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五篇】,供大家参考。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
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
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范文第2篇
(1)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保证员工岗前操作意识的前提。
随着油田企业多年来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所必须掌握的一些安全知识、安全规程及规章制度等,相续出台了很多,也对这些规程及规章制度,作了严格的、不容置疑的界定,要求我们从业人员都要认真地理解和掌握。
(2)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做好企业员工自防互救的先锋保障。
很多现实案例告诉我们,部分员工没有很好的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事实上,有些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之所以以各种形式发生了,究其原因就是从业人员没有很好的掌握防护和具备自救互救能力,结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要从许多事故案例中汲取教训,加强员工自防自救能力也应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一个重要方面。
(3)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促进企业整体发展的必要。
近年来各级单位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无形中在广大员工思想上、行动上得到一定的认可和接受,有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平安的环境,企业的发展就得以阔步前进,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也是企业的需要;
所以切实搞好各类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动员全体员工群防群治。
二、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教育所涉及的内容
(1)消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教育。
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随着企业的积极生产建设和工业化程度的发展。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及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政策,是社会生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保障。所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首先应当进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教育,这是调动员工群众积极性、做好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前提。
(2)消防安全法规教育。
消防安全法规包括消防条例、规程、规定、规章制度等。通过消防安全法规教育,可以增强法制教育,使广大员工群众懂得那些应该做,应该怎样做;
那些不能做,为什么不能做,做了有什么危害和后果等,从而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保证各项消防法规的贯彻执行。
(3)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消防安全知识应当包括燃烧发生的条件,燃烧和爆炸的基本知识,危险品的特性及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的防火常识,用电、用火的防火常识,失火报警方法,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如何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
(4)火灾案例教育。
人们对火灾危害的认识往往需从火灾事故的教训中得到。火灾案例教育是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警惕性最具说服力的方法。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安全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事故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消防技能培训主要,面向作业人员。在一个企业,为实现生产作业的消防安全,不仅需要作业有消防安全基础知识,还需要其掌握防火、灭火的基本技能。培养这种能力,就需要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它包括正常作的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和异常情况的处理技能培训。
三、提高消防安全教育的类型按照教育的对象把安全教育培训可分为四大类型
(1)领导层面的教育。
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主要是进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体制、安全规章制度、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的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
(2)新员工的教育。
为了使新员工第一时间在脑海中建立良好的消防安全意识。新员工要接受厂、站、班组三级的安全教育。内容主要是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基本安全技术知识、安全防护知识以及厂、站(库)的安全生产状况、危险场所、设备、尘毒等情况和事故报告制度等。班组教育应着重安全技能培训,即结合本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学习安全操作规程,训练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安全防护方法等。
(3)特种作业员工的教育。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 安全教育
中图分类号:K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2-0236-01
消防工作是一项科学、系统的工程。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工业、民用建筑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类火灾事故也给消防工作带来了一个个崭新的研究课题,因此进一步加强消防科普知识教育和提高国民安全素质,以及增强企事业单位每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感,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作为一个企业,只有在向市场要经济效益的同时,重视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实现利益和安全“双赢”。
一、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企事业单位普遍都在安全问题上足够重视,,从健全安全制度、拓宽渠道、加大力度、注重效果上下了很大功夫,使得单位职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单位职工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远远跟不上企业的发展和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总起来看, 主要有下列几个特点:
1.企事业单位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没有从实质上纳入企业教育
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消防法》及配套《规定》为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但是很多企事业单位并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导致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的职责依旧不够明确,教育培训的内容没有得到细化,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依然是各自为阵,监管机制仍旧处于真空状态,教育培训水平依旧处于重复、低效的状态。另外,职能部门之间的缺乏沟通、协作,未形成单位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考评、监管办法,致使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没有实质上纳入企业教育之中。
2.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目前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主要以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为内容的教育培训工作,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等。从实际工作看中,虽然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的教育培训工作还是缺乏系统性、规划性、科学性,培训工作还没有形成一种健康、良性的运作机制,大部分单位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依旧流于形式,停留在低水平、低层次阶段徘徊。
3.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从消防知识宣传容上看,工作缺少持续性和系统性,难以形成互动的宣传局面。传统的宣传工作只是 为了宣传而宣传,在很大程度上注重表面化、形式化,没能在深度、力度和实际成效上下功夫,宣传消防知识方面存在盲区。消防知识宣传不深入,不持久,力度不大。有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只是敷衍应付,遇有上级部署宣传任务,随便设立一个咨询台,挂上几幅宣传标语,印发一些宣传资料,看似热火朝天,其实影响甚微,成了形式主义;
