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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副职是什么官(2篇)

时间:2024-10-20 18:00: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党政副职是什么官

  

  26岁女县常委:范洁的破格升迁样本

  作者:暂无

  来源:《华声·观察》2011年第24期

  文字整理:肖婷婷

  出生于1985年的范洁自2008年大学本科毕业后,直接担任湖北江陵县滩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团委书记,并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升迁4次。如今,她已经是湖北省江陵县的县委常委,一个副处级干部。当人们把目光投向江陵之时,又发现原来该县县长万玲玲也很年轻,她今年才31岁。这两位美女干部自然引发一片质疑之声。不过,任何的质疑都应该建立在事实依据上才经得起推敲,破格提拔年轻干部也是公开的政策。那么,就从范洁同志的简历入手,来看看她是如何升迁的。

  范洁的简历样本——不到四年至副处范洁的简历如下:

  2008年6月从华中农业大学毕业后,范洁于当年7月担任滩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团委书记;

  次年4月升任滩桥镇副镇长、党委委员;2010年3月升迁至滩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今年9月,范洁再次升迁,担任滩桥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10月,范洁升任江陵县委常委,滩桥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11月至今,范洁担任江陵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滩桥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从范洁的简历可以看到,她到镇政府工作就差不多是副股级的级别,不过只能算一般干部,并没有进入公务员领导序列。范洁从成为公务员到担任副镇长(副科级)只花了9个月的时间;从副镇长到镇长(正科级)花了11个月;从镇长到镇党委书记花了1年半;再到县委常委(副处级)用了1个月。

  为什么说范洁的晋升之路特别:多次破格提拔,速度确实超常

  按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副科级就是进入了领导序列。因此,副科级对于许多基层公务员的升迁来说尤为重要。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冯军旗有着两年的县乡挂职经历。根据他的观察,在中原地区某县,干部们从一般干部晋升到副科,需要8年;从副科晋升为正科,需要3年;从正科晋升到副处,需要7年;从副处晋升到正处,需要7年。这样,1名22岁毕业的大学生,30岁成为副科,33岁成为正科,40岁成为副处,47岁成为正处。

  尽管范洁任职的地方在湖北,不过情况不会出入太大。以范洁所在的江陵县的县委书记陈爱平为例,根据公开简历,现年48岁的他,从当公务员开始到副处级,一共用了约15年的时间。

  另一方面,根据冯军旗的观察,一个县,大约也就100多个正科级实职岗位,30多个副处级实职岗位,4个正处级实职岗位。换而言之,一个县的副处级官员其实很少,由此更凸显范洁确实是破格提拔了,走了一条特殊的道路。

  破格晋升一共有三条路,范洁都经历了

  在湖北,有一个“年轻干部成长工程”,“最年轻市长”周森锋,25岁“美女”镇长牟阳都出自这个工程。范洁自然也是。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年轻干部要想获得破格录用并非不能,一共有三条路径:1.以“选调生”身份进入公务员队伍;2.参加领导职位公开选拔;3.“小步快跑”的方式迅速得以升迁。其中,“小步快跑”指的是,让公务员在短期内上一个台阶,经过若干台阶的历练之后走上更高职级的领导岗位。这是因为,尽管很多岗位在职级上是一样的,不过在实际中还是存在隐性排名,“小步快跑”正是上的这些隐性台阶。而范洁主要走的是前两条道路,不过在从镇长到镇委书记这个提拔过程,还是符合“小步快跑”,职级并没有变,但显然在仕途上迈上了一个台阶。

  第一步:通过“选调生”制度到乡镇工作

  所谓“选调生”制度指的是,选拔那些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到最基层的乡镇工作,这样能够逐步培养出那些既有文化又懂基层的领导人才。相对于普通公务员,选调生的晋升速度要快很多。根据2001年公布的《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暂行办法》,选调生到基层没有试用期,女生直接安排担任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而范洁通过了“选调生”的考试之后,来到滩桥镇担任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团委书记,这一任命尽管比较优厚,但也不算出格。

