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行政指导是政府依靠自身的信息和合法性优势,对公民提供指导,获得公民协力,以完成行政任务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对于当前我国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构建适当的基层政府、推进农民的市场化进程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行政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行政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行政指导是政府依靠自身的信息和合法性优势,对公民提供指导,获得公民协力,以完成行政任务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对于当前我国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构建适当的基层政府、推进农民的市场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后有重点推进的必要。
当代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导,出现于二战之后的日本,据信是由于受到美军占领当局的工作方式的启发而产生出来的,由于它符合了国家不干预到强干预再到软干预的历史潮流,因此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
行政指导的定义目前在学术界尚未取得一致,但是达成了某些共识,例如: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
行政指导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
行政指导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是一种比较柔和的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在程序上具有某些灵活性;
行政指导的绩效取决于相对人同意和协力的程度:等等。
笔者认为,即使在已有的理论共识的基础上,行政指导也应当成为乡镇政府的重要工作方式,今后有进一步加强的必要和可能。兹列举如下三个理由。
一、协调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村民自治在我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它对于改善我国农村的治理模式和绩效、削减国家行政成本、调动农民的建设积极性都产生了显著的效果。但是,迄今为止,村民自治的实际效果距离人们的预期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在于一些重要的关系没有理顺,例如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
村民自治和基层人大的关系;
村民自治和乡镇政府的关系。限于本文论题,本文只讨论最后一个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但是,对于何为“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法律的规定是不清楚的(事实上也难以做出清晰的规定)。而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的,理论上它应当服从村民的要求;
乡镇政府则是国家政权体系的最基层,它主要应当服从上级政府的指令。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从根本利益上它不可能和村民的利益相冲突,但是毕竟村民委员会代表的是局部的、暂时的利益,而政府却可能要体现长期的、全局的利益,因此二者产生矛盾是不足为奇的,更何况现实生活中的利害冲突比这样简单的描述要复杂的多。所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发生矛盾是一种正常的情况。
在这个冲突的双方中,乡镇政府由于拥有国家正式机构的资源和权威,因此它一般来说处于强势的地位。当乡镇政府同村民意志发生冲突的时候,村民选出的村干部大多数是站在乡镇政府一边,从而丧失了村民利益代表者的地位。因此现有的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导致了村民自治的弱化。
对于这样的局势,大多数乡村治理的研究者出于对民主的抽象偏好而把乡镇政府作为攻击的对象,大致的主张有:第一,主张干脆撤销乡镇政府,理由是“中国历史上本来就是政权不下县”;
第二,主张把乡镇政府改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自身不再拥有独立的地位,从而避免与民争利的问题;
第三,认为出现乡镇政府于村民自治矛盾的原因是民主不够,只要实现乡镇自治,这个问题自然就消失了。我认为这三种意见都对条件下的自治做了过分简单化的理解,因而是不可取的:
第一,中国古代政权不下县有当时的特殊原因,比如社会生活相对简单,基层宗族自治机制发达等。而到了今天这些条件已经不存在了,继续主张政权不下县未免有刻舟求剑之讥。
第二,把乡镇政府改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但是只要乡镇作为一级治理单位有着自己的自由裁量空间,县政府就不得不向它授权,最终的结果就是这个“派出机构”有名无实,最后又实化成为一级政府。我们今天的“省”,在元代就是中央的派出机构(行中书省);
今天的“地区”,历史上就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但是在今天它们都实化了。
第三,在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矛盾尚未解决的情况之下去主张乡镇自治,尤不可取。因为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民间自治与正式的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只要这个关系没有理顺,那么,即使取消乡镇政府,而实行乡镇自治,那么自治的乡镇与县级政权之间的矛盾仍将存在,而且如果级别进一步提高,这种矛盾只会更加激烈。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块国家正式机构同民间自治关系的“试验田”。在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没有被彻底理清以前,盲目推进乡镇自治风险实在太高,决策者是不会接受这样的建议的。
我们可以把乡镇辖区内的事务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在村庄的范围之内、凭借村庄自身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比如集体资源的处置、村内公路的修建等等。但是,由于村庄的经济势力和管辖范围的限制,这一类“纯村庄”的事务事实上并不多。第二类则是与村庄有关的、但是仅仅依靠村庄的力量解决不好的,这就不得不依靠政府的力量。这一类之中又可以分为两个小的类型:第一类是关系重大、时间紧迫,不得不依赖国家强制力实现的,比如治安、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政策的落实;
第二类是在性质上和时间上不是十分紧迫的,比如跨村的基础设施项目等等。这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的主持,但是不需要动用国家的强制力,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指导来完成。
通过行政指导来协调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的优点在于:
第一,避开了在法律上预先清楚规定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之间权限的难题。以中国之大,数以千计的县、数以十万计的村,情况千差万别,如果要想在事先对村庄的自治范围做出清楚的规定,那么这个法律的操作性是令人怀疑的。甲村想办或者能办的事情,乙村不一定想办或者不一定能办。在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上,由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也由于政府所拥有的资源远远大于村民委员会,事实上乡镇政府具有很大的优势地位。如果乡镇政府能够就某一个问题提出动议,信息,提供资源支持,那么获得民众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第二,行政指导不需要严格的行政程序,简便灵活,可以对各种突发性事件做出迅速的反应。而单纯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正式的程序做出反应,时间上滞后严重。
第三,行政指导以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力为前提条件,以大力推进人民民主、鼓励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相符合。莫于川认为自由是行政指导的基本价值之一:“行政指导是比较柔和的行政管理方式,它不具有权力强制性,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听凭自愿,并未丧失自己的行为选择自由。”
第四,行政指导下行政机关的责任非常清晰,可以减少行政机关用于行政争议中的成本。一般来说,只要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指导的时候没有错误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行政机关不必对轻过失承担责任,而且,如果相对人明知行政指导是错误的仍然遵循指导,行政机关也不承担责任。这样,行政指导事实上降低了行政机关的责任风险。这同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建设目标是一致的。
二、协调“有限国家”与“强大国家”的关系
乡镇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最低一级,要回答“乡镇政府应当做什么的问题”,首先就要回答“国家做什么”问题。
在人类历史早期,国家被神化了。国家往往成为天意的代名词,或者祖先意志的表现。国家是全知全能的,是在道德上完美的,因此国家的触角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往往以居民的父母自居。这个阶段可以称为全能国家的阶段。但是,当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发展起来以后,他们发现一个全知全能的国家阻碍了自己的自由竞争,于是要求国家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不要过多干预经济生活。在西方,由于宗教的势力特别强大,宗教希望遏制世俗政权的势力,因而在思想上支持了这种思想(在上帝的名义下)。这种自由主义的思想从亚当斯密以后就是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的主流。凯恩斯主义兴起以后,国家干预主义曾经享受了自己的春天,但是随着滞胀的出现,国家干预主义受到严厉批判,“最弱意义的国家”等保守主义的思想就复活了。
这种思想反映到我国学术界,就是针对国家权利边界的模糊、干预社会生活过于随意的弊端,主张“有限政府”。这本身并没有错,但是问题在于,第一,对有限的含义理解有误,仅仅把它理解为管辖权限的有限,而对管理方式的有限性、责任的有限性等理解不足;
第二,把“有限政府”理解为“弱政府”未必妥当。现代生活的复杂性,要求政府在某些领域应当是足够强大的。
在现代世界,政府管理的力度逐步加大、公共财政支出的增加是显而易见的事实。福山发现,“在20世纪的前75年,非极权主义国家(其实也包括所有民主国家)的规模、职能和范围均扩大了。20世纪初,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和美国的国家财政支出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强,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这一比例已经提高到了近50%(在社会民主主义的瑞典占70%)。”他还发现,在西方学术界普遍强调有限政府的同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严重问题恰恰是由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也就是说,是由于“国家失败”所造成的。“真正的问题在于国家在某些领域必须弱化,但在其他领域则需要强化。主张自由化经济改革的经济学家在理论上对此非常明白,只是在这个时期内相对强调减少国家干预,而这点则往往被混淆为或被故意曲解为全面削弱国家能力。”嘲而这样的混淆常常是包含着一定恶意的。
反观我国乡镇政府的建设,过强与过弱的问题同时存在,而且某些领域表面上的“过强”其实常常是由于实质上的“过弱”所造成的。正是由于国家强制力的运用过于随意,这种表面上的强大削弱了人民对政府的认同和支持,结果就是政府的“弱”;
正是由于国家放弃了自己在其他领域内的职责,这这种表面上的“弱”削弱了国家存在的基础,迫使国家过多地动用强制性的力量,这又形成了表面上的“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明确国家的职责,以及国家为解决不同的问题应当采用的不同手段。
实证研究表明,乡镇政府其实是公共产品提供的最适合的主体,因为乡镇政府有财政来源,与基层的距离又最近,一方面弥补了县政府管辖范围过大,因此可能一刀切的毛病,又克服了村级自治机构缺乏财力、范围过小的问题[413“。但是当前乡镇政府财政困窘、行政支出居高不下,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不能提供;
为了弥补财政上的困难,乡镇政府不得不像经济人那样行动,什么事情有利就干什么事,只要能够得利,什么事都敢干。这就很容易解释为什么乡镇政府在一些人看来除了添乱以后什么事都干不了了。
当前的任务,第一步就是把乡镇政府动用国家强制力的范围予以严格的限定,应当把这作为建设有限政府的一个基本内涵。原则上,除非事关国家根本利益,不严格照办或立即执行可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紧迫的和现实的危害,一般不宜直接动用国家强制力。即使动用国家强制力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在这些事件之外,应当更多地提倡软法,比如政府的奖励、示范、指导等等。在乡镇政府财力普遍紧张的情况之下,行政指导无疑是首选。
三、协调农民自治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1978年以后中国推进了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重新赋予农民。此项改革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并在短期内改变了中国农业生产的面貌。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单纯的土地承包、甚至更为激进的土地私有的主张,都不足以改变农村的弱势局面。因为遵循这样的思路“不过创造了两亿多独立的农户,对小农而言,变幻莫测的市场价格并不比国家计划更友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会导致农村工业的发展”。因此潘维的看法是,简单地把农民抛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必然会导致农民更为严重的破产,真正能够促使农民向市民转化的力量乃是某种社会主义的传统,这种传统就是政府对于市场活动的某些特殊的介入。
潘维的看法无疑令某些市场经济的原教旨主义者感到不快。但是他的看法在逻辑上确实有基础:你不可能想象在知识、资金、组织、信息各方面都处于劣势的农民在“自由”的竞争中居然战胜了各方面都比自己强大的市场主体。或许有人说,农民将在市场竞争中变得更为强大。但是,数据表明,事实上打工农民真正进入管理层的不会超过百分之十,独立创业获得成功的不会超过百分之三,也就是说,作为整体的农民阶层是失败的和破产的。在实证上,卢迈根据其对珠江三角洲乡镇企业的调查也表明,村庄政府在兴办企业时能够用它的行政、人力和财政资源,为企业直接提供土地和资本等投入品或提供信息交换、信誉担保、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服务。人们都知道,像美的集团这样的成功企业,它同政府的渊源是很深的。