有的单位则纯粹为了完成宣传任务,突击搞活动,象征性举行一下仪式,领导到场讲话发言,新闻单位拍拍照片、摄z录像,具体收到了什么样的宣传效果不得而知。从消防知识宣传形式上看,方式方法老套陈旧无吸引眼球的亮点,不仅形式呆扳,而且也有应付“做秀”之嫌。
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知识科普教育不足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1.各级领导对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单位统一领导” 是消防工作的原则之一,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也必须由各级单位统一领导,但各级单位领导对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认识上看,未将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当作是单位的一项职能,当作一项工作来抓,仅仅停留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层面。
2、各职能部门未形成合力。由于缺乏政策支持、资金的保障,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始终未能形成良性循环的局面。在单位各职能部门中未能形成“消防安全”靠大家的意识,安全监管部门不能正确履行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的职责。由于缺乏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缺乏有效监管,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呈现零乱、重复和自由发展的混乱局面。
3、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基础薄弱。我国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起步较晚,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资金投入和设施严重不足。作为企事业单位,只注重了对企业文化的传播,却往往忽视了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没有将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纳入职工素质培养的范畴,没有将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与企业文化教育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单位职工,由于工作繁忙,也无心刻意去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三、推动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工作的对策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知识科普教育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将其作为减少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手段,在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知识科普教育管理制度上狠下功夫。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规划,明确单位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督促各级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并持之以恒,构建有特色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体系。
2.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消防安全教育。首先,要重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促使各级领导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深刻认识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从而带动消防安全知识 普及教育的广泛深入开展。其次,要加强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制定这些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培训教育标准,加大培训力度,严格组织考核,不断提高他们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
3.加强对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在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方面,要尽可能创新消防安全宣传形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覆盖面,使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覆盖到单位人员的每个人,使他们都能掌握基本的防灾、避灾、自救、互救技能,以达到减灾的目的。
4.注重发挥单位教育部门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职能。提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部门,一方面培养消防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 员等消防岗位从业人员,一方面可以承担对单位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工作。应该说,这是一个发展趋势。其他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也完全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提倡一些职业学校与单位内部开设各类型的公共安全合作,培养一批专职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骨干力量,从根本上增强企事业单位每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实现利益和安全“双赢”。
参考文献
[1] 胡传平.区域火灾风险评估与灭火救援力量布局优化研究[D];
同济大学;
2006年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范文第4篇
随着各级领导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度不断提升,消防安全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在前,消在后,消防安全培训的重要不言而喻;
第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将企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消防条例》也都将消防安全培训的相关规定加以细化。2009年4月13日的公安部第“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将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细化,明文规定了消防安全培训大纲的内容,包括:消防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知识,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以及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同时将企业承担的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任和具体工作以规定的形式指导企业的具体实施,使企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有据可依。
《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于2011年5月27日由、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将消防安全培训中各个机构单位的职责,以及培训形式等,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范。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公消〔2014〕2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的形势,分析了部分地区、部门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不适应社会、企业需要的现象,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促进社会消防培训力量,发展、创新消防安全培训机制,提升消防安全培训质量,强化消防安全培训责任的落实,这对港航企业的消防安全培训模式创新与当前社会形势接轨起到了指导作用。
二、消防安全培训新模式的探索
港航企业在现有全天候生产的实际情况下,应逐步探索一条适合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培训新模式。
1.完善内部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港航企业应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的培训模式,其中包括按班次选定一批负责任的业务骨干人员担任消防安全协管员,并吸纳为志愿消防队员。因为这些人员对实际的操作流程和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部位较为熟知,对这些消防安全协管员、志愿消防队员加以系统化培训后,就可以让他们深入工作一线,将自身的消防知识在日常工作以及平时生活中向身边的同事、工友进行不定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训”。企业定期将消防安全协管员、志愿消防队员集中,让他们相互交流并将自身的创新经验推广,企业则可以根据这些创新举措的实际作用对发明人加以奖励。这种员工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可让大部分员工不必耗费专门的时间去集中学习,而是在身边的同事帮助下,在日常的工作实际中进行。
