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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搬迁计划【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12 15:05:07 来源:晨阳文秘网

搬迁计划范文第1篇二、成立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__x副组长:__、__x组员:各部门指定2名负责人(待定)职责:1.组织公司搬迁的全面工作;2.讨论制订公司搬迁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协调搬迁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搬迁计划【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搬迁计划【五篇】

搬迁计划范文第1篇

二、 成立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__x

副组长:__、__x

组 员:各部门指定2名负责人(待定)

职 责:

1.组织公司搬迁的全面工作;

2.讨论制订公司搬迁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调搬迁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4.领导小组成员要对各自部门的搬迁工作负责。

三、 搬迁的具体工作:

1、准备工作:20__年 月 日—— 月 日

① 按照平面图对各部门新址进行分配;

② 确定搬迁的具体时间、成立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成员;

③ 组织小组成员到新址进行实际场地考察;

工作包括:参照平面图对新址的各部门工作点进行统一编号、家具摆设规划、粘贴标识、对新址进行场地、装修保护(对门框、墙壁转角用纸皮进行保护等)等;

④ 相关搬迁物件准备:记号笔、封口胶、纸箱、螺丝刀、锤子、钳子、裁纸刀、报纸、泡沫等;

⑤ 拟定搬迁工作安排表:包括搬迁车辆、司机、每日搬迁部门的时段安排、搬迁人员安排、用餐安排、货车配备安排等;

2、搬迁实施:

① 搬迁具体工作应遵循:“自力更生,各部门以自己搬迁为主,行政部服务为辅”的原则进行搬迁;

② 搬迁前由行政部与物业公司提前交接并借好相应的搬迁运输用具,开好放行条等事宜;

③ 各部门提前处理不要的物品,并对自己用的电脑进行整理(拆卸、对显示器和主机进行分开包装,贴上统一编号),使之成为两个独立的整体。要求员工将自己的私人物品装箱完毕封口,贴上部门、姓名等标识。

④ 先搬迁副总裁以上级别领导的办公室,由其分管部门派员协助分装、打包,对需要拆装的办公家具进行拆卸和保护性包装,确保相关物品在搬运过程中无损;

⑤ 对于各部门公用区域的文件 、办公设备(例如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要求各部门进行打包或者整理要求贴上统一的名称、编号。易掉易损部件应拆卸分开独立包装,使之成为独立整体,便于搬运,确保不漏掉一个零件,一根数据线,贵重、易碎物品应特别作出注明。

⑥ 搬迁日期、顺序安排:

时间:20__年 月 日—— 月 日

上午:

,下午:

搬迁期间从物业公司调配2辆汽车每天安排往返运输。

从旧楼切断网络、新楼开通网络时间考虑,安排科技中心布线完毕网络开通后进行,科技信息中心先搬,其他部门后搬。

月 日,科技信息中心

月 日,x总办公室、副总裁、总助办公室

月 日,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月 日,经营部、生产技术部

月 日,行政部、投资发展部

月 日,完成整体搬迁,进行收尾工作

四、 搬迁要求:

1、 所有参与搬迁的工作人员要求佩带工作牌、准时到位、认真负责;

2、 搬迁前,各部门应对新办公室的布局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搬迁时 一步摆放到位;
为核定用车数量,查看每个办公室拟搬物品时,每个办公室应有人配合;

3、 搬迁工作原则按照方案中的时间安排进行,当天未搬完的部门向后顺延,依次类推;
如当天搬迁任务提前完成,可安排原定次日搬迁的个别部门提前搬迁。

搬迁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搬迁规划设计;
调整必要性;
标准

引言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着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开工和建设。大中型水电工程由于筹建期较长,加之国家及地方移民新政策的出台,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移民搬迁意愿发生较大的变化等,部分移民居民点由于种种原因不太适合用于安置移民。移民搬迁安置规划设计调整亦成必然。

1 移民搬迁安置规划设计调整的必要性

逐年补偿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方式是贯彻移民条例关于多渠道多途径安置移民的要求的两种“无土”安置方式,是传统大农业安置方式的有效补充。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相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中提出,“在坚持实行农业生产安置基础上,因地制宜稳步探索以被征收承包到户耕地净产值为基础逐年货币补偿等‘少土’、 ‘无土’安置措施。……探索加快建立移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大中型水电工程由于筹建期较长,持续时间2-3年,有些更长。离城市较近的水电工程项目,随着近几年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结合逐年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出现,移民实际搬迁时意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或搬迁时移民安置点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挪作他用或被开发、复核后容量不足、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及居民点本身基础设施和对外道路、供水成本过高的等原因已不适合安置移民。同时原规划中受生产安置影响的远迁人口、扩迁人口,实施逐年补偿生产安置方式后,不再受耕作半径的限制,相应的安置规规模都将发生变化。