村民自治并不能保证这个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卢梭在谈到民主自治的时候曾反复地表示:“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而要解决公意与众意之间的这个矛盾,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在村民自治的条件下,农民群众当然都渴望并追求自己的幸福,但是限于自身的条件和资源,他们对于自己如何才能够实现幸福的生活实际上并不是十分了解的。基层政府应当承担起自己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对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给予指导。并不是乡镇政府代替村民作决定,而是给他们“充分了解情况”的机会。我们反对随意的强制,但是并不反对真诚的指导。
乡镇行政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本文就乡镇现实中遇到的依法行政的难点问题的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想法和对策。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依法行政就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笔者在农村工作多年,根据自己的实践和亲身体验,认为当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客观现实的原因,当然更不能排除人为的原因。在此,笔者不揣冒昧,发表一点个人的见解,以求各位老师和专家指正。
一、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分析
(一)乡镇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个人素质不高是依法行政的瓶颈。
当前,在乡镇35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中,极少有从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的人员,而大量的乡镇干部都是高中以下学历,他们在个人素质锻炼方面相对要欠缺些,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短期的培训班,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乡镇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2002年8月,女服务员吴小玲在河北行唐南翟营派出所4个民警的刑讯逼供下,“咬”出了9名“嫖客”。当吴小玲拿出法医做出的处女鉴定来为自己讨说法时,公安局却无视有关办案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对其实施拘捕。还有类似的轰动全国的多起“处女案”,都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不足。同样,一些乡镇干部大摆“官老爷”架子,认为自己是一方“土诸侯”,遇事不分青红皂白,惟我独尊,我行我素,奉行“顺我者荣耀,逆我者倒霉”,盲目行政,充分暴露了个人素质的欠缺。导致违法行政、土法行政实践屡见报端。
(二)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的现实碰撞,是依法行政的客观困难基层农村,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很多的风俗习惯,而有些风俗习惯,恰恰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女的情况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儿也无继承权。这样,当父母与儿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乡镇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
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公愤”。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在客观上造成乡镇依法行政的困难。
(三)乡镇政府“红头文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违背,削弱了群众对“依法行政”的认同度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乡镇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拍脑袋出台一些举措,最后往往是“文件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如某镇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中,就曾经出台过一个政策,鼓励镇干部带头外出经商(停薪不停职的),这明显与《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相违背,造成百姓对干部法律素质、法律知识的怀疑。进而对乡镇人员执法素质的怀疑。这也为乡镇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
(四)现行法律法规的“依法打架”,从法律本身对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我国的立法体制应该是“一元制”的,从法理上讲,不会存在法律之间的打架现象,但是由于我国规定了不同层级的立法制度,加上立法者本身法律素质的欠缺,在现实中还是经常会发生现行有效法律体系中同层级或上下层级之间法律法规的“打架现象”。如曾在网络上争论一时的武汉中院“女法官免职”案,直接导火线就是由于武汉市的地方法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反。
(五)法律体制的不完善,是依法行政的不可避免的困境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改革时期,法律的“立、改、废”,在客观上造成法律的空白。例如新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仍是个人财产。这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就可能处于无房的境地,而法律有无规定相应的离婚补偿制度,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有些立法的模糊,也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概念的界定的不清楚,如什么叫“”,以前恐怕连男女之间的同居也是纳入这个概念的,导致了群众的不满,行政权的滥用,才出现了全国不下十几起的“处女案”。也导致了浙江金华公安局“同居非”的解释令人耳目一新,在全国引起关注。
二、切实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分析
(一)注重“以人为本”,切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1、要牢固树立行政“为民”的思想理念。要十分明确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由于受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观念的影响,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2、要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中国现行体制下,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极其重要。同志就特别强调“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要形成制度”。
