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删除:13882551937、13808266089服务时间:8:00~21:00承诺一小时内删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教育先进个人申报材料【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教育先进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注重学习,努力提高教研素质。
本人一生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学习,总在不断地调整自己,不断地给自己充电。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努力地提高自己的学识水平和教研水平。曾多次随教育局领导到省市观摩学习,XX年10月20日至23日,与县教研室覃道炳主任一起参加了湖南省初中语文课堂教学观摩活动。XX年10月21日至24日,在周泽树主任的带领下,参加了常德市政治课竞赛活动。XX年4月和XX年5月两次参加了省级规划课题研讨会等。县里如果有大型的教研活动,我都会千方百计地克服困难参加,只要有学习新知识、新理念、新经验的教育教学研讨机会,我都不会放弃。除此之外,我还会读许多有关教育教研的业务书刊,认真学习《新课程标准》……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时代的脉搏,掌握教研的信息,与时俱进,努力地提升自身的教研素质。
二、勤于教研,成果突出。
本人一直勤于教研工作,在教学中熟练地驾驭教材,突破教学中的重点、难点,运用现代教育理念和方法驾驭课堂,结合先进的教育经验,营造宽松、民主、平等、互动的 “显性”学习化环境,关注学生“愿意学、喜欢学、相信自己能学好”的内在心理学习化环境的构建,有自己独特的风格,教学效果达全县一流水平,教研成果比较突出。
1、教学比武和教研示范情况。
XX年10月参加常德市思想政治课教学优质课竞赛中,执教的《与友同行》一课,荣获二等奖。每学期都在教研组上一堂公开课或示范课。
2、教学设计与课件制作。
XX年8月参加湖南省第四届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三优联评”活动评选中,《与友同行》一课的教学设计荣获省级一等奖,课件制作荣获省级二等奖。
3、教学案例与反思。
XX年4月在湖南省新课程优秀教学案例评选中,《畅谈理想》一课的教学案例与反思,荣获省级一等奖。
4、教研论文。
①《让智慧之花绽放》在《教师》杂志XX年第六期上发表,并入选部级出版大型教育文献《全国教育管理与实践创新探索》一书。
②XX年6月撰写的《浅谈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中的心理健康教育》一文,在湖南省第十二届学校心理教育学术年会上荣获一等奖。
③论文《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在《今日教育》XX年第五期上发表。
④XX年6月撰写的《如何让思想品德课 “活”起来》获湖南省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优秀成果三等奖。
⑤XX年5月撰写的论文《师德修养是引领德育工作的旗帜》,在湖南省“十一五”规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专项课题论文评选中荣获二等奖。
5、课题研究。
教育先进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为贯彻落实全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推进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加强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建设,提升高等学校实验室的整体水平,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我厅决定今年继续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工作,同时组织2009年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荐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级示范中心立项建设
(一)建设要求与遴选条件
省级示范中心建设要求立足高起点,高标准,进一步突出以学生为本的建设宗旨,通过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通过建设,在建设理念、运作机制、教学改革、管理机制、资源建设、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同类高校、同类学科中争创一流,形成特色。具体要求详见苏教高8号文件的附件一《*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的遴选以受益面大、影响面宽、基础性强的学科专业为主,要求充分体现学校发展定位与专业建设特色,充分体现实验教学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充分体现在同类实验教学中心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学生受益面较大的专业基础实验教学中心、社科类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遴选作为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的实验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为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在学校层面,实验教学工作归口集中,实验教学资源集成整合,根据学生需求,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开放运作。
2.面向多学科、多专业开展实验教学,实验任务饱满,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开设充足,创新人才培养成效显著。
3.具有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与时俱进,注重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工作富有特色,在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方面基础较好、教学科研成果丰富,在同类高校本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4.实验教学师资与管理队伍梯队整齐,结构合理,注重培训,整体素质较高。
5.学校注重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经费充足,实验室装备先进。
(二)立项数量与申报名额
1.省级示范中心建设工作仍采取集中申报立项、分年度建设、分批验收挂牌的方式进行。2009年拟在全省高等学校中继续遴选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100个左右。
2.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在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基础上择优申报。根据学校类别、在校生人数和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学校申报限额。
(三)经费资助
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由学校按省确定的要求负责建设,省教育厅根据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的类别与规模,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省教育厅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购置。
(四)申报材料
1.书面材料:*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申报表。书面申报材料请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经学校审核属实后加盖学校公章。
2.电子材料
(1)*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申报表。
(2)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有关情况表。
3.网站材料
申报省级示范中心的实验中心需建设其独立的网站。网站建设要求从立项申报、过程管理、阶段性成果展示、总结验收等方面系统考虑,便于省教育厅进行过程监控,便于校际间相互交流学习。
立项申报阶段要求网站信息包括立项申报材料、实验中心建设整体情况介绍、学校及实验教学中心制订的相关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项目论证报告、实验教学计划、实验项目和实验课程信息等内容。
实验中心建设整体情况介绍请采用文字与图片相结合的形式,要求图文并茂,便于网上评议专家了解实验中心的环境与设备全貌。
学校现有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请按照以上要求进一步完善网站材料,我厅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
二、关于部级示范中心推荐申报
(一)申报范围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教育部2009年在全国本科高等学校中开展土建类,环境类,轻工纺织食品类,能源动力类,资源勘探类,交通运输类,航空航天类,水产类,农林工程类,临床技能类,中医类,公共卫生类,法学类,艺术类,考古类,文科综合类等16个类别部级示范中心的申报评审工作。各类别评审数量及具体要求请以教育部2009年正式文件为准。