?随着这几年国家新农村建设政策的推行,各个地方都不同程度制定的建设标准。据国家发改委在(发改能源[2012]293号)中提出,“农村移民安置点以新农村建设标准布局”。加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防火规范的推行,原审定的移民搬迁安置规划在一定程度与不能满足移民安置需要。

鉴于上述情况,移民搬迁安置规划设计调整亦成必然。

2 移民居民点新址选定

根据移民意愿对接成果,对新选的移民居民点,从移民安置容量,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水源水量、水质监测等方面对安置点新址进行评价。结合地方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确定为移民居民点。

3 移民居民点规模与标准确定

3.1 移民居民点规模

根据实施阶段移民搬迁意愿对接成果,确定移民居民点安置规模。对意愿不发生变化的居民点,先复核居民点安置容量,对容量满足安置规模的,据安置户数和宅基地面积大小、调整原规划设计平面布置,既而相应调整配套的基础设施设计。

对搬迁意愿对接后,安置地点出现新的移民居民点的,按居民点选址要求完成相关前期规划设计工作,本处不在赘述。

3.2 移民居民点安置规划设计标准

移民居民点搬迁安置设计标准原则上同已审定的规划大纲和规划报告。但移民搬迁实施时,较大纲和规划报告审定间隔时间较长,随着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居民点安置标准亦作相应的调整。国家发改委在(发改能源[2012]293号)中提出,“农村移民安置点以新农村建设标准布局”。同时对于进入地方政府城市规划的移民居民点,还应服从于相应的城市规划。随着《农 村 防 火 规 范》的出台及实施,从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间距、内部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及消防标准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居民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地方的相关规定,确定居民户宅基地标准。同时结合地方新农村建设标准,对实行人畜分离的,确定居民户和畜圈宅基地面积,但两者的总面积不超过宅基地标准。

(2)居民点道路

对外道路:根据原标准、原规模,按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规划设计。

内部道路:据居民点安置规模,结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的消防要求确定居民点内部道路标准。

(3)生活用水

根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规定,居民点所处位置及实际情况确定供水规模,结合消防用水及供水规模;
并对水质进行净化处理。

(4)生活用电

根据《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参考《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标准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划生活用电标准。

(5)环保设施

环保设施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污水处理规定进行污水处理设计,居民点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6)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根据《镇规划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

(7)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包括安置区宗教、广播电视、电信等,结合居民点原有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合理配置,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4 居民点规划设计

坚持村镇规划原则,通过移民点的全面建设,以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标准来进行规划和建设,为规划期末整个安置点的新农村建设起到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线性集中开发的原则,以便合理的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以便于现状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合理开发,坚持近期发展与远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平面布置规划进行场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环境卫生及防灾减灾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设计。同时针对移民居民点主要地质灾害评价和地质勘探结论、建议进行针对性规划设计,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和建议。

5 专业项目调整

移民搬迁安置方案调整后,与之相对应的库周交通、电力、通信、外部供水等专项也需作相应的调整,确保与调整的方案相匹配。同时据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进行专业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规划设计。

6 投资概算

根据各项目规划设计调整成果, 按相关专业投资编制概算,并进行资金平衡分析。在投资概算中, 重点是规划水平年的确定和投资平衡分析。由于实施规划跨越时间较长, 各单项工程设计、审查和实施时间不一致, 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正在实施的项目和将来实施项目经常交织在一起;

价格水平年的确定, 一般按报告出版季度为价格水平年, 但对于已经实施完毕的项目则应按实施期间的价格水平计算。

7 搬迁安置规划设计调整审批

据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对项目已通过“先移民后建设”实施方案审查的,据移民居民点建设进度计划,实行单点变更单点申报审查或统一完成集中规划调整后上报审查。调整后的方案及规划设计应由各县( 区) 政府(不是移民部门)逐级上报,经评审后由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避免方案调整的随意性。

8 结语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着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开工和建设。笔者结合规划设计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心得,主要从移民搬迁安置规划设计调整的必要性、居民点安置规划设计标准及规划设计调整审批等方面提出建议,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朱兆才,冯峻林,谢强富,张维平.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探索与实践.水力发电,2006 (11).