  范洁是2008年从华中农业大学毕业的,也是在那年,她参加了“选调生”考试。华中农大是一所211工程重点大学,范洁去参加考试也符合湖北省当年“选调生”招考公告中的报考条件——“湖北省内一类、二类高校和湖北省外一类高校的2008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毕业研究生。”而事实上,尽管“选调生”在晋升方面确实比普通公务员有优势,不过也有大把的“选调生”在基层郁郁不得志,最后改作他行。(参考《“80后”们的官场生涯》一文)因此,无论从范洁空降的位置还是从她的升迁来说,都是“选调生”中特别突出的。

  根据考试信息,范洁当年的分数为129.8分。2008年最后取得笔试成绩的湖北省“选调生”参考者一共有3627名,排在范洁之前的有1095名。考试中最高的有150多分的,最低分数在100零几分。而最后,一共录取了1350名左右的选调生,可见范洁的分数够格录取,但是并不突出,在被录取的“选调生”中属于中下。当然,除了笔试之外,还有面试,范洁是否在面试中表现得特别优秀没有什么公开的资料可证明。

  第二步:通过公开选拔,范洁正式进入领导序列

  根据《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暂行办法》,“(选调生)任助理一年后,经考察表现优秀的,选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副职”。上文已经提出,范洁晋升乡镇党政副职只用了9个月,显然跟这个办法不符。

  当地的官方解释是,2009年初,范洁参加江陵县公开选拔进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任滩桥镇副镇长、党委委员。这一次,她成绩很突出,在录用的12名干部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二。

  到底这个干部综合成绩包含哪些指标。根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笔试和面试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而在笔试、面试之后,通过者还要接受组织考察。

  所以,范洁通过了一个公开选拔考试,正式走上了“领导岗位”。而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山东泰安提拔6名80后副局事件”中,基本用的也是公开选拔考试这个办法。相关研究论文指出,公开选拔考试的确有助于选拔优秀人才,不过如果不当操作的话,含有猫腻的情况也是有的。

  第三步:通过民主测评,范洁由副科级迈入副处级

  接下来,范洁用了11个月的时间从副职(副科级)到正职(正科级)。根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换而言之,范洁还没有过上一次公开选拔考试的试用期,她就又从副职进入正职。另外,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

  其实,范洁从副科到正科,从镇长到镇党委书记(尽管无职级晋升,但实际上迈过了一个隐形台阶),从正科再到副处级,主要靠的都是“民主推荐”、“民主选举”这种方式,次次“民主推荐”,她的得票率都相当高,摘录如下:

  在提拔为镇长的民主推荐中,有54人参加推荐,得53票,排名第一。在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民主推荐中,46人参加推荐,得41票,排名第一。在县级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署名推荐中,44人参加推荐,得36票,排名第一;所在单位民主测评16人参加,同意提拔使用的16票;民意调查100人参加,总体评价满意的73票,比较满意19票,不了解的8票。在江陵县第四次党代会上,218人参加选举,得213票,当选为县委委员;随后的四届一次全委会实行差额选举,40人参加,得33票,当选为县委常委。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章“职务升降”,民主推荐确实是公务员晋升领导的重要程序。尽管该章同样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不过,到底如何认定这名公务员具备这些资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去年,《人民日报》也曾经发表文章表示目前的公务员选拔考试和民主测评都存在质量不高等瑕疵。

  范洁的破格晋升还在于有关方面认定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突出

  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要破格晋升必须德才表现与工作实绩都要很突出。所谓德才表现,官方通告指出,范洁同志群众公认度较高,不过这个公认度似乎只有历次民主推荐的投票作为佐证。

  所谓工作实绩,官方通告指出,2010年滩桥镇被县委、县政府评为“绩效考核优秀单位”。不过,滩桥镇本身就是江陵的强镇。一段《荆州日报》的介绍可作参考,“作为江陵县的工业重镇、农业大镇和移民新镇,滩桥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县前列,受到江陵县委、县政府的高度认可。该镇先后荣获湖北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湖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外迁工作先进单位、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全省繁荣农村文化先进单位;荆州市“十面红旗”乡镇党委、荆州市国土资源工作先进单位。”