(二)推荐对象与数量
部级示范中心从省级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可以是已列为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的实验教学中心,也可以是2009年推荐申报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的实验教学中心,每校限报1项。推荐时请从全省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学校类型与学科特点,力求形成最佳的专业布局。
(三)申报材料
1.书面材料:《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
2.电子材料:《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
3.网站材料:请在省级示范中心网站材料要求基础上,参照部级示范中心申报要求准备网站材料。其中,典型教学案例视频文件和典型多媒体课件暂不作要求。
三、关于部级示范中心推荐、省级示范中心立项的评审方式
省教育厅将通过学校申报、网上评议、会议评审、答辩评审、材料公示、省教育厅审定的方式,遴选确定2009年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和部级示范中心推荐名单。
1.学校申报:学校按照限额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实验中心,同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网上评议: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通过网上评议方式,全面认真审阅学校申报材料,形成网上评议意见。
3.会议评审:省教育厅从网上评议专家中,遴选部分专家进行会议评审,集中审议网上评议意见,研究讨论需宏观调控的特殊问题,确定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名单和部级示范中心意向推荐名单。入围部级示范中心意向推荐名单的实验教学中心再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全面准备申报材料。
4.答辩评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意向推荐申报部级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答辩评审,确定推荐名单。
5.省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根据网上评议、会议评审和答辩评审情况,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名单,同时正式推荐申报部级示范中心。
教育先进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评审工作细则
为做好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目的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促进教学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二、评奖范围
申报成果应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用性、推广性,对提高高等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进在线教学、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
三、奖励等级及获奖条件
本次校级教学成果奖设校级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特等奖不超过2%,一等奖不超过15%,二等奖不超过25%。评奖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评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推荐一等奖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实践检验期截至2021年3月31日不少于4年(含4年),推荐二等奖的实践检验期不少于2年(含2年,截至时间同上)。实践检验期年限指成果完成时间至成果推荐时间之间的年限,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已获往届校级、北京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参与本次申报;
如获奖项目在原有基础上有重大突破、取得重大成绩,可再次申报(需提供与之前获奖成果相比重大突破、重大成绩的详细说明)。
1.主要完成人条件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风范。
(2)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3)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10人。
(4)不得重复申报。每人限报2项教学成果奖,其中作为主持人的成果限报1项。
2.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条件
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3.奖励等级标准
(1)特等奖
在教育教学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尤其是在符合国家战略定位、服务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在全国高等教育教学领域起到引领作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提高学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2)一等奖
在教育教学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推动优质资源共享,有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达到国内同类院校领先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3)二等奖
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较大成就,尤其是在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优势,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实践教学,调整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等方面达到校内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校级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或教学成果可优先获奖。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向所在学院或单位提出申请。各推荐学院或单位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组织本单位成果初评和推荐工作,并由院系级党组织对申报团队出具政治审查意见后进行排序。
2.推荐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推荐书(PDF版和签字盖章扫描件各一份)
(2)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评审活页(PDF版)
(3)教学成果总结(PDF版)
(3)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PDF版)
(4)能够反映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支撑材料(如论文、证书、研究报告、奖励、报道等,电子版)
(5)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本),并提交包含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等的教材电子文档(PDF版);
若教材仅是成果的一部分,则将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等的电子文档(PDF版)汇入支撑材料,与支撑材料一起提交;
教学成果如含多媒体材料,须将多媒体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6)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Excel版和签字盖章扫描件各一份)。
除样书可提供纸质材料外,其他材料均不接收纸质版。
五、评审组织
学校聘请专家组成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教学成果的评审、奖励;
教务处负责成果奖评审日常工作。
六、评审程序
1.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初评推荐、学校初审、学校复审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评推荐。学院或单位组织对本单位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参照学校评审标准遴选成果向学校推荐,须明确推荐等级、学院推荐意见,并做整体排序。每个单位推荐特奖项的成果数不超过1项,推荐一等奖的成果数不超过本单位推荐总数的30%。