[2]《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相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

[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

[4]《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搬迁计划范文第3篇

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搬迁计划范文第4篇

搞好污染企业的逐步搬迁,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工作,也是实现我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共同做好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

南京市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染严重,就地治理困难的企业,必须有计划地搬迁。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成立污染企业搬迁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市计委、经委、建委、环保、财政、税务、规划、土地、房产、劳动、市政公用局、南京供电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污染搬迁项目,确定有关税费的减、缓、免,落实优惠政策,协调搬迁中的有关问题,检查、验收工程进度。污染企业搬迁的日常工作,由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办理。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污染企业搬迁作为技术改造或基建项目安排。搬迁到新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原址建筑面积的130%以内,超过部分不再享受污染企业搬迁的政策,如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照顾。搬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并结合技术改造调整工艺,严格按安全、环保“三同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污染企业(项目)搬迁的审批、管理程序:

(一)污染企业的搬迁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污染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列入市搬迁计划;

(二)污染企业根据市的搬迁计划编制《污染搬迁技改(基建)项目建议书》,上报主管局(公司、集团)初审后,再报市污染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审定。经研究确定后,根据项目性质,由市计委、经委会同市环保局办理立项手续;

(三)搬迁项目立项后,搬迁企业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其管理按技改(或基建)项目管理程序进行。搬迁工作由主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污染企业(项目)搬迁建设新厂房(项目)所需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自有资金(含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治理“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留利资金及上级部门拨给的更新改造资金);

(二)企业上缴排污费中可返还的资金;

(三)企业原厂址、厂房的补偿费;

(四)企业在停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费用可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五)自筹资金不足部门,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含环保贷款)。

第六条  污染企业(项目)搬迁的优惠政策:

(一)贷款:

1、搬迁项目经批准后,需申请贷款的企业可凭批准文件、《污染企业搬迁经费预算表》,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对使用贷款进行搬迁的企业,贷款可从企业利润中税前归还,个别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市搬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延长归还期。集体企业申请的贷款,如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收,用于还款;

3、对超过搬迁或还款期限的企业,用税后利润归还贷款;
确因客观原因误期,且符合税前还贷的,可上报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二)优惠政策:

1、搬迁企业原则上应边生产边建设,待新厂房建成后再停产搬迁。搬迁企业应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适当的减缓免税照顾。企业搬迁期间停止上交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和折旧基金;

2、实行“工效挂钩”的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间和新厂房建成一年内,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对按计划完成搬迁任务并还清贷款,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可在“工资总额包干”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按市劳动、税务、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3、搬迁企业迁建工程中应享受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费、耕地占有税(市及县区征收部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商业网点费、粮油增销减购差价款、新材料开发费;

4、搬迁企业迁到新址后原计划使用的水、电、气指标可以继续使用,超过原容量部分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集资费、电力增容集资费按有关规定交纳,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搬迁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推进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规范化,全面提升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资金筹措方案和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运行机制的通知》和《进一步做好陕南陕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立足市情实际,结合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从落实生命至上、避灾优先的安全工程,改善生存条件、加快脱贫致富的扶贫工程,保护自然环境、推进和谐发展的生态工程,实现住有所居、提升生活质量的安居工程,促进人口聚集、推进城镇化的先导工程的战略高度,不断深化对避灾扶贫搬迁工作的认识,科学定位,统筹安排,高点规划,推动避灾扶贫搬迁工作向 “建设管理项目化、搬迁群众主体化、搬迁规划体系化、建设主体市场化、购房关系合同化、质量监管全程化”转变,全面提升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做好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要坚持四条原则:1.坚持把避灾扶贫搬迁工程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力抓手,注重与统筹城乡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一体的人口布局、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机衔接,为实现搬迁得出、稳得住、能就业、快致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助推农业人口就近就地城镇化。

2.坚持集中安置为主,政府主导,县级统筹,科学规划,企业运作;
实行市县统筹谋划,一盘棋部署,一体化布局,分年度实施。

3.坚持安全至上、节约集约、适度规模、抓大缩小、基础配套、长治久安,统筹市域、县域搬迁布局规划,鼓励搬迁对象进城入镇住社区,推进跨区域安置。

4.坚持因户施策,工作到人,实行以户定建、以户定业、以户定扶,确保搬迁群众住的称心、服务跟进、增收有门。第四条 避灾扶贫搬迁要紧紧围绕提速度、强管理、重配套等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抓好落实。