  因此,要把这些工作实绩都算在2010年新任的镇长头上似乎并不妥当,到底是这位年轻的官员刚好运气好到这个强镇工作还是刻意为之呢(乡镇干部相对于其它县城里的基层干部升迁的竞争要小,更何况是个强镇)?如果到了别的“底子”并不好的乡镇,范洁是否也会有这么多实绩呢?江陵县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关于这位年轻县委常委的文字并不多,有一段摘录如下:

  “下午2点40分,滩桥镇镇长范洁准备陪同陈爱平书记进村访民情,定于3点钟在新龙桥处会合后前往目的地。可范镇长还没上车,司机突然报告车子出了故障发动不了。此时,陈书记已经从郝穴出发。突来的意外,让范镇长措手不及,几经周折联系多个出租车主后,才解决交通车辆问题。可此时,陈书记已经到达会合地等了近20分钟。年轻的范镇长知道自己犯了让上级等下级的大忌,上车后一边要师傅快点开,一边在给陈书记的随行人员王主任电话解释

  迟到原因,请领导谅解。”(《句句饱含爱民情》,江陵县宣传部作,2011年4月11日更新)可见,年轻的范洁确实也还欠缺一些磨练的地方。

篇二:党政副职是什么官

  

  行政级别知识汇总总结

  综合各方面对中国党政体系对应职务职级做了个汇总,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指正。

  具体详看附件表格。

  一、我国的行政级别虽然只有十二级,但同级又对应不同档次。

  1、这可以在新闻报道中的排名顺序看出一二。一般先是党的领导人总书记,依次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之后,是全国人大和“一府两院”的领导。具体来说,依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两高”负责人;再往后,是全国政协副主席和中央军委委员。同是副国级的两高负责人排名一定在中央政治局委员之后的。

  2、军队中的行政级别与地方政府级别不好靠拢,如正大军区职务相当于行政什么级别,网友争论的比较激烈,其实这个很好理解,军队正大军区相当于省委书记,大军区副职相当于省委常委,正军职相当于副省级非常委副省长,同理副军职相当于市委书记,正师职相当于市长,这样大家就明白了吧。

  二、我国还有十个副省级城市和五个副省级计划单列市(重庆后升格为直辖市,只剩下十五个)。

  1、十个副省级城市

  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

  2、五个副省级计划单列市

  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

  3、需要明确一点,这十个副省级城市都是省会市,也说明不是所有的省会城市是副省级,而是按照惯例绝大部分省会城市的市委书记是省委常委副省级而已。

  而这十五个副省级城市可不一样,副省级市的“四大班子”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为副部长级,此四大班子的正职不由省委任命而是从中央组织部直接任命。这四个职务的副职为

  正厅长级。

  行政区级别:15市定为副省级后,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这些市的机构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审批,同时抄报中编委备案。15市的经济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县的级别:15市直属机关的级别,可比照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具体执行中基本都比地级市高半格;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

  干部管理: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广州等16城市干部管理范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8号)执行,即:

  (一)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二)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任免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备案办法按组通字[1991]10号文件规定办理。市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其他干部管理范围的确定,由省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三)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时,省委须将人事安排方案报中央组织部审核。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在总结16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它省会市加强调查研究,提

  出标准,统筹考虑,适当时候,对条件成熟的省会市的级别问题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此外,关于副省级市行政级别的施行日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中编[1994]1号文件的签发日期1994年02月25日起施行。

  4、直辖市副省级市辖区: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对应职务层次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官等级和级别的升降,按照法官等级条例执行。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四、我国海关分为市级海关和县级海关。

  五、公安系统特殊,尤其在近十年各地公安局普遍升格,由极少一部分享受高本级半格待遇变为由高半级党政实职(如副市长、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使得公安系统话语权提高。公安局因为特殊,其职务等级还有一个特色的局管干部,如:地级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正常职务为正科级,一般都是助理调研员享受副处级待遇,按公安系统说法是局管县处级干部。以普通地市公安局为例进行说明:

  1、地市公安局长----正常正处---实际副市级--相当一部分是省管干部

  2、地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常副处---实际正处级---市管干部

  3、地市公安局分局、支队正职—正常正科---实际副处—市管干部---局管正县级

  4、地市公安局分局、支队副职—正常副科---实际正科—局管干部---局管副县级

  5、地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教导员---正常股级---实际副科----局管干部---局管正科级

  6、地市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副教导员----正常副股--实际正股----局管干部---局管副科级

  副省级城市在这个基础上多配半格,直辖市在此基础上高配一格。实践中有的派出所因为位置重要特殊行政级别高配很多,或者因为警务改革派出所和科所队合并等会出现正处级派出所,也不为过。

  六、在实践中很多部门都存在部门领导级别高于单位级别的情况,这个是历史原因和体制造成的。

  七、职务、级别、等级、军警衔和官衔的关系

  党内职务排在行政职务前,同样行政级别行政等级不一定相同;军警衔和关衔同职务、等级、学历、职称、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因素有关,相同职务行政级别军警衔和关衔不一定相同,下级的军警衔和关衔有可能高于上级。

  如省委书记当选中央政治局委员就享受副国级待遇;省委书记与省长平级但党内职务高于省长所担任的省委副书记。

  八、中共中央政治局。

  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成员称“中央政治局委员”,或“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委员一般都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等国家机构、中共中央各部门或各省市的党政机关担任主要职务,按惯例可以被称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政治局全体会议提名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5]省部级正职也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6]。中央政治局常委属于一级领导职务,而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属于二至三级干部。[7]。

  自1982年政治局委员的排名“按姓氏笔画为序(简体)”,不同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书记处按担任者党内地位的排名方法。

  九、干部管理权限

  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范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央对干部管理权限有着不同的规定。1983年10月以前,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下两级机构中的领导干部。1984年7月,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央组织部遵照中央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由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并沿用至今。即中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纪委主要领导)的干部;省级党委原则上管理地(厅)一级干部。部分省、区、市的县(市)党政正职也由省级党委管理。对企事业单位,则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确定干部管理权限。有一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骨干企业以及重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中央直接管理;其他则由中央一级部门党组或者地方各级党委分级管理。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拟定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确定具体管理权限。凡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都由该党委(党组)做出决定或者提名、推荐,需履行法律或章程程序的,必须依法依章办理。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的任免,都要明确主管方和协管方的权责,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正副部长,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干部、人事司(局)正副司(局)长的任免,要征得中央组织部的同意。

  《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分为九类:中国共产党中央直属机关机构领导干部职务类、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职务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职务类、中央管理的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职务类、中央管理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类、中央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53家)领导干部职务类、中央管理的国有金融领导干部职务类、中央管理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类、中央管理的媒体领导干部职务类。国务院管理的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各大公司和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务的任免,人事部在上报国务院审批之前,须先征求中央组织部的意见。地方党委也有相应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央企业也有《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包括党政机构中的头5000名职位,这全部由中组部决定。此名单包括所有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省级领导人,以及副部级大学校长,中科院、工程院和社科院院长等职位的任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通常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

  凡未列入干部管理职务名称表的职务及其他干部,均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位于“党政主线”上的干部,更容易得到提拔。所谓主线干部,就是乡、镇、县、市和省的党政一把手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部、委、办、局,下同)、地市(党委和政府,下同)正副职领导干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除干部、人事司局)正副司局长的任免,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作出决定前,征求中央组织部的意见:

  1.提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2.属于越级提拔的;

  3.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4.超过任免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5.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

  无上述所列五种情况的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的任免和省(区、市)所属厅、地市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及时向中央求备案。中央组织部对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任免的备案,在1个月内不提异议,各任免机关方可正式宣布任免决定;中央组织部要加强对省(区、市)所属厅、地市正副职领导干部任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任免不当的,及时提出意见加以纠正。

  国务院管理的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各大公司和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务的任免,人事部在上报国务院审批之前,须先征求中央组织部的意见。

