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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党委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党委会(6篇)

时间:2024-10-16 12:48:01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党委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党委会

  

  第一章

  总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中共重庆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议事和决策水平,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标准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假设干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党委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党委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原那么上为每月工作日的第一周周三下午,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第四条

  党委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扩大列席人员,具体列席人员由党委委员会集体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党委成员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

  党委委员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六条

  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

  和制发,负责会议准备以及会议议决事项的催促、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

  党委委员会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机关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党的建设、机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加强机关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机关党内工作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加强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党委支部的设置、党员开展方案和积极分子培训方案;

  (五)研究审议支部向机关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六)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群众团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审议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问题;

  (八)研究决定机关党委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

  会议的议题,原那么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根底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大问题应在广泛调研的根底上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会研究审议,涉及机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机关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就有关议题向全体委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

  体意见和建议。党委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做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条

  会议所列议题的审议时间和与会者发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奖惩等事项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该与会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决议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秘书负责党委委员会讨论问题及形成决议的记录、整理、归档,会议主持人负责向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情况。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凡经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存,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原决定、决议确因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及时催促,抓好落实。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十七条

  此规那么自党委委员会公布之日执行。该规那么和程序的解释权归机关党委。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会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体育联合党委自身建设,推动学院、中心各项改革和事业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那么?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那么。

  一、原那么及规定

  (一)遵循原那么

  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中心的政治核心,对学院、中心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中心的改革、开展、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培养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遵循以下原那么: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那么。

  3.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学院改革开展、党管干部原那么,4.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会议规定

  党委会会议原那么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列席人员名单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各项规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2.对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3.贯彻党管干部原那么,配合学校做好干部任免、考察推荐、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4.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5.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三、议事决策程序

  议事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会前调查研究、沟通酝酿、确定议题,会上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会后上报、传达决议等环节。

  (一)会议议题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报党委书记批准。议题要在调查研究根底上提出建议方案,涉及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酝酿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提出的议题要进行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方案,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临时动议,不予研究讨论。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会议审议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主要领导最后发言。

  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决定重大问题。

  对决策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不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提交审议。

  (三)会议表决

  党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时,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同时讨论多个议题时,必须逐项表决。

  (四)会议纪要

  党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全面具体,建档保存。

  四、落实和督办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那么,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催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科室、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应落实情况。

  党委会会议决议在贯彻落实中如需变更或调整,应按党委会会议制度规定的程序提请党委会会议复议。

  五、会议纪律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

  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会议讨论、审议、表决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须严格保密,不

  能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篇二:党委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党委会

  

  附件:

  XXXXXXXXXXXXXX限公司委员会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集体领导,保证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党委的工作效率,增强党委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党章程》和党内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原则和形式

  第二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定公司党委年度工作要点、总结、重大活动、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中共XXX市委和XXX国资委党委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以及需要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及违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六)研究决定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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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

  (七)讨论研究公司党委、纪委、群团重要制度的审批。

  (八)讨论研究公司中层(含后备)干部及以上人员的推荐、考察、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此款中党委会研究的事项需按公司章程相关法定程序做出决定。

  (九)讨论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公司重大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问题,以及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党委意见。

  (十一)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权限以外的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资金使用。

  (十二)

  研究决定党委管理权限内的其他重要工作,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委会的议事原则

  (一)科学理论指导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决议和决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组织与个人、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认真执行。

  (三)沟通协商原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对决策的议题和事项,会前要交换意见、充分酝酿、统一思想。要切实把民主决策体现到党委决策之中,做到民主协商在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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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书记”末位发言原则。

  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书记”作最后发言,并汇总意见,形成会议决策。防止和解决“书记”先定调、会议讨论不充分、集

  (五)重大事项票决制原则。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票决范围,规范票决程序,明确票决生效情形,增强票决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票决事项议题原则不得临时动议,意见不统一的要暂缓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代替票决。

  (八)督查督办的原则。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负责安排工作落实和跟踪督查。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决定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四条

  党委会的议事形式。

  党委会的议事形式为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召开。参加党委会的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可根据议事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由党群工作部承办会务。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五条

  党委会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确定,议题的提出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公司涉事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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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群工作部审核。

  (二)党群工作部根据党委议事的范围和工作实际,初步审核后提交党委书记审定。

  (三)超过半数的党委委员提议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个别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报党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党委委员接到通知后,应根据会议研究的事项做好参会的准备。相关部门应准备好与议题相关的会议资料。

  第四章

  党委会的议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党委会的议事条件

  (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议事规则所属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到会的委员应就会议的议题表明自己的意见,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将不能到会的党委委员的意见在党委会上通报。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将会议研究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于会后及时告知因事未能到会的党委委员。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需召开党委会议,而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

  (三)会议记录。党委会议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记录,记录人员要如实、详实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未经党委书记同意,-4-

  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印会议记录。

  第九条

  党委会议事程序

  (一)议题确定。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议题准备。议题确定后,由党群工作部在会前二天(紧急特殊情况除外)提出议程草案,报送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审定后的议题通知各位委员或列席人员。对公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调研,提出初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于会议前三天送党群工作部。