3、要加大群众普法力度。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四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作为依法行政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十分局限。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
(二)坚持“以法为纲”,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于依法行政的“法”,在法律界有不同的定义范畴。有的主张只能依据宪法、法律行政;
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在回答网友的问题时,指出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也有的主张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执政党的政策行政。笔者赞同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因为依法行政不等同于依法执政。共产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而政府只能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党的政策,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形成法律文件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党的政策不是依法行政的“法”的范畴,自然乡镇人民政府也不能按党的政策执法、行政。在明确了依法行政“法”的范畴后,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扩大、不缩小、不扭曲法的本质,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得到有效的遵守。其次是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法律体系,但是不应该草率立法,草率立法的结果是人们对法律信心的丧失,其结果是比没有法律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其三是执法必须平等,不畏权、不畏情,严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强化“执法监督”。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我们的行政权力,只能来自与人民,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强化执法监督,使权力为民所用,利民所需。
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上并不缺乏各类监督。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使他们能够监督、敢于监督。
乡镇行政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乡镇;
行政行为;
分类;
规范
乡镇政府是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其行政行为与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联系密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普及,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乡镇行政行为多是落实国家“三农”政策,完成上级有关行政部门交办的事项,在行使行政行为过程中,往往面临地区实际、群众态度、社会稳定等相关复杂因素,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动用多种行政手段才能完成,而相应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又增加了行政行为失范的可能性。另外,有些乡镇“重视自身利益,轻视群众利益”、“重视行政手段,“轻视法律规定”,、乱作为,怠于职权不作为现象还很普遍,而且乡镇行政行为的制约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很多乡镇行政行为实质上处于监督空白状态,这样就影响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合法开展。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行政法角度对乡镇行政行为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和分类,从而提出对应的规范措施。以促进其在合法轨道内运行。
一、乡镇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等类别,但对于乡镇行政行为而言,存在着“三少三多”:照搬法律条文的少,需要自由裁量的多;
独立完成的少,合作完成的多;
自主开展的少,上级交办的多。所以原有的行政行为分类有不足以概括乡镇行政行为全貌之缺陷,不能全面反映乡镇行政行为的特征,也就不能够很好地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行使。
多数行政法学者都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可见,行政职权是行政行为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从行政职权方面着手,就能很容易地辨别政府活动是不是行政行为,是在职权范围内运转还是超越职权,是独立行使职权还是和其他部门共同行使职权。所以本文以乡镇政府的职权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依此标准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一)乡镇独立完成的行政行为。是指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独立自主行使职权、在乡镇一级就能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中除了乡镇一级的行政职权之外,再无其他公权力参与,乡镇是唯一的行政主体。根据“权责相符“的原则,这类行政行为的结果,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由乡镇政府独立承担。例如,在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中,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乡级人民政府享有处罚权。
