担保问题,可是一个了不得的问题。有的单位担保了几个亿、上十个亿的给人家担保,结果人跑掉了,单位垮了,你这整个单位,担保人是要承担责任的,几十个亿没办法追回来。所以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触目惊心啊。一个企业、一个单位,给人家担保那么多,最后这个企业没了,人走了垮了,最后你担保的人要承担保证金这个责任,责任很大的,这个案子有增多的迹象,所以做了一个新的规定,针对市场经济来的,这是担保的问题。
还有就是我们关心改革,也提出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党纪责任的,这个也作了规定的,这一条就是针对国有企业这几年资产流失的情况来看的。
再有一个就是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就是应该把这个钱分开的,你收了自己花,这个是不是你设了外帐,现在这个小金库帐外帐的问题,有些单位还是存在的,这种情况一旦发现,做党纪处理,要追究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还有就是针对这几年,政府廉政建设里面很重要的一个的举措,政府的采购要采取公开招标,有相应的制度和法规的规定,至于党纪律处分的条例里也有相关的规定,违反政府的采购,政府招标法的法规,单位、团体、个人都要受到纪律制裁。
再有就是国有企业里的会计的法律很严肃的,假账太多了,一个企业好几本帐甚至三本账,所以针对这个会计人员只要是共产党员,承担纪律责任,财政纪律这方面比较多,比较杂,这里面也做了一个灵活条款,就是一百二十六条,财政人员要是违犯了,要做出相应的处罚,这是第十一章。
12.失职、渎职行为
针对官僚主义,给人们造成损失,在有些地方,这些理念确确实实是触目惊心,老百姓很不满意的,有一些人不负责人,造成的各种事故损失惨重,触目惊心,所以在这方面这个力度就是十三条。大大的丰富了详实了,而且有操作性,对于这方面已经丰富很多了,过去没有这么全,现在是比较完善了。失职、渎职行为怎么处理,怎么认定这个都有一些规定:
第一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给党和人民造成利益损失,就是你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造成损失,这个要处理,特别是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滥用职权,或是工作中营私舞弊的,也加重处理。有四种情况:
第一点,党的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有四种情况,这个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不常常贯彻不检查落实方针政策,或者做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错误的决策,主要领导干部,要承担责任。
第二点,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国家方针政策在单位里公开反对,领导要承担责任。
第三点是不制止单位、本系统这种严重违法行为的,知道不制止,领导要承担责任
第四点是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廉政建设方面的一些规定。你不负责人,这个就是应对了党风的廉政建设责任制,单位风气太差违纪行为太严重,你这个领导要承担责任,要追究你纪律责任,过去讲的责任制讲得比较笼统,但这是动真格的,哪就是这样做出处理,这是一个方面。
还有一个是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市场经济的维护秩序,这里面比如说工商市场监管社会服务出现严重的事故,直接责任人领导者责任人要承担责任,这方面的事故现在还是比较多的,假酒假药是弄出人命的,行为比较恶劣的,你是监管市场的,怎能让产品危害老百姓的健康,市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服务的公务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特别出了人命案的坚决要处理,甚至要绳之以法。
再一个是企业里面再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经营活动里面有五种情况,对国家造成损失,这种情况要做处理特别是指企业的:
一个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不负责任。
第二个是,在本单位的下属单位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和其它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要发现不制止,或者是处理不利,也造成不负责任。购进了很多伪劣产品,这个也要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破坏国家资产资源、环境,发现后不予以处理。第四个是,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管理、海关、统计、金融等法律,你知道不采取任何措施,这个要处理,发现以后不纠正。
第五是工作不负责任,使公司的财产被盗了,被贪污了,钱都转走了好几个月甚至半年
都不知道,要承担责任。他贪污挪用盗窃单位的财产,主要负责你要承担责任。