  (三)讲明议题。主持人应于会议召开时讲明会议议题和与议题有关的上级党委批示、政策依据和目的要求。

  (四)议题汇报。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意见和建议。

  (五)充分讨论。党委委员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充分酝酿讨论,并就议题表明意见。

  (六)形成决议。党委会议应在党委委员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议题形成决议。会议决定的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问题时如分歧较大,或因有关重要情况不够清楚,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并及时调查研究,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七)会议纪要。党委会议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群工作部拟稿,报党委委员会签后送党委书记签发。发送范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章

  党委会议事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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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纪律

  (一)党委会议议题、准备、程序等必须符合议事规则,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临时动议。

  (二)不得以领导圈阅、个别通气商量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

  (三)党委委员中的任何个人都不得单独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党委作出的集体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应及时告诉党委书记,并在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

  (四)党委委员要本着忠诚、干净、担当的精神,在议事中出以公心、实事求是、坦诚相见、态度鲜明,不允许会上一套、会后一套。

  (五)党委会议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个人发表或保留不同意见。一旦党委作出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六)党委委员对涉及到本人及亲属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议题,应当回避。

  (七)党委会议议定的事项,各级各部门都应坚决贯彻执行。如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必须复议时,由分管的委员向党委书记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必须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

  (八)党委委员及列席党委会的有关人员,对党委决定的事项在公布之前,不得泄漏。对故意泄漏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经查实,要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党委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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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执行督办

  (一)党委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群工作部或相关部门具体执行,并按照党委委员分工由分管委员督办;如因特殊需要,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一名党委委员督办。

  (二)党委决定的事项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负责督办的党委委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三)党群工作部或相关部门根据党委决定事项的内容分别负责收集、反馈党委决定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执行中的具体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未尽事宜,由党委会及时研究,予以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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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委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党委会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委会议的议事质量和效率,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条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党委委员。主持人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三条党委会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并表决议事事项。

  第四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党委会的主要议题: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指示、决议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意见。

  2、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职工队伍建设、干部任免、党员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年度思想政治工作等费用支出。

  4、研究党风、党纪、政纪情况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建设、宣传工作、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其他需要由党委会议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分管领导和党政职能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第七条凡属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有关单位和各办公室提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在会前三天将书面材料送综合办公室,经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报请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按规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党委会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个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再由分管领导作出说明,然后展开讨论。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必要时采用表决方式进行。如有不同意见难以统一且双方人数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九条党委会是根据上级党委的精神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会议,组成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给予保证。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条建立侯会制度。除党委委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者应按综合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等候,以便在讨论相关问题时能准时参会。

  第十一条党委会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内容除按组织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传达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篇四:党委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党委会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2018.11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

  联合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会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体育联合党委自身建设,推动学院、中心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原则及规定

  (一)遵循原则

  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中心的政治核心,对学院、中心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中心的改革、发展、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培养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3.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学院改革发展、党管干部原则,4.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会议规定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列席人员名单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各项规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2.对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3.贯彻党管干部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任免、考察推荐、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4.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5.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三、议事决策程序

  议事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会前调查研究、沟通酝酿、确定议题,会上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会后上报、传达决议等环节。

  (一)会议议题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报党委书记批准。议题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涉及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酝酿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提出的议题要进行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方案,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临时动议,不予研究讨论。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会议审议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主要领导最后发言。

  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对决策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不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提交审议。

  (三)会议表决

  党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时,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同时讨论多个议题时,必须逐项表决。

  (四)会议纪要

  党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全面具体,建档保存。

  四、落实和督办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科室、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党委会会议决议在贯彻落实中如需变更或调整,应按党委会会议制度规定的程序提请党委会会议复议。

  五、会议纪律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

  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会议讨论、审议、表决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须严格保密,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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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篇五:党委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党委会

  

  XX集团党委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年

  月

  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XX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原则

  1.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

  2.坚持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3.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内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会议召集和参加人员

  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列席人员由召集人

  根据议题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

  3.党委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议,并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参会及列席人员。

  三、会议研究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在集团和所属企业的贯彻执行。

  2.研究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3、讨论和审议XX集团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企业重构、资产重组、重要管理制度和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等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研究集团公司及各企业党组织的机构设立和人员配置与调整,研究集团所属企业及重要板块公司领导人员的任免意见,决定党组织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和培训等人事管理事项。

  5.研究企业领导人员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研究集团公司纪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讨论其他按规定需要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会议召开程序

  1.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召开党政联席会),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周二下午3:00,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后推延,最迟不超过当月第二周。

  1.为保持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优良传统,每次党委会都先进行10-20分钟的集中学习。

  2、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各单位拟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3.党委书记批示提交党委会研究的材料,原件转党委办公室登记,列入党委会议待议议题,并及时汇总报党委书记确定会议时间。