(二)乡镇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是指在由几个行政主体共同行使相应职权才能完成的行政行为中,乡镇政府在其中某个阶段或者环节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尽管各个部门在行政行为完成过程中起的作用可能有主次之分,先后之别,但各个部门的行政活动都是整个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这类行政行为的结果,由行政行为各阶段或者环节的行使方相应承担。例如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整个个审批中,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受理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及时上报。这三个环节是乡镇政府职权的行使范围,在这三个环节出现渎职、不作为等现象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乡镇政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乡镇依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是指乡镇政府依照上级部门委托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根据授权权限,又可以分成全部授权以及部分授权,其结果由授权委托方承担。但是受托方存在过错的,委托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例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这条规定就赋予了乡镇一级政府在计生执法中,可能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受托方从事执法活动。
二、乡镇行政行为的规范
虽然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立法数量已成规模,但是具体到乡镇行政行为上面,却又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况,越是对相对人侵害严重的行为,往往越容易遇到这样的问题。客观上是因为法律法规空白或者规定笼统,主观上是因为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行使过程中,头脑中缺乏法治观念,不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这就造成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失范。
(一)乡镇独立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在该类行政行为中,有些行政行为的行使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这类行政行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而对那些拥有职权但是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如何具体行使,需要发挥乡镇政府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一定要在法律原则允许范围内,做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依法行政的六项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可以采取行政合同(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方式灵活行使,政府要兑现行政合同中的承诺,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果出现了某些重大政策变动等情况,应该给予相对人必要的补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招商引资等行为,还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因素,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当地百姓的切身利益。既要在法律范围内积极追求“有作为”,又要避免超越职权、的乱作为和消极对待、怠于行使的渎职不作为。
(二)乡镇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共同行政行为往往是涉及行政主体众多、相对人人数众多、行政程序复杂、涉及利益面广阔、社会影响面广泛的行政行为,例如征地、动迁等。多存在着各行政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不公开等问题,往往给人以“政出多门”之感,面对相对人的质询,往往出现“下级推上级、上级推下级”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对此,要明确并公开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权分工和责任承担以及行政行为程序、进展情况。各行政主体应该在其发挥职权的阶段或者环节中承担相应责任,乡镇政府应相应在其发挥职权的阶段或者环节承担行政责任。这样既避免了行政主体之间的推诿扯皮现象,也方便了群众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三)乡镇依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对于乡镇行使委托授权的行政行为,委托部门要公开委托授权的范围及依据、责任承担,受托乡镇要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委托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对于在行政行为行使中,因乡镇超越授权或者违反授权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委托方要及时给予赔偿,并追究受托方的相关责任。
三、结语
乡镇要切实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乡镇领导、乡镇行政人员要加强法律学习,增加法律知识储备,提高执法技能。要严格贯彻行政过错责任等各项依法行政制度。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强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政府内部监督职能,督促乡镇行政自我纠错。司法机关要从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监督职能,畅通群众反映、反馈渠道,充分发挥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各种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使乡镇行政行为在自我规范和外部监督之下得到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乡镇行政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主体;行政法治
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大幅度、大范围减免农业税,并重点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随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为此,与废除农业税相配套,后农业税时代的全国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展开。本文以湖北省某乡为例,拟分析乡镇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法治缺失以及废除农业税后因公共财化而导致的行政法治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
一、废除农业税引发的行政法治缺失
(一)乡镇机构改革实践与法治行政相悖