另外在工作中还有五种情况,给党和国家造成损失也要予以处理,哪五种情况呢:
一个就是,这方面的情况过去还是不多,现在越来越多了。借着基本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造成重大损失,重大项目有的根本就没有效益,浪费了,甚至损失掉,一损失几个亿几个亿的,这要承担责任。
第二个就是,文教、卫生、邮电、通讯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这个要处理。
第三个就是,灾害事故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得力的,这个也承担损失。
第四个这个也是正在研测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的情况隐瞒不报,晚报甚至漏报,甚至阻碍人家去调查,这种情况是很恶劣的,因为广西矿工死了那么多人,隐瞒,要包不住了,像这种情况要处理,决不能宽松。
还有第五,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切身利益,能解决不去解决的,造成一些影响,要进行处理,责任越来越明确了。
再一个,自己的管辖范围有四种情况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责任:
一个就是发生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这个不行,游行活动放着不管,本单位党员群众都参加了,放任不管,这个要处理。
第二就是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使矛盾激化了,造成了罢工罢课的情况,或者是阻塞交通,这种重大事件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秩序,这个也承担责任的。
第三是对一些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去查不制止的问题。第四是发生重大事件不采取措施处理,处理不当,这个都要进行处理的,现在这个方面应该说这几年我们处理的还是比较好的,处理的干部的级别还是比较高的,事故的处理还是比较及时,但是这方面确实事故也是不断的,特别是安全,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大大小小也不少。所以这方面,我们党纪律方面及时跟上,在最后渎职这个行为让他们承担纪律责任的。
当然还有安全方面的问题,包括国家机密、包括安全生产消防、执法工作人员里面的一些问题都要得到处理,这是一个基本的东西,就对安全生产方面,这方面因为矿山的事故太多。包括食品这里面安全方面也列了四个方面:一个就是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方面发生事故,这个肯定是要处理的。第二个就是组织群众活动中发生事故,包括娱乐性活动,包括学校,还有制造伪劣产品危害人民健康,都是要追究责任的。第三个是监督问题。第四个是纪律问题,比如说,案件不报,压着案子不办,人家有正当的理由申请你不答复,或者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你不保护甚至造成损失的,还有党组织一些案件该移交你不移交,还有一些不负责人的行为,协助机密造成损失,这个作为党纪都是要处理的。
当然对失职渎职罪里面增加了一些规定,有一些工作发展是逼迫的,强迫去搞得,有时是领导干部强制别人履行非法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警告处分:
一个是以各种方式乱收费,反正我单位作了接任,你工作你必须去的,单位领导强制别人履行这种乱收费,乱摊派。
第二就是私自向他人征用财物的。
第三就是强迫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要做出处理的,这方面我想这个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对于工作的失职和渎职的官僚主义的问题,我们从过去的一些案件情况来看,再有一些倾向的问题,意
见性的都是考虑到了,应该说对那些问题的处理,怎么处理还是比较全的。
13.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一共九条,主要是做了重点强调的,强调这么几点:
一个是对举报、批评、检举的问题进行阻挠、打击、报复的,这个要进行严肃处理,特别是对打击报复采取那种过度非法手段的,不光纪律要处理,法律也要处理;
第二是对党员、公民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不让人家出庭作证,造成不良后果;
第三是对党员、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决议权,决议权你不让人家去,阻止人家,甚至在选举过程中伪造选举的文件,这里面也讲了,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已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人家去投票,这种情况都要做出处理的,情节严重要受到开除党籍的处理,这是一个方面。
当然其它方面也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问题,这个很多了,包括诽谤、殴打、俘虏、非法搜身和侵入住宅,这个刑法上都有规定,作为党纪来讲,相应的应该有规定。
包括通信自由、隐匿、销毁拆开人家信件,都是属于犯法的,不光是违纪的问题。