  十、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十一、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1.中国共产党中央直属机关机构领导干部职务类

  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央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中央警卫局(总参谋部警卫局)局长、副局长;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馆长(局长)、副馆长(局长);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副局长;

  中央组织部部长、副部长、部务委员、秘书长;

  中央宣传部部长、副部长、部务委员、秘书长;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副部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副院长、教育长,中国共产党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央对外联络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秘书长;

  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主任(局长)、副主任(局长);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

  中央党校校长、副校长、校务委员会委员;

  中央文献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室务委员、秘书长;

  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室务委员、秘书长;

  人民日报社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

  求实杂志社社长、总编辑;

  中央编译局局长、副局长。

  2.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职务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部级检查(监察)专员;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纪检监察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正建设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宣传教育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政策法规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副部级巡视专员;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科学技术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民政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人事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交通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信息产业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水利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农业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商务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文化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审计署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检组组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统计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知识产权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新华通讯社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中国社会科学院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中国地震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海洋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测绘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邮政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邮政局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中华全国总工会纪检组组长;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纪检组组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职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主席办公厅主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

  员;

  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中国共产党国务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共产党国务院机关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务院副秘书长。

  外交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中国共产党外交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

  国防部部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中国共产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教育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科学技术部部长、副部长、秘书长;中国共产党科学技术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中国共产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中国共产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公安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政治部主任;中国共产党公安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

  国家安全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政治部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家安全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

  监察部部长、副部长。

  民政部部长、副部长;中国共产党民政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

  员。

  司法部部长、副部长、政治部主任;中国共产党司法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财政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中国共产党财政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人事部部长、副部长;中国共产党人事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副部长;中国共产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土资源部部长、副部长;中国共产党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建设部部长、副部长;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铁道部部长、副部长、政治部主任;中国共产党铁道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委书记。

  交通部部长、副部长;中国共产党交通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信息产业部部长、副部长;中国共产党信息产业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水利部部长、副部长;中国共产党水利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农业部部长、副部长;中国共产党农业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商务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中国共产党商务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文化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中国共产党文化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卫生部部长、副部长;中国共产党卫生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家人口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

  审计署审计长、副审计长;中国共产党审计署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

  海关总署署长、副署长;中国共产党海关总署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民用航空总局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署长(局长)、副署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新闻出版总署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中国共产党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统计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林业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林业局党组书记、副

  书记、成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旅游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旅游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务院参事室主任、副主任;中央文史研究馆馆长、副馆长;中国共产党国务院参事室(中央文史馆)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务院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务院研究室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新华通讯社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国共产党新华通讯社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工程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国共产党中国工程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行政学院院长、副院长、校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共产党国家

  行政学院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地震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中国地震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气象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中国气象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中国共产党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中国共产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中国共产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中国共产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中国共产党香

  港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中国共产党澳门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

  国家信访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信访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粮食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粮食局局长、副书记、成员。

  国家物质储备局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物质储备局党组书记。

  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

  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家原子能机构党组书记。

  中国国家航天局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航天局党组书记。

  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外国专家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海洋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测绘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测绘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书记。

  国家邮政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邮政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文物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文物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上海)总部委员会书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核安全局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核安全局党组书记。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副局长;中国共产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中国共产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中国共产党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党组书记。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中国共产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党组书记。

  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党组书记。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长;中国共产党国家博物馆委员会书记,中国故宫博物院院长;中国共产党故宫博物院委员会书记,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党组书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

  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机关党组书记、副

  书记、成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4.中央管理的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职务类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书记,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中国共产党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处第一书记、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共产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作家协会主席、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国作家协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会长、副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会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副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副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副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主席、副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中国共产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法学会会长、副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会长、副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中国老龄协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老龄协会党组书记。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党组书记。

  5.中央管理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类

  5.1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22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

  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直辖市(4个: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中国共产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各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各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各直辖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2副省级城市

  15: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大连市、西安市、成都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厦门市、杭州市、宁波市、南京市、济南市、青岛市。

  中国共产党各副省级城市委员会书记;

  各副省级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各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市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副省级城市委员会主席。

