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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8篇)

时间:2024-10-13 13:16:02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三篇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的文章吧!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

  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

  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核,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500至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教育工委转交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上缴中共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

  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上缴党费的时间为每季度一次。

  二、党费的使用

  1、学校将按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总数的35%上缴省委教育工委,40%下拨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用于党的活动,其余25%留存校一级用于党的活动。

  2、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的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4、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的管理

  1、全校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2、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并指定专人负责。党委组织部定期与财务处进行帐目核对。

  3、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委和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通报。

  5、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的收缴、下拨党费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6、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存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

  第四条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递交到集团党委,通过区委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使用党费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五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篇二: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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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党费缴纳新规定[1]

  (中共中央组织部1994年2月18日印发)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收入情况,现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入参照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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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附注)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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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相关阅读: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党费缴纳标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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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

  

  党费收缴规范解答

  党费收缴标准解答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

  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3、交纳标准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纳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企业党组织每月应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当月党费。

  5、党组织每年要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交纳党费基本要求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党员交纳党费。

  (二)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篇四: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

  

  中组部最新党费收缴标准

  第一篇:中组部最新党费收缴标准

  中组部最新党费收缴标准[1]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缴纳标准为: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

  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拓展

  党费具体内容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

  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

  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

  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

  第二篇:中组部调整党费收缴标准

  中组部调整党费收缴标准

  新标准第二季度开始执行

  作者:曹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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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6更新时间:2008-4-8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期,全国各大媒体分别报道了中组部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新规定,按照教科工委要求我委第二季度开始,党费收缴将按新规定执行。

  原《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98年1月6日印发的,相距今天已有十年时间。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报经中央批准,中组部于2月4日正式印发了新的《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全党施行。

  《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

  作了必要调整;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和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原来的文件划分为五个档次五个比例,即税后月收入400元(含)以下的按0.5%,400-600元(含)的按1%,600-800元(含)的按1.5%,800-1500元(含)的按2%,1500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交纳党费。这次调整,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按原来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计算基数,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执行。新修订的《党费收缴规定》,将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调整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作这样的调整,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

  原来文件规定,农民党员、学生党员和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新的党费文件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暂不调整,仍按每月0.2元掌握。

  第三篇:党费收缴标准

  党费收缴标准1.1党费

  1.1.1党费的收缴

  1.1.1.1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计算基数=固定部分(岗位工资、技能保留工资、年功津贴)+活的部分(奖金、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奖金、津贴是指:按月发放的奖金和工资性津贴(奖金、浮动工资、奖励工资和各类津贴)。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是指:每月的医疗费、养老保险补贴、一孩费、妇女卫生费、住房补贴及政府特殊津贴、一次性重奖和误餐费、差旅费、特岗费,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费、护理费、电话费等。1.1.1.2交纳党费的比例计算: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1.1.1.3下列人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单独计算:

  a.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b.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当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

  c.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d.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1.1.1.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1.1.l.5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篇:党费收缴标准

  党费收缴标准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

  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津贴补贴项目进行统一规范的或规范中津贴补贴项目未归并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为工作性津贴、职务补贴、规范补贴、地方福利目标考勤(地方福利补贴、生活补贴、其他福利性补贴、考勤及目标管理奖);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津贴补贴项目进行统一规范归并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企业人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为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补贴为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

  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篇:党费收缴标准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党费。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篇五: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

  

  党支部党费缴纳制度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7、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作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收缴通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总段党委每年向州直机关党工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单位党支部通报。各单位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进行公布,接受党员监督。

  2、党费收缴账簿。各单位党支部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填写党费收缴情况。

  3、党费收缴时间。各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号前向总段党委上缴党费;全年党费须在本年度12月1日前按时足额交清。

  4、党费资料档案。年底各党支部要对党费的有关文件、通报、收据、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予以整理归档。

篇六: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

  

  2020最新中组部党费收缴标准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

  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

  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1、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3、交纳标准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纳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企业党组织每月应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当月党费。

  5、党组织每年要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交纳党费基本要求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二)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篇七: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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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党费缴纳规定[1]

  (中共中央组织部1994年2月18日印发)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收入情况,现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入参照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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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附注)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入党申请书/双击可删除页眉

  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相关阅读: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党费缴纳标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入党申请书/双击可删除页眉

  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篇八: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

  

  篇一:《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一、从2008年4月,中组部开始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

  在职: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人员: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农民:

  党员每月交纳—1元;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每月交纳元。

  二、原党费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作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者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

  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1%;

  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月收入在800元(税后)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月收入在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三、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党员每月按元缴纳党费。

  四、其它情况

  1.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党员志愿一次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3.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篇二:《党费计算方法(08)-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附件1:

  在职人员实际收入及扣除个人所得税后

  党费缴费基数计算方法

  一、实际月收入计算

  我校现为工资单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在岗津贴”×实发月数÷12,工改后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党费缴费基数简易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党费缴费基数计算公式:

  党费缴费基数=实际收入-(实际收入-2000)×对应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个人收入扣税及党费缴费基数简易计算法见下表:

  三、党费收缴比例对应表{2008年党费计算标准}.四、测算举例(计算过程数字取整)

  1、某党员(一)工资单中岗位工资为930元,薪级工资为555元,在岗津贴为1080元,则该同志每月上缴党费的计算为:

  月实际收入=930+555+1080×10÷12=2385扣税=(2385-2000)×5%-0=税后=2385-=党费比例为%,缴党费=×%=(元)

  2、某党员(二)工资单中岗位工资为1420元,薪级工资为944元,在岗津贴为1450元,则该同志每月上缴党费的计算为:

  月实际收入=1420+944+1450×10÷12=3572扣税=(3572-2000)×10%-25=税后=3572-=党费比例为1%,缴党费=3439×1%=(元)

  附件2:离、退休人员党费收缴对应表

  篇三:《关于党费收缴标准的计算办法》

  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和省市相关党费收缴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通知如下:

  一、党费计算基数:

  1、在岗教职工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津+补贴一+补贴二+浮动-所得税。{2008年党费计算标准}.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1、在岗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5000元以上者,交纳1%。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三、工作要求:

  1、及时缴纳党费,是每个共产党员遵守党章,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的具体体现。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2、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08年9月份执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把这块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篇四:《《党费收缴规定》调整党员交党费档次比例2008执行》

  中组部印发党费收缴规定

  调整党员交党费档次比例

  2008年04月01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李亚杰)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2月4日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2008年党费计算标准}.《党费收缴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并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明确,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元-1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提出,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篇五:《党费新标准计算方法》

  党费新标准计算方法{2008年党费计算标准}.教工党费标准:

  一、工资总额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补贴三项之和。

  二、交纳比例为:

  月工资总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总额的%;

  月工资总额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总额的1%再减1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税后的1%)。

  例1:张某的月工资总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补贴三项之和)为2500元,其每月交纳的党费为:2500元*%=元

  例2:王某的月工资总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补贴三项之和)为3500元,其每月交纳的党费为:3500元*1%-1元=34元

  学生党费标准:每个月元

  注:本办法从4月1日开始执行,由于我们四月份的党费已经按原标准上缴,五月份教工党费可以不再交纳,本月收取教工六月份的党费和学生五、六月份的党费,20日之前交至组织部,不明事宜请与我们联系。

  篇六:《党费计算标准》

  党费计算标准

  一、在岗职工党员

  1、行政: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津贴-税额】若少于3000元则×%=每月应缴党费;【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津贴-税额】若大于3000元则×1%=每月应缴党费;2、事业: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规范性津贴-税额】少于3000元则×%=每月应缴党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规范性津贴-税额】大于3000元则×1%=每月应缴党费;3、工勤人员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规范性津贴-税额】少于3000元×%=每月应缴党费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规范性津贴-税额)】大于3000元×1%=每月应缴党费

  二、离、退休党员

  【基本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少于5000元×%=每月应缴党费

  【基本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大于5000元×1%=每月应缴党费

  三、税额的计算说明(如果几项之和大于3500元,需减去税额)

  1、几项合计-3500<500,则(三项合计-3500)×5%=税额;

  2、几项合计-3500>500,则(三项合计-3500)×10%=税额。

  篇七:《党费怎么计算》

  党费怎么计算

  党费缴纳制度:{2008年党费计算标准}.1、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

  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3、交纳标准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纳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企业

  党组织每月应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当月党费。

  5、党组织每年要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计算基数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交纳比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费交纳比例作出调整,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自今年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新标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篇八:《关于2012年3月起党费计算方法的说明》

  关于2012年3月起党费计算方法的说明

  近期我校进行了基础绩效工资调整,并于2012年3月起调整了工资条结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规定,党员缴纳党费的基数为税后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便于党员计算个人交纳党费金额,现将2012年3月份起的党费计算方法做如下说明:

  一、在职人员党费计算

  在职人员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党费计算基数,乘以对应的党费交纳比例即为个人月应交党费金额。

  1、党费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等于应交纳党费的工资项目金额合计减去该金额应交纳的所得税后的余额。

  工资条上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三项为交纳党费的工资项目,合计金额用G表示。

  根据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的规定,三项合计金额按下列《个人所得税金额计算表》(表1)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所得税金额用S表示。

  表1个人所得税金额计算表

  单位:元

  三项合计金额减去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等于党费计算基数,即党费计算基数=G-S。

  2、党费交纳比例

  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含)以下的交纳比例为%;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比例为1%;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为%;10000元以上的为2%。

  3、应交党费金额计算

  党费计算基数乘以对应的交纳比例为应交党费金额。具体步骤:

  第一步:计算交纳党费的三项工资项目合计金额G;

  第二步:套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所得税S,查表1;

  第三步:计算党费计算基数(G-S);

  第四步:根据党费计算基数,套用党费交纳比例;

  第五步:按相应的党费交纳比例计算党费金额。

  为便于收缴,应交党费金额也可根据工资条上的三项工资项目合计金额G,按下列《应交党费计算公式表》(表2),直接计算出月应交党费金额。{2008年党费计算标准}.表2应交党费计算公式表

  单位:元

  二、离退休人员的党费计算

  由于离退休党员工资条结构总体不变,故计算方法没有变化。即: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再乘以对应的党费交纳比例即为个人月应交党费金额。

  1、党费计算基数

  工资条上的离退费(第一项)金额为计算基数。2、党费交纳比例

  计算基数5000元(含)以下的交纳比例为%,5000元以上

  的为1%。

  3、党费交纳金额

  党费计算基数乘以比例为应交党费金额。

  三、学生党员的党费计算

  学生党员每月按元标准交纳。

  四、相关的几个问题

  1、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按新办法收缴党费自2012年3月1日起实行,如果本办法与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党员个人党费计算举例

  党委组织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党员个人党费计算举例

  某党员,岗位工资1630元,薪级工资1024元,基础绩效2150元。其个人月交党费计算步骤如下:

  方法1:第一步:计算三项金额合计G=1630+1024+2150=4804元;

  第二步:计算所得税S,查表1,3500

  第三步:计算党费计算基数为=元;

  第四步:计算党费比例,3000<<5000元,比例为1%;

  第五步:计算党费金额,×1%==元。

  方法2:第一步:计算三项金额合计G=1630+1024+2150=4804元;

  第二步:查表2直接计算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