包括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这个就是刑法方面有规定的,作为党纪来说它有相应的党纪处理,量纪的标准。所以我想这是第十三章了,关于党维护党、公民权利方面的一些规定,包括选举方面也是针对我们自己民族发展过程的一些问题,做出一些规定。
14.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些行为
社会主义道德这个范围比较广,我们还公布了公民建设纲要,这个范围太广了,这里面主要是几个主要方面和比较容易犯的方面,就是犯事是比较多的,这方面我们党作了规定,总共是六条:
第一条是,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这个也比较多了,甚至有的腐
败分子变成反腐败的优秀工作人员,第二条是,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重婚的和包二奶的,女的包男的,这个也开除党籍。还有一种是乱伦的,利用这种教养关系乱伦也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这个也处理很厉害。
再一个是对孩子不教养,丢弃孩子,你要是党员,生孩子你就得养,你不能丢;
再一个不赡养父母,不承担义务,这属于道德的一个基本方面的问题,要做出处理。
还有就是虐待家庭成员,妇女法、婚姻法、权益保障法这方面,家庭暴力出现增多这种状况,党员你不能虐待家庭成员,搞暴力,这个也要做出处理;
还一种情况是见死不救的,看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你是共产党员不站出来,不救的,这个也要做出处理。
当然社会主义道德比较广嘛,所以他最后一条有一个灵活条款,就是其它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也做出处分。因为这道德论证比较难,也比较广泛。
1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这个一共是二十条,六个方面的论证,社会管理秩序比较广,但是也是在案件比较突出的方面,做了一些规定。简单地说就是管吃、喝、嫖、赌,盗窃、小偷小摸,管这个的。
一个就是进行色情活动,这个不行,一般的要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方面就是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卖淫或者是提供条件的,这个都不行。这是色情方面问题;还有制作、出租、卖、转播这种黄色录像、片子、光盘等,这个要做出处理;还有组织观看淫秽黄色书画、黄色表演、淫秽表演,给与开除党籍的处理,这个主要黄色这个也是一条;包括进行淫荡活动、侮辱妇女这十一条,社会管理色情活动这是一方面。
第二是吸毒贩毒,党员要吸毒、贩毒更要严肃处理;
第三方面盗窃行为,侵犯公司财产。作为党员侵犯公家的私人财
产,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理:一个是盗窃公司财产,一个是诈骗公司财产,还有一个是抢夺公司财产,这都是犯法的,还有破坏或哄抢公司财产,和其它侵犯公司财产行为的,这五种行为要进行处理,社会秩序方面就是偷、抢、骗。
第四是赌博。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赌博的或以盈利为职业的,这是要开除党籍的。参加赌博屡教屡犯的,或者组织比较大的,或者工作期间赌博,或者国外赌博,领导干部参加赌博要加重处理。作为领导干部这是比较严的了,你要参加赌博就要从重处理,而且共产党员或党的组织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方便条件的;
第五个方面就是妨害执法。
(一)妨害公共秩序的,包括生产教育、交通、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包括搞封建迷信活动的,扰乱生产活动,这个都要进行处理。
(二)还有就是伪造公章的,现在这种情况也不少,或者是拿了公章给了钱就给盖印乱给盖印的,这种情况过去不大多,现在几百块钱买个文凭,盖个章,如果是党员党组织参与,这个要做出处理。
(三)再一个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这个也按规定处理;
(四)还有违反国家环保资源、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文物古迹等这个国家的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社会秩序方面一些犯罪行为,作为党员要按党纪处分;
第六就是散布有害信息,恐怖信息的,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恐怖信息,今天这个散布,明天那个散布,造成影响,甚至弄得人家不能上班。一说哪个地方的艾滋病人到公共汽车上扎针,乱散布造成恐惧心理。散布者如果是党员,当然还有就是现在信息化社会嘛,破坏计算机系统,有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党员要做出处理,这是一个新的方面的秩序。当然包括包庇犯罪分子黑社会组织恐怖成员的,要开除党籍,应该说社会秩序方面的情况是很多的,也是做了一些规定,当然它也是有一个灵活条款,就是一百七十四条,社会管理行为情节较重也给与党纪处分,这方面分的比较多。