2.加强外部约束,提升重视程度。水上公安消防机构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并将其深入落实到港航企业中。消防部门将辖区港航企业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加以量化管理,制定评比标准,对开展培训工作不到位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加以通报及告知。在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人员对企业员工进行随机抽查,用测试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知应会消防技能的方法来考核该企业的消防安全培训效果。对企业员工(特别是消防监控室等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差的单位,可视为该公司的一项消防安全隐患,责令其进行整改。
3.合理按岗分类,确保有的放矢。港航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进行分类,继而进行有针对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其中,对管理岗位人员应进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对易燃易爆场所岗位人员应进行针对该场所易发的消防安全问题以及预防措施进行培训,对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重点是针对其取得相关上岗证后的实际操作进行培训和监督。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我镇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培训,使镇内各企事业单位员工、村民及新莞人的消防意识大幅提升,抵御火灾能力增强,并能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从根本上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我镇经济社会双转型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企业主和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使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覆盖到100%的企事业单位,使所有单位员工100%经过宣传培训,100%做到会自救逃生,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得到根本提高。
三、组织领导
根据《*市20*年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方案》的要求,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我镇成立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罗有通任组长,镇委委员莫桂华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安分局、安监分局、工商分局、劳动分局、交通分局、宣传教育办、文广中心、外经办、经贸办、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消防宣传培训中心,设在公安分局消防股。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分局消防股长赵润志担任,消防宣传培训中心将委托*镇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教员进行培训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镇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安监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等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督促指导百货、超市、集贸市场人员的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
劳动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对辖区工厂企业所有员工的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
交通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类车站、码头所有员工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
宣传教育办:负责协调全镇消防安全大宣传工作,协调市镇有关媒体进行消防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
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所有教师、学生的消防安全大宣传大
培训工作,做好消防宣传“进学校”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安排两节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课。
文广中心:做好开展大宣传大培训工作的新闻报道工作,在黄金时段滚动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常识等。
外经办:负责督促指导外资工厂、企业所有员工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做好消防宣传“进企业”工作。
经贸办:负责督促指导民营工厂、企业所有员工的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做好消防宣传“进企业”工作。
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出租屋主和“二手”房东的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
五、消防培训对象和内容:
㈠消防培训对象包括:
1、全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企业经营者、法人代表;
2、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员工;
3、各村(社区)村民、流动人员、个体工商户等。
4、其他规定需要消防培训人员。
㈡培训内容包括:
单位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的消防责任;
火灾的危害性及各重点场所防火措施;
报告火警的主要内容(内部报警和外部报警);
扑救初起火灾要领;
火场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群众疏散逃生技能;
学会操作使用灭火器材;
家庭防灭火常识等。
六、宣传培训方式:
㈠对全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企业经营者、法人代表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先由消防宣传培训中心委托*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教员对其进行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将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内容为消防基础知识、培训教材内容,考试完毕后,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填写培训登记表,将考试成绩记入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档案中,并统一颁发《*市消防安全大培训培训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组织补学补考。
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由取得《*市消防安全大培训培训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重点落实对本系统、本部门的消防宣传培训,宣传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员工开展“一畅两会”等消防常识和技能培训,分期分批授课,填写登记表并收集存档,确保100%接受培训。
㈢各村(社区)村民、流动人员、个体工商户消防培训,由各村(社区)消防安全负责人协同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在辖区开展培训,重点讲解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出租屋屋主和“二手”房东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辖区小娱乐场所、小作坊、小商铺等“三小”场所经营者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填写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人员资料表格并收集存档。
七、时间步骤
本次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时间为2月25日至10月31日,具体安排如下:
各单位要自行对所有列入培训范围的相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逐一登记,建立数据库,定期将工作情况上报镇大宣传大培训工作办公室。培训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从4月至6月,重点对全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企业经营者、法人代表的培训,消防宣传培训中心举办培训学习班,对该阶段培训人员统一下发培训证,于6月中旬完成,培训证应作为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检的前置条件;
第二阶段从7月至9月,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员工,各村(社区)村民、流动人员、个体工商户的培训,于9月底前完成,两个培训阶段工作互相衔接,确保培训对象100%接受培训。
八、认真总结,大力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