第二章 对象认定

第五条 搬迁对象类型。凡符合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扶贫、生态或工程移民(符合搬迁条件)五种类型之一的农村群众,即可确定为避灾扶贫搬迁对象。搬迁对象依照类型分别由县区发改、国土、水利、扶贫和民政等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审核程序。按照本人申请--村张榜公示、向群众反馈确认后上报--镇政府初审、张榜公示向村组反馈后汇总上报--县区张榜公示、向下反馈实施的“三上三下、三级公示、三榜定案”审批程序,张榜公示期为7 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避灾户、危居贫困户、特困户是搬迁安置的重点对象,要按照“避灾户优先、危困户倾斜、特困户交钥匙”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确定搬迁方式和搬迁时序,实施有序的梯次搬迁。对避灾户要优先实施搬迁。危居贫困户搬迁要采取政策倾斜、干部包抓等办法加大支持,加快搬迁。特困户主要采取“交钥匙工程”,即由政府负责建设50 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供特困户无偿居住,周转使用,产权归公。对五保和孤寡老人等特困户还可以通过入住敬老院(敬老院安置不能超过当年特困户安置总任务数的40%)、调剂闲置房、能人托养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避灾户、危居户和特困户安置户数每年不低于总搬迁任务的30%、20%和10%。

第九条 鼓励搬迁群众进城入镇,跨县区、跨镇办、跨村组集中安置。对跨县区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迁出县区只负责对象资格审查认定,完善相关资料,其他工作由迁入地负责,搬迁任务计入迁入地。跨县区搬迁一律由农户向迁入地申请,由迁入地汇总后报市搬迁办通知迁出地进行资格审查和资料完善,由市搬迁办将相关资料、手续转入迁入地。对没有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由迁出县区按迁出市外政策兑付。

第十条 分散安置必须是经过统一规划,完成地灾、洪灾评估等前置审批手续,选择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较好的区域,重点用于进城入镇、特困户安置以及中心村庄整治和传统村庄的保护,以多户联建为主,杜绝新的单庄独户,避免复制传统农村,堵塞各项管理漏洞。每年分散安置户数不超过总搬迁任务的15%。

第十一条 搬迁对象分户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为准。对2011 年以后符合分户条件且在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户籍的搬迁对象,可以按新户籍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第十二条 对干部、职工或城镇人员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且符合搬迁类型的,可以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第十三条 坚持实行以户定建,搬迁群众全程参与,增强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搬迁安置对象的主体地位,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 规划选址

1.避灾扶贫搬迁社区建设选址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层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向城镇、干线公路、中心村、川道、产业聚集区靠近。

2.将避灾扶贫搬迁与区域内市政建设、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敬老院、重大工程建设搬迁安置等结合起来,做到以户定房,以人定建,平衡供求关系。

3.避灾扶贫搬迁规划选址必须进行地质、洪涝灾害评估及环境影响评价。对分散安置和100 户以下集中安置小区,地质、洪涝灾害及环境影响评估评价由县区移民搬迁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后,进行综合论证,并按规范出具结论性意见书。对100 户以上集中安置小区,由县区移民搬迁机构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县区住建、规划部门将其作为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前置要件。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

1.从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高度,统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型城镇化体系规划,精心编制总体规划和县区布局规划,每个安置小区要结合实际编制完善建设规划,形成避灾扶贫搬迁总体规划、县区布局规划和小区建设规划为一体的避灾扶贫搬迁规划体系,统揽避灾扶贫搬迁工作。

2.规划编制应以县区为单位,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4.对100 户以下的集中安置小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自然村的标准,规划水、电、路等基本生活所需;
对100-500 户的集中安置小区,按照行政村的标准重点保证;
对500 户以上的集中安置小区,要按照集镇的标准,实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

第十六条 规划布点由各县区组织初审后,于每年 9 月底前将第二年确定的符合要求的各集中安置点布点规划报市搬迁办审定,经批准后进行规划并评审,未批准的不列入移民安置计划。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做好规划评审和技术审查工作。各县区应编制《避灾扶贫搬迁布局规划》和《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并做好规划评审。各县区将初评完成的《避灾扶贫搬迁布局规划》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完成报批后30 日内报省住房建设厅备案。对《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安置户数100 户以下由各县区住建、规划部门组织评审;
安置户数100-400 户的由各县区住建、规划部门初审,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安置户数400 户以上的,由县区住建、规划部门评审、市规划管理部门初步技术审查后,以县为单位报送省住建厅进行技术审查。完成技术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都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程序进行报批。市搬迁办会同市规划局每年末和第二年初集中开展来年规划审查,属省住建厅审批的,由市规划部门邀请省住建厅专家到市上进行集中审批,优化服务,加快进度,提高质量。