第二篇应该是我们纪律的大成,所有的绝大部分党规和国家的一些规定,规范了以后,作为党纪应该怎么处理,他都分门别类作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比较全的,而且这种规定很多都是有针对性地,有现实意义的,就是这方面发展比较普遍性的,一种普遍性就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或者是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这里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这是第二编内容。
2.3第三编
附则
第三编就是附则了。这个附则有几条,跟原来的不大一样,原来的附则条例比较多,他有些相关的解释和规定,包括些从轻处理等,把原来那些比较多的内容合并到其他章节里去了。所以这个附则就比较简单,主要规定了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一个就是这个条例的解释权是由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规定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补充规定;
(三)各省市也可以制定相关的规定,报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四)条例发布前、发布后和原来的条例的衔接问题,量纪标准,怎么量纪,做了一些
规定。
所以这个附则是比较简单的,把原来合理的解释,合并到相关的条例去了。我想第二部
分主要的内容和精神就这些了。
3.坚定党的理想信念,为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
我们共产党一个很重要的优势,就是我们的理想信念,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但是也是自觉地纪律,如果没有自觉性,人人都要犯,这个党的纪律处也没法搞,所以理想信念问题是我们战胜违法乱纪的一个先进武器,也是支配我们党员行为的一个动力,崇高的理想信念。为共产主义,为社会主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为中华民族振兴奋斗,为人民奋斗,你只有这样的境界,所以你才能自觉的遵守,我们这些条例。这些条例规定的很多很详细的,如果没有这些理想信念,那你这个东西就很容易找出犯纪的身影,包括甚至犯罪的身影。
现在我们处理的很多违法违纪的案件里面,有一个很独特的特点,有些犯罪分子,违纪人员,在反思里面就有很重要的一点,为什么犯罪,为什么违纪了,就是因为自己丧失了理想信念,不想当共产党,不想为共产党去奋斗了,要为个人捞一把了,所以他犯罪,所以这个问题我想讲两条:
第一个就是我们的理想信念要通过教育把它坚定起来,坚定地共产主义信念,提高我们党员和党组织的,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素质,特别是理想信念这方面的素质,我们才能自觉维护和执行好这样的一个规定。
第二我想就是要坚持党的宗旨,提高我们党员党组织对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一个你不违犯还不行,你是共产党员,还要同这种违法作斗争,这个斗争的力量怎么来的,就是要从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出发,国家的利益出发,如果你从个人的利益出发,那么你就没法跟违法违纪作斗争,条例要贯彻要打折扣,用出于公心,要树立公仆观念,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你才能够有责任去维护这个条例,去贯彻落实这个条例。
第三个就是一个思想基础的问题,没有思想基础,这个条例就是一个铁的,不是一个自觉的条例,那么我们共产党就跟一般的政党一般的集团没有什么区别了。共产党不光是铁的纪律还是自觉的纪律,这个自觉的纪律的来源就是我们有伟大的崇高的信念。
因为我们以前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坚持,我们才能这么做,所以我想今天,学习这个条例了,讲了三点体会,这些体会呢,我想提供给大家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做个参考,谢谢大家!
篇五: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规范纪律审查做好纪法衔接(上)——对违纪且违法、涉嫌犯罪党员纪律审查的工作探析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以党章为遵循,对现阶段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
其中,新《条例》解决了以往纪检机关在执纪过程中纪法不分的问题,对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开展纪律审查时,对于违纪同时违法、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在查清违纪事实后做出党纪处理,而要将涉嫌犯罪的部分移交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纪检机关对违纪行为人实行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为不再审查受理、不再进行纪律审查了呢?