现代行政是法治行政。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法律保留。所谓法律保留,即指国家某些事项只能由立法机关立法,而不能由行政机关立法,除非行政机关基于立法机关的授权。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属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但如果这些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只能制定为法律。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有关其组织和职权事项无疑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的机构、职权的撤、销、并、转以及工作人员的精简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而在农业税废除后的乡镇机构改革中,该乡的改革依据却是省委文件。
该乡根据省委文件精神而不是政府组织法或编制法或编制法规,核定行政编制和财政所事业编制,并且根据编制数目对原有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撤、销、并、转。①该乡机构改革实况表明,我国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的滞后和缺乏严重制约乡镇机构改革的步伐,乡镇机构改革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显然,撤销政府机构而重新设置新的机构以及核定工作人员编制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二)行政财权事权配置与给付行政相悖
根据行政的任务,可把行政分为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给付行政是指行政主体通过给予的形式,使个人或团体得到实际利益,并追求一种利益的行政,具体包括对生活弱者的保护、公共设施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随着行政法治的进程的发展,从秩序行政逐渐发展为给付行政,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形式与标志。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虽然农业税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例从1950年的51%下降到现在的不足1%,取消农业税对中央财政减收的影响不大,但废除农业税却极大影响地方财政尤其乡镇财政收入,乡镇财政收入一般减少50%左右。根据十届人大二次会议财政报告,农业税取消前,2003年中央财政自给系数是1.596,地方财政自给系数是0.573。农业税取消后,在现行分税制条件下,地方财政自给系数不容质疑将会变得更低。相应地,地方财政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更弱,给付行政显得更力不从心。
地方事务千头万绪,地方财政开支名目繁多,涉及地方安全、公共产品建设、计划生育、文教卫生、发展经济等诸多方面。在地方行政财权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国家一方面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弥补地方损失,另一方面通过乡镇机构改革以减员增效。但从乡镇改革实践可以看出: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并没有实际减少人员经费。所以乡级财政不得不力保机构运转,使得公共产品等公益支付力不从心。比如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中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11%左右由省财政负担,中央财政负担仅为2%。在农业税废除前,乡镇债务已普遍沉重,比如据农业部的一项调查表明:2001年我国乡级债务达到177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欠债700万元。在农业税废除财政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乡级政府很难兑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此外,转移支付因缺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制难以到位,另一方面因计算方式本身的问题转移支付核定的数目并不一定能满足乡镇的实际需求。中央与地方的行政财权与事权不配套,乡镇行政财权与事权不配套,严重阻碍地方公共事务的落实。基于以上事实人们不得不思考:如果乡镇财政公共支出缺口,地方公共财政无力提供的公共产品是重新转嫁给农民?还是由政府之外的社会提供?或是由上级政府提供?转嫁给农民违背减免农民负担的大政方针;转嫁给上级政府显然也有困难,因为上级政府的财力也十分有限;那么转移给社会又可不可行呢?这涉及到政府向其他行政权主体分权。
但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行行政权本身的配置以及事权与财权的分配不够科学已是不争的事实。乡镇政府以其现有财力能办什么事?乡镇政府因其财力不足而导致的公共产品的缺失应该由谁来补位?能不能转给非政府组织?中央以其财力该办什么事?地方以其财力能办什么事?中央地方各自该办什么事?这是实现行政法治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弱化公民权利保障与服务行政相悖
行政法的本质精神是为人民服务。为民服务是行政法治的目的和中心课题。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兼具服务与受益的功能。“行政权也只有被运用于服务,才能被认为合法和正当,否则就属于权利的滥用。”服务行政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认真对待权利是乡镇机构必须表明的一种法治姿态。然而废除农业税后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偏离服务行政的轨道。在该乡机构改革中,把精简、撤消服务机构作为乡镇改革的突破口值得商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另一角度分析,服务机构可以精简,而人民需要的服务本身必须保留。而当前改革只是一味注重精简机构没有解决好人民需要的服务的保留问题。
行政权弱化是行政权重构的基本方向。然而,“在现代社会,为了社会的利益和保障个人权利,政府应当同时也必须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也就是意味着“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决不能一味地弱化社会管理权力,反而在某些社会管理权方面应当增强。服务行政要求强化而不是弱化公民权利保障尤其农民权利保障。在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中,市民社会仍然欠发达,公民权利的实现仍然依赖国家尤其行政权的积极行使。在农村社会里这种依赖性更强。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利,从根本上应该服务于公民权利。一方面,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边界,行政权赋有通过国家的力量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有责任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简单地撤消服务机构而不再提供服务职能与服务行政的理念背道而驰,与政府存在的目的相去甚远。被转体的农业服务中心等为广大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退出事业编制,它们以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存在,它们的权责由谁承受?在现行行政权的制度安排中没有列明。行政权转移的受体出现真空,服务主体虚无为民服务怎能落实?超级秘书网
二、从行政法治层面探讨废除农业税后的制度建构