  6.中央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53家)领导干部职务类

  中国共产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联合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联合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委员会书记,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东风汽车公司委员会书记,中国东风汽车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委员会书记,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委员会书记,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委员会书记,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委员会书记,上海宝山钢铁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委员会书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铝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海运(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海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国家投资开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中国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华润(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华润(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7.中国共产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行长、副行长,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副行长,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光大集团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光大集团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副行长,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国再保险公司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中国再保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经理,监事会主席;

  8.中央管理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类

  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委员会书记、清华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书记、北京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书记、天津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书记、南京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书记、复旦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委员会书记、山东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书记、吉林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书记、厦门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重庆大学委员会书记、重庆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书记、东南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书记、中南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委员会书记、四川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委员会书记、兰州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书记、同济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南开大学委员会书记、南开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浙江大学委员会书记、浙江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书记、中山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书记、武汉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书记、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书记、大连理工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书记、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书记、北京师范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书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书记、北京理工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书记、中国农业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书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委员会书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

  长;

  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书记、西安交通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书记、西北工业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书记、上海交通大学校长;

  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书记、华中科技大学校长。

  9.中央管理的其它单位领导干部职务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令员、政治委员,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中国新建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共产党中国新建集团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中国日报社社长、总编辑,中国共产党中国日报社党组书记、副书记。

  光明日报社社长、总编辑,中国共产党中国日报社党组书记、副书记。

  经济日报社社长、总编辑,中国共产党中国日报社党组书记、副书记。

  科技日报社社长、总编辑,中国共产党中国日报社党组书记、副书记。

  中国中央电视台台长,中国共产党中央电视台分党组书记。

  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台长,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分党组书记。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台长,中国共产党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分党组书记。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党组书记。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党组书记。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组书记。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党组书记。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党组书记。

  中国矿业联合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矿业联合会党组书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党组

  书记。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党组书记。

  中国商业联合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商业联合会党组书记。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组书记。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党组书记。

  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最初由中共中央颁发,以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过多次修订,最近的两次

  在1990年和1998年修订,都有两个附件。

  附一: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附二:向中央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

  中共中央关于颁发《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决定1955年1月4日[55]013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修订《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1990年5月10日中组发[1990]XX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修订《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1998年8月13日中组发[1998]11号

  部长助理职务级别为正厅级,也可明确为副部级。

  十二、中共吉水县委组织部关于调整股级干部管理权限等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党总支(支部):

  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股级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股级干部管理权限等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股级干部管理权限

  (一)县委组织部直接任免的干部

  办公和经费独立的副科级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参照公务员法实施单位、事业单位的副职;

  (二)县委组织部备案管理的干部

  1、副科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实施单位、事业单位的副职(不含办公和经费独立的单位);

  2、政法部门的正股级干部;

  3、政法部门的法律职务;

  4、正科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实施单位、县委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承担干部人事工作职责的正股级干部

  (三)县委组织部备案审核的干部

  1、正科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实施单位、正科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的正股级干部(不含直接免管理和备案管理的正股级干部),派驻乡镇站所及乡镇卫生院的正股级干部;

  2、政法部门的副股级干部(不含法律职务)。

  (四)各单位(不含政法部门)自行任免的干部

  1、派驻乡镇站所的副股级干部

  2、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的副股级干部。

  二、股级干部任免办理程序

  (一)县委组织部直接任免的干部

  1、事前沟通汇报。呈报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和岗位配备要求,酝酿提出初步人事调整意向后,向县委组织部进行沟通汇报。

  2、组织推荐、酝酿和考察。组织部依照股级干部管理有关办法提出岗位配备意见。对拟提任人选的岗位,按照程序进行民主推荐、酝酿和确定考察人选。

  3、呈报单位研究。根据考察情况,由呈报单位召开党委(党组)或班子会集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并向组织部呈报干部任免材料。

  4、讨论决定。组织部召开部务会研究决定,下发干部任免通知。

  (二)县委组织部备案管理的干部

  1、民主推荐和酝酿。呈报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和岗位配备要求,在定岗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充分酝酿提出初步人事调整意向。