第十七条 在避灾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按规划实施。凡是没有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边规划边建设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纠正,并视情节做出严肃处理。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强化规划监督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避灾扶贫搬迁工程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以县为主,以安置社区为单位实施,形成以规划定规模、以规模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全程监管、终结审计的项目化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县区政府是避灾扶贫搬迁的实施主体,县区移民搬迁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对集中安置项目,各县区搬迁办要按照规划设计、项目核准、项目备案、招投标、项目验收、终结审计的项目管理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审批

2.建立搬迁对象台帐,并逐级报备。按照以户定建、以人建房的要求,准确建立移民搬迁台帐,报县区政府审批。避灾扶贫搬迁对象台帐主要内容包括:县区名称、集中安置区名称、安置规模、搬迁安置类型、户主姓名及身份证、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县区移民搬迁办将经市、县区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审定批复的各类报批手续以及对象台帐准备齐全,报市移民搬迁办进行初审后,报经省移民搬迁办公室进行技术审查,合格后确认备案。

3.未经备案的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不得开工,不能纳入搬迁安置范围,财政不予拨付建房补助资金,不提供周转金,不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 强化质量监管

1.坚持质量安全“零容忍”和“终身制”,全面做好质量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环评、安评、质监工作,采取“行政、中介、群众自治”三结合的办法,抓好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避灾扶贫搬迁档案资料包括对象基本信息、对象入住信息、电子影像信息、项目信息、资金信息等,所有资料都要实时准确录入陕南移民搬迁信息化管理系统,严禁随意调整、空项、漏项等。

第二十四条 推进社区化管理

2.用合同方式依法规范搬迁安置群众购房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责。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避灾扶贫搬迁制式合同,约定搬迁户和政府间的权利义务。

3.由搬迁群众自主选择安置社区、安置方式、房屋面积、房屋位置,并取得房屋土地证、产权证,自主决定是否转移户口、自由处理原有财产、继续享受原土地、林地承包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及各项惠农政策。搬迁群众同等享受新居地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以及社区提供的各类服务。

4.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完善基础设施和必要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方便生产生活,促进群众入住。依法依规对群众进行管理,加强对搬迁安置群众的素质教育和文明教育,开展各类文明创建活动,引导搬迁安置群众逐步改变生活习惯,适应新环境,建立新关系,享受新生活。

第二十五条 坚持有业安置与有土安置相结合,以有业安置为主。

1.区别情况,分类安置。要按照“一区一策、一户一法”的思路,逐安置小区、逐户制定增收办法,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全市搬迁群众家庭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摸底,逐户掌握人口、劳动力情况,以安置社区为单位形成台账,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移民户劳动力就业状况信息库。对家庭无就业、无劳动力的移民户,纳入社会保障,按政策享受农村低保等优惠政策;
对有劳动能力、缺乏劳动技能的,整合人社、扶贫、农业等部门的培训项目,结合贫困人口创业培训工程,大力开展移民户创业就业培训,提供就业创业信息和机会,促进群众增收;
对接收移民搬迁对象就业的企业、社会组织,要给予优惠、扶持和奖励政策,鼓励其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2.广开就业渠道。通过安置社区服务岗位和门面房经营安置一批、城镇经商安置一批、园区景区提供就业岗位安置一批、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安置一批,确保户均至少有一人就业。

3.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土地、山林等涉农生产要素流转信息服务系统,创新流转管理办法,打造流转平台,实现有土安置。要规划产业板块,培育市场主体,大力建设农业园区,落实一村一品,培育壮大山林经济和涉水产业发展,降低群众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多渠道增加收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筹集

1.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省上每户按1.5 万元,特困户再增加0.9 万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
省上整合的项目资金,用于集中安置到户补助和“小配套”设施建设,户均3.9375 万元(按照总搬迁安置任务的80%计算);
鼓励楼房化安置奖励资金户均0.5 万元(单体建筑物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搬迁户)。