  4.会议时间确定后,党委办公室须及时通知主办单位准备汇报材料,确定汇报人。

  五、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1.会议议定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工作分工和会议委托牵头组织落实,相关单位具体执行。

  2.党委办公室负责起草党委会议纪要,有关单位协助。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签发后印发相关单位。

  3.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事项承办单位应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六、议事决策规则

  1.党委成员在会上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尊重他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2.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

  3.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到会人员的意见后应表明自己的意见,并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决定重大事项应进行表决。

  4.会议讨论研究重要问题出现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做出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决定。

  5.会议的议事经过、表决结果等,会议记录人员均应如实、准确、详细地做好记录。

  6.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会议讨论、议定的尚未公开事项。

篇六:党委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党委会

  

  某公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结合公司规范治理结构工作要求,为全面加强新时期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融入中心做工作,进入管理起作用”的要求,以党的先进性建设引领和推动公司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对国有企业实行政治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不能动摇。党委对公司的政治领导主要体现在:坚持国有企业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公司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任务,以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为重点,以提高职工素质为根本,以构建和谐企业、推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上水平为目标,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

  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2)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3)加强两级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4)领导支持纪委工作,督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5)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工作,维护班子团结,维护单位稳定;

  (6)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规范企业化实效型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新体系创建,凸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成效,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加强对稳定工作的领导,维护企业稳定。

  第六条

  党建工作的目标

  (1)建设一个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

  (2)建设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考验,在完成公司中心工作任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3)建立和完善能适应公司改革发展要求,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

  机制。

  (4)建设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党委会议

  第七条

  党委会议分为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和由党委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

  第八条

  党委会法定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委员。党委扩大会参加人员除党委委员外,吸收与议事内容有关的人员参加。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包括党委委员、行政班子全体成员,吸收与议事内容有关的人员参加。党委秘书为党委会、党委扩大会会议记录人,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秘书共同为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人。

  第九条

  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议召开。需要党委成员和行政领导共同研究的,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提议可召开党政联席会。

  第十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代理党委书记工作的负责同志代为召集和主持;党政联席会由提议召开会议的公司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党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形成的决议、决定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提议、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其他领导人员确定。

  第十三条

  涉及讨论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投

  资、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党委扩大会召开前,党委要参与事先沟通。涉及由党委组织讨论的重要人事任免等内容,在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召开前,党委要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事先沟通。

  第三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和指示。

  (三)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内设机构及相关负责人选。

  (四)讨论决定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以及直属总支支部人选。

  (五)讨论决定公司两级班子创建活动规划及工作方案措施。

  (六)讨论决定党群部门工作制度。

  (七)讨论决定公司党委工作部署和党内重大活动的安排。

  (八)讨论决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十)讨论决定下届党委候选人及本届增减党委委员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组织发展和党内争先创优等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纪委提出的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意见。

  (十三)讨论决定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讨论党委工作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安排等。

  (十五)讨论、决定党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十六)讨论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建议。

  (十七)讨论、制定支持和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的措施。

  (十八)审批基层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等有关事宜。

  (十九)讨论其它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党委扩大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根据考核结果讨论决定经理层内设机构的负责人选,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聘任(解聘)建议。

  (二)讨论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方案、对外投资方案,股权收购、转让等资本运作方案。

  (三)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方案等内容。

  (四)讨论涉及职工的工资、奖励、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讨论公司稳定工作考核奖惩等有关问题。

  (七)讨论应由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党委会表决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口述的方式进行,在同意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议案可重新

  表决或面议。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表决时,党委成员可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表决方案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有效决议。有效决议形成后,委员个人必须服从委员会的决议。如果党委委员因故缺席会议,会议记录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和决议事项向缺席人员转达。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所形成的结果以决议、决定和纪要形式表达。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

  党委会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会议召开前,一般应由党委工作部或公司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会议通知、议案等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传达与会人员;党委会紧急会议可不受此限,但也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扩散会议讨论的内容与细节;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凡有涉密内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方案时,涉及委员个人需要回避的问题,该委员应主动向党委会报告并实行回避。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检查与上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通过并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凡需报上级党委批准或备案的,均须由公司党委工作部正式成文并经党委书记

  或副书记签署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出建议和意见的纪要,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署后,由党委工作部将其送达董事会或经理层相关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须由党群部门或各总支支部协调、执行的决议、决定和纪要,通过党委书记办公会协调处理,通过党支部书记例会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任何个人不得改变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若发现不具备实施条件或与上级精神违背、或实施后对公司利益有损害时、可由执行人书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由书记或副书记决定是否召开党委会议对其修改或撤销。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决议、决定和纪要在执行完毕后,须由执行人向党委工作部提交书面报告,并由最近一次召开的党委会会议对其执行结果进行审议,审议决定由党委工作部书面通知执行人。

  第三十条

  党委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

  会议记录、档案及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记录由党委秘书负责每年年底交档案室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档案室有专人负责党委文件的立卷整理、存档。

  第三十三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凡允许和需要公开的内容,可在公司内部的有关会议或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开传媒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