  2、事前沟通汇报。呈报单位将初步调整意向和主要理由向县委组织部事前沟通报告。同时呈报组织部备案管理的干部任免名单一式两

  份。

  3、组织考察。组织部依照股级干部管理有关办法提出配备意见,并由单位对拟提任的意向人选进行考察。政法部门的正股级干部任免,在呈报单位提出人选后,由县委组织部和政法委共同考察。

  4、呈报单位研究。呈报单位召开党委(党组)或班子会集体听取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并向组织部呈报干部任免材料。

  5、组织部讨论研究。经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同意,下发干部任免备案通知。

  6、呈报单位下发通知。接组织部备案文件后,由呈报单位下发干部任免通知。

  (三)县委组织部备案审核的干部

  1、民主推荐和酝酿。呈报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和岗位配备要求,在定岗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充分酝酿提出初步人事调整意向。

  2、事前审核。呈报单位将初步调整意向向组织部沟通汇报,同时呈报备案审核的干部任免名单一式两份。组织部依照股级干部管理有关办法对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

  3、组织考察。审核同意后,由呈报单位对拟提任的意向人选进行考察。

  4、讨论决定。呈报单位召开党委(党组)或班子会集体听取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5、材料呈报。呈报单位将干部任免文件及相关材料报组织部备案。

  (四)单位自行任免的干部

  由单位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办法》办理。

  三、纪律与监督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要求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充分体现重实绩、重公认的良好选人用人导向。今后,在股级干部任免管理中,程序不规范的不审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审批。凡违反规定程序擅自任免干部,该上报的不上报,该备案的不备案,该审核的不审核,或者先任后报等,原任

  免干部文件一律无效,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县委组织部将不定期进行股级干部任免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各单位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

  1、本文中的县直单位不含宣传口单位。

  2、本文未另作规定的股级干部管理办法的其他事项,仍按吉组通[2004]29号文件执行。

  附:1、股级干部任免呈报审批名单(横表)

  2、股级干部任免审批表(单表)

  3、吉组通[2004]29号

  中共吉水县委组织部

  2008年9月3日

  十三、关于进一步明确干部管理权限的意见

  [来源:中共蓬莱市委作者:中共蓬莱市委发表时间:2009-9-2911:36:21]为适应全市机构改革以来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明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干部宏观管理体系,提高全市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市委决定,进一步明确干部管理权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干部管理权限的划分

  全市科级以下干部管理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党组及市直有关部门党(工)委、镇街党(工)委管理部分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干部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工作。

  1、市委管理的干部。全市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离岗退二线、保留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2、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市委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市人大、政协机关,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市纪委及所属事业单位、镇街纪(工)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纪(工)委、纪检组,市

  武装部所属事业单位、镇街武装部,市群团组织及镇街群团组织,市法院、检察院,上述单位除市委管理以外的干部;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3、市人事局党组管理的干部。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以及上述没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企业,镇街机关,除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以外的干部。同时,由市人事局管理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

  4、市直有关部门党(工)委管理的干部。市教育体育局、建设管理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党委管理所属事业单位股级以下的干部、企业干部;市经济贸易局、供销合作社(集团)总公司、黄金集团总公司、外贸集团总公司党(工)委管理所属企业干部;市公安局党委管理下属单位股级以下的干部。

  5、镇街党(工)委管理的干部。镇街所属事业单位股级以下干部。

  二、干部任免的酝酿、备案

  1、双重管理的部门领导干部,按照要求到上级有关部门酝酿。

  2、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群团组织相关职务(原则上由同级人员兼任),任免前,要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报市委组织部酝酿。任免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党委(教育体育局、建设管理局、交通局、农业局、卫生局、海洋与渔业局)以及粮食局党委对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副职的任免、股级事业单位正副职的任免,报人事局酝酿,任免后报人事局备案;上述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层股级以下干部由各主管部门决定任免,任免后报人事局备案。

  公安局下属副科级单位副职、股级单位正副职的任免、正副股级侦察员的确定,报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