2.市、县(区)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农户搬迁建房补助资金,每户不少于1.5 万元,特困户再增加0.9 万元。市、县(区)财政分别于当年10 月30 日和11 月30 日拨付并归集到陕南移民搬迁共管账户。

3.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避灾扶贫搬迁工作需要,足额预算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确保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正常开展。搬迁群众要加大自筹资金力度,采取投工投劳、亲友邻里互助、金融信贷等方式筹措建房资金,发挥主人翁作用。

4.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建设。通过招商引资,吸引有实力的企业投入技术、资金参与移民搬迁工程,鼓励在外创业成功人士、返乡能人通过回报家乡等形式投入移民搬迁工程,允许村组干部、农村能人带头投身移民搬迁工程,积极引导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捐赠、捐助资金投入移民搬迁工程,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工商资本、返乡能人、村组干部以及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房补助

1.建房资金补助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兜底政策,最低不能少于市上确定的建房差别化补助标准,即按照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占天占地、一户一宅)、楼房化安置三种类型,每户至少按3 万元、4 万元、5 万元予以建房补助。对入住统规统建单体四层及以上楼房的搬迁安置户,每户再增加0.5 万元建房补助资金。各县区对进城入镇上楼的户,还可制定更加优惠的补助、帮扶政策,加大力度。所有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户。

2.对市内跨县区入住集中安置社区的,由迁入县区负责兑现建房补助资金;
对迁出市外或市内跨县区安置但没有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由迁出县区负责兑现补助资金。

3.在优先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搬迁对象自愿的原则,可利用存量保障性住房安置搬迁对象,并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管理。搬迁对象资格审查确定后,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移民办和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县区移民办按成本价格统一回购保障性住房,并按程序分配到移民户,建房补助资金具体兑付和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资金管理

2.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避灾扶贫移民搬迁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市监察局、市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办下发的移民搬迁“十严禁”工作纪律,切实加强避灾扶贫移民搬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依法依规用地、专项指标保障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推进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社区化管理。

2.避灾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方法和程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所在地县区国土部门初审--市国土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3.移民搬迁供地方式:申报市人民政府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移民搬迁项目,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土地的,可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地。

4.县区申请受理土地审批项目应完善的相关资料:用地请示、项目立项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环评意见、地灾评估、用地预审、征地协议、集中安置点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报告及勘界图、用地平面布置图等。

5.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分散安置户均不超过0.25 亩(含附属房屋及院落用地),集中安置安置户均不超过0.2 亩(含公共用地),且集中安置率要达到85%以上,上楼安置率要达到60%以上,城镇安置率要达到60%以上。住房面积人均25 平方米,户均按照60-120 平方米确定,最大不超过140 平方米。

第三十条 土地、房产证办理。按照“搬新拆旧、一户一证”的原则,移民搬迁使用国有土地安置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安置的,可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按宅基地进行土地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登记及规划许可结果,依法对移民搬迁安置房进行确权登记,并及时颁发房屋产权证。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房屋成本。通过招投标、价格听证、搬迁群众代表与建设企业商讨、配建商品房补差以及争取各类补助资金等多种方式,控制成本,降低价格。

第三十二条 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市县区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陕政发[2012]4 号)等有关文件规划,减免避灾扶贫搬迁有关税费,降低建设成本,减轻群众负担,最大限度保护搬迁群众利益。

第八章 落实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为陕南移民搬迁责任主体,“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工作安排部署、规划实施、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避灾扶贫搬迁工作。县区政府要成立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部门的职责,相互配合,高效工作。要设立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正科级规格,原则上挂靠县扶贫开发局(也可以单设),落实10-15 名人员编制。要保障经费,配强力量,确保避灾扶贫搬迁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五条 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从斩断贫困复制链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的重大意义,广泛开展大调研、大培训、大宣传活动,提高干部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调动搬迁群众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搬迁步伐。

第三十七条 严格奖惩。坚持每月检查通报、每季度检查评比、半年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单独考核相结合的考评机制,考核结果与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对完成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市政府每年从避灾扶贫搬迁省级整合资金中提出10%,用于奖励当年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大型集中安置社区建设;
对没有完成年度任务、没有按照省市标准兑现补助资金、工程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问题,并因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的,严肃追究县区主要领导责任;
对移民搬迁对象审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移民搬迁建房擅自超规划、超面积、超标准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套取、骗取搬迁住房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收回住房;
对移民搬迁过程中渎职和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移民搬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市县制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避灾扶贫搬迁各项政策、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以本办法为准。