行政法治不仅强调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的法治化问题,更加注重立法中关于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废除农业税后的制度建构主要解决在立法中如何顺应行政权和行政主体的变迁,即如何在不同行政主体之间配置行政权力与责任,并使其在制度上接受立法与司法权的监督。实现行政法治,首先要制定良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依法行政。其次违法行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具体说来应当完成以下制度建构。
(一)完善行政组织法体系,实现法治行政
乡镇行政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乡镇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文化、外部环境、自身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乡镇公务员的主观幸福感不高,本文从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体制、构建现代行政文化、优化乡镇工作外部环境、提升乡镇公务员综合素质等方面探讨了提升乡镇公务员的主观幸福感问题。
关键词:转型时期;
乡镇公务员;
主观幸福感。
主观幸福感(Subjective Well—being,简称SWB),主要是指个体依据自己设定的标准对其某个阶段生活质量所作的整体评价。它是衡量个体生活质量的重要综合性心理指标。作为一种心理反应,人们对幸福的体验存在一定的个人偏好和差异,但是幸福在本质上是指一种愉快和满足的客观心理反应。对生活整体的满足程度愈高,体验到的积极情感愈多,消极情感愈少,则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愈强。如何提升乡镇公务员的主观幸福感,激发他们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当前政府面临的一个要题。
一转型时期乡镇公务员主观幸福感的现状分析。
影响主观幸福感的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主要是指自我意识、自我效能、人格因素、价值观等,而外部因素则主要包括生活状况(收入状况、居住状况、医疗保障等)、工作状况(权力资源、福利待遇、晋升考核制度、工作环境等)和社会关系(婚姻关系、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乡镇公务员主观幸福感不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中国传统官权弊病遗存。一是权力层级化产生扭曲。部分乡镇公务员存在“官本位”思想,权力配置等级化,身份等级森严。官权制要求的是绝对服从关系,使团体盲从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一些乡镇公务员在面临制度与人情时,通常难以抉择。一些法院、公安等有执法权力的部门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冒着违规违法的风险,违心地妥协于领导干预等外部压力,在明知要依法行政的情况下,最终却选择了相反的方向。不仅要面对自己良知的拷问,还要担心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个体人格扭曲。受传统官僚制的影响,部分乡镇公务员的个体人格遭受压抑,产生消极顺势、心理逃避与幼稚等病态行为,自己缺乏信心,对待别人既不信任又阳奉阴违。
(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一是职能转变没跟上。有些上级部门不顾乡镇的实际情况,盲目制定政策措施,布置任务没有针对性。“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乡镇政府一个部门要应付上级好几个部门的工作。基层工作本身具有繁杂性,上级工作安排的临时性和突击性,导致基层工作开展困难重重。乡镇公务员感觉工作压力大,工作倦怠感增强。二是权力责任不对等。转型时期,乡镇政府及乡镇干部的权力逐步缩小,责任不断扩大;
乡镇政府组织财权和事权不对应;
相关上挂部门由于不属于乡镇政府管理,在工作安排和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上很难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导致管理混乱,部门职责不清,办事效率低下。三是相关制度不健全。第一,考核问责不合理。现行的考核制度不规范不健全,考核指标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年度测评不公平不公正,“人情票”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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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上级领导因为掌握乡镇公务员的资源分配权、提拔调动权,就对乡镇公务员层层施压,盲目问责。本该上级部门担负的责任,却把问题推给基层。第二,晋升机制不完善。转型时期引入的“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新的晋升形式,使那些工龄长、能力强、资历深的乡镇公务员由于年龄、学历等原因失去了之前的晋升优势。对于年轻的乡镇公务员,由于晋升并未完全做到公平、公正,晋升结果与其理想存在较大差距。此外,乡镇成长空间有限,乡镇正职从上级单位下派的多,直接从乡镇副职提拔的比例小,让乡镇公务员觉得前途渺茫。
(三)外部环境压力大。一是部分基层群众素质不高。部分基层群众由于自身思想、素质不高,对乡镇政府工作不支持、不关心;
有的不能正确看待中央的政策,对乡镇政府期望过高,导致乡镇公务员工作不好做,思想工作做不通。例如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大量棚户区需要拆迁,有的群众开天价要拆迁费用,导致拆迁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二是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长期以来,媒体的片面报道也让乡镇公务员感到有压力。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炒作给人们制造了这样一种错觉:乡镇干部态度粗暴,个人主义膨胀。在不少人眼中,乡镇公务员成为了乱作为、不作为、无法无天的代名词。三是生活状况不理想。第一,经济收入方面。不同地区乡镇政府同一性质的单位、部门、职位的待遇存在明显差别;
且近两年物价涨幅较大,而工资未涨,导致乡镇公务员经济压力大。第二,住房方面。目前全国房价普遍较高,部分乡镇公务员有改善住房条件的迫切需求,但房价涨幅远远超过工资待遇涨幅;
而那些新进机关的年轻乡镇公务员,有的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有的即使购买了也要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第三,医疗保障方面。自新一轮医疗改革以来,乡镇公务员的医疗保障与普通市民基本趋同,也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第四,家庭氛围方面。由于乡镇工作是一个大杂烩,乡镇公务员没有多余的休息时间,有的甚至周末也要加班,无暇顾及家中的情况,得不到家人的支持和理解。
4.乡镇公务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一是知识水平缺失,处事能力不强。一些乡镇公务员文化程度偏低,思想保守,观念陈旧,不重视学习,对国家的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对新形势新问题缺乏正确的判断和分析,遇到信访、征地、拆迁等问题时,缺乏正确的方法和手段,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二是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实。有些乡镇公务员习惯于浮在机关,忙碌于“文山会海”,群众观念淡薄,对基层工作深入不够,对老百姓的事总是推、拖、躲。部分乡镇公务员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政绩观,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腐化。三是心理素质差。乡镇工作具有繁杂性,乡镇公务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时有碰壁现象。部分乡镇公务员在面对困难时,无法及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形成工作压力。而当压力不能及时排除时,日积月累就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