应当看到,新《条例》虽将与《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相关条款在分则部分删除,但是对涉嫌犯罪及违法行为等问题在总则部分用单独一章进行了规制,即设定了纪法衔接条款。规范实施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对于坚持加大纪律审查案件力度、依纪依规纪律审查,促进纪律审查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正如中央纪委有关领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指出:“删除原有的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等都规定了的行为,党纪就不再过问了,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1依纪依法对党员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
在新《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中,明确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在以纪律审查案件时,援引依据既包括党内法规,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
同时,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就是说,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案件时,如果违纪行为人除了有违纪行为外,还有违法、涉嫌犯罪问题,那么,应当先行对其违法、涉嫌犯罪构成追究党纪责任的予以认定,给予党纪处分,然后将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条款表明,对违法、涉嫌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同样是纪检机关的职责。新《条例》删除相关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行为不再评价、不再过问,而是涉及违法、涉嫌犯罪的要快速认定是否构成追究党纪责任,在党纪范围内作出处分决定,并将涉嫌犯罪的问题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其实是范围更宽也更严了。
2规范实施对违法、涉嫌犯罪党员的纪律审查
新《条例》第四章专门设立对违法犯罪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即设立了纪法衔接条款。
在当前的纪律审查中,一些人也持有这样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仅审查处理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的违纪案件,对违法及涉嫌犯罪问题纪委不再办理,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在审查处理上述六类违纪案件的同时,还应对党员违法及涉嫌犯罪的问题进行依纪依法的实体认定、程序履行。
对此,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新《条例》在第四章设立纪法衔接条款,对违法及涉嫌犯罪的问题给出了具体规定,就是对总则部分相关规定的具体化落实。因此,对违法及涉嫌犯罪的问题,纪检机关应依新《党纪处分条例》建构不同的路径进行审查处理:
一是违纪行为与刑事违法不涉嫌犯罪行为、其他违法行为分别认定合并处理,给予党纪处分。
要审查处理党员刑事违法不涉嫌犯罪、其他违法行为的问题,依纪依法追究党纪责任,纪检人员就必须厘清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为、违纪行为的各自属性。因为,犯罪行为危害性要大于违纪行为,犯罪
必然构成违纪,而违纪却不是必然就构成犯罪。
新《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党纪重处分;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因此,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违纪案件时,除了审查处理行为人违反六大纪律的违纪行为之外,同时应对行为人刑事违法但不涉嫌犯罪行为、其他违法行为,依纪依法分别审查认定合并处理,给予党纪处分,做到实体认定公正,程序履行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涉嫌犯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及相关国家机关关于犯罪构成界定量化标准底线的行为。而刑事违法不涉嫌犯罪,不达我国司法及相关国家机关关于犯罪构成界定量化标准底线的行为,同样需要纪检机关审查并认定其违纪行为之后给予党纪处分。如,没有达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立案标准“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等规定的贪污贿赂行为,就属于纪检机关直接审查处理的范畴。其他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也属于纪检机关直接审查处理的范畴。
二是违纪行为与涉嫌犯罪行为分别认定事实合并处理,给予党纪处分。
新《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党纪重处分。
从该条文主旨可知,发现上述行为的过程是纪律审查过程,同样是也是审核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所以,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党员有涉嫌犯罪的问题,应依纪依法对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涉嫌犯罪的违纪行为给予党纪重处分,最终将违纪行为与涉嫌犯罪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给予党纪处分。
就当前纪检机关纪律审查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党员有涉嫌犯罪的线索,现有证据又不能认定涉嫌犯罪,如果继
续调取相关证据,可能会延长审查案件时限的时候,就需要纪检机关运用快查快结的方式进行纪律审查,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就违纪事实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需要强调的,发现涉嫌犯罪问题与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发现涉嫌犯罪问题是指已经审查掌握有相关证据,只有这种情况才能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而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是并不代表相关证据已经到位,此时是不能给予党纪处分的。
需要说明的,在当前的执纪中,确实存在着几种动态处分结论空间,需要执纪人员准确把握。
其一,如果纪检机关纪律审查终结,作出给予留党察看以下的处分决定,并将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此时,行为人涉嫌犯罪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存在多元结论(包括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等)。上述三种司法结论在最终合并处理时,就存在不同的党纪处分结果,如果与之前纪检机关已经给予的处分不同,纪检机关必须重新下发处分决定。
其二,如果纪检机关将行为人违纪事实审查终结,违纪事实部分给予党纪轻处分,认定涉嫌犯罪部分给予重处分,合并处理给予党纪重处分,然后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但是,有关国家机关对该党员涉嫌犯罪的问题给予否定性评价。至此,也会出现纪检机关结论与有关国家机关结论非一致性的问题。
其三,纪检机关纪律审查违纪案件终结后,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为了将违纪事实部分与涉嫌犯罪问题一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只能等待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终结性结论后,才能最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致使违纪案件审查时限存在不确定性。
对于以上执纪中存在着动态处分结论的问题,笔者认为,纪检机关应当依据新《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纪行为与涉嫌犯罪行为分别认定事实合并处理,给予党纪处分。同时,纪律审查人员必须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在纪律审查案件时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国
家法律法规进行,而不能忽视了案件质量而一味追求快查快结,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尽量避免作出与有关国家机关非一致性结论的问题。
(作者齐英武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