第二阶段:学校初审。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进入学校复审阶段的成果名单。
第三阶段:学校复审。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获奖名单。
最终获奖等级不高于推荐等级。
2.评审专家委员会通过的北京林业大学教学成果奖,由教务处在评审会议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内,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材料(须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教务处或纪委办监察处提出异议。
3.公示期结束后,各获奖成果由教务处报学校批准,正式下发文件予以公布。
七、奖励
1.对获奖成果,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2.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档案。
八、其它
1.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2.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者,核实后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学校批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3.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育先进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和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和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和授予,具体评审等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3个奖励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以内评审一次,每次评审的奖项为:特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不低于6万元;
一等奖不超过90项,每项奖金不低于3万元;
二等奖不超过200项,每项奖金不低于2万元。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列入省级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予以保证。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次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开始之日的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适时组建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31人且为单数的专家组成。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各类学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属国内、省内首创或者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成效检验;
(三)在国内、省内有影响。
第八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该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报送;
也可以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分属不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完成并联合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牵头单位或者领衔人向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该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报送;
也可以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每项成果列入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列入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总结材料以及教材、教案、专著、论文、课件等文字和音像资料;
(三)应用该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成效的学校或者其他单位的证明。
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申报截止之日后的20日前,完成申报教学成果的资格审查工作,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交付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交付评审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获奖项目及其获奖者。
第十二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及本单位的教学成果时,应当回避。主任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决定;
其他组成人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等级评审应当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方面有重大创新性突破,属国内首创,经实践检验成效显著,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在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方面有显著创新,属省内首创,经实践检验成效明显,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在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方面有突破,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经实践检验成效比较明显,在省内有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十四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将拟获奖项目及其获奖者的有关材料和评审工作形成的材料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报送审核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审核后确定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项目和获奖者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和网站向社会公示30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复查;
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复查后,应当提出维持奖项、变更获奖者或者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理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及时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公示期结束后,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向获奖者颁奖。
第十七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奖的情况,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实绩、评定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在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过程中或者颁奖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获奖资格或者撤销其奖励:
(一)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申报、获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
(二)违反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程序的。
取消省级教学成果奖参评资格、获奖资格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撤销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育先进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xx〕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xx〕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