二提升乡镇公务员主观幸福感的途径。
(一)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一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明确乡镇政府的责任和权力,做到责权统一;
建立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保障乡镇政府工作资金到位;
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给乡镇政府更多的自主权,便于乡镇政府充分行使管理职能,提高行政效率;
改变市直、区直单位的垂直管理模式,实行垂直管理与地方协助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赋予乡镇政府一定的话语权;
合理配置乡镇行政资源,根据乡镇政府职能分工设置机构、人员;
合理布置工作任务,避免职责不清和职责交叉,避免不切实际地增加乡镇工作任务和工作压力。二是健全相关制度。乡镇公务员考核制度应以业绩为取向,以民意为根本,让群众参与评议干部。各级各部门在部署落实任务时,要考虑乡镇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乡镇公务员晋升制度,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定员的晋升制度,晋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组织开展地方、国家机关公开选拔工作,积极推动中央和地方政府面向基层一线遴选优秀公务员,为乡镇公务员提供更多的晋升空间。三是加快服务型乡镇政府的构建。
转型时期,乡镇政府要重新进行职能定位,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增强服务基层群众理念,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完善群众参与决策制度,多方协调基层社会利益关系,营造官民和谐的工作氛围。建立健全乡镇政府的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各种腐败现象滋生,营造清廉的工作环境。
(二)建设现代行政文化。一是建设服务型乡镇行政文化。随着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型乡镇政府的构建,乡镇行政文化也将从领导型转向服务型。服务型乡镇行政文化要求乡镇公务员从官本位思想转向民本位思想,增强对社会的服务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对自身工作的认同感。二是营造和谐的机关人文氛围。和谐的机关人文环境是提升乡镇公务员主观幸福感的催化剂,是机关稳定、工作顺利、事业兴旺的最重要的人文基础,不但有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减少部门利益竞争,还能充分调动乡镇公务员的积极性。各乡镇机关应进一步把“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始终、落到实处,时刻关心乡镇公务员的工作和生活,使他们身心愉悦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工作之余,适当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增强同事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乡镇公务员也应主动提高与人和谐相处的能力,学会与人沟通,学会换位思考,积极营造和谐的人文氛围。
(三)优化乡镇工作外部环境。一是保障乡镇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第一,经济收入方面,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关规定,合理调整乡镇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第二,改善住房条件。对住房条件特别差的乡镇公务员给予相应补贴,对年轻乡镇公务员则建立廉租房,有效解决住房问题带来的烦恼。第三,医疗保障问题。加强对乡镇公务员的医疗保障,地方财政可支出一部分费用统筹安排乡镇公务员年度体检,并逐步制度化。第四,保障各种福利制度落实到位,例如节假日正常放假制度、带薪休假制度等,让乡镇公务员有时间与家人增进了解,加强沟通,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二是各类媒体正确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各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应该一味追求炒作,把乡镇公务员推向群众的对立面,而应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正确引导基层群众,合理保护乡镇公务员的权益。
(四)全面提升乡镇公务员的综合素质。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培训。加强乡镇公务员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知识和国家政策、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乡镇公务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积极传播廉政文化、宣传廉政知识、开展廉政活动,引导乡镇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着力解决好政绩观、权力观、利益观问题,牢固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工作作风,确保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加强能力培训。加强乡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必备的职业能力建设,包括依法行政、公共服务、调查研究、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能力。为乡镇公务员提供各种免费培训的学习机会,如计算机操作、网络应用等技能培训,不断丰富学习内容,提高综合素质。乡镇公务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将有利于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工作快乐感和成就感,提升主观幸福感。三加强乡镇公务员心理健康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课程,使其成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引导乡镇公务员用科学的方法走出心理误区,合理排除心理压力,身体健康、心情愉悦地投入到为人民服务中去。
参考文献
[1]苏东水:《管理心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成福、党秀云:《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曾慧:《民生问题与执政理念》,《求索》,2008年第10期,第78-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